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4-08-15

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精选11篇)

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篇1

现将《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和项目部认真组织学习,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深圳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责任,确保我司深圳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工程部 2011-1-28

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 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深建质安„2011‟48号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检测中心,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0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通过整治,有效打击了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规范了行业秩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巩固整治成果,从根本上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遏制事故发生,我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质量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安全质量形势的根本好转;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和建设局李荣强局长任组长,胡建文、孙晓明、段衡金副局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和建设局质安处、建管处、市场处、节能处、设计处、法规处、人事处、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检测中心、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城建局、坪山新区城建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质安处,由质安处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

三、整治措施

(一)行业整治措施

1.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办理外地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卡;我市确实需要的特殊专业工程,按照规定申请。

2.开展企业既有信息卡延期审核,对企业人员、设备及履约能力等条件进行重新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3.实施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制度,建立动态核查标准体系,根据核查结论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采取锁定企业信息卡,收回资质证书、禁止申请资质、清除我市建筑市场等措施。

4.外地驻深建筑业企业超过一年无新建、在建工程项目的,自动注销企业信息卡。

5.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锁定企业信息卡。6.受到责令整改、责令停工、罚款、暂停投标、暂停承接业务、红(黄)色警示、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清出深圳市场等处理的,其行为同时录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管理系统,并与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工程评优、继续教育等挂钩。

(二)一票否决措施

1.受到红色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警示期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停止工程投标、承接业务。

2.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长期红色警示;责任单位属于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3.企业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的,给予长期红色警示。4.一年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到三次红色警示的,给予长期红色警示。

5.一年内,同一责任单位或同一责任人因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问题受到黄色警示累积三次的,或因质量问题受到黄色警示累积三次的,予以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红色警示2个月。

(三)事故整治措施

1.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令停工整改,予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红色警示3个月。

2.造成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令停工整改,予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红色警示6个月。

3.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按一票否决措施处理。

(四)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整治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措施实施细则》(见附件),责令相关单位对安全质量隐患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录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

2.红(黄)色警示措施。有违反本通知行为或违反《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措施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红(黄)色警示,并录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细则》中未注明警示期限的,施工单位及人员警示期限为2个月,其他单位及人员警示期限为1个月。

3.大运年强化文明施工整治措施。根据《深圳市建筑工地 5 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深建质安„2010‟393号),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现的文明施工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黄色警示2个月;2011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发现的文明施工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黄色警示2个月;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红色警示2个月。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发现存在严重文明施工问题的,责令停工整改,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红色警示2个月。

4.罚款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应予以罚款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5.暂扣施工许可证措施。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动态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0‟366号),对存在规定情形的,暂扣施工许可证。

6.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问题,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锁定企业信息卡:

(1)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工整改的;(2)12个月内,同一企业三个项目被责令停工整改的;(3)责令停工工程逾期未改正的。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责任。

(二)工程开工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主任、安全主任以及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召开的监督告知会议;未按规定参加会议的,不得开工。

(三)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按要求配置项目安全、质量主任,切实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并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并对相关人员的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核查。

(五)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六)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并记录审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监理单位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监理人员,7 满足专业和数量要求,并在岗履职;按规定及时报送监理周报、月报,报告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全面反映施工现场实际状况。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数量、在岗履职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每天巡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状况,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质量隐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十)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包括公司、分公司(或驻深分支机构)、项目部的安全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标准规程,制定企业和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工作目标和标准。

(十一)施工、监理单位(含外地企业驻深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所承接工程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得以项目检查代替公司检查;外地企业应定期对在深工程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每3个月不少于一次,不得以驻深分支机构检查代替公司检查。

(十二)施工单位应组织建筑工人持“平安卡”上岗,特 8 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种、数量应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应会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由监理单位签字见证。

(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各分包单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情况履行管理职责,各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十四)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在深圳组织开展一次公司级别的应急演练,并报告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十五)推进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维护、保养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联合体承担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起重机械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管理,切实保障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十六)深基坑、地下暗挖、高支模、脚手架、起重吊装、滑模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并应有专人在现场检查、监测;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应在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十七)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远程的集中监控,实时掌握现场状况;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位置、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9(十八)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影响公正执法的,加重处罚。

(十九)监督人员应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定,违者将按《深圳市住房建设系统执法人员九条禁令》及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措施实施细则

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篇2

根据《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贯彻农业部韩长赋部长在9月16日全国秋冬种工作视频会议上关于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农产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要组织人员抓紧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督查内容

紧紧围绕省食安委部署的深化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和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做好“2011年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和“2011年强化‘三品’质量监管工作”两项活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落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检查督导各市(州)、县(市、区),重点是县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进展及阶段性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地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地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生产经营,重点是5种高毒农药的查处情况;

(三)各市(州)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四)各地查处假冒“三品”及超范围使用“三品”标识的情况;

(五)各地对生产环节指导和服务的具体措施;

(六)各地对农产品专项整治属地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地对中秋国庆和秋菜生产上市监管情况。

2.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文档、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工作督查。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整治工作全面汇报,主要包括:整治机构成立及方案制定,监管责任落实,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成效,下步工作安排等。

(二)实地检查。检查蔬菜种植基地、农资经营企业、“三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相关单位。

(三)查阅文件。查阅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有关文档、记录和有关资料。

3.时间安排

督导检查从即日起到10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各市(州)农委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请各市(州)农业部门于10月20前将本地区督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處。10月下旬,省农委将抽取有关市(州)、县(市、区)进行督查。

4.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准备。本次督导检查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大活动,是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务求实效,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本次督查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和下步工作意见。

联 系 人:李小松董广夏

联系电话:0431-88906017(传真)

电子邮箱:jlnwjgc@126.com

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篇3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今冬明春道路交通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县政府《关于开展今冬明春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校(园)认真抓好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做好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监督工作。

五原县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

决防止出现同比上升的势头;

(二)2011年春运期间,保持道路交通事故相对稳定,不发生客运车辆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

(三)从2011年春运结束到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县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稳中有降。

三、整治内容与职责

(一)公安部门。

1、交警大队要开展“千名交警下社区”活动,做好以“建立组织、抓好宣传、落实责任、搞好防范”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创安工作。

2、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要实行一组一段,全天候巡逻防控。对重点路段、事故高发区严看死守,组织公路巡逻组在重要国省道开展昼夜巡查。

3、要增加路面管控警力从严查处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不按规定让行、转弯、超车、会车以及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限、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全力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4、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格驾驶人考试和发证程序,完善驾驶证管理工作规范,保证考试质量。严格报废车辆标准,认真做好清理报废车辆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更正“大吨小标”车辆要求,继续开展更正“大吨小标”车辆工作。

5、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源头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定人、定车、定任务的要求,与客、货车辆驾驶人、车主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派专人进驻客运车站和客运单位,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管理,杜绝客运车辆特别是个体挂靠客运车辆不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出站营运现象,严防破损车辆和没有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载客。2011年春运期间,要加大客运车辆监管力度,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和管理,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4、会同公安部门继续做好驾校、驾驶人培训班、教练员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具备培训条件、要求的驾校,要坚决予以取缔。要表彰一批培训规范、教学质量高的驾校。要定期对教练员进行有关技能的跟踪考察。凡不符合教练条件、不具备教练技能的,取消其教练员资格。(三)农机部门。

1、要加强拖拉机和农机驾驶人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对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机件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农用车,强制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机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坚决杜绝其上路行驶;对有违法行为的农用车驾驶人进行重点监管教育,对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重新考试。

2、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根据农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与公安部门制定联合防范措施。

3、要严格拖拉机、农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完善考试和管理办法,提高考试质量,严格驾驶证核发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考试员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区道路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下水井盖丢失及路面毁损、塌陷、坑槽等隐患,严防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完成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2、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适时进行监督和抽查,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告诫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新闻宣传单位。

1、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要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营造专项整治工作氛围。增设宣传报道专栏,保证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效果、质量和覆盖面。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公安 交通 道路安全 整治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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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Z***293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名称:关于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百日整治行动”的通知文号:穗建质[2009]1563号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 发文日期:2009年12月22日 主 题 词:城乡建设 开展 整治行动 通知

穗建质[2009]1563号

关于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百日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级建设(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

为加强城市建设,以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2010年广州亚运会,目前我市工程建设正全面铺开,工程量成倍增加,安全文明施工形势严峻,为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工作要求,坚决制止建设工地各类不文明施工行为,携手创建清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于2009年12月16日至2010年3月31日在全市

范围内开展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百日整治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注重实效的工作局面,使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建设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发布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会期间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措施的通告》(穗府[2009]43号)、《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设计方案》、《关于加强城市环境整治等五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37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506号)、《落实部门联动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工作方案》、《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用道路督查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

[2009]1295号)、《关于加强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

[2009]13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紧急通知》(穗建质[2009]1325号)、《关于在交通繁忙时段严禁占道临时维护施工的通知》(穗建质[2009]1515号)规定,明确责任,按照标准逐项检查,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务必确保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取得成效。(以上文件请登录http:///查询)

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各自监管的工程项目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对履责不力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并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不及时落实整改的工地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整理汇总电子邮件报我委质量安全处(xuxiaolan@gzcc.gov.cn)。

四、我委主要负责人将带队对工地进行随机巡查,发现整治不到位的责任主体通过媒体曝光,列入企业黑名单实行重点监控。同时我委“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督查小组”(五个)将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督查,采取统一部署、统一标准、分片包干、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建设工地参建各方及其监管部门(机构),每半月将督查情况汇总为《建设工地管理工作督查简报》向全市通报,对责任企业实施诚信体系扣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两年内不得参评文明工地和其他荣誉奖项、暂停投标资格等。

专此通知

(联系人:李彦杰,电话:83126784)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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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篇5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汲取“8.12”天津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除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即组织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深层次、地毯式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组织领导

组 长:县安委办主任

副组长:各乡镇、相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安委办(县安监局),负责收集相关资料。

三、工作要求及内容

(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打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这场攻坚战。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亲自深入生产作业场所督促检查,加大对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的暗查暗访力度,真正了解实情、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各相关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危险货物站场、油气罐区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工、停用,安排专人24小时盯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绝对安全。

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篇6

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62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范围。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及高层和地下建筑。

(二)重点内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建筑室内及外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情况;“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情况。

四、主要任务

(一)确保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对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督办部门要加大整改督查力度。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措施;对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关停;对已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火灾隐患不“回潮”。2011年12月31日前,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销案到位。

(二)严格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公安厅《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确保普遍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三)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对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停工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拘留;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确保“三合一”场所消防隐患不反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整治完毕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各市要组织对所属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省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公安、消防、发改、安监、建设、规划、工商、国土资源、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五)继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消防、建设、安监、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组织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对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建设、房管、工商、电力、安监、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租赁双方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结果。

(六)加强对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高层和地下建筑实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疏散逃生演练等情况。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强制执行,并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部署,确定排查整治重点,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迅速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指导,及时督查。省、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帮扶指导,采取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形式,督促各地做好消防安全隐患预防、排查、整改工作,促进全社会消防安全的长治久安。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监管,健全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消防行政许可,进一步强化建筑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加大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火灾隐患的根源。要大力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促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篇7

吉政办明电 〔2011〕6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17日

关于开展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 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

省公安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吸取2010年长春 “3·28”天元商厦火灾、吉林“11·5”商业大厦火灾、上海 “11·15”静安区胶州路高层建筑火灾和2011年沈阳 “2·3”皇朝万鑫酒店A、B座公寓楼火灾的深刻教训,总结借鉴长春、吉林、通化拆除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实践经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2011年6月20至2011年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除范围和标准

(一)拆除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拆除标准。

1建筑有外窗,在使用中被封堵(原设计无外窗的除外);

2建筑立面设置遮挡窗户的广告和商家牌匾;

3商业建筑5米以下外窗设置广告牌匾、铁栅栏等障碍物(底层橱窗广告、单层独立建筑除外);

4高层建筑至少保留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长边长度的扑救面,扑救面范围内设置遮挡型或大型电子广告屏幕的。

二、行动时间和步骤

(一)公告普查阶段(6月20日起至6月30日)。由各市(州)、县(市、区)统一制定、印发集中拆除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的公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对辖区内单位进行排查。

(二)自改自拆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由违章广告牌匾的所有人或承租人自行拆除。

(三)集中拆除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对被告知应自行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专项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各市(州)政府要统一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公告此次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部署会议,落实各部门的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有规划、有步骤开展治理行动。

(二)部门联动。充分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工作,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大型广告牌匾等障碍物进行核查,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自行清理。

(三)依法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外墙广告审批、设置、安装的管理,对已经拆除广告牌的建筑物要做好外墙修饰工作。各地对需要重新设置的广告牌等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置。重新设置的广告牌不应超越建筑窗槛墙,确保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要对不需要拆除的无外窗墙体,在明显位置设置破拆标识。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规定,属拆除范围没有自行拆除而被强制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篇8

办 公 厅 文 件

南府办〔2007〕24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宁市产品质量

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南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南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4号)精神,认真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自今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 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消费品、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认证产品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1.重点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管理。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首先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试点工作,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引导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净化产地环境,强化源头控制,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安全生产。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优产品认定上取得新突破。

2.强化种植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销售管理,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行为,培育一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农资放心店。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点抓好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形成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2.开展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特别是组织实施传统特色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对达不到质量卫生基本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对制假窝点要坚决取缔。推进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风险监控,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督促食品加工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进一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禁止小作坊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3.开展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建筑钢材、水泥、人造板、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涉及健康安全产品以及化肥等农资产品。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重点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比较严重的区域。

4.开展重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重点加大对酒类、乳制品、饮料、肉制品、水产品、米粉、儿童食品等高危食品以及农资、建材等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检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全市100%开展无证查处,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基本解决无证生产问题。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保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水泥、化肥等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商部门牵头)。1.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市场的巡查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重点查处流通领域中无证无照、证照不齐、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2.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关于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准入条件的规定,对申办食品、药品及其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严格按照国家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坚持先证后照,8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农村群体性聚餐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农村学校集体食堂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保证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

3.加强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的指导和监管。因地制宜地对农村红白事宴席等50人以上的聚餐推行报告和指导制度,开展对农村“土厨师”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管。加大对经营者落实食品采购索证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同时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学校周边商店进货途径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和学校。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六)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1.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整顿药品研制秩序。抓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以地标升国标和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中涉及的高风险品种为重点,开展再注册工作;对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和抽验以外的其他高风险品种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整顿药品生产秩序。重点加强药品生产工艺的监督检查,加大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监督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工艺组织生产。组织生产企业开展生产工艺、质量保障体系的自查,继续试行和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进一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督管理。

整顿药品流通秩序。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着力查处挂靠经营、出租和变相出租柜台、超范围经营以及走票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力争年底前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流通流向的动态监控。

开展农村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农村常用药品的日常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的清查工作;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取缔游医药贩兜售药品活动;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净化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巩固和发展农村药品的“两网”建设;县、乡、村三级药品供应网覆盖率达到98%以上,监督网覆盖率达到98%以上;联合卫生部门,开展创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合格药房”工作,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保证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

整顿药品广告市场秩序,严把药品广告审批关,加大对发布

112宰率达95%以上;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07年8月下旬开始到2007年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底前)。

主要任务是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进行广泛动员。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和检查验收办法,对专项行动进行具体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

主要任务是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整治期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

主要任务是对照本方案中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专项整治组具体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不允许以“优化发展环境”之名变相阻碍正常的行政执法。对区域性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制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乡镇(街道、社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县(城区、开发区)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

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集中制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地方标准(规程)。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尽快形成对安全类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整治成效。宣传产品质

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篇9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7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煤矿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大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有效地防范了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但一季度,个别地区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发生了2起重特大瓦斯事故和17起较大瓦斯事故,共造成139人死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深化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决定在全国煤矿继续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瓦斯专项整治的内容

1.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凡是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限定值且用通风方法难以解决瓦斯问题、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达到限定值的矿井,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正常运行;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保证瓦斯抽采效果指标(包括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或煤层残存可解吸瓦斯含量、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矿井瓦斯抽采率等)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2.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按照区域防突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健全防突机构、配足防突专业人员,完善防突管理制度,落实防突责任制。立即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排查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所有高瓦斯、低瓦斯矿井全面排查,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凡是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兆帕(MPa)的矿井,要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一律责令按突出煤层管理。

3.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矿井必须完善通风系统,所有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配足风量,通风设施完好,杜绝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行为。特别针对今年以来瓦斯爆炸事故主要发生在低瓦斯小煤矿的特点,督促小煤矿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新修订条款相关要求,加强局部通风和供电管理,保证合理供风,防止瓦斯积聚引发事故。

4.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1-

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5.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规程标准确立的瓦斯防治措施,确保瓦斯管理制度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对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大中型煤矿和小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的分工和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具体实施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2.建立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探索建立煤矿瓦斯治理长效机制,实行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等制度;采取企业自查和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加强调度,掌握应抽采瓦斯矿井和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矿井、抽查不达标矿井、防突规定不落实矿井、拟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矿井名单,对整改和关闭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落实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和矿井关闭等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继续组织开展好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确保其按要求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停产整顿矿井以停代整、停而不整,甚至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整合技改和新建矿井的监管,严防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所有矿井在投入(恢复)生产前,必须按规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5.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瓦斯治理工作监管监察力度,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对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立即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以及违法生产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总结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小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篇10

各小区:

为进一步推动创城工作开展,全面提升小区环境卫生面貌,切实落实《大兴区环境提升月“四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将小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镇社区办将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具体安排如下:

1.6月20-30日,对小区内公共区域,清理所有宠物粪便,乱堆杂物、建筑垃圾及大件家具,对裸露地表补种草皮、植被等;对所有垃圾桶进行擦洗,及时清理垃圾,禁止出现垃圾桶满溢及桶外乱堆垃圾现象。

2.7月1-10日,巩固整治效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五无”(无乱堆物、无宠物粪便、无积存垃圾、无张贴喷涂小广告、无明显黄土裸露)。

采育镇社区办

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 篇11

新字[2011]58号

关于转发《武宁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现将〘武宁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中共武宁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文件

武创先发〔2011〕2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

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党(工)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县委各部门、县直及条管各单位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各系统指导小组:

现将〘关于在全县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武宁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

2011年8月22日

关于在全县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 “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创先发[2011]13号)要求,结合全国、全省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全县创先争优活动推进与部署,现就在全县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总体目标和基层党组织“五个好”、共产党员“五带头”要求,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确立民生为重、服务为先导向,从各自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努力把创先争优活动打造成为群众满意工程。

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境界。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穿到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切实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满腔热忱对待群众。

着力改进服务作风,提升服务形象。注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规范服务、廉洁服务,认真解决“庸、懒、散”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切实改进服务态度和作风,促进政风行风转变。

着力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党性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力度,切实掌握职业技能,加强职业操守,增强服务本领,努力提高执行力和创新力,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着力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群众满意度。坚持公正执法、公平服务、公开办事,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创先争优带来的新变化。

二、参与范围

一是各级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机关的工作窗口。主要包括信访局、发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管办、文广新局、卫生局、计生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安监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的窗口单位。

二是各类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营业网点。主要包括石油、电力、邮政、通讯、金融、供销、烟草等行业及其窗口单位。

三是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站)。主要包括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等。

三、活动载体

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要与原来的部署要求有机衔接,不断总结新鲜经验,推进和完善正在开展的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的各类活动。继续深化“擦亮窗口、服务百姓”主题实践活动,以“三亮三创三争”为载体,引导党组织和党员“亮身份、亮承诺、亮形象”,党组织“创群众满意窗口、创优质服务品牌、创行业一流业绩”,党员“争做岗位先锋、争做服务标兵、争做窗口明星”。要以“四比四看”为主要内容,创新活动载体,搭建活动平台,丰富活动内容。

比素质,看业务是否更过硬。开展以“每周讨论一个主题、每月读一本好书、每季听一场党课、每半年撰写一篇文章、每年接受一次业务技能培训”为内容的“五个一”学习活动,建立完善自学、讲学、述学、考学、评学的“五学”制度,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创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对照本行业本单位先进标准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对标赶超、岗位练兵、技能比武,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争当行业“排头兵”。

比作风,看服务是否更优质。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流程、亮承诺、亮评议”活动,通过统一摆放桌卡、台签,佩戴党徽、团徽、胸卡,公开服务人员的个人信息。在服务大厅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展板、宣传册子等形式,把服务窗口的工作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承诺实事、群众评议等进行公开。积极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狠抓庸、懒、闲、散等不正之风整治,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比业绩,看工作是否更出色。发扬“逢一必争、逢旗必扛”精神,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干一流工作,创一流佳绩。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服务零距离、办事零障碍、工作零失误、优化环境零投诉”的“四零”目标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第二轮“承诺、践诺、评诺”活动,努力把工作成效体现到回应群众关切上,把创先争优的要求落实到窗口、效果展现在窗口。

比奉献,看群众是否更满意。强化便民利民意识,延伸服务链条,推广全程代办、延时下班、提前预约和委托服务等模式,降低群众办事成本。广泛开展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和“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活动,努力打造涵盖各服务领域、深受群众欢迎的服务品牌。组织开展以“个人自评、领导点评、群众参评、网络督评”为形式 的 “四评”活动,持续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方法步骤

1、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开门搞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开展“万人评行风”、“千家问需求”等活动,综合运用召开恳谈会、电话随机访问、发放征求意见表、网络征集意见、汇总群众来信、进门入户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群众特别是直接服务对象中虚心听取意见,查找问题和不足。

2、建立整改台账。认真汇总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分门别类细化梳理,深入进行归纳分析,认真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找准服务群众的方向和着力点。在此基础上,详细列出需要整改的问题,实行项目负责制,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作出具体承诺,并在服务窗口的显要位置设置展示板、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和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群众期待,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 从小事、具体事入手,着力解决群众最关注、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好事。积极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合力推动解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收入分配、住房、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基本权益,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开展评议点评。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根本价值取向,把服务水平、服务成效交给群众评判。要广泛开展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活动,同时,通过设置意见箱、电子测评系统、网上投票等方式,接受群众即时评价、在线评估,实现动态监督测评。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适时开展点评,提出改进意见。要将行风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情况作为评选表彰和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党组织不能评先树优,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能提拔重用。

5、健全长效机制。将开展活动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及时总结务实管用、群众欢迎的经验做法,把为民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措施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规范,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体系。不断巩固公开承诺、上级点评、群众评议等活动成果,使创先争优内化为一种自觉行动,成为一种工作常态。

五、组织领导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承担着大量的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联系民生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直接影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与信任。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是整个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创先争优带来的新变化。

落实领导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县直有关部门和服务行业窗口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新一轮承诺事项统一在武宁报、武宁电视台、武宁政府网等新闻媒体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窗口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活动情况调度和督查,对搞得好的,要引导他们巩固提高,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处于中间状态的,要激励他们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认真督促其解决问题,提升服务水平。党员领导干部要建立联系点,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检查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

深化党群共建。坚持党内带党外、党员带群众,共同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注意发挥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中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团员、妇女的积极性,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形成齐争共创的良好局面。

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发现和广泛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成为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共同价值追求。

主题词: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 为民服务创先争优 通知 抄

报:九江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武宁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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