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2024-09-08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共7篇)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篇1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党(工)委、党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试行一年来,对于加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规范改造行为,推动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村民借城中村改造突击抢建、加盖房屋等问题,不但增加了城中村改造成本和安全隐患,也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减少村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区实际,对《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改造拆迁安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城中村改造是我区破解发展难题、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事关雁塔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各街道、各部门要组织街道、村组干部认真学习本《办法》,熟悉和掌握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思路、原则、利益导向等基本内容,并在具体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本《办法》在各村内显著位置张贴,广泛宣传,引导村民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杜绝抢建、突击加盖房屋等非规范性建房行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理顺工作机制,努力突破改造难点,由点及面,成片推进,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

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2010年7月26日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为保障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雁塔区范围内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和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必须严格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一条 拆迁人是经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批准的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被拆迁人是在拆迁范围内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二条 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按照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以国土部门批复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载名的合法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一、二层的房屋为合法安置面积(合法安置面积是指按照有关土地法规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安置面积按“拆一安

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一、二层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建有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的按评估价逐层递减适当给予补偿,对抢建、加盖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一、二层房屋面积,按照互找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一、二层)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款额。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不予分配安置用房和商业用房。

第三条 奖励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合法宅基地上一、二层面积的房屋,可按“拆一安

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标准宅基地上一、二层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二)有合法宅基地,未建房屋或现有房屋未超过两层的被拆迁人,以国土部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面积为依据,视为建房两层,按第二条第一款进行安置补偿,同时以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层以上有加盖房屋的,一律不得享受此项奖励。

(三)被拆迁人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搬迁的,可以无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按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奖励。

(五)为解决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纳入股份制改造的村民人均10-15平方米商业面积,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统一由改造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条 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作价。

第五条 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腾空的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原则上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一次性付给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

一、二层房屋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5)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5)元,超出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3)元(三环内和三环外执行不同标准)。或按每人每月补助360元。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

第七条 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八条 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住宅用房每户1000元。

第九条 过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设标准须严格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

第十条 住宅房屋安置,应当按照拆迁时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须高低层次搭配,大小户型结合。

第十一条 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村内所有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保持原评估房屋及附属物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它事项,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篇2

一、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主要做法

自2002年西安市正式启动城中村改造工作以来, 截止到2009年4月, 已整村拆除55个村, 涉及26710户90523人, 拆除房屋面积932.88万平方米, 计划建设安置房53433套, 在建安置房351万平方米。通过整村拆迁改造, 使城市面貌发生了改变, 村民也得到了实惠。但由于城中村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又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情况比较复杂, 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1. 措施灵活, 破解政策瓶颈

西安市采取灵活措施, 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瓶颈问题, 落实优惠政策, 创造良好的改造投资环境。一是把涉及城中村的土地出让金、城建配套费等归集为专项资金, 全部用于改造;二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确权方式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集体土地转性问题;三是以人均用地65平方米为基数, 原则上按照西安9个土地级别确定改造用地指标, 解决了城中村改造用地指标难题, 确保了城中村改造用地;四是明确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可享受《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2008]87号) 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同时按照改造政策享受城建费用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2. 坚持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整村拆除, 安置先行原则, 探索改造新模式

“政府主导”就是市、区城改办把好开发商准入关, 为各村改造准确定位, 统一策划招商, 编制规划和改造方案, 实施拆迁, 负责回迁安置和无形改造工作。当然, “政府主导”不是包办代替, 而是做到政府应该做的事。这一做法, 使政府牢牢掌握了改造主导权和方向, 有效地制止了城中村改造无序混乱的行为。城中村改造资金需求量大, 必须坚持“市场运作”的主渠道, 通过招商为改造项目提供资金。各区通过精心策划包装, 主动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方式, 采取有效措施, 营造“留商、安商、扶商”环境, 打造吸引开发商的热土, 吸引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参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

“整村拆除”是城中村改造的标志, 是改造的先决条件。由各区改造办负责整村拆除工作, 市城改办本着“三不拆”原则, 即没有控规不拆、没有方案批复不拆、没有缴纳安置楼建设监管资金不拆, 严格审查落实。在改造工作中, 市区两级紧紧扭住整村拆除不放松, 整村拆除强势推进。仅2008年至今就完成43个村的整村拆除工作。

“安置先行”是指在整村拆除之后, 首先建设安置楼。西安市在加快整村拆除的同时, 把安置房建设作为保障改造村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 提出了安置房建设在符合方案、规划、消防、质量要求的前提下, 可先行动工,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不予处罚。为确保安置楼建设迅速、回迁高效, 他们实行安置回迁责任制,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安置回迁计划, 倒排工期, 做到当年拆迁, 当年建设;在下达方案批复前落实安置用地和资金, 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安置资金;同时加大政府投入, 以多种方式拓宽安置房建设渠道。

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

城中村在改造安置过程中, 存在政府、房地产商和村民的三方博弈。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 要保证市场和社会的稳定;村民要求在改造过程中保护他们的利益并要求生活上有保障;改造投资单位要求在投资改造的过程中收益最大化。

在城中村改造中, 原有村落空间的消失, 使村民失去了归属感。虽然独家独院的传统农村住宅已经不适应城中村更新的要求, 但是, 随之消失的传统村落中的某些合理的内核、居住概念使长期生活于此的村民特别是老人觉得茫然。在新的居住区里, 村落的邻里网络被破坏, 难以再恢复到村落中心的昔日繁荣, 社区凝聚力减弱甚至消失。这是城中村改造中面临的一大问题。

城中村改造安置的过程也是城中村劳动力释放的过程, 由于城中村人均耕地面积少甚至没有, 劳动力释放的基数较大, 特别是对基础设施征用来说, 涉及需要安置的劳动力数量非常大, 所以这部分劳动力能否合理安置非常关键。为了保障这部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不致因改造安置而受到很大的影响, 最可靠、最合理的安置方式便是安排其就业。但在实际中, 依靠国家安排就业的可能性不大, 靠城中村农转非人员自身就业也面临许多现实问题。

三、解决对策

1. 健全城中村改造安置方面的法规、政策

目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方面,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物权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诸多矛盾中, 补偿标准是关键。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中, 对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了原则规定, 但是各区、各实施主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标准并不一致。建议应尽快修改原拆迁补偿估价规定, 切实把补偿标准提高到使被拆迁群众不会因拆迁而受损, 反而能明显受益的程度, 才能实现拆迁中的利益共享与和谐。

2. 加强村民从安置到安居的转变

城中村改造安置中时不仅要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 而且要使他们真正安居于此, 过上稳定的生活, 实现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这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具体来说, 应该对不同规模, 不同地理发展区位的城中村采取不同的建筑居住形式来改造安置, 只有将安居作为安置村民的要点, 才能让原来“村”中的居民从生活观念到生活方式真正融入城市, 为他们创建一个适合自己的、具有亲和力的、配套齐全的小型“城市”, 使之有利于城市的繁荣、营造与开发, 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积极动力。

3. 构建多样的住宅类型, 实现农民、社会双赢局面

对于发展中的城中村, 在改造过程中根据城中村居住人群的特殊性, 构建“商业———居住———出租屋”模式城中村社区。根据城中村村民希望住院落式空间的生活习惯, 在村中有土地周转的前提下, 结合底商上住的空间建筑模式, 将一户到顶式的住宅改造成底层商业和住房方式, 以联排式的方式围合起来, 这样住宅的外部形成商业街, 而内部则可作为村民和租住户的内部交往空间。每户都有临街的铺面出租作为商用, 使商业价值实现最大化。于是形成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底商上住、外商内住的空间关系。每个组团之间保留一定的绿化用地和宽敞的道路。

4. 加大小户型的开发力度, 健全旧房交易市场

由于廉租房建设发展比较缓慢, 如果在城中村改造中多开发小户型, 并且与城市廉租房建设结合起来, 则既可以减轻政府或开发商改造城中村的资金压力, 又可为城市弱势群体提供低价住房, 更重要的是也能解决城中村村民的生活问题。小户型在城市住宅开发中有许多优势:面积小, 总价低, 出租容易, 房屋其他开支低, 再购买人群量大。

参考文献

[1].李俊天.城中村的改造.科学出版社.2004

[2].王建军.城市村庄改造新探.中国房地信息.2003.12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篇3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年月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

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

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

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

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

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电话移机费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调移机费150元/台×2次=300元,柜机200元/台×2次=400元,窗机100元/台×2次=200元;有线电视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进行补偿;宽带每次720元×2次=144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2、只补偿不安置的户只给以上几项的一次搬迁补偿。

(三)过渡费的补偿

1、具备安置条件的户过渡费标准按每户每月2000元补偿,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共计48000元。在发布搬迁公告后,按时搬迁的一次性支付。进场施工后再拆迁的户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逾期交房按实际逾期以月为单位补发过渡费。

五、拆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1、被拆迁人在从动迁大会宣布的动迁之日起20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三十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三十天以后再搬迁的不再奖励。

2、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日内被拆除户可自行处理旧房,20日后旧房归居委会所有,由集体拆除。

3、回迁楼号的挑选,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凭拆迁办公室出据的拆迁验收合格证顺序号,进行楼栋号和楼层的挑选。

4、过渡期内被拆迁户丧葬事宜一次性补助5000元。

5、本方案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

6、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解决。

城中村拆迁安置反映材料 篇4

反映人:xxxxxxxx 反映事项:

郑州市管城区xxxx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要求:

1、依法责令xxx村城中村拆迁指挥部立即停止非法拆迁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拆迁安置工作;

2、依法责令xxx铺村城中村拆迁指挥部立即停止停水、停电、堵门、断路等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按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的出具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保障每一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事实和理由: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看我的材料。

我们是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xxx村的住户,我们要反映的是在本村拆迁与安置中存在的严重的不公平、不透明、无政策现象、补偿待遇差距悬、暗箱操作、违法停水、停电、堵门、断路、偷拆等问题。我们村民投诉无门,迫于无奈,我们只得向上级领导与部门申诉。恳请上级领导彻底调查,核实真相,监督协调,妥善解决我们反映的问题,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xx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无合法手续,属违法拆迁; 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郑政[2004]35号《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款、拆迁管理第(六)项之规定: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xxxx村改造项目未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城中村改造应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区规划分局和各管委会规划局根据市规划部门的委托,依据已批准的控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定修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区规划分局和各管委会规划局按批准的控规、修规依法核发“一书两证”,并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xx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未依法编制控规和修规,更无“一书两证”,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

二、安置补偿方案程序和内容违法;

关于我们一百余户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村委会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我们一百余户村民没有一户参加此“表决”大会,村委会在利益的驱使下,擅自做出不补偿我们的决定,并将我们列入到“外来户”的行列。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剥夺了我们作为xxxx村合法村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我们有合法的户籍,合法的房屋自建手续等,在法律上我们作为本村村民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认可;我们通过村委会迁入居住xxxx村十几年的时间,完全履行了村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在事实上已经得到村委会和本村原住村民的接纳。因此该补偿方案既程序违法,又内容违法。

另根据《郑州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城中村的拆迁安置方案应载明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xx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仅提供产权调换方式,其内容也不符合规定。

三、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威胁、殴打、谩骂、停水、停电、堵门、断路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2月,管城区政府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成立了xxxx

村城中村拆迁指挥部,管城区xxxx路街道党工委书记xxx任指挥长,从2014年5月15日开始,xxx指挥村长xxx带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殴打、谩骂等行为并采用停水、停电、堵门、断路等手段强迫我们搬迁,现在已经进入三伏天气,因为没有水电,好多村民中暑晕倒住院,每家每户都有老人孩子,天天生活在废墟之中,出入都要翻越重重障碍,逼拆、偷拆每天都在进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也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Xxx村城中村在拆迁和安置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关人得责任。

四、拆迁过程中还存在未签订拆迁协议,强拆、偷拆的行为; 我村村民xxx在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其外出回来却发现住宅已被强制拆除,拆迁指挥部的这种行为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财产受到宪法、基本法的保护,其偷拆强拆的行为轻则违法,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拆迁安置补偿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待遇差距天壤之别。

在此次拆迁中,我们几十户村民被排挤出来,理由是我们属于外来人口,不能和其他村民享受一样的待遇,我们的房子拆除不给予补

偿和安置,只按证外附属物的拆工费给260元/平方。这样的方案我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因为我们当时都是经过村里所有领导的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承诺给我们办理相关证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缴纳相关费用,村里指定地方规划宅基地让我们自己盖房(每户村民2分半地)。我们在这里安家落户,并且我们的户口也都转到了村里,我们把这里当成家,以为我们以后会老死在这块土地上。可十几年过去了,现在要拆迁了,却说我们的宅基地违法了,并且歧视我们说我们是外来户不是村民,不享受任何待遇,以前村里给的承诺现任领导也不认可了。这个结果我们无法接受,这是严重的歧视,其背后是利益的驱使,不但违宪违法,又不符合国家政策。

《宪法》规定人人平等,赋予了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是指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我们不是Xxx村的原住民,但是我们是得到了原村民及村民组织的认可后加入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理应享受本村的村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但同时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Xxx村将村民分为三六九等,称我们几十户是外来户,显然违背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宪、违法和违背政策的事项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理所当然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村规民约等方式来决定。何况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只能依据所征土地和实际人口来加以补偿,而不是通过简单的表决就否定了我们的村民身份,户口本上的户籍信息是我们合法村民身份最直接的依据,任何人剥夺我们的权利,都是对法律的蔑视。

综上,Xxx村在拆迁和安置过程中,一部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无视国家法律和法规,暗箱操作,搞差别待遇,并且违法停水、停电、堵门、断路、偷拆、强拆。我们村民投诉无门,万般无奈,我们只得向上级领导与部门申诉,恳请上级领导全面调查,关注我们广大村民的疾苦,查清真相,并拿出具体解决方案,督处实施,妥善解决我们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反映人:(大家签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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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篇5

一、抓基础,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东柳林、南程庄等4个城中村都成立了以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拆迁工作协调组,下设政策解释、纠纷化解、事实认定、印信管理、帮办服务等五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一名支部成员任组长,全程负责拆迁过程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同时,每村班子成员实行“双包”制度,即支部成员包片,党员包户,动员拆迁,帮解困难。南程庄村支部所有成员3天内全部率先腾房,每人分包5-15户的拆迁任务。“两委”干部在拆迁中,带着感情做工作,儿女结婚登门祝贺,老人过世上门吊唁,家人住院专程看望,帮算账、帮签约、帮找房、帮搬家,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不仅拆掉了房子,更拆出了感情,结下了友谊,收获了群众、干部、领导、开发企业各方满意的丰硕成果。

二、抓关键,发挥支部书记 “领头雁”作用。东柳林村支部书记李华,是经过“两推一选”当选的优秀支部书记,在拆迁工作中,该同志工作主动、方法灵活,“进百家门、解百家事”,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受到全村党员群众的一致好评,被群众公认为“主心骨”和“贴心人”,在拆迁工作中起到了“领头雁”作用。南程庄村支部书记张金亮一人分包了33户的拆迁任务,动员会当天,他就动员3户群众当即签约,用实际行动撕开了城

1中村改造的口子。南程庄村支部副书记李永进面对支部交给的任务,为打开门市房拆迁的僵局,在还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带头把自己的门市房无条件拆迁,让全村群众吃了“定心丸”,在困难面前、在利益面前,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一名基层党员干部的风采。

三、抓典型,发挥党员示范带动作用。在拆迁过程中,村党员干部做到了“带头丈量、带头签约、带头腾房”、努力做到“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办、把小事当大事来办、把份外事当份内事来办”,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每个拆迁村都设立了“拆迁一线争先榜”,建立公开栏,实行比比看,拆迁拆到哪里,党员就出现在哪里。东柳林村党员李天庆,在村拆迁动员后,主动给自己的子女做工作,第一个报名拆迁。南程庄村党员何利明带头丈量自家房屋,带头拆迁,带头做好亲戚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东柳林村老党员李付林,群众威信高,通过耐心说服,使6户“钉子户”签订了协议。

四、抓机制,确保党建活动不断。一是实行党员联系卡制度。将每一名党员的去向、租住地、从业情况、联系方式等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按租住地相近或从业相近等类别,若干名党员中明确1_2名优秀党员(或支部成员)作为党员联系人,具体负责支部安排工作的落实,确保3年回迁过渡期内,支部能找到每名党员,党员都能找到支部,做到组织活动全覆盖,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零掉队。二是抓好党建制度落实。使拆迁后的一系列党务工作、社会问题的解决,有一个固定的活动场所。对列入拆迁范围的活动场所,提前运作活动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对过渡期内暂没有活动场所的,在党员租住较集中的地点租赁活动场所。目前,4个城中村党组织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已在东辛庄村、东风小区成立了临时党支部,并根据党员租住集中的小区设

立3个党小组。三是健全党员管理机制。对居住比较集中的党员,设立党员活动站,由原支部负责管理;对于租住比较分散的党员,在居住地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待回迁后再加入新的社区党支部;对不再回迁的党员,按现居住地转入所在地党支部;对从事相同或相近产业的党员,把支部建在产业链上。确保组织生活不间断、作用发挥不减弱、党员义务能履行、党员权利有保障。四是创新党支部考核办法。针对南程庄、东柳林两个城中村,该县重新设臵支部考核目标体系,使之符合拆迁后新的党务工作需要。特别在对支部书记的管理考核上,重点在管党责任上加大考核力度,教育村支部书记牢牢把党务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

五、抓服务,解决群众所思所盼。一是推行党员帮办服务站制度。拆迁期间,在城中村设立党员帮办服务站,在村民租住相对集中地设立群众事务帮办点。各帮办服务站(点)选聘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党员担任主办员,并根据城中村规模大小和工作量大小,从村级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干部和无职党员中选聘1-3人担任协办员。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服务承诺和帮办党员电话等,为农村群众提供房屋租赁、子女就学、就业介绍、腾房搬家等“一站式”代理服务。截至目前,4个城中村帮办站(点)已为村民办实事165件,解决疑难问题65件。二是开展送温暖活动。对低保户、老弱病残户等弱势群体,及时开展送温暖活动,定期上门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对新出现的12个困难户,及时落实低保、廉租房等帮扶政策。三是及时开展创业、就业培训。从大专院校聘请教授5名,给群众上理财课3次,引导群众把拆迁补偿金用在创业上,用在解决养老等后顾之忧上。

三、拆迁后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难点分析

拆迁工作不仅会改变农民的居住模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还会带来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迫使基层党组织工作重心发生转移,工作方式发生变化。

1、在拆迁过程中,随着原有村庄治理模式的消失,村级组织引领经济发展的职能将逐步弱化,农村党建向社区党建过渡中,党组织保民生、保就业、保稳定的作用被提升。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篇6

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是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属于补偿性质的收入,所以,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都不计算在个人交纳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如市民王女士因城中村改造获得现金补偿8万元,扣除各种保险后,她当月收入为3000元。按我国现行税率计算,王女士当月需要交纳的税款为(80000+3000-2000)*40%-10375=22025元。如果补偿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王女士当月则只需要交纳税款(3000-2000)*10%-25=75元。买安置房超过补偿部分仍要交契税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的,其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据介绍,拆迁户申请新购房屋的契税减免税手续时,要向拆迁地的地税机关提供与实施拆迁的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税务机关按拆迁补偿合同载明的补偿金额确定契税减免金额。

企业搬迁收入部分减免 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这两部分搬迁收入,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重置固定资产,即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用于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在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搬迁收入没有用于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篇7

新华网陕西频道11月6日电(记者陈钢 石志勇)量大面广的城中村改造是许多城市发展面临的一道难题。拥有326个城中村的西安市,近几年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村拆除、安置优先、有形无形改造并重”的原则,形成了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有序促进了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推进。效果良好的这一模式,目前已受到20多个省市相关部门的考察学习。

——西安城中村人口46万

由于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历史原因,西安的城中村数量,在全国副省级以上的城市中属于较多的城市之一。记者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了解到,西安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城六区和4个开发区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城中村共286个,再加上长安、临潼、阎良3个郊区40个城中村,共计326个城中村,人口约46万人,有各类土地21.6万亩。作为改造重点,西安市二环路以内的行政村有72个,涉及农业人口2.5万户、8.98万人,集体土地2.3万亩左右。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贺登峰说,这些城中村,特别是二环以内的72个城中村的基本特征包括:一是耕地极少,许多村子已没有一点耕地,村民几乎无地可耕;

二是地理位置优越,生产经营主要以房屋出租为主,农民以房生财;三是村内公共基础设施薄弱;四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缺位,村庄建设无序发展,违章建筑不少,安全隐患较多;六是大量流动人口涌入,成为社会不良现象的多发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无论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是地缘特征,都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其进行改造势在必行。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自2002年起步,目前已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146个,其中批复改造方案66件,已完成城中村改造整村拆除40个,拆除面积731万平方米,开工建设66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00亿元。根据西安市住宅建设规划,未来4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面积将达到864万平方米,占全市住房供应总量的20%,供应量将超过经济适用房供应规模,成为住房供应的第二大来源。

——出台法规破解城中村改造政策瓶颈

经过几年探索,西安市确定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村拆除、安置优先、有形无形改造并重”的原则,形成了城中村改造的西安模式,引起了国内兄弟城市和国家主管部门关注。截至目前,已有20多个兄弟城市相关部门来西安市考察学习城中村改造模式。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做法,首先是健全机构。城中村改

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西安市委、市政府于2007年8月成立了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列为市政府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属正局级部门。并且由市法制局等部门委托,集中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办公,由此解决了以前多头管理模式下,行政效率低下等各种问题。

贺登峰说,西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特别重视出台改造法规,破解政策瓶颈。由于城中村是新出现的城市化问题,既是行政管理的交错区又是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存在着诸多难点,要使城中村这一城市建设管理的难点变为城市发展的亮点,需要构筑政策平台,有效指导城中村改造工作。为此,西安市相继出台了《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这些基础性政策法规的起草制定,颁布实施,确立了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的框架,为规范实施改造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基本解决了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本着利民益商的原则,西安市按照《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政策的相关规定,一是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房屋城建费用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为城中村改造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是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改造;三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确权方式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集体土地转性问题;四是研究解决了城中村改造用地指标问题,原则上按照西安9个土地级别确定改造用地指标,二级土地按人均用地65平方米控制,从二级开始,每增加一级,用地面积增加3平方米,确保了城中村改造用地,对于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用于政府储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

城中村改造不是简单的拆旧建新,而是在城市统一规划下对存量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其实质是调节政府、村民与房地产开发商三方相互关系,以达到利益均衡的博弈过程。在总结以往城中村“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了切实保护村民利益,防止开发商单纯追求商业利益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西安市从去年7月开始,明确了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贺登峰说,政府主导不是包办代替,而是做到政府应该做的事。西安市要求所有改造项目都要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各区城改办把好开发商准入关,为各村改造准确定位,统一筹划招商,编制规划和改造方案,实施拆迁安置和无形改造工作。扭转了过去“政府拆迁,开发商安置”的老模式的弊端,解决了过去城市拆迁安置经常遗留的各种问题,确保了拆迁和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西安市还拓宽融资方式,由政府牵头,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支持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以满足不同村的实际情况。从2007年至今,西安市仅在东西部投资与贸易洽淡会上就成功签约33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议资金313亿元,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整村拆除是城中村改造的标志,没有整村拆除的项目不算城中村改造。实践证明,整村拆除,砸烂盆盆罐罐,拆除茅茅庵庵,才能有效的解决存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西安市的整村拆除由各区城改办负责,将拆迁和安置方案作为改造的前提条件由市城改办严格审查落实,已取得良好效果。仅今年西安市就已完成30个村的整村拆除。

城中村改造安置比拆迁要难。西安市市长陈宝根认为,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安置回迁“一天不能误,一户不能少”,不能失信于民。根据这一原则,西安市始终把拆迁当做硬任务,把安置当做硬道理,按照安置先行原则,一手抓拆迁,一手抓安置,工作中,在下达方案批复前落实安置用地和资金,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安置资金,做到边拆迁、边规划、及早进行安置楼建设。同时以多种方式拓宽安置建设渠道,切实保障安置楼建设迅速、回迁高效。为防止个别城中村改造项目出现开发商不能及时履约,出现烂尾工程,村民不能及时回迁的现象,西安计划建设4个大型安置小

区,做到安置优先,实现安置回迁双保险。其中西安市近来开发区安排的占地199亩、建设规模达60万平方米的集中安置社区,已经破土动工。

——有形无形并重,确保改造工作到位

西安市对城中村进行的改造,不是简单的拆旧建新,而是有形与无形改造同步推进,实现彻底意义上的城中村改造,有形改造是基础,无形改造是目的。

西安城中村的无形改造是指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经济,撤村建社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通过无形改造彻底消除城中村的“二元”管理体制,使村民纳入到城市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其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得以转变,让广大村民从生活形态到思想意识真正融入到现代城市文明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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