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2024-06-20

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共11篇)

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篇1

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根据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委、卫生厅、工商局、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加急)‣(黔商„2012‟22号)精神,依照•贵州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省厅及相关部门的22号文件精神及“方案”,对照清理范围和目标,对我市各屠宰企业进行逐项审核清理。同时,通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维护肉品市场秩序,净化肉品市场,确保肉品消费安全。并严格执行“方案”的审核条件和标准。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月年2月):及时传达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3月):组织企业依据审

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

(三)清理提升阶段(2011年4月-5月):组织人员开展摸排清查,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依据屠宰企业相关标准,提升企业硬件设施和经营管理水平。市级有关本部门联合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同时提出清理意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6月-7月):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找出管理薄弱环节,促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迎接省厅及相关部门检查。

(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备案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市场运行秩序科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六盘水市商务粮食局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世雄

副组长:万昌思

成员:张芳玲

张世敏

李寿军

何亚丽

四、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积极会同公安、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

门,以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等为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为私屠滥宰提高场所和设施、制售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外来肉品的监管,坚决依法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维护正常的生猪屠宰市场秩序。

五、提升、完善有资质企业硬件设施和经营管理水平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抓好屠宰企业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执行有关生产标准,确保出场肉品检疫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章,对不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或不能做到合格证章与肉品随行,视同擅自出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行为予以依法处理;二是督促企业通过添置必要的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等设备设施、以及根据实际适时启用半机械化生产线和改变待宰加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屠宰企业健康发展。

(一)屠宰企业要建立以下制度;

1.质量追溯制度(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2.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3.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制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4.生猪产品召回制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5.信息报送制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6.屠宰证、章、标志牌保管和使用制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二)屠宰厂(场)应使用以下证、章

1.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2.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盖在猪胴体上)

3.无害化处理印章

(三)屠宰厂(场)要制作以下图示,并明示于显著位置

1.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3.屠宰同步检疫图(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二十一条)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无害化处理印章、标志牌由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发放。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按商务部规定规格,由各屠宰企业自行印制。牛、羊屠宰场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市商务粮食局收取章、牌制作工本费。

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篇2

商务部网站日前发布《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上网公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2013年3月1日前, 应在网站上公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其中既包括审核合格的, 也包括需要进一步整改的屠宰厂 (场) 。

《通知》显示, 此次通知是根据九部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工作会议要求提出的。具体要求:2013年3月1日以前, 各地应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审核合格和需进一步整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

通知还提出了四点相关事项:一、屠宰企业名单应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首页较为显著的位置公布 (并在该位置保持1个月) , 名单信息应完整、准确、全面。二、公布企业名单同时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三、对于群众反映公布名单中的屠宰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有违法行为等情况, 应及时核实线索、调查处理, 将查处情况报告商务部 (市场秩序司) 并反馈举报人。如涉及屠宰企业资质变更, 应在政府网站上对公布的审核合格屠宰企业名单做相应变更。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收尾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2]1177号) 要求, 督促县 (区) 级和地 (市) 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补充、更新、完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

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篇3

生猪定点屠宰关系到人民的肉食品安全,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我县商务局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及自治区商务厅、盟商务局有关文件要求,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三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审核。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此次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县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基本现状

突泉县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大兴安岭南麓,总面积4889.5平方公里,辖6镇3乡、188个行政村、464个自然屯,总人口31.5万。目前我县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3家,突泉镇内1家,兴泉肉联厂;乡镇级2家,永安镇兴安屠宰场和杜尔基屠宰场。兴安屠宰场是我县小型乡镇级屠宰厂。其中杜尔基屠宰场是经贸委分管市设立的老屠宰场(设立于1995年以前),由于其卫生环境标准、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经商务局、动物检疫所、环保局三家联合严查审核,决定暂停经营,停业整顿。兴泉肉联厂是我县原国营企业,现正在升级改造中。永安镇兴安屠宰场是我局在乡镇级设立的试点企业,该企业规模较小、设备简单、建筑面积在平方米。由于我县9个乡镇没有小型猪的屠宰厂,根据《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的要求规定,上市猪肉必须来自于屠宰企业。为了让偏远乡镇的群众百姓吃上“放心肉”,而设立的试点屠宰厂,根据我县实际,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设立小型定点屠宰场势在必行。所以决定保留乡镇两家屠宰点,并逐步设立其他乡镇的屠宰点,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后,立即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县商务、动检、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参加了会议,会上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下设办公室到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协调。

(二)、部门协作,配合密切。

4月初,我局会同环保、动检予以联合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审核清理结果进行汇总、总结、备案,并及时上报。

(三)、督促检查,突出重点。

商务、环保、动检三部门切实履行检查职责,主动介入,全力支持这次生猪定点屠宰场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指导督促屠宰企业针对审核表标准分步实施,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三、主要成效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开展生

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各定点屠宰企业从环境卫生、基本设施、各项制度等方面得到了明显改善。此次审核清理,正在整改提升2家、停业整顿1家。

二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附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强化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四、存在问题

一是屠宰达标改造难度大。乡镇各屠宰场基础设施薄弱,要进行改造存在很大的难度。这次主要是各企业因建厂比较早,很难达到要求标准,各企业正在加大力度进行整改,确保达标。

二是屠宰企业相关设备比较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大部分手工操作,环境卫生条件差。

五、下步工作打算

认真开展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规范生猪屠宰市场行为,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积极督促杜尔基屠宰场办理环评许可证。

二是配合各屠宰场改造升级。

三是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证全县生猪屠宰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篇4

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综合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规模、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生猪产销特点、环境保护以及区域功能差异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既要尊重客观实际,又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坚持总量控制、适当集中。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数量之内。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进行整合撤并。农村乡镇(包括工矿区)要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交通条件、屠宰加工适度集中和辐射能力、生猪产销规模等因素,合理布局,优化配置。

(三)坚持优胜劣汰、有利流通。鼓励和支持现有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发展规模化生产和冷链配送,促进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实现现代化加工、产业化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逐步淘汰落后的屠宰设备,逐步减少代宰方式。

(四)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群众。要根据生猪生产的布局,既要考虑规模养猪场的需要,也要考虑散养户能够就近卖猪,还应考虑鲜肉方便供应,合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五)坚持保护环境、综合利用。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省里相关规定。已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危害水质安全和妨碍所在地居民生活的,必须搬迁。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得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积极发展生猪副产品加工,实现综合利用。

(六)坚持防疫监管、严格检疫。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遵守动物防疫规定,做好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厂(场)的官方兽医开展检疫监管工作必须支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场所等设施条件。

二、设置规划

(一)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设区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原则上2个,最多不超过4个;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设区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常

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设区城市,原则上只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Ⅱ级及以上条件。

(二)县(市)原则上只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但远离市、县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包括工矿区),根据客观需要,可以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Ⅲ级及以上条件。

(三)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可以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放心肉难以辐射到的农村边远和交通不便的乡镇,可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设置条件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的充足水源,其中设在县城和城市市区的屠宰厂(场),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有符合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健康检查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5、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

6、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防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7、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设有检疫室,防疫制度健全。

四、设置程序

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如下程序:

(一)在设区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市内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市)申请设置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县(市)内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

6、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二)县(市)内贸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内贸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内贸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征求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省内贸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由设区市内贸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申请单位或个人凭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各地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具体设置方案,报省内贸主管部门备案。

打击非定点屠宰生猪工作方案 篇5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济南市市中区《印发市食安办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制售非定点屠宰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中食安办发〔2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各类餐饮单位和托幼机构食堂、集体配餐单位、小饭桌监管为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落实餐饮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采购和使用非定点屠宰生猪产品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此次生肉及其制品的专项整治,实现全区餐饮单位和托幼机构食堂、集体配餐单位、学生小饭桌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完整,有效规范餐饮服务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重点

一是以学校食堂为重点,开展学校食堂肉类采购专项整治。对学校食堂要逐一监督检查,落实餐饮安全公开承诺,建立学校食堂餐饮安全信用档案,实施学校食堂季度监督检查制度。二是加强中小学周边学生小饭桌监管工作。对中小

学周边学生小饭桌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学生小饭桌做好肉类进货查验记录,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严防非定点屠宰生猪产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三是加强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健全肉类采购进货查验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9月17日至2012月10月15日,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7日~9月21日)

按照整治方案要求,针对各类餐饮单位、学校自办(承包)食堂、餐饮企业配送食堂及相关中小学周边学生小饭桌,进行肉类采购调查摸底,召开相关负责人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精神,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手开展餐饮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工作。

(二)现场检查阶段(9月22日~10月10日):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我局将对各类餐饮单位、学校自办(承包)食堂、餐饮企业配送食堂及相关中小学周边学生小饭桌,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导,严把肉类原料进货关,规范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开展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

知识培训,加大餐饮服务单位基本卫生状况整治力度,加大无证经营和违法添加行为打击力度。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11日~10月14日)根据整治方案要求,结合调查摸底基数、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完善餐饮安全信用档案,我局将及时汇总、认真总结,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总结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起来,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二是精心组织,严格监管。分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检查责任人,划片包干,确保检查任务落到实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三是落实时限、总结上报。严格落实工作时限,及时整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按要求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总结上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区分局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篇6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屠宰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

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场场长负责屠宰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场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四、严格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老母猪、注水猪、病死猪。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生猪进场(厂)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场(厂)。

二、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三、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六、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生猪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管理,所有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生猪及猪肉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生猪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生猪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生猪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销售台帐》,市区屠宰场按时上网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生猪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场生猪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二、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生猪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猪肉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生猪进场、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猪肉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对造成不合格肉品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屠宰场卫生消毒安全工作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二、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30日的消毒药品库存。

三、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场门前的消毒池每天要更换消毒药,池内消毒药水深度在10公分以上。

五、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每日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六、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刀、钩等)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七、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八、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篇7

2006年7月 日

副县长 XXX

同志们:

今天,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市场集中整顿,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大力实施“放心肉”工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全面建设平安蓬安、和谐蓬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全县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整顿工作讲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为确保全县人民的肉品消费安全,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打击私屠滥宰、规范执法稽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定点屠宰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肉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新型的肉品营销体系逐步建立,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虽然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有些问题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主要表现在: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不够规范,私屠滥宰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屠宰检疫检验操作规程不够完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工作还有不少漏洞;三是生猪肉食品流通渠道管理不够严格,不少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成为私屠滥宰业户的主销渠道;四是还存在执法部门配合不到位,对私宰滥杀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等。对这些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抓好生猪屠宰管理意义重大、影响广泛。关系到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维护,关系到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培育。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个道理,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清使命,扎实工作切实增强集中整治生猪屠宰市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的管理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把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要加强肉品市场监管的制度化建设。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是提高治理效果、防止市场波动的有效保证。在今年的集中整顿中,要进一步从失信惩戒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上进行完善和充实,继续探索肉品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强化全县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责任,并将“放心肉”工程纳入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县商务局要尽快建立对肉品生产流通跟踪监测网络,以加强对肉品产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是要继续深化联合执法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当前,全县推行的联合执法管理虽然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但仍需在更深层次上加强合作,共同完成好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要切实发挥基层工商所对辖区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能,凡是经营非法肉品的,一律取消营业资格,屡纠不改的,要坚决关闭市场;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和用肉大户的监管,台帐登记制度要覆盖所有用肉单位,同时加强跟踪检查,落实登记情况;畜牧部门要加强检疫检验,杜绝漏检和市场上补检;公安机关要加大配合力度,如果出现问题,及时派出警力,协助有关执法部门维持执法秩序;各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要切实落实业主负责制,要对上市肉品的核对承担管理责任,及时制止经销非法肉品的行为。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

三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执法部门要充实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要一查到底,对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的人员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清理出执法队伍,确保肉品市场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

三、加强领导,协调联动,确保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一是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整顿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要努力帮助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人员、资金、装备等困难,确保肉品市场整顿和执法监管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整体功能,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及执法办案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反映肉品市场监管工作动态及整治成果,积极配合新闻单位搞好宣传报道,鼓励守法经营,曝光违法案件,以儆效尤。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遵纪守法意识,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篇8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 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 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 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 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核、现场核查、公示、认定和公告。

第八条 生猪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申请。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等级认定申请。

生猪屠宰企业有多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按照每个屠宰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认定A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AA和AAA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AAA和AA标准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AAAA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

商务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收到的申报AAAA文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认定为AAAA三年以上,生产、流通方式先进,管理规范严格,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化程度高,品牌影响力持续加大,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认定为AAAAA定点屠宰厂(场)。

A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审核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对于申请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由企业重新提出相应等级认定申请;认为申请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争议的,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针对具体问题现场复核;经充分征求意见后确定申报企业的等级,发放相应等级证书和标志牌,授权其使用等级标识,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分级认定结果及时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认定结果统一报送商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经通过等级认定一年以上,并且符合更高等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认定高一等级,并由相应部门按照新的等级标准重新审查认定。申请认定AAAAA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等级标志牌,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包装上印制等级标识。印制等级标识时刻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变更标识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分级管理标准,鼓励和支持高等级屠宰企业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扩大品牌肉市场份额。支持鼓励高等级屠宰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屠宰行业布局。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与流通范围相应的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容器、工具和设备,确保所经营的生猪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检疫、检验、产品流向等的监督检查;协助生猪产品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应当协助市场开办者进行定期检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等级认定过程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提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中,发现已认定等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未能改正的,由相应等级认定部门予以撤销。原认定等级被撤销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时,收回其等级证书和标志牌,停止其使用等级标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等级证书、标志牌和标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有制售注水肉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肉类等其他违法行为,但未达到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条件的,应予以降级。A屠宰厂(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变形、变色、变更标识内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相应等级认定的,撤销认定的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参加分级工作的人员应遵循客观、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审查认定工作。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在等级认定工作中获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标志牌和标识的格式和制作要求由商务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发放等级证书、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组织和实施费用,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篇9

2012-07-20 09:23文章来源:市场秩序处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新闻

六月份全省生猪定点屠宰量220054头,比五月份增加13954头,增长幅度为6%;比去年同期增加24409头,增长幅度为12%。

根据监测数据分析,六月份全省生猪定点屠宰量环比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端午节用肉需求增加;二是全省各市县商务部门加大打击生猪私宰力度,严格落实市场生猪肉品“两章两证”准入制度,生猪私宰量减少,促使生猪定点屠宰量明显上升。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的主要原因:生猪生产持续增长,猪肉价格面临下行压力,生猪和猪肉价格平稳回落,肉品消费增加。

据统计,全省六月份在开展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检查活动中,琼海、东方、万宁、文昌、五指山、澄迈、洋浦、临高、乐东、昌江等市县共出动执法人员889人/次,检出病害猪173头,没收生猪肉品120公斤,取缔私宰窝点1家。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打击生猪私宰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海口市拦海村生猪私宰行为。主要做法:首先,美兰区政府从商务、城管、工商、公安、街道、联防、动检、食药监等部门抽调44名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分成5个工作组,采取路上堵、村里打和市场查的方法,对生猪的屠宰加工、市场流通和肉制品使用等环节进行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其次,区食药监局会同卫生局对学校、宾馆、酒店、大型用工企业等30多家单位签订了使用定点屠宰猪肉责任书。再次,公安、工商、动检、街道、联防等部门对进出拦海村的两个主要路口实行24小时拦截检查,杜绝私宰生猪肉品进出拦海村。据统计,整治活动促使拦海村两个私宰大户告别私宰行为,没收生猪19头,查没30多公斤的私宰肉,取缔了5个私宰肉经营摊位。

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篇10

各位领导、各位同行大家好!

按照这次会议安排,我就xx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移交及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与同志们作一简要交流。

一、上下联动,整体推进职能移交

高度重视,主动沟通衔接。XX年,因机构改革的原因,xx市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能一直在等农、牧两家合并后再移交。直到XX年12月底,市畜牧局在得知暂不合并后,职能移交工作马上进入议事日程。市畜牧局主动找市政府分管市长汇报职能移交的来龙去脉和部、省移交情况,经政府领导同意后,积极与商务部门衔接移交事宜,并于XX年1月5日完成职能移交。

督促区县,加快移交进度。xx市完成生猪屠宰管理职能移交后,市畜牧局随即印发了《关于加快接收生猪屠宰管理职责的通知》,要求各区县统一思想,主动担当,积极衔接,尽快完成职能移交。洪雅县因机构合并和县委主要领导调整,导致移交进度相对缓慢,得知情况后,市畜牧局积极和洪雅县党委、政府沟通,督促职能移交进度。截至2月4日,xx全市在一个月内全部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职能移交。

克服困难,落实工作责任。在职能移交过程中,畜牧部 门多次向市领导和市编办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划拨相应的人员编制,但因机构改革的大环境下,人员编制冻结而未能如愿。职能移交后,畜牧部门克服困难,从相关岗位内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相应的机构从事生猪定宰行业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

提前介入,实现工作无缝对接。一是提前接手屠宰行业网络监管平台,市、区县均落实专人负责上报生猪屠宰信息。二是收集整理了各区县生猪屠宰场信息资料,初步建立了全市屠宰企业档案资料。三是XX年元旦前后,与商务部门联合开展了对收售病死畜禽及私屠滥宰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和商务部门交流沟通,边查边学,掌握屠宰行业管理内容及工作重点。

二、把握关键,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开展调研,摸清家底。为摸清家底,尽快理顺工作思路,XX年春节前,市畜牧局由局长带队到各区县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调研,摸清行业现状,打好工作基

础,并形成调研报告,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及存在问题,积

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积极开展学习培训。一是市畜牧局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重点。二是4月23日市畜牧局组织全市管理人员和部分屠 宰业主举办生猪屠宰行业培训,增强业主和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三是针对仁寿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点多面广的现状,市动监所到仁寿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和压点升级工作培训。

扎实推进压点升级工作。一是组织全市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和业主代表到雅安考察学习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审核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借鉴工作经验,为压点升级工作打下基础。二是探索压点升级工作模式,要求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以市场为主导,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标准,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等方式,东坡区11家B点计划压缩为1家,丹棱县7家B点压缩为1家。三是约谈压点升级进度缓慢、压点任务重的区县屠宰业主,提高业主压点升级的积极性。

规范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一是市畜牧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二是4月23日组织全市A类屠宰企业和驻厂官方兽医召开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培训会。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工

作流程,要求各区县和业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病害

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补助。

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一是为提高监管实效,在广泛调研、多方协调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将原市商务局直管 的两家生猪屠宰企业的行业监管职责下放给东坡区畜牧兽医局。二是召开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会,安排部署XX年工作。三是开展三次专项检查,围绕肉品安全,市畜牧局分别开展了私屠滥宰、屠宰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的专项检查,确保日常监管落到实处。

三、存在的问题

行业监管人员不足。在职能移交中市、区县均无相应的人员、编制等划转,工作人员不足,对行业法律法规及监管业务尚不熟悉,监管工作力不从心。

工作思路尚待明确。农业部的《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在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审核颁证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部、省尚无指导性意见,给各地具体操作带来一定难度。

规划设置不够合理。原有规划中A类屠宰厂能够配送的区域设置了较多的B类定宰点,而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设置的定宰点不足,不能满足当地需求。

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屠宰行业涉及肉品市场供给、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在压点升级、资质审核清理、销售市场划分和待宰收费等方面,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上访问题,甚至引发社会群体事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方 面工作:

一是开展行业培训。市畜牧局计划于6月份对全市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共约260人开展为期三天的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和行业报表等。

二是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加强屠宰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监管,不断完善痕迹化管理机制,保障肉品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三是开展行业清理整顿。按照省、市规划要求,积极探索压点升级工作模式,认真开展屠宰资格审核颁证工作,力争XX年底完成压点目标。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xx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简要发言。

xx市xx区是国家级xx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天府新区核心区;按照省委“两化互动”、市委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和区委区政府“国际化生活品质城”、“国际汽车产业城”发展目标,我们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推动都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着力建设幸福美丽新村、完善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等措施为抓手,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农民增收。XX年,实现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5649元,获得了全省会丘区促农增收先进县称号。全区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大型家禽批发市场1个,农贸市场31个,大型冻库3座。近 年来,我们着力屠宰环节、流通环节质量管控,创新信息化监管,确保了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做法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畜禽屠宰环节质量监管

严格执行xx市动物卫生监督“2211”工程,强化了屠宰场的主体责任。一是树立企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并签订农产品安全责任书,要求企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权利,合法生产。二是每月与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座谈、普法宣传,强调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是要求屠宰场建立畜产品安全控制体系,确定专人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开展好瘦肉精自检工作,做到企业自检“六有”,动物凭证入场和动物产品凭证出场,严格执行出入场分道及耳标回收制度,做好消毒工作和消毒记录等。四是严格依规开展检疫。驻场检疫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屠宰检疫申报制度,出具《准宰通知书》,规范填写相关记录;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严格监督场方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要求场方、货主、驻场检疫员三方到场,拍照取证,签字确认,杜绝不合格畜产品流向市场。

二、严格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畜禽流通环节质量监管

建立了西南地区最大的活禽交易市场三联市场的共管机制,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成立了三联家禽市场执 法中队,在市场内设立了驻场检疫申报点,加大了对家禽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力度。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场方的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了共同巡查制度,执法中队检疫工作人员会同市场管理方,每天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共同巡查,填写相关记录表,并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三是集中规范家禽屠宰检疫。对家禽屠宰点进行相对集中隔离管理,便于检疫工作的开展,检疫人员严格按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原始记录。市场方配合检疫工作人员对小家禽屠宰点管理,共同规范小家禽屠宰点的车辆停放、消毒及清场活动。四是严格实施冻库产品检疫。指导冻库方规范建立一批一页的出入库台账;规范做好原始记录,照相保存内、外包装特点、生产日期及始发地检疫标识,并要求报检商家在照片和提供的检疫证明上以签字等方式确认证物相符信息。五是严格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XX年开始,我区就已对市场内死亡畜禽市场开展集中无害化处理,在市场内设立病死畜禽投放箱,并安排专人,全程监督死亡禽类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三、率先启动智慧动监建设,创新监管措施举措

在省市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区开展了“xx智慧动监”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一是建立了养殖电子档案系统。村防疫员通过电子芯片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采集辖区养殖户的基本数据,上传到信息平台;通过信息采集,建立了全区畜禽 养殖品种、存栏、出栏、死亡、耳标佩戴等发生变化的准确数据档案,提供了畜禽养殖情况的数据查询、分析处理的电子化手段。二是建立了屠宰场智能管理系统。设立了屠宰场智能门禁管理系统,贩运户必须通过扫描检疫证二维码或门禁卡才能进出屠宰场;设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待宰间、屠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等屠宰关键点24小时监控。通过关键环节监控,解决了贩运户监管、动物准入、产品准出以及屠宰注水等难题。三是建立了应急处置指挥可视化系统。在动物疫情发生时,根据监管对象的地理信息、养殖数据,系统自动统计出扑杀动物和紧急免疫动物数量、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经费、应急物资与人员调度等信息,为决策者提供最为直观的分析结果,实现有效处置和有序指挥。四是建立了动监执法管理电子系统。在实施动物监察执法过程中,动物卫生执法大队和执法监督机构依据自己的权限进入系统,实现案件查处网上呈报、审核、审批和监督保证了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五是建立了动物卫生监管网格化系统。根据全区实际,划定四级网络管理系统,明确了不同级别监督管理员的工作重点;基层监督员按照网络级别实施日常监管检查,系统根据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确定风险级别。通过网络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过系统能实时察看监督检查情况,实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格中”的动物卫生网格化监管格局。信息平台建设,通过 “互联网+畜牧业”实现行业的转型升级,从根本上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各位领导、同志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省市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各项工作,把我区的动物卫生安全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以上发言,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xx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适度集中、强化监管”的思路,从我市的具体实际出发,既突出制度创新,又突出焦点管理,着力推进了生猪屠宰点的整合和压点,提高了生猪屠宰行业的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我市近年来生猪定点屠宰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997年底,全市约有生猪屠宰厂2600多家。至1998年8月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共确定了683家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序的屠宰行业得到了初步的规范。XX年11月,我市制定了《关于xx市生猪定点屠宰厂整合重组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了生猪屠宰整顿压点工作,全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数量大幅度下降。截止目前,全市在业运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共60家,其中只 有23家通过了新一轮核发换证。全市屠宰行业基本实现了适度集中、准入严格、监管到位的目标。

二、主要工作措施

统一规划,强化总量控制

我市按照“只减不增,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原则,以畜禽生产量、消费市场以及当地屠宰行业现状为主要考量因素,兼顾环保、防疫、土地、就业等其他影响要素,科学设定各区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数量,原则上各区县各设定2-4个,全市总数控制在39个以内,使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标准、规划更加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鼓励兼并重组,推进压点整合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积极参与整合,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养殖企业、深加工企业发挥优势,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整合重组,提高屠宰厂的产业化水平;支持中小型屠宰厂通过合并或合股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做大做强。同时要求凡整合重组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全面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XX)的标准和工艺流程,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等级和标准要求。

强化政策保障,确保顺利推进

全市以XX年确定的各有关区县的规划定点数为基数,对已建并被整合减除的定点屠宰厂,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其投资额的大小给予80-150万不等的压点补贴。对整合中新建的屠宰厂在金融、土地、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一系列的优惠。

同时,鼓励区县按照全市总体定点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定点数量,加快推进工作进展,对区县每整合减少1个定点屠宰厂,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此举有力地推进了全市定点屠宰厂(场)的压点工作。

三、下一步打算

为确保我市城乡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市将按照本次会议精神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点的清理整顿

我们将根据农业部和省厅的新要求,加强研究,厘清部门职责,提高行业准入标准,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压缩屠宰厂点,确保全市生猪屠宰点整合控制目标的实现。

全面推进“xx智慧动监”建设,实现风险分级管控

“xx智慧动监”的成功试点为我们开展动物卫生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构建覆盖全市的“xx智慧动监”信息监控平台,将实现对动物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多个环节、全产业链的综合监管和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可追溯。同时对监管对象实行风险分级管控,不仅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 精准度,实现了从产地到屠宰以及检疫、监管、执法等工作的“流程运行,过程监管”。我市今年将在全市逐步推开“智慧动监”平台建设,确保我市动监工作的智能化、全域化和网格化。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六盘水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篇11

《办法》规定,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1、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领程序。

《办法》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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