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用

2024-09-11

法律作用(通用9篇)

法律作用 篇1

法律方法是指对法律应用的研究,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思维等内容。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主要目的是解决法律争端。

法律应用在我的理解上是一个理论性更少的东西,而更多的是一份技术活。在应用得到重视的时候我们逐步展开对具体的法律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了诸种法律方法的方法体系,如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漏洞补充、价值衡量、事实认定等;由于对概念意义的阐释是非常困难的,这一方面源于概念本身意义的不确定性,用哈特的话讲任何概念都有它的“意义中心”和“空缺结构”,即使对概念的“意义中心”,人们也很难达成“共识”,更何况还有“空缺结构”的存在呢;另一方面源于任何人对概念意义的阐释都是阐释者的一种观点,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会得出不同的意义阐释。所以产生了法律方法论。法律方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方法论有利于权利的分立。法律原则明示:法律应用的方法不能由解释者任意选择。法官等法律人只能是根据已公布的法律阐释规范的意义及实施的法律意义。这样司法和立法就有了明显的分工。

2.法律方法加强了法官的自我监督与法的安全性。方法论要求法官在判决前提与推论之间建立一种可检验的推导关系。所以法官必须尽可能准确的表达他对法律规定的解释以及对事实的法律意义的认定。法官行为受方法论制约,判决的理性成分就会增加,法律自身的安全性也会得到提升

3.有利于对法院裁决进行批评性讨论。对于一个案件。观察者审理的角度不同,结论也不同。法官公开判决的理由和论证的义务能够检验被使用前提与从中得出的结论是否令人信服,而判决理由是一系列法律方法综合应用的结果。法律方法论具有总结法律经验,解释司法过程和对法律进行反思批判的功能

4.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对方法的忠诚起着自我监督的作用。由于法律方法论的应用,法官没有被限制在指定法规则或判例法规则中,在很大程度上,他可以自由的选择方法,但没一种法律方法都有其应用的大致条件,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包括对法律方法谨慎使用。法官有义务使用那些满足一定标准的社会命题,有义务确立那些由于使用审批的制度性原则而产生的规则。这种对法律与法律方法的忠诚是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要求,因而对法律人的行为起着自我鉴定的作用

法律作用 篇2

方孔老师在其著作的引子中出了一个字谜“what is specially made for people to break?”引出了一个观点:法律是用来打破的, 法律的用处只能体现在被违反上, 从来不被违反的法律是无用的、废物的法律, 也就不能成其为法律。制定法律不是为了让人们遵守, 而是为了让人们违反。

按照老师的观点, 当法律没有被违反时就是无用的法律, 这一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正如老师所说, 有一些犯罪在现今社会已经几乎不可能发生, 所有没有规定的必要。但是老师又说到制定法律不是为了让人们遵守而是为了让人们违反, 这样似乎就得出一个结论, 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使人们去违反, 这样不是与降低犯罪率的初衷相违背?实际上, 学生认为, 对我们对绝大部分普通公民而言, 每天正常的日常行为, 并不会去违反法律, 但是法律没有被违反时, 不能说法律没有发挥作用, 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具有指引、预测作用, 才使我们知道自己行为的界限。在逻辑关系上, 我赞同法律源于自由。人生而自由, 人为了自由, 才会制定法律。这是因为每个人若无所顾忌的自由行为可能会干扰他人的自由, 所以为了让每个个体的自由不互相干扰, 而由法律来设定确定的行为的界限, 使我们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 从而充分享有自己的自由而不干涉他人的自由, 所以, 在逻辑上, 应当是先有不正义的行为, 这种行为, 往往是妨碍到他人自由的行为, 然后有法律来确定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二、法律的作用

(一) 相关概念的明晰

要探讨法律的作用, 首先要理清什么是法?让我们来看马克思是如何理解法律的。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 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人类总期望社会能持久地处于良性发展状况, 法律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则是法通过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使法同外部世界亦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法的作用不是天然的, 而是被创设亦即被赋予和设定的, 是外力即国家政权、法的创制者和一定的时空条件对法所赋予、设定或要求的, 用来影响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力量。

法律具有两种功能:一种是惩罚性, 另一种是保护性。惩罚违法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又必须惩罚侵犯他人的自由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中, 由于法治意识、民主意识的淡薄, 人们常常强调法律的惩罚性功能, 忽视了法律的保护性功能。而二者的正确关系是:惩罚是手段, 保护为目的。在我国, 法律之所以惩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自由以及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实行的全民普法活动, 一方面是为了给人民群众的行为指明方向, 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 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 是为了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后, 追究违法者责任, 使受侵害者的自由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三、法与自由的关系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说过:为了得到自由, 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17世纪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指出, “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 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他说,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 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罗伯斯比尔对此问题作了更为全面的阐述, 他指出, “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是自由表达符合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 以保护和实现公民的人权、幸福和安宁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 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 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可见, 在一定程度上, 对自由的追求会使人们制定更好的法律。人类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 不但推动着法律变革, 而且也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 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是“人的真正共同体”。同时, 全体的人又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阶层和阶级, 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时段。在社会中, 人是以个体或者个体集合而成的群体方式存在的。由于个体或群体的自主性, 决定了个体或群体都有满足自己的利益目标、价值追求和实现自我需要等自由。因此, 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 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他们在各自谋求各自的利益和自由时, 出于自我意识和自利本能, 倾向于向外无限扩大, 极易发展成为一种无端对抗自然规律、忽视他人自由、离散社会关系的破环因素, 表现在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 彼此会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矛盾、冲突, 严重时甚至互相侵犯。[5]基于自由的这一特性, 同时为防止或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 就必须通过法律对某些行为予以限制或取缔, 对自由的侵犯者及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 从而用法律来保障自由。所以, 法的产生是为了界定自由的界限, 法的作用是为了保障自由,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

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 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 进而说明法的本质是自由,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保障自由, 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 而不是让人们去违反。

关键词:法律,自由,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方孔著:《实在法原理》第8页。

[2]参见洛克著:《政府论》 (下篇) , 第35-36页。

[3]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 第139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71-72页。

法律作用 篇3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经形成。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提高,法治社会越来越贴切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企业的经营发展。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伴随其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大大增强。因此,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的法律风险中必然承担着重要的防范作用。本文主要针对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对企业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中的职能等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关键词 法律顾问 法律风险 防范作用

企业的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占据着主导性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大力度加强法制建设、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作为经济效益的实体存在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然而,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的法律风险中具有一定的效用,其在企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可取代。以下,笔者针对企业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中的职能进行了简单的论述,最后,详细分析了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作用。

一、浅谈企业法律风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认可。因此,企业无可避免的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当今发展的一段时间内、以及企业未来空间的实际发展结果,因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称之为企业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企业利润往往和企业法律风险同时存在、且同时发展。因此,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企业的利润和企业的法律风险一直是企业领导、以及众多企业家们一直关注的两项大问题。企业领导不单要把企业的经济利润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同时也要注重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只有将企业的利润与企业法律风险二者互相兼顾,才能获得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获得持久的经济利润。其中,商业风险多数以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而存在,我们可以说,企业的商业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以此来看,企业法律风险的普遍性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之中,且危险性极高,可想而知,该风险对企业的伤害必然让企业难以承受。

二、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中的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并逐渐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企业法律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企业必然在高效的经济发展中承担较大程度的法律风险。然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具有着多种不同的职能,防范着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

企业法律顾问主要具有熟悉和了解企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等,对企业领导提出的法律质疑能够做出确切的法律解释,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包括企业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起草相关法律文件的同时,法律顾问要对其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性。为企业合法经营、获取合理的经济利润提供法务支持和保障。并对企业当前的发展趋势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掌握和分析,不断通过企业重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领导的决策意图进行准确的了解分析,为企业在经营决策的制定方面提供严谨的法律参考,确保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而,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三、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作用

1、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制定,对企业中的不良决策意见、建议等,直接进行准确的指出与改正。并对企业相关规定制度的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方面,以其企业“监护人”的身份存在其中,确保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中起着一定的直接作用,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以及企业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之前,法律顾问对企业当前的发展现状,以及当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逐步查寻、准确找出,尽最大努力将企业当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经济效益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尽量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恶化,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扮演着“守护者”乃至“守护神”的传奇角色,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规避和威慑的作用,以此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我司为国家I级道路运输客运企业,长期以来的劳动用工均为松散型,即:由各单车承包者自己聘用或解除驾驶员,工资、福利等报酬由各单车承包者支付,如发生工资、福利纠纷,都由他们自己处理。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当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我,及时地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上“劳动合同书”范本。这一意见得到采纳并推广,有效地避免了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加强了企业员工的法律培训,形成了企业集体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

法律顾问以其独特的身份存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企业未来发展的重大决策中,其自身具有的严谨性、准确性、客观性、强制性等特点,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无形之中加强了企业员工的法律培训工作,使得企业的每一位员工由最初对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的空白,提升到了自觉增强法制观念、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意识层面。在企业内部形成了统一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促进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增强了法律顾问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的有效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围绕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为核心,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以及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中的职能等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最终对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分析。在整篇文章的具体分析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仍需要加强不断的努力学习与研究。

参考文献:

[1]周林.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西南大学.2012.

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篇4

法律顾问是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的法律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有:

一、预防纠纷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与合同起草、审查合同条文、参加合同谈判、监督合同履行等企业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强化企业的合同信用,同时通过对企业合同的审查,防范企业合同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经营制度,及时收集保存对外经营证据,从而为今后处理纠纷时使企业处于有利的地位。

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是由企业的员工完成的,因此,需要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二、避免法律陷阱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后,在碰到任何法律问题时均可以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在必要时还可以直接委托法律顾问处理相关事项;律师的解答及参与,将使“法律陷阱”原形毕露,从而使企业有效避免了“法律陷阱”,避免了损失的发生。

三、降低经营风险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常年从事法律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某种经营活动潜在的风险有着比他人更深刻的认识,从而直接可以为企业提供参谋。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因此律师可以在企业决策前向有关部门对其他企业资信、资本、年检等情况进行调查,从而为企业决策提供正确依据,将经营风险降低到最大程度。

四、代言避让作用

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法律事项代言人,在企业遇到各种刁难和麻烦时,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可以直接为企业出面处理。

五、对外震慑作用

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由法律顾问直接出面处理相关事宜时,更会给对手一种强大的压力,从而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律师通过发“律师函”为企业催讨债务,常常无需通过诉讼,就使一些企业或个人自觉履行了债务;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企业协调与其他单位的矛盾纠纷,解决了很多原本要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

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调研报告 篇5

这次调研我走访了两家家附近的中小型企业。因为都是熟人,所以调研起来也格外方便啊,哈哈。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以上十五个问题已经基本包含了,我就不作赘述。着重就一个问题“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进行研究讨论。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发现两家企业都存在“应收账款”的问题,于是我研究了一下发现这是个企业里的专业术语,之所以讲这个是因为我认为这个术语牵扯到我们本课所学的法律问题,即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中会遇到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当然缺少不了法律的途径,从中就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作用了。我希望通过这个具体的术语,具体的研究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首先,我查阅了“应收货款”的概念,它专指因出售商品或劳务,进而对顾客所发生的债权,且该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承诺。套用到我调研的企业中,即当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对顾客发生的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从而造成客户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为我调研的其中有一家企业是妈妈的企业,所以我的体会也非常深刻,每年快要年底,大家都在开心的准备过年,妈妈还是要到处奔波先去欠债的企业讨债,请求债务的履行啊!!觉得这样真的非常辛苦。是不是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呢?好奇心很重的我又查阅了资料。结果我发现,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企业应收帐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而且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我国企业逾期应收帐款总额比率高达6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10%。看来不仅仅是我妈妈的企业有这样的问题。

然后,面对“应收货款”这个全国企业都广泛存在的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换句话说,法律又在此对企业的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呢?

先来研究一下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共有三点:

1.迫于市场竞争,扩大市场份额

2.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3.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总结一下的话,产生的原因就是“赊帐”“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那么针对这三个原因,我就可以找一下解决办法啦啦啦。来一个一个看,通过“赊帐”作为营销手段在现在的市场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也无可厚非,就我妈妈的公司来讲,虽然她的公司存在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但跟我妈妈做生意的其他商事主体对我妈妈的企业也有债权,由于我妈妈的企业货款收不回,资金压力大无法即使汇款又形成了其他商事主体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按照这个可以推想,整个市场就好象由应收货款形成的链条一样,你欠我我欠他他欠他,是这样的吧。但是我想这也是促进市场流通,保持市场年轻活力的一个原因。由此我就联想到楼市的次贷危机,我想象力是不是很丰富,哈哈。联想到这个的原因是,按照我个人浅薄的理解,贷款促进房市发展,但由于是次贷,就是贷款给一些支付能力不那么强,或者信用相对差的人而导致无法支付贷款从而形成楼市泡末,用王朔的一本书名来概括就是“看上去很美”,可能由于房贷的积极,楼市交易非常活跃,市场经济也同时兴奋起来,暂时可能是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我觉得毕竟贷款就是一种提前消费,而“提前”是建立在你自己的还贷能力可以,信用状况良好的基础上,那么如果市场经济是一架马车,贷款就是快马加鞭和好车轮。否则,还贷能力不好,信用状况不好,整个楼市如同马车一样飞快的奔跑然后散架的也格外重痛。再回归到企业的话题,如同房贷,客户信用不好,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从企业的经营状况看,虽然每个月都有很多利润,但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应收货款”“流动资金”。如果这个链条衔接不上,试问企业又怎能健康发展呢。

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如果不通过诉讼的途径又该怎样解决?传统意义上,中国人都偏向“私了”“协商”,不到万不得意不要闹到公堂对峙。而在商场上更是,为了留住长期顾客群,更不愿意和自己的生意伙伴撕破脸自断后路。但到了真的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即使不愿意也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应对。那么企业如何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法律保障制度?企业应该建立的应该包括合同管理、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债权催收等。企业在应收货款管理上主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合同是企业催收应收货款有利有效的法律依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在与可户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有专业法务人员审定合同内容。销售人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客户如有违约行为的立即中断履约,准备应对措施。企业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合同付款条款的规定,及时向客户提示付款,并进行跟踪催收。

二、建立定期的财务对帐制度和应收帐款档案管理制度。销售员与财务密切配合,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期的对帐制度,每隔三个月或半年就必须同经销商核对一次帐目,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造成呆、死帐现象,同时对帐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而不是口头承诺。对于相关贸易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商品质检证书等,案情说明、相关的买卖双方往来函电、担保文件、仲裁/诉讼判决等材料由专人归档管理,以备后用。

三、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及销售回款责任制。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要将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结合起来,加强销售人员的回款意识,把销售回款率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其工资、奖金、旅差费挂钩,制订合理的应收帐款奖罚条例,使应收帐款处在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凡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被拖欠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人为造成的呆死账,要有明确的赔偿制度,损失重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客户的信用评定、审核制度。企业要建立信用评定、审核制度,对不同的经销商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和期限(一般为半年)。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程度的调查和分析评估,通过银行、同行业及律师等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人员变动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的资信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信下降的客户要及时采取减少发货、实行担保和加强催收等预防和减少风险的措施;对资信差、长期拖欠货款的客户要停止发货。

五、建立和健全往来帐户结算登记、核查、清理制度。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应收、应付帐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与清理。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应付帐款要逐笔查实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催收、支付计划,责任到人。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追索债务的力度。要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对不同过期的应收帐款,有二种追讨方式,即自行追讨、委托律师追讨。对于逾期的货款,凡债务人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或有效承诺的,都要立足于诉诸法律进行清缴。对于有潜在风险的债务企业,要做好法律防范的基础工作。建立帐款催收制度。根据情况发展的不同,建立三种不同程度的追讨文件――预告、警告、律师信,按情况及时发出。由于债权企业追缴不力,错过法律有效诉讼期造成拖欠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收帐款的回收是一项非常复杂,需要耗费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安全、有效的管理应收帐款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具备的条件。企业建立起应收帐款的法律保障制度,以达到防范贸易风险,了解贸易对手,避免和减少各类不良债务发生,有效追收欠款,节约管理费用等各方面的管理目的。提高企业应收帐款管理水平,建立企业的信用管理机制。

如果不使用法律的武器,那怎么办呢?我们可以从“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入手呀,但这显然不是我的专业领域,权当了解吧。

企业应收帐款的风险防范

1.从产品本身入手,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市场营销的现实表明,适销对路,供不应求的高质量产品,企业往往不需要采取赊销的方式。因此,不断开发出符合消费潮流、具有高质量、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是防范应收帐款风险最有效的途径。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加强市场预测与调查,采取先进的生产设备,聘用先进技术人员,生产出物美价廉,功能齐全,适销对路的产品,而且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产品信誉,形成品牌优势。这样,产品适销,使企业比较容易争取到现销方式销售商品,减少企业应收账款,甚至可能增加预收帐款。

2.加强客户风险管理

企业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企业应收集与之来往的客户的信息,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往业务记录、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尤其是初次合作就想要赊销的新客户,更要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依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来确定赊销客户的还款能力、评定其信用等级,最后建立赊销客户信用等级档案。建立档案的目的是要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于初次交易且资信较差的客户尽量采取现销方式或附带担保条件的销售方式,对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以期与之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3.健全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讲课稿 篇6

那么这节课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七课的第二个框题——《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首先大家先看一下,下面的这四幅漫画。。。(板书,标题)

并思考这些反映了法律会对人产生什么影响?小组讨论,我找同学起来回答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公民的规范作用,这也就是我们要讲的法律的第一个作用,即,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具体来讲,法律是如何规范公民的行为的呢?我们知道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对那些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这样公民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应该怎样做等等。比如,法律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那么,这样,当自己的孩子到了六周岁,家长会把他们送到学校,对于那些不履行义务的,政府会做出相应的措施,法律也是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互动,所以,法律正是通过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

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良好的秩序和行为规范才能令我们的生活徇烂多彩。美景也是需要我们来维护的。

不管是小长假还是寒暑假,人们都会选择出游。杭州西湖以其秀丽的湖光山色和众多的名胜古迹而闻名中外,是中国著名的旅游胜地,也被誉为“人间天堂”。(展示ppt)(哪位同学有去西湖吗?游览西湖绝对不能错过西湖十景,在这里老师列出了其中的四处,大家有没有认识的?曲苑荷花,平湖秋月,雷峰夕照,断桥残雪)

为了保护美景,杭州市出台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对以下行为进行了规范。(展示ppt)但是仍有一些游客,不遵守,仍有乱扔垃圾等一些行为。不仅煞了西湖美景,也。给西湖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展示ppt)

(。。自己的话。。)

那我想问大家了,(展示ppt)如果你在出行的时候。。

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呢,规范着我们的行为,对我们的行为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同时,法律对我们的合法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维护。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权益这个词,它和权利有什么区别呢?

了解了基本含义,接下来我们通过一段视频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这段视频主要讲了非法兜售公民信息,受到法律制裁。刑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这样的(展示ppt)

法律作用 篇7

1 医疗器械的管理链

医疗器械是一种用于医疗过程帮助患者减轻或者消除疾病的产品,这些产品具体表现形式是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机器、用具、植入物、离体试剂或校准物、软件、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医疗应用是医疗器械的本质属性,一切医疗器械都是围绕医疗需求展开的研制和生产。因此,一个医疗器械应包括生产、流通、使用、退役等环节,如图1所示,这4个环节构成了医疗器械的整个管理链。“生产”是医疗器械企业生产出物化的可以应用于医疗目的的医疗器械产品,这些产品首先在出厂前应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流通”是医疗器械产品从工厂到达医疗机构之间的过程,包括运输和储存等,在流通过程中应保障产品也是安全和有效的;“使用”是医疗器械产品被应用在患者或医疗过程中,在使用的过程中更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当在使用过程中已经不能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时,应停止使用,予以“退役”。

在医疗器械管理链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应当有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保障每一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条例》应当是在每一个环节上实施监督管理。然而,我国现行《条例》和2007版《条例(修订草案)》主要是针对医疗器械企业生产和流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和退役机制的管理还应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管理应增加实质性保障措施

现行《条例》的使用管理只是规定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的渠道必须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一章,但主要是要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供货商提出更多的文件性要求,例如,建立验收制度,购进和使用记录,按说明书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测、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等等。事实上,医疗器械,尤其是电子医疗仪器的电子元器件老化会导致医疗仪器性能儒变。这样,验收合格的新医疗器械并不代表在未来使用中继续保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条例》没有在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保障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措施上作出规定。

(2)增加对使用中医疗器械定期检查的法律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在有相当多的医院自从医疗仪器开箱使用到报废整个使用期内从来不做校验,仪器的器件老化导致报告数据不准确、对病人造成的隐形伤害从来没有人知道。由于平时不做预防性维护,导致呼吸机不能通气,除颤器不放电的事故时有发生等等。而《条例》没有规定对使用中的医疗器械必须定期检查,使使用中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处于法律失控状态。

(3)对医疗器械的退出机制应作出法律规定

一个合格的医疗器械在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后,其性能会退化或失效。这时,使用单位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进行维修继续使用,另一种是退役。维修过的医疗器械最终也是要进入退役阶段,如果《条例(修订草案)》对退役前的评估以及退役后的销毁等程序进行具体规定,可以一定程度避免退役后的不合格医疗器械再次流入社会所带来安全和无效隐患。

(4)对使用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少

医疗器械企业是医疗器械的提供者,而不是使用者,医疗器械企业不可能对每一件医疗器械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程监测,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使用中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报告,如定期进行预防性维护、安全检测、计量校验等等。《条例(修订草案)》应对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2 医疗器械使用的法律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在强调“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观点的同时也应当强化使用单位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保障医疗器械在整个管理链上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该修订草案对使用管理有以下几个特点:

(1)强调对引进医疗器械的验收,如修订稿第三十九条;

(2)强调文件性管理,如修订稿第四十条;

(3)强调按说明书使用的管理,如修订稿第四十一条;

(4)对转让和一次性医疗器械作出规定。

然而,《条例(修订草案)》还需增加医疗器械使用的法律要求:

(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中的医疗器械进行预防性维护、安全检测、计量校验,并予以记录。对维修过的医疗器械,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和计量校验,并予以记录。对不能满足说明文件上技术参数的医疗器械不得使用。医疗器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中的医疗器械的预防性维护、安全检测、计量校验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性和有效性性能下降的医疗器械作出全面评估,以确定维修后继续使用或退役,退役后的医疗器械必须进行毁形,并予以记录。医疗器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评估结果、维修记录、退役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3 实施医疗器械使用监管的可行性

临床工程是医院专业从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属于医院保障支持系统之一,它的发生来源于美国《时代》周刊1969年的一篇报道。该报道报告了当时在美国每年有1200位患者死于医疗仪器的电击事故[3],由此产生上亿美元的医疗赔款,同时引起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重视。医院为了减少赔款成本,实施医疗器械安全使用,雇佣了电子工程师负责对在役医疗仪器进行定期电气安全测试和预防性维护。电子工程师在做医疗仪器安全工作的过程中,愈来愈多地暴露出医疗知识缺乏的缺陷。并且随着各种医疗器械不断地进入医院,电子工程师需要有更多的物理、化学、机械等与医疗设备相关的知识和法律、伦理等与社会相关的知识。这种具有多元知识结构的技术人员在临床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产生了临床工程师和临床工程部。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大量引进国外的医疗器械,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使用和维护,医院普遍建立了临床工程科或医学工程部。目前,临床工程或医学工程部门是等级医院的考核指标之一[4]。

迄今,临床工程已经承担了保障使用中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功能,在实践上已经对使用中的医疗器械起了控制作用,现在是需要在法律上对临床工程的作用和地位加以固定的时候了,尤其是要以《条例》修订为契机,从法律上确定临床工程在保障使用中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作用和地位。

历史上,我国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而卫生行政部门又没有一个专门部门负责管理使用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条例》也没有对使用中医疗器械作出法律规定。而现如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归入卫生行政系统,在行政体系上已经具备了在医疗器械管理链上全面实施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督管理的条件,只是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和依法行政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http://www.sda.gov.cn/WS01/CL0014/

[2]常永亨,从法规的系统性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中国医疗器械信息,14(1),1-29,2008

[3]Too Many Shocks,Time,1969.4.18

浅谈《法律常识》中案例的作用 篇8

一、教师要尽可能多地搜集与教学有关的案例

在教学中,我首先根据教学目的搜集和整理与教学有关的案例。搜集和整理的案例一定要尽可能地蕴涵教材中的概念和原理,不要凡是案例都无选择地照搬,而不管它是否与本堂课的内容有关。在教学中要真正使学生在听案例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明白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值得一提的是,教师选择的案例一定要真实,要让学生感受到这些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防微杜渐,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教学中我是这样操作的:首先要选择贴近学生实际生活的案例材料,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与其密切相关,从而提高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兴趣。其次,注意教学双边活动的开展,让学生尽可能多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营造和谐、民主的课堂氛围。第三,提出具有普遍性、启发性的问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发散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实践,不但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有些学生还通过發生在自己身边的一些事情来告诉大家如何知法、守法、懂法、护法,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自觉性。

万事开头难。良好的开端就是教学成功的一半。譬如,我在讲第一课第一节中的“什么是法律”这个概念时,因本节内容较为抽象,因此,我在教学中就特别注意从贴近学生实际生活的事例人手,讲了这样一个案例:青海省某地四年级学生xx因一次考试成绩没有每科达到90分,竟被母亲活活打死。同学们听完这个案例后,个个义愤填膺,一方面大家为xx这样一个花样年华的少女的忍气吞声而感到悲哀,而另一方面又纷纷谴责女孩母亲惨无人道的行径。从母亲打死孩子这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例人手,既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兴趣,又帮助学生理解了教学内容的基本点,懂得了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条非常重要的行为规则——法律。

二、教师要调动学生搜集与讨论各种不同的案例

组织学生搜集和讨论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案例,有助于学生明辨是非,理解现实,增强使命感,这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对案例的搜集与讨论方法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分小组讨论案例,也可集体讨论案例。由于学生来自不同的环境和家庭,对学生们所提供的各种案例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有些案例要去粗取细,去伪存真。学生们所提供的案例不仅对自己有教育意义,而且也可以成为我们教师获取教学信息的来源,我们要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这样,教学相长,就会促进师生共同进步。在讨论案例的过程中,学生是案例讨论的主体,教师要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引导,同学们可以各抒已见,畅谈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教师不要急于下定义,一定要让学生把话说完,一吐为快。特别是对那些上课积极发言,而又敢于大胆提出自己观点和看法的同学,教师更要多加肯定和表扬。这样,一方面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而另一方面让学生“以案说法”,能够引导学生通过案例理解法理,很容易掌握法律条款,从而达到了教学目的。

例如,初二八班的张某同学搜集到这样一起案例:一名中学生由于性情软弱,在遇到高一年级学生对他实施抢劫中,他不是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采用忍让、退让的方式,使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最终将他残害致死。这一案例发生在北京,如果同学们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每个人将如何去面对?课堂上,同学们畅所欲言,纷纷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一位同学激动的说:“从这个案例当中可以说明,如果我们不懂得依靠法律,不但会纵容违法犯罪行为,有时甚至还会陪上自己的性命。”大家对他的发言表示赞许。

三、案例对《法律常识》课的意义和作用

1.用案例切人问题,通过学生思考、讨论,教师总结,这样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法律常识”课的主动性、创造性,使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能够得到较为合理、充分的发挥。

2.教师通过发生在初中生身边的犯罪案例及其分析,不断告诫学生要“防微杜渐”,这样对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起到了潜移默化的推动作用。

3.在教学中,教师始终贯穿案例分析,灵活地采用了讨论启发学生为主的师生双向共同活动的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思维,这样容易突破教学难点,抓住教学重点,不仅较好地做到了理论和实际的结合,而且较为符合初二学生的心理特点,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去掌握知识、培养能力、受到教育。

法律作用 篇9

蒙彦琼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成为本次中央全会的主题词。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保护体制与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题。“依法治企”是推行以法治国的微观基础,是国企深化改革的内生需求,也是我们神宁建设一流煤炭综合能源企业的必由之路。

国有企业监事会在规范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力运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依法加强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能,成为下一步推动、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如何顺畅体制、机制,加强监事会督查职能,如何整合监督资源,发挥监事会联动效力,有效避免监督检查职能“空转”,是监事会工作需要积极探讨的课题。

一、加大“法治理念”的宣贯,增强法律意识

监事会制度能不能得到很好落实,能不能长久地发挥作用,首先取决于对市场法制经济的认识和态度,取决于法治理念的提升和法律意识的增强。

当前,从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水到混合所有制破冰,从国企薪酬改革到规范董事会职权, 国企改革风起云涌。特别是新的《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监事会监督职责,使监事会由事后监督转向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由“背后”报告转向当面进行质询、提出建议和纠正要求,更加强调了依法治理,强调了机制监督。为尽快适应改革形势,推进依法治企的需要,企业管理者首先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客观要求上,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认识、理解监事会制度,提高依法履职、依法监督、依法接受监督的法律意识。公司更要加大对“现代企业制度”、“监事会制度”以及“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才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解决好“法”“条”的衔接,增强法律的严谨性 涉及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律目前有《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行政法规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公司法》中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或“条”),是公司当前开展监事会工作的主要依据。

《公司法》与《条例》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公司法》规定只对经营者个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条例》还要求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公司 2

法》规定对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提出纠正要求,《条例》则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向出资人报告,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内容;三是《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条例》则要求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四是《公司法》没有赋予监事会向银行、工商等部门了解情况的权利,《条例》则赋予了监事会这方面的权利。

在新的《条例》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司法》适用各类公司,而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上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落实《公司法》有关规定时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条例》作为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专门法规,仍是当前国企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在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实施《条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解决好“介入”的接口,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 解决“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 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和权限,完善各层面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小宪法”,是各主体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准绳。解决“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监事会成员要按专业特长和身份代表,分别列席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更多地融入企业“三重一大”的管理流程,了解企业重大事项,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从监事会的角度,绝不能就监事会工作谈监事会的职权,而要从全局来规范“三会一层”的运行机制。重点放在董事会的决策规范上,对经营层的职责主要是规范决策执行的效率问题,主要解决好“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做好履职监督的履职评价问题。

为了解决“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公司监事会在融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对公司高管的监督评价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譬如建立“董事、高管层履职档案”制度,实施年度评价和离任评价等。

四、解决好与审计的整合,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公司普遍实行的是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制度,这与内部审计需要遵循独立性和权威性两项原则相冲突。由于目前国企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存在高度重合的客观事实,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均会形成自己审计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因此,结合目前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情况,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组织管理机制是国企内部审计科学管理模式。监事会与内部审计机构联动,能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的风险点及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情况,根据多渠道掌握信息,梳理监督的重点方向,大大提升了监事会监督的权威性。

从2014年开始,公司审计部由监事会主席分管,公司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审计决定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审计管理实施细则》三个配套制度,全面提升了公司审计工作水平,提高了企业监管资源使用效率,不但能够与监事会工作相互促进,还能更好地发挥二者的职责和作用。

五、解决好与职代会的联动,增强监督的合力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通过职代会来推选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不仅体现了职工监事的代表性与民主性,而且可以增加职工监事的责任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监事代表之间同样建立起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全体职工对职工监事再进行监督,形成一种企业内部的良性监督机制。

公司职工监事的选举、罢免等程序应明确规定于职工代表大会规章之中,由职代会享有对职工监视的质询、评议、奖惩和罢免权。职工监事的选任标准严格规定,在推选职工代表时,应充分考虑其对业务的了解程度和负责程度,让真正素质高、有能力、责任心强的职工进入监事会。

六、解决好监事的合理组成,增强监督的专业性

打铁还需自身硬,监事会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素质建设。建立监事履职工作制度,明确监事的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督促监事勤勉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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