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运输合同

2024-07-19

车辆挂靠运输合同(精选5篇)

车辆挂靠运输合同 篇1

乙方:________

经乙方请求并取得甲方同意,乙方自愿将其自有的车牌号为________、出厂核定载重量为________吨的自卸车挂靠于甲方。为明确的双方权益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挂靠时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到期之前如乙方要求继续挂靠,双方可订立续挂合同,如本合同到期乙方无续挂要求本合同自动失效。挂靠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挂靠,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二、挂靠车辆产权属于乙方,营运收益归乙方所有,乙方承担挂靠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挂靠期间乙方应保证车辆运营所必须的各种证照齐全,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保险及时缴清。

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挂靠车辆归甲方统一调度、统一使用,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管理制度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一车挂靠多家,否则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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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运输合同 篇2

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时,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在实现中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物流公司不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作为该车的挂靠单位,他们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此种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认为,物流公司作为载大货车的挂靠单位,其虽不享受运营利益,但其收取了一定的挂靠费,也从挂靠中获取间接利益,所以,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被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被挂靠单位往往脱离不了干系,在笔者经历的一起案件中,就是如此:

案情简介:

车主曹某购买了一辆大货车经营运输业务,并与县城当地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曹某的汽车落户在该物流公司名下,车辆的行驶运营由曹某控制,他每年向公司缴纳服务费2600元;协议同时约定由于车辆运营过程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曹某承担,物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012年9月21日,曹某驾车沿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同车道前方由司机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认定,曹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协商不成,杨某遂将曹某及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尽管曹某与物流公司之前的协议约定车辆运营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均由曹某承担,物流公司部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个体运输经营者在从事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责任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该机动车个体运输经营者和所挂靠的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同意曹某将其所有的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运营收取一定费用,公司对该车辆即负有管理和监督权,其事实上也获取了一定的利益,故物流公司及曹某对因该车运营给杨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诉案例可以看出,对被挂靠单位而言,存在相当大的风险。虽然协议可以约定,最终由挂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往往存在挂靠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且司法解释明确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责任。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及物流业的发展程度,无法彻底消除这一挂靠现像,对被挂靠的公司而言,能做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降低因被挂靠而带来的风险。

既然道路运输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旅客、货主乘坐或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是很难避免。对旅客或货主进行损害赔偿后,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如今道路运输主体的多元化,部分承运人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赔付能力不足,不仅乘客或货主无法得到赔偿,而且承运人也面临倒闭的厄运,甚至造成突出的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被挂靠车辆及司机的偿付能力有限,在法律规定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挂靠单位转移风险风险至关重要,在众多的风险转移方式中,商业保险无疑是一种既便捷又可行的方案。从承运人责任的保险标的来看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发生事故时,车上的乘客、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售票员、服务员、跟车导游等车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在目前保险公司众多的保险产品中,与公路货物运输相关的保险有两种:一种是货物运输保险,由发货人投保;一种是物流责任险,由承运人投保。对于挂靠单位而言,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无疑是正确的。尽管我国法律就承运人投保责任险作出强制的要求,但是范围却很有限,笔者在查阅了众多的法律规范后发现,与车辆相关的强制保险中有:1、2004年推行的交强险,但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本车的乘坐人员和货物,往往使旅客或货主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者得不到及时赔偿。 2、《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从以上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险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运输经营的范围内。所以承运人责任险从其开始就已经被限制在道路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范围内。因此,对于从事的是一般货物运输的(非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法律并不强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在现在生活中,由于我国风险转移意识的淡薄,被挂靠的物流公司仅收取较为廉价的管理费,不会主要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而挂靠车主为了省钱,往往不愿意出保险费或投保保额较低的保险。如此,在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较大责任时,将使物流公司遭受较大的财务危机甚至倒闭。

为了保护道路运输经营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从制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道路运输的承运人强制其进行保险并将强制投保作为其获得许可经营的一项条件。

目前,由于道路客运经营的特殊性,承运人责任险开展的较好,尽然如此也存在许多不足。开展道路客运经营必须依赖其拥有的经营工具(营运客车),因此客运经营者实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其开业之后。只有客运经营者经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核准投入经营工具(营运客车)时,才必须按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此时如果没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才能对其进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销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和监管与客运相比就更差了。

如果将物流企业的强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作为其开展经营的条件,势必对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莫大的好处。结合我国国情,公路运输中的挂靠现象普遍存在且不会短时间内消失,被挂靠单位取得经营的前提需要投保责任险,如此就会倒逼其向被挂靠的车主采取一定的措施:

1、在收取的费用中函盖保险费,在签订挂靠协议时,投保单让客户一并签字填好,挂靠后及时给被挂靠人投保或增加保额。投保的期限与挂靠时间要一致。

2、如果不愿意出保险费的,不予挂靠。

对于挂靠人而言,自己无力成立一家物流公司,挂靠在别人名下是在现行法制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也是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对被挂靠人而言,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两全其美。

在实际操作中,被挂靠单位对挂靠的车主的控制力很弱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人为挂靠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无疑是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这要求,在被挂靠的单位在收取挂靠费用时,应该考虑到该车辆的保险费用,并且尽快的给予投保。这不仅仅是风险管理的安排,同时为社会的稳定做贡献。试想,如果挂靠人出一次大的事故,而被挂靠人无力赔偿,将给他人带来世大损失而无法弥补,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被挂靠单位无论在接受挂靠时有没有考虑到投保商业保险的费用,为挂靠车辆投保足额的商业保险,不仅仅为自己永续安全地经营提供可靠保证,同时是一件有益社会的大事。

车辆运输挂靠公司转让合同1 篇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方将公司转让给乙方,就此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一、公司转让总价格为万元。(转让款计算方式:每辆车按元计算。)

二、甲方公司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包括:企业法人变更、公司名称、挂户车辆管理权、经营权、办公用品。

三、企业法人未变更完备前,公司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法人变更后所发生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承担。

四、公司实有挂户车辆字(这些车辆公司必须有登记证书、车辆挂户合同,按时年审、季审,每年向公司交纳各项费用记录),公司失去联系且不到公司办理业务的车辆,甲方不能按实有车辆算数。

五、凡是甲方提前收取车主的管理费、地税、保证金、年审、季审、保险、路桥费(年票)等业务费,必须登记结算,将收取费用移交给乙方。

六、乙方先付转让定金元,交接公司时再付______元。待公司法人名称过户办理好,道路运输证、地税、国税登记证、银行账号等变更完备后,下欠转让款一次付清。

七、违约责任:合同签字后条约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得违约,如乙方违约,交付甲方的购买定金甲方不予退还,如甲方违约,按合同法赔付乙方,另外按公司转让款的20%赔乙方损失费。

八、特别约定,凡是在甲方经营、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任何时候都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情况的报告 篇4

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局组织人员对道路运输车辆挂靠问题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省道路营运车辆及挂靠情况

全省共有营运车辆146.3万辆,约占全国营运车辆总数的10%。其中营运客车5.1万辆,客运经营企业655户;营运货车141.2万辆,货运经营企业14697户。另外全省有城市公交车2.2万辆,公交企业108户;出租车6万辆,经营业户470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286.3万人。

经过努力,几年来全省共公司化改造客车10720辆,加上运输公司原有公车5600辆,共16320辆,占客车总数的35%。个体货运车辆87.3万辆,占货车总数的61.8%。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营运车辆(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的管理,由各级运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办理相关营运证件,纳入行业管理。现行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明令禁止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除四类班线(毗邻县之间和县内班线)外,也不允许单车经营客运业务。目前,全省许可的营运客车均隶属于各运输企业,即车辆在办理登记入户、经营许可时,所提交的必须的资料、证件均为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件等证照注明的车主或经营者都是运输企业。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讲不存在“挂靠”车辆。

国家允许个体单车经营道路货运,对货运车辆挂靠经营的要求也没有客车那么严格。

二、挂靠经营的成因

挂靠经营是我国道路运输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历史现象,全国普遍存在,而且情况基本相同。其成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运输市场竞争发展中形成挂靠。改革开放初期,原交通部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的发展思路,道路运输实行全面开放政策,允许个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从而形成了个体私营、集体和国有运输企业共同“办运输”的局面。个体车辆迅猛发展,1988年全省个体营运汽车占当时总营运车辆的25.3%,1996年时占43.7%。

在1990年后,一是由于个体车辆竞争力弱,在经营中受到集体、国有专业运输企业挤压;二是个体车辆信誉度不及当时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高;三是汽车站为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所有,个体车辆进站、排班等受到制约。所以,个体车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在九十年代初为减轻企业负担,原省交通厅对专业运输公司车辆的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管费按标准的60%征收,这对个体车辆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加之当时集体、国有专业运输企业实行承

包经营后,没有资金更新、购臵新的车辆,企业“空壳化”严重,需要吸纳个体车辆加入。所以,个体车主纷纷挂靠国有、集体运输企业,以取得竞争优势,享受“低费”待遇;运输企业为解决融资问题,避免公司“空壳化”而造成线路等资源的浪费,积极吸纳车辆挂靠经营。

由此看来,早期的挂靠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个体车辆和运输企业互相吸引而逐步形成的。货运车辆的挂靠形成于此相类似。

(二)对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形成挂靠。2001年,原交通部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以企业自有车辆、资产规模等为主要内容的资质等级评定,并将企业的资质等级与客运线路、经营范围等挂钩,“资质”成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一道“门槛”和准入条件。无资质的企业进入不了市场。许多个体车辆和拥有较少车辆的小型运输企业纷纷加入有资质、资质高的企业,形成了“挂靠”。

(三)法规政策因素形成挂靠。2005年7月,原交通部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现行),将道路运输客运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划分为四类,规定个体车辆不得经营一、二、三类客运班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挂靠”。

道路运输经过以上时期的发展,解决了当时运输企业融资难问题,缓解道路运输运力不足而造成的“乘车难、运货

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极大的促进了运输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解决了经济发展中的运输瓶颈问题。但是,在交通运输部明令禁止客运挂靠运输后,虽经多次清理整顿,由于挂靠经营都是个体车主与企业私自协商、私下签订挂靠经营协议,车辆的所有手续和证件均以公司名义出现,具有极强的隐秘性,管理部门不易觉察、无法辨别,从而导致挂靠车辆在法律层面不存在,而实际上普遍存在。这是企业和个体车主受利益驱使,“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的结果,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由于企业对挂靠车辆只收取管理费(挂靠费),个体车主自行经营。企业对挂靠车辆实行松散型管理,甚至放任管理,个体车主受利益驱使,违规违章经营严重,市场不规范,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这也是近年来事故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近几年事故统计报告显示,近90%的重大事故均与挂靠车辆有关。

三、解决挂靠经营所采取的措施

为解决挂靠问题,本世纪初,原交通部就开始引导运输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2005年交通部颁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国家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同时,交通运输部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由原来的挂靠经营模式向公司化经营模式转变。

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我省大力支持和鼓励运输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一是通过在全省积极推广运输企业公司化经营改造,整合运输资源,实现运输企业经营规模化、企业组织集约化、运输服务规范化,遏制运输企业车辆产权空壳化带来的盲目发展和不正当竞争。二是在省政府的支持下,鼓励运输企业对个体车辆进行收购和兼并,如开通的10条城际公交线路全部实行公车公营,收购兼并了1096台挂靠车辆,实现了群众、企业、政府三满意,这种经营模式在全国得到推广。三是用行政手段推动公司化经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线路、经营车辆在审批和年审时一律不予行政许可。四是大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如新乡市政府牵头,由大型运输公司对客运车辆统一收购、兼并,进行县域客运公交化改造。今年我省计划完成13个县区的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原阳县已率先于7月份完成。五是为了促进货运企业公司化改造,我省采取多种措施引导从传统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目前我省已有10家货运企业列为交通运输部甩挂运输试点单位。六是通过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弥补车辆挂靠经营的安全管理漏洞。

在道路货运方面,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低,市场主体“多、小、散、弱”的格局没有根本改观。据交通运输部的资料显示,货运个体业户占90%以上,户均拥有货车1.6辆,远低于发达国家(美国户均17辆,欧盟户均22-26辆)。近年来,我省鼓励货运业推行公司化改造,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公司化经营的货运车辆占货车总数的38.2%。

四、加快公司化改造进程的建议

1、加快道路运输企业公司化改造步伐。解决挂靠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公司化改造。但是运输企业在推行公司化改造收购车辆时,挂靠经营者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向运输企业漫天要价,运输企业如不满足其要求,挂靠经营者往往采取聚众上访,堵塞交通等方式,对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施加压力,迫其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影响社会稳定。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是公司化改造的有利时机,一是行业内外部竞争不断加剧,企业主体分化加速;二是产业转型升级提速,新型业态不断涌现;三是新税制影响深化;四是政策导向明确。今年来,省厅按照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要求,正在推动出台的《河南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河南省城际公交管理规定》等在政策规定,都明确提出了推进客运公司化改造的思路。同时我局正在制定《河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公司化改造的具体措施,将于8月底报厅。建议省厅尽快研究实施,适时召开推进会议。

2、道路运输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建议积极研究并推动

省政府出台运输企业贴息贷款的支持政策,鼓励运输企业收购、兼并挂靠车辆。

3、挂靠经营的安全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抓好安全管理的核心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各部门联合治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4、国家实行“营改增”财税政策改革后,已对道路运输运营模式的转变产生深远的影响,过去有些依靠间接运输和开取发票盈利的模式不复存在,这将极大有利于扩大大中型企业规模,规范经营行为。我局将继续关注和研究这一政策带来的深刻变化。

挂靠经营是道路运输业历史改革过程中的产物,现已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当前,解决挂靠经营是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加快理顺、规范车辆与企业的合法关系,必将最终解决道路运输业挂靠经营问题。随着公司化改造的提速加快,道路客运可望在3年左右基本解决挂靠经营。

车辆挂靠租赁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信,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车辆挂靠租赁于甲方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

一、挂靠租赁车辆状况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现将车辆(车辆的有权归乙方所有),车牌为发动机号车辆型号挂靠租赁于甲方租赁服务部,经甲、乙双方共同定价,车辆现总值为万元。

二、挂靠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

挂靠租赁期限为由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每月按元向乙方支付租金,支付时间为号以前。合同期间因车辆维修,保养及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不能正常经营时乙方不承担减免租金的责任。

三、甲方责任

1、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租赁服务部工商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车辆转让,出售、抵押、质押、不得将

(2)车损险;(3)每个座位保额一万的座位险;(4)不计免赔险;(5)自燃险。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并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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