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2024-08-29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共12篇)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1

作者: 陈 凤发布时间:2009-05-20 07:55:

32□多数基层法院没有配备专职的司法统计员

□司法统计员缺乏统计操作的业务培训

□司法统计员更替频繁

□司法统计系统本身设计存在的缺陷

□司法统计缺乏规范的检查制度

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司法统计员,经过长期实践、调研发现,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多数基层法院没有配备专职的司法统计员,司法统计员通常身兼数职,难以安心、专心、细心地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导致该项工作质量和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

司法统计员缺乏统计操作的业务培训。一般都是前任司法统计员向新任司法统计员传授自己总结积累的经验,如果前任司法统计员的数据统计不够科学、规范,新任司法统计员很可能会出现同类问题。

司法统计员更替频繁,司法统计的案由归类不统一,随意性大,严重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司法统计的数据录入工作本身很繁琐、易出错,再加上抗诉、重审、再审等案件并非每个月都会有收、结案,因而在司法统计的46张表中,有些表可能一年才要填一次,所以一个新任的司法统计员要完全熟练地掌握司法统计系统,需要大约半年以上的时间,如果司法统计员更替太频繁,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将得不到保证。

司法统计系统本身设计存在的缺陷,致使司法统计数据不够真实。司法统计系统的案由与立案系统案由不完全一致,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可能有的司法统计员会归入表13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有的司法统计员又会归至其他买卖合同纠纷,这就导致同一案由的新收和结案不一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就因有新收而未结案而导致积案,久而久之,将导致司法统计系统数据严重失真。司法统计缺乏规范的检查制度。司法统计结案数据都是由各相关庭室上报至司法统计员,有的案件本来2月份已结案,因为承办人未及时报表,可能拖至12月份才将结案卡报至司法统计员,从而导致各月结案统计出现差异。

为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司法统计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效能作用,笔者建议:基层法院要配备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踏实,且计算机操作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专职司法统计员负责该项工作;上级法院要适时组织基层法院从事司法统计工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2

一、控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基层检察机关的控申工作虽然在不断地规范, 但个别地方其司法行为中的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不同存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服务群众意识淡薄。少数检察人员宗旨意识、群众意识淡薄, 对待来访群众缺乏感情、缺少热情, “冷、硬、 横、推、蛮”等现象时有发生, 导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

( 二) 信访接待不够规范。日常信访接待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存在着不在指定场所接待信访群众、接待人员脱岗、接待人员着装不规范等情况。

( 三) 案件质量效率不高。对待信访案件则是能拖则拖, 不到办案最后期限不办结, 让信访群众反复地跑, 导致案件质效不高。对司法救助案件, 存在着选择性办案, 一定程度上会诱发“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发生。

( 四) 监督制约开展不力。对移送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未能跟踪及时督办、催办, 内部监督制约功能发挥不够, 对信访接待中发现内部不规范司法行为, 怕影响团结, 不能当面明确指出。

( 五) 程序履行不够到位。对信访案件的答复, 不愿意沉下身子, 到群众中去做工作, 而是用电话告知等形式, 代替登门见面, 释法说理不够。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未能与申诉人做到“三见面”, 没有充分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 六) 工作缺乏统筹兼顾。围绕考核指标抓办案, 虽然能够对有考核指标的工作动脑筋、想办法, 但对考核指标以外的工作考虑较少, 因此对控申工作缺乏全局性观念。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除了司法体制等客观因素制约以外, 主要有以下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 一) 学习教育流于形式。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增强本领的自觉性, 对待学习思想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控申检察业务知识不能做到及时学习, 有“临时抱佛脚”的现象, 需要用时, 急拿来“补一补”。

( 二) 宗旨意识未得到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 没有与时俱进地强化群众观念和群众意识, 没有把来访群众当作亲人, 没有把群众来信当作家书, 没有把群众的家事当作家业, 没有在内心深处真正把群众放在最高位置, 没有从思想深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三) 司法理念未得到更新。司法理念陈旧, 秉持严惩犯罪、痛恨犯罪者的报复性刑法理念, 存在着“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 这样的司法理念与当前我国刑法、刑诉法倡导的保障人权、挽救罪犯、修复关系、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相冲突, 势必导致检察人员缺乏规范司法行为的理念。

( 四) 司法素养未得到提升。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法律科班出身人员较少, 且司法水平又良莠不齐, 少数检察人员平时不注重学习, 司法素养不能得到及时提升, 没有树立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意志, 没有养成崇尚法律的价值取向和思维习惯。

( 五) 司法作风未得到加强。少数检察人员工作主动性、开拓性和创新性不够, 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不思进取。有的甚至工作讲条件、要待遇、要职位, 相互攀比, 满足自我, 工作中拈轻怕重, 生活上贪图安逸, 奉献意识不强。

( 六) 机制制度上未得到落实。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建立和完善了各项机制制度, 但是制度的落实还不够到位, 没有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措施来保证。

三、控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的对策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如何规范司法行为,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对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新要求。

( 一) 强化宗旨意识, 努力践行司法为民。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 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践行司法为民, 将群众路线落到实处, 在司法观念上牢记为民宗旨, 在司法过程中落实便民措施, 在司法效果上实现利民目标, 积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对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新要求,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推进规范司法行为。

( 二) 转变司法理念, 树立规范司法意识。理念指导行为, 规范司法行为必须从意识形态的转变做起。要树立平和、理性、规范、文明司法的理念, 唯有平和司法, 才能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信访群众, 耐心解决信访群众的诉求, 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唯有理性司法, 才能保证从案件事实出发, 客观看待案情, 不受感性思维的诱导, 严格遵循法律, 杜绝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违法行为; 唯有文明司法, 才能真正贯彻落实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唯有规范司法, 才能树立程序正义意识, 杜绝程序瑕疵行为。

( 三) 加强学习培训, 提升控申业务能力。采取部门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形式及开展学练赛活动, 广泛学习与控申检察工作相关的各类业务知识, 着力提升专业技能, 以过硬业务提升规范司法行为能力。同时, 通过持续开展整治“四风”活动及学习教育, 不断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以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促进规范司法行为能力。

( 四) 注重办案细节, 提升规范司法行为。从每一个办案细节、每一个诉讼环节、每一次接访做起, 全程、全面去 “随意性”, 重点把关好每一次信访接待、每一份笔录、每一次送达、每一份诉讼材料、每一份文书、每一笔款物、每一册卷宗, 树立程序意识, 以程序公正提升案件质量,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信访接待, 要做到举止文明、言语规范, 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对群众的诉求认真分析理会、扎实办理、耐心答复、定期回访, 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 五) 深化检务公开,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坚守“以公开促公正, 以透明促规范”的理念, 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一是打造检务公开大厅。把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成为集公开、服务、监督、便民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 方便来访群众反映情况。二是推动案件信息公开。按照“依法、便民、及时、规范“的要求, 及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更新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保障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与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检察长接访制度, 畅通群众举报和诉讼渠道, 并将每周接访领导的姓名及每日接访人员在检务公开大厅进行公示, 拓宽接受监督渠道。

( 六) 完善机制制度, 规范司法办案程序。进一步完善受理、审查、分流、初核、答复等各环节规章制度, 落实首办责任制, 健全信访接待、信访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各项办案工作流程图, 健全程序性规定, 明确操作规范, 使控申检察工作每一个司法环节和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 从源头上解决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

四、结语

总之, 掌握接访技巧, 把好涉检信访的第一道关口就显得特别重要。但控申接访工作由于政策性强, 同时面临的情况复杂而且多变, 因此, 应逐渐提升对基层检察干警的综合素养, 改善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3

【关键词】司法统计

一、法院司法统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统计是量化审判信息的主渠道、重要的调研工作,为上级人民法院掌握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情况,从而制定各项决策打下了良好基础。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与不断发展的法院工作要求相比还有不适应、滞后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无非就是报报表,统计统计数据,缺乏利用司法统计决策工作的意识。业务部门存在重审判轻统计的现象,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表现在部门领导对报表工作不闻不问,对统计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按时报表心中无数,对本部门司法统计报表是否准确客观的反应了案件审理、执行状况马马虎虎。二是少数统计员业务素质低的情况长期没有解决。基层法院案件总体数量偏多,发达地区尤其如此,案件数量多与一线审判人员数量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具有法职的审判人员多在审判执行岗位办案,统计人员或是刚刚进入到法院的书记员、法警,或是长期在法院没有法职的人员,审判业务知识匮乏。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就上岗,所得到的报表知识主要来源于原来的统计员“传帮带”,工作随意性较大,而原有的统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传帮带”的过程中难免跑粗,或应付了事。加上有些统计人员身兼数职,承担着业务庭繁重的工作,没有时间精力钻研统计业务知识,这无疑对统计工作雪上加霜。三是统计数据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业务庭不按规定统计数据,漏报、错报时有发生,院司法统计员汇总数据时只能核实是否符合报表要求,与司法统计报表软件设定的内容是否吻合,但对各业务庭的报表数据是否完全真实可靠有时并不掌握,甚至发现了问题也没有认真纠正,影响了司法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四是不注重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开发利用。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只是把司法统计当成一项工作任务来看待,每月数据统计完上报上级法院便完事大吉,忽略了统计工作的“预测”“说话”作用。个别基层法院从院领导到业务庭不看司法统计分析,只注重抓案件审结,有质量、有价值的司法统计分析为数不多。

二、做好司法统计的要点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4

对策建议思考

法院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承载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基层法

院的法官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肩负着更加重要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通

过开展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教育实践活动,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历史原因,在当前经济转型、社会矛盾增多的情况下,法官队伍建设与

审判工作新形势不相适应。

一、目前基层法院法官工作的现状

1、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笔者所在合阳法院现有在编人员X人,法官X名,其中一线法官X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今年

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案件数量更是大幅上升,合阳法院XX年共受理各类案件X件,审执结X件,分别较去年上升约X%和

X%,一线法官年人均审结案件X件左右。

2、法官的工作压力较大。由于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法官不但要在实体上化解矛盾,还要为满足审判管理和司法公开的需要,在案件信息录入、电子卷宗、裁

判文书上网等方面花费大量精力,结案后的后续工作也很多。法官“5+2”、“白加黑”工作模式已成为常态,干警工作压力较大。其它事务性工作也较多。虽然

从上到下,一致要求为审判服务,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并未被普遍认识,实际情况是法官除了审判执行工作之外,经常还要参加其他与审判活动无关的创卫、扶贫等

活动。开庭一般在数个星期前已安排,而其他各类活动大多是临时性居多,经常与安排好的开庭时间相冲突,致使匆匆开庭,或者开庭延期,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影响群众满意度。

3、法官心理负担较重。由于案多人少,法官普遍超负荷工作,不少干警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加之各种责任追究、责任倒查,不少法官面对繁重的工作压力,怕

犯错的思想包袱比较重,甚至产生了“办案越多、失误越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思想;个别法官怕接触矛盾,办案顾虑多,心理压力大,不愿承办矛盾尖

锐的案件或群体性纠纷案件,办案积极性不高。

4、法官断层日益严重。近年来,随着《法官法》的贯彻落实,进入法官序列“门槛”增高,法院进人很难。再则,留人也难。对法官的高要求与基层法院低待遇之间形

成了较大反差,导致人才难引进,也留不住。同时随着一批法官退休,法官人数一直在减少。从笔者所在法院法官队伍年龄结构看,35岁以下占7%,36-50

岁占63%,50岁以上占30%,基本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形年龄结构。再过几年,部分年龄偏大的法官要从审判岗位上退下来,空缺的审判岗位无法

及时补充到位,审判力量青黄不接这一问题势必将影响基层法院发展。

5、职级待遇不能完全落实,影响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目前执行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决定不到位。就笔者所在法院来说,副院长岗位还是副科级,政工科、执行局

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应设置为正科级单位,现均还是副科级单位。基层法庭无级别,庭长按副科级高配。院内其它审判部门及庭长都没有明确职级,由于法院工作的专

业性特点,流动性范围小、机会少,法官的职级晋升相对于党委、人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难得多,许多人在审判一线干了一辈子,临到退休也赶不上一次职级

调整的机会,影响到法官队伍建设的水平。另外,法官的待遇和普通公务员几乎没有区别,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官们的职业荣誉感,影响工作积极性。

6、法官的业务培训不够。基本上以自学为主,上级法院组织学习很少,且多数是要求领导和庭长参加,许多法官参训机会很少。此外,由于审判任务和审判力量的反差,法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难以得到保证。

7、司法环境不容乐观。“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的经典论述说明了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但当前,一些当事人打官司,习惯于拉关系、走后门、有的不惜动用一些社会关系或上级领导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企图使办案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处理,以至于出现了

“案子刚进门,双方都托人”的怪象。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在审判工作中,一旦审判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不一致,法官的辛勤工作常常换来的是被漠视、不理解甚至当事人的人身攻击,法官已成了一个高危、高风险职业。最近,网上热传的十堰法官被刺案件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二、建议和对策

1、充实基层力量,解决法官“断层”问题。在坚持“凡进必考”用人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空编和法院系统增编的办法制定招录计划,面向社会招录一批高层次

法律专业人才。定向招录一些愿意回原籍工作的法律类应届毕业生。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上下级法院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和法官逐级遴选制

度,拓宽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法院队伍渠道。鼓励法院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确保每年有一定比例的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法官队伍储蓄后备人才。

2、提高法官待遇,营造“拴心、留人”机制。基层法官待遇偏低,是当前基层法院难以招录人才、难以留住人才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一要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形

成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单独序列,使他们的待遇和各项保障制度得到真正的提高和完善,使法官树立职业尊荣感,只有这样才能给真正优秀的法官创造一个安心

留人的外部环境。二要提高法官的职级待遇。三要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逐步从行政管理的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官

选拔、考核机制,促进法院的效能建设。四要建立关爱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基层法官减轻心理负荷。

3、强化培训教育,扩大参训范围。针对基层法院经验型法官多而专业型法官少这一特点,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增强培训针对性。同时要充分

兼顾审判任务重、开庭时间限制等客观因素以及培训对象的差异性,结合当前脱产培训班、专题讲座、技能训练等主要培训形式,增加网上讲座、疑难案件研讨、学

术论坛、影像资料播放、交流考察等形式,注重实用性、灵活性和多样化,使更多的法官能接受专业化培训,提升教育培训的效果。

对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思考 篇5

近年来,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与日新月异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及对司法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是重审判(执行)业务,轻视司法统计。司法统计工作在一部分法院还处于“副业”状态,一是某些基层法院领导轻视司法统计工作,认为无非就是报报表,统计统计数据,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利用司法统计决策工作的意识。二是业务庭存在重视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轻视统计的现象。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只要把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抓上去了,司法统计即便不十分精确也无关大局,把数据报上去不出问题就可以。表现在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报表工作不闻不问,对本部门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统计人员是否按时报表心中无数,统计数据出现错误时,则敷衍塞责。由于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这项工作的开展产生被动,造成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员开展工作困难大,在法院所处位置较低,说话没有权威,报表数据要“求人”,甚至出现司法统计员看不起自己职业的问题。

二是部分司法统计人员素质偏低。由于基层法院总体工作量较大,素质较高的干警多数被安排到审判执行工作一线,真正愿意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寥寥无几,而司法统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这项工作比较枯燥、时限性强,因此挑选一个胜任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并非易事。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司法统计员业务素质不高,学历较低,责任心、敬业心不强,不愿意钻研业务。而业务庭的统计员更是存在没人愿意干和流动性较强(少数业务庭的统计员工作不满一年就出现频繁调动),工作不安心,几乎没有经过正式培训就上岗统计的问题。此外,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人员多身兼数职,加上司法统计本身工作量较大,要求较高,工作疲于应付,能静下心来钻研司法统计业务的时间很少,这无疑对司法统计工作是雪上加霜。

三是司法统计数据不准确、填写漏项、报表不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各类司法统计报表有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并能较好的反映一定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全貌,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庭不按照司法统计报表规定的要求统计数据,漏报、错报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院里的司法统计员在汇总数据时或因为疏忽或因为业务方面的原因并不能总是发现错误所在,或者发现问题又不及时纠正,以至上报司法统计报表时出现错误,既影响了司法统计的准确性,也使司法统计的作用大打折扣。个别基层法院由于法庭较多、交通不便等原因司法统计报表有不及时的现象。

四是司法统计数据利用效果不好。一些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数据“开发”没有到位,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不够,很多法院只是把司法统计作为一项工作来完成,忽略了司法统计工作的“预测”作用,统计数据基本处于睡大觉状态。现阶段,一半以上的干警包括司法统计人员不会写、不愿写统计分析,虽然上级法院年年有要求,年年有指标,但多数统计分析质量不高,利用价值不大。以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现状要对司法统计进行更深、更高层次的研究、探讨无论从时间、精力以及业务水平上都存在一定差距。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是一个群体性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不是单靠某个人,更不是司法统计员个人的事,它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逐步改善司法统计工作相对滞后的问题,首先领导要重视,尤其一把手要重视。要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力度,院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业务部门的领导要对本部门司法统计工作质量负全责,并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彻底摆脱重审判(执行)轻统计的思想。要把司法统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工作,对报表认真、及时、准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报表工作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处罚。

二是建章立制、提高司法统计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好的管理办法需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做保障,基层法院之所以出现司法统计报表错误较多,数据不准确的问题,与没有一个完整的规章制度有关。要有借鉴司法统计先进法院的经验和作法为我所用的观念,建立起适合本院的司法统计管理办法。要确实提高司法统计在法院考核工作中的比重,司法统计在法院考核工作中的比重低,会引起人们的普遍不重视,因为这项工作开展的好坏,对全局影响不大,对各基层院年终名次排定影响不大。同时,要切实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地位,有条件的话,最好能配备一名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如果条件不允许,也要少给司法统计员再安排其它工作,使其能少分心,多钻研司法统计业务知识。

三是提高数据成果转化工作。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之所以没有引起领导的足够重视,司法统计数据成果转化工作不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司法统计工作本身就是一项调查研究工作。司法统计指标的设置具有相当大的实用价值,但具体到为领导工作提供决策时需要我们统计员进行“提炼”,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都设有“调解”指标,但要知道某一特定时期的案件调解率,需要统计人员来汇总、计算。统计人员应主动对当月旧存、收案、结案、结案方式、结案标的等数据进行分析,并适时向领导提供,以供领导工作决策时采用。同时,要充分提供司法统计分析刊发的平台,以发挥司法统计为领导决策为审判工作服务的作用。

四是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选配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是“好人不愿意干,赖人干不了”,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人,要切实把那些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肯吃苦、善钻研的干警选配到司法统计岗位上来。要建立起稳定司法统计人员队伍的长效机制,在生活和工作中对司法统计人员多给予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安心工作,体会到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工作的美好前景,愿意从事这项工作。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6

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表现有:

1、直接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无能为力。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3、委托送达。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送达诉讼文书时,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能够及时送达的却拖延送达。所以,造成委托送达周期过长,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4、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一次公告即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经多次送达,从而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最后,不利于操作。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做法,虽简洁、方便、成本低,但因不便于证明人民法院确已送达的事实而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5、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企业传达室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

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一审案件,也直接面对着社会的底层人民,纠纷多、矛盾大。由于基层法院一直注重解决社会的具体纷争,而司法理论工作相对薄弱,对一些因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滞后而造成的矛盾没能深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引起的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导致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的适用遭遇不同程度的尴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采信的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问题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3条第2款

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于庭审前,在其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所导致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使《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制度在具有差异性的不同区域所适用的实际效果表现出更大的差距。在农村地区,虽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做横向比较,则明显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当前,仍有不少农村居民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缺少必要的了解,对什么叫证据、怎样收集、什么时间提交、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等不甚清楚,同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请律师,通常都是两手空空来进行诉讼。他们认为,只要我“有理”,什么时候说出来都一样。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民事案件时,若严格按照《证据规定》来操作。则必然达不到查清事实、正确区分责任、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能出现同样的案情,同样的事实,因不同的人起诉,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也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2、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不统一。法官应当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具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相差甚远,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特别是在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等赔偿案件中,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统一标准,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有些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如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些是因为不同法官的酌定标准不同,如人身损害赔偿里的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离婚案件中小孩的抚养费等标准,都会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是不同的当事人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时相差悬殊。这些都会让当事人很不理解,他们会把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矛盾转嫁到法院,觉得法院不公正,因人而异,继而丧失了对法律,法院的公信力,甚至选择不断的上访和申诉,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3.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适用不统一。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同一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在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形成统一认识。基本相同的案件在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审理,有的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选择适用《合同法》,还有的选择其他部门法,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让当事人很难接受。

(三)司法水平不高

1.办案效率低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必须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审判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社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2.案件质量优劣不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当庭宣判能力,当庭调解能力,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能力有所差异,而这些能力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的高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案件的审理质量不高,导致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破坏了法律的威信,破坏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送达难以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能引用准确的法律规范,致使很多社会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又引发了其他矛盾。

(二)调研工作不够。基层法院的调研工作过于薄弱,没有对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导致审判同实际脱离,不能很好的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

(三)审判力量不足。由于法官审批制度的严格和法院进人渠道的狭窄,致使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基层法院没有自主招录工作人员的权利,加上经费紧张,不能聘用一些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很多庭室没有书记员,甚至连一个合议庭都不能组成,只能相互借用。基层法院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还需投入精力参与送达,调查取证。这就使得法官怠于在制作裁判文书上下过多的功夫,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有限的书记员要参与庭前、庭中、庭后等一系列,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造成审判人员、书记员均感到分身乏术、疲惫不堪,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工作热情,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知识更新不及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法官的既有业务知识已经无法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但法官业务知识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得到提高。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与法官业务知识更新的不及时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显的尤为突出。

(五)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法院的工作也在接受着新的挑战。法院原有的工作机制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的矛盾逐渐显现,例如法官调解率的考核机制在促进调解的同时也带来了个别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率导致案件久调不决。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以上问题长远的根本的方法,应当是努力发展国民经济,消除地区、城乡差异,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但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作到的。所以在不断朝着这方面努力的同时,可采取一些其他措施来弥补现实工作中的不足。

(一)针对送达难问题的措施

1.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军人和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的制度,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使村委会、居委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均成为转交送达的转交主体,以满足对那些生活、工作不规律的当事人的送达需要,改变多次送达而不能的局面。

2.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在报纸和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发布和张贴公告,并不能达到实际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的作用。因为这两种公告方式通常被送达者是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得知的。公告送达的另一作用是将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案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公告送达的案件一经公告,即可达到接受监督的作用,无须再等60日。所以规定公告送达以60日为限,缺乏必要性,可考虑适当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及时的化解社会矛盾。

3.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住所地公告送达的,应引入见证人制度。在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邀请监督员作为公告送达的见证人。

4.建立送达时间告知制度。在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下,若不能当庭宣判,则可在庭审结束时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宣判时间,并明确其不按时到庭即视为宣判和送达的法律后果,并将这一内容记入庭审笔录。在当庭宣判的情形下,可直接告知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和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如此可避免当事人在庭审后因逃避裁判结果而造成的送达难的问题。

(二)针对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措施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对理解和应用上有分歧的问题统一认识。

2.强化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在法院内部以审委会为依托,对于本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类型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定期予以发布,指导本院以后的审判实践活动。

3.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4.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对于在典型案件中出现的模糊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或本院进行指导,以达到同一法律问题在同一地域的统一适用,从而做到同一类型案件在一定地域内的“同案同判”。

(三)针对司法水平不高的对策

1.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关键是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法官的准入制,《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2.在基层法院现有人员基础上实现合理配置。改变基层法院现有的人员配置,将案件的审理变法官单独审判为法官、书记员共同参与,明确分工。法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和制作裁判文书,书记员由聘任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庭审记录,案件庭前准备工作。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7

一、全院清查借(调)档案情况

文峰区法院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共借调未还档案616次1503册,涉及106人,其中,本院干警84人(在职69人,退休或调出12人,已故3人),临时人员16人,检察院2人,中级法院3人,外单位1人。目前,共清理581次1458册,占应还档案的97%。其中,归还后档案室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812册,占归还档案的55.69%,本次清理工作中交档案499册,占归还档案的34.22%,上级法院调取未回档案53次147册,占归还档案的10.08%。尚在清查的35次45册,占应还档案的2.99%。

二、造成档案长期未归还原因

一是档案管理队伍不够稳定,档案管理人员更换频繁。从文峰区法院情况分析,近20年更换了6位档案管理人员,过于频繁的档案员更替,使每个人难以静下心来深入钻研如何长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而且交接手续不够严格细致,交接流于形式,存在漏洞。二是注重档案借出登记,归还档案不注重办理注销手续。三是档案借阅管理不够严格,增加了档案归还工作难度。四是借阅人和借阅档案资料信息填写不详细。五是私下转借现象多,手续较乱。有的档案从档案室借出后,在干警之间、庭室之间、上下级法院间转手达五六次。六是档案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档案重要性意识有待加强。七是归档材料装订不规范,有的没有加封条和盖章,有的订书机装订,有的将归档材料夹在所归档案中。

三、建议和对策

一是严格档案管理,针对这次清查活动发现的问题,结合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修改档案管理制度。二是严格档案借阅审批手续,禁止临时人员借阅。三是严格控制档案外借,能够复印满足工作需要的,不予办理档案外借手续,最大限度减少外借档案带来的不良后果。四是对确需外借档案要严格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外借谁负责的追回制度。五是加大档案管理督查工作力度,明确归还期限,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六是加强档案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干警学习《档案管理法》等相关知识和规定,增强干警的档案责任意识。七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档案管理和借阅不负责任,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等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8

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因此,基层法院应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的助推器。但是,目前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过程中许多法院领导对此项工作注视不够,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只建不用、用而不精的现象,很多法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建设信息系统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落实系统的跟踪运行,使得新系统长期处于半瘫痪甚至完全瘫痪状态,成为了应付检查的花瓶。

2、技术人才短缺。庞大的软硬件环境再加上诸多的应用,要想使整个信息化系统安全、快速运转,必须有强大的网络管理系统和专业的网络管理人员。而现在大多数法院的网络管理人员还不能胜任新系统、新技术的高要求,在系统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技术瓶颈。同时,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还要求网络管理人员懂法,但是目前基层法院普遍缺少这样的复合人才。

3、应用人员水平低。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人,但是目前,法院大部分干警还存在只要懂法、会办案就可以胜任法院工作的思想,普遍缺乏信息技术知识,一些年龄大的干警对新技术存在畏难情绪更懒于学习,导致对信息化软件的应用和熟练程度不能达到熟练运用并服务于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程度。

二、解决信息化建设问题的建议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加快审判方式转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基层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把信息化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广泛宣传动员,逐步把法院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信息化建设上来。

2、增设机构,充实人员。积极与当地政府协调,统筹考虑。增设信息化专门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把信息网络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备纳入各级法院公务员招录计划,专门从事法院信息化工作。

3、强化培训,提高素质。要从法院工作实际出发,加大全员培训力度。通过邀请专业人员来院就案件基础信息录入、流程管理系统控制等与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进行专题授课,使全体干警熟练掌握局域网操作的基本技能、软件使用,努力提高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信息化素质。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9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整治司法作风突出问题,提升我院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推动我院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树立我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根据全国法院和全省法院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部署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我院实施方案如下:

一、督察内容和重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

针对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力、学习研讨不深入、贯彻落实走过场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并严肃处理对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学习不贯彻不落实或者学习贯彻落实消极应付、流于形式,学习没有记录或编造记录。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

针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经营性娱乐场所、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并严肃处理以办公用品采购费、加油费、住宿费等名义套取资金问题,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旅游安排等问题,借道旅游、公车私养等问题。

(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

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问题;在服务群众方面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蛮横、推诿扯皮,以明示、暗示、“拿捏”、刁难等方式向案件当事人索要吃请、财物等问题;在履行职责方面慵懒散松、消极懈怠,办事拖沓,不负责任,该立案的不立案、拖延立案,该执行的不执行、消极执行,办理的案件严重超审限,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等问题。

(四)庭审、诉讼服务不规范问题。

针对庭审中存在的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程序有瑕疵、不按规定录音录像、开庭迟到、酒后开庭、庭上睡觉、庭上接打电话、不按规定着装、粗暴对待当事人等问题,以及诉讼服务中存在的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抽烟、睡觉、闲聊、玩手机、训斥嘲讽来访群众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被当事人、律师或媒体举报曝光,对法院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

(五)日常管理不严格问题。

针对办公秩序混乱、日常考勤不严格、安保工作不负责、财务管理不规范、公车警车管理不严格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安保工作不负责、财务管理不规范和公车警车管理不严格问题。

二、督察方法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督察采取自查自纠与督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时间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

院机关各工作部门、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督察内容,全面查纠本部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并于2018年4月28日前报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监察室认真梳理后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在4月30日前上报中院监察室。

(二)督察检查((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督察组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明查暗访等方式对院机关各工作部门和人民法庭开展专项督察。要认真梳理督察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列出督察发现问题清单。对于专项督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

(三)反馈整改(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

督察组对督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督察对象反馈并督促整改,对于自查自纠、本院督察组和上级法院督察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全面整改,整改情况于8月25日前报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监察室汇总整改情况后,于8月31日前形成整改报告上报中院监察室。

(四)总结通报(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监察室根据院机关各部门、人民法庭自查自纠、督察组督察成果以及上级法院督察反馈的情况,全面梳理本院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司法作风专项督察工作报告,提交院党组研究部署下一步作风建设工作。

三、督察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司法作风专项督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现实需要,也是解决司法作风突出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的现实需要。为了使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清醒认识司法作风问题对我们党和人民法院形象带来的严重损害,院党组决定成立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禄智华同志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人民法庭庭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聂宗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徐逸杰、黎景春、彭纪、王小岚、吴亮、张杨和陈明颖。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确保本次活动胜利完成。

(二)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院机关各部门和人民法庭要务实工作作风,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自查自纠,不留死角全面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安排人员组成督察组,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督察内容和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的督察工作。院机关各部门、人民法庭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主动整改,对督察组监督检查中发现反馈的问题真认账、真反思、真整改。

(三)创新拓展工作方法。

督察组要综合运用查阅信访举报、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调阅庭审、诉讼服务录音录像,走访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实地查看、明查暗访等督察方法,充分运用我院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督察工作。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10

一、人民法院干警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改革策开放负效应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法院干警队伍中与职业道德相悖的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社会上反映强烈。个别干警思想意志颓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端,形象不佳;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这些现象相对而言是发生在少数干警身上,却严重影响了法院干警形象和声誉。削弱了法院干警的战斗力。上述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滞后。长期以来,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体现出来,被看作是一项上级对下级,领导与被领导进行的教育活动,没有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一门管理科学提出来。教育灌输的除了一些马列主义等大道理之外。没有系统的与审判工作联系起来的教育内容。

2、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的目标不明确。在实践中,对法官思想素质方面的要求,没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点。目标不明确,教育培养的活动围绕实用的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的目标有步骤地进行。

3、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在法院基层建设中,职业道德建设年年提,但在实际培养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工作难度大,见效周期长,成果表现不直接,自然难以引起重视。这项工作往往又被认为是属于务虚工作,可抓可不抓,不如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容易抓牢、抓实,出成效,以致于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到一边,即便有计划,也是一纸空文。

4、教育方法不妥当。目前进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只是一味地组织学习理论和制度,受教育者记笔记,在年度考核中只是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定是否达标,令人感到枯躁乏味,以致于大家失去了兴趣。教育过程中还存在“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试图用监督、强制、处理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

二、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沿袭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在制度建设上一直没有摆脱这种模式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够独立,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主要原因有:

1、法院的人、财、物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在监督制度上,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得个人意志,容易引发司法不公;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和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法院物质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场所,审判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离现代化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1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审判机关的授权,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质量、机电设备、房地产、国有资产、有价证券等进行的鉴定和评估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要对技术鉴定的全过程、技术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执业资格、鉴定项目的项目资料及检材、鉴定的方法、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标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审判机关对司法鉴定结果进行质证、认证。

第二条 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是经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全省法院系统的有关司法鉴定事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技术鉴定由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技术单位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派出监督员对技术鉴定的全过程进行合法性监督。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公开制度。

公开的内容包括:技术鉴定单位的名称及资质、鉴定人和监督员的姓名及资料、鉴定日程、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鉴定资料(应当保密的除外)、鉴定所依据的法规和技术规范、鉴定的结果等。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协商一致的,由审判机关直接委托双方当事人选定的技术鉴定单位鉴定。双方当事人对选定技术鉴定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由法院指定的,或因诉讼需要由审判机关依职权决定鉴定的,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凡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委托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鉴定要求,并附鉴定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书。审判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条 对审判机关委托的鉴定,凡鉴定要求明确具体,鉴定资料基本齐全,能够开展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与委托单位签订接受鉴定委托协议书。凡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开展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委托。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和当事人下列事项: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技术鉴定单位、鉴定人、监督员的知情权;申请回避权;查阅、复印鉴定资料权;对鉴定结果的异议权;参加司法鉴定机构召开的当事人会议的权利等。配合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义务;提供鉴定资料的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缴纳鉴定费的义务等。

2.委托人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鉴定资料。

3.鉴定所需的工作时间。

4.鉴定费的费率标准。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不同的鉴定类别,每类确定若干技术鉴定单位,作为选定的技术鉴定单位。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必须经过执业资格审查,采取公开招标、好中选优的方法筛选产生,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每次确定技术鉴定单位时,应当按照鉴定的类别,从若干选定技术鉴定单位中由电脑随机确定。

第九条 对房地产的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对其它鉴定项目则应根据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标的物的现状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因素,选用适当的鉴定方法进行。

第十条 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及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设监督员。监督员应当具备工程师、造价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相应资格,并应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督员的职责是:

1.对技术鉴定单位的资质和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对鉴定项目的项目资料和检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对鉴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审查;

4.对鉴定工作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5.对鉴定人调查、收集鉴定资料和现场勘验进行监督。

6.对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7.发现鉴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权责令选定技术鉴定单位纠正,选定技术鉴定单位拒不纠正的,有权暂停其鉴定工作,并将发现的问题向司法鉴定机构的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人、监督员是一方当事人近亲属或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三条 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完成鉴定工作后,监督员应当写出对技术鉴定工作的监督报告。

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鉴定报告,并应将全套鉴定资料提供给委托单位、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鉴定资料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无异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鉴定书。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或执行听证才能作为证据采信。

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质证或听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具体的异议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鉴定人员应当到庭作证并回答合议庭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鉴定结论经庭审质证或执行听证后,合议庭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部分错、漏,但经修改、补充后可以采信的,应当退回司法鉴定机构并限期修改、补充。原选定技术鉴定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时不得另行收取鉴定费。合议庭认为鉴定结论基本错误,不能采信的,应当退回司法鉴定机构另行鉴定,原选定技术鉴定单位收取的鉴定费应当全额退回。

鉴定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非法鉴定作伪证的,应当追究鉴定人的伪证责任和民事责任。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基本错误,不能采信的,对该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应当停止选定鉴定资格三年。

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部分错误的,应当停止其选定鉴定资格一年。监督员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违纪或犯其他错误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 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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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有内容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建立。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探究基层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剖析其成因,寻找解决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一、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以庄浪法院为例,近几年,特别是2001年以来,全院上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总要求,围绕“公正和效率”的世纪主题,确立了“强化‘三个服务’,即:为辖区经济建设服务、为辖区社会稳定服务、为辖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抓好‘三项中心工作’,即: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建设‘四型机关’,即: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竞争型机关;跨跃‘一个台阶’,即:以‘两庭’建设为代表的基础建设上一个新台阶”的工作思路,努力探索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的客观规律,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基层人民法

院工作的新路子。

(一)搞好“三个服务”,找准工作的着眼点

人民法院如不能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就难以把握住法院工作的对象性和宗旨,一切工作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基于此认识,院领导班子首先提出了法院工作要搞好“三个服务”,即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不能脱离这个中心;为全县社会稳定服务,不能脱离这个大局;为全县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不能脱离这个宗旨。为此,在安排全年工作时,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了这三个方面,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如在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方面,全面贯彻地方党委“三抓”方针,认真审理企业改制、破产和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诉讼案件,并作好这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先后审理了县洛龙公司、县医药公司、县物资公司等企业在改制中出现的欠债案件70件,涉诉标 的130万元。县福利磷肥厂、县塑料厂破产案件2件,涉诉标的530万元。为改制、破产企业及主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5件(次),接待改制企业来访人员96人(次)。注重加强审理各类金融信贷纠纷案件,制裁各类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审理这方面案件385件,为金融部门挽回经济损失159万元,有力的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为社会稳定服务方面,我们除依法从重从快继续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之外,对“三农”案件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先后成功处置了4起群体性诉讼案件,既维护了地方稳定,又赢得了地方党政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在服务辖区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方面,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为农民工开通法律救济的“绿色通道”。仅2004年以来,共审理、执行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83件,执结83件,结案率达100%,为126名农民工追回了近18万元的“血汗钱”,维护了当地百姓的合法权益。

(二)抓好“三项中心工作”,实现良性互动

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三项中心工作”。庄浪法院正是以“三项中心工作”为重心,把握基层法院工作的基本规律,很好地体现了上级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表现最为明显的是:

开展“无瑕疵”办案活动,提高案件效率。2001年10月,以“大立案、精审判、重执行、严监督”为目标,建立了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出台了《繁简分流实施细则》、《案件质量保证体系》、《“一岗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构建了从程序到实体、从立案到结案、从庭长到院长应该把好的“七道”关口(立案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裁判文书制作关、执行关)和“三道”(庭长审查、审监庭评查、院长抽查)质量检测线,从而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据统计,2004年,庄浪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案件1252件,已审结

1209件,审结率为%,均为一次开庭审结,当庭宣判率为82%,各类案件平均审限为 27天,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上诉11件,上诉率仅为%。通过开展“诉讼满意在法院”活动,确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司法爱民、为民、利民、便民、护民有机地融入到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按照最高院提出的23项便民服务措施,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如在法院立案庭、法庭醒目处,张贴了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立案收费标准,以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贴近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也确保了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

坚持现代法治理念,锐意改革创新。2003年7月,推行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办法》,对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庭审环节,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和简易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

60%以上。2004年1月,实行“统一立案、分工协调、合力克难”的大执行格局,确定了以实行执行措施穷尽、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和规范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规范执行法官职业化道德为内容的执行工作目标。2004年执结案件690件,执结率为93%,基本上实现了院党组确定的“旧案平茬、新执行案件达动态良性循环”的目标。2004年6月起,在院长接访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庭长接访日,使各业务庭庭长通过接访日更好地了解信访动向。经不断修改充实,首办责任制在我院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信访流程管理制度。2004年共落实院长接访日59次,落实庭长接访日109次,答复群众咨询问题217件次,其中立案48件,均已处理终结。2004年10月,在落实公开审判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建立排期开庭和排期执行制度。排期开庭和排期执行案件分别占审理和执行案件的85%和79%,有执行内容案件均能在规定期限内移送执行

庭执行。2005年1月,进一步强化了庭前证据交换、限期举证制度,证据庭前交换率占审结民商事案件的75%以上,未出现当事人超期限举证的情况。

以创建“四型”机关为契机,全力加强队伍建设。2001年,庄浪法院结合实际,制定了《2001-2005年学历教育规划》,4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凡能拿到本科学历的,在学费、旅差费、学习时间、晋升职称上一律给予优惠政策,同时采用“送出去、请进来、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先后选派20余人次参加省、市法院举行的各种学习班,先后有30多人参加电大国民教育系列和北大远程“专升本”教育,目前全院本科学历45人,大学学历以上人数占总人数的%。2002年,实行了《审判长选任办法实施细则》,对审判长选任的条件和程序、职权和责任、管理监督做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的考核,使遴选上来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优秀法官有了权力也有了责任,有了荣誉也有了约束,全院已有23名审判长,占

审判员总人数的%,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审判长队伍已成为审判的“中流砥柱”。2004年初,庄浪法院提出了创建“四型”机关的口号,建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创建方案,以开展多种活动为载体,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先后完成了司法公正、审判方式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等7个综合调研报告,有3篇调研或理论文章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有关我院建设方面的好做法、典型事例被省市报刊报道5篇,县电视台新闻栏目报道8次,《庄浪法院信息》被市中院采用转发6篇,对法院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宣传和推动,发挥了积极效应。今年10月,由院机关创办的包括“优秀论文、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和两庭建设”等内容,真实反映“四型”机关创建成果的综合性刊物《历程》已正式出版。为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院党组按照《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开展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原有任用干部论资排辈的

做法,推荐任用干部注重德、能、勤、绩,侧重年轻化。通过民意测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等严格的程序,2002年至今,已有6名年轻工作人员经党组推荐,组织部门批准任命为副科级审判员,有8名工作人员担任庭室负责人。

庄浪法院历经集中教育大检查、“争创人民满意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好法官”、“一教育三整顿”、“司法公正树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锤炼,“法官课堂”、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选和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的开展,平均年龄40岁,%以上大学学历的法官群体,以“争做职业道德高尚法官”的誓言,以承诺不图恩惠,出警不辞辛苦,执行不畏险阻,办案不屈权贵的执法精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用血肉之躯维护和悍卫了法制的权威,使现代化法官形象矗立。

(三)跨跃“一个台阶”,筑牢法制根基

2003年,庄浪法院党组审时度势,提出“以‘两庭’建设为代表的基础建设上一个新台阶”的奋斗目标,及时召开班子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审判庭立项报告》和《人民法庭建设规划》。这一点,与最高法院2004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基层建设会议的宗旨不谋而和。经过前期不懈努力,审判庭建设项目于2003年7月由国家计委批准为国债项目,2003年9月市计委下达了投资计划,批复建筑总面积4000平方米,总投资450万元,同年9月开工建设,现已建成3620平方米的审判综合楼和380平方米的大审判法庭,工程全面竣工。2005年,《人民法庭建设规划》批复后,我院又抢抓时机,最短时间内与法庭所在乡镇协调完成了选址、征地工作,按照法庭三年规划要求,今年新建的两所法庭已全面完工,2007年,五所法庭将全部新建完成。庄浪法院“两庭”建设在短短几年时间的飞跃,迎来了庄浪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有:

(一)“执行难”已成为社会问题。执行工作在法院业务工作中可谓半壁天下有其一。从近几年情况分析来看,审判这块工作无论是审判质量还是效率,都有了极大提高,如果有问题也是极个别的问题,这可以从上面阐述中得到证实。现在的情况是判调之后的权益实现率即执结率却不能令人满意。如庄浪法院近几年案件的执结率实实在在挤掉水分后徘徊在70%左右,但剩下30%执行不了的案件,往往当事人反映较大,这类案件被申请执行人大多涉及政府职能机关和基层政权机关,已成久拖未执的老大难案件。这些案件不执行,影响的是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常此下去,诚信政府难以打造,诚信社会更难以建立,其后果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缺乏后劲机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关键在人,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保障有力的法官队伍,这是不成问题的。但目前的情况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受地区差异较大、利益分配不均等因素的影响,现有法官队伍面临着青黄不接的严重局面,其原因是参加司法考试过关的,外面的人员不想到法院,大多去了律师事务所,法院内部考上的又都转行从事了其它工作,造成了优秀法官流失。这种情况持之下去,再加上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案件总量的增大,现有法官队伍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法院也就很难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三)历史包袱沉重,经费保障困难。历年来,在法院两庭建设方面,由于政府投资较少甚至未投资,各地基层法院大多自筹资金搞两庭建设,结果欠了很多债,因为单靠财政下拔少得可怜的包干经费和法院自己收取的有限的诉讼费,只能勉强维持审判工作和司法行

政工作的正常运转,再从这部分经费中拿出资金搞两庭建设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基层法院大多靠欠债盖法庭盖审判庭,债务多年得不到偿还,包工头以及民工意见较大,这种情形如不想办法解决,直接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

三、应采取的对策

构建和谐社会,对于执政党来说,关键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而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要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以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

会提供司法保障,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必不可少:

一是强化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稳、准、狠”地打击危害群众安全的各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那些在全县重点项目施工过程中,挑起事端、聚众闹事,故意破坏、扰乱正常施工生产秩序的组织者、策划

者予以重点打击,在刑法量刑幅度内,从重惩处,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绝不心慈手软,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二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引发的纠纷案件,在平等保护同时,做到“四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审结、优先执行,为外商在庄浪创业创造良好地法制环境。

三是创新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构建执行工作运行新机制。我们必须探索执行方法,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房产、交通、土地等部门的协调,规范资产权属转移工作,尝试建立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构筑执行过程公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财政审计、公开曝光、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等相关机制、制度,努力提高执行效率。特别是通过政府支持、人大监督,敦促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作为被申请人案件的尽快履行,打造政府诚信形象,为构建和谐

社会带好头、当好表率。

四是坚持专项治理活动,积极解决和预防各种纠纷。积极参与全县普法、综合治理活动,抓住一个时期影响社会治安、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采取宣传政策法律,指导调处纠纷、协助建章立制,帮助完善合同,审判处理案件等系统工作的方法,加以及时解决。工作重点是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把全县重点项目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工程进程中的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是坚持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大力推行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公开审务,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通过以案讲法、就地开庭、深入机关、学校、企业、农村形式,全方位宣传与公民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学法、守法意识,做到正确行使权利,不忘履行义务。

六是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妥善处理

各种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努力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思想工作,做到服判、息诉,息事宁人,案结事了,取得良好地社会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七是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解决法官队伍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官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司法审判整体水平的提高。坚持把司法为民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决法官“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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