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支出预算方案

2024-06-29

党费支出预算方案(通用9篇)

党费支出预算方案 篇1

根据中共×××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年党费预算工作的通知》(××组通〔×××〕×××号)精神,为切实抓好×××20**年党费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经××党委会议研究,结合实际,特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

(一)利用省级留存党费帮助贫困地区“薄弱村”“空壳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印发市××县关于全面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20**年学习借鉴“××经验”助推“大扶贫”战略改革试点村(社区)情况,×委组织部将××镇××村作为帮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象进行帮扶,拨付资金××万元。

(二)利用中央下拨补交党费向经费缺乏的农村、社区、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等基层党支部拨付活动经费。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要求,重点对缺乏党组织活动经费的“四类基层党支部”(农村、社区、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支部),对年均党员活动经费在×元以下的“四类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员活动进行补贴。下拨我×县×个农村党支部××万元(××村、×××村、××村、××社区分别为××万元)。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一)做好利用省级留存党费帮助×××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

党费支出预算方案 篇2

——2012年3月23日在**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工委主任周雪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第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原则上批准了**人民政府2012年财政预算,根据大会的授权以及**人大常委会2012年的工作安排,3月上旬**人大财经工委和主任会议对2012年本级一般预算支出分配情况分别进行了审查和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2012年一般预算支出分配方案(草案)审查情况

*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一般预算支出分配方案是依据**第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12年财政总收入***万元,一般预算收入***万元,财政总支出***万元(一般预算支出***万元)进行安排。主要增加了市级下放城管、环卫人员和机关新增人员经费、教育、城乡社区事务、医疗卫生等经费。

**人大财经工委认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2年**本级一般预算支出分配方案(草案)按照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的原则,基本保障了机关人员经费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需要,基本保障了社会各项事业、重点项目、以及其他法定支出的需要,但在预算支出安排中还存在财政支出压力增大、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人大财经工委建议本次会议批准**人民政府提出的2012年区级一般预算支出分配方案(草案),同意《关于**2012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分配方案(草案)的报告》。

二、几点建议

1、完善征管体制,确保任务如期完成紧紧围绕区委经济战略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区财税工作,认真研究分析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制定切合本区实际的财税工作措施。加强政府与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做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大力支持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确保税收应征尽征,努力实现全区税收稳步增长,如期完成预期目标。

2、严格预算约束,加强预算执行力度

**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方案,按法定时间批复本级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并按进度拨付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中从严控制支出,杜绝非预算行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努力打造节约型政府。

3、深化预算改革措施,健全公共财政体制

纵深推进财政预算改革,推行零基预算,完善综合预算。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切实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理顺政府与部门、各基层单位的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共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4、加强专项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管,检查其项目的实施是否遵循规定程序,是否完成预定任务,受益范围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并遵循投入产出原理,努力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统一。

财政支出预算分类 篇3

1)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2)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1、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 必需的支出,具体分为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可列: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组成。具体包括支出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置购置。

行政、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由财政代编,除医院、学校外,其他单位比照编制基本支出。

2、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一级项目是依据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且未纳入日常公用支出范围,单独设立的项目。每个一级项目包括若干二级项目。

二级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专项公用类项目: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一般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特定项目。具体包括: 1.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以及组织本单位以外人员培训的项目。2.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 3.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

4.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 系统软件运维费、应用软件和硬件运维费、租赁费(均需提供两办预审意见建设合同上运维、租赁合同费用清单(excel表格))5.执法办案类项目;

6.大宗印刷类项目;业务票据印刷、图书内刊刊物类印刷、业务文书、证件制作、宣传文本汇编印刷

7.房租类项目;

8.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人员补助类、特殊公用类、其他专项业务类[其他专项咨询费、非本单位手续费、大批量被装购置费、专用设备燃料费、外聘人员劳务费(含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评审费)、委托业务费、专用材料费、工作补助]、部门机动经费。

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具体包括: 1.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

2.大型修缮类项目;办公用房、专项业务用房大型修缮、公共基础设施修缮、大型设备修缮 3.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

4.设备购置类项目;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预算外支出管理规定 篇4

为了完善公司预算管理流程,增强预算管控的广度和深度,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现做以下规定:

一、预算外支出范围

凡未列入预算范围的各项支出均属预算外支出。包括各类投资、费用、对外捐赠等支出。

二、管理原则

1、下达执行的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

2、当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影响预算的执行时,应首先采取措施进行弥补,只有在无法弥补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增加预算外支出申请。

3、确需发生的预算外支出,经审批同意后要列为专项预算,从严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预算外支出发生条件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有明确证据表明预算目标和现实情形有重大差异,严重影响预算的执行时,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预算外支出:

公司决定追加生产任务;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增加相应预算;

上级主管单位统筹调整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目标,公司重新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

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

四、审批权限

1、不影响主要经营指标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预算外支出项目,报总经理审批。

2、不影响主要经营指标,但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预算外支出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事业部备案。

3、对指标有重大影响的预算外支出项目,需报事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报集团公司预算办公室备案。

4、属专控商品的预算外支出项目,按股份公司的审批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报事业部备案。

五、审批流程

1、申请预算外支出的部门需编制专项预算报告,由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财务部。专项预算报告包括:

(1)增加预算的依据;

(2)新增预算支出或拟调增预算的原因,及新增预算的计算依据;

(3)预算调整的金额及对指标的影响;(4)年初未纳入预算的原因分析;(5)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2、公司财务部对预算外支出专项报告审核分析后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

3、经批准后的预算外支出项目,纳入各部门专项预算管理范围。

4、各部门将预算分解落实到各月,按预算管理流程安排支出。

六、考核规定

1、因预算漏报、错报而发生的预算外支出,对部门主管领导按每项300-500元考核。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篇5

2010年04月03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7]3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 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 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基本支 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 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 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 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 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 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 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中央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 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 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 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九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文出的特点,对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 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包括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一般装备购置费等)、福利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四)为规范定额分配行为,根据中央部门承担的职能、行 业及业务特点,将中央部门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作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 费等可采取人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五)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六)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十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预算执行中不作 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结合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 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下同)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 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 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 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将审核汇总后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 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 部门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 核算管理。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日常公用经费 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 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中央部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中央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 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73虚列预算支出处理、处罚依据 篇6

●常见表现形式:

1.把下的预算支出转为本支出; 2.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3.不按当年实际拨付的预算支出数列支、列报; 4.虚收虚支,“空转”预算收入; 5.把预拨下的经费列作当年支出;

6.已拨出的支出节余款,未及时冲减当年预算支出数。

●定性依据:

1.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3.1997年6月2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预字[1997]第287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

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

第四十九条 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

1.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3、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法律法规原文: 1、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1995年11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4、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安徽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篇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含单位,下同)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各项基本支出应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安排。

(三)真实准确原则。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四)优先保障原则。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五)分类分档管理原则。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六)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主要根据部门的人员配置,统一按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不同类档的单位适用不同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逐步完善实物费用定额体系。

第二章

人员支出的构成和核定

第五条 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

(一)在职人员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在职人员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补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离退休人员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提租补贴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相关款级科目的内容。具体包括:遗属补助、犯人(劳教人员)生活费、监狱劳教系统老残就业人员生活费、助学金、独生子女费、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补助等。

第六条

人员支出实行实名制管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核定到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财政规定的定额补助标准核定。对超编人员以及不属于预算供给范围的人员支出,财政不予负担。

社会保障缴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助学金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按部门工资性项目的一定比例或标准核定。

第三章

定额公用支出的构成和核定

第七条

公用支出定额由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组成,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基本需求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会议费等。

第八条

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定员,是指省编办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公用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第九条

制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第十条 制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级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按照支出主体核定经费,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部门、单位公用支出各类、档综合定额标准和各单项定额标准。

(三)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核定,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没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根据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工作任务、实际开支水平等测算确定。

(四)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分类分档测算确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标准由财政补助定额标准和综合预算定额标准组成。对省属院校和医院,分别实行生均综合定额和床位定额。

第十一条

公用支出中综合定额按照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交通费按照财政供给车辆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会议费按部门核定;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按照部门人员编制数、物化指标和单位定额标准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定额标准时,由省财政厅统一考虑。

第四章

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省级预算部门所拥有的人、财、物等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按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并将审核后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的预算基础信息进行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复核。

(一)完整性复核。部门、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应该报送的报表是否漏报,该填的项目是否漏填,该提供的数据软盘、文件依据和相关材料是否提供,预算基础信息表是否加盖部门、单位的公章等。

(二)一致性复核。部门、单位的机构性质、编制类型、编制数等与文件规定是否一致;所填表格与部门、单位性质是否一致;所提供的预算基础信息数据软盘与报送的纸质报表数据是否完全一致。

(三)合规性复核。部门、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等是否符合人事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是预算编制系统的组成部分,省财政厅要确保信息库的安全。省级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工作。第十九条

因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该部门预算编制时效和准确性,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和基本支出预算供给政策,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系统(E财软件)编制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按时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经省级部门确认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入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批复到省级各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总额控制支出,及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党费支出预算方案 篇8

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要求,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对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过去政府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关注不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关注不够,不利于发挥政策对编制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不利于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论断新举措新要求,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是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客观需要,也是对预算法、监督法关于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特别是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规定的细化深化。人大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有利于强化政策对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使预算安排和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发挥财政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支出预算编制质量和预算执行规范化水平,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二、总体要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工作中,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为依据,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1.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首要原则,把维护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摆在讲政治的首要位置,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认真负责、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支出预算和政策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2.坚持围绕和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开展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工作,使财政预算和政策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推进完善支出预算和政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解决制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问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4.坚持依法开展审查监督。严格按照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方式,加强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工作,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人大通过依法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5.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制约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等,加强对相关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出有效、可行的意见建议,着力推动解决突出矛盾,推动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推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6.坚持积极探索与扎实推进相结合。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既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为深入实施改革举措创造条件,又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研究总结预算审查监督经验做法和规律,深化拓展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的内容,探索创新方式方法,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三、主要内容

政府预算反映国家的战略、规划、政策,反映政府的职责、活动范围、方向。支出政策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财政支出安排措施,包括财政支出的方向、规模、结构和管理制度等。支出预算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的,对各种支出作出统筹安排,并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财政支出计划。人大通过审查监督支出预算和政策,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审查支出预算总量,重点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审查支出政策的可持续性,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审查支出预算结构,重点审查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党中央就各重要领域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2.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定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推动政府健全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合理确定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范围。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实现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3.部门预算。重点审查监督部门预算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情况;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4.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审查监督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转移支付对促进实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整体绩效情况。监督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和政策实施,重点是预算批准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以及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等。

5.政府债务。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坚决制止无序举债搞建设,规范举债融资行为。结合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评估全国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要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要根据各地的债务率、利息负担率、新增债务率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偿还计划,评价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合理性。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决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

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政府预算收入编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强化对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严格依法征收,不收“过头税”,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推动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四、主要程序和方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巩固完善现有程序和方法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健全程序,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可操作性和运转效率,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掌握部署要求,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坚持党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2.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每年在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专家智库等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结合听取意见建议情况,与本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认真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3.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4.探索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预算法,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要按照前面第一项规定要求,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5.探索开展预算专题审议。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年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更好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业特点和优势。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6.推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通过听取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推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政府财政等部门落实预算决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发送本级人大代表。

7.及时听取重大财税政策报告。对于事关全国或者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各级政府在政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等部门出台增加收入或者支出、减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8.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要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要求,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要充分利用预算联网平台,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方向,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依法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通过法定程序贯彻落实好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积极作出安排,深入扎实开展审查监督工作。在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前和编制过程中,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政府财政等部门,使预算草案更好地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中,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和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各代表团、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着重围绕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保持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有关审查监督情况。

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改革措施。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积极改进完善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编报工作。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应当重点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报告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报告收入、支出安排及赤字、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与国家及本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报告支出预算、决算和政策实施的主要情况,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逐步改变相关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先确定各领域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做法。支出预算原则上要反映各项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支出方向及绩效目标等情况,增强重大增支政策出台的预期性。支出决算要重点报告和反映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支出完成预算情况、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支出预算和决算要列示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报。在保持预算报告、财政预算草案纸质文件提供方式基础上,探索以电子化方式提供预算文件。各级审计机关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并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予以重点反映,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支出决算和政策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各级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工作。要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党费支出预算方案 篇9

2010年

2011年

预算数 43780.00 17570.00 6500.00 11220.00-8005.00 160.00 8380.00 3120.00 160.00 550.00 550.00 28.00 1927.00 2170.00

单位:亿元 预算数为 上年执行 数的%

108.1 110.5 107.1 107.0 109.2 104.3 107.5 107.5 106.1 104.2 104.2 105.1 107.5 107.0

2080.00 300.00

项目执行数

一、税收收入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

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其他税收

二、非税收入专项收入

40502.51 15895.59 6071.54 10487.46-7327.31 153.34 7794.25 2902.85 150.84 527.82 527.82 26.63 1792.03 2027.45

0.021968.01 297.36

105.7 100.9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中央公共财政收入

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

387.25 31.56 1251.84 42470.52 100.00 8000.00

420.00 32.00 1328.00 45860.00 1500.00 7000.00

108.5 101.4 106.1 108.0 1500.0 87.5

注:中央公共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中央公共财政支出+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公共财政收入+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011年中央公共财政支出预算表

单位:亿元

2011年

预算数 1118.84 876.85 241.99 316.65 316.65

预算数为 上年执行 数的%

104.3 104.7 102.8 118.1 118.12010年

项目

执行数一、一般公共服务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二、外交

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1072.70 837.24 235.46 268.23 268.2

3三、国防

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四、公共安全

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五、教育

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六、科学技术

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九、医疗卫生

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十、节能环保

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5182.27 5176.35

5.92 1475.42 875.20 600.22 2547.34 720.96 1826.38 1728.34 1661.30 67.04 316.00 150.13 165.87 3784.99 428.25 3356.74 1485.35 73.56 1411.79 1443.10 69.48 1373.62

5835.91 5829.56

6.35 1617.32 1024.53 592.79 2963.57 786.45 2177.12 1944.13 1901.59 42.54 374.43 188.40 186.03 4414.34 484.79 3929.55 1727.58 63.56 1664.02 1591.85 74.37 1517.48

112.6 112.6 107.3 109.6 117.1 98.8 116.3 109.1 119.2 112.5 114.5 63.5 118.5 125.5 112.2 116.6 113.2 117.1 116.3 86.4 117.9 110.3 107.0 110.5十一、城乡社区事务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十二、农林水事务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十三、交通运输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事务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十六、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十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十八、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162.61 10.09 152.52 3879.66 387.89 3491.77 2599.25 1489.58 1109.67 827.77 488.38 339.39 683.47 28.35 655.12 502.46 488.16 14.30 794.34 37.90 756.44 370.04 176.39 193.65

154.04 4.24 149.80 4588.83 424.19 4164.64 2866.91 400.24 2466.67 744.86 410.88 333.98 706.14 24.66 681.48 452.21 429.71 22.50

454.89 167.48 287.41

94.7 42.0 98.2 118.3 109.4 119.3 110.3 26.9 222.3 90.0 84.1 98.4 103.3 87.0 104.0 90.0 88.0 157.3

122.9 94.9 148.4十九、住房保障支出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事务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廿

一、预备费

廿

二、国债付息支出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廿

三、其他支出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 廿

四、对地方税收返还 廿

五、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中央公共财政支出

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125.73 386.48 739.25 912.62 607.68 304.9

41292.66 291.63 1001.03 1130.50 796.28 334.22 500.00

114.8 75.5 135.4 123.9 131.0 109.6

1512.36 1512.36

377.81 98.93 278.88 5000.33 10270.33 48322.52 2248.00

1839.84 1839.84

567.22 214.10 353.12 5067.99 12089.29 54360.00

121.7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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