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24-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精选10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篇1

第 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三十七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四十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四十二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四十四条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五条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四十六条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第四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五十条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一条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第五十二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五十三条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八条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九条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第六十一条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与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篇2

一、人民币对外债务分类及我国人民币对外债务现状

(一) 人民币对外债务分类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 外债是指在任何特定时间内, 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责任的债务, 包括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界定的外债有10类, 分别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等等。与之相适应的, 人民币对外债务也应划分为上述10类。

按照借债主体的不同, 外债可以分为国家债务和非国家债务, 也称主权债务和非主权债务。前者是指国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主要包括国家向国际金融组织的借款和向外国政府的借款以及国家授权机构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以自身名义对外举借的债务, 主要包括向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外国企业借款、买方信贷、延期付款以及在境外发行债券等等。

(二) 我国人民币对外债务相关规定及业务现状

1. 现行相关规定。

目前, 我国人民币对外债务管理法规政策不全面、不完整, 相关规定散见个别文件, 如:银发[2011]145号文件第5条规定,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 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 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银发[2011]145号文件第13条规定, “银行应当以法人为单位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汇总余额, 报送时需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等8类科目”;人民银行[2011]23号公告第17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银发[2012]183号文件第5条第5款规定, “在相关法规明确之前,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套完整系统的人民币对外债务管理制度, 只是对部分人民币对外债务数据从统计层面作了相关报送要求。

2. 业务现状。

目前, 由于政策因素以及境外人民币来源和存量等问题,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口径, 我国已经开办的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主要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外国企业贷款、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延期付款、非居民存款等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5类。随着人民币结算配套政策的出台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其他种类的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也将相继开办。以山东省2012年6月末人民币对外债务敞口数据为例: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含贸易融资) 余额428.63亿元;外国企业贷款余额130.38亿元;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余额49.60亿元;非居民存款余额168.81亿元。另外, 从全国范围看, 我国的人民币对外债务除了上述的非主权债务, 还包括财政部的570亿元主权债务。

二、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架构及近年来外债管理政策沿革

(一) 外债管理架构

从上世纪80年代起, 我国就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的、跨部门合作监管的外债管理架构模式。其中: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中长期外债, 外汇局负责核定金融机构、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以及外债汇兑与统计, 财政部负责核定主权外债, 商务部负责核定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相当于确定外资企业的外债上限。

(二) 外债管理政策沿革

1. 逐步推进中外资机构外债管理国民待遇。

2003年,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借债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受计划控制的情况,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按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进行控制。2004年, 统一境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外债与外汇贷款政策, 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纳入外债规模管理。

2. 按照国际标准改进外债统计口径。

2001年, 按照国际通行的居民/非居民原则, 我国外债统计体系调整为: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纳入外债统计, 同时外债统计中剔除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境内外汇贷款;将中资银行离岸存款、3个月以内的贸易融资纳入外债统计;将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短期外债范畴。

3. 在管理上突出防风险的需要。

近年来, 监管部门加强对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的管理, 连续4年调减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对短期外债频繁展期的纳入中长期外债管理, 严格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的真实性审核。

三、人民币对外债务管理思路

(一) 采取相对独立的人民币对外债务管理架构模式

国际上外债管理的主要模式包括:相对独立型、隶属财政部型和隶属人民银行型, 其典型代表国家如下图所示, 而我国采取独特的联合监管模式。从我国外债管理实践来看, 管理权限分散在不同部门, 虽然可以避免监管权力的过度集中, 但也带来了监管目标不统一、监管措施不衔接、监管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因此, 在人民币对外债务的管理问题上, 可以考虑采取相对独立的人民币对外债务管理架构模式, 由人民银行对各类人民币对外债务包括主权债务实行管理和监督, 从而保证监管目标的统一和高效的监管效率。

资料来源:根据 Cassard 和 Landay(2000)和我国外债管理模式整理。

(二) 取消外资企业举借外债超国民待遇

2013 年第 5 期中旬刊(总第 516 期)时 代Times从现行的外币外债管理规定看,无论是借债条件还是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外资企业相比内资企业均享受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为:外资企业外币外债不纳入国家外债规模控制,仅受“投注差”约束,并且外债资金可以结汇。由于超国民待遇的存在,导致外资企业借用外债规模迅速扩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2011 年末外债数据显示,外资企业债务余额 1363. 60 亿美元,占 30. 59%;而中资企业债务余额 59. 25 亿美元,仅占 1. 33%。随着我国对内外资企业税收管理的逐步统一,以及外汇储备规模的持续扩大,外资企业外债“投注差”管理的弊端和缺陷逐渐显现。因此,在人民币对外债务管理问题上应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的人民币对外债务管理。

(三) 对人民币对外债务实施分类管理

基于业务风险和工作效率考虑, 应对人民币对外债务实施分类管理, 主要有以下两种思路:

思路一:将目前已经开办的5类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按照风险排序,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外国企业贷款, 对这一类人民币对外债务可以适度从严管理;第二类包括延期付款、非居民存款等等, 可以适度宽松管理。

思路二:为了避免出现偿债主体错配问题, 将人民币对外债务划分为主权债务和非主权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在非主权债务管理中, 要从严控制金融机构对外举借人民币债务, 原因在于目前境内人民币利率水平较高, 而境外美元、欧元、人民币等货币利率相对较低, 为了防止金融机构通过拆借等快进快出方式从境外借入人民币债务增加国内流动性, 从而对我国宏观货币政策实施效果造成严重冲击, 应谨慎开放金融机构对外人民币借款业务。

(四) 本币外债和外币外债区别、协调管理

外债管理的核心是使外债总量适度、不超过债务国的吸收能力, 衡量吸收能力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是偿债能力。目前, 外币外债管理将偿债能力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外债总量控制较严。与之相反, 人民币对外债务虽然某种程度上无需担心偿债能力, 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人民币对外债务总量进行管理。一方面, 人民币对外债务资金流入虽然不会增加我国外汇储备, 但会扩大境内流动性, 进而影响宏观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 人民币资金通过外债渠道大量流出和流入, 将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因此, 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以更加便捷、宽松的方式对人民币对外债务实施管理。另外, 人民币对外债务作为我国外债的一部分, 应加强与外币外债的协调统筹管理, 使得我国本外币外债总量满足一个国家的外债监测指标的相关要求。

(五) 总量、结构、营运管理

外债管理主要包括总量管理、结构管理、营运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同样适用于人民币对外债务管理。世界各国用来监测外债总量是否适度的指标主要有:负债率, 即当年未清偿外债余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债务率, 即当年未清偿外债余额与当年货物服务出口总额的比率;偿债率, 即当年外债还本付息总额与当年货物服务出口总额的比率。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标准, 20%的负债率、100%的债务率、25%的偿债率是债务国控制外债总量的警戒线。外债结构管理的核心, 是优化外债结构, 包括外债种类结构、期限结构、利率结构、国别结构、投向结构的优化等等。外债营运管理是对外债整个运行过程进行管理, 包括外债借入管理、外债使用管理和外债偿还管理。外债借入管理要掌握好借债窗口, 控制好借债总量, 调整好借债结构, 控制好借债成本;外债使用管理要掌握好外债的投向, 力争使外债投到微观、宏观经济效益资本综合最优的产业和项目上去;外债偿还管理要落实好偿债资金、合理安排偿债时间、避免出现偿债高峰。

四、人民币对外债务管理框架

(一) 通过设置借债条件间接控制人民币对外债务总量

金 融inanceNO. 5,2013(CumulativetyNO. 516)人民币对外债务总量是本币主权外债、金融机构本币外债和企业本币外债的总和。从我国目前本币主权外债的结构来看,均为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国债,发行目的主要基于支持离岸中心发展、而不是资金融通的考虑,因此,现阶段可以对主权外债的借债条件不予限制。对于金融机构的本币外债管理,出于防范风险考虑,应禁止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拆入人民币,并且对境内金融机构到境外发人民币债券实行规模管理和审批制。

对于企业的本币外债管理, 可以借鉴外币外债管理经验以及考虑到人民币的本币特性, 选择不直接对人民币对外负债总量进行控制、而是通过设定单个借债企业的条件和借债限额来实施间接控制。对单个企业的借债条件和借债限额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管理:一是属于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的企业不得举借人民币对外负债 (特批情况除外) ;二是举借人民币对外负债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风险承受能力、盈利状况、信用记录等 (如连续两年盈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等) ;三是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时, 放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 应要求境外金融机构缴纳交易金额10%的保证金;四是设定具体指标 (如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控制单个企业人民币对外负债规模上限;五是企业的本币外债上限应扣减该企业的敞口外币外债。

通过上述方式对企业的本币外债进行总量控制,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好处:一是基本实现外债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人民币对外负债总量不实行直接控制, 简化了审批手续, 有效压缩了政策寻租的空间。二是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人民币对外负债, 解决了外币外债管理中指标分配与实际需求之间不均衡的矛盾, 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优化外债结构。引导人民币对外负债资金流入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 有力推动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四是实现内外资企业管理的统一。取消外资企业外币外债管理的超国民待遇, 便利中资企业有效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五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通过灵活调整借债金融机构和借债企业条件来控制人民币对外债务资金的流入总量。

(二) 实行支付命令制规范人民币对外债务资金使用

对于借债金融机构, 应定期通过报表方式报告其人民币对外债务的提款、偿还、敞口以及其他变动情况。对于借债企业, 为避免其人民币对外债务资金混入企业资金池, 要求企业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 (视同专户管理) , 账户内资金不能与企业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相互划转, 不得提取现钞。人民币对外债务资金使用应借鉴外币外债管理经验, 实行支付命令制。即借债企业向开户银行签发支付命令, 并提交与支付命令相符的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商业合同、发票等) , 银行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后, 根据支付命令内容将人民币外债账户内资金转出。

同时, 应明确人民银行为人民币对外债务的主管部门, 加强事后监督管理, 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督促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 规范人民币对外债务资金合规使用,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三) 利用RCPMIS进行人民币对外债务的统计监测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篇3

5月20日对外友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庆祝成立50周年的大会,我能代表世界各国的对华友好组织在大会上发言,感到极大的荣幸和无比的高兴。我作为唯一一位获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国家级友谊奖章和荣誉证书的斯里兰卡人,我怀着崇敬和感激之情在大会上发言。

1987年应对外友协的邀请,我作为斯里兰卡中国协会的成员,第一次访问中国。1988年广播电影电视部邀请我访华。1990年我受聘于该部,作为外国专家在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工作。1997年在结束我在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工作任期后回到了斯里兰卡,成立了斯里兰卡中国社会文化合作协会。我多次应对外友协的邀请访问中国,访问了20几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我在推进斯里兰卡和中国的友谊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外友协在这方面给了我巨大的支持和合作。

对外友协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在全世界享有良好的声誉,是世界各国人民和友好组织的可信赖的伙伴。它在世界各地有许多真诚的朋友,和各国友好组织建立了广泛的相互合作关系和开展了富有成效的交流。

在过去50年里,对外友协始终与时俱进,开展了多种内容丰富的活动,在世界各地广交朋友。这些活动创造了一幅人类感情的色彩斑斓引人入胜的图画,架起了增进相互理解和友谊的桥梁。这一切都是非常珍贵的。

各国友好组织和对外友协间的富有成果的合作和交流不但使双方获益匪浅,并且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扩大交流铺平了道路。我们有责任维护和增强这种合作和交流。作为对华友好组织中的一个,我们协会的任务是努力促进和维护与对外友协的友谊和关系。我们高度赞扬和重视对外友协在世界各国推动友谊的方式。

我认为,对外友协是中国最有影响的搞对外友好工作的民间团体。它在推动中国与世界各国友谊中起了领头作用。对外友协经过不懈的努力,获得了外国朋友的高度尊重。它已成为名符其实的世界上最有声望的组织之一。它最有效地向世界各国人民介绍新中国以及中国人民的真诚和他们对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情感。对外友协给了我非常好的机会来开展斯里兰卡和中国许多省份的友好活动,也让我从中国人民那里享受到了我一生中前所未有的友谊。

我认为,在推动友好合作和交流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是坦率、信任、真诚和进行心与心之间的交流。对外友协具备所有这些品质。

我想我没有必要向外国朋友介绍中国的一切,但是,让外国朋友了解中国,中国人民在干什么,他们的希望和期待是什么,这是很重要的。对外友协所开展的活动能帮助世界各国人民理解中国和中国人民。

对外承包项目人民币借款合同 篇4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____国(地区)____________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________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二、乙方凭甲方报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贷款的期限是________年________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月息______‰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______%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______%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五、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六、甲方担保人是______________。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由甲方的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3份,上述三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行(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篇5

引言:汇改以来,人民币外汇升值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人民币兑美元从2006年的8.0630元到今年的6.4990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超过20%;与此同时,人民币的对内价值却呈下降趋势,例如现今的北京商品房房价成交均价14127元/平米,相比较 2006年北京市商品房平均价格为6776元/平方米,增长了一倍之多。那么人民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对内贬值的原因

什么是对内贬值?

一个国家的货币对内价值的高低是通过购买力来体现的,而衡量购买力的是一般物价水平指数(通货膨胀率)。

物价指数持续攀升,通货膨胀压力显著,具体分析,我国现阶段通胀压力的产生主要有以下的原因。

国家统计局发布5月份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数据显示,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CPI)总水平同比上涨5.5%,食品价格上涨11.7%。价格上涨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粮食、猪肉、能源等商品价格大幅上涨,这些不仅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又是工业、纺织业商品的来源。价格上涨的根源是需求过热,需求过热的根源呢?是什么炒热了粮食能源呢?涌入中国的“热钱”到底有多少?2011年02月17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第一个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首度披露了中国官方对“热钱”的估算数据:2010年“热钱”净流入355亿美元,占外汇储备增量的7.6%,占当年GDP的0.6%。抛多少热钱,央行就得要兑换多少,而央行的兑换,实际是靠新发行人民币换来的。央行回收的外汇愈多,发行的人民币就愈多,人民币当然贬值。

二、对外升值的原因

什么是对外升值?

人民币升值是相对于其他货币而言的,就好像1元人民币可以买到更多外币,这种升值在国内市场基本无法显示。

人民币升值这一现象是多个因素、各种力量共同压力下的产生的。

一是我国的国际贸易上出口大于进口,外资流入大于本国资本输出,即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使我国的国际货币储备持续增长,这意味着我国外汇市场上外汇供给大于需求,因此外币将贬值,而人民币必将升值。

二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实力不断增强,有更多的国家愿意接受人民币,所以人民币也随之强势起来,对人民币的需求也在增加着,但人民币的供给是一定的,这就使得人民币价值增高了。

三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持续施压。在中国人民币兑美元8.0630的汇率下,假设商品1元,兑换成美元:1/8.0630=0.124美元,由于中国商品资产价值低,这使得美国、日本、欧洲抱怨中国商品太便宜,让他们难以竞争;在中国人民币兑美元6.4990的汇率下,1元商品兑换成美元:1/6.4990=0.153美元,降低了与美国、日本、欧洲商品的竞争力。

三、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篇6

招调公务员简章

河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秘书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河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省内公开招调2名公务员。

一、招聘岗位

英语翻译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品质优良、作风正派,有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从事对外交往工作5年以上经历。

3、具有较好的公文写作及语言表达能力。4、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5、专业要求:全日制大学英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招调程序及要求

1、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报名人员请登陆“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的“相关下载”栏目下载《河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秘书处招调公务员报名表》,据实填写,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人事处报名,也可通过邮寄、传真进行报名。

2、须带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2)报名表须经单位加盖公章。

(3)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

3、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内容为运用外语能力等。

4、考察

依据考试结果对考试入选人员就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考察,同时对资格条件及本人档案进行复核。

5、体检

执行我省招录公务员体检标准。

6、调入

根据考试、考察情况,经办党组研究并上报省人社厅批准后确定招调人员,办理调入手续。联系人:高国庆 赵月楣

联系电话:(0311)87807516(0311)87807518 传真:(0311)87807516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师范街81号省外办人事处 邮编:050051

探析人民币对外升值与对内贬值 篇7

一、模型的建立

IS-LM-BP模型是分析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内外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的一个重要经济模型。在该模型中, IS曲线与LM曲线交点E表示国内产品市场与货币市场同时达到均衡。BP曲线表示外部市场的均衡, BP曲线的移动, 主要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 本币贬值, 向右移动;本币升值, 向左移动。BP曲线的斜率, 主要考虑资本流动对利率的敏感性, 资本流动对利率越敏感, 曲线越平缓;资本流动对利率越不敏感, 曲线越陡峭。而BP曲线的斜率大于LM曲线的斜率表明资本相对不可流动, 这一情形符合我国暂未完全开放资本账户、实行结售汇制度等管制外汇制度的基本事实。

二、人民币不断升值的主要原因

人民币升值是由多方面因素构成、多种力量共同促进的结果, 主要可分为内因和外因, 其中内因是根本, 外因在内因的作用下加速了货币升值速度。

1. 内因

(1) 常年保持国际收支顺差。国际收支顺差或称国际收支盈余即是指某一国在国际收支上收入大于支出, 1994年以来 (除1998年) , 我国国际收支一直保持盈余, 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实现双顺差, 2004年至2006年这三年每年贸易盈余更是在千亿美元以上。这在IS-LM-BP模型中表现为IS与LM曲线交点在BP曲线左侧, 如图1所示, E点为贸易顺差 (即贸易盈余) 。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 当一国贸易出现盈余时, 本币会对外币升值, BP曲线左移, 当外部市场与国内市场同时均衡时, 本币升值过程结束, 即IS、LM、BP曲线相交于同一均衡点。但因出于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 降低经济运行风险, 我国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进行合理干预, 人民币升值未按预期达到理论上的升值额度, 在图1中表现为BP曲线向左平移至BP’曲线位置, 人民币仍然存在一定升值空间, 汇率并未达到完全开放下的汇率水平。

(2) 外汇储备快速增加。外汇储备指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 即一国政府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在严格的银行结售汇制下, 中央银行收购外汇资产形成中央银行所持有外汇储备。外汇储备的增加引起对人民币的需求增加, 一方面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另一方面因为外汇占款而增加的货币供给量又加剧了国内的通货膨胀。

2. 外因

欧美等主要贸易国对中国施加影响及人民币升值预期。根据西方汇率理论当中的马歇尔勒纳条件, 当一国的进出口需求弹性之和大于1时, 本币贬值可以改善贸易逆差。在与中国的贸易中, 欧盟国家以及美国等国都处在巨大的贸易逆差当中, 为了改善贸易条件, 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但是笔者认为, 从短期来看, 人民币快速升值并不会改善西方国家的贸易条件, 反而会加剧其国内的通货膨胀。自全球化伊始, 西方国家已逐步降低附加值产业转移到亚洲尤其是中国, 据中国海关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 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生活用品等低端产品占到70%以上。因此, 一旦人民币对美元快速升值必将严重损害中国产品对美出口, 短期内美国民众无法找到亦或是在国内建立同等规模的生产、加工产业, 而中国对美出口的迅速减少只会推高美国的通货膨胀率, 对其提高就业帮补不大。

三、中国国内通货膨胀加剧, 人民币快速贬值的原因

与分析人民币对外升值原因相类似, 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促使国内通货膨胀高企、货币贬值。笔者认为, 自从金融危机以来的国内平均超过5%的通货膨胀主要归因于内因的作用, 即指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四万亿投资拉动型经济刺激计划及国内生猪存栏量下降、粮食等农产品因自然灾害而出现部分地区减产拉高CPI。其次则是外因的作用的结果, 即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促使以美元定价的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扬, 石油、粮食等大宗商品价格被一再推高, 国际原油价格再次站在100美元/桶以上。

1.“四万亿投资”推高中国国内通货膨胀

2007年底,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 中国经济尤其是出口产业深受其影响, 进出口额快速下滑, 诸多沿海外贸加工型企业因此破产倒闭, 这严重威胁了本已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因此, 国务院于2008年年末出台了四万亿投资拉动的经济刺激计划。而这四万亿流动性主要以银行信贷为主进入市场。中央银行放松银根致使大量基础货币进入流通领域, 再通过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进而产生十万亿以上的人民币流动性。银行信贷的增加又进一步加剧投机需求, 推动金融市场中股票、债券及房地产价格上升, 形成资产价格上涨和银行信贷扩张的相互推动格局。因此, 银行信贷在这一轮的通货膨胀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流动性增加的过程在图2中表现为LM曲线右移至LM’, 产品市场因四万亿投资的强劲需求, IS曲线右移至IS’。由于外部市场的压力, 汇率上升, BP曲线左移至BP’。国内外市场新的均衡状态位于E’位置, 利率从R1下降至R2, 国民收入从Y1增加至Y2, 人民币在国内市场出现贬值。但国民收入增加并未体现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同比增长, 因为四万亿投资主要用于“铁公基”等基础设施建设上, 而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以政府主导, 国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 可以解决中国60%就业人口的民营、私营企业因为国营企业快速扩张和政府购买的加大所产生的挤出效应而生存更加艰难。这轮通货膨胀便是大规模投资基建所带来的负效应。

2. 猪肉等农副产品价格过快上涨

供给量减少、饲养成本上涨和去年猪价过低、生猪死亡率偏高等四大原因促使本轮生猪价格大幅上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1年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同比上涨6.4%, 创36个月以来新高。其中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14.4%, 特别是猪肉价格同比上涨了57.1%, 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1.37个百分点, 对CPI涨幅数据的贡献高达21.4%。诸多原因导致的农副产品供给量下降在图3中表现为IS曲线左移至IS’, 利率和国民收入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

3. 全球货币超发导致的流动性泛滥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 是由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以增加货币供应, 创造出指定金额的货币, 也被简化地形容为间接增印钞票。其操作是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入证券等, 使银行在央行开设的结算户口内的资金增加, 为银行体系注入新的流通性。美国实行的两轮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总共为全球市场提供了逾一万亿美元的流动性, 这直接推高了以美元为计价货币的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中国石油消耗的对外依存度达到52%, 石油价格的上涨直接导致以石油为原料的工业企业产量下降、产品价格上升, IS曲线左移。因此此间的国内通货膨胀出国内货币超发以外, 输入型通涨成为另一重要构成因素。

四、政策建议及应对之策

人民币对外升值与对内贬值是我国内外部市场失衡的综合表现, 因此笔者认为, 要采取多种措施的组合拳来解决这一困扰目前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难题。人民币升值是长期过程, 因此从中短期来看, 中国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解决百姓最为关心的通货膨胀问题。

从财政政策角度而言, 应针对构成结构型通胀的价格上涨过快的特殊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财政、税收政策, 加大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大力整治普通商品住房的囤地惜售行为;加大生猪养殖补贴力度, 提高粮食种植补贴及最低收购价格, 引导农民采用先进科学的现代农业技术, 努力增加全社会的农副产品供给。调整对外贸易政策, 控制出口, 扩大进口, 增加、补充国内产品供给量, 并首要满足国内市场。加大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力度, 取消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 为应对今后十年的产业转型, 应降低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进口关税,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增强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努力提高国内各行业的产品生产效率。

从货币政策角度而言, 笔者认为应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 抑制因四万亿投资而产生的对流动性的需求, 为我国国民经济中过热的投资需求降温。2011年以来, 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 连续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如此频繁的调升节奏历史罕见。2011年6月14日, 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也是央行年内第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同时, 央行还应进行公开业务操作, 发行有价证券, 对商业银行出售央票, 进而从市场上回笼货币。

此外, 应加强对国际资本进出国内的监管力度, 严防短期资本借助国内外利差进出国内进行套利而严重影响国内经济运行的投机行为, 保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改革现行的结售汇制度, 选择更加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

摘要:2011年7月21日, 人民币汇改满6周年, 人民币中间价报6.4536, 再度刷新汇改以来新高。自2005年以来, 人民币兑美元已经升值21.96%。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通货膨胀加剧, 2011年前4个月的CPI涨幅均在5.4%或5.4%以下, 6月CPI同比上涨6.4%, 涨幅是近3年来的新高。针对此种情况, 本文将通过运用IS-LM-BP模型对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相应财政、货币政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外汇储备,IS-LM-BP模型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 (宏观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3月第四版

[2]王建.论人民币“内贬外升”及利率、汇率与通胀率的新关系.中国经贸导刊, 200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篇8

2013年,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相关的很多政策已经逐步放开,包括年初允许从境外的银行可以贷款到境内的企业,最近下发的人民银行相关的文件包括境外直接发行人民币债券等等,说明资本项目已经在去年逐步放开,而且获利的空间更加完善。

2013年开始有一些个人跨境业务,人民币作为本国的货币,央行有意拓展个人的业务,我们看到义乌是去年5月份率先试点人民币结算,特别是去年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等产品的推出,可以说整个的政策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而且人民币的先行先试反而更加促进外汇的改革。

今年在人民币跨境或者人民币项目可兑换方面,第一,热钱的流入打击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强,必将加强资金流动的监管;第二是资本和个人业务还会进一步开放;第三是整个的人民币流出和回流的渠道将会稳步拓宽,特别在回流的渠道方面。境外有大量人民币,而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非常高,随着逐步的放开,有很多的政策能够使得境内的企业通过贸易渠道,或者投资渠道,直接投资等一系列的方式取得更便宜的资金。这些政策的先行先试给我们企业会提供更好的帮助。

随着以上海自贸区为代表的一系列涉及自贸区的地方政策的逐步实行,尤其像天津一系列的地区,当地的先行先试的优势会对企业提供更好的支持。

最后,银行间对新兴市场挂牌交易也为整个业务提供了更好的跨境人民币发展的空间,从银行的角度,对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的政策如何展望?

首先,它能够直接结算,直接结算即单据完全电子化,可以直接进行收款和入款,更加方便于企业的操作。

第二,区内的企业可以向境外直接借人民币,这会给企业提供更好的利差收益而从境外收款。

第三,银行开展跟企业双向的人民币资金池,境内的人民币在区内的人民币和境外的区域内的人民币资金可以通过最新的政策进行双边的汇入和汇出,保持一体化资金的集中管理。

第四是经常项目的集中收付,这将是跨国企业处理集团内应收应付款项的高效操作方式,将使得跨国企业可以合并和抵消一定时期内的跨境人民币收支为单笔收支交易。最后是三方支付的跨境结算,这是上海自贸区能够给我们带来的业务机会。

去年年底,商务部下发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文件,这是最新的一个政策,从政策看,人民币直接投资,投出去的过程非常便利,统观整个文件,我认为,与以往政策相比,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改变:

第一,取消了部分审批以及行业、企业属性等多个相关规定。现在几十亿元的权限都在当地能够可以审批,对于当地的人民币直接投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机会。

第二改变币种。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改成人民币,由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办理,取消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篇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第三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1992年7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 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 “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 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 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并在验资后的1个月内向海关递交验资报告。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物免予报批,免领进口许可证。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购买非本企业产品出口的,海关应当验凭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以验放。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经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见附件一(1)]。货物进口时,企业持《征免税证明》办理报关手续。

由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核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为3个月。

上述征免税货物,由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手续,也可由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应当于货物验放后1个月内退回主管海关备核。

第十一条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时,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享受海关给予的减免税优惠,对超出投资额进口的货物,应当照章征税。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进口第十三条规定的货物以及生产管理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为制造开采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以及利用外资进口属于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和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及医疗卫生方面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像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工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所列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规定监管年限。监管年限从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放行之日起计算。

下列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

(二)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三)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见附件一(2)]。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用于在国内转卖或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

未列入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实际处理时,海关根据货物使用情况进行估价,补征税款。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转为内销时,经海关核查批准后,予以酌情补税。对于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废品可免予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试机材料,应当在进口时照章征税。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应当在进口时照章征税。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四章 保税进口料、件 的管理与核销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保税进口料、件(以下简称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和转厂加工,以及对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应当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专门账册,定期列表报海关核查。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除因特殊原因并经海关核准外,应当从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成品并履行有关出口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及加工的产品,因故转为内销的,应当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补缴有关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方准内销,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料件,还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厂加工的,应当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批准的期限内,将转厂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调回本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如不直接出口而卖断、转让给承接另一加工复出口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料、件的企业应当会同该生产企业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者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进口合同项下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

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后,如发生变更、转让、终止合同等情事,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抵押与破产、清算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向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

上述抵押物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办结海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在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的15 日内,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等,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企业应当交回《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等有关证件。

海关在办结上述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

第三十条 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偿前,对其享受海关税收优惠的监管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二)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第三十二条 上述办结海关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见附件一(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地区以及实行其他特殊优惠政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除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还执行国家给予上述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规定》有关规定外,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篇10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16号 【发布日期】1997-01-20 【生效日期】1997-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的通知

(重府发〔1997〕16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引资力度,市政府决定在市有机关对来渝的海外投资者推行“一站式”服务,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市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服务宗旨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使外商和三资企业进“一个门”就能得到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咨询服务,政策解答,并办理设立“三资”企业的有关手续。

二、二、服务内容

1.受理并办理设立“三资企业”的有关手续。这些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合同、章程的审批;工商名称预登记和注册登记;税务、财政、外汇管理登记;海关备案等。

2.接受咨询服务,政策解答。

3.接受有关投诉,并协调解决。

4.实行三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

三、三、工作方式

实行集中时间、集中地点服务方式,由市政府授权市外经贸委牵头,市各有关审批、综合职能管理部门联合值班,集中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二上午。参加部门为:外经贸委、计委、经委、建委、工商、财政、国税、地税、劳动、外管、规划、国土、海关、公安。

根据需要,个别项目涉及上述未列明部门,由牵头部门通知参加。

“一站式”办公服务设立值班长,由市有关领导担任,现场办公。

具体形式可为直接受理和服务代理。

(一)直接受理

外商到“一站式”服务值班室可办理从立项到领取各种证照的手续。为提高办事效率,市级有关部门应在下列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登记手续。

在项目文件手续齐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办理从立荐到领取营业执照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税务登记到海关备案等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须由市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应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

具体手续分别在以下独立的工作日内完成。

(1)批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名称核准(市工商局)1个工作日

(3)批准合同、章程(外经贸委)3个工作日

(4)登记注册(工商局)2个工作日

(5)国税局税务登记1个工作日

(6)地税局税务登记1个工作日

(7)外汇管理登记(外管局)1个工作日

(8)财政登记1个工作日

(9)海关备案(重庆海关)1个工作日

若项目在申报过程中,由于法规政策影响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受理部门要达及时通报外商的是时向外经贸委报告,必要时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举行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其它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等手续时,必须在两个工作日的事项须报市政府同意。

(二)服务代理

外商可委托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代办有关的代理服务工作。

1.根据外商的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可作为代理,为外商代办设立企业的有关手续。

2.接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应为外商提供政策、法规、申办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向外商提供申办文件清单。

3.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无偿咨询有偿代办,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代办费用,收费从优。

4.市府确定“重庆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重庆新城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做为指定代理单位。

四、四、联合审查

对国家产业导向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建设或经营条件需全市平衡的项目和重复建设项目,实行市综合管理部门联席会审,按《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办法》执行。

五、五、其它

市级“一站式”服务办公地点暂设在市外贸大厦。

“一站式”服务值班需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由牵头单位另行制定,各参加单位要认真执行。

两市一地、各区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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