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承包合同书

2024-07-11

土方承包合同书(精选11篇)

土方承包合同书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原则,甲方根据施工需要,将土方开挖并运输到指定位臵等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承包项目、内容及期限:

根据甲方提供的范围及要求进行开挖及土方运输,包括内容:(1)开挖项目包括。(2)包括在挖运过程中撒落土等,被有关单位罚款费用乙方自理。(3)开挖过程中的障碍物由乙方进行清理。

第二条:承包方式:一次性包干(含机械进出场费)。

第三条:工期:从 年 月 日开始开挖至 年 月 日结束。乙方必须设法按确定的工期完成部分土方外运,否则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由琴江镇政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31、承包单价:按实际将土方开挖并运输到指定位臵 元/m结算(含机械进出场费)、土方计量按施工机械填埋压实后甲乙双方现场丈量,计算确认(填埋压实后的高度与现有地面高度高出3.14米)。

2、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土方承包工作量由施工员开出任务单,经管理人员审核签字,项目部经理审批后报工程公司审核方可生效,签字不全结算无效。

3、结算方式:乙方进场前向甲方缴交工程总造价的10%工程履约保证金方可进场开工,完成工程总量的30%退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0%,完成60%付总工程款40%,工程完成峻工验收日起一个月付内结付总工程款的90%,余款在工程验收日起6个月内付清。

第五条:工程质量: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并搞好自检、互检、交接检,确保工程质量,若乙方不按照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施工作业而造成质量事故,或由于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而影响工程质量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理。凡乙方承包的工程,检修和保修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第六条:安全管理:

1、乙方在施工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承包人是乙方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2、乙方在施工期间,要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名单报甲方。对承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与协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在施工中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操作,做好职工入场安全教育和分部安全技术交底及班组安全活动。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危险源的控制,并按规定配备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行购臵。

5、在施工过程中非甲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人身、机械、交通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6、在施工期间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造成的负伤、伤残及死亡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企业所属主管部门,甲方有义务协助抢救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的医疗费、生活费、补助费和抚恤金等一切经济费用及损失均由事故责任方承担,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部颁规范标准,对乙方施工的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若因乙方管理不善,致使承包项目工期拖延、质量低劣或乙方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甲方责成乙方限

期改正,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监督指挥,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对乙方在施工中的违章违纪行为,甲方有权予以处罚或终止合同。

3、在合同期间,甲方若发现乙方职工有偷盗施工设施材料者,按拿一罚百加倍重罚处理,罚金从乙方结算中扣除,构成犯罪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和创造施工条件。

2、协助乙方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第八条: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职责:

1、全面负责合同范围内分项承包的施工项目全过程的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承包人要全权负责承包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4、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负责本承包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

5、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2‰以内,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二)权利:

1、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2、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

(三)义务:

1、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主动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及有效证件交甲方认可,将复印件留甲方存查。

2、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施工,在分项承包施工过程中,爱护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不得使用童工、残疾人,特种作业不能使用50岁以上的老职工。

3、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服从甲方领导、听从甲方指挥,认真执行甲方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统一安排,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完成分项承包合同中的施工任务。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及时协商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样有效。甲方: 乙方:

代表人:

项目部

土方承包合同书 篇2

1 承包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农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既要合法, 又要具体, 一般须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1) 承包合同的名称, 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住所; (2) 承包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坐落; (3) 承包期限及准确的起止日期; (4) 承包项目的价款和酬金;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违约责任和对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处理办法。此外,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协商同意补充、修改合同的有关文件、图表等,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承包合同程序的合法性

农业承包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它反映的是同一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在处理经济关系时, 必须考虑到整个经济组织与全体社员共同的利益。农业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社员共同约定的事项, 承包方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才能可转包。因此,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除了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外, 还要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社员共同约定的事项, 对农业承包的方式、期限、标的额、质量、价款等都要有村经济合作社召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因而, 有些农业承包合同虽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但它不符合章程或没有履行特定的程序, 就不具备法律效率。

3 农业生产的周期性

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生长发育、培育管理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明显的周期性。在签定农业承包合同前, 作为承包方应考虑: (1) 承包合同的期限。承包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对于市场预测行情好的项目 (产品) , 可以多个生产周期作为签定承包合同的期限, 但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期限。 (2) 承包项目的投入规模。一般说来, 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就大, 如林木资产的投入需要10多年才能成林, 产生效益。因此, 要根据自己的筹资能力来确定承包项目的规模, 资金技术实力雄厚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 形成诸环节互动、利益互补的产业链和产业群, 使资金、技术、土地等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地配置, 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也有利于克服农户分散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使农户之间联合起来进入市场, 降低信息成本、交易成本, 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 风险的预见性

我国幅员辽阔, 气候变化无常, 自然灾害频发, 设施化栽培、精准农业、名优动植物对气候要求严格, 如遭遇反常气候, 有时会造成严重损失。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很大, 且现行农业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此外,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市场供求的作用越来越大, 农产品的价格很不稳定, 而农村相对来说信息滞后, 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 其次要考虑自身产品的科技含量, 市场供求状况, 要掌握优势手段、创造赢得市场空间, 坚决屏弃“占有资源就占有优势”的观念, 牢固树立“市场优势才是现实优势”的意识。

5 履行合同的严肃性

承包二奶合同书 篇3

出租人:董小蜜,十九岁,系某山村妹子,某校大学毕业生,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将自己承租给甲方作二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仅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具体条款如下:

甲方义务:

一、甲方每月给乙方提供生活费一万元,并提供某市闹区豪华别墅一座,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将钥匙交付乙方使用。一年期满甲方应将该房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每月提供给乙方一万元生活费,乙方在经费欠缺时有权向甲方继续索要。日常生活中甲方要不断更新乙方的衣服、项链、金银首饰等。

三、甲乙双方都要保守秘密,不得使他人知晓两人关系,如果甲方家里老婆知道撵上门来打闹造成的乙方身心健康受损,如脸被抓破、牙被打掉,头发被抓脱落,甲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承担乙方的名誉费及精神损失费。

四、甲方如果因贪污公款或公司财产,被双规或依法逮捕,此合同失效,但不应将乙方牵边在内。

五、如遇乙方怀孕,所有条件均翻一倍。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性与情感服务,提供时,要面带笑容,高潮时要有叫声,要有丰富的感情,不能草草完事,应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甲方服务。要不断撒娇,并且时常要给甲方打电话,发短息,老公声音叫得要甜,要时常变着花样说“我爱你”之类的话。但同时应体谅男方身体,在每次性事前应多给些抚慰动作,要按照步骤,不能越过任何一个环节,性事不能过多或过少,并不得使用“你真不行”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害男人自尊。

二、乙方不得将财产藏匿,合同存续时间,财产不得转让,期满后,可以合理处分自己的财产。

三、乙方不得红杏出墙,不准养小白脸。无聊时可看电视或上网消磨时间,但禁止乙方在网上交友,不得和网友见面,不准借口表哥或者同学之类的迷糊对方,借机搞不正当关系。

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该合同有效期二年,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续订,甲方享有优先权。

土方开挖承包合同 篇4

承包人: 沧州渤海新区基发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本协议。发包人: 山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炼钢厂废钢面包铁及循环渣钢厂房棚化工程 2.工程地点: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 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棚化项目的土方开挖、回填压实整平及土方运输。

二. 合同工期

1.本合同双方签订生效日为开工日期,到2018年7月10日完成土方开挖及运输。土方回填及运输到2018年7月30日完成回填。

2.本协议项下工程的工期如有调整,以双方的书面签字为准。

3.质量标准:乙方应保证本工程中施工质量达到现行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并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验收通过。

4.工期顺延:如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推迟,乙方须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实际情况上报甲方,经甲方书面盖章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停工损失等任何费用。(除以下原因外,工期一律不予顺延):

(1)重大设计变更影响乙方连续施工的;

(2)不可抗力因素(指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或12级以上的大风,7级以上的地震等事件)影响施工的。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1、二期受煤坑:土方开挖、回填单价各为12元/m³。5#料场:A轴,挖填土方6元/m³(含挖、填后整平);B轴,挖运土方14元/m³,回填运土整平12元/m³;其余挖填整平12元/m³。具体工程量现场实测实量,据实结算。以上单价是指实施和完成土方开挖、运输到甲方指定位置、从指定位置拉土回填、压实(运距5公里以内含5公里)所需一切费用。

2.现场如需破碎用220型挖掘机安破碎锤破碎,单价340元/小时,据实结算。3.本合同所有工程款,乙方应首先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均以最长期限为一年期 银行承兑汇票(不贴息)的方式支付。

备注:发包方不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贴息;承包方向银行贴现时可能产生的贴息均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予承担任何贴息。

4.付款进度说明:(1)按要求土方开挖完成后,经双方验收核实工程量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

(2)回填土完成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核实工程量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派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掌握高程,指定乙方开挖及回填的深度。2.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督促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发现问题可根据有关管理制度采取奖罚措施,必要时有权行使工期、质量、安全的否决权,提前解除合同。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处罚条列,并自愿承担该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经济等全部责任,自愿承担所属职工的医保、社保、健康、治安、车辆养路费、人工工资等全部经济责任。

2.严格按甲方的标高、灰线、指定进出路线、施工任务单,精心组织施工,并听从甲方的正确指挥,完成各项任务。

3.工程开工后,乙方中途退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工程施工中,因乙方施工不当,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和所有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铁装备制造材料集团的相关规定,并服从相应管理人员的管理。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2.工程质量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合同总价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整改、修复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同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及第三方(包括最终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由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支撑、支柱、工程桩、围护等损坏或挖土顺序、边坡的坡度、平整度、基坑底标高失控等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向甲方支付2000元/处或次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留存三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八.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土方承包合同 篇5

乙方:

甲方拥有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乌素煤矿工程当产矿权为露天开采,乙方拥有施工开采队伍和开采技术,即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由乙方负责为甲方的部分采矿权进行剥离施工,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及工程价款

1、工程挖机面积(具体范围附坐标拐点)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运距1.5公里,如超出部分按每100米每立方加0.2元,垂直挖深50米,爆破量40%— 超出单价另行协商。

2、工程量与单价

1)工程量 立方米,工程完工后二期工程由乙方优先施工。

2)乙方每挖自然方壹立方米量(包括土、卵石、岩石、煤)运到指定地点,甲方支付乙方每立方米 元为税后价)。

3、结算方式

元(以上单价

1、每月 日前,经甲乙申报由甲方负责对本月对工程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对乙方挖掘量由甲乙双方共同计量,并现场签字,甲方验收合格并确认后,在次月5日前支付所完成工程量的

2、第一、二月按100%结算工程款,第三个月以后按80%结算。以后按l00%结算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甲方在一周内退还20%安全保证金。复坑费:乙方在协议签订后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量的复坑费用(以甲方出具的收款凭据为依据),工程回填后一个挖掘坑时,甲方每方向乙方支付3.6元补贴。待工程结束后3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复坑费及支付回填补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或服从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设计方案,施工作业计划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无计划乱采乱挖。

2、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乙方必须缴纳一定的工程保证抵押金,安全生产保证金为 万元,第三个月工程款结算时

3、乙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机械设备以满足工程顺利进行,其它施工所需机械车辆,包括洒水车、铲车、潜孔钻等必须配备齐全,满足生产需要。

4、乙方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乙方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因无证上岗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5、乙方不得雇佣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得雇佣来历不明逃逸、流窜、作案的犯罪人员、也不得雇佣残疾有传染病的

6、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偷窃财物等违法行为。

土方工程承包合同 篇6

发包人: 双牌大道改造及附属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双方的协作﹑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双牌大道改造工程

二、施工地点: 双牌县城北大道

三、工程承包内容:

K3+020至K3+520段路幅右侧的土方工程:挖、装、运、场内排水及抽水、边坡修整、施工所需便道的修建、清表、弃方清运、现场基本的管线保护(挖土过程中的保护不承担应有费用)等所有与土方工程相关项目。

四、承包方式和价格

1、本工程采取单价承包按实际计量结算方式.2、本工程承包单价格为:

土方开挖综合单价为:11元/m3,(大写:壹拾壹元每立方米)(此单价包含所有承包内容,但不含税。)

综合单价是该支付细目全部作业的综合价,包括工、料、机及现场管理等完成工程本体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包括地质类别、运到指定的弃土场、道路,施工条件的变化等)。此单价是工程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所需的全部价格。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

五、施工工期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指定为准)。

六、付款方式

1、本合同工程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

(1)、施工前,由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测绘共同确认原始地貌,再按照设计施工图计算方量。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岩石的进行现场测绘计

量,然后扣除岩石部分重新计算土方量。

(2)、工程完工后,由甲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质量要求对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出据验收证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价款结算拔付方式: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计量的土方量结算款的70%进行拨付。余下30%在道路路面混凝土施工段浇筑前付清。

七、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相关公路验收规范的要求,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返工完成。返工期间甲方将停止拨付任何款项,待返工验收合格后恢复拨款。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3、施工前,乙方要对甲方交底线路控制桩、水准点、高程进行全面的测量并适当加密。路基标高误差要符合验收规范。

4、边坡坡比符合设计要求。挖土方根据设计图纸自上而下进行,并将挖出的利用方与弃方严格分开。保证路基横向、纵向的坡度,做好路基临时排水工作,防止路基因排水不畅受雨水浸泡。

八、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提供施工图、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2、进行工程协调、管理、现场工程验收和工程本身的矛盾。

3、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4、现场配合协调各工种交叉作业;

5、负责弃土场内的工作和协调,以及弃土场的费用。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便道和乙方临时设施的修建。乙方人员的吃、住、行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

2、将投入本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名单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3、无条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业主、甲方和监理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达到标准。

4、施工期间设专人维护好甲方的水、电管线及安全标识牌、施工场地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应按工程及甲方要求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并纳入甲方统一管理,工程承包人(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

6、乙方必须服从安排,规范施工,如合约期间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甲方有权终止合约,并要求乙方赔偿工程延误款;

7、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进度,按合同期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因设计变更或村民阻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费用的补偿及赔偿。

8、乙方必须服从弃土场相关人员的安排弃土,由此产生的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9、乙方在运输土方过程中车辆导致道路上出现掉土,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并承担费用。

九、合同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先退场,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后,结算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清剩余的工程款:

1、乙方负责处理因本工程施工引起的外界的争议、纠纷等事件,若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相关事宜,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给甲方带来损害的。

2、乙方出现较严重的违约现象或发现乙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

九、其它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

程安全施工组织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乙方要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3、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进行人身保险,保险费用乙方承担。在施工期间甲方对乙方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伤残、疾病或财产的损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乙方施工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伤残、疾病或财产的损失),乙方应对以上事件负责,费用自理。

5、自行承担地方部门按规定所征收的一切费用。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7、乙方必须对所属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具有交底记录,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上岗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得冒险作业,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或违章作业须及时制止和整改

8、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至少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名施工管理人员,并服从甲方及监理各方的安排指挥,配合作好施工各项管理工作;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甲乙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招、投标承包合同价的确定 篇7

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市场竞争机制在建设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它打破了过去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依附于主管部门的体制, 冲破了条条框框的限制和封锁, 可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展开激烈的投标竞争, 通过汰劣存优, 择优选择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有利于促使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快技术进步, 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以加快工程进度, 确保工程质量, 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

(一) 工程招标方式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 就是通过国内外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有关刊物刊登、播放招标广告, 使所有的投标者都有均等机会购买招标文件, 进行投标。此种方式采用较多。它可极为广泛地吸引投标者, 通过价比多家, 获得价廉质优的报价, 择优选定投标者。

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即不公开刊登、播放广告, 而是根据招标人自己积累的经验和情报资料, 或根据咨询公司提供的投标者情况, 由招标人对投标者发出邀请进行招标。招标人邀请有经验和资信可靠的投标者来投标, 能够保证履行合同, 但容易失去技术上和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投标者。

(二) 国际建筑市场工程招标的步骤

1.发出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 招标通知。目的是使投标者了解招标项目的概况, 保证有这种工程项目承包能力的承包商, 都能获得平等的投标机会。

(2) 投标广告。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内容概述, 工程范围,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索取招标文件日期、地址以及截止时间, 招标条件、价格, 项目所在地有关招标事项的咨询单位等。

2.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

3. 购买招标文件 (或标书)

4. 投标人现场勘察

5. 投标报价

6. 开标

通常多采用公开开标的形式。根据招标书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由招标机构依收到标书的先后顺序, 当众启封, 并公开宣布每个投标单位的名称及其报价书中的标价。

7. 评标、定标

开标以后, 由招标机构对投标者的报价资料逐个审查和评定。

8. 签订合同

中标者接到得标通知后, 应在指定期限内 (一般为45天) 授权其代表与招标机构协商签订合同。如逾期不签合同, 则招标机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 设备的招标程序

随着我国生产资料市场的逐步开放, 工程建设中设备和材料供应的招标承包制也要得到推广。

在市场经济中, 商品价格是经常波动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无论是参加投票还是答复客户的询价, 开出的报价单都须注明该报价单的有效期。

二、对招标的管理和监督

(一) 严格审查招标条件

招标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必须由业务熟练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招标业务机构处理招标事务。为严格把关, 无论这一机构是由建设单位组成, 还是建设单位委托他人组成, 均应由政府进行资格审查。

(二) 标底的制定与审查

标底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工程费用的自我测算和事先控制。

对一般性的民用建筑和定型化了的简单工业项目, 概算的准确性较高, 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的方式实行招标承包, 报价与概算可以直接进行对比。在这种情况下, 概算近似于标底, 可以不另外重编标底。这是对标底编制方式的借用和简化, 不是典型的、通常的状况。

标底是衡量报价合理程度的尺子, 也是减少选标风险的有效措施。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密。实行明标暗投的, 也要对标底进行审查, 并要向所有投标者公开, 一视同仁。

三、对投标的管理和监督

(一) 严格进行投标企业资格审查

投标资格由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审查。甲方可委托咨询机构代审。目前如有实际困难, 可由建筑业主管部门协助审查。审查的重点应是企业财务状况、技术管理素质、业绩与信誉。甲方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目的不只是看整个企业的水平, 更要看企业投入本工程的承包队伍的能力。因此, 在审查表中应对拟投入招标工程的力量的详细介绍。资格审查结果应报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在旧体制下, 履行承包任务隐含着行政担保因素, 由政府部门靠行政指令强制履行承包。所需资金, 由国家解决。这种方式已不符合当前政企分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形势, 因而行政担保已难以实行。因此, 应按商品经济规律办事, 建立由承包方开户银行出具履约能力的担保制度。投标企业应有开户银行的保函方可承包, 并以此来保证承包方履约, 避免冒牌企业扰乱建筑市场。

(二) 引导投标企业提出低而适度的报价

报价是投标者自己提出、自己承诺的价格, 是起结算作用的。除了工程量、特定的材料单价由招标者提供, 并由招标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外, 定额、取费、一般的材料单价等自然是由投标者自己取定的。投标者既可采取统一标准, 也可在统一标准基础上作适当浮动, 更可以不计统一规定而自定标准。这也是完全不同于现行的预算编制制度的。

投标企业能否中标, 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是应该看到, 投标企业能否击败众多的甚至是强有力的对手而中标,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对行情了解的基础上, 迅速提出有竞争力的报价。当然报价不是唯一的竞争条件, 工期、质量、施工工艺和技术能力等也是重要的竞争条件。但竞争的中心, 即首要条件, 还是工程报价。

报价是工程建设投标的一项专门业务, 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要想打开通往国内国际建筑承包市场的道路, 第一关就是必须学会投票报价。合适的报价应该是计算比较准确, 高低适中, 既能维护承包公司利益, 有把握获得一定盈利, 又能在投标竞争中为招标者所接受的报价。一般来讲, 如果招标工程标底计算考虑的依据比较充分和比较准确, 那么恰当的报价应该与标底想差不远。当报价高出标底很多时, 往往不被招标者考虑;而低于标底较多的报价, 不仅会使承包公司潜伏着亏损的危险, 而且容易导致招标者的误解, 对承包公司的实力和技术水平发生怀疑。所以只有与标底接近时, 即低而适度的报价才更有可能为招标者理解和接受。恰当的标价还应该与承包公司本身具备的技术水平和工程技术条件相适应, 并且比较符合市场行情, 能对建筑市场作出灵活反应。

(三) 工程报价的形式

1. 固定总价

这种报价形式的特点是按照承包工程的范围计算总价, 并且固定不变。由于这种价格形式能有效地控制投资, 因而颇受发包者欢迎。按固定总价报价, 要求工程内容明确详尽, 具备施工详图、详细的设备清单和详细的材料清单, 工程量计算依据充分。

在按固定总价报价时, 承包单位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双重风险。一般只有招标工程规模不大, 结构不甚复杂, 改变少, 施工工期较短, 而承包公司对该工程又比较有把握时, 采用这种报价方式才较有利。

当然, 固定总价只是招标合同价的一种形式。至于工程完工以后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以此为准, 则要看双方怎样议定并如何将结论列入工程合同条款之中。例如承发包双方常常议定, 当设计变更、工程范围改变超过合同总额一定幅度后, 总价应相应调整;当工期较长, 因发包工程所在地区物价上涨导致所用工料成本增加额超过一定幅度时, 由发包者补偿。

2. 固定单价

固定单价又称工程单价, 即完成单位实物工程量所需各种费用之和。包工不包料方式下的工程单价, 包括完成单位实物工程量所需人工费和分摊的有关费用;包工包料方式下的工程单价, 则包括完成单位实物工程量所需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应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其他间接费、计划利润、营业税等。以固定单价形式报价, 适用于已有类似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设计的文件, 列有较详细的设备清单和材料清单, 但缺乏施工详图, 工程内容不能明确规定的工程。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工程单价, 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 量变价不变, 用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单价相加之和即得工程总价。

与固定总价形式比较, 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对承包单位的好处是, 减少了工程量计算不准的风险, 但仍需承担工程单价方面的风险。如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规定的设计工程量出入较大, 因而造成所订单价不合理时, 则承包公司可以要求调整单价。一般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规定允许工程量增减的幅度, 以明确调价的界限。

3. 成本加酬金报价

这种报价形式适合于发包者工期要求紧迫, 但又不具备详细的设计和明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的依据很不充分的工程, 或者发包者与承包单位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 承包单位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

四、科学地评标定标

定标就是按照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书进行综合比较、分析评价, 并对可能中标的企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认证, 从中选定最佳得标者。评标、定标是一个认真严肃地、实事求是地确定最终定价和承包单位的过程。

报价水平是评选中标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 但并非唯一条件。全面评标的原则是标价合理, 质量可靠, 工期适当, 措施得力, 信誉良好, 在全面评选以后, 合理的低价者一般能中标, 而报价最低者则不见得是理想的选择对象。具体来说, 对于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 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压缩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取费率, 采用先进施工技术或方法, 广开材料渠道降低成本从而降低工程造价的投标单位, 其中标的可能性就较大;那些为了得标而不按设计标准计算标价或少计工程量, 或没有充分计算依据, 没有切实的技术组织措施盲目报低价等不合理报价者, 则不能中标。这样做, 既能保证发包方资金的合理使用, 控制工程造价, 又能保障了承包方的正当经济利益。

五、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研究 篇8

【关键词】总承包合同管理;对策研究;效果评价

1.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现代建筑对功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其建筑形式和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化施工也成为现代建筑的要求,面对如此复杂的工作,发包方的一般做法是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将全部工程交给一个总承包商来对建筑进行较为全面的管理[1],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来说,总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均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或者是经过长期合作的,但是即使这样对分包商的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而经过合同确认并进行科学的管理也是必须的[2]。

1.2 研究内容与思路

建筑工程中所涉及的合同种类很多,有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桩基合同、劳务合同、钢结构加工合同、空调大型机电设备采购、委托监理合同、管理公司合同等。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日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心之重,对整个建筑工程合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有的工程项目合同均处于总承包合同管理的体系框架之下,形成了整个工程管理的整体管理体系,离开了总承包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将无法继续进行。

1.3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它是一种古老却极具生命力的科学研究方法,它的精髓在于搜集、鉴别和整理文献,该方法是通过对文献的研究从而得到对事实的科学认识[5]。仅仅通过观察与调查,是无法对现状进行全面的研究的,因而需查阅与现状有关的各种文献,综合分析得出结论。为了更好地选定研究课题,为论文内容提供更多的科学依据,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国内外与总承包合同管理相关的期刊、著作及学术论文,并了解了与总承包合同有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2.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相关概述

2.1 施工总承包合同概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工作,而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业务的协议,简称施工合同。

总承包合同管理定义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否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搞好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本要求。企业主要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经济往来,因而企业经营得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和动态性的。

2.2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的阶段

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管理总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的管理:合同的准备阶段管理、合同的签订阶段管理、合同执行阶段管理、合同收尾阶段管理。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执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相辅相成。合同中可以体现如果保证承包方的经济效益,一份效益巨大的合同可以给承包方发展带来契机,而一份效益较小的合同甚至在履行过程中就会困难重重。签订一份对承包方有利的合同需要承包方进行充分的准备,在对市场信息和工程信息充分了解基础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条件才能实现。

3.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问题及策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就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各个阶段管理,由此引起的经济效益将明显变化。只有加强项目内部的各个阶段的合同管理,完善建设工程合同阶段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才能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平稳发展。合同管理可以分为按阶段性施工分为四个阶段:合同准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执行阶段,合同收尾阶段。

4.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的效果评价

建筑施工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生产活动,具有周期长,资金量大,材料类型多、地质条件和结构类型复杂、社会条件多变等特点,建设活动中包括了业主、政府管理部门、设计、监理等多个单位和部门,涵盖了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合同是中心和重心,合同管理和控制的成败,即合同管理的效果,决定了工程的成败。

4.1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效果评价指标分析

4.1.1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效果评价指标确立的原则。

在进行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效果评价时,必须首先分析影响总承包合同管理效果的各个因素,并进行整理和分类,弄清每一个影响因素与合同管理整体效果之间的关系,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效果指标体系的设置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1) 指标要全面,指标体系中应包括对总承包合同管理效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因素。

(2) 指标要有较好的代表性,指标体系要能有效地反映总承包合同管理效果。

(3) 指标要有可操作性,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量值要便于获取与评价。

(4)指标要有逻辑性,指标体系中各指标之间的层次关系要明确。

4.1.2 合同收尾阶段评价指标。

(1)竣工资料

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及设计文件、施工图等,完成承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并经工程交接后,在三个月内将装订成册的交工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向建设单位归档。合同条款中对竣工资料的有关规定,将直接影响到工程是否能够顺利办理竣工验收。

(2)工程保修

工程保修既是对业主负责,也是施工企业收回保修金,同时维护企业声誉的重要工作。

5.总结

本文在检阅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概念进行了澄清,明确了研究对象,然后结合本人的经验提出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的阶段性方法,对合同管理的四个阶段可以降低项目合同风险的事项进行了细致说明,期望这些事项能够保证项目质量、成本、安全和工期不出现问题,然后本文将模糊层次分析法用于评价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效果。通过效果评价发现总承包商在业主信息、合同审批、索赔等方面仍需要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8-14.

[2]田威. FIDIC合同条件应用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13-15.

[3]蔡丽虹.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的一些思考[J].现代商业,2008,8:55-56.

[4]张勇志.论工程总承包体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4:79-81.

土方工程承包合同 篇9

发包人:舜元建设新东关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条款,双方务必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新东关项目B2区标段地下车库。

二、承包项目:本工程地块土方的开挖、运弃、平整。

三、承包方式:包挖、包运、平整,不得转包。

四、承包价格及计价方式:土方开挖单价为:15元/m3,内转土方单价为10元/m3,爆破石方单价为50元/m3计价方式按现场实际开挖土方量计算。

五、工期要求:按甲方现场施工人员要求尺寸进行开挖,自开始施工日期起,在50天内完成B2区地下车库土方的开挖、外运及理整,时间计算按机械进场第一天开始计算,因停电、雨天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六、质量与施工要求:

1、基地的平面位置、底面尺寸、边坡坡度、标高和持力层等应无条件的符合甲方施工要求,偏差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

2、施工坡道位置、尺寸应按甲方要求开挖。

七、安全及卫生保洁要求:

1、开工前、乙方应做好工种工人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交底记录。

2、严格按照土方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施工。出现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为预防车辆沿线滴、漏、洒,应做好外运土方车辆的覆盖工作,并切实做好土方外运沿线道路的保洁工作(工地大门以外均归乙方负责清理,大门内由甲方负责清理),工地大门以外遇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与本项目无关。

4、开挖的土方应按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指定的地点堆放。保证现场施工道路畅通。

5、发现地下水或预埋管道、电缆线等应及时报告工地负责人并做好排水防水和其他措施。

6、基坑内如遇到挖机无法挖除的岩石,破岩费用另协商

八、工程量结算及付款方式:土方工程量根据甲、乙双方实际测量土方量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施工至±0.000m时付至总工程款70%,单体结构施工至15层时全部付清。如因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致使甲方无法按上述节点拨款工程款,拖延时间按月利率8‰计息,作为对乙方的补偿。

九、仲裁与调解:如若发生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双方同意由劳动仲裁部门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十、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能在2013年11月23日前进场施工的,此协议无效。

十一、付清全款后本同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一份交甲方公司备案。

单位工程负责人(甲方)签名:

联系电话:

承包班组长(乙方)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土方工程承包合同 篇10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决定将玉溪市“玉水金岸水云间”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玉溪市玉水金岸水云间项目

1.2工程地点:玉溪市中心城区玉水河畔

1.3工程内容:玉溪市玉水金岸水云间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所包含之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土石方开挖、凿除、修边、场内转运、场外运输、倒土场费用、道路清理、协调当地政府关系等等。

2、工程承包范围

2.1包括图纸、标单所示之全部土石方工程,含一切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折旧、工程管理、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检测费及税费、利润等。税金由乙方承担,甲方在结算时代扣代缴。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2.1.1地下室基坑挖、凿土石方并外运,工程量按图纸所示面积乘以实际开挖深度计算。

2.1.2开挖深度按现场甲方要求。

2.1.3所挖、凿土、石方类别乙方在报价时自行考虑,所报综合单价视为挖、凿土石方综合单价,实际施工时不再因现场任何实际情况调整综合单价。

2.1.4外运距离及倒土场乙方自行考虑,其费用一并计入报价的综合单价中。

2.1.5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堆土场进行堆土且乙方中标单价仍然维持原价,不另计任何费用。

2.2本合同为闭口单价合同。乙方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不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燃料等的变动而变动。

3、合同工期

3.1本工程工期为 天。

3.2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工期相应可以顺延,但不计任何停工费用及其他任何补偿费用;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停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天,工期不予延长。

3.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不可抗力、恶劣天气(依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可停止工作)及由此产生影响达二天以上的;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即可办理延期要求,延展工期由甲方核定,乙方不得异议。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乙方须承担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五,工期违约金限额为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五。

4、施工质量要求

4.1土石方开挖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要求分区分层开挖。

4.2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3乙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应先请甲方代表解释,若仍有重大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5、合同综合单价:

本合同综合单价为: 元/立方米。

6、合同文本及解释

6.1合同文本包括:

6.1.1本工程投标须知

6.1.2本合同含契约条款及附加条款、补充说明、施工图。

6.1.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

6.1.4确定工程造价的施工图纸、经批准的变更及修改通知。

6.1.5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数据、技术要求。

6.1.6投标前澄清解释文件

7、甲方职责

甲方在开工前提供开工条件,开工后按照工程施工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甲方委派 张启胜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协议履行,对工程工期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联系电话: 15096785780 。

7.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乙方工程款。

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探析 篇11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将公司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承包方,同时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风险也转移给承包方,以换取承包方交付的稳定承包金的合同。在1993年制定了《公司法》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制度逐渐被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然而民营公司的承包经营在近年来,呈现了遍地开花的局势,这就引起了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相关问题的探讨。

笔者在阅读了从中国知网上检索到的45篇研究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论文的基础上,发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之争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笔者利用北大法法意网的裁判文书库进行了梳理。笔者检索到的公司整体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有55份。通过对这些判决书的阅读,笔者发现在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实际处理中存在以下现象:①实务中股份公司的承包经营是及其稀少甚至没有,主要还是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②在55份判决书中,没有一份判决书否认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有些是没有涉及效力认定问题,直接处理争议问题,也就等同于默认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大部分尽管涉及到效力认定问题,但也只是草草一句“该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分析学术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研究和实务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处理可以看出:①理论界过于注重对合同效力的研究,忽视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公司承包经营实例,忽视了联系实际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具体问题的研究。②实务界尽管基本上确认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但缺乏说理,对理论界的研究缺乏回应,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基于以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承包经营问题上的研究和处理的总结和评析,笔者对该问题作一番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经营问题,笔者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点讨论。

关于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三种意见:有效说认为,公司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保护。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并非强制性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合意对此改变;无效说认为,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公司承包会破坏公司的分权治理结构,对承包费的约定也会破坏公司法确立的利润分配规则;折中说认为应当区分公司形式给予不同对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放松管制。

由理论界的争论看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上强行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分野的问题。但目前大部分人只是从公司法的发展理念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观念去分析,从具体规范的解释和实证上的考究方面去研究的人极少。因此笔者希望从这两个方面去探讨这个问题。只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笔者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的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既属合同,判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自然是《合同法》和《公司法》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数种情形,理论界争论的关键在于(五)项,即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就看其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两个问题需要作出判断:一是《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二是若认为其为强制性规范,此两类规范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38条、47条、50条、54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这四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文义解释上讲,该些条款没有“应当”“必须”等强制性词汇,也不好直接认定是任意性规范,因此该种解释方法无法判定其性质。从体系解释上看,《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8条和第47条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第50条对经理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体系解释可知,对于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能够变更《公司法》的规定范围,而对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只能补充未规定的职权,不能变更已作出的规定。再者,从整部《公司法》来看,对于公司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替代的选择性或任意性规范,《公司法》都作了“例外除外”的说明,而在这几个条款所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无其他选择。由此可知,立法的意图是要求公司建立该四个条款所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无疑。因此这种结构性规范应当是强制性规范。

那么这种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呢?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07年5月30日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两个规范作了阐述:“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我们以该观点来看公司法结构性规范的性质。首先,《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其结构性规范的合同条款无效;其次,有限公司利益相關者仅限于股东、管理人员、承包人、债权人等范围,而且作为有限公司来讲,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是比较小的,即使承包合同对结构性规范进行了变更也基本不会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据此,有限公司的结构性规范也仅仅是管理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即使违反了《公司法》的结构性规范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分配性规则,2005年《公司法》已经将其设置为任意性规范了,因此承包费条款也并不会违反《公司法》的哪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实证的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如果一概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否定其效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笔者阅读的公司承包的65份判决来看,都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經营合同的效力。在绍兴市中院审理的A置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书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可作了如下解释:“三家股东以承包协议的方式发包合营公司并无不当。在承包协议中各方约定,杭州C公司有权决定合营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命。(下转第196页)

(上接第193页)该约定系各股东对合营公司治理方式的自主选择。该种情形虽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之常态,但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诉人承包经营合营公司时,对合营公司预期可得之利润应有合理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由其实际经营合营公司、由被上诉人以承包款形式收取固定红利的约定,权利义务均衡。”其他判决书尽管缺乏说理,但相信也应当是与绍兴中院持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从而认可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三、公司制度架构层面的分析

对于具体的承包合同来讲,承包人所获得的权力是不一样的,因此笼统的讲承包会突破公司法规范是不正确的。再者,承包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会议制度、解散清算制度的“破产”。这些规则还是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的。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所获取的主要是有关经营的决策权和执行权,通常也仅仅是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作出暂时的部分限制,这些限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也仅仅是公司制度的一小部分改变,并不会威胁到整个公司制度架构。而且股东和监事会对承包人仍会依据公司法对承包人享有监督权和诉权,权力制衡体系仍旧存在。

综合以上观点,无论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还是实证考究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都不应轻易否定。再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某条款确实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3月第22卷第2期。

[2]张如海:《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效力与法之规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12期。

[3]李志强,马宁:《公司承包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载《行政与法》2011年11期。

[4]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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