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2015年员工退出岗位管理办法

2024-07-17

中国石油2015年员工退出岗位管理办法(精选2篇)

中国石油2015年员工退出岗位管理办法 篇1

第二章 员工退出岗位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退出岗位员工,是指各运输大队、配送中心、汽车修理厂等主要生产单位和机关后勤单位,因年龄、身体或技能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要求,需要退出原岗位的合同化员工。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岗位:

(一)因工致残、且伤残等级为5-6级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华北运输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精神病患者)的。

(三)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或确诊,不适宜继续在岗工作的。

(四)连续两个考核不合格的。

(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其他确需退出岗位的(因工致残7-10级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华北运输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化员工)。

第六条 在职科级干部,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高级技师、技能专家的员工,原则上不属于退出岗位范围。

第三章 退出后转岗安置与分流

第七条 员工退出岗位后,可以按照规定条件,通过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内部待岗等方式进行分流安置。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一)工作时间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

(二)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6级伤残 的。

(三)工作时间满20年,且因病或非因工受伤,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九条 退出岗位人员,转岗安置确有困难、又不符合退养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离岗歇业制度:

(一)连续工作时间满20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的。

(二)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员委会鉴定,伤残等级7级及以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华北运输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条 员工退出岗位后转岗安置有困难,又不符合提前退休、内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条件的,应实行内部待岗制度:

(一)待岗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待岗时间一般控制在2年以内。

(三)待岗期间员工可以参加新岗位、新业务知识岗位培训。

(四)待岗期间员工可以参加单位内部岗位竞聘。待岗期满后仍未实现转岗安置或分流的,经人事科批准,可适当延长待岗时间。

第四章 员工退出岗位后的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员工退出岗位后的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离岗退养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离岗退养生活费按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工龄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100%计发。

(二)离岗歇业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领取离岗歇业生活费。离岗歇业生活费按以下办法确定:

1.工作时间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80%计发。

2.工作时间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70%计发。

工龄津贴、保留津贴按100%计发。

保留津贴是指原统一执行的项目现已停止执行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仍在部分员工中保留的津补贴项目,包括:三费(交通费、书报费、卫生费)、回民伙食补助。

(三)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领取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按以下办法确定:

1.待岗培训期间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85%计发。

2.待岗培训期满后,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60%计发。

工龄津贴、保留津贴按100%计发。

(四)员工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均按相关政策执行。

(五)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员工可按规定参加公司统一的工资标准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标准作为计发生活费的基数。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不参加岗位(技)工资考核晋档。

第五章 员工退出岗位的操作程序及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退出岗位的操作程序

(一)由符合退出岗位条件的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员工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申请表》,交所在科级单位人事员或机关科室长。

(二)员工所在科级单位正职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报华北运输公司人事科。

对于应先补充后退出的岗位,各单位、各部门应提前做好相关岗位的人员调整补充工作,确保退出人员能及时退出、工作不受影响。

(三)人事科统一汇总复核申请退出岗位员工信息、签署意见后,报送华北运输公司经理签字批准。

(四)员工在经理批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签订协议,于协议生效之日离开工作岗位。

(五)本办法为一次性政策,经上级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离岗退出人员的管理

(一)离岗歇业时间为5年。离岗歇业期满后,如原所在科级单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继续实行离岗歇业;达到离岗退养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离岗退养。

待岗期间达到离岗退养或离岗歇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离岗退养或离岗歇业。

(二)员工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离岗歇业协议、待岗协议。

(三)当离岗员工出现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时,应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四)离岗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发生活费。

(五)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生活费纳入各单位工资总额管理。

(六)员工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由退出时所在科级单位负责管理。

(七)离岗退养员工不再安排上岗工作。第十四条 有关要求及政策说明。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员工退出岗位工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二)在实施员工退出岗位工作过程中,各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保证员工退出工作有序、稳妥、规范、顺利的实施。

(三)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采取有效的方法,坚持不懈的抓好岗位考核工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和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员工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员工在岗履职能力,充分调动员工生产工作积极性。

(四)继续完善内部薪酬激励机制,结合不同岗位或生产特点采取有效分配形式,坚持个人收入与岗位履职情况或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克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努力实现“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

(五)本管理办法中年龄和工作年限按周年的计算,凡在当年内已达到规定年龄、工作年限条件的员工均视为符合条件。

中国石油2015年员工退出岗位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理顺和规范员工岗位退出管理制度,支撑各级企业定岗定编、竞争上岗工作的开展,盘活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满足公司全业务经营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岗位退出方式

第二条 员工岗位退出包括协议离岗,内部退养,待岗培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第三条 协议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在岗(含待岗培训)员工,经员工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提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办理协议离岗手续。

第四条 内部退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五条 待岗培训:在机构调整、竞争上岗和绩效考核等过程中被落聘、末位淘汰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不能及时重新上岗的,各单位应对其实行待岗培训。

第六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的员工,各单位应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退出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协议离岗相关政策规定:

1、协议离岗员工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离岗协议,离岗协议期限在五年以上或至办理退休时间。协议离岗员工无需上班,比照内部退养员工管理,按在岗员工进行相关报表统计。

2、员工离岗协议到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等相关手续,不续签要求重新上岗的,各单位应安排其竞聘上岗,竞聘上岗位的员工,其薪酬福利待遇按所聘岗位规定标准执行,竞聘不上岗位的,按待岗培训处理;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协议离岗的员工,满足内部退养政策条件时,经本人申请,各单位可视本单位人工成本预算承受能力等情况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3、员工协议离岗期间,各单位不得再安排上岗或返聘,个人从事其他工作发生的劳动争议、经济纠纷、人身伤害等情况,相关责任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单位不予承担。

第八条 内部退养政策严格按照湖南电信【2000】司字第54号文件、湖南电信司字【2000】27号和司字【2002】45号传真电报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待岗培训期限为三个月,待岗培训期满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纳入待岗培训安排的员工,必须与在岗员工一样正常上班并服从单位相关安排。员工待岗培训期间,符合协议离岗或内部退养政策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协议离岗或内部退养手续。

第十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终止其劳动合同。

2、上一绩效考评“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员工,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各单位必须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或者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但未到期的,各单位可主动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其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待岗培训期满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

4、员工有以下重大过错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必须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需员工本人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其中各市州分公司、专业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后备领导人员、县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高级专家、专家、省级及以上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等须报省分公司审定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6、其他因特殊要求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个案,员工本人应向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省分公司审定。

第四章岗位退出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协议离岗员工待遇:

1、对协议离岗员工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费标准为其办理协议离岗时岗位工资的100%;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月,按月与生活费同步发放。协议离岗期间,比照内部退养员工标准同步调增协议离岗员工生活费标准。续签离岗协议的,协议离岗期间相关待遇连续计算。协议离岗生活费与生活补助费之和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2、其他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和退休待遇比照内部退养员工标准执行,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按其本人上月均收入计算。

4、对协议离岗的特殊个案,经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可不发放生活费、生活补助费和其他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缴纳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内部退养员工待遇严格按照湖南电信【2000】司字第54号文件、湖南电信司字【2000】27号和司字【2002】45号传真电报相关规定执行。2000年以后从外单位调入电信企业工作的员工,其退养生活费标准计算方法由省分公司另行明确。

第十三条 员工待岗培训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岗生活费。其他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与同岗位等级

在岗员工相关政策一致。

第十四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相关待遇:

1、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公司按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补偿年限

补偿标准: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等。

补偿年限: 200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补偿年限=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200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补偿年限=2008年1月1日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中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则补偿标准为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计算方法同上,但最高不超过12年。

2、对于公司主动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可根据情况在上述法定经济补偿额度的1-1.2倍范围内给予经济补偿。

3、对于因员工重大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法不给予经济补偿。

4、对于因特殊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标准另行确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州分公司、专业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员工的岗位退出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以市州分公司本部(专业分公司)和县(市)分公司为单位,统一组织管理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的培训、临时性工作任务安排和重新上岗核准等相关事宜。待岗培训应包括员工综合素质和能力培训和相关专业培训等。

第十七条 员工协议离岗、内部退养的,各单位应在其办理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人员名单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合同制员工(A、B类员工)。第十九条 协议离岗、内部退养以及原已办理离岗自谋职业、离岗代办电信业务的员工,不得从业于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若有违反,经所在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必须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原已办理离岗自谋职业、离岗代办电信业务的员工,协议期内,严格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得办理协议离岗或内部退养手续;协议期满后不续签的,各单位应安排其竞聘上岗。竞聘上岗位的,其薪酬福利待遇按所聘岗位规定标准执行;竞聘不上岗位的,按待岗培训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集团公司政策调整,以集团公司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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