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4-06-04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选7篇)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篇1

(武民政[2005]67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起,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为规范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保证国家抚恤政策的全面落实,现就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计发标准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死亡时增发抚恤金待遇)”的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病故或非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 40个月的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

二、计发基数

(一)在职人员

1、实行职级工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普通工人,为本人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离退休人员1、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休、退休人员的计发基数:

(1)离休、退休时的个人基本工资;

(2)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补贴每人每月5元,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7元;

(3)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补贴每人每月5元;

(4)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5)财政部[1991]财综字44号规定每人每月增加的粮油补贴6元;

(6)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7)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增加10%的离休、退休费;

(8)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2、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退职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计发。

3、今后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不含地方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离、退休费的,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属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鄂人〔2009〕7号

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二、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三、其他居住城市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标准确定。

四、居住农村的职工遗属按居住城市标准的80%确定。

五、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六、当地民政部门给享受低保人群发放低保金以外的不定期给予临时补助时,职工遗属对象亦相应享受该项等额补助。

七、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遗属补助标准低于当地企业职工遗属标准的,可执行企业职工遗属标准。

八、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资金来源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文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篇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篇3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同)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发、推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全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管理省直部门(单位)、在并的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管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其它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属、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本市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制定、审核本市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具体组织本市中级(含)及以下职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市、有关各单位应积极向省财政厅推荐本市、本单位德才兼备、有理论、有实践、又有丰富教学经验、热心会计教育的人员作为全省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后备人选。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各单位的推荐,择优选拔一批人员组成继续教育师资库,并将师资库人员基本情况和技能特长在“会计之星”网站上公布,全省共享,担负全省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凡入选的师资,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省财政厅将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师资授课质量由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评价,对授课质量差的实行淘汰,并定期补充新的师资。凡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都要从师资库里挑选使用师资。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有能力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单位,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备案后可组织本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区)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在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办学证照、场地设备和培训收费;备案时间:每年年底(12月份);备案方式: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备案一次。培训机构要严格办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要按照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安排教学内容,不得私自改变培训内容、滥用滥发教材。

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举办方要将本期培训方案进行备案,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老师、选用教材以及考试试题大纲等。财政部门应对培训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备案方,进行修改。培训期间,财政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监督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后,举办方要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财政部门要向参训人员发放征求意见卡,对培训质量、师资水平及整个培训情况进行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随时对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以各种名义欺骗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于每年年初(1月份)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会计管理部门。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和管理工作。凡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举办方应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送所备案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确认登记。凡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班,省财政厅将以便函形式,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发送各相关市级财政部门,以便进行后续管理。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登记。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予以公告。不进行注册登记的,不能办理调转手续。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1998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会字[1998]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注: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详见本刊2007年第1期上第73页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篇4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机关人员离职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21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机构改革中部分机关人员的离职培训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指导思想

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从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有组织地对部分机关人员进行离职培训,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为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二、二、培训形式

离职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教委负责。离职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攻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接受研究生教育;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

(一)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硕士学位。培训期2-2.5年,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人员,应是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3以上工龄,通过国家分别组织的入学考试入学。

(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这种培训方式,主要是学习有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培训期2年左右,结业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身份申请硕士学位。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人员一般应是大学本科毕业(应具有学士学位),不参加入学考试,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参加每年6月份国家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并成绩合格。

(三)研究生教育

在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向国家申请为分流人员单列计划。研究生教育学制3年。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通过国家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每年1月末举行)。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满6年,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

(四)专业技能培训。

这种培训方式,主要是学习有关专业的本、专科课程,培训期2-3年,结业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人员应是高中或专科毕业,按成人高考报名资格的有关规定,参加每年的成人高考,可以适当降分录取。

三、三、实施步骤

(一)机构改革开始后,各部门要在定岗定员的同时,确定需要参加离职培训的人员。

(二)参加定向专业培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人员,由各部门组织报名,并于7月底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和专业报送人事厅。省人事厅审核汇总后及时向省教委提供。省教委根据报名的专业和人数情况组织高等院校8月末或9月初开班上课。

(三)参加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由各部门组织报名,于7月底前名单报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汇总提交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教委审核同意后通知各部门。报考者持通知到学校报名,10月底参加入学考试,考试合格者2001年春季入学。

(四)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人员,于11月份到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2001年初参加入学考试。考试合格者,2001年秋季入学。

(五)允许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培训的分流人员同时报考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如考取,届时可转换学习和培训方式。

(六)根据需要,各部门也可提出附件所列学校专业之外的培训需求,报省人事厅、省教委汇总协调后纳入统一规划。

四、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机关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离职培训,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尤其要认真做好组织报名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搞好衔接。

(二)离职培训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各院校应勤俭办学,编制合理的经费计划,省财政届时按有关院校实际承担任务量核拨。

(三)加强对离职培训的管理。承担离职培训任务的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对离职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各部门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离职培训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注重实效。要针对参加离职培训人员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专业的要求,选择培训教材,设置专业课程,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发给相应的结业或毕业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承认相应学历或授予相应的学位。

附件:培训院校及专业总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附件: 培训院校及专业总表

┌──────┬────────┬──────────────────┐

│学习培训形式│ 学校名称 │ 学科专业名称 │ ├──────┼────────┼──────────────────┤

│ │ │工商管理硕士 │ │ 吉林大学 ├──────────────────┤

│ │ │法律硕士 │硕士专业学位├────────┼──────────────────┤

│ │ │工商管理硕士 │ │吉林工业大学 ├──────────────────┤

│ │ │工程硕士 │ ├────────┼──────────────────┤

│ │东北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 ├──────┼────────┼──────────────────┤

│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 ├──────────────────┤│ │ │科学技术哲学 │ │ ├──────────────────┤│ │ │政治经济学 │ │ ├──────────────────┤│ │ │世界经济 │ │ ├──────────────────┤│ │ │国民经济学 │ │ ├──────────────────┤│ │ │金融学 │ │ ├──────────────────┤│研究生课程进│ 吉林大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修班 │ ├──────────────────┤

│ │ │刑法学 │ │ ├──────────────────┤│ │ │民商法学 │ │ ├──────────────────┤│ │ │诉讼法学 │ │ ├──────────────────┤│ │ │经济法学 │ │ ├──────────────────┤│ │ │政治学理论 │ │ ├──────────────────┤│ ││ ││ │ │ │ ││ │ │││││

│ │ │社会学 │ │ │ ├──────────────────┤

│ │ │人口学 │ │ │ ├──────────────────┤

│ │ │文艺学 │ │ │ ├──────────────────┤

│ │ │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 │ │ │ ├──────────────────┤

│ │ │英语语言文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新闻学

计算机系统结构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计算机应用技术 吉林大学 ├──────────────────┤

环境科学

企业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数学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材料学 吉林工业大学 ├──────────────────┤

通信与信息系统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生物医学工程

管理科学与工程

│技术经济及管理

农业经济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 │ │ ├──────────────────┤

│ │ │中共党史 │ │ │ ├──────────────────┤

│ │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 │ │东北师范大学 ├──────────────────┤

│ │ │教育学原理 │ │ │ ├──────────────────┤

│ │ │文艺学 │ │ ├──────────────────┤

│ │ │中国现当代文学 │ │ ├──────────────────┤

│ │ │日语语言文学 │ │ ├──────────────────┤

│ │ │人文地理学 ├──────┼────────┼──────────────────┤

│ │吉林大学 │ ││ ├────────┼──────────────────┤

│ │吉林工业大学 │ ││博士学位 ├────────┼──────────────────┤

│ │东北师范大学 │ ││ ├────────┼──────────────────┤

│ │长春光机学院 │ │├──────┼────────┼──────────────────┤

│专业培训 │省区内成人高校 │ 本、专科专业 └──────┴────────┴──────────────────┘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 │ │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篇5

科发计函字〔2010〕12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

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具体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文件规定的票据使用范围,开具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二、未办理过《财政票据购证》,且需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的单位,请准备以下资料,到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证》。票据中心对外办公时间为每周二到周四上午。

1.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领购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的使用范围说明。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篇6

现将《关于劳动人事部与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的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七月五日)

附:

关于劳动人事部与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几项工作

分工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万里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劳动人事部与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确定事项如下:

一、关于毕业研究生、大专毕业生分配、调配、调整工作问题

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和大专毕业生的分配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负责。会议确定,由国家计委甘子玉、教育部黄辛白、劳动人事部焦善民三同志组成毕业研究生、大专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国家计委牵头,向国务院负责。国家计委负责制定毕业研究生、大专毕业生分配计划;教育部负责制定调配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后在一年实习期内因分配不当的调整工作;劳动人事部负责毕业研究生、大专毕业生转正后,对使用不当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两个安全监察局设在国家经委还是设在劳动人事部的问题

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一直由劳动部门管理,为使这项工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不受影响,还是放在劳动部门管理为好。会议确定,这两个安全监察局设在劳动人事部。

三、关于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的分工问题

原国家劳动总局设有计划局,受总局和国家计委的双重领导,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整个劳动工资计划的任务。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会议确定,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委分别设立劳动工资计划机构。劳动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长期和的劳动工资计划,编制全国的长期和的劳动工资计划方案报国家计委,并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计委,在劳动人事部以及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长期和劳动工资计划的基础上,负责劳动工资的综合平衡和编制长期的、的计划。

四、关于残废人、老年人工作的分工问题

残废人、老年人的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许多部门。会议确定,有关这方面的国际交往活动,由劳动人事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对社会上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主管。其他有关日常业务工作,现由那个部门管理的,仍由那个部门主管。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篇7

为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管理会计征文活动, 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的通知》 (财会[2015]7号) 。现予转发, 并结合山西省实际安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 由省财政厅聘请学术界、实务界专家及《山西财税》杂志社、《财政评审》杂志社、《山西经济日报》、《中国会计报》等媒体相关人员组成。机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 负责征文活动的宣传、指导, 收集整理征文、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结果的统计汇总、评选结果公布以及后续宣传报道等工作。

二、报送要求

此次征文以各市、各单位、各财会类报刊、杂志媒体为单位推荐。各市推荐文章至少l—2篇, 各财会类媒体推荐文章不超过5篇。所有推荐文章必须在本地区财会类报刊、杂志发表或稿件已被采用、能够在2015年10月底前正式发表。

推荐文章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办公室。邮件中要注明推荐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作者信息、发表媒体等。报送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25日, 过期不候。

联系人:刘丽

联系电话:0351-4043123

邮箱:cztkjc@126.com

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将对推荐文章进行认真评审, 选出10篇文章向财政部推荐。

三、鼓励措施

1.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内的媒体接受此次征文投稿。

2.所有投稿文章将推荐至山西省会计学会参加2015年度会计类优秀论文征集评选活动。

3.获奖文章作者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可适当给予加分。

4.省财政厅将在投稿作者中择优入选“山西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库”。

5.全省会计领军人才班学员参评文章获全国奖的可视为完成领军班毕业论文;得到向财政部推荐的文章可作为省会计领军人才班学员学业课题考核加分项目, 并作为毕业评优参考。

四、几点要求

1.各市要利用各种机会、载体加大宣传力度, 动员本地区会计人员积极投稿, 协调本地区会计类报刊、杂志等媒体筛选刊登优秀文章, 确保活动落实到位。

2.各单位要积极宣传, 广泛动员, 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本单位会计人员投稿参赛。应将此次征文活动与推进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有机结合, 通过征文发现人才, 挖掘本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切入点, 形成典型案例雏形, 切实推动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3.会计类高校要引导教师开展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 鼓励会计教师开展或参加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相关课题, 及时提炼及推广研究成果, 保持成果的持续更新。

活动期间, 省财政厅将联合有关媒体, 在《山西财税》、《财政评审》、《山西经济日报》、《中国会计报》及“会计之星”网站、山西会计微信公众平台等刊登征稿启示, 反映活动进展, 公布评选结果, 确保并扩大活动影响, 推动管理会计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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