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2024-08-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共8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篇1

(青政字〔2009〕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增强发展活力和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民间投资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享受同等待遇。

(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补偿机制获得收益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参股、控股和创办地方性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在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准入条件

(三)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三、加大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补偿,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加快再担保机制建设,市、区(市)两级政府要通过政府注资、国有投资公司出资入股等渠道增加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注册资本,逐步使其转变为以再担保业务为主,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信分险,有效扩大全市整体担保规模。

(五)鼓励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金融租赁等多渠道融资。筛选并积极协助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独立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市财政设立补贴奖励资金,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对发行成本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凡单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投资机构10万元。

(六)鼓励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3号),有效降低企业规范改制重组成本,及时兑现企业上市融资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奖励,加强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培训和辅导,搞好后备资源培育,抓住创业板开设机遇,积极推进一批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七)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快民间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发展民间投资中介组织,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与民间投资项目互动平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服务。筛选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通过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洽谈对接会,推介有良好发展前景急需贷款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宣传推介银行、担保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及时帮助跟进对接项目,提高担保贷款成功率。

(八)鼓励银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贷款独立核算、考核和管理等相应配套制度和相应的尽职调查和免责制度。建立政府对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奖励机制。

四、积极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

(九)发挥政策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的民营企业。

(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政府投入引导、社会风险资金参与、境内外投资结合多元化筹集。基金重点扶持民间投资的有市场、有前景、有效益和科技型、外向型、创意创新型等初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民间资本投资企业购置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购置用于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类新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十二)实行鼓励民间投资的土地管理政策。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建设用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民间投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在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对民间投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新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已出让的土地符合城乡规划、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三)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民间投资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与国有投资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运营后的车辆通行费和处理单价。

五、切实做好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市经合办会同有关部门、各区市,重点围绕我市的家电电子、石化、造船、汽车、机车等主导产业的上下游配套,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装备等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每年筛选100个重点民间投资招商引资项目,突出产业招商、特色招商和优势招商,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活动,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

(十五)实时掌握省内外行业龙头民营企业的投资战略和计划,实施登门定向招商计划。定向招商以高新区和新增六大工业功能区为主体,省级以上开发区为辅助,实现产业集群、土地集约和资源集聚。

六、加快推进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设

(十六)围绕能源交通、农林水利、高新技术、服务业等关键领域,每年至少选择100个具有社会和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性较强的民间投资项目,列为市级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

(十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涉及的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要纳入绿色通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文件快速限时办理,压缩前期手续办理时间,促进项目尽早开工,迅速形成投资需求。

(十八)认真搞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工作,努力做到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为保持民间投资项目的连续性打下基础。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运行监测

(十九)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市要加强对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目标责任,抓好督促落实,务求取得成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篇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号) ,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主题, 提出了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为我们做好今年的农业农村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 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三农”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 把工作思路统一到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战略部署上来, 把实际行动统一到中央对“三农”工作的具体要求上来,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 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 确保农业稳定发展, 确保农村社会安定。

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2009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委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坚持把农业农村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紧紧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这个核心要求, 落实惠农政策, 转变发展方式, 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 着力推进新一轮新农村建设试点, 加大良种良法推广力度,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 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

1. 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全面落实国家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各项政策, 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改进直补资金发放办法,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新增部分用于奖励产粮大县和种粮大户, 不再按承包地面积平均发放。扶持粮食生产政策继续向粮食生产大县和种粮农民倾斜, 确保粮食生产大县得到合理利益补偿, 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合理经济效益, 进一步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2. 加大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力度。

加大良种补贴力度, 提高补贴标准, 实现小麦、玉米、棉花、水稻全覆盖, 启动油菜良种补贴, 增加马铃薯良种补贴资金。大力支持脱毒种薯扩繁。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 覆盖所有农牧业县 (场) , 将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适合山区作业的小型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综合补贴有关政策, 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及时增加补贴。

3. 完善农业补贴办法。

在全省范围内, 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办法, 提高资金发放效率, 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对财政补贴政策的知情权, 防止资金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 切实加大对各项补贴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 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

坚持把“三农”作为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投入重点。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 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 新增国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 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 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 2009年起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5. 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中小型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网点,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扩大试点范围, 增加险种。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二、稳定发展农业生产, 着力提高特色优势产业的层次和水平

6. 积极实施旱作农业新增5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

稳定面积, 优化结构, 主攻单产, 增加总产, 把粮食增产的基点放在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上, 保证粮食产量稳定增加。重点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全膜双垄沟播玉米、脱毒马铃薯等特色粮食生产, 加快形成具有甘肃特色的粮食产业体系,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实施旱作农业新增5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09年在旱作农业区41个县推广全膜双垄沟播技术500万亩。

7. 加快实施特色优势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重点支持培育马铃薯、果蔬、中药材、现代制种、酿酒原料、油橄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 逐步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产业片和产业带。中东部干旱地区和祁连山冷凉灌区, 着力发展马铃薯产业;沿黄灌区、内陆河及泾渭洮流域、徽成盆地, 着力发展反季节蔬菜、高原夏菜和加工出口蔬菜;平凉、庆阳、天水和陇南等地加快发展苹果产业带和经济林建设;定西、陇南等地加快中药材和花卉基地建设;河西等地着力做大做强现代制种和酿酒原料等产业。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 支持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 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村和专业乡镇, 形成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

8. 加快培育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骨干龙头企业。

落实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增加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对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集中力量重点扶持一批与特色产业发展相适应、与终端市场相连接、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精深加工企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 注重通过与银行共同筛选项目和贴息的办法, 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批有品牌、有实力、市场占有率高的精深加工企业, 参与特色优势产业开发, 提升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骨干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9. 加快畜禽良种扩繁和规模化健康养殖。

加大畜禽良种工程实施力度, 对推广畜禽良种实行财政补贴。加快建设一批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继续落实生猪良种和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良种和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 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 对奶牛生产大县实施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 确保奶源质量。整合资金, 大力支持以牛羊为主的草食畜牧业发展, 对标准化养殖小区 (场) 和养殖大户进行奖励,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采取财政贴息的办法支持农户发展规模养殖。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对规模养殖用地降低或减免土地占用费。加快优质牧草基地建设, 大力推广饲草料加工技术, 对青贮窖建设和购置饲草加工设备给予补贴。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 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

1 0. 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管理民主、权利平等的要求, 加大扶持力度, 强化示范引导,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仓储、营销、培训等服务, 引导合作社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纪人按产业、产品发展专业合作社, 从登记注册、人员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风险担保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政府资助的涉及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等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 1. 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 健全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管工作机制, 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扩大农产品和食品例行监测范围, 逐步清理并降低强制性检验检疫费用。健全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促进饲料产业健康发展。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 对上市产品实行批批自检。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征信体系。开展农资打假和专项整治, 坚决制止违法使用农药、兽 (渔) 药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继续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和种养大户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培育名牌农产品,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1 2. 加强农产品销售。

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 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 整合各部门信息网络资源, 定期发布市场信息, 为农民搭建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服务平台, 促进产销衔接。积极培育从事农产品营销的农村经纪人及其组织, 拓宽营销渠道。支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充分利用省内外各种贸易节会等营销媒介开展农产品推介活动。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农超对接, 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积极利用国际市场, 促进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 免收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扩大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猪肉储备, 加强大型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 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保护价收购, 鼓励企业增加商业储备。

三、着眼打基础、利当前、管长远, 大力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 3. 加强高产稳产农田建设。

启动实施新增500万亩梯田建设工程, 加大补助力度, 提高补助标准。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建设资金, 集中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 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加快“沃土工程”建设步伐, 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 鼓励农民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加有机肥, 减少污水灌溉, 不断改良土壤。大力开展保护性耕作, 提高土地肥力和耕地质量。

1 4. 加强水利设施建设。

继续抓好引洮供水等水资源配置保障工程建设, 加快大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开工建设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 启动高扬程提水灌溉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实施2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加快工程进度, 确保建设质量。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 依据规划整合投资, 推进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节水改造, 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创新投资机制, 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形式, 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开展小型抗旱水源工程等水利设施建设, 重点抓好干旱地区旱作节水技术和灌区高效节水示范。加强对已建成水利设施的管护, 积极探索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 启动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巩固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成果, 推进农村水权制度改革。

1 5. 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抓好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加大力度支持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齐全、交易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积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着力建设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现代物流配送中心, 提高农产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能力, 逐步形成便捷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落实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政策。

16.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启动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 实施好《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坚持小流域综合治理, 着力解决河东地区水土流失问题。加大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防沙治沙、中小河流治理等生态工程建设力度, 加强甘南黄河上游湿地保护建设和森林、冰川保护。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 加强人工饲草地和灌溉草场建设。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多渠道筹措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着力强化科技支撑

17.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加大农业科技投入, 多渠道筹集资金, 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 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围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重点支持生物技术、良种繁育、丰产栽培、精深加工、产品安全、农业节水等领域的科技攻关,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集成配套, 尽快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18.健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依托具有创新优势的中央和地方科研资源, 以马铃薯、玉米、草食畜、果蔬、油橄榄等优势农产品为单元, 组建省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 并在主产区建立产业技术综合试验站。围绕产业发展需要, 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集成、示范、推广, 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 提升农业区域创新能力。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新技术研发和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19.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深入推进粮油高产创建活动, 大力实施科技入户工程, 加快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生产和精深加工技术的应用, 改善和提高农产品品质。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进村入户, 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良种良法, 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集成装配、推广与应用,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的整体效益。

20.大规模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着力实施新型农民培训工程, 扩大培训规模, 提高补助标准, 对种养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进行重点培训。大规模开展技能培训, 整合培训资源, 增加经费投入, 扶贫资金的10%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就业技能培训体系, 促进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不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的能力。

21.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启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 重点加强示范基地、机耕道建设, 提高农机推广服务和安全监理能力。着力提升小麦、玉米、马铃薯等重点粮食作物的机械化作业水平, 积极推进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机械化。加快研发先进适用、生产急需尤其是适宜旱作农业区作业的中小型农业机械。实行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鼓励和支持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 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完善农用燃油供应保障机制, 建立高耗能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22.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将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力争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 明确职责, 健全队伍, 完善机制, 保障经费, 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改革考评、分配制度, 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逐步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试点。

23.积极发展循环农业。紧紧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培育农业循环产业链。大力推广以节水、节肥、节药、节能为重点的节约型农业生产模式,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着力培育辐射带动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 形成种养加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积极发展农业生物质产业, 推进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实施乡村清洁和村镇绿化工程, 推广节能减排技术, 实行“以奖促治”, 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高度重视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 提高利用率,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深化农村改革, 增添发展活力

24.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把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 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25.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抓紧制定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细则,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服务,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法律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制度,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引导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6.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让, 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严禁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格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从规划、标准、市场配置、评价考核等方面全面建立和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耕地实行先补后占。规范征地行为, 建立和实行土地征用与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相配套的制度。

27.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7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要按照《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为全省全面推进积累经验、探索路子。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28.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按照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 加快乡镇机构改革, 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继续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着力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投资投劳办法, 探索建立财政奖补制度。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到2010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

29.推进农垦企业改革。着眼于优化配置生产要素, 聚集和释放生产力, 推进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创新。注重把深化改革同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农垦事业平稳较快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实现创新机制、减轻负担、发挥优势、增强发展后劲的目标, 增强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的融合, 垦区道路、水利、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六、发展公共事业, 改善农村民生

30.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 提高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 改善农村教师待遇, 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加固和改造。国家新增助学金要向农村生源学生倾斜。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 开展门诊统筹试点,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水平。进一步加大投入, 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食品药品供应和监管网络建设。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大利益导向力度, 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 加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大省级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力度,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

31.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加大投资和建设力度, 把农村学校、国有农 (林) 场纳入建设范围, 2009年解决150万农村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加快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 全面落实城乡同网同价。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加强公路养护, 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 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全省乡镇通油 (水泥) 路, 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继续加大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力度, 建设户用沼气30万户。启动抗震安居工程建设, 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进度, 积极推进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力争年内建成40万套抗震安居房。

32.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 完善扶贫政策体系, 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实行新的扶贫标准, 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大力推进“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积极探索产业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同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有机结合的路子, 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方式。把贫困面大的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主战场, 加大扶持力度, 实行重点突破。加大以工代赈易地搬迁扶贫投入力度, 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特殊类型的贫困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完善扶贫工作机制, 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七、积极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试点工作

33.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推进一体化发展。兰州、金昌、嘉峪关3市和市州所在地的一些区, 以及有条件的市县和新一轮新农村建设试点县, 要从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等方面, 探索加快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率先推进城乡社会发展一体化。其他地方要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入手, 逐步推进一体化发展。

34.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 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 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 (市)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规划产业发展, 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向县域流动。重点支持成长性强、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 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做大做强。抓好新一轮新农村建设试点。加快小城镇发展, 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 改善小城镇发展环境和基础条件, 引导企业向小城镇聚集, 增强小城镇辐射农村、带动就业的能力,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35.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和重大项目来对待, 着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转移的原则, 加强劳动力就业培训, 提高培训质量, 增强转移就业的能力。把农村基础教育的“两后生”同农村职业教育对接, 下工夫提高素质,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 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省内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 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 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

农村商品采购联盟, 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品消费网络。鼓励设计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符合农民要求、经济适用的生活消费品和建筑材料。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 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 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全面落实“家电下乡”政策。加强农资产销调控, 扶持化肥生产, 增加淡季储备, 保障市场供应。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商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农村发展农资连锁经营, 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保证农民用上质优价廉、安全放心的商品。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37.建立健全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村工作, 省市县党委要有负责同志分管农村工作, 县 (市) 党委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组建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调整、充实和加强市县农村工作综合部门。

38.着力提高领导农村工作的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三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和干部配备上体现全党工作和政府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要谋大事、办大事, 紧紧抓住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 着力解决“三农”工作中的突出矛盾, 努力在农村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抓贯彻、抓落实, 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 抓紧细化实化政策措施,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真正把促进农村农业发展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39.着力提高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水平。扎实开展农村基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和“双培双带”工程, 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 扩大党在农村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着力构建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继续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创新村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机制, 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注重从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和回乡务工人员中选拔村干部, 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鼓励机关干部到村帮助工作。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选任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建立完善村干部报酬增长机制和养老保险机制。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篇3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篇4

皖政[2010]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促进我省民间投资进一步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及外来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民间投资开辟更广领域。国有资本主要应布局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对于国有资本占明显优势地位,同时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有序退出,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对于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加快退出,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大市场空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和行业:

(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支持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二)交通、能源、电信等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及养护项目,参与综合交通枢纽站场和港口码头项目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方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建设方式投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探和合理开发,支持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采煤塌陷地治理等领域。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独资或与国有企业参股、联合,参与江南和江北承接产业转移省级集中区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镇基础设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住宅产业化发展,参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级住宅现代化试验区建设。

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重组。

(四)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各级政府在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医的途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鼓励医疗人才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支持符合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指导民营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收费标准,保证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进一步增加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资产不改变用途的,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探索民办学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积极探索旅游资源开发权、经营权转让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运作体育赛事和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支持经营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重点培育在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服务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和服务品牌,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竞争合作。

(五)金融服务。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参股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允许和支持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民营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下,出资建立行业内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会员融资担保问题。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和债权等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积极通过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创办投资企业,参与发起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健康发展。

(六)商贸流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物流园区、物流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

(七)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冶金、非金属、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家电、船舶、装备、化工等行业高端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主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八)境外投资。积极贯彻实施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有条件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加工、生产制造、商品批发、网络营销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在巩固原有投资与合作国别和地区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与非洲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建立健全“走出去”的促进、服务和支持体系,创造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的体制和政策环境,提高便利化程度。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九)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小企业贷款的覆盖率、满足率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满意度。

(十)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以壮大县级担保机构为重点,加快全省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通过安排预算资金、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等途径,采取注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补资本金;通过参股、合作等方式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争取到2015年,全省各县至少有1家资本金在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着力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系统,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

(十一)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推动徽商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银行加快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网点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对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加快组建村镇银行。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继续大力发展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设备租赁等各类融资机构,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各类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理竞争,构筑更加完善的地方金融体系。

(十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全省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有计划地做好上市资源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帮助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推动金融机制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十三)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十四)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淘汰关停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

(十五)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均按规定减免应纳税额。全面清理涉及投资的中介服务收费,统一标准,明确公示。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

(十六)建立合理的民间资本投入回报机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十七)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民间投资服务

(十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投资主管部门要适时调整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级核准的外,原则上都下放到市、县(区)核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项目所涉及的规划、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权限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要求省级部门初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审查权限。各市、县(区)要切实改进政务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施行网上并联审批。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对于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保证在协调调度上,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

(十九)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省统计部门要抓紧改进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政府部门下属的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机构向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服务。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中介机构,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二十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帮助民营企业规范产权制度和财会制度,强化信用基础建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创办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在现有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价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推动建立开放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和数据库。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开展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

(二十二)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重点行业和产业集聚区,各地政府要积极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和商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支持产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三)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民间投资在发展经济、优化结构、活跃市场、增加收入、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民间投资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打破一切不利于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的条条框框,用足用活各项支持政策,切实维护民间投资主体合法权益。抓紧建立健全民间投资工作协调机制,把民间投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民间投资增长目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把民间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考虑,把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统一协调调度。

(二十四)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民间投资发展也不够平衡。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民间投资发展不足的地方,要着力解决民间投资规模不大、增长不快的问题。民间投资已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要进一步扶优扶强,把扩大民间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民间投资集聚发展、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是我省加快发展的战略平台,要积极引导、充分吸收民间投资参与支撑能力、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等方面建设,进一步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不断增强内生动力。

(二十五)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投资、金融、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价格、收费、行政审批等方面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机制体制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积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清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10月底前报省政府,抄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情况组织评估,作为考核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篇5

计投资[2001]2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附:《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2001年12月11日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长迅速,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改进管理方法,为民间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近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信贷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要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品种,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申请一视同仁;要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提供信息咨询和理财经验;要与民间投资者共同努力,严格防范金融风险。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把民间投资者作为重要服务对象。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和贷款担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完善核准制的基础上,为民间投资项目上市融资提供平等的机会。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允许以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四、实行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与民间投资有关的税费科目要进行清理和规范,调整不公平的税赋,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贴息、设立担保基金和投资补贴等形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支持民间投资者到西部地区投资。

五、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六、改进政府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主要从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有关部门应调整、制定有关政策,使民间投资者在评定职称、评选先进、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针对本地区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具体政策措施,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注:民间投资是指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联营、合股等经济实体的投资。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篇6

(新政发〔201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涨渡湖、龙王咀农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十二五”时期,我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共享发展的关键在工业,工业发展的决定因素在于工业投资。为进一步明确工业投资的目标和重点,完善工业投资体制,优化工业投资环境,加快工业项目建设,实现工业超倍增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十二五”时期促进工业投资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业投资力度

(一)明确工业投资奋斗目标。“十二五”时期,全区工业投资确保完成650亿元,力争突破800亿元,实现进位争先。各街镇场区要按照全区工业投资的总体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各自的工业投资目标,尤其要注重抓好2011年及“十二五”时期前3年工业投资目标的落实。

(二)把握工业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全区工业投资要以主导产业为重点领域,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主攻方向,坚持引进外来投资与促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并举,着力做强做大钢铁深加工、桥梁与钢结构、机电装备和船舶制造等支柱产业,改造提升电力能源、纺织服装、新型建材和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培育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龙头企业,发展配套企业和中小企业,延伸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

(三)进一步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各街镇场区要按照“工业强区”战略目标,把发展工业放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首位,千方百计扩大工业投资,强力推进工业“倍增计划”的实施,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要依据自身优势,结合产业特色,有针对性地做好项目策划、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工作,走集聚式集约式发展道路,努力实现跨越发展。

二、完善组织架构,理顺促进工业投资体制机制

(一)成立区工业投资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区工业投资促进委员会(具体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全区工业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区工业投资

促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经信局办公,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工业投资的政策研究、目标管理、重大项目协调服务、重要事项检查督办等工作。

(二)明确促进工业投资的责任主体。各街镇场区是促进工业投资和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均要承担区分解下达的工业投资目标任务,特别是阳逻开发区和有工业园区的街镇要承担主要的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等职能的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好服务工业投资和项目建设的职责。要按照“目标量化、责任细化、考核硬化”的原则,建立全区工业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强力推进工业招商引资,做好促进工业投资的项目储备

(一)扎实做好工业项目策划和储备工作。各街镇场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抓好工业项目策划及前期推进工作,瞄准世界500强、中央企业和国内各行业知名企业,抓紧谋划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形成工业重大项目“策划储备一批、前期推进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竣工投产一批”的梯次推进和持续发展的格局。要围绕主导产业,按照“缺什么、策划什么、招什么”的思路,突出产业链招商,谋划好产业项目。区工业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工业招商项目库,完善区、街项目信息及网络联系机制,及时做好工业项目策划和招商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每年入库储备项目的投资总规模要达到下一工业投资目标的1.5倍以上。

(二)实施工业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坚持大员上阵,健全区级领导对口联系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区级领导都要领衔挂帅抓工业招商。各街镇场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工业招商引资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上,亲临招商引资第一线,做好工业招商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工作。区直部门和单位都要参与招商,直接掌握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资源的部门要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三)加强工业招商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区内招商机构进行整合,有工业园区的街镇均要成立招商机构,强化工业招商引资职责和功能,全方位为外来投资商服务。各街镇场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选派年富力强、熟悉

业务、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能吃苦耐劳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招商岗位,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招商骨干队伍。

(四)健全工业招商引资督促考核和奖励机制。对工业招商引资工作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全区工业招商引资工作调度会,对各街镇场区、各部门和单位工业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排位通报。落实工业重大项目策划引进的补助奖励政策,阳逻开发区和街镇工业园区每引进一个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奖励;每引进一个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补助奖励。补助奖励资金在项目正式签约后拨付20%、项目投资完成一半后拨付40%、项目建成投产后拨付40%。要进一步完善工业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将工业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与各街镇场区、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

四、完善工业用地政策,保障工业投资用地需求

(一)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计划。制定出台《新洲区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全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以上用于工业。实行工业用地计划全区统筹,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国土规划局按照工业项目引进情况,安排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工业空间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大项目、好项目,要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二)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管理。建立工业用地先行储备制度,多方筹措资金,每年按照不少于工业用地总量30%的规模,超前做好工业用地征用转用、收购储备工作,保证工业用地及时供应。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制度,促进项目集约用地、产业集群发展。由区经信局牵头,协调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环保、商务旅游、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投资强度、产出水平、税收收益等要求,组织提出工业项目用地的准入意见和用地规模后,区国土规划部门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五、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大促进工业投资的资金支持力度

(一)支持新引进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对新引进的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项目,由区财政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0.5%

给予项目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或补助总额原则上控制在500万元以内;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再投资。逐年增加区挖潜改造资金额度,对现有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由区财政按照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择优给予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总额原则上控制在250万元以内;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六、实行优惠税费政策,降低工业项目投资成本

(一)规范涉企各项收费。工业项目市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涉及国家和省、市收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区税务部门要对企业需要解决的个案政策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进行争取。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重大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额度按照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前5年100%,后3年50%的比例确定。

七、建立项目快速落地机制,强化工业投资服务措施

(一)优化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和集中审批,将工业项目开工之前的办理事项和审批流程整合为服务咨询、注册、立项、供地、建设5个阶段,规定每个阶段的工作和审批流程。大幅减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除涉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国家、公共安全之外,可完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在其他环节中解决的事项,一律改为事后监管。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定办理时限,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对非国有投资项目,不干预其投资工程,包括不强制要求其进行招投标、工程审计和备案、第三方评估等。

(二)推行项目落地审批事项代办制、督办制。在各工业园区内统一建立工业项目代办机构,负责为入驻项目代办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事特办,按照“绿色通道”模式办理相关手续,区工业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加强督办检查。

(三)建立“三个一”的项目推进机制。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项目所在园区工作专班每3天检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办

理项目推进中的有关工作;区工业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每10天召开一次碰头会,及时协调并汇总上报重大工业项目推进情况;区工业投资促进委员会每月组织一次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签约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在建项目尽快竣工投产。

八、聚集各种社会资源,营造工业投资良好外部环境

(一)支持工业重大项目产业配套。加强工业重大项目配套产业园建设,积极引进配套产业,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降低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运输、营销成本。电力、天然气和重要工业原材料供应要优先保障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地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技术研发、信息、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重大工业项目的产业配套能力。

(二)支持工业重大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财政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工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完善工业园区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讯、污水处理、绿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允许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经区人民政府授权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和管理。各工业园区要提前做好园区范围内居民房屋拆迁、还建的规划、选址、建设等工作,确保落地工业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支持工业项目配套生活设施建设。新引进投资在10亿元以上、需要建设职工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工业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条件的项目周边地区安排配套用地,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形式将其纳入保障房范围。教育部门要为工业重点项目投资者子女入学提供方便。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工业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延伸和完善公交路线。

(四)进一步优化工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治安环境。区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和项目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工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五)加大工业投资和项目建设宣传力度。区内新闻媒体要突出主线,弘扬主旋律,积极正面宣传我区促进工业投资的政策和重点项目建设成就;要大力宣传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提高投资者社会地位,扩大投资者的社会影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篇7

一、指导思想

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 积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加快推进电信法制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 为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鼓励和引导的重点领域

(一) 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 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

(二) 鼓励民间资本开展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 促进宽带发展。

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手段, 保障企业实现平等接入, 用户实现自由选择, 推动提高宽带接入性价比。

(三) 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网络托管业务。

引导电信企业将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 委托民营企业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维护服务, 促进专业化分工, 提升服务水平。

(四) 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 进一步明确对民间资本开放因特网数据中心 (IDC) 和因特网接入服务 (ISP) 业务的相关政策,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

(五)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通信工程设

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资质。凡具有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 平等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 不得设立其他附加条件。

(六)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

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积极顺应专业化分工经营的趋势, 将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外包给第三方民营企业, 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七) 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在境内上市, 通过降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

(八) 鼓励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电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开拓国际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 推动电信法制建设, 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用户

信息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等相关立法。加快出台试点办法和规章制度。抓紧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具体事项和试点办法, 以及电信业务的申请条件、期限和程序等配套政策和规定,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发布, 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 加强对电信业的监管制度和能力建设。

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促进公平竞争, 推动资源共享。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应用示范和引导, 鼓励中小电信企业创新。

(三) 完善对民间资本投资电信业的服务。

积极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责, 加强政策宣传, 搭建与民间投资主体交流沟通的平台。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为民间资本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推动民间资本在电信领域健康发展。

(四) 加强对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和服务。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 为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争取公平的投资、贸易和优惠政策, 积极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 加强指导和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篇8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精神,结合东北地区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

(一)按照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积极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四)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

(五)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并购重组国内企业的活动。建立健全东北地区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交易价格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

(六)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比较优势,以增强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积极吸收外资加快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升级。

(七)支持外商投资重点行业和企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基地。国家在上述行业重大项目布局安排上向东北地区倾斜,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规定批准后,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八)扩大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执行范围。《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增列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已列入),凡符合该目录的东北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九)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开发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在东北地区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除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鼓励外商投资接续、替代产业。国家采取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等措施,鼓励、引导外资投向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充分发挥和综合利用现有资源、人才、生产能力的优势,积极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

三、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着力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十一)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和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以及城市功能转换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需要,在积极引进外资改组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在城市政府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并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条件下,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十三)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开放有关承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服务。对外资银行在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给予优先许可。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鼓励在企业年金、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优势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东北地区。对外商在东北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客运和货运、跨境和境内公路运输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种方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鼓励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业和通用航空业。

(十五)扩大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试点范围。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试点,可扩大到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四、发挥区位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健康发展

(十六)依托地缘优势,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深化同周边国家的能源、原材料、矿产资源的开发合作。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商品、技术和劳务输出。继续支持东北地区构筑同周边国家开展国际贸易、投资、科技、旅游等合作的平台。

(十七)大力发展东北地区边境贸易。研究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手续。完善和推广边境贸易人民币结汇办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研究在东北地区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

(十八)加强东北亚地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推进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继续扩大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开发。积极探索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的新模式。加快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并使黑河绥芬河(东宁)、珲春、丹东等边境地区具有物流贸易集散、进出口加工和国际商贸旅游等功能。

(十九)鼓励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境外开发。进一步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东北地区企业境外重点开发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国内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对其产品优先组织安排进口。

(二十)鼓励具备资格的企业积极参与援外项目竞标和承担对外合作项目。对境外工程承包和境外投资能带动设备出口及劳务输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国家在现行的国内贷款贴息、优惠贷款及境外办展、广告等市场开拓费用补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发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加强港口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大连口岸的开放度,增强吸收外资和聚集航运要素的能力。研究扩大大连区港联动试点的范围。对外商投资的大型港口码头、鼓励类的临港工业和物流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并予以优先审批。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加快对外开放提供保障

(二十二)加大国外优惠贷款支持东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力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进一步提高现有开发区发展水平。大力推动以开放条件下的自主创新为特征的东北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现有开发区的自主创新能力。设在东北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以及发展较好、产业特色明显、带动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要求履行规定程序,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支持东北地区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以欧盟及其成员国或其他发达国家为合作伙伴,在现有开发区中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建成新型工业园区,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

(二十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对东北地区港口和边境口岸、公路、铁路、桥梁及边境城市、边境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尽快建设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促进对俄路、港、口岸和对朝路、港、区一体化建设,推动境外合作项目的实施。国家在实施对外援助上,优先安排连接东北地区边境口岸的交通、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十五)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外国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其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进口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实验培训基地均可享受统一的扶持政策。

(二十六)鼓励东北地区积极引进海外人才与智力,利用留学项目为东北地区培养紧缺人才。加大对东北地区聘请外国专家和派出国(境)培训的资助额度,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广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和推动东北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东北地区发展教育。

(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引进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援等服务。

(二十八)认真抓好扩大对外开放的组织落实。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加强领导,抓好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振兴东北办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九)对港澳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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