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

2024-06-1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精选5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 篇1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督查的通

(安委办〔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11月中下旬至12月上中旬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和范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综合督查组以煤矿为重点,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省(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情况进行督查。

专项督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道路交通、消防、建筑、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水利、电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和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组织。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类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尤其是前一阶段查出、目前尚存的1.7万余项重大隐患是否已经整改消号。对少数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对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上次督查行动中指出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开展了“回头看”再检查,指导和督促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隐患排查为零的企业和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治理“补课”,认真排查和整改了事故隐患。

3.煤矿整顿关闭的情况。重点督查已列入第三批公告关闭名单矿井的相关证照是否被吊销,是否按照标准关实、关死;资源整合是否规范,纳入整合对象的矿井是否已进入整合程序;是否存在借整合、技改之名私自生产或边改造边生产的情况。

4.煤矿瓦斯治理的情况。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联网、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以及国债资金扶持安全技改项目进展情况;各类煤矿完善井下通风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况;落实各项改进井下基础设施的技术措施情况。

5.各地区落实国办发〔2007〕58号文件,结合“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对120万吨/年及其以上大型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落实今冬明春对有关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存在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情况;建立和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协调机制,以及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

7.打击“三非”工作和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的情况。对已排查而未处理的“三非”窝点是否依法取缔并严肃进行了查处;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近期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了查处,并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否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8.各地区、各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探索和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管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个长效机制的情况。

(二)专项督查组

道路交通、消防专项督查:道路危险点段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情况和农村交通安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和“三合一”、“多合一”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等。

建筑专项督查: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情况等。

水上交通专项督查:船舶防碰撞防泄漏、以桥梁为重点的道路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水运工程安全等。

水利专项督查:大型水库、病险水库、水闸水坝、泵站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电力专项督查: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重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

渔业农机专项督查:渔船、农用船舶、农机安全及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煤矿专项督查:煤矿瓦斯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非煤矿山专项督查:冶金、有色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等。

危险化学品专项督查: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等。

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安全生产及“打非”情况等。

铁路、民航专项督查由铁道部、民航总局根据工作情况确定督查内容。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通过督查与抽查,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4.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督查组的组成(一)综合督查组

共组成7个综合督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带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和相关单位的相关同志参加。每组10人左右,配备2名记者。

(二)专项督查组

煤矿、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建设项目、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

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组织。

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督查由公安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水利安全专项督查由水利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

电力安全专项督查由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

建筑、水上交通、铁路、渔业农机、民航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情况自行组织,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五、时间安排

综合督查组从11月中旬陆续出发,12月15日前返回。每组督查时间为10天。

六、有关事项

1.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专项督查组的具体督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组织单位另行通知。

3.参加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4.请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督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于12月15日前将报告及电子文档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5.未列入本次督查范围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认真搞好自查,并将督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 秦兴强 孙栋梁

联系电话:64463004(带传真)64463443

E-mail:qinxq@chinasafety.gov.cn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 篇2

2014年11月6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4]20号) 。此次行动从2014年10月开始到2015年4月底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集中半年时间, 集中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干部、所有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力量,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宣贯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 以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为重点, 在全国煤矿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行动, 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努力减少较大事故, 继续降低事故总量, 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直至根本好转。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 篇3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7〕18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中央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也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一并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和会同下属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中央企业总部要及时掌握下属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的情况,并将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于8月10日之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国资委。

各中央企业总部除按有关行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各基层企业和单位进行自查自改外,要结合自己的实际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环节入手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重点检查七个方面内容:

一、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及业绩考核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和监管情况;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及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情况等。上述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实到工厂(矿)、车间(队)和岗位。

二、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对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的检查、排查情况,重大隐患的管理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监控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申报登记、辨识分级、检测评估情况和防范应急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对新员工(包括新工人、农民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实习生等)的岗前培训和班组(工段)、车间、厂级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四、检查安全投入情况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在企业成本中专项列支安全费用情况,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的情况,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实行专户管理的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情况;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情况,对兼并、收购、改制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整治的情况。

五、检查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和对承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建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安全职责的情况;建立严格的现场组织管理、作业管理和相关安全规程的情况;企业总部建立和执行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的情况。

六、检查应急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培训和企地联合实战演练情况;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事故时或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实施情况等。

七、检查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企业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漏报和谎报瞒报行为及查处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调查权限范围内的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落实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的情况;吸取教训、举一反

三、认真整改的情况。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 篇4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最近,部分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一些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酿成的恶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9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现状,尽快稳定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打击的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在适当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中旬至下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区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这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省(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 篇5

行动专项方案

项目部各部门、劳务队及各班组:

为了迎接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大检查。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由项目经理主抓,安全员牵头,项目部各部门、劳务队及各班组配合,对我项目部内所有施工部位和操作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治理。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领导机构:

长:王志刚

项目经理 副组长:张秉忠

张晔

畅恒旺

王汉民

项目副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副经理

劳务队项目经理

成员:张永刚

李存根

安全员

王俊

闫邦习

王慧民

质检员

劳务队副经理

劳务队副经理

孙凯

混凝土工长

刘汉文

钢筋工长

刘木

模板工长

刘木

模板工长

二、要求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专项整治工作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希望各部门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复”的工作要求进行部署。同时我们坚持实施整改同步进行,坚持边查边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督促和指导项目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三、排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的内容是控制和预防施工中的高处坠落、坍塌倒塌、起重伤害和触电事故。

(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应重点排查以下方面:

1、要严把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关。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尤其是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钢管和扣件等必须“三证”齐全,并经检验机构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达不到国家标准时,应及时更换完善。

2、要重点加强“四口”、“临边”安全防护,施工现场的电梯井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基坑周边、楼层边、料台边、阳台、屋面、作业面等易发生高处坠落的洞口及临边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电梯井口除按规定设置固定栅栏门外,还应在井内间隔不超过10m设置一道水平网,井内防护高度超过一个标准层时,禁止采用 硬质材料作水平防护。防护设施应牢固、严密、醒目,要大力推广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保持与施工进度同步,不留死角,在使用中,严禁拆除。

3、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有可靠的操作平台。脚手板满铺、绑扎牢固、无探头板,下方设水平兜网;临边防护牢固、严密;作业人员系安全带,人员上下有安全通道。

4、各种安全设施安装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员要做好日常巡查,发现安全设施缺失、损坏等问题,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和记录。对不听劝阻、不进行整改的,要及时向项目部负责人或向公司安全处报告。

(三)预防施工坍塌事故,应重点排查以下方面:

1、基坑、模板、脚手架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编审的施工方案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要针对工程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制定出具体的监控措施。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时工程项目部应确保按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2、基坑开挖及后序施工中,要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监测,并密切注意基坑支护的变形情况,做好观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施工区域内要有排水措施,基坑(槽)内应保证排水系统完 善、畅通。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时,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

4、严格控制基坑(槽)坑边荷载,特别是深基坑边荷载。坑边临时堆放机具、物料,应计算确定,并距坑边不得小于1.5m。

5、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是预防模板坍塌的关键。支撑系统设计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计算,作业人员要严格按方案及规范要求施工。超过4m的模板支撑应全部采用钢支撑立柱。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全部设置垫板、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支撑及纵横向剪刀撑,超过4m的模板支撑还应每二步加设一道水平剪刀撑,确保杆件连接牢固,形成稳定的整体结构。

6、严格控制模板上的施工荷载,机具、物料应分散放置,且不得超过方案设计限定的荷载。混凝土浇注时,应按方案要求的顺序及浇注速度施工,发现问题,应暂停施工,及时处理。

7、脚手架搭设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施工。基础平整、坚实,垫板、扫地杆设置符合要求;架体主节点处小横杆必须按规范设置,特别是连墙件必须设置齐全、连接牢固、自身刚度满足要求。剪刀撑应正确设置,且确保与施工进度同步。

(四)预防起重伤害事故,应注意排查以下方面:

1、施工现场所有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年检审查。凡属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以及超期服役、安全装置不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必须由具备相应拆装资质等级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拆装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编制专项起重机械拆装方 案,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拆装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联络信号,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设警戒区,专人进行监护。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必须履行验收程序,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加强起重机械现场使用管理力度。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机组人员必须配置齐全,严禁酒后和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作业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稳定运行。

(五)预防触电事故,应重点排查以下方面:

1、施工现场配电系统重复接地少于3处,其阻值大于10Ω。

2、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未与PE线做电气连接或松动。

3、箱内用电器具损坏,带电导体裸露。

4、用电设备无开关箱控制,与设备距离大于3m。

5、配电箱内放置杂物,箱前堆放各种材料,无操作通道。

6、用各种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保险片。

7、动力、照明滥用,未分设各自控制回路。

8、乱搭、乱拉导线,而且直接挂在刀闸上火处,搭在金属架体上,无任何保护控制(短路、过载、漏电),民工屋内照明线乱拉,接头无包扎。

9、开关箱内使用50mA漏电保护器,漏电开关控制失控,不动作。

10、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其金属外壳无接地保护(与PE线连接),电焊机一次线长,随地拖拉。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工作同步进行。通过此次集中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施工作业人员违章违纪行为,杜绝建筑施工中的高处坠落、坍塌倒塌、起重伤害和触电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年初公司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呼市建委10月份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抄报:内蒙古中色建设总公司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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