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

2024-06-09

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共8篇)

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 篇1

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

《戒毒条例》已于2011年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6日以国务院第597号令公布,自6月26日起施行。《戒毒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当前禁毒工作中一项紧迫任务,必将推动禁吸戒毒工作全面发展进步,促进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实现我国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为切实做好《戒毒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戒毒条例》的重要意义。《戒毒条例》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配套的重要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建立了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规范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完善了禁吸戒毒工作经费和政策保障机制,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建立。这些工作原则、体制、机制和制度,是对禁毒人民战争成功经验的系统总结,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戒毒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归纳,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禁吸戒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为建立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实施好《戒毒条例》,对于更好地帮助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融入社会,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切实减少毒品需求,从源头上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从根本上压缩毒品消费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禁毒办和相关成员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戒毒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戒毒条例》的热潮,推动禁吸戒毒工作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推动形成禁吸戒毒工作合力。《戒毒条例》最大的特色就是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可操作性强的戒毒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戒毒工作的职责任务,规范了不同戒毒措施的责任主体、执行机构、工作要求和保障机制。各级禁毒办和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我市禁吸戒毒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一要建立健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吸毒人员发现登记、吸毒检测、成瘾认定等相关执法规范,建立健全吸毒人员信息采集、传递、共享、应用、考核等动态管控机制,努力提升发现和管控吸毒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二要建立健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衔接机制。公安、司法部门要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分段执行、衔接配合机制,做好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等工作。三要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禁毒职责,设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吸毒检测、谈心教育、关爱救助等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戒毒领导小组的规划设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努力为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四要建立健全禁吸戒毒工作保障机制。各地禁毒部门要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贯彻实施《戒毒条例》遇到的困难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大经费投入,落实保障措施,探索形成具有徐州特色的禁吸戒毒工作新模式。

三、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着力提高禁吸戒毒工作水平。认真做好《戒毒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戒毒条例》的重要环节。各地禁毒办和相关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戒毒条例》的学习培训,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切实加大禁毒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级禁毒办要将《戒毒条例》纳入执法培训计划,组织公安禁毒、治安、刑侦、监管、法制等警种和基层派出所,通过举办培训班、学法考试等多种形式,对一线执法执勤民警进行《戒毒条例》知识培训,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二要认真做好禁毒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各级卫生、民政、药监等部门要把《戒毒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普法教育范围,通过举办专题报告会、培训班、集中观看《戒毒条例》培训教材光盘等多种形式,逐级分期分批对一线禁毒工作人员开展《戒毒条例》知识轮训,帮助其理解法规精神,掌握戒毒工作方针、政策和主要措施,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三要积极组织禁毒社会力量学习培训。各地公安、司法、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要组织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学习条例全文、举办专题报告会、观看培训教材光盘等方式,帮助禁毒辅助人员掌握戒毒工作流程、规范要求,切实提升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的执行能力和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浓厚的贯彻氛围。各地禁毒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戒毒条例》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戒毒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要广泛组织开展社会面的宣传活动。各地禁毒办和有关单位要把《戒毒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为今年禁毒宣传的重中之重,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资源,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开通微博和发放《戒毒条例》读本、挂图、折页和悬挂过街横幅等形式,重点宣传《戒毒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吸戒毒工作的主要成效以及吸食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抵御毒品的能力。二要广泛组织开展面向吸毒人群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地禁毒办要会同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组织社区民警、禁毒民警、管教民警、禁毒社工以及社区矫治人员,深入社区、拘留所、监狱,采取举办讲座、印发宣传资料、见面谈话、张贴挂图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面向吸毒人员的集中宣传活动,使“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的理念深入人心,使“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加吸毒人员主动戒毒康复意识。三要广泛组织开展面向易涉毒人群的防毒拒毒宣传活动。各地禁毒办要积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戒毒条例》作为正在开展的“不让毒品进校园”集中宣传的重要内容,部署各级各类学校抓住暑假后新学期开学的有利时机,采取举办知识讲座、召开主题班会、举办知识竞赛、悬挂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组织开展《戒毒条例》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防毒、拒毒意识;要会同文化部门,针对歌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特点,采用多种有效途径,加大《戒毒条例》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受教育者真正理解并入脑入心,自觉远离毒品;要积极动员社区民警、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工作力量,深入城镇居民家庭、外来人员用工单位,组织开展面向城镇无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戒毒条例》宣传教育活动,用科学的道理和鲜活的事例,教育他们认清毒品危害,增强抵御毒品侵害能力。

五、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戒毒条例》的组织领导。《戒毒条例》为做好戒毒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各地禁毒办和相关成员单位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戒毒条例》这一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把戒毒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部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加大对戒毒工作的投入,推动禁吸戒毒工作迈出新的步伐。特别是要推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政策、措施,推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组织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以安置就业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戒毒康复模式,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认真落实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加大地方财政对戒毒工作的投入,完善戒毒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帮助戒毒人员戒毒治疗、安置就业、心理康复、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为新的戒毒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 篇2

一、“十二五”期间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

(一) 散装水泥供应量位居全国前列

全省水泥散装量由“十一五”末的8462万吨发展到2015年的9336万吨, 年平均增长1.99%, 位居全国第二。“十二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散装水泥达4.91亿吨, 比“十一五”的4.12亿吨提高了19.17%。

水泥散装率从“十一五”末的57.37%提高到2015年的61.53%, 同比提高了4.16个百分点, 年均提高0.83个百分点。居全国省区第六位, 高出全国平均值3.11个百分点。已经超额完成了国家“十二五”水泥散装率58%的发展目标。

(二) 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显著

“十二五”期间, 散装水泥的使用可节约标准煤1128.12万吨, 减少水泥损失287.24万吨, 减少粉尘排放493.45万吨,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933.14万吨, 减少二氧化硫排放9.59万吨,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综合利用工业废弃物11 724万吨。实现节能减排综合经济效益220.95亿元。

通过发展散装水泥, 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提高了施工效率, 改善了劳动条件, 保护了工人的身心健康,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低碳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 政策法规建设有了新的突破

在《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推动下, 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和支持散装水泥发展, 围绕着政府令的贯彻实施, 积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济南、青岛、淄博和潍坊等16个市以及20个县 (市、区) 出台了有关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等方面的政策。各项配套政策的相继出台, 进一步完善了发展散装水泥政策法规体系, 极大地推动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协调发展。

(四) 散装水泥装备能力显著增强

“十二五”期间, 全省散装水泥发、运、储、用各环节装备能力配套增长。

截止2015年底, 全省拥有散装水泥发放库1441座、中转库35座、固定接收库1305座、专用汽车3469辆、散装水泥罐8366个。综合配套能力由“十一五”末的9500万吨提高到1.2亿吨, 同比提高了26.32%。

预拌混凝土企业发展到972家, 年设计产能达到46 359万立方米, 拥有混凝土搅拌车8213辆、混凝土泵车978辆。年设计产能比“十一五”末的21 600万立方米增加了1.15倍。

“十二五”期间, 我省预拌砂浆的发展从小到大, 截止2015年底, 已经建成预拌砂浆企业158家, 年设计产能达到5773万吨, 比“十一五”末的937万吨增加了5.16倍。拥有干混砂浆运输车303辆, 干混砂浆背罐车36辆, 干混砂浆移动筒仓2565个。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 物流装备体系逐步完善。水泥企业加大了散装水泥库容, 强化均化工艺, 配备了先进无尘装车系统, 散装水泥发放效率和环保效果有了较大的改善。大方量混凝土生产线得到快速发展, 预拌混凝土企业遍布全省所有市县, 并不断向发达乡镇拓展, 混凝土的保供能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在向县级城市发展。

(五) 散装水泥应用程度显著提高

随着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力度的加大, 节能减排意识的增强, 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逐步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建筑工程和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均使用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水泥预制件的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散装水泥应用程度得到显著提高。

1、散装水泥供应量由“十一五”末的8462万吨, 增加到2015年的9336万吨, 应用程度提高了10.33%。

2、预拌混凝土供应量由“十一五”期末的8595万立方米, 增加到2015年的12 315万立方米, 同比增加了43.28%。

累计供应预拌混凝土66 075万立方米, 比“十一五” (25 608万立方米) 增加了1.58倍。

3、预拌砂浆累计供应量达2389万吨, 比“十一五” (165万吨) 增加了13.48倍。随着机械化施工的普及, 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了更好的发挥, 发展前景广阔。

(六) 散装水泥社会知名度显著提高

2012年, 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我省农村推散经验, 在央视新闻报道了“山东送建材下乡, 散装水泥便民利民”的先进经验, 中央电视台的宣传是对全国散装水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 影响面广, 宣传意义深远。

各级散办以“发展散装水泥, 减少粉尘污染”等为主题, 利用电视台、电台、网络、手机公益短信、微信、出租车LED显示屏、报纸、杂志等媒体, 以及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数字电影下乡等方式, 积极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重要意义、先进工作经验。在“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期间, 与节能宣传紧密结合, 全省统一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广泛宣传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创造了良好氛围。

(七) 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显著增强

政府令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用的有效发挥, “十二五”期间全省征收专项资金达7.75亿元, 比“十一五” (3.85亿元) 增加了1.01倍。各级散办认真执行专项资金政策, 对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 及时办理资金返还, “十二五”期间共返还5172万元。

各级散办按照《山东省散装水泥“十二五”规划》目标, 协助财政部门加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投入, 引导、拉动社会资金参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农村散装水泥的发展。“十二五”期间全省用于散装水泥项目的专项资金投入总计11 127万元, 比“十一五”增加了1.78倍。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约159.2亿元, 专项资金的带动比例高达1:143, 政府型基金的宏观调节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八) 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稳步发展

农村推散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以及散办的高度重视, 各地抓住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 学习借鉴章丘、桓台、菏泽和平度等典型经验, 因地制宜, 开展农村推散工作。一是通过散装水泥销售网点, 扩大市场覆盖面, 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量;二是积极推广预拌混凝土, 拓展农村散装水泥市场;三是创新发展, 向农村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不断开创农村推散工作新局面。

2015年, 沂源县散办创新农村推散方法, 结合县政府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 在3个乡镇设立12个预拌砂浆销售网点, 向农民宣传使用预拌砂浆提高建筑质量、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通过试用农民认识到了预拌砂浆的好处, 全年推广使用4000余吨, 预拌砂浆进农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 提出要加大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力度, 争取2016年末全市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57%, 2020年达到65%。同时, 要求各区县根据实际需求, 每个镇每年可新建2~3个预拌砂浆销售点, 力争2020年达到200个, 基本完成预拌砂浆农村销售网络布点工作。

“十二五”期间全省建设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达到1241个, 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8802万吨, 比“十一五”增加了65%;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4247万立方米, 比“十一五”增加了3.86倍;首次在农村推广使用预拌砂浆4000余吨。为农民节省建设成本约13.2亿元。

(九) 城市“禁现”工作有了新突破

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和省经信委《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的推动下, 没有列入国家要求“禁现”的城市也积极出台相关政策, 全省16个地级市和20个县级城市出台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规定, 配合大气污染治理, 各级散办与建设部门联合做好“禁现”工作的督促检查, 加大“禁现”力度, 扩大“禁现”范围。采取有力措施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现”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十) 散装水泥产业转型发展步伐加快

我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散装水泥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在政策支持、技术标准、产业培育、示范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全省累计建设装配式建筑624.2万平方米, 已经具备大规模发展的基础。

2014~2015年, 省财政安排资金7900万元, 支持创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 组织开展两批、17项试点项目建设, 项目规模达80万平方米。2016年, 启动了18项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 预拨省财政奖励资金3158万元, 示范面积88万平方米。试点示范激发了装配式建筑发展活力, 目前, 全省累计建设装配式建筑624.2万平方米。

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先后被批准为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55家企业被列为省级生产基地。万斯达集团既能生产装配化所需的部品, 也能生产制造部品的机械设备。

截至2015年年底, 山东省已有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18家、生产线48条, 年生产能力达480万立方米。

2015年1月, 我省首个装配式公租房——济南港新园公租房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由山东万斯达集团全过程主导设计、构件制造及安装施工, 是我省规模最大、装配化率最高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项目, 装配率达85%。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4.52万平方米。预计2017年上半年交付使用, 届时可提供9栋2017户高层住宅。

济南打响建筑产业化攻坚战。目前已经形成了推进建筑产业化的“一二三四五六”工作思路, 正在积极探索“济南模式”:围绕一个目标, 打造千亿元的产业集群;突出两个重点, 推进项目落实与园区建设;建成长清、章丘、济阳三大产业园区;构建四大服务平台;强化“五化”标准, 即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 完善项目标准化产业链。此外, 济南市为了确保产业化绿色健康发展, 避免“为了产业化而产业化”, 还将建立起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与服务、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建筑部品 (件) 认证管理、科技创新与应用、人员教育与培训六大保障体系, 使当地建筑产业化发展真正做到“量增质更优”。

即墨市万科东郡住宅产业化项目开工建设, 总建筑面积17 009平方米。烟台市首个住宅产业化TUS体系示范工程———嵛景华城48号楼已正式投入使用。威海市《关于加快推进威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意见》出台。国内首家装配式农村住宅产品在日照落户。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分别提出推进建筑 (住宅) 产业现代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

预计到2017年, 全省建筑部品生产线将达到30条, 产能1200万平方米, 建筑产业实现产值260亿元, 形成百亿级产业集群。

我省有水泥制品企业500余家, 其产品有水泥混凝土排水管、压力管、电杆、管桩、预制装配式箱涵、检查井和海绵城市建设用透水砖、透水管等水泥预制件。2015年主要产品产量:水泥混凝土排水管2861.84千米、水泥混凝土压力管1704.77千米, 水泥混凝土电杆73.71万根, 水泥混凝土管桩712.85万米。

未来建设需要大量工厂化生产的水泥制品, 大规模、高质量、多品种的水泥预制件的应用, 进一步延伸了散装水泥使用产业链, 必将带动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变革, 为散装水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十一) 散装水泥统计工作得到加强

按照商务部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对全省80余名财务及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了“全国散装水泥‘三位一体’网上智能直报系统”培训。统计工作者能够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统计工作。同时, 还及时上报《山东省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为分析行业发展存在的差距和趋势, 制定行业发展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省散办以及多个市县连续被评为“全国散装水泥统计先进单位”。

(十二) 为行业发展做好服务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服务行业发展, 组织编制《山东省散装水泥“十二五”规划》;济南大学共同开展了“山东省散装水泥在农村推广和普及的现状与对策研究”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工程应用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等课题。

2014年11月, 省人社厅、省建材协会、省散办和省建材工会共同举办了首届“方达康杯”预拌砂浆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这在全国尚属首创。来自全省70家预拌砂浆企业的134名选手参加了竞赛, 有40名选手获奖。第一名的选手获得“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山东省技术能手”和“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

省散办主办了“2012中国 (山东) 预拌砂浆产业展览会暨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论坛”, 多次组织企业参加了中国散装水泥暨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技术装备及产品展览会和中国散装水泥产业可持续发展论坛。

举办了四期全省预拌砂浆生产和检测技术培训班, 为企业培养技术人才400多人次。青岛、济南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数字化散装水泥管理平台, 进一步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效率。

省散办参与商务部《焊接式散装水泥钢板筒仓》和《螺旋卷边式散装水泥钢板筒仓》《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规范》《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的编制工作。负责完成了《散装水泥行业系列教材——预拌混凝土》的编写任务。

“十二五”期间省散办还荣获“促进全国散装水泥行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单位”“促进行业发展与标准化建设工作优秀单位”“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先进单位”和“省直文明单位”等荣誉。

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 篇3

胡锦涛同志指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最重要的是要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不断探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着眼于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一是明确了依据,规定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来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二是拓展了内容,在强调政治理论培训是重点、必须始终把理论武装作为首要任务的同时,将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由过去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这两类,拓展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五个方面。三是抓住提高能力这个关键,对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作出了新规范。规定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这些方式方法,既有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又有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新鲜经验的总结。通过这些方式方法的综合运用,最终达到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管理,确保干部通过学习培训提高素质能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明确提出了“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的目标要求,并初步构建了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的框架。首先是明确了考核内容。规定要从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个方面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成效进行了解、核实与评价。其次是明确了考核的实施主体。规定应当区分组织调训、干部在职自学、干部自主选学、境外培训这四种培训方式,分别由相应的考核主体实施考核。第三是明确了考核结果的运用。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或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很明显,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这些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使干部的学习培训真正取得实效,干部选调单位、派出单位和培训单位就必须各盡其责、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切实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促使参加培训的干部在加强学习上内有动力、外有压力,内有自觉、外有约束,确保培训工作的秩序和质量。

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 篇4

一、加强思想教育,切实提高监督意识

监督意识,是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维护党规、党纪的自觉性的一种表现。提高监督意识,就是要从历史和现实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教育,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切实解决少数领导干部存在的信念动摇、立场摇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宗旨教育,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对待手中的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党纪教育,通过正面典型激励教育、反面案件警示教育等形式,努力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条例》,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力,在班子内部和领导干部中间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

二、扩大监督范围,切实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一是抓源头,强化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要逐步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形式、责任后果等,建立相应的责任档案,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通过落实选拔任用责任,把靠得住、有本事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二是抓基础,强化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监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对领导干部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通过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切实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抓发展,强化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督促其规范领导行为,抓住发展不放松,努力为人民谋利益。四是抓延伸,强化对领导干部生活的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根据新情况,研究新措施,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领导干部的生活领域,动用家庭和社会的力量,对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进行监督,促使其始终如一地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和各项纪律。

三、突出监督重点,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党内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但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一把手”在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整个班子的运行和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对推进党的事业的发展负有重大的责任。监督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结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在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建设项目安排上,要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反复科学论证,凡盲目决策,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该引咎辞职的一律引咎辞职;在干部任免上要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凡在选人用人方面搞不正之风,在干部推荐、选拔、任用上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一定要从严从重处理;在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方面,要严格进行监督,切实把财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落到实处,凡经经济责任审计或财税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坚决严肃处理。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机制,在配备领导班子时,要采用“掺沙子”的办法,把那些敢于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的干部选拔到领导班子里来,通过合理分权,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科学制衡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

四、抓住监督关键,切实完善落实监督制度

完善落实各项制度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是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届末考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作用。二是坚持述廉、评廉、考廉制度,把领导干部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组织的检查考核和群众的评议,使其廉政情况得到更加全面,更加真实的反映,为升、降、免、诫、惩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三是严格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发现未按规定报告和报告不真实的及时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四是坚持诫免谈话制度,对有反映、有问题的领导干部根据不同对象,由党委、纪委领导分别谈话,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问题。五是建立巡视制度,加大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约力度。

五、明确监督职责,切实理顺监督机制

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 篇5

━━三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是治本,紧抓制度执行是关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党纪依据。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是条例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兑现“打铁还需自身硬”庄严承诺的切实体现。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使问责严起来,才能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拧紧管党治党的责任螺丝。也只有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才能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把责任具体到组织和个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需要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问责才有前提;职责清晰,问责才有依据。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在落小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在抓严抓实中扩大震慑效应,推动形成全党上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生动局面,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自觉担当,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稻草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原则性。当前,还有一些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适应、不习惯,不敢、不愿动真碰硬。有的在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敢亮剑、爱惜羽毛,有的对身边同志存在的问题明明看得很清楚,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况不改变,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就可能打折扣,造成不良后果的,本身就应该被问责。把问责条例落到实处,需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提高认识,切实从思想上构筑起制度的刚性。

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篇6

鄂州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摘要】

鄂州市政府发文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检测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专项整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9〕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保证食品安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习好、宣传好食品安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富有实效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好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卫生、农业、粮食、质监、工商、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落实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行业组织要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好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检测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卫生、农业、粮食、质监、工商、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做好各监管环节的衔接,密切配合,不留监管缝隙和空白。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三、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完善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法制环境。

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高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专项整治工作。通过集中整顿,使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明显加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 篇7

泰安市岱岳区地处山东省中部, 北依省会泉城济南, 南临孔子故里曲阜, 处于“一山一水一圣人”旅游热线中点。全区辖15个乡镇, 2个街道办事处, 700个行政村, 97万人口, 总面积1750km2。全区牛、羊、猪、禽存栏分别为6.76万头、32.2万只、25.7万头和592万只, 年产肉、蛋、奶分别为7.2万t、3.98万t和12万t。近年来, 泰安市岱岳区以现代畜牧业发展为核心, 坚持“政府保密度, 业务部门保质量”两原则, 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科学防控”方针, 在抓好春秋两季集中防疫的同时, 狠抓动态补免, 强化规模饲养日常监管, 搞好检疫监督, 充实物资储备, 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保障了全区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1 统筹“两兼顾”, 实现“双保障”

“两兼顾”是指春秋两季集中防疫与常年补防相兼顾, “双保障”则指保障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泰安市岱岳区为确保免疫率达到100%, 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对畜禽形成有效防护, 坚持春秋集中防疫和常年补防两兼顾, 实现了免疫密度、质量双保障。

1.1 落实责任到人, 确保质量到“针”

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 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

上与病毒做血清中和试验, 康复期血清滴度超过急性期4倍以上者即为阳性。

在本病的诊断中, 应注意与仔猪大肠杆菌病相区别, 仔猪黄痢只发生于新生仔猪, 白痢病发生在10~30日龄仔猪, 是由致病性大肠杆菌所致, 通过细菌学检查和抗生素药物治疗有一定效果, 可以排除。猪流行性腹泻和轮状病毒感染, 这2种病感染率很高, 发病率低, 症状轻缓, 病死率也低, 通过病毒学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可加以区别。

6防制订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书, 区畜牧兽医局与乡镇畜牧兽医站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乡镇街道与管区、村签定了防疫责任书, 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村级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实行领导干部包管区, 管区干部包村, 村干部包户, 将防疫责任落实到场、到户、到人, 确保了乡不漏村, 村不漏户、户不漏禽, 禽不漏针。

1.2 免疫抗体常检测, 防控质量有保证

为做好免疫抗体检测工作, 岱岳区申请承建了农业部动物疫情测报实验室, 实验室面积300m2, 设备齐全, 年可检测畜禽血清3万份。不断提高畜禽抗体抽检率, 根据抗体水平科学评价免疫质量, 并计入乡镇动物疫病防控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规范免疫档案, 实现免疫质量可追溯。制定并实行了严格的免疫制度, 建立健全了各级的免疫档案, 对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场户通过免疫档案可直接追溯到免疫责任人, 及时做好补防, 杜绝了只求密度不问质量现象的发生, 保障了免疫质量。

1.3 广泛开展疫情检测, 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疫点

在对全区17个乡镇 (办事处) 设立调查取样点50多个, 对各种疫病的发生、影响、控制效果进行即时监控、即时检测, 年检测血样3万份, 组织样0.2万份。做到了即时检测, 发

平时注意不从疫区或病猪场引进猪只。据新近报道, 国内某单位研制成功猪传染性胃肠炎冻干苗, 可以试用。当猪群发生本病时, 应立即隔离病猪, 以消毒药对猪舍、环境、用具、运输工具等进行消毒。尚未发病的猪应即隔离到安全地方饲养。本病目前尚无特效药物治疗, 对症治疗可以减轻失水、酸中毒和防止并发细菌感染。对失水过多的病猪, 静脉注射葡萄糖盐水、林格氏液。加强护理, 做好防寒保温, 最好在饮水中加有电解质和营养成分, 停止哺乳或喂料。

生疫情第一时间上报, 第一时间封锁处置, 确保将疫情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1.4 建立考核机制, 调动工作积极性

为调动各级的防控积极性, 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出台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考核办法》, 区畜牧兽医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办法》, 明确了乡镇政府的责任和村级防疫员的权利、义务, 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防疫档案等情况, 依据考核办法对全区663名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了考核, 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误工补贴。对乡镇政府每年按照千分制考核办法, 考核评分, 列出一、二、三等奖在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调动了各级防控工作积极性。

1.5 完善制度, 畅通信息

区疫情指挥部实行24h值班制度, 向社会公开了疫情举报电话, 畅通了信息报送渠道。各乡镇、街道实行零报告、日报告制度, 及时了解辖区内的情况每天下午向区指挥部报情况,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

1.6 保障防控物资, 提高处置能力

在对应急物资普查的基础上, 统筹规划各类应急物资的分类建立了物资储备数据库, 加强了防控物质的动态管理, 对过期失效的物资及时调换充实, 保障了应急物资的数量和质量。

据统计, 全区“十一五”期间全区落实防疫经费900多万元, 免疫家禽6500万只、猪300万头、牛69万头、羊620万只, 确保每年免疫率达100%, 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 落实监管制度, 提高防控能力

2.1 明确监管目标, 落实监管责任

为落实检疫监督责任, 先后4次签订责任书, 与动物产品经营业户、放心肉店签定了《动物产品安全承诺书》, 落实了监管责任, 对全区的30家屠宰加工企业、760个规模饲养场、15个种畜禽场都明确了具体监管责任人, 统一印发了监管记录本, 要求监管人员每周最少监管一次, 并负责所监管饲养场及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 杜绝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交易, 避免了病料传播。区里定期对监管记录进行检查, 对各监管场点暗访, 并公开了监管举报电话, 加强了对监管行为的监督。

2.2 严格证照管理, 促进规范检疫

严格检疫票证的领取、发放、审核、回收制度。检疫收费实行全额管理, 要求检疫人员在检疫工作中实行“一证一据”, 即出具一份检疫证明同时附具一份收费收据, 每月定期审验, 上交用过的检疫票证及收费收据, 杜绝了收费标准不统一、检疫不到位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2.3 严格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程序, 提高规模场防控能力

由区畜牧兽医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发检查组, 对提出申请的规模饲养场进行了检查核实, 经核准后发放, 定期对持证规模场进行抽查, 对不符合核发要求的规模场予以吊销。

3 狠抓检疫监督, 杜绝外疫传入

3.1 实行“产地检疫记录”制度

检疫人员在实施检疫时必须到现场按程序逐项实施检疫, 并将检疫结论逐项填写到《动物产地检疫记录》中。对检疫合格的, 由检疫员、畜主、运输业户在《产地检疫记录》上签字, 检疫人员凭《产地检疫记录》,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3.2 严格了驻厂检疫责任制度

对全区23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7个大型屠宰加工企业派驻检疫员驻厂实施检疫监管, 严格实施了检疫员驻厂检疫制度, 做到有宰必检, 同步检疫。并与每名检疫员签订《屠宰检疫目标管理责任状》。各屠宰加工企业, 依法施行动物凭有效的免疫标识、“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进厂, 凭“准予屠宰通知单”屠宰加工, 动物产品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讫标志出厂上市, 检疫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 完善了检疫办公室建设和检疫设施的投入, 完善了《屠宰检疫记录》等5项工作记录。

3.3 加大了执法行为监督稽查力度

采取定期、不定期对集市、运输环节及检疫人员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了检疫执法人员执法的规范及上市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持证率。

3.4 加大了检疫监督执法力度

在规范的同时, 依法加强了对逃避检疫、无证经营及非法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在办理案件中坚持秉公办事、严格执法, 做到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今年来, 共立案查出逃避检疫等违法案件9起, 教育人员80余人次, 罚款达1万余元。

3.5 建立了畜禽产品储藏冷库监督管理制度。对辖区内

的冷库由市场监管人员负责按照冷库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好入库登记、消毒等工作, 加大了冷库监管力度。

3.6 加强了消毒灭源工作力度

对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加工厂、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市境道口等重点部位和区域, 建立了有效的消毒管理制度, 明确专人监管, 做好消毒灭源记录, 定期消毒和突击消毒相结合, 严格按规程消毒, 1次/d小消毒、每周1次大消毒。

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 篇8

关键词:民行监督;意义;运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功能定位,是各项检察职能的综合和本质特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限。显然,民行检察部门要发挥好权力制约的功能,监督和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和纠正诉讼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严格执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难,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本文就提高民行監督能力谈几点认识。

一、民行监督是全面监督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监督内容,不仅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过程实施监督,也应包括对民行调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依然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更应该尝试用民事手段追缴国有资产流失的资金,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监督的方式,要综合运用民行抗诉和不抗诉、再审建议书、再审案件出庭、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民行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运用对审判人员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民行审判、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行使检察建议权,积极运用支持起诉的形式开展公益诉讼。通过向党委、人大送达抗诉书的形式,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支持,努力提高民行监督的效力。

二、严格执行抗诉的法定条件,注重证据,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是提高民行监督能力的重要保证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是: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上四条是抗诉的法定条件,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以及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不宜抗诉。主要是这两种情形抗诉后,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浪费了诉讼资源和当事人的精力,对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也不好。

在实践工作中,民行抗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审查人民法院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中,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以下三种情况不宜抗诉:①申诉人在原审过程 中非因法定事由未尽举证责任的。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③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因法定事由未提供的新证据的。以上情形不应抗诉的原因是,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是“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那么,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没有充分举证,则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对于基于同一个事实,有两种相反证据的,则要按优势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查,尤其要注意书证是证据之王。

三、正确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把民行监督建立在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和监督手段的理性运用上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作为监督者,检察人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之外,地位是属于申诉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不代表某一方利益,保持中立地位,这是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检察机关针对的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民事争议,是以事实和法律衡量、判断案件,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应该确定以下观点。

(1)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有“主张意识”,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作为监督者,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不能有“代言”意识,要明白,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居于申诉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不代表某一方的利益。

(3)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裁决者,不能有“裁判”意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保障审判权和执行权合法行使的监督,有权启动再审程序,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最终还是由审判机关最后裁决,不应当试图拥有检察监督的最终裁决权。

(4)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调查主体,不能有“调查”意识。民事诉讼最主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显然,举证的责任在主张一方的当事人。作为监督者,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非确有必要,不进行调查。只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调查: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法定情形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④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⑤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5)作为监督者,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和认识上有分歧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注意利益衡量,耐心解释,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防止矛盾激化;对于社会影响大,申诉人态度激烈的案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做好化解工作;当事人在申诉中,有和解可能的,要尽可能促成和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四、积极查办民事行政审判、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是提高民行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可以增加抗诉工作效果,使抗诉与侦查两种法律监督手段形成合力,达到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迅速增多,涉及的企业、地方和个人利益越来越广泛,民事行政诉讼中仍然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已成為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基于上述情况,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明确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和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这是在新形势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新任务,也是遵循司法规律,强化民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整合了民事行政抗诉和查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务犯罪两种监督手段,有利于提高民行检察监督力度,惩治司法腐败,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开展。

笔者认为,认真做好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提高民行监督能力,应注意以下方面。

(1)要处理好抗诉与侦查的关系,要充分利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的有利条件,发现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增强抗诉工作效果,使抗诉与侦查两种法律监督手段形成合力,达到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

(2)要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会办案、办好案,要认真学习侦查知识及相关法律,注意总结侦查实践经验,提高侦查民行诉讼中职务犯罪的意识和水平,增强侦查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切实履行查办民事行政诉讼中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责。

(3)要深入群众,了解民事行政审判、执行中的职务犯罪线索,深入研究民事行政诉讼中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注重侦查对策和谋略。

(4)开展侦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对侦查工作进行科学而严格的管理,加强办案安全,搞好侦查工作的协调配合,执行法律要严,一定要防止借刑事手段解决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问题的发生。

上一篇:温暖的材料作文下一篇:《狐狸和乌鸦》―肉被骗走以后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