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2024-08-25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共12篇)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篇1

督察路径及方法:调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核查资产负债表、职工鉴证名册、企业所得税报表,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要素不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为错误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

问题表现:(1)XX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XX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09资产总额均超过1000万元,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XX保安服务中心2009企业所得税报表显示“企业从业人数”为86人,从业人数超过80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却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多减免企业所得税265.53元。(3)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已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2008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在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应补缴未补缴企业所得税63313.13元。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篇2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 (含3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篇3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以某县为例,进行分析。自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来,该县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应纳税额低于3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为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减税683万元,具体为:2008年1033户、285万元;2009年693户,200万元;2010年325户、115万元;2011年165户,83万元(详见下表)。

该县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所有现行优惠政策中,优惠对象上仍占主體地位。从2008年新法实行第一年共1049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占全部优惠户数的98%,2008-2011年四年间平均81%的优惠类型为小型微利优惠,说明小型微利优惠在惠及企业面上占主体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款比重较小,四年间,优惠总税款仅683万元,占全部优惠税款的仅0.7%,不足百分之一,这与优惠企业数量主体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户数、税款、优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优惠户数看,2008年1033户小型微利企业下降到2011年165户;从优惠税款看,2008年优惠税款285万元下降到2011年83万元;从优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占全部所得税纳税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呈现的下降态势,与近年金融危机影响加重,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企业增多的趋势不相吻合,这说明优惠制度本身及落实管理中仍存在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一)制度限制多,门槛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业限制,即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二是从业人数的限制,工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行业不得超过80人;三是资产总额符合规定。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限制,不得超过30万元。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且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账务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这些条件的设定对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的小企业来说,客观限制了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手续繁琐,资料多。目前,虽然所得税优惠制度从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度,简化了流程,降低了执法风险,但备案资料仍较繁琐,尤其是对优惠税款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目前的规定手续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企业会计报表、工资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管理情况又增加了一些资料,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发放工资清单,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等。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资料,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较窄,备案手续繁琐,同时优惠数额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较少,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三)管理难度大,风险高。从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类型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优惠税额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仅享受683万元优惠,户均0.31万元,但优惠户数占四年优惠备案工作的81%,可见,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汇算清缴期间,大量的时间都花费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核实、调查上,而其他优惠类型所占的时间相对就较少了。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比如对从业人数的判定,小企业一般面临经营的不确定性、季节性用工等情况,仅从备案资料中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真实从业人员,这就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计算申报不够简单明确,程序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原税法下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同时对微利企业也设定了不同的低税率优惠: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企业(含3万元),暂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判定标准一目了然,同样是对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两个文件的区别在适用对象上。原规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划分,政策执行起来简便易行;相对旧法,新法微利企业的规定限制条件过多,政策执行效率较低,影响了优惠政策的作用发挥。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小企业覆盖面广、总量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繁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切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实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强化辅导。目前,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人员水平低、财务核算不完善、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特点,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辅导、宣传,通过送政策上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倾听纳税人意见,改进和完善优惠政策,更好在发挥税收在惠民生、调结构、稳增长、保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二)降低门槛、减少限制,扩大优惠覆盖面。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设定限制条件过多,与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建议参考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规定,不分行业、人数、只要过到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简单、明确、方便,凡是符合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面,还利于民,让利于民,提高中小企业活力,有利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复苏和繁荣,扩大内需,缓解就业压力。

(三)简化备案程序、减少资料。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现行的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建立简明、规范、快捷、高效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制度。一是可尝试电子备案。网上提交备案表,网上流转,提高效率,事前强调企业申报的自主性,事后加强审核和监控,出现问题的加大处罚力度。在事后核实中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五年内不得享受优惠;二是借签使用“免填单”、“即办单”。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纳入免填单、即办单范围,这样一方面更好地发挥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扶持效应,另一方面解决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期间大量时间集中在核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资料的问题,可把精力放在其他优惠事顶的核实上,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加计扣除优惠这些管理难点上。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4

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的几种情况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五、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规定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六、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解析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篇5

【摘要】小型微利企业数量众多,是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一种经济形式。小型微利企业不仅吸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而且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是我国税收收入的来源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收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其支持与扶植。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支持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058-01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小型微利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对象。本文试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

一、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

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数量众多,是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一种经济形式。小型微利企业的存在,不仅为我国社会吸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而且为我国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是我国税收收入的来源之一。但是,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底子薄、规模小、技术落后、生产力低下、资金匮乏,面临着许多先天不足。一是资金链十分脆弱。我国绝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都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比起大中小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信用成本更高,商业性银行一般都“嫌贫爱富”,往往青睐那些规模宏大、技术先进、竞争力强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春风不渡玉门关”。二是经营环境恶劣。小型微利企业受到市容整顿、经营场所经常变迁、租金费用上升、行业管理条例限制等因素的干扰,发展空间受到较大程度制约。三是缺乏政府支持和社区服务。小型微利企业与政府之间缺少联系与沟通,惟一的联系就是税收或登记,即便有自办的协会之类组织,但由于组织不力,多数个体工商户也很难从中得到所需的服务。小型微利企业与所在社区联系也比较松散,难以得到当地社区的服务。四是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者多数都未办理社会保险,即使办了的也是自己承担全部费用,这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者的一大后顾之忧。

在此背景下,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收实行优惠政策,自然是“雪中送炭”。

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必须从事国家鼓励与支持的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是指可能违反国家利益,对自然及社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企业,例如,很多资源性的开采、占用大量耕地、对国家或者军事造成危害、不环保的行业根据情况是禁止或者是限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限制类及淘汰类企业对号入座。

3.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不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在未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如果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2.财务会计报表;3.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4.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要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6

答: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下同)的、自 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问: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解答

4.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5.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从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问: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本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定额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7.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8.问: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9.问: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篇7

最常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工信部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标准;另一种是税法上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

为促使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015年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决定将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从六大行业扩大到四大领域的重点行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两个文件涉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列示如表2所示。

三、新旧政策下允许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中扣除的设备折旧额

案例:湖北省纺织行业某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4年6月,主营业务为家用纺织制成品的制造。该企业于2015年1月购入一台二手机器设备,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买入价为120万元。假设该企业账证健全,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会计上采用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设备已使用4年,不考虑净残值、增值税和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 旧政策下允许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设备折旧额计算。

税法上对于设备折旧年限规定为10年,由于已使用了4年,故:尚可使用年限=10-4=6(年),每年允许在年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设备折旧额=120÷6=20(万元)。

2. 新政策下允许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设备折旧额计算。

第一步,判断是否适用财税[2015]106号文件。①由于该小型微利企业属于纺织行业且主营业务为家用纺织制成品的制造,故属于4大领域重点行业。②该企业2015年1月购入的机器设备虽然是卖方已经使用过的,但是从买方的角度来看,此设备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③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价值为120万元,其单位价值超过了100万元,并且账证健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故该小型微利企业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额。

第二步,选择适合于该企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年折旧额。

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确定设备最低折旧年限。该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故该二手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10-4)×60%=3.6(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设备年折旧额=120÷3.6=33.33(万元)。

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确定设备折旧年限,设备尚可使用年限=10-4=6(年)。根据上述分析,新旧政策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机器设备折旧额分别计算如表3所示:

单位:万元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实施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现金流等的影响

1.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由表3可知,旧政策下每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额均为20万元,从设备购置花费的120万元成本来看,虽然前期设备投入大、磨损多,但通过折旧补偿的成本金额却没有相应增加。新政策下,无论是采用折旧年限缩短还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都会使小型微利企业在购置设备的当年及下一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增多,即相当于在购置设备的前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的实施对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大大减轻了这类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前期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特别是采用缩短年限的方法,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效果尤为明显。

2.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利润总额影响。

小型微利企业会计上是否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并不影响其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换言之,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并不需要在会计上采用与税法上一模一样的折旧方法。由此可见,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的实施并不影响其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动。但是,如果小型微利企业会计处理时改变了原来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或折旧年限,就会导致利润总额的变化。建议小型微利企业充分结合本企业所处的发展时期,经过科学分析、预测本企业当年及未来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后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或折旧方法,从而使本企业会计利润总额处于稳定增长状态。

3.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现金流影响。

众所周知,大量的小型微利企业面临着资金紧张、融资困难、现金流不足等问题,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实施后大大减轻了此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其实,从现金流的角度看,减轻此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负担就是减少其现金流出,也就相当于间接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现金流入。建议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利企业尽可能地选择最有利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争取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避免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从而平安度过最艰难的初创时期。

值得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对于同一固定资产只能采用一种加速折旧方法,不得同时采用多种方法。并且,小型微利企业选择了某一种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后,以后期间不得改变。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谨慎选择缩短年限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摘要:本文首先对比介绍了工信部和税法中关于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的差异,接着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进行了分析,最后以湖北省小型微利企业为例,探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实施对其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和现金流等的影响。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015-09-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篇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77号),我们进行了认真自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2014年存在应享受未享受的情况。2014年季度预缴时,合计29户小微企业未享受优惠,其中27户于2014年汇算清缴申报时补充享受,余2户没有享受。整改措施:对未享受的2户企业于5月30日前办理退税。

二、2015年一季度预缴时,存在2014年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5年有可能符合但未享受优惠的情况,且统计中将这部分企业直接归为非小微企业,没有做为应享受户。有4户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小微企业标准(30万元),2014年不享受优惠处理正确,2015年一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暂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30万元),企业预计全年利润会超标,因而没有享受优惠。整改措施:告知企业如累计实际利润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可先申报享受优惠,待超过标准时再停止享受并将已享受优惠税额补回。同时,将累计实际利润暂未超标的企业作为应享受户进行统计。

三、查账征收企业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导致税收优惠金额不能直接统计。一季度有60户查账征收小微企业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CTAIS中无法直接统计优惠金额,而是倒推优惠金额。整改措施:取消该种预缴方式,从2季度起全部按实际利润预缴。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篇9

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操作提示

企业所得税季(月)度申报,均在“申报征收-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15版”中进行操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接收申报

在“申报征收-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15版”中进行接收操作,并根据征收方式选择适用的申报表。

二、选择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录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选择。只有选择“是”时,才具备了享受 优惠的基本条件。

注:如果本年“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未超出30万元,而系统不让选择“是”,则需检查本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信息中的“产业人数”“资产总额”“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数据项是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果确因上年年报数据错误而影响了本年度预缴申报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可以先对上年年报进行“更正申报”,然后再办理季(月)度申报,进而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

三、填制附表3 对选择为“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季(月)度申报时必须 填制附表3,软件将自动计算减免金额,当选择“确定”后,减免金额将在主表第12行中显示减免数据。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篇10

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殊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三)纳税人为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文件)

(三)上述企业填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

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三、注意事项

关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符合小型微利所得税的企业请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结束备案。

五、上报材料: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书面申明材料(情况说明,企业申请)

2、《资产负债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五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篇11

财税〔2011〕117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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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规定 篇12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填写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和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其中,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申报表修改和申报系统升级原因,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和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填写要求将另行通告。

四、本通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本通告第四条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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