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2024-06-11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通用13篇)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1

各培养单位:

我校2018年秋季学位授予工作即将开展,按照相关要求答辩前论文应提交盲审,同时凡是往年应盲审后因各种原因推迟答辩及提前答辩的全日制研究生必须进行隐名评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9月26日前:盲审论文提交检测。2、10月9日:提交盲审论文。3、10月22日-26日中午12:00:非盲审毕业生论文检测。2、10月22、23日:学位资格审核。3、12月6日前:各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4、12月14日前:各学院提交所有答辩论文材料。5、12月1日-15日:学生在管理系统上提交学位上报信息,学院审核通过。

二、具体要求

(一)隐名评审 1、2018年秋季参加隐名评审的论文已于2018年3月确定,本秋季不再抽取隐名评审名单。

2、参加隐名评审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文字重合率检测,检测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检测通过后,提交隐去导师及作者相关信息的PDF版本电子文档论文,由本学院研究生秘书收齐后于10月9日12:00前统一提交。学位论文写作格式要符合《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分文科、理工科)的要求。逾期仍未提交的,本次将不再接受答辩申请。

(二)学位资格审核

1、职责划分:研究生的学位资格审核工作由各学院和校学位办共同完成,各学院负责学位资格初审,校学位办负责学位资格复审。

2、审核的主要内容(1)英语四六级成绩

申请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281分以上(含281分);“双少”“骨干计划”“艺术类”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352分以上(含352分)或CET-6考试成绩213分以上(含213分)。如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是在进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后取得的,其考试地点必须是在我校。

(2)发表文章情况

申请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或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学术论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但发表在内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专科学校的学报(不含核心期刊)、非法出版物上的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署名非第一作者(可以为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中南民族大学非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不予认可。SCI和EI刊源期刊的书面或网页用稿通知(已产生DOI号)可记作发表论文数,但须提交导师和主管院领导签署的书面证明材料。

博士生申请学位的要求按照民大学位【200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详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管理制度)。

(3)学分

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审核的工作流程

(1)组织研究生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学历(学位)研究生学位资格审核表》。

(2)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含提前答辩的学生)提交四六级考试成绩和发表文章的原件及复印件(文章复印件必须有封面、目录、正文、刊底)和《中南民族大学学历研究生学位资格审核表》。

(3)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按照学历博士、学历硕士、专业硕士、同等学力分类填写《学位资格审核汇总表》,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审核签字。

4、时间安排及材料提交

各学院的学位资格初审工作应在2018年10月23日前完成。10月23日上午12:00前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下列材料:

(1)毕业生(含提前答辩的学生)四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2)发表文章的复印件(若发表了多篇文章,只需提交一篇);(3)《中南民族大学学历(学位)研究生学位资格审核表》(纸质文档);(4)《硕士学位资格审核汇总表》《博士学位资格审核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三)答辩相关事项

1、学位论文答辩安排在12月6日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各学院需在答辩前向校学位办提交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印章的答辩安排(包含答辩人、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委员等信息)。论文答辩的有关表格由答辩秘书统一到校学位办领取。每位答辩人须在答辩(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前填写《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答辩,否则校学位办不予受理答辩材料。根据《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硕士论文的评阅人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导师不参加直接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费未交清的学生不能领取答辩的有关表格,不能参加答辩。

2、硕士学位资格初审及全体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工作在2018年11月1日前完成。学位论文检测工作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校学位办不接受分散送检的论文,检测结果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反馈。论文检测工作结束后,各学院自行确定答辩时间。

3、研究生教学秘书收集好本院所有的论文答辩材料,于12月14日下午16:30前送交校学位办,逾期不交论文答辩材料的研究生推迟半年授予学位。

4、报送答辩材料的要求详见附件二

三、注意事项

(一)隐名评审论文的评审费分担办法

正常参加隐名评审的硕士论文的评审费由学校统一支付,自费送审的学生所有费用自理。

参加隐名评审的论文不再另外聘请论文评阅人。

(二)学费或其他费用未缴清的毕业生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三)博士毕业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与硕士同步进行。

(四)进行重复率检测的论文要求以学院为单位提交校学位办进行检测,已经反馈检测结果的论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换。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院长及导师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论文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提交检测的论文必须由导师提交给学院的研究生秘书,不得由学生本人直接提交,研究生秘书收齐并按专业汇总,学位论文电子文档命名规则:专业_姓名_学号.Doc(下划短线的键入方法为:英文状态下shift+“_”)。

(五)以学院为单位,务必在答辩前三天提交答辩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答辩,未经批准的答辩无效。

(六)研究生院不再留存毕业生答辩评分表,请各学院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工作。

(七)学院在提交答辩材料时,同时报送《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答辩结果汇总表》(纸质与电子版)。

(八)相关表格均可在“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相关下载”栏目下载,各项规章制度请在“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管理文件”栏目查询。

请各学院安排好各项工作,及时通知导师和学生。

中南民族大学学位办

2018年9月3日

附件一

关于提交毕业生隐名评审论文的具体要求

一、需提交材料

1.硕士、博士学位论文PDF文档(论文格式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学位论文写作格式的通知 》的要求,论文要求隐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及作者信息的内容)。学院教学秘书在收取论文时,一定要检查每本论文是否隐去了相关的信息。

2.要求由导师提交给学院教学秘书,不得由学生提交;学院教学秘书收齐本学院的论文后统一提交至校学位办。

3.研究生秘书在送交评审材料时请填报 “盲评论文数据表”。

二、学位论文电子文档以论文作者学号命名。

三、关于文字重合率的相关规定

我校要求学位论文的文字重合率在10%以内。①重合率在11%-34%的论文,责令学生修改,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修改意见回应表》(在“常用下载”中下载),经导师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报送材料;②重合率在35%-49%的论文,责令学生修改,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修改意见回应表》,由导师结合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定,导师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其是否具有答辩资格,学院签署意见后可以重新参加检测,再次检测不能通过则推迟半年答辩;③重合率在50%以上(含50%)的论文,责令重写论文,推迟半年答辩。

附件二

提交学位办的毕业生材料

纸质材料:

1.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与版权使用授权书(一式一份); 2.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3.学位论文印刷版(博士5本,硕士2本)。

电子材料:

4.与提交的印刷版论文一致的word版论文。

学院在提交毕业生论文时要求以学院名称为文件夹第一层,第二层是专业名称,专业名称的文件夹内存放以学生姓名命名的论文,若有重名则加学号以做区别。5.答辩结果汇总表(电子+纸质)。

纸质材料分类(1、2、3分开),按照学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不用再装文件袋。学位申请书待开完会,审核盖章后,与学位授予决定书一起返回1本至学院,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至档案馆。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2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的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整治涉企乱收费乱摊派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围绕“降成本、减负担”的目标,以深化实施涉企行政事项清单制度为核心,巩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成果,制止各种清单之外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为稳定经济增长和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以实施清单制度为中心,进一步推动涉企行政事项的公开透明

1. 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

对国家和各省(区、市)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按照规范的格式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将涉企收费清单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督促相关收费部门适时公开收费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2. 整合中央和各地区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建立全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服务平台,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3. 比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探索对涉企监督检查、保证金建立清单制度,逐步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并将保留项目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企行政罚款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工商总局,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以整治“红顶中介”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取消与行政职权和垄断挂钩的不合理中介服务项目

4. 全面落实“红顶中介”收费监管有关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结合审改部门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规范与行政职权挂钩的中介服务,破除各种指定实施机构的垄断行为,严禁借监督检查名义设立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切开中介服务收费与行政职权的联系。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推进脱钩试点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事项与行政机关分离,从源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 结合相关税制改革,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收费基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6. 继续规范进出口、金融、建设等重点领域收费。

巩固进出口环节收费清理成果,查处国际班轮运价备案违规行为,加大市场监督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竞争环境。继续促进金融机构规范经营,整顿各种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的不规范经营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清理投资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压减各种前置评估和中介服务项目,制止与行政职权挂钩的垄断收费。(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银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牵头)

(三)以查处曝光案件为抓手,进一步制止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7. 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取缔各种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制止各种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的行为。清理规范各种依托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行政职权向企业提供经营性服务行为,制止行业协会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依托行政职能向企业收费的行为。制止借公共活动及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强制要求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强制要求接受指定服务并付费、强制占用企业财物等各种摊派行为。制止向企业乱检查、乱罚款的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8. 完善企业举报查处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受理企业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对确属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的违规行为坚决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四)以加强督促检查为推手,进一步促进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落实

9. 抓好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督促落实。

建立政策跟踪督促制度,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点要巩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成果,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将取消、调整、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逐项落实到位,形成扶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配合做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1 0. 加强监督检查。

继续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形成督促政策落实和规范涉企收费的长效机制。完善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各种违规收费行为,要给予曝光和通报批评,并督促进行整改。2016年四季度,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全国专项督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落实好减轻企业负担各项重点任务。(审计署、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负责)

(五)以调查宣传评价为手段,进一步夯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基础

1 1.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联席会议将从二季度起组织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请各地区继续组织企业做好调查培训和填报工作,逐步扩大调查样本,提升调查质量,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负担评价工作,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围绕企业负担合理区间、企业满意度测评、解决企业办事难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1 2. 加强政策宣传。

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对惠企减负政策进行宣传解读,重点要对涉企收费清单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知晓和熟悉清单。联席会议将于三季度组织举办第五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请各地区、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工作,并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1 3. 加强制度建设。

推动各地区加快保护企业权益立法建设,逐步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继续完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强化问题导向,在调查、反映、解决问题上形成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区域交流,营造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抓好工作衔接和督促落实。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组织实施,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实。有关方案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强协同配合。

要主动做好配合,密切工作交流,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各地区减负办还要主动向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

(三)加强督导检查。

要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及时抓好督促检查,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还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代章)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3

《通知》指出,日常监管要落实一个制度。各地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构筑完善“上下贯通、左右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落实体系,加强对印刷复制发行企业的日常检查,通过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的执行来落实监管职责。

《通知》要求,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两次行动,为确保今年全国两会和国庆期间印刷复制发行市场的稳定,各地要在2月下旬和9月下旬组织专项检查行动,集中力量深入一线开展大检查。

《通知》强调,监督检查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对印刷企业重点检查印制政经类等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以及少儿出版物的情况,特别是印制涉及民族宗教的出版物;二是对光盘复制企业重点检查光盘模具蚀刻来源识别码(SID码)以及报送样盘的情况;三是对发行企业重点检查网上书店、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和少儿出版物、中小学教辅以及政经类等重大选题出版物销售情况。

《通知》还强调,落实职责做到四个结合: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工作作风,结合量化指标细化监管任务,结合网络平台创新管理手段,结合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印刷复制委托书网上备案系统的建设,北京、河北两地今年要完成网络平台互通工作,长三角地区力争在今年下半年取得进展等。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4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评审与答辩的相关规定,2014年研究生(2011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2级全日制教育硕士生、2012级全日制工程硕士生、2012级“特岗计划”研究生、2010级“硕师计划”研究生、2010级推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2014年符合答辩申请条件的同等学力硕士生)学位论文检测、评审与答辩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做好本次论文答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4月15日前定稿,4月15日至25日提交拟检测后送审的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务必按学位论文编排格式排好版,匿名评审论文应按有关规定略去研究生及其导师姓名及致谢等内容)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检测登记表(纸质版2份)。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将学位论文电子版与检测登记表统一收齐并检查无误后,务必在检测规定截止时间前按要求集中送研究生处培养科,逾期者视为按推迟答辩。

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直接打印送审;经检测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应尽快修改,修改时间最长为两周。修改后的论文需在5月9日前申请二次检测(复检),经复检不合格者推迟本次答辩,论文检测工作中有关问题按照延大研发[2011]26号《关于印发“延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补充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二、论文评审工作在4月下旬进行。匿名评审的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送审(关于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相关规定按延大发

[2007]103号和延大研发[2007]14号文件执行),送审结果返回后各学院提交相关研究生的《延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

批表》,非匿名评审的论文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统一提交《延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待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将统一打印的论文由所在培养单位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两位研究生导师对论文进行评阅,并填写《延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审阅意见书》,评阅人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研究生导师。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评语属否定的,应增聘一名评阅人,三位评阅人中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另外,申请答辩的学术学位研究生需提交经培养单位研究

生秘书与主管领导审核后的符合延安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管理规定的论文原件,由研究生处复核。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将《延安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统计表》汇总盖章后送研究生处(另报电子版统计表)。

三、论文答辩一般应在6月中旬结束。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

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研究生导师担任,校内指导教师不得为自己所带的研究生表决答辩意见。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对论文评阅意见进行汇总,并且填写《延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连同导师评语以及两份专家评议书一同交研究生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有关人员审查。审查通过后,各学院组织答辩。

四、答辩委员会要严格履行答辩职责。答辩委员会负责审

查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组织论文答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要求的标准,对学位水平、研究生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同意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答辩委员会如认为论文达到硕士生毕业水平,同意毕业,但对未达到授予硕士学位水平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将答辩委员会对硕士论文和论文答辩

情况的评语以及表决结果写入答辩报告书,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名。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五、论文答辩要严格按程序进行。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为:

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宣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由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由研究生宣读英文摘要;答辩会参加人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每位研究生答辩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是: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由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审阅意见书》,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讨论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进行表决,签署《延安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答辩会复会并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表决结果,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六、论文答辩完成后,各培养单位应在三日内报以下相关

材料中2-12项于研究生处。有关论文答辩所需材料见附表(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填报材料时,需使用同等学力人员专用表格,需要在延安大学研究生教育网“学位”——“同等学力”中下载),由各单位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统一领取。(其余相关表格在研究生教育网下载专区下载,论文格式在延大研究生教育网首页公告通知栏下载)

附:硕士学位论文检测、评审和答辩所需材料

1、“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登记表

2、学位申请书

3、延安大学学位论文审阅意见书

4、延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审批表

5、延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6、延安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

7、延安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8、延安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表决票

9、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表

10、延安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表

11、延安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表

12、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13、关于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批复

14、延安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人聘书

15、延安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聘书

16、延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研究生处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5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院夏季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凡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2013年应届毕业学生和原定于2013年夏季推迟毕业等学生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按学位授予要求同时申请相应学位;毕业时未同时取得学位、目前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且已符合授予学位要求的各类毕业生可申请学位。

二、日程安排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医学院2013年夏季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工作日程安排》进行。各有关培养单位务必于3月28日前完成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工作。

备注:1.表中暂定时间若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否则,按原定时间进行。2.学位电子邮箱:qingyiyanjiusheng@126.com

三、材料报送

各学科于2013年3月28日17:00前将以下材料统一报到医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学位)(登州路38号教学楼二楼):

(一)博士

1、《青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查表》

2、《青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申请表》

3、《博士学位基本数据表》

4、《青岛大学医学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以及电子文本

5、《青岛大学医学院申请博士科学学位者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统计表》以及电子

文本和《统计表》中登记的学术论文原件、收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

件包括封面、目录、文章全文、封底),博士学术论文将于2013年6月5日

前发表的必须提交接受函或文章清样。

(二)硕士

1、《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申请表》

2、《硕士学位基本数据表》(附件学位信息填报表中按类型填写)

3、《青岛大学医学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以及电子文本

4、《青岛大学医学院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者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统计表》以及电子文本和《统计表》中登记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文章全文、封底),硕士学术论文将于2013年8月31日前发表的必须提交接受函或文章清样。

5、在职研究生电子版照片以及同一版本的两寸彩照一张。(具体要求见附件学位信息填报表)

四、博士、硕士答辩及学位申请、审核要求

(一)博士

凡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可填写《青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查表》,通过本学科组织的预答辩后,提交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材料原件申请正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正式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外国语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外国语及发表论文情况审核要求如下:

1、2008年起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必须根据《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有关要求,提交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相应级别和数量的学术论文原件(详见《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发表学术论文按照申请学位要求被SCI或EI收录的,必须同时提交收录证明原件。

2、2008年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因推迟毕业或已毕业现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申请学位的,应根据《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6]2号)规定提交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应等级的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原件,并同时提交在学期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公开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2篇学术论文原件,发表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的,还须提交收录证明原件。

2013年夏季通过正式答辩者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之前不能按以上要求提交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或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材料原件的,学院不受理其学位申请,该生只能颁发毕业证书,其可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即自正式取得学籍起8年)内达到申请学位要求后,再次申请博士学位。

(二)硕士

凡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高校教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及工程硕士等各类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可填写《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申请表》并提交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材料原件申请答辩。通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外国语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属于以下两类情况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允许申请本次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1、外国语不符合申请学位要求,拟将参加2013年6月全国大学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或拟以第一外语发表学术论文,并达到《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水平要求的;

2、目前,尚未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含以第一外语撰写学术论文),但申请学位时能向院学位委员会提交接受函(论文拟于2013年8月31日前正式发表)和论文清样的。

以上两类情况的硕士学位申请者,经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暂缓授予学位的,须在本次全国大学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并通过,或论文于2013年8月31日前正式发表(含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的学术论文提交同行专家的综合评定结果证明原件)后,提交有关材料,由所在学院和校学位办审核办理学位证书。否则,只能在达到申请学位要求后,于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五、上报学位信息数据

由于我院学位申请人员逐年增多,学位信息数据采集工作也越来越大,所以请各学科务必认真准确按时提交本次夏季博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基本数据表》和在职人员的电子照片(照片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以及同一版本的两寸彩照一张,以确保信息顺利上报。

为保证各环节申请材料提交、审核、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研究生本人、学科务必使用随本通知发布的最新版材料,参照《医学院2013年夏季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工作日程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各有关培养单位务必将通知传达学生本人,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青岛大学医学院2013夏季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包

(附件请在公共邮箱下载:qyxw2012@126.com密码:2012qyxw)

青岛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6

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学位„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和《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立项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和要求

做好立项建设规划,是构筑“加强规划、重在建设、自主自律、规范管理”的学位授权体制与运行机制,做好新增单位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立项建设规划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立项建设规划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进行。2008-2015规划周期的地区分类及立项建设单位限额见附件一。

在2016-2020年规划周期内,将对Ⅱ类地区的新增单位工作采取与当前Ⅰ类地区相同的政策进行管理。2016-2020年立项建设博士单位的预测限额见附件一。

二、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 1.编制立项建设规划的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为基础进行编制。对于服务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单位和学科,应结合国家或部门的相关发展规划进行。

2.编制立项建设规划要切实加强省级统筹

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管理职责的要求,开展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证新增单位的立项建设工作与地区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协调,保证立项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单位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应有该单位主管部委的有关部门参与进行。

3.确定立项建设单位

拟立项建设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是本地区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当前或未来一定时期内依靠现有学位授予单位不能替代或满足的。

确定立项建设单位,必须从单位和学科的现有基础出发,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前提,充分考虑投入和建设的可能性,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投入效益。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实行专家论证与行政决策的有机结合。

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达到较高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较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

拟立项建设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应有一定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10年以上。

在本规划周期内,只增列高等学校为新增单位。鼓励有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研究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可按照上述立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新增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

4.立项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内容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对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拟立项建设单位,应编制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设规划要按照授权学科、支撑学科、公共服务体系三类项目分别制订。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写提纲见附件三。

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除附件一所列Ⅳ类地区内的单位和外国语言文学、艺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4个一级学科外,其它均按一级学科进行规划、立项、建设、验收。每个单位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数不少于2个,原则上不超过3个;支撑学科数不得少于2个。音乐、美术、艺术、体育等单科类院校,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应该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经过立项建设,形成若干个水平较高、比较稳定、能够相互支撑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在上述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上,分别具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指导和教学经验丰富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任务较为充足,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一般应已是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该一级学科下所有二级学科均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的,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立项建设的支撑学科,应该具有一定的基础;经过立项建设,能够为授权学科提供较好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支撑。

经过立项建设,图书文献保障、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等公共服务体系能够较好满足学科发展和研究生培养需要。

各学科建设项目及目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论证。

5.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时间要求及验收安排

立项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时间要根据项目现有基础、存在不足、建设目标、建设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立项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3年。要对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落实建设措施可能存在的困难有充分认识和估计,建设时间安排要要留有余地,确保建设取得预期成效并顺利通过验收。

立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

立项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待该单位各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验收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在立项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中期检查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

已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4号)进行立项建设的单位,拟列入本次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应在原有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调整建设目标和建设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保障措施。对于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建设成效显著的,其中期检查时间可以适当提前安排。

三、立项建设规划的审议、公示和报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审议。有部委属单位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建设规划的,规划审议前应与该单位主管部委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2.审议通过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如有异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核查处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须予以公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通过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网页的链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立项建设规划的批准和实施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咨询。对于需要补充或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进行补充论证和修改,并将补充调整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有部委属单位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建设规划的,应在规划批准前就规划有关内容与该单位主管部委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一、地区分类及立项建设单位限额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编写提纲

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 划》编写提纲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7

一、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重点任务

(一) 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抓紧建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工作机制 (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 形成工作合力。已经建立工作机制的地区, 要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 加强部门协调, 建立完善政策保障和行业管理等各项制度, 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二) 明确重点任务。

2013年, 我部将充分发挥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从争取财税政策、开展重点品种回收模式试点、组织开展宣传等方面, 深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 依托工作机制, 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有重点地解决1至2个难点、焦点问题。

二、继续开展城市试点, 积极培育回收龙头企业

(一) 继续开展试点。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 我部将完成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建设规范要求, 积极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 推动建设一批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回收方式多元、重点品种回收率高的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对列入试点的城市, 应及时总结经验, 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我部将在省级试点工作基础上, 适时开展试点城市评价工作。

(二) 培育龙头企业。

各地要继续加强回收行业龙头企业培育, 以龙头企业为依托, 通过政策支持, 鼓励企业探索重点品种回收模式创新;同时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 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各地应于2013年4月1日前, 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确定的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我部将对重点联系企业进行筛选, 建立全国回收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 强化统计标准工作

(一) 加强规划实施。

商务部起草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 (2012-2020) 》 (以下简称《规划》) , 将于2013年上半年发布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产业布局和工作要求, 结合实际, 制订当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以解决回收品种结构不合理、“市场失灵”、区域发展不协调等问题, 指引和带动当地回收体系建设。

(二) 强化统计标准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 以重点联系企业为依托, 形成分品种、分地区的统计报表, 建立覆盖多品种、多环节、全口径的统计体系, 定期发布行业信息, 指导行业发展。同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宣传贯彻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重点品种的关键行业标准, 带动回收体系标准化建设。

四、加强项目管理, 确保项目成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 于2013年4月1日前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项目情况, 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对已建成项目, 要切实加强绩效评价, 做好项目跟踪问效;对在建项目, 要加大督导力度, 督促项目建设进展, 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及验收, 确保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对2013年项目, 应按照财政部、商务部下发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着力打造立足长远、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创新流通领域节能减排模式。

五、围绕“五进”工程, 加大宣传力度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8

一、保证高考安全顺利举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强化高考安全管理,完善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部门协作机制,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联防联控,切实履行职责。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题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对命题、制卷、试卷运输、保管到施考、评卷、分数合成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继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重点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密监控并及时清理通过网络、手机、校园小广告等传播涉嫌试题泄密和作弊信息,打击兜售作弊工具、帮助考生作弊、诈骗考生等违法行为。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

二、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努力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定位,坚持导向、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积极探索高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成绩及成长记录相结合的人才选拔评价方式。要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坚持标准、严格自律、体现特色,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评价机制。2011年开始开展高考综合改革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已实施综合改革的省份要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加快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高校招生选拔体系的步伐。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的省份,要完善志愿填报及录取系统,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意度。

三、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不断加强招生考试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公示的具体要求,要会同公安、民族、体育、科协等部门,加强对考生资格或身份,特别是对申报高考加分的考生及其项目、艺术或体育等特殊类型考生的联合审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要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要求,统筹协调,研究制订本省(区、市)清理规范地方性加分项目的方案。高等学校要遵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招生章程、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各项具体招生办法,所有类型的招生均要明確具体要求,加强相互衔接,确保统一、完整、清晰。

四、营造良好的高考社会环境。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对高考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精心策划实施,打好主动仗。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广泛宣传高考基本政策、改革举措、程序规则、诚信考试等各项做法、措施和要求。大力宣传高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加强教育招生考试宣传载体及网络平台建设,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适时进行高考预警或案例宣传,揭露中介欺诈伎俩,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继续做好肢体残疾、患有疾病以及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群体的考试服务和招生录取工作。落实高考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均不得仅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五、严肃查处招生考试违规行为。要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为考生服务、依法治招、廉洁自律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对未经我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学生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报名、考试、录取管理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办法,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文件附件)执行。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9

各部门:

为落实***对部门规划的有关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保证工作质量,现将制订部门年度工作规划的原则、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立足当前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结合单位和部门实际,结合行业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单位需要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把握部门工作突破口和增长点,力求2018年各项工作都有新提高。

2、协调发展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兼顾部门重点工作与全局工作、部门工作与单位工作进行综合分析,选准主攻方向,整合资源,优先发展特色项目,着力形成或突出竞争优势。

3、坚持开放性、层次性原则。对照工作职责,积极与对口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发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作用,广泛进行论证研讨,力求形成共识;对部门规划进行分解,力求将规划重点、特色项目等具体到班组甚至职工个人。

二、主要内容

1、建设现状:主要指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有情况,包括现状和差距等。

2、市场分析预测:结合往年工作实践,结合2017年前11个月的经营情况,结合工作中收集到的行业信息,对部门工作在2018年可能面临的相关市场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

3、工作思路和任务:拟订部门总体工作目标;围绕转变经营理念、提升管理和服务品质、加强员工培训、落实工作创新、激发企业活力等工作重点,拟订部门工作思路和计划;围绕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出租率、完好率、满意度等相关运营指标,提出部门年度计划目标。

4、制订保障措施:提出实现部门年度计划目标的主要措施或可行性建议。要求明确、具体。

三、注意事项

1、部门年度计划目标及任务均需有刚性指标。

2、规范格式和用语。语句简练、条理清晰、数据准确、内容科学合理,避免使用空话、套话。按照“现状分析、市场预测、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保障措施”五部分撰写,3000字左右。

3、于12月16日12:00前将编写好的部门规划交办公室。年度规划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部门建设和评估的重要依据,是推动部门工作的重要措施。全**各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按时提交2018年部门规划,部门负责人同时需做好汇报准备。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10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医学院、人文艺术学院、生物工程学院、中专部: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22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及《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襄职院办发[2017]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教育局部署,为落实好国家中职生资助政策,现将我校2018年秋季学期中职学生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职免学费申报评审

(一)免学费范围

具有我校一、二、三年级中职全日制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农村医学专业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数减去城市涉农学生数的10%评定)。

(二)免学费标准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免缴。每生每学年3000元或2400元。

(三)上报材料

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纸质版),应使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各级审核意见完整、签章清晰。

2、根据学生户籍性质提交相应材料: ①户籍类型为农村或县镇非农的学生: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首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在一面)。②户籍类型为城市的学生(b、c、d、e提供其一即可): a.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首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在一面);

b.提供两级困难证明一份(加盖居委会、街道民政部门办公章,落款时间2018年7月以后);

c.低保家庭的学生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复印件一份; d.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复印件;

e.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3、《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情况统计表》、《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均需经办人员、学生科长、分管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签字,加盖院(部)公章。

4、过程资料:宣传培训照片(电子)、院(部)免学费评审工作会议记录(纸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意见(纸质)、免学费学生承诺书、院(部)公示照片(电子)。

5、班级申报评议纸质材料顺序(以班为单位):①班级免学费评审工作会议记录;②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意见;③免学费学生承诺书;④学生个人申报资料(按汇总表名单顺序),包括:《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户口本复印件、两级困难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等);⑤班级公示截图。

6、院(部)汇总审核纸质材料顺序:①免学费评审工作会议记录;②城市户口学生免学费院(部)评审意见;③《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情况统计表》;④《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⑤宣传培训照片、院(部)公示照片(院部可自行打印,也可由资助中心统一打印)。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一)资助范围

具有我校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农村医学专业、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即南漳、保康籍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数(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农村医学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学生)的15%评定。

(二)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期1000元。

(三)上报材料

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纸质版),使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各级审核意见完整、签章清晰。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低保家庭、特困救助家庭子女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复印件;(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由当地扶贫部门盖章的有家庭成员信息的系统截图或证明,或提供扶贫部门盖章的精准扶贫手册复印件(含封面和家庭成员信息页);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5)库区贫困移民子女需提供库区移民证明(6)如无以上证明,需提供村级(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落款时间在2018年7月以后)。

4、《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情况统计表》、《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均需经办人员、学生科长、分管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签字,加盖院(部)公章。

5、过程资料:宣传培训照片(电子)、院(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会议记录(纸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意见(纸质)、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承诺书、院(部)公示照片(电子)。

6、班级申报评议纸质材料顺序(以班为单位):①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会议记录;②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意见;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承诺书;④学生个人申报资料(按汇总表名单顺序),包括:《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两级困难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等);⑤班级公示截图。

7、院(部)汇总审核纸质材料顺序:①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会议记录;②《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情况统计表》;③《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④宣传培训照片、班级公示截图、院(部)公示照片(院部可自行打印,也可由资助中心统一打印)。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鄂财教发[2012]225号文件精神,遵循“学生填写申请表—班级评议—院(部)审核公示—公示期满上报”的流程开展资助申报工作。

2.做好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讲解工作,要深入班级,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板报等形式介绍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力求每个学生了解资助政策及相关的办理程序。

3.认真指导学生填写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院(部)评审工作小组要履行职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署评定意见,做好工作记录(附件

5、附件6),初评名单要在院(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规范、完整。

5、院(部)上报汇总表及学生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二、三年级为2018年10月19日,一年级为11月9日。

6、申报资料上报后,如出现学生退学、休学、转学、入伍等学籍异动情况,或受到处分,院(部)要及时将上述情况用书面形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其受助资格,防止资助金流失。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 附件3:附件4: 附件5:国家免学费评审工作会议记录附件6: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会议记录

2018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11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各项工作要求,深刻认识“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强化支农服务政治责任,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健全金融支农制度,提升金融支农能力,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实现农村金融与农业、农村经济的共同发展。2015年,要执行好现有各项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和有扶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不断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三农”专项金融债发行规模,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二、深入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三农”服务能力建设

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功能,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服务“三农”的能力。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持续拓展农村金融业务,促进农村资金回流。支持其他商业银行下沉机构网点,优化农村地区网点布局,适度扩大农村地区网点覆盖面。

三、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提升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

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集中连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超过一定数量的发起行,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服务子公司。允许评级良好、管控能力强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到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老少边穷地区、农业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不断提升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

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其开展涉农融资担保业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协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管理,引导发挥支农服务作用。

支持组建以促进农业现代化,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引导信托公司通过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农村居民消费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地区消费信贷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合理消费信贷需求,激发农村地区消费潜力,促进扩大内需和消费升级,发挥消费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

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职责,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促进其更好地为农村实体经济服务。

四、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真正树立普惠金融的价值理念,切实肩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以最大热情服务“三农”、以最大限度让利农民。

在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合理补偿成本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简易网点改造为标准化网点,逐步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

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扎实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采取定时定点服务,广泛布设ATM、POS机、转账电话和自助服务终端等金融电子机具,方便村民利用电脑、电话、手机等网络通信终端在线自助办理金融服务,大幅提高电子业务替代率,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向村一级加快延伸。

大力发展民生金融业务,支持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农村就业创业。改进残障人士等农村特殊群体金融服务,提供更适宜、更便捷、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大信贷投放和工作力度。推进精准扶贫,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比例,全面做好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

深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和针对性的公众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严厉整治违规乱收费行为,对不合理收费、服务欺诈、不合规放贷等行为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强金融支持,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强化对粮食主产省和主产县的金融支持,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保障产粮大县重农抓粮得实惠、有发展。支持立足各地资源优势,大力培育特色农业,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金融扶持,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支持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完善支持农业对外合作金融政策,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和农产品贸易做强,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加大对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乡村旅游休闲的信贷投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推动业务产品创新,切实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基础,积极创新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建立本地化、特色化、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体系,大力推广微贷技术,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增强金融产品契合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业务决策流程,创新“三农”服务专门机构和业务模式,增强“三农”服务功能。鼓励按照“普惠”原则,创新服务方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便捷服务方式解决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特殊群体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降低涉农业务经营成本,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公平性和可得性。鼓励利用支农再贷款、“三农”金融债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有效拓宽支农资金来源。在经批准的地区,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探索扩大抵押品范围,加大担保方式创新,推动建立各类涉农融资担保基金,加强与融资担保、保险机构的合作,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农村。

七、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有效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

各级监管部门要顺应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趋势,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一是加强机制建设。积极搭建事前有承诺、事中有监测、事后有考核的支农服务监管框架。探索实施涉农信贷投放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的“双挂钩”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三农”金融服务机制,适当提高对分支机构“三农”业务考核的分值权重。二是强化差别措施。对涉农不良贷款给予更大的容忍度。结合涉农贷款季节性特点,对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弹性存贷比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金融债,增加支农信贷资金来源。优先对涉农贷款开展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转试点。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实施多层次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切实防范涉农信贷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提高涉农贷款服务效率和质量,保证有效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

2015年2月16日

文章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12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局**办公室及局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节日期间**行业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要全力以赴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坚持“一岗双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水路等重点行业和公交场站、渡口码头、重点建设项目现场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公路、桥梁设施的巡查,发现病害及时处置。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运营行为。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保持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发生突发状况时能够快速妥善处置。

二、统筹做好公共交通运输组织工作

结合我区实际,统筹做好公共交通运输组织工作,着力提升运输服务能力。要督促公交、客运企业加强预测分析,合理组织运力,科学调配资源,严格落实服务标准,做到环境卫生整洁,消防设施完备有效,司乘人员服务热情,确保广大旅客和市民群众安全便捷、有序出行。

三、严格执行廉洁过节规定

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过节各项规定。严禁违规使用公款购买土特产等节礼;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不准违规收送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电子红包等;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准违规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用车辆;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遵守“移风易俗”相关规定;严禁违规公款或变相公款国境内外旅游,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国境内外旅游。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节日期间整风肃纪作为一次重要任务来抓,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四、认真做好值班、应急值守和维稳工作

局机关、各XXX办公室等单位要严格加强假期值班应急工作,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严格遵守值班工作规定,坚决杜绝脱岗、值班业务不熟等情况发生,及时报告重大应急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果断处置,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要加强节日期间行业维稳工作,依法稳妥做好信访群众的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杜绝集体访、越级访的发生,确保行业稳定。

**局

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篇13

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招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教育部决定在2008年和2009年试点工作基础上,于2010年正式实施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高校辅导员提升学历层次、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专门人才,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含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

知》(另发)下达的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三、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向本地区高校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政策,积极组织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善于科研创新,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报考,同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四、各招生单位(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要根据高校辅导员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维护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五、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国家招生政策自定招生办法,超出政策规定的调整变动,须报我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计划

2.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3.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简章

4.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任务

选拔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优秀在岗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他们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二、选拔方式

各招生单位以公开招考方式,面向全体高校专职辅导员招生,自行命题并组

织入学考试,择优选拔。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教育部

1.制订并下达分校招生计划;

2.制定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3.组织并协调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

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共同实施具体招生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

1.宣传教育部有关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的工作

办法,做好生源的组织协调工作,引导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报考;

2.依据教育部对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界定的有关规定,审核辅导员的报考

资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1.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审核的招生单位办理新生录取的有关备案手续。

(四)招生单位

1.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

士学位招生简章,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制定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2.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工作

办法,制订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开展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

四、报名工作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各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高校辅导员报名,自行确定具体报名时

间和地点。

(二)报名条件

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高校辅导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热爱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2.在高校院(系)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且满3年的专职

辅导员(指在岗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副处级(含)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经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3.具有硕士学位。

4.有两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本

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辅导员须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时

间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攻读博士学位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

分别填写推荐、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的报考资格审查表(审查表请在教育部网站思政司主页下载);

4.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四)招生宣传

各招生单位应在教育部制定的《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

专业博士学位招生简章》的基础上,编写本单位的招生宣传材料,其中可根据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特点,对考生提出具体要求,全国招生简章未包括但考生有必要在报考前了解的事宜要一并说明。

(五)生源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依照报名条件的有关规定,根据

本地区高校辅导员的报名情况,结合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订本省(区、市)的报名资格审核办法和生源组织方案,并按属地原则,积极协调本省(区、市)高校组织本校辅导员报考。

五、考试工作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各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高校辅导员在本单位参加入学考试,具

体考试时间自行确定。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1.初试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可申请免试)和不少

于两门的业务课,每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所有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2.复试

各招生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复试程序和要求,并提前公布。参加复试的人

数和名单由招生单位根据高校辅导员的初试成绩自行确定,并向全体考生集中公示。

各招生单位要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人以上复试小组,根据思想政治教

育学科的培养要求、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考察高校辅导员的综合素质。

六、录取工作

1.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计划专用、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工作。

2.各招生单位要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初试成绩和复试结果、申请材料评价结果及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初试成绩、复试结果、拟录取结果必须集中公示,并且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考生本人。

4.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规定时间入

学考试的考生。

5.考生必须第一志愿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原则上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

生招生计划和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6.所有被录取高校辅导员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方式,录取单位、被录取的辅导员和辅导员所在学校三方应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七、招生计划管理

1.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只能用于招收高校辅导员,不得挪作他用。

2.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为招生单位招收高校辅导员的全年计划,当年有效,不得跨使用。

3.各招生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规模。

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工作创新,成为开展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高校辅导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热爱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2.在高校院(系)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且满3年的专职辅导员(指在岗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副处级(含)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经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3.具有硕士学位。

4.有两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

具体时间及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四、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辅导员须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攻读博士学位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分别填写推荐、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的报考资格审查表(审查表请在教育部网站思政司主页下载);

4.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五、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笔试,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可申请免试)、外语(外语听力测试可在复试中进行)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复试的内容、方式和办法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初试成绩和复试结果、申请材料评价结果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所有被录取的高校辅导员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方式,录取单位、被录取的辅导员和辅导员所在学校三方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七、学习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不超过六年。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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