新三板营利情况

2024-07-14

新三板营利情况(精选6篇)

新三板营利情况 篇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

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编制并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四条本指引有关要求对本次发行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章股票发行方案

第五条股票发行方案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股票发行方案”1 字样,并载明公司、主办券商的名称和住所。第六条股票发行方案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七条公司应在股票发行方案的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惯例。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公司应作出释义,并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八条股票发行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

(二)发行计划;

(三)非现金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权属关系,及其审计或资产评估情况等;

(四)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如有);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有关声明。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公司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第十条公司应在发行计划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目的;

(二)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的范围,以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三)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以及定价方法;

(四)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上限,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五)在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将发生除权、除息的,应说明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是否相应调整;此外,还应说明公司挂牌以来的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及其对公司价格的影响;

(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或发行对象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无限售安排或自愿锁定承诺,也应予以说明;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九)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十)本次发行涉及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第十一条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以及第十七条中关于“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以非股权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相关资产涉及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当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披露相关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债权人同意转移的证明及与此相关的解决方案;所从事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状况;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

(三)相关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披露涉及事项及其影响;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方法及资产评估价值。

第十三条以股权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两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股权资产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有证据表明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对应公司所从事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状况;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

(三)股权对应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四)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披露涉及事项及其影响;

(五)股权的交易价格、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方法及资产评估价值(如有)。

第十四条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就股票发行对公司的影响,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二)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说明相关资产占公司最近一年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相关资产注入是否导致公司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增加,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三)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第十六条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公司还应披露以下重大事项:

(一)是否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指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应当披露)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如有)。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自愿限售安排;

(六)估值调整条款(例如以达到约定业绩为条件的股权质押、股权回购或现金支付等);

(七)违约责任条款。

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满足前款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或过户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负债及人员安排。

第十八条公司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其他与股票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票发行方案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章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如有);

(四)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

(七)备查文件。

第二十一条发行基本情况应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情况、其他发行对象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持股的变动情况;

(三)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按股票发行完成后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次股票发行股份如有限售安排的,应当予以说明;如无限售安排的,也应说明。

第二十四条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八)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第二十五条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五)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六)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七)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股票发行方案首次披露后,公司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的,董事会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做出专门说明,说明调整的内容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票发行方案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章附则

新三板营利情况 篇2

一、指标样本的选择以及研究方法介绍

(一) 指标样本的选择

目前大量的研究方法集中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上, 依据财务数据的可比性, 横向对比同行业间的竞争企业, 纵向对比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财务状况, 能够相对客观的得出企业经营业绩表现。但由于新三板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主营项目的各异, 直接比较, 难免因资产规模、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影响最终的统计结果。为了精确研究结果, 本文在经营业绩数据指标的选取上以相对数据为主, 并且综合纪汉霖、林乐芬等2015年的研究成果, 从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这四个方面入手, 设立以下指标数据 (如表1所示) , 系统全面的分析制造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经营业绩的变化情况。

新三板中的行业要求较为宽松, 因此, 目前新三板中的行业包括了十三个大类, 三十五小类, 基本涵盖了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2015年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名录来看, 占据行业分类前三位份额的行业分别是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而其中, 制造业有2 744家, 占总挂牌企业数的一半以上。随着“十三五”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进一步转变, 以制造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 会有更多地出现在新三板市场中。因此, 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 本文选取制造业行业作为研究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经营业绩变化的一个切入点。而在样本年度的选择方面, 为了对制造业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全方面的跟踪了解, 本研究以挂牌前一年、挂牌当年以及挂牌后一年共3年作为样本年度。一方面, 仅仅以企业挂牌当年的统计数据为样本, 无法完整的刻画其经营业绩是完整变化情况。另一方面, 将作为研究对象的制造业企业限定为同一年挂牌的企业, 有助于剔除非市场因素对企业经营业绩变动的影响, 尤其是地方政府政策因素的影响。

综上所述, 本研究根据2013年在新三板挂牌的58家制造业企业2012年至2014年的财务报告, 计算出其各年相关的财务数据, 通过对上述财务指标所进行的统计分析, 来全面的反映样本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的的经营业绩变动情况。其中所涉及的数据来源于同花顺 (i Fin D) 数据中心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司财务报告披露部分。

(二) 研究方法介绍

为了避免异常数据对样本核心数据产生过大的影响, 本研究参考耿建新、蒋力 (2005年) 方法, 把衡量经营业绩财务指标的平均数和中位数, 作为描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数据, 将企业挂牌当年即2013年设为基准年, 依次计算出研究样本企业在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所反映的相应的财务指标的平均数和中位数, 分别对比其在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数值变动情况。同时, 采用stata12.0中的Wilcoxon符号秩检验对上述指标进行统计验证, 并对相关结果的T值进行显著性判断。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 盈利能力变化情况

从各项财务指标的显示结果来看, 在挂牌前, 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的制造业企业仅有2家, 而在挂牌当年, 样本企业中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增加至6家, 在挂牌后一年, 样本企业中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增加至7家。需要指出的是, 有3家企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出现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情况, 但是没有企业出现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为负的情况。挂牌当年, 样本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是上一年两倍的数量有6家, 挂牌后一年, 样本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实现翻倍的数量是11家, 同样, 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够连续两年实现净资产收益率的翻倍增长。可以看出, 挂牌在帮助企业提高盈利能力方面难以产生立竿见影的功效, 并且很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能力出现下降。

表2是对58家挂牌制造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情况的统计性描述, 由表中统计结果显示, 挂牌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均值在挂牌前一年的18.49%, 下降到挂牌当年的8.55%, 在挂牌第一年后出现小幅度上涨, 表明制造业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在挂牌当年及挂牌后的期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同样, 从净资产收益率的中值上判断, 样本企业在挂牌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 相比挂牌前后年间出现小幅程度下降, 并且挂牌一年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中值要高于挂牌前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中值, 之所以出现与均值变动趋势不同的情况, 主要是由于制造业企业自身体量较小, 容易受到市场波动影响, 导致部分企业在挂牌后出现了剧烈的净资产收益率波动, 导致均值的变动幅度要大于中值。根据标准差的结果显示, 挂牌后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变动幅度及可能性较大。

表3是对净资产收益率进行Wilcoxon两配对样本符号进行的符号秩检验和T检验结果。虽然从数据直观上显示, 挂牌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但依据上表中的统计结果显示, 净资产收益率在挂牌前后没有明显的变动, 即使直接考虑挂牌前一年和挂牌后一年的净资产收益水平, 两者依然没有统计学差异。除了从挂牌前一年到挂牌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在T检验中出现了小幅度的波动, 其余各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没有发生显著的波动。

注:***, 显著性水平1%;**, 显著性水平5%;*, 显著性水平10%;下同。

(二) 偿债能力变化情况

根据所搜集的企业财务报告数据显示, 在挂牌前一年, 样本企业有23家资产负债率大于50%, 在挂牌当年有27家, 到挂牌后一年, 样本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占31家, 呈现出逐年上涨的态势。特别以挂牌后一年的数据结果来看, 有15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连续两年上涨, 占总样本数量的四分之一以上, 有超过一半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呈现上涨的态势, 剩下的26家企业则呈现出资产负债率下降的局面。在样本企业挂牌后, 随着融资手段的增多以及直接融资方式的便利, 一半以上的企业仍然提高了自身的资产负债率, 表明企业在日常决策中, 利用新三板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意愿不够强烈, 或者说新三板市场在融资功能上应当进一步完善。

表4描述了58家制造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的基本情况, 由表中数据可知, 样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均值在挂牌前一年和挂牌当年基本保持一致, 但是中值方面, 挂牌当年的资产负债率要比挂牌前一年的资产负债率高出三个百分点, 这说明在挂牌当年, 更多的样本企业选择小幅度提升自身的资产负债率。在挂牌后的一年, 样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无论是在均值还是中值上都有1%以上的提升, 表明挂牌后大部分企业都提高了杠杆率以求自身规模的发展, 同时能够在挂牌后使资产负债率均值保持在50%的合理水平线上。通过标准差判断, 三年内样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没有发生明显偏移, 仍旧保持了稳定的离散度。

表5是对净资产收益率进行Wilcoxon两配对样本符号进行的显著性秩检验和T检验的结果, 结果表明, 样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挂牌前后不存在统计性差异, 即挂牌前后, 制造业样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就表明样本企业虽然登陆资本市场, 扩展企业的融资渠道, 但是从上市前后的财务指标来看, 企业的财务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造成这样的原因包括挂牌企业尚未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性融资, 也有可能由于样本企业在提高自有资本率的同时提高了间接融资的额度。从另一角度来讲, 样本企业的整体偿债能力并没有因为挂牌新三板而出现明显变化。

(三) 运营能力变化情况

从财务数据搜集结果来看, 样本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在挂牌前后均保持良好状态, 特别是挂牌前, 样本企业周转率维持在0.8以上的企业数量达到39家, 占总样本数量的67%, 在挂牌后一年, 总资产周转率维持在0.8以上达到企业数量达到30家, 依然维持在总样本数量的一半以上。同时, 通过挂牌后一年样本企业的表现来看, 有12家企业实现了连续两年的总资产周转率正增长, 有11家企业实现了总资产周转率的增长, 同时也有一半以上的企业未能实现总资产周转率的增长。

58家挂牌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情况如表6所示, 总资产周转率的均值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 但是在挂牌后一年, 均值仍旧维持在0.88以上, 表现出样本企业总资产营运效率的高效性。同时, 总资产周转率的均值从挂牌前一年的0.945, 降低到挂牌当年的0.845, 并逐步在挂牌后一年保持稳定。值得注意的是, 样本的离散程度较高, 表明样本企业中总资产周转率两极分化的现象比较严重, 存在一部分总资产周转率较低的企业。从财务指标的整体判断, 总资产周转率的下降原因, 主要是由于样本企业总资产规模的过大, 其次是由于样本企业的盈利能力呈现出小幅度下降的态势。

表7反映的是以上统计数据的相关检验结果, 从表中可以看出, 虽然从挂牌前一年与挂牌当年, 以及挂牌当年与挂牌前一年的总资产周转率在统计学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但是当直接对比挂牌前一年与挂牌后一年的总资产周转率时, 样本企业的指标出现了下降, 这表明样本企业挂牌后的总资产周转率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并且下滑具有显著性。导致样本总资产周转率下滑的原因包括多方面, 一方面, 由于随着登陆新三板市场, 企业从多种渠道募集大量资金, 导致了企业的总资产规模扩大;另一方面, 随着企业的总体盈利能力没有随着资产规模的增加而增强, 导致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小于总资产规模的增长幅度。

(四) 成长能力变化情况

从财务数据的搜集结果显示, 样本企业的净资产增长率在挂牌前一年维持正值的有37家, 占总样本数量的64%, 在挂牌当年, 仍然能够维持净资产增长率为正值的有34家, 在挂牌后一年, 样本企业中净利润增长率保持正值的有44家, 呈现出了大幅度增长态势, 其中有16家企业能够连续三年保持净利润正增长, 占总样本数量的28%。

表8反映了上述58家制造业企业的净利润率增长情况, 从表中可以看出, 样本企业的均值有较大幅度的变动, 从挂牌前的95.23%净利润增长率降低到挂牌当年的-12.57%, 紧接着在挂牌后一年, 指标上升至49.75%。与均值相比, 净利润增长率的中值呈现出整体平稳上涨的趋势, 从挂牌前的20.345%上升至挂牌后的36.395%。均值和中值的变动趋势异同显示出样本整体的离散型较强, 同时中小企业的净利润波动较大, 导致个体间净资产增长率呈现出强烈的波动, 但根据中值判断, 样本企业整体净利润水平保持稳定增长。

同样, 表9反映了上述统计结果的显著性情况, 结果显示, 净利润增长率在挂牌前后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变化。这显示出挂牌企业的净利润增长率没有随着资产规模的上升而不断上升, 而是与营业收入增长率维持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并且净利润增长率的波动幅度要大于营业收入增长率, 显示出样本企业的净利润波动幅度较大, 直接原因是由于营业成本的变动, 根据样本企业整体的利润表情况, 导致营业成本变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期间费用的增长。

三、结论与建议

本研究通过对58家样本企业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根据统计结果来看, 样本制造业企业在挂牌前后的经营业绩总体上不存在显著性变化, 样本企业的整体经营活动保持稳定, 经营业绩没有出现显著波动。但是参照能够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绝对指标来看, 企业在挂牌后均出现了资产规模扩大, 整理利润水平提升的情况。当然, 这种现象是多种因素共同的结果, 无法将企业登陆新三板市场视为企业整理规模提升的唯一原因, 但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新三板市场对于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以正向为主。而造成样本企业挂牌后经营业绩变动不显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结合目前学术界对主板和中小板企业的研究, 同时参考新三板的独特市场机制, 可以判断, 当前挂牌企业没有出现所谓的“IPO效应”或盈余管理。新三板样本企业没有出现这些现象有企业内部的原因, 也有市场外部因素。

(一) 新三板挂牌企业业绩影响因素

一是内部原因。主要包括企业实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不强, 主板或中小板企业在实行盈余管理或者财务包装后上市, 目的是使发行价格提高, 进而提高企业拥有者的收益, 特别是股东包括外部投资人的企业, 发行价格以及公司股价的提高, 能为这些风险投资提供良好的退出机制, 提升退出收益。当前新三板企业的发展模式与主板市场不同, 当前新三板企业很多是靠自身发展起来,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 特别是总经理及董事长的职位具有明显的家族企业特征, 这些企业股份的股东并没有强烈的退出或者变现股份意愿, 也就不存在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二是外部因素。主要集中在新三板市场的市场特征上。首先, 新三板市场的股份转让主要通过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 暂时无法通过市场竞价对企业股份进行交易, 同时挂牌企业在新三板市场的后续资本活动往往目的性很强, 公司股价并不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因素。因此, 从市场的传导机制上讲, 进行盈余管理进而影响股价的机制有效性较低;其次, 外部市场环境对目前新三板持观望态度, 并且相关的配套政策并不完善, 导致新三板市场的融资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 挂牌企业的融资需求依然选择挂牌前的融资渠道, 这也是导致企业没有出现经营业绩指标有显著性变化的原因。

(二)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政策建议

鉴于当前新三板市场中挂牌企业在挂牌后经营业绩没有出现显著波动的局面, 对市场管理者以及相关参与方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意见:

一是继续维持当前市场准入机制, 完善退市及转板机制。根据样本企业在挂牌前后经营业绩的表现来看, 这些中小企业并未在挂牌前后出现明显的业绩波动, 这也证明了当前市场准入机制的有效性。值得鼓励的是, 这些中小企业以进入新三板为契机进行股份制改造, 并对企业内部构架进行重新构建, 增强了挂牌企业的竞争力。同时, 通过鼓励发展形势好的企业积极申请转板, 充分发挥资本潜力;引导经营业绩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退市, 保护新三板市场投资人的权益。

二是出台新三板市场的配套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的融资作用。当前新三板市场由于受到股份转让机制的限制, 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 导致相当一部分挂牌企业的股票交易量较低。同时, 外部资本市场对新三板市场的支持力度不够, 超过一半以上企业的资本债务结构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 这显示了新三板市场还没有充分发挥其融资职能。

三是引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随着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 很多企业从之前粗放式的公司治理走向专业化科学化的道路, 但鉴于中小型挂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市场认知不充分, 容易做出违背市场规律及政策事情, 例如, 企业的重大信息得不到披露, 企业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等, 引导挂牌企业健康发展是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同时, 鼓励企业管理者和拥有者积极在资本市场行动, 通过资本市场充分发挥企业的发展潜力。

摘要:以2013年在新三板挂牌的58家制造业企业为样本, 通过搜集这些企业2012-2014年的财务数据, 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成长能力四个维度对样本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的经营业绩变化状况进行系统的统计分析, 并进行显著性检验。结果发现:样本企业在挂牌后的各项财务指标虽然有小幅度的下降, 但这种变动的差异在统计学上并不显著。

关键词:新三板,制造业,经营业绩,IPO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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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庞明宝.新三板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J].时代金融, 2013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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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祥有.A股发行公司IPO前盈余管理与IPO后经营业绩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0 (1) .

[5]周孝华, 吴宏亮.基于中小版上市公司IPO前后业绩变化的实证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0 (11) .

[6]纪汉霖, 李光辉, 邢浩.企业挂牌新三板财务绩效变动的实证研究[J].发展研究, 2015 (8) .

新三板营利情况 篇3

6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发布,对退市公司、主办劵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进行规范,并明确相关流程。随着退市制度日趋完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扩张或将成为未来几年的主流,新三板市场很可能成为某些主板企业进行跨界发展的一个选择。

6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发布,对退市公司、主办劵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进行规范,并明确相关流程。随着退市制度日趋完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扩张或将成为未来几年的主流,新三板市场很可能成为某些主板企业进行跨界发展的一个选择。

退市制度日趋完善并购或成主流

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公开表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制定有关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规章。

新三板英雄会创始人、中国新三板服务商协会发起人李浩先生认为,这一表态意味着监管层对打破“上市难、退市更难”格局的坚定态度,退市制度改革将出现重大突破。

据了解,按照《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主办券商此间须在T+5日内办理完成股份退市登记手续,在T+20日前开始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在T+30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推荐挂牌文件,在T+40日前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退市公司股票重新登记手续。在信息披露要求上,主办券商除须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股票转让公告》外,还须同时发布《投资风险分析报告》,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随着退市制度日趋完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扩张或将成为未来几年的主流。

带动企业联合发展

据悉,2012年,中国证监会完善了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退市制度。进入2014年以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继出台,特别是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新“国九条”,把并购重组提到了特别重要的位置。

值得一提的是,新“国九条”引发了广泛关注。在监管层对退市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同时,我国退市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

李浩指出,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企业发展模式很可能随之改变。企业成为挂牌主体,一方面可以并购比自己小的企业,带动其他企业联合发展,在一些交叉领域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实现颠覆式的跨界发展;另一方面,迅速做大做强的新三板小企业,也将成为主板市场上一些大企业的并购目标。

相关专家指出,新三板市场通过资本杠杆推动中小企业高速运转,再通过并购的方式助力企业发展壮大。来自“新三板”市场的并购,将为挂牌企业带来跨界发展的机会,带动其他企业联合发展。

中小企业实现快速并购规范化是基础

相关专家认为,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股权结构不明晰是造成中小企业并购重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依据新三板规则,中小企业一旦准备登陆新三板,就必须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先进行股权改革,明晰公司的股权机构和高层职责;熟悉资本市场规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水平,争取尽早具备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各项条件。

据悉,新三板英雄会是全国首家服务于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大型服务平台,独创1+N服务模式,提供券商、会所、律所等一体化打包服务的机构,让企业省时、省力、省心,省钱的同时,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上市规划,财务规范,快速实现上市,选中的企业挂牌率达到百分之百,另外新三板英雄会的其他服务也值得关注:

1、“三板通”培训,针对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新玩法的知识进行系统培训;

2、“融资宝”投融资对接,该平台拥有近百家VC/PE,通过这一融资服务,让企业快速实现定向增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使其及时抓住发展机会;

3、“上市保姆”顾问辅导,如果企业还没达到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条件,该平台提供快速、高效、专业的顾问辅导,能帮助企业尽快进入资本市场;

4、“挂牌鼎”挂牌上市服务,提供挂牌上市服务,承诺挂牌不成功不收费;

新三板挂牌流程 篇4

一、股改前准备阶段

(一)挂牌公司负责事项

1、企业决定并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2、在中介机构指导下,准备企业历史沿革资料,梳理企业历史沿革。

3、准备财务资料,进行清产核贷,规范报告期会计核算。

4、准备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梳理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5、在律师的指导下,整理企业关联方的相关资料,梳理关联方关系,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6、在律师的指导下,梳理公司的业务类型、各类业务的流程,整理企业各项业务资质,分析企业经营的合法性。

7、在律师的指导下,整理公司报告期内的诉讼资料、处罚资料,分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整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分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监事和高管沟通,初步确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设置及人选,并准备相关简历资料。

(二)中介机构负责事项

1、前期尽调

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对企业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发现企业在历史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判断企业经营的持续性、独立性,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法律、财务和税务风险,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影响改制目标实现的其他问题。

2、制定改制方案 各中介机构根据前期尽调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召开协调会,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充分沟通,拟定公司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拟定公司业务调整,股权、资产调整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改制挂牌整体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初步确定改制基准日。

3、落实方案、做好规范

券商牵头协调企业及各个中介机构改制工作的节奏,落实改制方案,推动解决前期调查发现的问题,总体把握企业是否达到改制的目标和原则要求;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知道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二、股改阶段

(一)具体操作阶段

1、挂牌公司负责事项

(1)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进行股份制改造,确定股份制改造的基准日,确定审议、评估、验资等中介机构。

(2)到有限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拟成立股份公司名称预核准手续,该名称预核准有效期为六个月。

(3)完成以改制基准日为会计报表日的会计核算、封账工作。

(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审议改制方案,就整体折股方案、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变更公司类型等事项做出决议。

(5)在律师的指导下,公司准备《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资料,指导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准备申办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

(6)在律师的指导下,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确定各发起人的股权比例,设立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发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7)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

(8)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股份改制 2 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等。

(9)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公司各项内控制度。

(10)股份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监事会主席。(11)股份公司董事会委派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申报材料。领取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介机构负责事项(1)会计师、评估机构

①会计师、评估机构到企业现场进行改制审计、资产评估工作。

②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与企业、券商、律师、评估机构进行沟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③评估机构对企业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初稿,与企业、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沟通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④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改制的《验资报告》。(2)律师、券商

①律师事务所指导公司签署发起人协议。

②律师协助股份公司完成创立大会的相关法律文件及“三会”议事规则等的起草,核查拟任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③律师和券商对股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进行讲解,帮助公司股东及高管知悉公司治理要求。

④律师和券商协助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董事、监事的选举及高管的人名等事项。

(二)改制收尾阶段

改制收尾阶段,挂牌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后续工作:

1、制作股份公司公章,变更相关证照、银行账户名称,办理相关资产和资质过户手续。

2、通知客户、供应商、债权债务人等利益相关人公司改制更名事宜。

3、制定、修改、完善公司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材料制作阶段

(一)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两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三)券商

券商在材料制作阶段,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及出具公开转让说明书初稿。

2、就挂牌公司治理、三板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事项对公司股东及高管进行辅导。

3、与公司就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沟通和反馈。

4、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并出具推荐报告。

5、完成全套申报材料。

四、申报

1、券商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申报材料。

2、针对全国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中介机构进行补充调查工作,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反馈回复,律师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3、经全国股转系统审核通过后,股份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

五、挂牌

此阶段,挂牌公司在券商指导和协助下,完成以下工作:

1、申请股份简称及股份代码。

2、办理股份集中登记托管等工作。

3、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等相关文件。

新三板法规 篇5

|法客帝国

[原题]速分享:最新新三板法规大全(必备*100部

*word版)

零、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2014修正)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2014修正)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14修正)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doc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49号

(三)模板文件(5部)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2.1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2.2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新三板企业会计分析 篇6

关键词:新三板,企业,会计,信息

由于新三板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不同企业无论在规模、盈利能力还是行业等层面都有较大差异。特别是新三板在挂牌企业超过1 000 家之后对企业进行分层管理,对属于不同级别的企业,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对其会计活动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1 我国新三板市场会计存在的问题

1.1 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不够完善

当下,大部分挂牌公司都认同同一种会计信息披露规则,这种规则的制定也没有充分参考新三板市场内诸多挂牌公司的差异。随着我国股转系统的不断升级,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服务指南和规则,但针对挂牌公司差异性的设置较少。这样一来,挂牌公司的融资功能会受到影响。另外,新三板正处于急速扩张的时期,其准入门槛相对来说较低,无论是哪个地区、行业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之后都可进入新三板,因此新三板企业的状况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让企业使用相同的会计信息披露标准很不合理。会计信息披露标准要求过于严苛,大大加重了小型企业的会计负担,增加了其信息披露的成本,而如果标准制定要求过于宽松,又缺少了对大型企业的监管,容易造成混乱。

1.2 挂牌公司缺乏治理

挂牌的企业中,有46.7% 的企业是信息技术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核心竞争力在于运营模式或技术创新,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但这些信息可能会与会计信息存在冲突,一些企业为避免商业信息泄露,会在披露信息时有所隐瞒。如果缺少相关部门的管理,很有可能出现问题。另外,公司在申请挂牌之后,内部制度和治理机构初步形成。但公司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是否采取合理的形式进行管理成为公司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由哪个部门管理,是否安排专人管理,都可能影响信息披露的效果。

1.3 缺少适当的外部监管

对于新三板企业来说,有三个主要的监管机构,分别是全国股转系统、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如果新三板企业出现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但主要采取罚款、警告等方式,相对来说缺乏力度。在2014 年3 月14 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就对新三板市场中两个违规企业进行信息公示,约谈了主办券商,要求其提交书面承诺。这样的力度显然难以真正规范管理,且证券法条例中缺少对于企业违规披露行为的细节性规定。

2 完善新三板市场会计的对策

2.1 对新三板市场会计信息标准进行规范

应根据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结合信息需求者和信息提供者双方的需求,充分考虑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制定分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一来。分属于不同层次的挂牌公司按本层次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披露,既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有效控制了信息披露的成本,提升了企业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也更加便于相关部门的监管。对于新三板市场,其分层应参考企业的流通股市值和盈利收入、披露质量等因素,通过建立起分层次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信息披露的合理性。

2.2 对挂牌企业的公司结构进行治理

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缺少合理的治理机构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制约信息披露的进行。因此,挂牌公司应严格按相应的规范进行,并按规定的信息披露流程进行。在公司挂牌申请时,会建立相应的公司管理制度,但在具体的内部治理层面,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其制度很可能存在问题,难以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挂牌之后,挂牌公司不仅需要按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进行治理,还需要接受主办券商的管理。

2.3 监管机构肩负起应有的责任

对于证监会来说,其具有核准监管新三板市场的资格,而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属于新三板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从新三板外部来看,全国股转公司应结合新三板企业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在坚持公正、公平等原则下,进一步对信息披露体系进行完善。在企业内部,也应严格贯彻落实管理机制,如果出现违背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惩罚,提升管理会计信息的力度。随着我国对新三板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做市商的地位不断提升,一旦出现做市商违反披露规定的情况,就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应进一步建设监管程序,加大监管惩罚力度,对细节性的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3 结语

当下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其中,对其进行管理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对于新三板企业来说,其会计信息披露是外界获取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通等信息的重要渠道。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影响了信息的获取与企业的发展,因此借助分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信息披露,让公众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

参考文献

[1]苗杰.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4(9).

[2]汪玉聪.财务信息披露及其声誉机制分析——基于中小企业PE/VC融资背景[J].财会通讯,2014(9).

[3]柯洪勇.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与影响因素分析[J].特区经济,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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