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深度治理项目检测验收工作方案

2024-06-23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深度治理项目检测验收工作方案(共1篇)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深度治理项目检测验收工作方案 篇1

检测验收工作方案

针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重点行业VOCs污染深度治理,降低夏秋季臭氧(O3)生成影响,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企业深度治理后的检测及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执行标准及要求

1、促进环境改善,污染物治理,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工艺,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要求。

2、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工艺,核实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的治理设施及治理工艺,落实督促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光氧催化处理工艺、处理易燃易爆VOCs使用的低温等离子处理工艺的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提标改造,深度治理工作。

二、重点行业划分

1、化工建材类: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岩棉、玻璃棉等化工建材行业;

2、工业涂装类:新能源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含彩钢板)、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制造行业;

3、包装印刷行业: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金属类包装;

4、其他重点行业:电子信息行业、制鞋行业、木材加工行业。

三、检测工作要求

根据重点行业划分,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的行业划分,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检测项目和验收执行标准如下:

1、化工建材类 1)医药制造行业

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甲醇、丙酮;

检测点位:非甲烷总烃:净化设备处理前后各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无组织检测点;甲醇、丙酮:净化设备处理后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检测点。

检测频次:有组织排放点,3次/天,无组织排放点,4次/天,连续检测1天。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 医药制造工业浓度限值;表2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

2)橡胶制品、农药、涂料、油墨、胶黏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

橡胶助剂)、日用化工;

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

检测点位:非甲烷总烃:净化设备处理前后各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无组织检测点;苯、甲苯、二甲苯:净化设备处理后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检测点。

检测频次:有组织排放点,3次/天,无组织排放点,4次/天,连续检测1天。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 有机化工业浓度限值;表2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

3)岩棉、玻璃棉建材行业

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甲醛;酚类化合物;

检测点位:非甲烷总烃:净化设备处理前后各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无组织检测点;苯、甲苯、二甲苯;甲醛;酚类化合物:净化设备处理后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检测点。

检测频次:有组织排放点,3次/天,无组织排放点,4次/天,连续检测1天。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浓度限值;表2企业边界其他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仅炼焦类企业执行酚类的标准限值规定。

4)橡塑保温建材行业

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氢;

检测点位:非甲烷总烃:净化设备处理前后各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无组织检测点;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氢:净化设备处理后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检测点。检测频次:有组织排放点,3次/天,无组织排放点,4次/天,连续检测1天。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 有机化工行业浓度限值;表2企业边界其他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工业涂装行业 1)家具制造业

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

检测点位:非甲烷总烃:净化设备处理前后各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无组织检测点;苯、甲苯、二甲苯:净化设备处理后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检测点。

检测频次:有组织排放点,3次/天,无组织排放点,4次/天,连续检测1天。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 家具制造业浓度限值;表2企业边界其他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

2)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

检测点位:非甲烷总烃:净化设备处理前后各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无组织检测点;苯、甲苯、二甲苯:净化设备处理后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检测点。

检测频次:有组织排放点,3次/天,无组织排放点,4次/天,连续检测1天。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浓度限值;表2企业边界其他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

3)表面涂装业

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

检测点位:非甲烷总烃:净化设备处理前后各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无组织检测点;苯、甲苯、二甲苯:净化设备处理后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检测点。

检测频次:有组织排放点,3次/天,无组织排放点,4次/天,连续检测1天。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浓度限值;表2企业边界其他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

3、包装印刷行业

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氢(吹膜工序);

检测点位:非甲烷总烃:净化设备处理前后各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无组织检测点;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氢氯化氢(吹膜工序):净化设备处理后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检测点。

检测频次:有组织排放点,3次/天,无组织排放点,4次/天,连续检测1天。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 印刷工业浓度限值;表2企业边界其他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木材加工行业

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甲醛;

检测点位:非甲烷总烃:净化设备处理前后各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

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无组织检测点;苯、甲苯、二甲苯;甲醛:净化设备处理后设置一个有组织检测点,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设置一个无组织检测点,企业下风向设置三个检测点。检测频次:有组织排放点,3次/天,无组织排放点,4次/天,连续检测1天。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 木材加工业浓度限值;表2企业边界其他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

根据《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4.1.2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4.1.4中要求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若去除效率达不到相应的规定,须加设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其浓度要求满足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如若净化设备处理前不具备检测条件(不具备开设检测口条件),无法检测净化设备处理前浓度,故须加设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其浓度要求满足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

四、验收工作要求

1、检测要求

1)企业应按照环境检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2)对企业排放的采样,应根据检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检控位置进行,有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

3)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检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 373 或 HJ/T 75、HJ/T 76 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检测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

4)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应与装置运行同时进行。

2、管理要求

1)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2)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污染控制设施,污染控制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后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

3)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4)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元素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固废等应妥善处理,并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

5)要求企业针对污染控制设备根据治理工艺要求,制定相关的运行及保养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相应的运行及保养维护记录,确保污染控制设备稳定运行。

运行及保养维护记录至少需保存三年。

3、专家验收

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后,组织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后,聘请VOCs治理领域的(2-3名)专家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节点以及对应的污染治理工艺及治理措施,结合检测结果对企业深度治理项目开展验收工作,提交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形式见附件)。

五、资料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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