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24-07-02

解析关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通用8篇)

解析关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篇1

(邢政〔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建设“平安邢台”、“和谐邢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发〔2006〕5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时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人民调解网络逐步完善,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预防、化解、宣传教育”三大职能作用,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显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市现有各类调解组织5600多个,调解人员22000余人。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过程,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多措并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要紧紧围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到2010年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网络体系,建立并完善一整套适应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和有操作性的工作制度。全市90%以上的基层调委会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统计台帐、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规范化标准,预防调解纠纷功能显著增强,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行政村都要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数较多的自然村(社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推进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进在外来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力争用两至三年时间在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来人口聚居区和毗邻跨界地区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落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委会要由3-11人组成,其中应当配备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厂矿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建立相应的专兼职调解队伍。调解员的产生可采取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积极探索建立以学者、律师、政法工作者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职的多元化志愿者队伍。建立分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开展岗前培训,人民调解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在从事调解工作时,必须持有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人民调解员证》。要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参加法院庭审等活动,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

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和主渠道。要认真推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一是发挥好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排调中心职能作用,通过排查、联合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控制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二是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加大信访问题的调处力度,努力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三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四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五是建立健全与基层人民法庭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行民事纠纷诉前劝导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加强领导,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落实好市委、市政府〔2007〕5号文件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每人每天不低于1元的标准要求,对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成功的,每件给予50-150元的

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足额拨付到司法行政部门,并经常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经费挪用等现象。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直接承担着组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冀发〔2003〕13号、邢发〔2003〕8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邢发〔2002〕6号)的要求,有效整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推行基层司法所由乡镇(街道)和县级司法局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编制部门要根据上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进一步就机构编制、规格、人员配备、职能设置抓好落实。要抓住国债投资建设司法所的机遇,落实市、县、乡三级配套资金,确保每个司法所都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乡镇(街道)每个月要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考评、奖惩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类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认真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正确调解民间纠纷,力争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自身无力解决的纠纷,要立即向当地党政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报,不得推脱或隐瞒不报。对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及时上报或因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和激化,以至于酿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民转刑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调解员的责任,并按隶属关系,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解析关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篇2

《意见》分七个部分:一、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三、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四、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五、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六、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七、切实加强党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

《意见》指出,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 高校宣传思想战线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显著,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高校思想理论建设取得新进展, 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不断加强,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高校宣传思想领域主流积极健康向上, 广大师生对党的领导衷心拥护, 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充分信赖,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信心。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 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 以加强高校网络等阵地建设为重点,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断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 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提高领导水平, 增强驾驭能力, 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 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 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建设。强化依法管理,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把高校建设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 (4)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准确把握师生思想状况, 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 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5)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校内外协同配合、全社会支持参与, 构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新格局。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坚定理想信念,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加强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加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进一步增强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 不断激发广大师生投身改革开放事业的巨大热情, 凝心聚力共筑中国梦。 (2) 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 弘扬中国精神,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加强道德教育和实践, 提升师生思想道德素质,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3) 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切实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引导管理, 做大做强正面宣传, 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 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 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 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4) 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 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 把高校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辐射源, 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5) 立足学生全面发展, 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长效机制,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意见》指出, 要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调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把统一使用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把工程重点教材作为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 把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 全面深化课程建设综合改革, 编好教材, 建好队伍, 抓好教学, 切实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高校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划, 在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公共资源使用中优先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在人才培养、科研立项、评优表彰、岗位聘用 (职务评聘) 等方面充分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教学体系中的重点建设地位。要着力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启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 加强党史国史和形势任务政策教育,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 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建设, 做好就业指导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 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 充分挖掘哲学社会科学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 制定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启动实施卓越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计划, 深入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引领作用, 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计划, 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价方式, 重点建好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 编写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核心教材, 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 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家, 重点建设一批有示范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学院。

《意见》指出, 要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强调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 进一步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实行学术安全培训制度, 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 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 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要扎实推进师德建设, 落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完善加强高校学风建设办法, 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 探索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意见》指出, 要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强调要扎实推进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等重点基地建设, 建设和创办一批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术期刊, 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培养一大批政治骨干,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学养深厚、有重要影响的思想理论建设队伍。要提升研究回答重大问题的能力, 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 定期开展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调研, 建立健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体系, 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高校名师大讲堂、理论名家社会行等活动, 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 支持中外学者围绕中国发展和全球性重大问题开展合作研究。要切实做好高校新闻宣传工作, 完善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进一步改进高校新闻宣传的文风作风, 建立高校、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三方联动宣传机制, 为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专项试点工作, 大力推进校报校刊数字化建设, 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 着力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广的网络名师, 立足校园网站建设开办一批贴近师生学习生活的网络名站名栏, 建设一支由学生和青年教师骨干组成的网络宣传员队伍, 打造示范性思想理论教育资源网站、学生主题教育网站和网络互动社区, 推进辅导员博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博客、校务微博、校园微信公众账号等网络新媒体建设。

《意见》指出, 要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强调要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高校校园网站联盟建设, 加强高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强化高校课堂教学纪律, 制定加强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要完善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制度, 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 建立高校出版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制定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 加强宗教学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机构管理, 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解析关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篇3

一、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发展和建设一批众创空间,鼓励高校和社会各界建设各类新型众创空间。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安排。

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较上年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该项资金从各地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每新吸纳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四、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志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乡镇机关职位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

五、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教育支出统筹安排。

六、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75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 人·月。

七、支持每个设区市创建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奖励500万元。

八、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竞赛活动,通过现场比赛、现场评比、现场鉴定、现场颁证方式,选拔10000名初级工、2000名中级工、300名高级工。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发〔2015〕2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解析关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篇4

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09-02 15:16:00 打印页面

为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的稳定,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为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加大创业扶持、提升创业者技能素质、加大就业重点群体帮扶和强化组织保障等6个板块30条意见,通过完善创业政策,搭建创业平台,优化创业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全力开创我省环境更加开放、服务更加完善、制度建设更具活力的创业创新工作局面。《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提出了10个方面具有云南特色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就业创业工作总体目标更加明确

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到2017年,全省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创业园区扶持等措施,扶持60万个以上创业主体,通过鼓励创业带动150万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实施“创业园区建设计划”,到2017年,全省建成60个扶持各类创业群体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60个服务各类园区创业企业的园区众创空间,100个服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校园创业平台;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到2020年,帮助100万以上贫困人口实现就业摆脱贫困。

——创业园区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

在现有的“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建设基础上,整合项目和资金,大力实施“创业园区建设计划”,加快创业园区建设步伐。

鼓励和支持各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整合土地资源,盘活闲置场地、厂房和其他设施建设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对经评审认定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由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充分利用全省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资源,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园区众创空间;对经评审认定的园区众创空间,由省财政给予8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大中专学校和技工院校要整合和利用各类研究基地、创业实验室和创业训练中心等资源,加快推进校园创业平台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校园创业平台,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政府扶持创业服务模式得到创新

创新政府职能部门扶持创业的服务模式,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众创网络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

——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更加有力

进一步完善我省“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把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

——农民工返乡创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细化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依托在全省建设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打造一批区域化、专业化、特色化、便利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允许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其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归个人所有。

——“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全面实施

为坚定不移打赢扶贫攻坚战,大力推进我省技能扶贫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重点抓好“四个一批”:依托当地龙头企业培养一批适应当地产业发展的劳动者;依托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培养并转移输送一批技能劳动者实现异地就业;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养一批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依托各类创业基地,扶持一批劳动者实现创业就业。到2020年底前,力争使有就业愿望的贫困人口都能接受1次以上的就业技能培训,为每个有适龄人口的贫困家庭培养1名技能人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拓宽

进一步减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负担。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高校毕业生。

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得到提高。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从2016年起将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标准由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技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一是可以同等享受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政策;二是可以同等享受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三是小微企业新招用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增加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实体无偿资助数量。将每年评审认定资助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实体数量从100个增加到200个,每个给予3至5万元无偿资助。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更加突出

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把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3%下调为2%,进一步减轻企业发展负担。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及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参保企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对因较大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允许降低企业缴费费率、向相关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免缴当年应征的省级调剂金。切实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

——创业就业奖励机制更加完善

省政府设立“云南省大众创业奖”,从2016年开始,每2年开展1次评选活动,对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优秀创业者、创业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创业导师、出色完成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在就业创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组织保障更加有力

健全完善全省各级政府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顺畅运转。

统筹各职能部门出台的创业创新扶持政策,畅通部门协调联系渠道,统筹各部门资源,打破部门利益化、政策碎片化的传统工作格局。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创业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特点,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创业辅导、终端对接、服务项目等帮助,引导广大群众就业创业。

为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的稳定,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为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加大创业扶持、提升创业者技能素质、加大就业重点群体帮扶和强化组织保障等6个板块30条意见,通过完善创业政策,搭建创业平台,优化创业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全力开创我省环境更加开放、服务更加完善、制度建设更具活力的创业创新工作局面。《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提出了10个方面具有云南特色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明确主要目标任务

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到2017年,全省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创业园区扶持等措施,扶持60万个以上创业主体,通过鼓励创业带动150万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实施“创业园区建设计划”,到2017年,全省建成60个扶持各类创业群体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60个服务各类园区创业企业的园区众创空间,100个服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校园创业平台;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到2020年,帮助100万以上贫困人口实现就业摆脱贫困。

——实施“创业园区建设计划”

在现有的“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建设基础上,整合项目和资金,大力实施“创业园区建设计划”,加快全省创业园区建设步伐。

鼓励和支持各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整合土地资源,盘活闲置场地、厂房和其他设施建设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对经评审认定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由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充分利用全省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资源,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园区众创空间;对经评审认定的园区众创空间,由省财政给予8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大中专学校和技工院校要整合和利用各类研究基地、创业实验室和创业训练中心等资源,加快推进校园创业平台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校园创业平台,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新模式

创新政府职能部门扶持创业的服务模式,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众创网络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

——提高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

进一步完善我省“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

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把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依托在全省建设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打造一批区域化、专业化、特色化、便利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允许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其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归个人所有。

——开展“技能扶贫专项行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重点抓好“四个一批”:依托当地龙头企业培养一批适应当地产业发展的劳动者;依托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培养并转移输送一批技能劳动者实现异地就业;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养一批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依托各类创业基地,扶持一批劳动者实现创业就业。到2020年底前,力争使有就业愿望的贫困人口都能接受1次以上的就业技能培训,为每个有适龄人口的贫困家庭培养1名技能人才。

——开展“技能扶贫专项行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重点抓好“四个一批”:依托当地龙头企业培养一批适应当地产业发展的劳动者;依托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培养并转移输送一批技能劳动者实现异地就业;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养一批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依托各类创业基地,扶持一批劳动者实现创业就业。到2020年底前,力争使有就业愿望的贫困人口都能接受1次以上的就业技能培训,为每个有适龄人口的贫困家庭培养1名技能人才。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政策

进一步减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负担。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高校毕业生。

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得到提高。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从2016年起将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标准由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技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一是可以同等享受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政策;二是可以同等享受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三是小微企业新招用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增加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实体无偿资助数量。将每年评审认定资助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实体数量从100个增加到200个,每个给予3至5万元无偿资助。

——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

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把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3%下调为2%,进一步减轻企业发展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及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参保企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对因较大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允许降低企业缴费费率、向相关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免缴当年应征的省级调剂金。

——建立创业就业奖励机制

省政府设立“云南省大众创业奖”,从2016年开始,每2年开展1次评选活动,对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优秀创业者、创业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创业导师、出色完成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在就业创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健全完善全省各级政府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顺畅运转。

统筹各职能部门出台的创业创新扶持政策,畅通部门协调联系渠道,统筹各部门资源,打破部门利益化、政策碎片化的传统工作格局。

解析关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篇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6〕3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银监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精神,我区对2006年上半年新开工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重点行业3000万元以上项目、年产3万吨以上煤矿项目,按照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信贷政策和安全监管等6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总的来看,大部分项目管理比较规范,能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组织实施。但通过初步清理,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项目存在虚报、误报问题;少数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办理有关手续即开工建设,个别项目存在违反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有的地区违规项目比例偏高,项目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助长各地区片面追求投资增长的风气,影响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不利于我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保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大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和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清理和整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一协调、及时督查。对于此次项目清理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剖析原因,坚持实事求是、不护短、有尺度的原则,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对照清理标准和国家有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对于本次清理发现问题的项目,务于2006年年底前依法补办、完善各类建设手续,届时仍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补齐有关建设手续的,将依法予以停工处理,并无条件收回占用的资源。哪个地区、部门或项目单位由于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及时、措施不落实,存在继续违规建设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此次项目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分别提出和督查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产业政策与项目审核程序方面的问题,土地部门负责土地审批方面的问题,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方面的问题,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信贷政策方面的问题,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炭和其他矿山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针对本次清理发现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土地、环保、安全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既要积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又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程序,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统计部门要认真核实新开工项目有关情况和数据,确保情况真实和数据准确,共同把好政策关。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属于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禁止投资;对于不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进行优化升级的条件,限期逐项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律停止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核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5〕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一是对于未经过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在落实有关前期条件后符合审批、核准、备案条件的项目,报有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并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二是对于越权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以及以备案代核准的项目,责令越权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重新报有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三是对于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的,有关审批或核准机关应及时予以纠正,待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后,方可继续建设。

五、改进和完善土地管理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土地管理。对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罚后可补办用地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责令限期拆除违法用地建筑;经营性用地未履行招拍挂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闲置2年以上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占地,依法予以收回。

六、加强环评审批管理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3〕356号)有关要求做好环评审批工作。

七、严格执行信贷政策

按照《行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和《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信贷管理,严格控制对新开工项目的信贷投入,对不符合6项清理标准的新开工项目,严禁发放贷款。

八、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对存在问题项目的整改进度。通过对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和整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各类建设手续;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提高效率的原则,举一反三,加强对拟建项目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各有关盟市要将清理整顿工作最新进展情况于2006年10月9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006年9月29日

解析关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篇6

中组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长期以来,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三)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四)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五)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体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三、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六)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七)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八)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九)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工作

(十)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的网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

(十二)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定教学科目,做好规范教材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离退休干部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逐步推进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建设工作。

五、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

(十三)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做好组织引导工作。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

六、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十五)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六)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

(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十八)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七、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十一)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

八、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位部领导联系和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宣传,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二十三)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要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对老干部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予以切实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改善老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主题词:离退休干部工作*意见*通知

解析关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篇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58号, 以下简称意见) , 加快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发展步伐, 进一步夯实“森林云南”建设的林木种苗基础, 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 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 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 赋予了林业改革发展新的使命。近年来, 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 作出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决定, 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 必须首先夯实林木种苗基础。近年来, 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森林云南”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林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迫切需要更加丰富和优良的林木品种作为基础保障, 对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 超前谋划, 统筹协调, 加大投入, 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工作, 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 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 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省林业部门要结合我省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工作, 统一制定工作方案,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完成我省重要乡土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工作, 并建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实现省、州、市、县、区资源共享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力争到2020年, 分别在滇中、滇西南、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东北建立原地保存库, 保存乡土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生态能源林等树种, 逐步形成我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省林业部门要定期确定并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树种名录, 并督促指导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保护管理。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等)

(二) 加快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 筛选确定一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重点扶持建设。围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发展和公益林建设, 新建一批特色经济林、珍贵用材林、林 (竹) 浆纸、林化工产业树 (竹) 种、生态能源林等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推进高世代种子园建设, 重点建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杉木高世代、高生产力种子园, 不断提高林木良种遗传增益和生产能力。制定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强化基地管理和科技支撑, 提高基地良种生产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林木遗传测定, 加快良种升级换代, 加快高增益、高生产力良种基地建设。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三) 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省林业部门要牵头建立基地种子统一调剂使用机制, 根据全省造林计划统一部署全省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子的采收、加工、检验和贮藏, 合理安排基地种子的调剂使用, 逐步提高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 充分发挥种子生产基地的作用。各地要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和生产供应良种壮苗为目的, 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育苗水平较高的国有苗圃、育苗龙头企业建立保障性苗圃, 优先在保障性苗圃中落实良种育苗的补贴政策, 加强科技支撑, 改进育苗方式和技术, 提高苗木质量和生产供应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云南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 大力推进我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 抓紧制定全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景观植物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 大力培育具有云南特色和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 建设苗木基地, 打造优势品牌。以“企业十基地十农户”、“企业十合作社十农户”、“企业十农户”等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培植一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 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加大资金、信贷、融资、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在滇中、滇东南、滇西、滇西南、滇东北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区域性种苗交易市场, 培育种苗交易集散地, 为种苗供需各方提供交易场所。要加快建立种苗信息数据库、种苗市场交易网, 形成网站政务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为支撑的种苗信息网络平台。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 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以县为基础加强育苗种源管理, 科学确定主要造林树种采种 (穗) 区, 实行定点采种 (穗) , 确保育苗品种清楚、来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进一步落实省、州市、县三级种苗质量检查制度,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良种销售凭证和标签“四证一签”制度, 杜绝质量不合格和不具备“四证一签”的种苗用于林业工程重点造林。建设省林木种苗检测鉴定中心和区域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心, 完善州市和重点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配置监督检验设备, 建立健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强化种苗市场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加强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 依法严厉查处品种侵权、制售假劣种苗、虚假广告宣传误导种苗使用者等违法行为, 维护公平、有序的种苗市场秩序。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质监局、工商局等)

(六) 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林业等部门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母树林营建技术、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选育及无性扩繁等实用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林木良种科技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条件, 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 切实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 科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的种苗研究协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重点推广无性系育苗技术、容器育苗技术和植物菌剂育苗技术等育苗实用技术。以科技型林木种苗生产企业为依托, 培育建设一批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开展林木良种区域化推广示范, 到2020年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示范林1万公顷以上, 示范主要造林树种良种30个以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七) 加大品种审定与保护力度。进一步修订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 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制度, 加强跨行政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引种监管, 从省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州市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本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强化注册登记和保护宣传, 依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等)

(八)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 定期发布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引导服务种苗生产有序进行, 做好林木种苗余缺调剂。加强种苗科技服务, 组织种苗科技专家深人种苗生产基地指导基地建设和种苗生产, 提高种苗质量和基地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 进一步发挥林木种苗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民政厅等)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 制定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省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省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 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建立稳定的良种补贴投人机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林木良种生产推广计划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对生产和使用良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苗木生产单位进行补贴, 推进我省良种化进程。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等)

(二) 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林业部门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 加强种子采收、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各地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 确定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 确保种子结实欠年或出现重大灾害等情况下的种子供应和供种安全。到2020年, 全省要建设林木种子贮备库97处, 其中, 省改扩建1处, 16个州、市和80个种子生产重点县各新建1处, 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种子晒场和种子加工调制设备, 大幅提高种子贮备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三)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苗投资渠道, 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良种选育和推广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林木种苗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我省种苗生产装备水平和种苗监管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给予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优惠。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带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 研究制定种苗生产经营保险政策, 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 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对种苗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和完善种苗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和加快发展有关工作。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 明确管理责任, 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二) 完善法律法规。抓紧修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监督、品种审定、良种推广和种苗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细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服务职能。制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办法, 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和管理。加快制 (修) 订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种苗质量、种苗生产等技术标准。 (牵头部门: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财政厅、质监局、林业厅等)

(三) 创新发展机制。通过良种补贴的形式, 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良种扩繁技术研究和苗木生产经营, 使其形成良种选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壮苗培育、良种推广示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鼓励, 吸引林业企业参与良种生产、良种扩繁和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 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订单育苗, 提高苗木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良种壮苗供应。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

解析关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篇8

关键词:统一战线;高校;知联会;无党派知识分子

一、新形势下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提出的要求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很重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工作,团结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领域的重要内容。“十八大”召开后,第五代领导人提出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构想。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才需要,也是统一战线在新形势下的要求。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需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这一切都对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提出了高标准和高要求。

二、广东高校知联会的载体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广东各高校知联会是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群众团体,是各高校党组织与无党派知识分子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统战部在无党派知识分子中开展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学校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和干部的人才库。广东目前共有9所高等院校成立了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成员约三百多人。各个学校加入知联会成员的条件相对比较苛刻,除了要有无党派的身份以外,主要是以高级知识分子为主,即拥有教授职称或者副教授职称,其中部分学校更是仅以拥有教授职称为条件。担任会长或者副会长的无党派知识分子有着一定的政治安排和社会影响力,对知联会的发展和推进有着一定的优势。

广东高校知联会在团结、联系各校无党派知识分子,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地方经济和学校建设发展服务都做了相当多的工作。广东高校知联会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在无党派知识分子工作方面的开展还是积极有效的,但也还存在了一些问题。比如知联会开展的活动还不够经常和深入,有些只是存在一些表面的交流形式,更深层面的交流活动较少;部分高校知联会的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联谊活动的方式相对单一;部分知联会作为无党派知识分子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平台还不够凸显等等。

三、新形势下加强高校知联会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校党委对知联会工作的引导与联系。作为知联会的指导部门,党委统战部要能够积极为知联会开展工作和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帮助知联会发挥好作用。要着力加强引导,推进知联会的思想政治建设,把引导无党派知识分子巩固思想政治基础作为知联会工作的突出位置,通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统一战线教育基地等,使无党派知识分子在参观活动中得到教育和锻炼,拓宽视野,增强才干;通过开展统一战线骨干培训班和新成员培训班等,把无党派知识分子纳入全校统一战线培训体系,组织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完善工作机制,发挥知联会的管理功能。要考虑建立有效的组织体系,通过设立会长、副会长、小组长等级别形式,明确每个职务的责任和权利,做到责权明晰。在会长职务安排上,可由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可以安排统战部门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组织学习、召开会议、开展活动等。通过形成一定的激励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不仅能够增强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能够增强会员的存在感和归属感,从自身认可知联会存在的必要性;要建立健全知联会活动制度,引导知联会围绕学校大局建言献策,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来确定活动主题,在无党派知识分子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扩大影响力。

(三)以知联会为平台,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党外干部。在知联会中重点进行培养,如参加省社会主义学院、省委统战部的培训活动,积极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自身的能力水平提供机会,帮助其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合作共事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四)利用网络信息优势,充分发挥知联会的作用。高校知联会在发挥联系和管理的作用方面,可以借助便捷的网络交流工具,作为高校里面的无党派知识分子,QQ、微信、微博等网络交流工具一般是其擅长使用的交流方式。高校知联会可以考虑通过建立QQ群和微信群,与高校内无党派知识分子随时展开对话,定期在群里宣传和报道相关统战内容,开展主题讨论和意见征集活动,使其畅所欲言,促进会员的交流和沟通,以作为现实工作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高校知联会管理和联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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