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护士执业注册通知

2024-07-17

2009年度护士执业注册通知(精选4篇)

2009年度护士执业注册通知 篇1

2009-2-9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管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护士条例》,根据卫生部、卫生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及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护士执业注册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落实准入制度,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有着的重大意义。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及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重要性,成立专门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标准,严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及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资料的初审、集中报送、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录入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送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相关信息录入、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监督,严格材料审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为不符合条件者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不予受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三、严格准入,保证质量。

(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的条件: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士专业技术职称的;同时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可以申请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二)申请执业注册人员的条件:

拟受聘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三)工作流程

1、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证明》(我市指定二级以上医院及市直专科医院为护士执业注册体检医院),统一注册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填写时间适当提前。表格在烟台市卫生局网站()、《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均可下载。

2、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不足10名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到辖区卫生局录入信息。

3、医疗卫生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经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送市卫生局审核,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局。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及中断注册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我市指定三级综合医院为临床护理培训医院)。

(二)护士执业证书遗失,仅存护士执业证书正本或副本的,持剩余的证书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按照换证程序办理;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均丢失的需提交辖区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出具的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03年之前的提交当地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03年之后的提交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持有护士执业证书,从事非护理岗位工作(包括退休、离岗未返聘的,教育机构从事护理带教的老师),视同中断护士执业,本次不予受理,待转至护理岗位时按首次注册办理。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未进行首次注册,拟受聘于医疗机构护理岗位工作的,需办理执业注册,否则,不予办理。

(四)助产专业且在护理岗位工作的,视同护理专业对待。

(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若更改姓名,须持本单位及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单独报送审核。

(六)申请执业注册,无法提供毕业证原件的,需提交相关学籍档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及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望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统筹安排,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务于2月底前将信息准确录入并准备好相关报送材料,市局拟定于3月份对各单位相关信息及

材料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烟台市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3:护士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1:

烟台市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树文烟台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葵阳烟台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成员:王文卿烟台市卫生局政工科副科长

孙乃红烟台市卫生局医政科

盖静烟台市卫生局医政科

附件2:

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证可证副本(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附件3:

护士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毕业院校、实习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实习鉴定原件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的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均有效】。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原件及复印件1份。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2009年度护士执业注册通知 篇2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 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 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 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

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逾期 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 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 以延续注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 续注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 2 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 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 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 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 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 变更注册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执业护士注册提交材料 篇3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2张;

2009年度护士执业注册通知 篇4

一、护士首次注册(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提供教育信息网上的毕业证真伪网查信息,在教育信息网上查询不到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即临床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必须提交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手册原件。如临床实习手册随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可由县级以上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复印临床实习证明并加盖公章。各实习医院开具的证明不能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时的临床实习证明使用)。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文字材料(加盖医院公章,要求每人附1份);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医院公章,要求每人附1份);

9、正面免冠白底彩色1寸近照2张;

10、单位统一办理的需上交电子版《护士首次注册人员汇总表》。

二、护士变更注册(外省市至本市):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文字材料(加盖医院公章,要求每人附1份);

上一篇:海伦凯勒作品读后心得下一篇:春运交通安全的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