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2024-08-25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精选7篇)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篇1

[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553更新时间:2007-6-16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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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医发[1998]第26号发布日期:1998-11-19

执行日期:1998-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近来,部分医疗机构出现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变换诊疗地点,不按规定办理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的有关手续,甚至聘用非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干扰了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并由此引发了许多医疗纠纷,甚至发生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利益,影响医疗机构声誉,患者和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维护法律严肃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现对有关规定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或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

三、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求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时,应采用定向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社会医务人员系指取得技术职称的待聘人员或个体行医者。199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则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待聘人员或个体行医者。医疗机构聘用外单位离退休医务人员,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四、医疗机构因学科发展需要,拟请外单位在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活动时,用人单位应与拟请人员所在单位签订用人合同。

五、聘用单位除审核拟聘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证明、职称证明、拟聘人员任职履历及原

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组织专家对拟聘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考试或考核,并按人事部门规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六、聘用的医务人员应具有经正式职称评定的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聘用和外请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所聘、外请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技术水平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辞退。

八、聘用或外请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由用人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九、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外请在职和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外请在职和聘用本县(区)内社会医务人员执业应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聘用本县(区)以外地区的医务人员应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99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篇2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教育、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发布医疗广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防止违法医疗广告出现反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鼓励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要认真对待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问题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四、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地方都市生活类报刊、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等医疗广告发布频次较高的媒介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媒体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

五、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要继续加大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六、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在医疗广告监管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监管信息。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不断提高医疗广告的监管效率,逐步建立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努力为群众创造一个诚信、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篇4

[字号:小 中 大]

日政办发〔2005〕4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

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人事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为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计划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04〕47号)精神,现就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报送市编办。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人员现状及经费收支情况,本着从严掌握、改善人员结构和优化人才配置的原则,于年初确定并下达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每年核定下达一次,跨自行废止,不累计使用。当年不申报或没有安排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包括原聘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一经下达,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不得超计划聘用人员。

二、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1.聘用条件。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接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殊专业可接收专科以下学历人员,但要从严控制。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招聘方式。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考选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证选人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选聘。

3.组织实施。编制外人员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考选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考选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4.聘用手续办理。对符合考选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程序招考的拟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局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办理编制外聘用手续。

5.聘用人员备案。用人单位在编制外聘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备案表”,报市人事局(编办)审核备案。

三、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

2.聘用合同鉴证。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制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确保被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3.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标准、程序进行。用人单位要将《考核实施方案》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考核登记表》一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聘程序和办法进行。

5.工资福利待遇。编制外聘用人员享受本单位在编在职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档案工资和办理工资调整手续。经核准审批后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依据。

6.社会保险金缴纳。经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备案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同类人员的标准,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和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缴纳社会保险金,财政不拨款、不兜底。社会保险金转移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办法执行。

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严格界定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对未纳入市编办下达的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和未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得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缴纳范围。市人事局要将每年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保编制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金缴纳的顺利进行。

7.退休审批。编制外在聘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8.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户口及党团关系,落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3〕72号)有关规定,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9.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市直用人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条款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用人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15日内书面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编制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它有编制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无单位聘用的即为社会人员,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个人人事代理,1年后其劳动保险关系转到企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被企业单位聘用的,按事业单位人员调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已

办理编制外聘用手续的人员按本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篇5

成就发〔2007〕62号

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就业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就业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精神,严格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15号)的规定,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对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核查考评制度,实行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残联会审检查制度。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市)县就业局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规范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落实三级核查和抽查制度。

(一)社区要建立集体审查制度,对照认定灵活就业的基本标准,每月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并到实地核实,对跨区跨街道(乡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站应每月核实并为其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以便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报。经核实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社区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二)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每月抽查面应达50%以上,根据抽查结果,督促社区及时修改系统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三)区(市)县就业部门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管理和核查。对街道(乡镇)申报的补贴人员要加强核查,每月核查面应达20%以上,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审核认定或及时终止享受补贴,并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修改系统信息。

三、明确认定范围

对灵活就业的认定要立足于“服务居民,面向社区”的原则。持《失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是“4050” 就业困难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和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从2007年10月起,对持《失业证》但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要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宣传画、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政策。对不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应提供就业援助,通过就业援助110帮助上岗。

五、强化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要按照“以街道为主体,统筹管理,三级核查和抽查”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管理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工作标准考核。各区(市)县要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市就业局要对区(市)县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帮助解决。对在工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篇6

甘卫医发〔2009〕31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

为记录备案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

备案登记表

主题词:医政 管理 制度 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篇7

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苏卫人〔2003〕37号)

发布时间:2003-10-20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无学历中医从业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苏卫人〔2003〕37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中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卫人发〔20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现就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无学历中医从业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具备25年以上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据,年龄55岁以上(计算中医临床工作年限及年龄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6月26日),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信誉,从业期间无任何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在1998年6月26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中医(民族医)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经省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考核后,可认定执业医师。

请各市、各单位对照条件抓紧组织认定的申请工作。上报材料除执业医师认定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1998年6月26日之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供1973年6月26日之前中医临床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据: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行医资格的证明材料;或原始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或处方权印鉴的批准材料。

省中医药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考核要求、时间另行通知。

江 苏 省 卫 生 厅江苏省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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