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2024-05-24

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精选8篇)

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1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金融和经济良性互动,使各金融部门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金融业在全县经济工作中的作用,我县金融工作的发展思路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巩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成果,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高度重视和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完善政策性金融业务,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断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为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做好金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金融业发展,维护金融业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帮助协调解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金融部门要主动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状况,有效融入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大信贷对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结合徐水实际,正确处理好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行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工作;积极支持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运用好信贷手段支持贫困地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通过深化改革,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各银行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筹措信贷资金,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确保信贷计划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徐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2007年全县金融机构有效资金投入纯增应达到5亿元以上,其中:工行纯增1500万元、建行纯增7050万元、农行纯增546万元、农发行纯增 3040万元、中行纯增995万元、联社纯增36000万元、邮政储蓄纯增669万元。年内成立四维投资中心,争取省开行、国家农发行政策性贷款不少于2 亿元。

三、积极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抓住深化改革的机遇,积极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用好、用活、用足有关政策,解决历史包袱,优化资产质量,促进自身发展和地方企业的发展。工商、公安、审计、税务、法院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正常的核销呆坏账工作。积极支持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的 2 资产处置工作,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快资产处置步伐。

四、加强和推动银政合作、银企合作建设

继续丰富和发展政府与银行合作的范围和内容,积极发展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合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积极推介优质项目,搭建并完善政府融资信用平台,争取每年融资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认真组织好既定项目的实施工作,尽快发挥项目效益;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储备工 作,争取银行更多的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解决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确定一批重点服务联系的骨干企业,为重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要选择市场信誉好、产品销售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在融资、企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加强服务;要支持一批重点企业搞好技术改造,增加企业技改投入,促进企业发展;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流动资金的信贷投入。企业要加强同金融机构的联系,强化经营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要信守合同,积极偿还贷款,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五、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壮大地方金融实力

继续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体制和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建立起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抵御风险、自我发展和参与竞争的能力。突出抓好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加大对小城镇建设、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水平。按照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人民的要求,增加改革力度,增强投融资能力。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好社会投资。

六、加快保险业发展

重视和发挥保险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加快保险业发展。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业发展,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的发展格局。使保险经营更加集约化,市场竞争更加规范,保险产品更加丰富,保险功能更加强大,保险覆盖率更加扩大,核心竞争力、渗透力显著增强,保险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更加紧密。保险业要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积极推广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责任保险;稳步开展企业年金、补充养老和健康保险业务,为城镇职工提供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服务,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积极推进农村种养业保险、农民养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各项涉农保险业务试点工作,加大保险服务“三 4 农”的力度;加快农业保险试点和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步伐,推动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

七、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工作,落实责任,健全协作机制,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确保一方金融稳健运行。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领导,督促地方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强化监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风险报告制度和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银行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降低银行案件发案率。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与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融业风险的监测,密切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沟通及时、反应迅速、配合密切、步调一致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努力把徐水建成金融运行安全示范区。

八、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一要进一步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及各行业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 5 题,从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入手,加强诚信建设。开展创建“守信用讲诚信企业”活动,由人民银行牵头,经贸、税务、工商、银行监管部门以及银行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办法,在全县公布一批“诚实守信企业”,树立典型。要发挥金融部门在优化金融信用环境中的主导作用,对金融环境好、信誉高的乡镇和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二要积极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由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银行、监察部门、银行监管部门以及各银行机构制定可行的清收方案,有效解决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问题;三要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要全面掌握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的情况,实施有效监控。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落实好银行债权,坚决制止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加大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四要规范各类涉贷中介收费,发改局、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等涉贷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适当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取缔超范围、超标准、不合理收费,降低贷款成本。

九、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县政府将加强对金融工作的支持、协调、服务。各经济综合部门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联系,研究协调解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促进我县金融业发展。各银行机构也要积极主动与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县金融办要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确保完成信贷目标的奖惩措施

为增强金融机构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县政府将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即奖励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县政府将对各金融机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队,对完成任务目标,且完成比排前三名的,进行表彰奖励。各金融机构完成任务情况将和服务满意率一起作为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

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2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 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 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创造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环境, 以高于GDP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约3至4个百分点的增长幅度作为2009年货币供应总量目标, 争取全年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17%左右。密切监测流动性总量及分布变化, 适当调减公开市场操作力度, 停发3年期央行票据, 降低1年期和3个月期央行票据发行频率。根据国内外形势适时适度调整货币政策操作。

(二) 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 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 力争2008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4万亿元以上。

(三) 发挥市场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 提高经济自我调节能力。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 改进贴现利率形成机制, 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增强汇率弹性, 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 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四) 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 增加扶贫贴息贷款投放规模。探索发展大学毕业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 适当控制对一般加工业的贷款, 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五)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全面清理银行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 根据当前特殊时期需要, 对《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适当调整。

(六)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七)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将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适用范围, 扩大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允许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八) 加大对产业转移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 探索多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发放人民币贷款, 支持国内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

(九) 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 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 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 发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 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基础上, 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

(十) 落实和出台有关信贷政策措施, 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加大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十一) 采取有效措施, 稳定股票市场运行, 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 适时推出创业板, 逐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 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减少审批环节, 提升市场效率, 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十二) 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 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 尽快推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钢材、稻谷等商品期货新品种。

(十三) 扩大债券发行规模, 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积极鼓励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研究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完善债券市场发行规则与监管标准。

四、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 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

(十四) 积极发展“三农”保险, 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稳步发展与住房、汽车消费等相关的保险。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 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做好灾后重建保险服务, 支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 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争, 支持出口贸易。

(十五) 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 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 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 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十六)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 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推动健康保险发展, 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 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创新融资方式,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七) 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 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十八) 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 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债券市场避险功能, 稳步推进债券市场交易工具和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十九) 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 特别是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 落实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 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 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

(二十一) 创新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在进一步规范发展信贷资产重组、转让市场的基础上, 允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发展以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等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适度分散信贷风险。

六、改进外汇管理, 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 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 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 简化手续, 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 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 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 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为25%。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 缩短审批时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 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 降低对外经济活动的汇率风险。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 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三) 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 提高支付清算效率, 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增强现金供应的前瞻性, 科学组织发行基金调拨, 确保现金供应。配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财政补助资金范围, 实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 确保各项财政支出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位。优化进出口产品退税的国库业务流程, 提高退税资金到账速度。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信用评级, 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

(二十四) 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 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 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二十五) 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 加快审核进度, 提高审核效率, 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 防止信贷收缩。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对农户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实施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二十六)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调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增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部门, 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的外汇资金需求, 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

九、深化金融改革, 加强风险管理, 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七) 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监测及应对工作机制。密切监测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态, 研究风险的可能传播途径, 及时对危机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估。高度关注国内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金融机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变化。必要时启动应对预案, 包括特别流动性支持、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对银行负债业务进行担保等, 确保金融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八)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 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 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二十九)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各项改革, 完善公司治理, 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理顺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正确处理好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在经济下行时避免盲目惜贷。切实提高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 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3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肖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4

济稳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泰安经济稳健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泰安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支持泰安经济稳健发展的意见

为落实好中央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推动泰安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1、重点保证中央和地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需求。积极关注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沟通协商,高效、扎实地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进度,对京沪高铁泰安段、东(都)平(邑)铁路、聊泰铁路、104国道改线、济南至泰安轻轨、京杭运河东平段、宁磁快速通道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满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

2、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煤炭工业、汽车工业、输变电设备工业、非金属新材料工业、化工工业、食品工业、纺织服装工业、新能源产业八大优势产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强银企沟通,搞好项目对接评估,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确保骨干企业贷款规模不减少,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有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不断档,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产业结构升级和行业振兴发展。

3、加大县域经济支持力度。按照 “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要求,各大型银行分行要积极采取机构升格、人员调配和提高信贷授权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县域分支机构的支持力度;泰山银行要继续向县域延伸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存贷比,加大对县域小企业、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邮政储蓄银行要在扎实推进改革的基础上,加大对县域经济资金回补力度。

4、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支农方式,做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林权抵押、质押贷款、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民工返乡补贴、农村青年创业补贴等金融服务工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确保涉农信贷投入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水平。中国农业银行要以“三农”事业部改革为契机,探索完善服务“三农”的有效模式和途径,确保今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长水平。邮政储蓄银行要在总结经验和建立专业化队伍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开办小额信贷业务的网点范围和业务量。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5、努力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小企业贷款管理“六项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设立灵活多样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部门或柜台。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与服务机制。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打造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特色支行”和“专营支行”,覆盖面在3-5年内力争达到60%以上。推进银、担、企合作,积极创建中小企业“一站式”融资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完成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年增长不低于30%的目标。

6、强化就业民生工程服务。切实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就业人群的金融支持帮扶工作。鼓励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7、支持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繁荣发展。大力支持旅游大项目建设和重点旅游设施工程建设,促进全市旅游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继续支持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等传统服务业发展的同时,重点围绕现代物流业、科技与信息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商务服务业等服务产业和全市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30个服务业重点企业,提供符合需求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二、着力推进地方金融法人机构改革,完善银行业服务体系

8、加快推进泰安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步伐。推动泰安市商业银行更名为“泰山银行”,加快消化历史包袱、尽快增资扩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转变经营思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品牌建设,实现自身发展与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双赢。

9、努力建设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认真落实辖区农信社银行化改革三年规划;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努力提高投资股和法人股占比,提高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银行建设;推动市区两家农村信用联社开展

重组整合工作,努力向组建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方向迈进;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合理布局的目标。

10、抓好监管创新。年内组建“泰安市银行业联合会”,推动全市银团贷款和准银团贷款业务开展,做好银行业维权工作,受理行业投诉,促进行业文明建设,不断提升同业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加强风险管控,增强银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11、强化信贷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信贷政策,完善授信管理措施,做好贷款“三查”,提升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关注项目资本金不实或不足风险、票据融资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和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重点风险,在抓好信贷资产质量基础上,持续推进不良贷款压降工作,确保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双下降”及其他银行业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控制不良贷款反弹”的目标。

12、坚守风险底线。严格执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高于15%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高于10%的规定;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规定,防范信贷的盲目扩张和流动性风险;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规定;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任何变相的搭桥贷款,对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要执行规定条件;严禁项目贷款借新还旧;严禁叙做“打捆”贷款;严防 “假首付”、“假按揭”、“假资本金”房地产贷款风险。

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5

2011-04-19 14:36 出自: 市政府机要科 禹政办„2011‟24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禹州市支行关于加强金融支持 促进禹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禹州市支行制定的《关于加强金融支持促进禹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关于加强金融支持促进禹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禹州市支行

为认真贯彻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金融的杠杆和核心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关于增加信贷投放进一步推动许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以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两会”精神,结合我市金融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稳健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2011年,我国稳健货币政策的基本要求是“总体稳健、调节有度、结构优化”。因此,各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向上级行申报项目,扩大我市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加信贷投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科学制定信贷规划,按照上级规定,做到分季均衡投放,实现金融机构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良好结合。人行禹州市支行、市银监办要积极支持全市金融机构用足用活信贷规划,为我市经济发展争取更多信贷支持。今年,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增幅不低于18%,各项贷款增幅不低于20%。

二、加强政银企沟通交流,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在重点项目建设上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做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工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要建立健全企业项目储备库,认真收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信息,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人行禹州市支行要组织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实现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企业项目和银行资金的有效衔接。市政府办、人行禹州市支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要定期组织召开银企项目洽谈会,构建政银企交流平台,做好银企项目签约和资金落实的督促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认真研究,及时跟进,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促进项目建设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

三、积极开展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优化中小企业金融生态环境,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对企业实行差异化服务,积极探索小额无抵押贷款、存货融资、应收账款抵押、订单融资、贸易融资、信托融资、金融租赁等更加积极灵活的融资方式,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今年全市中小企业新增贷款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全市新增贷款增长的平均水平。

四、继续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全面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力度,加强对“三农”方面的金融支持。要以创新“三农”担保方式、拓宽抵质押范围、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切入点,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知识产权等质押业务,积极探索支持农户和大学生村官等新的信贷产品。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中心名镇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结构调整。农发行禹州市支行要加大对粮棉油种植、加工、销售等各环节信贷方面的支持,重点支持在粮棉油产业链中起骨干作用的龙头加工企业;同时,要加大对农田水利和新农村建设贷款方面的营销力度,大力支持涉农水利、土地储备整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今年全市涉农贷款增长的幅度要高于全市新增贷款增长的平均水平。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努力做好对民生信贷的支持。继续按照“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模式,大力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大对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支持。按照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加大对巾帼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大学生村官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大力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需求,努力改善我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

六、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大力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市政府确定的“1396”工程,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切入点,以产业聚集区发展为载体,按照突出特色、培育集群、形成链条、实现循环的原则,重点支持主导产业迅速发展壮大,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形成群体优势;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层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使一批“小巨人”企业快速成长,加快产城融合步伐,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化快速发展。

七、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各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高端制造、新型服务业等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重点要支持钧陶瓷、发制品、机械加工制造、中药材、三粉加工等我市特色产业发展。同时,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努力在信贷结构优化中实现信贷总量的合理投放。要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奖励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的评估力度,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八、加快金融机构设立步伐,积极发展壮大金融业。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引进外埠股份制商业银行,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禹州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推动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化。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村镇银行。规范担保公司业务,扩大贷款担保范围。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

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6

根据AA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德府发[2005]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法制建设,推进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调控和监测,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合理配置经济金融资源,优化金融业运行环境,以增强地方经济吸引金融资源的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信贷结构调整,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经济金融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净化信用环境。完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社会共享。促进辖区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加强以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组)、信用企业、信用社区、信用政府和优胜银行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细胞建设,力争各项评审(验收)合格率提高到新的水平。

2、深化企业改革,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推动企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合规合法,有效遏制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发生。

3、经济金融良性互动,运行秩序规范。宏观政策协调配合,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严格会计和审计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提高外部监督效率;政、银、企关系进一步融洽;金融法治环境进一步趋好,金融胜诉案件执行、结案、债权回收率保持较高水平。

4、政府对经济金融的协调、服务能力增强。积极帮助解决涉及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历史和现实问题,加快解决“两金、三乱”和已行政关闭或撤销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承诺兑现的金融债务计划按期落实到位;积极支持并帮助金融机构处置消化不良资产,确保我县金融业改革健康稳步推进。

5、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各项信贷投入与全县经济增长相适应,建立功能齐全、服务配套、效益良好的金融服务体系。

6、金融体系稳健运行。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灵敏有效。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强,金融风险得到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案件得到有效控制,金融同业自律公约健全有效,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确保不发生挤兑事件和“六类”案件,努力提升金融生态环境的级次。

二、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了“XX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

1、各级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要扮演好领导角色。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并将其纳入任期工作目标,实行考评述职;要通过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为银行提供有效信贷投入奠定良好基础;要以不同方式适时向银行发布和推介有关经济社会信息及优良项目,以便金融企业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并扩大授信范围和额度。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经济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时,应及时向人行XX县支行、银监办事处及各金融机构通报,征询金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县金融生态办受领导小组委托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负责制定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近期和远期规划,落实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活动,搞好调研、协调与服务,做好工作安排和考核。

3、人行XX县支行、银监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推作用。负责研究制定创建XX优良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体系;与金融生态办密切配合,对金融生态环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要支持金融机构的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金融产权制度;要优化金融生态结构,推动金融市场平衡发展。

4、金融部门作为建设金融生态的主体,应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开展信贷创新和信贷营销,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入;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切实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要积极参与借款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将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对企业进行全面公正的信用评价。

5、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定位,制定和落实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相应措施,努力构筑和谐稳定诚信的新型关系,在实现经济金融双赢共活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加强舆论导向,搞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关心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着力营造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严格实施考核。县金融生态办公室要制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县政府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三、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协调机制

1、搭建政银协调平台。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金融生态办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财办、国资监委、人民银行、银监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

2、搭建银企沟通平台。由县金融生态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县经济商务局、县国资监委、县规划建设局、县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及时搜集、分析和反馈产业结构变化情况,筛选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和项目,不定期举办融资洽谈会、推介会,多渠道促进银企合作,满足企业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3、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县金融生态办要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研究金融运行动态,定期通报金融运行的主要情况,为县委、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与企业间存在的问题,加强银企间的沟通交流。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对金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群访情况,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1、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化的企业主体。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规范企业改制、破产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要继续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财务人员执行《会计法》的专项培训,会计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为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详实、有效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和资金需求情况;县经济商务局、县国资监委在对企业的管理指导过程中,要把企业诚信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各企业要严格依照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按照真实、合规、透明的要求,主动接受贷款银行的调查、检查。

2、大力开展创评“三信”品牌,创建“诚信社会”活动。由县民政局牵头,人行XX县支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共同探索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引导商业银行对社区的金融需求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各社区应配合做好下岗再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推荐工作,积极开展诚信社区和诚信户的创建和评选活动。县金融生态办牵头,会同人行XX县支行、银监办、农业部门、信用联社,通过县、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在乡(镇)村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镇)创建、评选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改善信用环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对信用户、信用村镇的信贷需求给予优先满足。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杜绝行政行为和地方保护对金融活动的直接或间接干预,要完善政府自身金融债务的法律手续,制定明确的还款目标和还款计划,取信于金融机构。

3、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人行XX县支行应在加强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社保、城建、民政、邮政、电信、住房公积金、移动、联通、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等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诚信XX”信用信息平台,由县金融生态办会同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法院、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以取信于民、服务社会和依法行政为主的政府信用系统,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的企业信息系统,以个人信用数据收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为主的个人信息系统,以信用咨询、信用公证、信用担保为主的社会服务系统等四大信用系统,从正面激励和逆向惩戒两方面,推动全社会加速形成重诺守信的良好信用文化。

4、积极探索企业资信评级新方式。探索建立企业资信第三方评级机制,引进国内著名资信评级机构来我县开展资评业务,设立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应与资信等级高的企业签订金融承诺服务协议,并提供优惠服务,切实体现“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原则。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经济和商务局等部门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及企业成长计划等方面,加强对评级结果的运用,鼓励各类社会交易主体充分应用评级产品,发挥资信评级的社会示范作用。

(三)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

1、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人民法院要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要采取各种有利于金融债权维护的方式,降低金融维权成本。

2、建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由监管部门牵头制定逃废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金融机构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同业联合制裁制度。由政法部门牵头制定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限制措施,并对逃废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债权。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登记、年检等手段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3、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人行XX县支行、银监办事处以及各金融机构要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建立长期协作机制。一是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二是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方式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要做好反洗钱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四)构建宽松的市场环境

1、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夯实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根基。加快县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城镇化。抓住国家启动农村市场拉动经济增长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副产品深加工程度,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发展,从整体上夯实金融生态根基。

2、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贷风险分散机制。一是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制定我县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方案和措施,推进多元化、商业化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二是人行XX县支行、银监办事处应积极探索金融机构与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的协作方式,有效分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协调联动,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

3、加强监管,规范中介市场。县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管等部门配合县金融生态办,建立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规范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定期在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促其退出中介市场。

(五)进一步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1、强化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辖区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窗口指导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的作用;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适合我县经济发展的信贷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结构分析和贷款投向引导;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分析体系,为商业银行信贷投放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农业、支柱产业、优势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县域经济竞争力的提升。

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7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际[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于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厅(局),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财政部“要认真研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问题,从严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针对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在新时期、新阶段的主要特点和问题,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高度重视贷款前期工作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对部门职责的界定和温总理关于“应明确财政部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的批示精神,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确定政府外债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对外履行“借款人”义务,负责“借、用、还”全过程管理。地方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承担贷款归口管理部门职能,统一负责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全过程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直接关系到贷款的质量和效益,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贷款申报、审查、评审、转贷关系确定、还贷责任落实等前期工作,不断规范举借外债行为,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

二、有序开展贷款规划,切实抓好贷款申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工作是政府外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令第38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做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申报工作。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制定原则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要求,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的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促进科学发展。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要重点把握项目财务、经济和社会效益、偿债能力、债务风险、配套资金、转贷安排和债务落实等问题,突出创新性和示范性。地方财政部门审查贷款申请,可组织专家调查论证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予配合,并负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

(三)地方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审查项目单位贷款申请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项目,凡债务由地方承担的,还应同时附送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未按规定提交贷款申请书和还款承诺函的项目一律不予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

(四)贷款申请书需载明贷款的目的和必要性、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执行机构设置、贷款及配套资金来源、转贷安排、债务偿还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外债负担水平及外债偿债能力等主要内容,并对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具体格式见附1)。

三、周密组织项目评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省级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项目应当组织评审。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实施,贷款资金的效益能否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能否实现,政府债务能否按期偿还。因此,贷款项目评审是前期工作中极其重要的关键步骤。地方财政部门要严密组织,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一)依据项目特点及评审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可自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审,也可委托专家或专业评审机构评审。如涉及评审费用,原则上应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

(二)贷款项目评审的重点包括省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方财政、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资金的筹措能力;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偿还债务保证措施、偿债资金来源分析,还本付息计划和预测;项目执行机构设置、转贷安排,以及其他与项目评审有关的内容等。

(三)贷款项目评审的时间应与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内程序等相衔接。省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国际金融组织完成项目评估,以及有关部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利用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其他国内程序后出具财政评审意见书(具体格式见附2),并提交财政部审查。财政部将评审合格意见作为上报国务院对外贷款谈判请示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认真落实项目相关准备,配合抓好对外磋商谈判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贷款规划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结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准备程序,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配合财政部抓好对外贷款磋商谈判。省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每个项目的准备进展,反映项目准备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准备若有延误情况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加强贷款债权债务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债权债务,使每一级债务人充分意识到所面临的风险和承担的债务责任,认真研究转贷和担保环节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建立规范的贷款转贷和担保机制,明确项目单位的还款责任,完善担保、承诺、抵押等手续,确保贷款债权债务的最终落实。地方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认真制定还贷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贷款项目的管理机构。地方财政部门要督促建立和完善贷款项目执行和实施机构及跨部门协调机制,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办负责项目准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要配备专业且足够的专职人员,保证机构和人员稳定,提高管理效率。

(三)加强对贷款项目单位的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项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重视项目单位的前期培训。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移民搬迁报告等。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力度。

(四)配合抓好对外谈判磋商工作。财政部统一负责政府外债项目对外磋商谈判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认真做好谈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组织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谈判协议文件,对《项目评估报告》、《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采购计划》和《支付信》等文件进行审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推荐本地区参加贷款谈判人员名单,并提前报送《贷款谈判建议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谈判重点、主要问题及建议对案。谈判结束后,要及时出具《项目协议文本确认函》等文本,并提出建议签字时间等。

做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前期工作需要多方的共同参与和协作。地方财政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切实发挥政府外债统一管理部门的职能,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衔接好国内审批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准备程序,及时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8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兰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纲要》确立了用10年左右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这既为政府法制工作与时俱进、开创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和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纲要》贯彻实施近两年来,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法制工作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政府法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围绕贯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二、当前和今后五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我市“创业实干、打硬仗、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总体部署及“提前、升位、两位数”的发展目标,依照国务院《纲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

(三)工作目标: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执法活动明显改善;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增强,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四)加强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制度,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和以人为本,坚持谨慎和制定与修改并重,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立法计划项目。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努力在政府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

(五)建立和完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审查协调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逐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经济立法项目,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审查协调机制,强化法制机构的审查协调职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就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复核不得发布实施。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法制工作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

(六)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评估、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及时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制定机关作为修改和废止的依据。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将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指定媒体公布。

(七)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政府立法项目既可以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出,也可网上公开征集,扩大公众参与立法;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政府立法,起草部门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并应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完善立法公布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必须在政府公报和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八)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总结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特点,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将适合集中的行政执法权依法予以集中,减少权力交叉重叠的体制矛盾。在综合执法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

置、合理划分,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逐步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九)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求,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和审核制度,对已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对其执法证件进行年检。执法证件没有经过年检,仍旧使用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要追究其责任并可取消其执法资格,以此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应措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执法责任真正挂钩,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十一)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存档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由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对各单位上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二)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机关对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程序。

(十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办理方式。各级复议机构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纠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

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建立和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制度、行政复议统计制度、监督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实地勘察、质证辩论等配套制度和各项工作规定,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制度和和解制度,逐步建立行政复议申请网上受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建立专职机构、至少配备2名以上办案人员,实行行政复议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各级政府要为行政复议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调查取证的交通工具,核拨必要的办案经费。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并在培训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

(十四)加强行政应诉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要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在本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一般不少于2次;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至少旁听一次行政审判。同时,为准确掌握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办法,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和撤案率。每年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诉讼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案件撤案率纳入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首长或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十五)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加强对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的协调,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十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结合我市特点,采取听证汇报、座谈会、专题研讨、调阅案卷、个案监督等形式,点面结合、深入实际,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环节入手,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乃至行政执法书的制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监督并依法纠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政府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意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十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网站建设。要把政府法制网站作为向公众提供政府法制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宣传依法行政的重要窗口,利用网络媒体交互性强等特点,通过开展网上举报、投诉等,构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平台,不断拓宽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渠道。

六、强化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九)加大对《纲要》的宣传。贯彻落实《纲要》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根本性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重心。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宣传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合理组织调配力量,加大对《纲要》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建立政府法制讲座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举办1次以上由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参加的法制讲座。

(二十一)完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法律培训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要协同配合,根据国家和地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定期进行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中所占比重,加强公务员岗位执法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学习,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七、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工作,每年至少听取2次政府法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开展中的困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要吸收法制机构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

(二十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必须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配备负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专职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设立法制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在经费保障方面,必须将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政府法制专项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逐步改善法制机构办公条件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必须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配备专用交通工具和专用录音、录像设备,为有效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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