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

2024-05-30

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精选10篇)

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 篇1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

1.卫生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2.保健室。

(1)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 篇2

1 《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标准清单》删除药品的原因分析

本研究将已被历年《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标准清单》删除的75种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基层版的205种西药做比较,发现共有15种药物仍在我国目录中。除卡托普利无法查出哪年被WHO删除、无法追溯其原因外,其余14种药物根据删除的主要原因,分类如下:

1.1 安全性原因

因安全性原因被删除的药物汇总见表1。

1.2 功效/被同类药品替代原因

因功效/被同类药品替代原因见表2。

2 《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标准清单》删除药品在国内的使用现状

本文数据来源是上海食品药品监督局药品信息中心2006年至2009年的84家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数据库。因药物的剂型、规格复杂,用量难以统一标准,主要进行采购总金额方面、按照原研药和仿制药两种进行分类比较,所用的对比药物是同时存在于我国与WHO的基本药物目录的常用药物。

抗帕金森病药中没有两份目录中共有药物,无法参与比较。左氧氟沙星仍是WHO治疗结核病的药物之一,并非剔除,不参加比较。右旋糖酐(40)的替代药物右旋糖酐(70)在我国只有洗眼液的品种,没有与右旋糖酐(40)的同类药物,无法参与比较。以上3种药物不在本文中讨论。

2.1 吲哚美辛

表3中,对乙酰氨基酚的原研药是药品市场中的常用药品,尤其是包括了泰诺、惠菲宁等常用非处方药(OTC)。阿司匹林和对乙酰氨基酚的总金额远超过吲哚美辛,是非甾体类抗炎药中的主要常用药物,吲哚美辛的金额相比非常少。

2.2 哌替啶

表4中,哌替啶在注射针剂中仍属常用药品,用于注射针剂本身并不是短效麻醉药中的常用剂型,不符合WHO专家提倡的口服原则,口服给药最方便、最安全、最经济,适当的口服用药极少产生药物依赖性[8]。从总量来看,哌替啶的用量属于比较少的。

2.3 秋水仙碱

用专治痛风的药物别嘌醇做比较。表5中,别嘌醇的使用金额是秋水仙碱的2.89倍。秋水仙碱相较主要使用药物别嘌醇要少很多。

2.4 氨茶碱和茶碱

氨茶碱主要使用剂型是注射液,茶碱主要剂型是口服胶囊,沙丁胺醇主要剂型是气雾剂和口服胶囊。表6中,仿制药分类中氨茶碱总金额极少,茶碱仍普遍,沙丁胺醇使用最多。只有沙丁胺醇存在原研药,总金额已经远超过氨茶碱和茶碱,是治疗哮喘中的主要药物。

2.5 异丙肾上腺素

异丙肾上腺素主要剂型是针剂和片剂,用于对比的药物是肾上腺素和多巴胺,主要是针剂。表7中,肾上腺素和多巴胺的总金额分别是异丙肾上腺素的4倍和7倍,异丙肾上腺素已经较少使用。

2.6 卡托普利和酚妥拉明

从表8中,可以看出仿制药领域中,卡托普利和酚妥拉明在国内的用量已经很少。虽然卡托普利的原研药使用比率远高于仿制药,依那普利的使用较卡托普利和酚妥拉明频繁许多。

2.7 氨苯蝶啶

表9中,螺内酯总使用金额最高,约是氨苯蝶啶的219倍,氢氯噻嗪总金额约是氨苯蝶啶的18倍,可以看出氨苯蝶啶在国内的使用已经非常得少。

2.8 哌拉西林

在仿制药分类中,哌拉西林在β–乳酰胺类药品分类中是一种常用药物。由于头孢曲松的原研药使用金额远高于仿制药,哌拉西林和氨苄青霉素没有原研药,头孢曲松的总使用金额远高于其他两种药物(表10)。

2.9 右旋糖酐铁

表11中,抗贫血药右旋糖酐铁和叶酸都没有原研药的使用,右旋糖酐铁的使用金额是叶酸的4.4倍,并且主要是注射剂,叶酸的使用主要是片剂。在我国,右旋糖酐铁仍是比较重要的药物。

2.10 格列本脲

表12中,治糖尿病药格列本脲只有仿制药,二甲双胍则同时有原研药和仿制药,并且原研药的使用金额是仿制药的3倍。从表中可以看出,仅仿制药分类中,二甲双胍即远超过格列本脲的使用,格列本脲已经比较少被使用了。

3讨论和政策建议

3.1 药物删除的原因和我国状况分析

3.1.1 安全性原因。

哌替啶由于安全性和价格原因被删除。由于哌替啶代谢产物为去甲哌替啶, 其代谢产物在体内半衰期长, 重复用药对于中枢神经系统有激惹毒性,可致精神异常、震颤和惊厥[8]。近年对吗啡、地西泮等口服片剂的使用已大幅提高,考虑到安全性和使用量两方面的问题,我国基本药物目录可以考虑将其删除,用目录中现存药物地西泮替代。

秋水仙碱是一种古老的抗痛风药物,临床出现不良反应较多,与剂量大小有明显相关性,早期不良反应常见腹痛、腹泻、呕吐及食欲不振等胃肠道的反应症状,发生率高达80% [9]。从近年数据看,我国秋水仙碱的金额比别嘌醇少很多,可以考虑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删除,用目录中现存药物别嘌醇来替代即可。

3.1.2 用量原因。

卡托普利和酚妥拉明的对比药物依那普利的用量和总金额远远超过这两者,这两种药物在国内使用已经很少,可以考虑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删除,依那普利先存在于我国的目录中,可以替代卡托普利和酚妥拉明。

氨苯蝶啶对比药物螺内酯和氢氯噻嗪的用量和总金额,两者都远远超过氨苯蝶啶,该药物在国内使用已经很少,可以考虑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删除,使用我国目录中药物螺内酯和氢氯噻嗪代替。

异丙肾上腺素的用量远远不及肾上腺素和多巴胺,该药物在国内使用已经很少。由于异丙肾上腺素存在头痛、心前区疼痛、食欲不振、耳鸣、失眠、神经质等副作用[10],长期使用可能造成药效降低、并可能导致心力衰竭等严重后果[11]。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可以考虑将其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删除,使用肾上腺素和多巴胺这两种目录中药物替代其作用。

吲哚美辛的对比药物阿司匹林是更为常见的药物,用量远远超过吲哚美辛。原研药对乙酰氨基酚的非处方药用量很高,远超吲哚美辛。由于疗效相近,用量相较其他非甾体类抗炎药少很多,可以考虑将吲哚美辛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删除,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等目录中现存的药物都可以完全替代之。

格列本脲的对比药物二甲双胍是更为常见的药物,无论是原研药或者是仿制药的分类中,使用远频繁于格列本脲。由于疗效相近,用量相较二甲双胍少很多,可以考虑将吲哚美辛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删除,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等药物都可以替代它。

3.1.3 暂不考虑删除的药物。

近年来,我国茶碱类药物使用较少,总金额远不及沙丁胺醇。氨茶碱局部刺激性强,口服可引起恶心、呕吐;静脉滴注过快或浓度过高可引起头晕、心悸、心律失常、血压剧降。氨茶碱引起的最严重中毒反应是惊厥,死亡率约50%[12]。低剂量茶碱具有抗炎和免疫调节作用,同时缓释茶碱制剂的问世使茶碱类药物的临床应用安全性得到有效改善。2006 年全球哮喘防治倡议(GINA)正式把缓释茶碱类药物列为控制哮喘症状药物之列[13]。茶碱类药物是否要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删除,仍有待斟酌。

哌拉西林被删除是由于被WHO目录中更好的同类药物所替代,当时哌拉西林的主要用途是治疗牛皮癣,现在是作为抗病毒药物使用。在近年来数据分析得出,在针剂剂型中哌拉西林仍属常用药物,相比存在昂贵原研药的头孢曲松,注射用哌拉西林的使用量并不少,暂时不考虑将其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删除。

右旋糖酐铁被删除是由于利益风险比的问题。在近年来数据分析得出,在注射剂型中右旋糖酐铁仍属常用药物,同类药物叶酸只有口服常释剂型,没有注射剂型,因此暂时不考虑将其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删除。

3.2 政策建议

3.2.1 充分利用WHO基本药物标准清单,规范我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原则和遴选程序。由于我国将循证医学评价和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客观、规范的评价方法用于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仍属于学习和起步阶段,充分利用《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标准清单》(WHO EML)对我国十分重要。尤其在WHO EML中由于安全性原因被删除的药物,在我国的实际使用状况也很少,可以考虑直接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删除。应当基于我国主要疾病负担,引入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等指标和方法,循证规范基本药物的遴选。对于药品安全性的考量,需要严肃规范,药品的安全性是保障公民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3.2.2 进一步精简我国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面对社区卫生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相比历年目录已大幅删减了药物品种和数量。但仍存在被历年WHO EML删除的药物,这些药物在我国的使用非常少,在我国目录中存在意义不大。我国基本药物目录在今后的调整中,要注意这些药物的删减,加强与WHO基本药物目录的对比分析,使得我国的基本药物目录在不断的改进中日益完善。

摘要:目的:比较我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基层版与《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标准清单》第16版的异同,为我国日后的调整、遴选目录提供实证依据。方法:分析已从历年的WHO目录中删掉、但仍存在于我国目录上的药物,判断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剔除这些药物的必要性。结果:被历年的WHO目录删除但仍在我国目录中的药物共15种,存在安全性隐患的药物应首先考虑删除。已被替代、用量少的药物也考虑删除。结论:我国基本药物目录应当充分利用WHO目录,规范遴选原则和程序、进一步精简完善我国目录。

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 篇3

一、卫生法统领医疗卫生事业

1984年,加拿大通过了《加拿大卫生法》(Canada Health Act)。这是加拿大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基石,为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享受全民免费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加拿大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了统一标准。加拿大的医疗卫生制度以公费医疗为主,即由政府出资、由私营医院医生提供医护服务。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在全国10个省和3个领地实行一整套相互挂钩的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它是由公众(政府)出资,由私人经营;从普通税收中拨款建立;统一由省级政府进行管理,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给加拿大所有公民和永居者;所有加拿大的居民不分种族、病史、收入、生活水平,都统一享受相同的医疗服务。)加拿大医疗卫生服务系统中的各部分都必须符合《加拿大卫生法》规定的5项标准:

一是医疗卫生管理系统的公共性,各省的医疗系统必须由非营利性的公共机构管理并接受审计。因此,各省区政府卫生部门便成为医疗卫生服务系统的管理单位;

二是医疗保健项目的全面性:体系必须包含全部的医疗服务,包括综合医院、家庭医生、牙医等;

三是覆盖人群的普适性:全体居民(包括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以及持有特定的居留身份的非永久性居民等)都有享受此医疗卫生服务系统的权利,并都能享有相应的医疗服务,必须被给予公平注册医疗体系的权力;

四是医疗卫生系统使用的无障碍性:包括自然和社会两方面对公民就医有影响的因素,任何公民都不会因种族、经济、身体健康或地域等原因,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受到制约,搬至其他省份的居民必须被目标省份医疗体系所保障,旅游至其他省份的居民享有随时使用急诊的权利;

五是系统使用权的通用性。鉴于国家体制的联邦性,各省区拥有各自系统的管理权,但要求各省区的保障体系是通用的,各省的医疗保障项目应包括省内居民临时在其他省就医所获得的卫生保健服务,各省的医疗体系必须提供可便捷使用的终端,这些家庭医生、手术大夫、牙医必须被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分层管理体系及相关标准

加拿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疗卫生就诊服务体系和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就诊服务包括三级体系:第一级是初级医疗卫生服务,初级医疗卫生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守门人”,也是居民直接联系对象,是病人进入医院或专科门诊的控制点,主要由全科/家庭医生及其诊所组成,绝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具备很高的自由度,薪水与其名下注册居民的数量和工作量直接挂钩,居民可自由选择自己的家庭医生,本类其他从业者还包括牙医、护士、药剂师;第二级是二级/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是加拿大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全面深入的医疗服务,也是家庭医疗服务的协助或直接提供者;第三级是专业/补充医疗卫生服务,这级拥有向其他研究机构、专科医生或医院推荐病人的权利,其中许多专科医生也是个体经营,并可以在医院挂职和接受病人预约。

加拿大医疗卫生监管体系也实行分层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加拿大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联邦政府对各省、地区执行《加拿大卫生法》情况及保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联邦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职责是制定一套全国性医疗卫生原则或标准(即《加拿大卫生法》),并通过加拿大医疗转账基金(CHT)向各省医疗卫生事业提供资金。那些经济欠发达省份还可通过平衡拨款从联邦政府获得医疗卫生经费。另外,加拿大的育空、西北和努纳武特3个地区,还可通过地区特殊资金(TFF)从联邦政府获得支持,协助其向区内居民提供包括卫生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此外,联邦政府还要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为几类特殊民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如:退伍军人、在居留地生活的加拿大原住民和因纽特人、现役军人、联邦监狱的在押人员以及加拿大皇家骑警等。

第二个层次是各省政府对省内医院及其他有关卫生机构保健经费使用效益及卫生服务质量的监管。根据加拿大宪法,医疗保健工作主要由省、地区政府管辖。各省、地区除了与联邦政府一起资助医疗保健工作外,主要负责管理和实施本省或地区的各项医疗保健工作,包括:医院、私人医生和专科医生提供的各种医护服务及专科辅助性医疗服务(占省或地区医疗总开支的63%)。

有些省与地区政府还负责提供不在卫生法范围内的补充医疗服务(如处方药品、家庭护理、医学仪器和设备等),但是,所占医疗总开支的比例相对不大(如药物开支仅占省或地区医疗总开支的8%左右)。

市政府主要是有选择性地对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地面急救车提供资助与服务,拥有并管理老人之家。关于地面急救车服务,由市政府与省、地区政府各提供50%资助。

第三个层次是医院对医生服务质量的监管。加拿大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考评和监测体系,对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进行评价。医生就业证书由医师协会负责发放,医生获得从业证书后,就可从事相关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医师协会具有认证、教育调查、纪律处分、处理与患者的关系等多项功能。各省护士必须在其所在省份的护士协会进行注册,护士协会依据护士工种的分类制定职业标准。护士协会与雇主、教育机构和政府合作,确保护士提高护理质量,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加拿大还有一套完善的医疗卫生行业服务信用评估体系和医院经费使用效益评估体系,并由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研究机构等)对医院进行衡量和排名。

三、几点启示

观察加拿大医疗卫生体制及标准体系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制订国家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大法。借鉴加拿大经验,我们有必要尽快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对医疗卫生的性质、体制、机制、要求等带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予以法制化。

二是构建覆盖全国涵盖农村的公立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从加拿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看,其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着不可动摇的基础性地位。我国为最大限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关键的措施之一就是要优先建立公办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发展中高级医疗服务体系。

三是管办分离、分级分层监管。政府的职能是在保障社会公平性方面提供服务、监督和管理,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从“办医院”真正转向“管医院”,不能直接经营管理医疗单位,不当运动员,只当裁判员。

四是整合全社会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建立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最后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与质量管理体系。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篇4

一、功能定位

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重点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全科医学诊室、康复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

(二)医技辅助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含中药房)、检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手术(麻醉)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三)公共卫生科室:应具备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协管、爱国卫生等职能的科室。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行政科室:应具备承担财务、设备、质量管理、信息化、后勤、安全管理和村卫生室管理职能的科室。除质量管理科室外,其他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三、基本建设

(一)住院床位:根据需要设置床位,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不低于0.9张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二)业务用房面积: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建筑面积至少增加40平方米。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整体管理:配套设施齐全,总体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卫生学标准,体现患者隐私和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诊疗需要。

四、人员配备

(一)工作人员数不少于服务人口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90%。

(二)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每千服务人口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

(三)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

(四)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小于30%。

(五)配备相应的药剂、检验和影像技术人员。

五、设备和药品配置

(一)医疗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详见附件1,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配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二)公共卫生服务设备:电脑、打印机、电话、通讯网络等网络直报设备;电视机、VCD或DVD、音响、投影仪、数码照相机等健康教育设备;160立升以上冰箱(至少2台)、冷藏包(至少7个)、温度记录仪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和空调等取暖、降温设备;显微镜等痰检、镜检设备,喷雾器(消毒、杀虫各1台)等消杀设备,肠道门诊、发热呼吸道门诊消毒、防护设施、设备;身高体重计、血压计等体检设备;隔离服、应急包等传染病防治和卫生应急设备。

(三)药品:按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

六、规章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和全省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程,并成册使用。至少包括下列医疗卫生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急诊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医生交接班制度、新技术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二)医疗缺陷管理制度及防范措施;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四)医院感染及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五)药事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制度;

(六)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与管理制度、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传染病暴发疫情与聚集性症候群等处置制度、肺结核病人转诊制度、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七)居民死亡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疾病监测制度、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严重精神障碍登记报告与管理制度;

(八)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九)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七、其他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中医科标准参照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执行。

(二)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参照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标准(试行)》执行。

(三)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当地实际,征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是否设置产科。产科建设标准参照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建设标准执行。

(四)指定具备合法资质的消毒供应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工作,且能够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可不设消毒供应室。附件1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器械基本配置表 器 械 设 备 单 位 数 量 规 格 1.急诊抢救室 抢救箱 个 1 抢救床 张 1 心电图机 台 1 单导 人工呼吸机(器)台 1 洗胃机 台 1(器)担架 付 1 氧气瓶 个 1 小器械台 个 1 气管切开包 套 1 静脉切开包 套 1 检眼镜 个 1 地站灯 台 1 药品器械柜 个 1 紫外线灯 台 ☆ 除颤器 台 1 2.普通诊室 诊床 台 ☆ 观片灯 台 2 双联 紫外线灯 台 ☆ 血压计 台 1 3.外科换药处置室 换药车 个 1 切开包 套 ☆ 缝合包 套 ☆ 地站灯 台 1 常用外科处置器械 套 ☆ 移动消毒车 台 1 4.门诊妇科 妇科检查床 张 1 妇科检查器械 套 ☆ 上取环器械 套 ☆ 人流器械 套 ☆ 人流吸引器 台 1 手术器械台 台 1 紫外线灯 台 ☆ 血压计 台 1 5.药剂 毒麻药品柜 个 1 电冰箱 台 1 药物天平台 1 6.注射室 注射处置台 个 1-2 药品柜 个 1 紫外线灯 台 1 7.门诊观察治疗室 观察床 张 ☆ 输液架 个 ☆ 治疗车 个 1 地站灯 台 1 紫外线灯 台 ☆ 8.理疗室 短波治疗仪 台 1 电脑中频治疗仪 台 1-2 红外线治疗仪 台 1-2 电针器 台 1-2 9.检验室 普通显微镜 台 1 普通离心机 台 1 干燥箱 台 1 电冰箱 台 1 电热恒温培养箱 台 1 水浴箱 台 1 二氧化碳测定器 台 1 药品试剂柜 个 1 净化工作台 台 1 血液分析仪 台 1 尿分析仪 台 1 电解质分析仪 台 1 生化分析仪 台 1 紫外线灯 台 ☆ 洗板机 台 1 酶标仪 台 1 移动消毒车 台 1 高压灭菌锅 台 1 立式 10.放射科 医用X线诊断机 台 1 500mA X线防护设备 套 1 洗像设备 套 1 观片灯 台 1 三联 11.电诊室 心电图机 台 1 B型超声诊断仪 台 1 脑电图仪 台 1 紫外线灯 台 ☆ 12.病房 病床 张 ☆ 药品柜 个 1 治疗车 辆 1 病历柜 个 1 担架车 辆 1 观片灯 台 1 三联 氧气瓶 个 1 地站灯 台 1 换药车 台 1 紫外线灯 台 ☆ 13.手术室 手术床 张 1 万能 无影灯 个 1 九孔 电动吸引器 台 1 普通麻醉机 台 1 简易 人工呼吸器(机)套 1(器)氧气瓶 个 1 担架车 辆 1 手术器械台 个 1 器械柜 个 1 药品柜 个 1 剖腹手术器械 套 2 肛门手术器械 套 2 气管切开手术器械 套 1 妇产科手术器械 套 2 基础手术器械 套 2 四项计划生育手术器械 套 ☆ 地站灯 台 1 动态空气消毒机 台 1 立式血压计 台 1 污物桶 个 ☆ 14.消毒供应 高压灭菌锅 台 1 立式 紫外线灯 台 1 洗衣机 台 1 超声波清洗剂 台 1 高压水枪 件 1 水枪 件 1 手工清洗槽 件 1 15.交通工具 救护车 辆 1 注:1.中医科设备配备标准按照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有关设备配备的要求执行。2.表中所列科室名称为参考名称,承担相关职能的科室按此标准配备。3.表中所列设备已被淘汰的,须配备相关设备承担其功能,并能满足工作需要。4.☆表示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5.规格未加注明的,根据实际需要及市场供应情况自定规格。6.紫外线灯安装标准参照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平均≥1.5W/m3。附件2 乡镇卫生院运行、质量与安全监测基本指标(试行)

一、资源配置类指标 1.实际开放床位数、急诊留观实际开放床位数。2.全院员工总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中:医师数、护理人员数、医技人数)。3.医院医用建筑面积。4.医用设备配置。

二、医疗服务类指标 1.年门诊人次、健康体检人次、年急诊人次、留观人次。2.年住院患者入院、出院例数。3.年住院手术例数和死亡例数、年门诊手术例数。4.住院危重抢救例数、死亡例数。5.急诊危重抢救例数、死亡例数。6.患者平均住院日。7.床位使用率。8.床位周转率。

三、患者负担指标 1.每门诊人次费用(元),其中药费(元)。2.每住院人次费用(元),其中药费(元)。

四、资产运营类指标 1.流动比率、速动比率。2.医疗收入/百元固定资产。3.业务支出/百元业务收入。4.资产负债率。5.固定资产总值。6.医疗收入中,药品收入、医用材料收入比率。

五、医疗质量和服务效能类指标 1.门诊处方合格率(≥85%)。2.住院病历书写合格率(≥80%)。3.出入院诊断符合率(≥80%)。4.X光摄片甲片合格率(≥50%)。5.基础护理合格率(≥85%)。6.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80%)。7.一人一针一管执行率(100%)。8.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六、住院患者安全类指标 1.住院患者压疮发生率及严重程度。2.医院内跌倒/坠床发生率及伤害严重程度。3.择期手术后并发症发生率。4.产伤发生率。5.因用药错误导致患者死亡发生率。6.输血∕输液反应发生率。7.手术过程中异物遗留发生率。8.医源性气胸发生率。9.医源性意外穿刺伤或撕裂伤发生率。

七、合理用药监测指标 1.抗菌药处方数、静脉注射剂处方数/每百张门诊处方。2.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比例。3.药费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4.抗菌药占西药出库总金额比重。

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 篇5

卫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1]

2附件编辑

诊所基本标准[1]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

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 篇6

国中医药发〔〕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将中医科的设Z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旱作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及保障措施 篇7

关键词:旱作基本农田,标准,措施

1 高标准旱作基本农田建设原则及条件

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通过对农田进行科技改造和田间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等建设配套, 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实现稳产、高产的农田。高标准旱作基本农田是指对无灌溉设施或灌溉条件的农田, 通过实施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措施, 逐步建设保肥、保水、保土、保墒、产量相对稳定的基本农田, 包括水平梯田、沟坝地 (洪漫地) 和压砂地。

1.1 建设原则

坚持以水定需, 水资源优化配置, 高效、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坚持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打破行政区划界限, 实施沟渠田林路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规模发展, 建一片、成一片、巩固一片、受益一片;坚持因地制宜, 实现稳产高产;坚持科技引领, 种植品种优质、栽培技术先进、灌溉施肥科学、增产效果明显;坚持集中建设与常年建设维护结合, 建设与管理并重, 抓管理、促建设, 抓管理、促效益。

1.2 建设目标

引黄灌区达到田成方、地平整、林成网、渠砌护、沟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 实现园田化。扬黄灌区、库井灌区和旱作农业区达到川地园田化、坡地梯田化, 有雨蓄得住、洪水排得出。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布局得到优化, 农田质量得到改善提高, 田间基础设施完善, 实现集中连片, 发挥规模效益。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

土壤肥力得到有效提升, 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引、扬黄灌区土壤耕作层厚度达到30 cm以上, 有效土层厚度达到60 cm以上。库井灌区土壤耕作层厚度达到20 cm以上, 有效土层厚度达到50 cm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达到10 g/kg以上。

生产、生态、景观综合功能发挥明显, 持续利用效果显著。粮食生产能力引黄灌区达到500 kg/667 m2以上, 扬水灌区和库井灌区达到400 kg/667 m2以上, 旱作农业区粮食产量旱、涝稳产。

1.3 建设区域

在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优先在管理主体明确、责任落实的区域, 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限制在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盐渍化特别严重而无法改造的区域, 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禁止在地形坡度小于15°的区域、滞洪区和湖泊、水库淹没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4 建设条件

作物灌溉用水量不超过本流域或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分配水量, 水质符合农业灌溉用水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无潜在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2 旱作农业区建设标准

2.1 分类

旱作基本农田包括水平梯田、沟坝地 (洪漫地) 和压砂地。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旱作农业区要因地制宜, 修建高标准旱作基本农田。

2.2 水平梯田

水平梯田应在15°以下的坡耕地上修筑, 人多地少, 人口密度大于180人/km2的地区,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当放宽到20°。年降水量在400 mm以上地区, 应修建逐坡等高水平梯田。梯田建设要沿等高线布设, 集中连片, 大弯就势、小弯取直, 田面平整, 生土深翻, 表土还原, 土壤活土层厚度不小于25~30 cm, 连片面积3.3 hm2以上, 梯田埂坎要因地制宜栽植山桃、柠条等灌木和紫花苜蓿、红豆草、黄花菜等牧草及经济作物, 提高地埂利用率。

2.3 沟坝地 (洪漫地) 和压砂地

降水量在400 mm以下地区, 要因地制宜, 发展沟坝地 (洪漫地) 和压砂地。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要采取在沟道筑坝、修堰等方法, 拦截泥沙, 变水害为水利。

2.4 田间道路

因地制宜布设田间道路, 道路宽度3 m左右, 能保证生产机具和运输车辆安全进入地块, 同时保证地块完整, 道路通达率不低于80%。大面积连片梯田应布设机耕道路, 路面宽度大于2 m, 路面高出田面0.2~0.3 m, 道路纵向坡度一般不大于10%。在地形坡度大于15°的坡地上修建梯田, 道路应按“之”形布设;在10°~15°的坡地上修建梯田, 道路呈“s”形布设;在5°~10°的坡地上修建梯田, 道路按斜线布设;在5°左右的川塬地修建梯田, 田间道路应同林网结合呈网状布设。田间道路建设应尽量避免切割田块, 保持田块完整, 并与乡、村干道公路连接, 布局合理。

3 管理措施

3.1 强化管理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管理人员管理相结合的管护体系。实行专业化管理与受益群众自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引黄灌区干渠、支干渠及配套建筑物、扬黄灌区大中型扬水泵站、扬水干支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和库井灌区水库、引水干渠及配套建筑物等骨干工程由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田间支斗农渠、小型扬水工程、灌溉机井等小型工程在政府领导和灌区管理单位的指导下, 由受益群众按渠系或行政区划组建互助合作、自我服务的用水者协会或组建专业群管组织管理。

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各县 (市、区) 要对辖区内的农田现状进行分类详细普查, 根据管理需要, 结合具体情况, 划定农田管理和保护范围, 明确边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上图标注, 设立必要、醒目、规范的标志标牌, 实行动态管理。

3.2 发挥惠民政策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新农村建设 篇8

摘 要 作为土地整治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与保护的提升与延伸,对于强化耕地资源保护,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国家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颁布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直接折射出国家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高度重视。由此,根据已有工作经验,结合江苏省扬州市的农田建设现状,研究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几点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加强土地安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献出绵薄之力。

关键词 基本农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土地整治;粮食安全

中图分类号:F323.211 文献标志码:C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4-0-02

众所周知,我国面临着人均耕地面积少、耕地质量整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如今,我国现有耕地中约有2/3属于中低农田。在当前形势背景下,将这些农田建设成高标准基本农田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国要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这对于保证“十二五”期间粮食总量稳步增长,夯实我国农业基础,提高农村抗灾减灾能力,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同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立足江苏省扬州市农田建设的现状,以如何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主题展开研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困境

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持续推进建设新农村的进程,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战略举措,早已被列入国家议事日程之中。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以及诸多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建设高标准农田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目前我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还面临着一系列困境,从江苏省扬州市农田建设现状来看,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1 建设投资标准有待进一步改进

目前,扬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开发中关于农田配套设施投资的标准比较低,无法完全满足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要求。如今,扬州农田建设实行的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执行标准,但这个标准只适用于中低产农田改造标准,如果按照现行投资标准进行农田改造与建设,势必会形成所谓的“辐射区”与“核心区”,辐射区的水利工程严重配套不足,进而导致该区农民收益不均,引发其不满情绪。

1.2 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协调度不一致

近年来,扬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一直将重心放在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对交通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和村庄整体规划等没有予以应有重视。在一些项目区,常能看到农田配有建设标准比较高的混凝土质田间道,但连接田间道的村庄道路却路面不平、泥泞不堪、损坏严重。也经常能看到村庄间杂草丛生、垃圾乱倒等环境不良现象。这与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口号明显不符,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时间一久,势必会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造成不良影响。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想获得实效,必须要与农村公路、危房改造、环境改造等农村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3 公众参与机制亟待完善

农民是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耕种主体,他们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最有发言权。而建立完善、成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促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满足农民生产需求、吻合当地耕种实际情况的重要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话语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他们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促使相关部门编制出符合当地情况的建设规划设计。然而,目前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尚未真正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立项论证在很多情况上并未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导致规划设计属于“闭门造车”,并不完全符合当地的生产实际情况,比如灌排系统难以与周边的田间道路、水系有机融为一体,进而影响建设进程。

2 建议

针对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应在国家大政策的背景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具体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2.1 整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促使项目得到保障

要想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进程有序运行,必须整合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规划区域产业进行合理投入,这是重点,也是难点。由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属于政府行为,所以,市、县各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凝聚力量”的建设要求,加大建设资金的配套力度,确保各项资金能够及时到位。

同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借助“三资”的力量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促进建设进程的有序推进。

此外,要围绕丘陵、安大线等区域突出生态有机农业、优质粮油、花卉苗木、高效蔬菜及经济林果等产业板块,合理配置项目安排,通过连片开发、集中投入的做法,建设大规模的高产稳农田和高效产业园区,构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特色。

2.2 构建协调统一的建设机制,与建设新农村步调一致

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单靠单个部门就能完成,所以要求扬州各部门协调统一,统筹规划,在资金方面做到建成一片、见效一片,并在此过程中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首先,要加大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在农田整治、田间道路、灌溉排水系统、林网配套和居民点整理方面苦下功夫。这是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核心,要由国土、水利和农发办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其次,大力提升农业技术措施,包括农业机械推广、测土配方、防病虫害及培育优良品种等,力争在3~5 a内显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效果,由农业部门承担此项工作。再次,做好后期管护工作,将新修建的井、坝、桥、路等基础工程设施移交给村组等农村基层组织,号召村民的力量维护保养这些设施,运用它们提高生产质量和生活质量。

2.3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

健全、成熟的公众参与机制能够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确保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符合当地农民的生产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宣传力度,将这项工程的内容与意义告知广大农民群体,使他们了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自身利益的关联性,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征求农民的意见,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现场勘查,到新增耕地的培育耕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各个环节,都要深入农民群体中进行调查,提高农民参与的整体效果。再次,构建科学合理的矛盾协调机制。由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农田基础设施布局、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可能会遇到种种矛盾与冲突,所以,必须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矛盾协调机制,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毫无疑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意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涉及诸多细节,它不是单独的项目区建设,不是一个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孤立领域,而是要融进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的整体发展中,召集各方面力量,方能见到明显的建设成效,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真正实现。

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 篇9

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二)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

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急救设备和信息化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

五、规章制度

农家书屋建设基本标准 篇10

1、场地选择。在行政村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内设立的“农家书屋”,有条件的应单设一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用于存放、阅览。如村部用房紧张,亦可考虑建在村内企业、学校等。

2、硬件配套。配齐书橱、报刊架、阅览桌椅等基本设施。其中配置的标准书柜不少于6个,报刊架2个,有条件的可配置电脑、电视机、影碟机等设备。

3、出版物配置。可供借阅的实用图书不少于1500册(500种,其中科技类图书不少于30%)、报纸期刊不少于1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有条件的可增配一定数量的网络出版物。书屋应配备消防器材或简易消防设施。

4、书屋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农家书屋应在书屋门口醒目位置悬挂农家书屋标牌。各村居要统一制作四公开标牌,即:开放时间公开、管理员姓名公开、管理员联系电话公开、监督电话公开,并悬挂在书屋门口醒目位置;书屋内必须统一悬挂农家书屋三项制度,即:《农家书屋管理员制度》、《农家书屋图书借阅制度》、《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并张贴与读者有关的字、画和文化宣传品,营造读书氛围;图书要进行编目上架,做到分类明确,标识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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