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房屋租赁合同

2024-05-15

宁波房屋租赁合同(共8篇)

宁波房屋租赁合同 篇1

乙方:万远清

根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其位于骆驼南一西路398号,1幢,1层,第1间。出租给乙方使用,包括约定场地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等配套设施。

乙方自愿承租上述场地,并充分了解租用区域的相关规定,乙方所租经营场地的经营用途:沙县小吃。乙方不得擅自变用途,否则视为违约。

二、租用时间:租用期限以年限计算,从7月1日至6月30日止。

三、费用及缴款形式,租金两年不变,租金付款方式为每一年支付一次,乙方必须按时全额交纳租金,逾期未交即视作违约,合同签订之日即支付保证金两仟元整,租期满后,乙方在不损坏场地设施、设备的前提下,并结清所有相应交纳款项,保证金无息退还。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后,若乙方有拖欠租金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应缴款的10%计算),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乙方应及时被足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租金支付时间和金额:

207月1日前交26000元

7月1日前交27300元

7月1日前交30098.25元

四、租用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园区及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宁波房屋租赁合同 篇2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宁波房屋租赁合同 篇3

融资租赁是啥意思?一位业内人士说,通常融资租赁有两种模式:“直销”和“回租”。

“直销模式”:比如企业要买一千万元的设备,但缺钱。可以找到融资租赁公司,由后者出钱买设备,再分期按三年或者五年,将设备租给企业。企业付租金,直到足够支付本金,再将设备的产权转给企业。

“回租模式”:是说企业原本就有设备,比如船舶。需要资金,企业可以将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租给企业。这就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前不久,宁波市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到会者每人领到一份《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份材料共列七条,主旨是鼓励宁波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说白了,这就体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想方设法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邵明辉说。他是宁波国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来自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的数据,去年年底开始,有关船务纠纷、船舶拍卖的案件上升很快。今年1至5月的收案量,已经超过了去年的总和。有一组数据特别惊人,去年5月,与船舶相关的案件为13件;今年5月,数字达到惊人的108件。

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与船务公司老板融资难有关。

宁波市政府金融办工作人员说,《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就是要“推一把”宁波的融资租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与实力雄厚的银行相比,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优势?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负责人总结了三点:融资租赁不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转化成现金;还款方式更灵活。“一年期银行贷款,到时间就得一次性还清;如果是融资租赁,可以按三年、五年甚至八年分期付款。”

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公司很常见。在宁波,融资租赁公司虽然不是新生事物,但行业发展非常缓慢。

“不会太多。”宁波市金融办一位工作人员说,由于没有进行系统摸底,具体数字不好说。据他了解,海曙、鄞州、梅山岛,都已经至少各有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行业发展会更快。”宁波市金融办工作人员说,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宁波有基础。宁波民间资金多,但投资难;中小企业多,但融资难。“而目前想通过扩大信贷空间手段为中小企业融资,已经很难了。”今年4月末,宁波银行业各项存、贷比,已经达到100.2%,出现“存贷倒挂”。

位于鄞州的宁波国骅融资租赁公司,开业近3年了,至今已与超过50家企业有业务往来,涉及资金约3亿元。

国骅集团副总裁邵明辉说,希望扶持政策能来得更快更猛烈些。“租赁公司的钱,靠股东筹集和银行融资。但因为行业发展慢,不少银行甚至不熟悉融资租赁公司的模式。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找银行融资,比传统企业麻烦得多。”

《征求意见稿》透露,为扶持融资租赁机构,宁波将出台相应政策。

“简单来说,就是用退税、免税等多种形式,给企业补贴。”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徐帮辉说,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样,具体到各区的补助,也会有不同。

宁波房屋租赁合同 篇4

【标题】《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宁波市房屋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07/01 【实施日期】200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甬房(2001)88号 【题注】 【正文】

《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条例》正确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装修申请审批权规定如下:

(一)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若装修申请项目涉及到拆改房屋承重墙体、梁、柱、板及超标准增大楼面荷载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由市三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申请书转送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下属的房管所(站)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住宅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

(三)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在受理装修申请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申请书转交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

(四)装修工程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须到城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涉及改变房屋外形的,申请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修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还需提供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4.拟装修的房屋确需拆改承重结构的,还需提供设计单位的装修设计加固方案;

5.拟装修的房屋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拟装修的房屋为非住宅的,还需提供白蚁防治合同。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申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载明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装修时间规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受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装修申请后,应按规定核对申请项目是否需要出具设计单位加固方案,是否需要房屋安全鉴定,是否需要白蚁防治。凡需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答复

对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批准,核发装修批准单或书面同意申请人的装修申请;对不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对情况较复杂的装修工程,应当到现场勘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四)装修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装修完毕。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装修时间的,应向批准单位提出申请。

(五)验收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应当通知批准单位,批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赴现场验收。验收后对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验收存档;不符合装修规定的,按《条例》的相应规定作出处理。

四、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管理时,应当签订装修管理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双方的职责。

(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装修管理委托中的基本职责:

1.房管所(站)每月应至少一次督促、检查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装修管理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应至少一次督促、检查辖区内各房管所(站)的装修管理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

2.负责审批物业管理公司转交的装修申请,并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告知审批意见;

3.负责对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内违法装修行为的执法工作;

4.负责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内装修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物业管理公司在装修日常管理委托中的基本职责:

1.受理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装修申请,并及时转交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对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已作出的审批意见,及时转告申请人;

2.对下述第九项的简单装修项目可予以当场同意;

3.负责建立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范围内房屋的装修管理档案;

4.负责向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宣传装修管理政策;

5.负责对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范围内的房屋装修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装修行为,应立即发放停工通知书,并上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

6.配合做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

7.配合做好装修管理中的执法工作。

五、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白蚁防治机构在住宅小区依法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应组织人员现场办公,时间不少于3天。

六、房屋装修中白蚁预防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有关资料向当地白蚁防治部门提出申请。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市白蚁防治所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房屋装修申请表;

2.房屋装修各层平面图;

3.房屋装修设计详细说明和设计图纸。

(二)受理及交费

白蚁防治部门接到申请后,房屋装修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防费用测算;2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防费用测算;1000平方米以上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防费用测算。并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收取白蚁预防费。

(三)预防

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后,白蚁防治部门到现场勘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按装修进度,在将实施每个装修环节时提前2个工作日与白蚁防治部门联系,以便及时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七、下列项目严禁批准:

(一)拆改承重梁、柱和基础结构。属于厂房技改和危房加固项目,可按下述第八项的第(一)分项处理原则进行审批;

(二)拆除承重墙体;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掘洞。同时严禁在悬挑阳台的挑梁部位砌墙(加固需要时允许基础至顶层砌墙加固);

(五)在楼面板上砌墙(轻质隔墙除外);

(六)拆除砖混结构房屋的窗间墙或底层窗下墙(包括在外墙开门洞);

(七)厨房间改为卫生间、卫生间改为厨房间以及把其他使用功能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

(八)拆改排水总管、排污总管、煤气管道、烟道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九)封闭侵占楼梯间、走廊等房屋共用部位;

(十)其他严重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八、可以批准项目:

(一)下列装修申请项目,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应由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加固方案,可予批准:

1.在承重内墙上开挖宽度不大于900毫米(且宽度不超过承重墙长度的三分之一)、高度不大于2400毫米的门洞。洞口至少离开阴角370毫米,同轴线上下承重墙的开洞位置必须对齐,一道承重内墙最多只能有一个门洞;

2.超标准增大楼面荷载;

3.在屋面加设发射塔、广告牌等物体;

4.改变房屋内部设计使用功能;

5.在今后管理实践中,确需再加以明确的其他行为。

设计单位提供的装修加固设计方案应具有计算书、图纸、设计人员签名及设计单位盖章等资料。

(二)下列装修申请项目,视情况作出批准:

1.在非承重墙上开挖宽度不大于900毫米(且宽度不超过非承重墙长度的二分之一)、高度不大于2500毫米的门洞。洞口至少离开阴角250毫米,一道非承重墙上最多只能有一个门洞;

2.厨房间和卫生间之间厚度小于1/2(含1/2)砖隔墙,如果上面设承重梁的,可以拆改,但不得移位重砌;

3.非承重墙上的门移位(原门堵实);

4.调换门窗;

5.改装户表内自来水管道。

九、下列装修申请项目,可予同意:

(一)在室内进行粉刷、油漆和喷涂;

(二)装钉护壁板、粘贴墙纸、贴瓷砖、墙面砖;

(三)铺木地板、块料面层(但荷载不得超标)、吊平顶;

(四)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匣;

(五)安装浴缸、更换卫生洁具、铺设灶台、在墙上挖掘手纸洞、肥皂洞和脱排器孔;

(六)增设搁板和橱;

(七)墙上钻空调器洞、排烟孔(但不能影响小区外立面的统一和邻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

(八)其他不改变房屋结构、不损坏房屋设施的零星装饰。

十、二手房屋装修时,房屋原装修行为已拆改墙体、承重结构和开挖门洞的,申请时涉及拆改墙体、承重结构和新挖门洞的装修行为一律不予批准。

十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装修行为已严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应立即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加固,并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十二、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因违法装修而导致结构安全隐患的公共营业场所,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联系,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该房屋消除安全隐患之前,暂停营业。

十三、因房屋装修而拆改墙体、梁、柱和设施、设备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作相应赔偿,赔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在物价部门未作出规定之前,套用现行《浙江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十四、房屋装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应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与公安部门联系,建议公安部门制止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学习、休闲的装修行为。

第二部分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一、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接受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委托鉴定。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鉴定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接受属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房屋委托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须具有《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向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颁发《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地政府同意设立鉴定机构的批文;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4名以上具有《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上岗证》的鉴定人员;

(五)必要的鉴定仪器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房屋安全鉴定人员须具有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上岗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2名(含)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程序:

(一)受理委托: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规定受理鉴定申请,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鉴定人员赴现场查勘测试。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立即安排鉴定。

(二)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收集和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等对鉴定房屋的影响,并对现状做好记录。

(三)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测试,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并记录各种测试数据。

(四)鉴定评级:对调查、勘测、试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确定其危险等级。

(五)处理建议:在现场勘察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

(六)出具报告: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签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概况;

(二)现场检测结果;

(三)现场查勘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复核计算结果;

(五)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六)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七)鉴定人员、审核人、审定人签名。

六、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原房屋设计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原设计规定。

(二)原房屋设计中未明确规定的,在国家未作出相应规定之前,可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的有关民用建筑主体结构建筑耐久年限。

七、对使用五年未作鉴定的房屋中“五年”时间的计算规则界定如下:

1.房屋依法交付使用后,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自依法交付之日起计算;

2.房屋依法交付使用后,中途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之日起计算。

八、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以幢为单位进行鉴定。因房屋装修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可以针对装修人申请的装修范围内的结构和安全鉴定。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应说明本鉴定的具体范围,综合房屋的现状和装修行为对房屋结构的影响程度,并对鉴定范围内的房屋结构鉴定评级。鉴定费按鉴定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计算收费。

九、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向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鉴定机构的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鉴定机构的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联系,建议在危险房屋解除危险前暂停营业。

第三部分 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一、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大检查,并在5月中旬之前完成。检查工作可突出重点、分阶段进行。

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按“谁产权、谁自查”的原则进行:

(一)房屋为国家直管公房的,由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

(二)房屋为非国家直管公房的,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督促产权人或产权单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的自查工作。

对自查中发现有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二、各房管所(站)应对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检查情况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房屋建造的原始资料、房屋的建造年份、房屋的面积、结构类型、使用情况及维修历史资料等。

三、对于发现险情的房屋,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督促、追踪制度,经督促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对险情仍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可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危险房屋均为直管公房的(含直管公房房改房),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宁波存量房买卖合同 篇5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适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 【 】 ”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含多选),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添加注明。

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签订本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备案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材料。

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合同编号号码应当相连。

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宁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篇6

转让方:(甲方)

住所:

受让方:(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宁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年月日在宁波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宁波有限公司%的股权共万元出资额,以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 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宁波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 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 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宁波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宁波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宁波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 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一份,宁波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年月日

租赁合同期权问题研究 篇7

一、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其一, 隐式期权。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在租赁结束时, 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新的合同, 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一些学者认为, 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构成了隐式期权, 应纳入对租赁期的考虑;同时指出, 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届满时重新谈判, 与其在租赁市场上拥有续租的合同期权是相似的。如果仅仅只考虑合同期权, 拥有隐式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的租赁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 有合同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租赁期时可以包括续订期。也有部分学者指出, 有延长租赁期权利的承租人的合同立场, 与没有这种权利的承租人是不同的。因此, 其不赞成在租赁市场中将有续租期权的承租人与没有相同权利的承租人置于同一经济立场。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的期权 (合同期权) 对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 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合同期权。

其二, 期权租赁的确认。如果一项租赁给予承租人延长租赁期的期权, 承租人将有在可续订期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但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这样做。例如, 承租人签订一项5年期的租赁合同, 包含延长3年租赁期的期权。在这个租赁中, 承租人根据合同可以租赁5年, 但有可以继续使用3年的期权。这个租赁与8年期且在第5年终止合约的租赁经济形式相同。而在之前的讨论中, 理事会初步决定对租赁合同不采用组合的确认方法, 而是采用确认单个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因此, 尽管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合同都符合资产的定义, 理事会仍然决定不根据资产使用权分别确认。类似地, 在租赁合同的组合方法下, 在可选期内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但是, 理事会初步决定采用确认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方法, 租赁合同引起的单项负债 (租金支付义务) 应包含可续订期的租赁付款额。对于包含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 理事会考虑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1)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来解决; (2)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采用确认的方法来解决——即选择一个可能的租赁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通过计量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对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来解决。

[例1]一台租赁期为10年 (初级阶段) 的机器。租赁合同中包括承租人可以另外租赁该机器5年的权利 (第二阶段) 。初级阶段和第二阶段每年的租金为100万元。承租人决定有80%的可能性会选择在第二阶段继续使用该机器。忽略贴现的影响, 计算结果的期望值, 承租人应确认的租金支付义务为1400万元 (20%×100×10+80%×100×15) 。出租人移交机器给承租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将引起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基于确认的目的, 没有必要具体指明租赁期是10年还是15年。租金支付义务已经产生, 且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没有导致对续订权的单独确认。然而, 续订权及其将被行使的可能性包含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中。因此, 可以说这种方法比方法 (2) 更好地反应了期权的存在。然而, 可靠地预测执行新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此外, 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时没有反映可能的结果。在例1中, 承租人确认的租赁付款额为1400万元, 符合租赁期为14年的情况。然而, 例1中的租赁期仅仅可能是10年或者15年, 不可能是14年。

二是通过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的方法, 那么在例1中, 无论该租赁期事实上是10年还是15年, 在会计处理时直接确认为10年期或15年期租金支付义务的租赁资产。出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给承租人是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在这种方法下, 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将通过确认来解决。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10年的租赁期, 那么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将不包括承租人行使续订权的可能性。同样地, 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租赁期为15年, 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包含承租人将行使续订权的假设。这种方法考虑了对作为不确定问题的续订权的估价, 该不确定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实的义务。换句话说, 承租人是拥有10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0年租金, 还是获得15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5年的租金呢?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 租赁期一旦确定, 期权的存在会被有效地忽略 (除非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如果确定例1中的租赁期为10年, 在计量租赁支付义务时第二阶段的续订权将被忽略。相反, 如果租赁期确定为15年, 将忽略10年租赁的可能性。

理事会通过对两种方法的评估, 初步决定采用方法 (2) , 关于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确认的方法解决, 且承租人应该对具体的租赁期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例1中为10年或15年) 。理事会指出, 这个方法避免了方法 (1) 中的许多计量困难, 更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 应该对确认类型进行额外披露, 以便使用者能够区分包含期权和不包含期权的租赁。此外, 针对该方法忽略期权存在的担心, 可以通过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来解决。

其三, 租赁期的确定。理事会考虑了三种方法来确定具体的租赁期。一是概率临界点法。概率临界点法是指承租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决定租赁期是否包含续订期。在这种方法下, 如果承租人将在续订期执行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可能性大于规定的概率临界点, 续订期就应该包括在租赁期中。这种方法与现行会计准则中的方法相似, 但有学者批评这种方法使用明显的界限测试来确定租赁期。在现行准则中, 通常将租赁期是否包括续订期作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理事会讨论使用不同的概率临界点来确定租赁期, 包括:基本确定、合理确定、不太确定。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会计人员非常熟悉、便于操作, 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不存在概念上完全正确的概率极限值, 采用任何一个概率临界点都是比较随意的;部分学者认为确定概率临界点体现了一项规则, 而不是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二是租赁期的定性评估。承租人对租赁期进行定性评价, 是根据会计人员的判断, 在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基础上确定实质的租赁期。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会计人员便于操作。尤其是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估计将使用租赁资产多长时间, 并且可通过预算或其他内部目的来评估租赁期;避免了随着概率临界点产生的明确的界限。然而, 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将降低不同主体的可比性, 相似主体的相似的租赁业务可能确认的租赁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应对如何定性评估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三是最有可能的租赁期。该方法要求承租人根据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来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根据定性评估方法, 承租人将根据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来确定租赁期。然而, 在最有可能租赁期的方法下, 承租人被明确要求确定出最有可能的结果。

[例2]承租人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房地产租赁。在第一个5年结束时, 承租人有权根据市场租金率 (续约时) 续约5年 (在第10年末、15年末和20年末时承租人拥有同样的期权) 。承租人认为对房地产等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期是10年。因此, 租赁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的概率分别为10%、30%、15%、20%和25%。

该案例是一个相对成熟的企业, 具有新领域扩张的经验 (例如一个成功的连锁餐厅) 。这个假定反映了一个事实, 承租人普遍需要多余5年的时间在这个领域建立投资。然而, 还存在承租人愿意承担不延期的费用这种可能性。考虑到租赁资产改良, 管理层分析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10年 (即为最有可能的租赁期) 。因此, 在这种方法下, 承租人将决定租赁期为10年。理事会通过对三种方法的讨论, 初步决定采用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法来确定租赁期, 认为该方法可以避免其他方法存在的问题。但这一方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 就是不能反映以下两者 (举例说明) 的区别: (1) 为期5年的租赁, 享有3年延长期权且该期权很可能被执行。 (2) 为期8年的租赁。这两种租赁下, 承租人都将确认8年的租金支付义务。然而, 在5年的期权租赁中, 承租人可以避免第二阶段的租金支付。因此, 很多学者不赞成这一方法, 认为只有通过对续约期权定价来吸引承租人选择续签, 否则承租人将会选择最短的期间来确定其租金支付义务。

二、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与一些金融期权差异很大 (例如买进或卖出外币的期权、买进或卖出股权的工具) 。承租人是否行使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取决于一些因素, 而不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因此影响租赁期的因素概括如下: (1) 合同因素, 可能影响承租人是否选择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明确的合同条款, 如, 任意第二阶段的租金水平 (折扣、贴现率、市场或固定利率) ;任何担保余值的存在及其数额;任何终止罚则及其数额;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返还租赁资产或返还到合同指定的位置产生的费用等。 (2) 非合同财务因素, 决定延长或终止租赁的财务因素 (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 , 如, 由于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存在, 承租人如果终止或者放弃延长期权将会遭受损失;非合同重置费用;生产成本损失;税务后果;采购替代项目成本等。 (3) 商业因素, 可能影响租赁资产的非财务商业因素, 如:资产的属性 (核心或非核心, 专业或非专业, 允许竞争者使用租赁资产的意愿) ;资产定位;行业惯例等。 (4) 承租人的特定因素, 承租人的具体考虑, 如承租人的意图, 过去的做法等。理事会初步决定在确定租赁期时, 应该考虑合同因素、非合同因素以及商业因素, 而承租人的意图和过去的做法将不予考虑。

三、租赁期重估

现行会计准则不要求将租赁对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影响进行重估, 除非达到了特定的条件 (如租赁期改变) 。因此, 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通常不随着租赁期的改变而调整。例3体现了在延长期权行使前, 不需要在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对租赁结果进行重估。在租赁开始时, 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5年。一旦行使延长期权, 承租人要确认新的资产使用权和相应的义务。

[例3]假设初始不可撤销租赁期为5年, 第二阶段续订期为3年;年租金是100万元, 期末付款;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10%;在初始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是在预计租赁期内, 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贴现得到的现值, 资产使用权等于租金支付义务。在后续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预计租赁期内摊销, 资产使用权在预计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承租人不能在5年期结束前行使续约权。在第5年末, 承租人行使续约权。在行使该期权时, 承租人将根据修订后的租金支付义务 (249万元) 的租赁剩余支付额, 调整资产使用权。表1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部分。

例4说明了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影响进行重估。最初确定的最有可能租赁期为8年, 通常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租赁期重估, 会造成承租人确认一项收益。

[例4]提前终止租赁无需重估。除了例3的假设之外, 假设在租赁成立时确定最有可能的租赁期为8年, 在第5年末, 延长租赁的期权没有行使。表2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相关部分。

提前终止确认的增益是49万元, 反映了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小于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 这是因为资产折旧的速度快于负债摊销的速度。

由于承租人在每个报告日对租赁期重新估计可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信息, 因而建立在数年前假设的基础上估计的租赁期可能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然而, 要求重估租赁期对报表编制者来说很可能更加复杂且成本更高。理事会初步决定在每个报告日, 根据新的事实或情况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四、购买期权租赁

购买期权给予承租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后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这项期权的执行价格可能是折扣价、公允价值或者固定价格。购买期权可以视作续约期权的最大值。提供购买期权与在租赁资产经济寿命内提供续约期权没有差别。因此, 理事会认为购买期权的会计处理与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购买期权不应确认为单独的资产;在确定租金支付义务时, 承租人必须决定是否将行使购买期权。如果承租人决定将行使购买期权, 租金支付义务将包括期权执行价格;租赁期的确定将基于承租人最有可能决定的结果;在确定最有可能结果时, 承租人将考虑合同、非合同和商业因素;在每个报告日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由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引起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将导致资产使用权账面价值的改变。在讨论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时, 一些学者反对理事会对该期权拟议的方法, 认为包含购买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的贴现值可能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因此, 包含溢价以及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贴现值将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反对者认为, 只有购买期权定价对执行期权产生重大诱因时, 租金支付义务中才能包含期权执行价格, 这与他们处理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租赁》准则的修改过程中, IASB和FASB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期权问题, 对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租赁期的重估和购买期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初步结论, 为我国租赁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方向, 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实施, 还有待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也将是未来两个理事会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房屋租赁合同税金由谁缴纳 篇8

去年底,我租了幢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拟的,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我从没想过自己租房子还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就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找房东收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房东却找到我,他说这笔税金按合同应由我缴纳。请问,这样合法吗?

黑龙江鸡西李明伟

李明伟: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业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能否对债务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

周律师:

我单位和某化工厂一直有业务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前年我单位向该厂供应原材料100吨,价值80多万元,当时因该厂流动资金紧张,他们未付现金而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自去年底以来,由于市场疲软加上管理不善,该厂全面停产,面临破产边缘,因外欠太多,该厂的厂房、设备、土地都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除此之外已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但他们的注册商标在国内是知名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我厂能否请求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岳西胡毛锋

胡毛锋:

你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商标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它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知名商标,其往往存在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对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依法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没有破产我还能否实现债权

张律师: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主,与某国有企业一直有业务往来。历年来,该企业欠我的货款累计4万余元。我一直主张权利,该企业均以经营不善为托辞,对债务一拖再拖。今年初,我得知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消息,马上向法院申请了债权。债权人会议开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为零而未得到通过。后来,法院裁定支持了分配方案。都说“债务必须清偿”,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我是否还能实现债权,恳请答复。

湖南长沙王雨飞

王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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