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25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1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促进我行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制定,如有变化则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业务介绍

三、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非居民个人”。

四、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分为“跨境汇入业务”和“跨境汇出业务”。

五、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仅限于经常项目汇款业务,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个人,其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六、我行辖内支行网点凡符合以下条件都可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

(一)具备跨境人民币汇款功能;

(二)配备“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系统”(人民银行为满足商业银行对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的查询、录入、采集和统计监测等管理需要,特别研发的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系统”);

(三)能够满足RCPMIS数据报送和国际收支申报要求。

第三章 汇款额度

七、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业务遵循单日限额管理原则:

(一)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

[2005]359号)规定的标准,即香港居民向境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汇款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澳门居民向境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汇款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

(二)香港、澳门地区向境内非同名账户的人民币汇款以及境外其余地区向境内的人民币汇款,境内收款人实行每人每天8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八、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业务遵循限额管理原则,境内付款人实行每人每年30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九、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额度根据收款人/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其中:

(一)境内居民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须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境外其他地区居民须提供护照。

第四章 业务处理

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款项解付处理流程:

(一)登录 “个人系统”,根据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查询收款人当日可汇入额度,收款人在“个人系统”中的可汇入额度查询结果应留底备查。

(二)对于在收款人当日可收款额度内的人民币汇款,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完成后予以直接入账或解付。

(三)对于超出收款人当日可收款额度内的人民币汇款,超额部分可作原路退回。

十一、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款处理流程:

(一)登录

“个人系统”查询付款人可汇出额度,付款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以供我行查询汇出额度,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在“个人系统”中的可汇出

额度查询结果应留底备查。如付款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留

底备查。

(二)对于在付款人可付款额度内的人民币汇款,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完成后根据付款人提交的汇款申请书予以直接汇出。

(三)境内居民个人跨境汇出款项超过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办理,并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

1、自费出境留学学费或生活费:本人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2、境外就医:本人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医院收费证明;

3、境外培训:本人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4、交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国际组织交费通知;

5、境外咨询: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

6、境外邮购:广告或订单等收费凭证;

7、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8、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内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9、遗产继承支出: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10、保险支出: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境外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11、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支出: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注册证明、协议或合同;

12、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支出:协议或合同、发票;

13、劳务报酬:雇佣合同、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

14、旅游、探亲:本人有效签证(或签注)、费用证明;

15、其它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审核同意的汇出款项,须提交相关的真实交易背景材料。

(四)境外非居民个人跨境汇出款超过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办理,并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

1、境外汇入未使用的人民币作原路退回:人民币账户收支情况证明;

2、境内取得的自有房产出租收入:自有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产出租合同、完税证明。

3、境内取得其他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有交易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完税证明。

(五)当发生银行退款(即付款人通过我行汇出的人民币资金,由于对方账号或汇路等原因未入账,被境外收款银行直接退回境内)时,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为付款人恢复已扣减汇出额度。银行退款只能在原汇出款10天内办理,且只能办理一次,银行退款的关键要素(收款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必须与原汇出款一致,退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原汇出金额。对于银行退款业务及对应汇出款业务都不纳个人业务量的统计范围(差额部分除外)。第五章 管理要求

十二、办理业务后,应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和RCPMIS数据报送工作,其中RCPMIS数据报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境内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须逐笔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但报送信息前无需向人行申请RCPMIS激活居民信息。

(二)对于境外非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无须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仅需报送境外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我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报送)。

十三、经办行受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应在相关资料原件上加注汇款金额,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要求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3年备查。

十四、境外非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款不得用于投资国内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五、各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个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及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可疑和大额交易信息。

十六、各行应建立合规检查制度,定期对业务经办网点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防控操作风险和政策风险。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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