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申请书范文

2024-08-28

减刑申请书范文(共9篇)

减刑申请书范文 篇1

近期,山潘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酌情为其申请减刑,其中有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减刑规定。原因有:

1、此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态度好,服从法院判决,悔罪意识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主动配合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教育与监管工作。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主动回报社会,近年来给灾区捐款达到1.2万元。

3、积极支持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利用自己开办企业的优势,吸纳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到自己公司就业。

4、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各项公益活动,在南京文明城市期间能主动走上街头,担任文明劝导员。

5、所创办的企业对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有贡献,去年纳税147万余元。

减刑申请书范文 篇2

罪犯沈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 获得两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根据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沈某所获行政奖励对应的提请减刑幅度应为2年有期徒刑。但在减刑提请过程中, 沈某向监狱提出申请, 要求减少减刑幅度6个月, 理由是这样可以缩短减刑间隔期, 方便其今后的减刑。收到沈某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书面材料后, 监狱多次做沈某的工作, 告知其减少减刑幅度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但沈某仍然坚持申请减少减刑幅度。考虑到1年6个月并未超过法定的减刑幅度, 监狱最终采纳了沈某的申请, 向法院提请减刑1年6个月。

二、分歧观点

本案中, 沈某能否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监狱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沈某的申请, 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可以提出申请或者放弃减刑的书面材料, 当然也有权申请提出减少减刑幅度, 且罪犯申请的幅度仍在法定的减刑幅度以内, 并未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监狱应当尊重罪犯的申请, 按照罪犯申请的减刑幅度向法院提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 监狱提请减刑应以罪犯所获得的行政奖励为依据, 沈某获得两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对应的减刑幅度为2年。因此, 对于沈某的申请, 监狱不应考虑, 只能根据沈某的改造表现, 依照法定的减刑幅度向法院提请减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 法律对监狱提请减刑的依据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如果没有法定情形, 监狱无权对提请减刑幅度做出调整;同时, 为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监狱在提请减刑时, 应当将罪犯本人提出的减少减刑幅度的书面申请赋予案件卷宗中, 交由法院审理裁定;法院收到案卷材料后, 应当根据法释[2012]2号文的规定开庭审理此案。

三、案件评析

究竟何种观点最为合理, 笔者试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

(一) 罪犯能否申请减少减刑幅度

我国的《刑法》和《监狱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刑;1992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一文中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此外, 《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也规定了罪犯有权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以上法规虽未规定罪犯有权申请减少减刑幅度, 但都提到了“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 对于保障, 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实体与程序两各方面。实体方面, 包括监狱应当确保改造表现良好、排名靠前的罪犯优先提请减刑以及提请减刑幅度与罪犯所获得行政奖励的档次相当;而程序方面主要是指保障罪犯在减刑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知情权是指罪犯有权知道减刑假释工作的开展情况, 比如, 对于减刑、假释的法律要求, 具体的考核标准, 监狱应当公开并向服刑人员作一定的宣传, 罪犯应有权知晓自己或其他罪犯的减刑情况;参与权是指给予罪犯表达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机会, 如《江苏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了罪犯在减刑提请阶段可以根据减刑条件, 结合自身改造实际, 提出申请或放弃减刑、假释的书面材料;《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暂行规定》也规定了罪犯对在减刑提请过程中产生异议的, 可以依法向监区及刑罚执行部门提出复核。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提出申请的, 监狱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二) 监狱能否对提请减刑幅度作出调整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二条、《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惩规定 (试行稿) 》第四十条的规定, 监狱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 在此过程中, 监狱确定罪犯提请减刑幅度的主要根据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所获得的行政奖励次数和奖励总分, 结合罪犯的原犯罪性质、刑种和刑期等内容。除此以外, 法律并无授权监狱可以依照其他标准确定减刑幅度, 而监狱的减刑提请权属于典型的公权力范畴, 就公权力而言,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 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律预先设置的轨道内行使相应的权力;此外, 监狱根据罪犯申请的幅度向法院提请减刑, 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但是当今后减刑、假释政策出现对罪犯不利的调整时, 很可能导致工作出现被动, 不利于减刑提请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确保减刑提请工作的统一性, 监狱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向法院提请减刑。当然, 作为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有义务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在提请减刑的同时, 监狱应将罪犯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书面材料附卷报送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三)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罪犯的申请

根据规定, 法院应对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提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本案中, 法院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罪犯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问题是, 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请, 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项规定:“提请减刑的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 监狱提请减刑的幅度虽然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 但笔者认为, 对于罪犯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 法院可以参照此条执行, 开庭审理此案。因为法律对减刑案件作出开庭审理的规定, 是希望通过庭审的方式客观查明案件事实, 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 对有可能影响法院依法确定罪犯减刑幅度的事实, 人民法院都应当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对于罪犯提出减少减刑幅度的, 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开庭审理, 当庭听取监狱和罪犯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才能更加客观地判断罪犯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真实原因, 从而科学确定罪犯的减刑幅度, 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

减刑假释新规定 篇3

2014减刑假释新规定,健力宝原董事长为何入狱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河南规定职务犯减刑假释必须采取公开听证方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严格规范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等制度_ 视频中国

厅级以上官员减刑假释 须向中央政法机关报备

《为自己减刑》阅读答案 篇4

2. 第③段说“一个被囚禁的人无所事事时度日如年,而获得一本棋谱后日子过得飞快”为什么?请简要分析之。(4分)

3. 作者那位刑满释放的朋友是个怎样的人?简要分析之。(6分)

4. 下面是对这篇文章的赏析,不正确的两项是(4分)( )

A.“明明没有进监狱却把自己关在心造的监狱里,不肯自我减刑、自我赦免”,句中的后一个“监狱”是由于自己过多的贪婪而造成的。

B.有些人的可悲之处就在于在自由中为自己设置了不自由,相应地也体会不到人生应有的欢乐和激情。

C.有些人尽管他们并不是身陷囹圄,但就其精神状况而言,毋庸置疑,已经置身于监狱中,由此也引发出一系列的精神危机,而无法解脱。

D.“舒一舒眉,为自己减刑吧。除了自己,还有谁能让你恢复自由?”,这话的深意是:其实在人生的旅途中,的确会有许多坎坷和不如意,然而灰心、失望于事无补,不如振作奋发,善待生命,才是可取之道。

《为自己减刑》阅读练习及答案 篇5

②几年后我接到一个兴高采烈的电话:“嘿,我出来了!”我一听是他,便问:“外语学好了吗?”他说:“我带出来一部六十万字的译稿,准备出版。”

③他是刑满释放的,但我相信他是为自己大大地减了刑。茨威格在《象棋的故事》里写一个被囚禁的人无所事事时度日如年,而获得一本棋谱后日子过得飞快。外语就是我这位朋友的棋谱,轻松愉快得几乎把他的牢狱之灾全然赦免。

④真正进监狱的人毕竟不多,但我却由此想到,很多人正恰与我的这位朋友相反,明明没有进监狱却把自己关在心造的监狱里,不肯自我减刑、自我赦免。

⑤我见到过一位年轻的公共汽车售票员,一眼就可以看出他非常不喜欢这个职业,懒洋洋地招呼,爱理不理地售票,时不时抬手看着手表,然后满目无聊地看着窗外。我想这辆公共汽车就是他的监狱,他却不知刑期多久。其实他何不转身把售票当作棋谱和外语呢,满心欢喜地把自己释放出来。

⑥对有的人来说,一个仇人也是一座监狱,那人的一举一动都成了层层铁窗,天天为之而郁闷忿恨、担惊受怕。有人干脆扩而大之,把自己的嫉妒对象也当作了监狱,人家的.每项成果都成了自己无法忍受的刑罚,白天黑夜独自煎熬。

⑦听说过去英国人在印度农村抓贼时方法十分简单,抓到一个窃贼便在地上画一个圈让他呆在里边,抓够了数便把他们一个个从圆圈里拉出来排队押走。这真对得上“画地为牢”这个中国成语了,而我确实相信,世界上最恐怖的监狱并没有铁窗和围墙。

⑧人类的智慧可以在不自由中寻找自由,也可以在自由中设置不自由。环顾四周多少匆忙的行人,眉眼带着一座座监狱在奔走。老友长谈,苦叹一声,依稀有锒铛之音在叹息声中盘旋。

⑨舒一舒眉,为自己减刑吧。除了自己,还有谁能让你恢复自由?

选自余秋雨的散文集《文化苦旅》

1. “减刑”在本文中既有实指又有虚指,其实指、虚指的意义各是什么?(4分)

2. 第③段说“一个被囚禁的人无所事事时度日如年,而获得一本棋谱后日子过得飞快”为什么?请简要分析之。(4分)

3. 作者那位刑满释放的朋友是个怎样的人?简要分析之。(6分)

4. 下面是对这篇文章的赏析,不正确的两项是(4分)( )

A.“明明没有进监狱却把自己关在心造的监狱里,不肯自我减刑、自我赦免”,句中的后一个“监狱”是由于自己过多的贪婪而造成的。

B.有些人的可悲之处就在于在自由中为自己设置了不自由,相应地也体会不到人生应有的欢乐和激情。

C.有些人尽管他们并不是身陷囹圄,但就其精神状况而言,毋庸置疑,已经置身于监狱中,由此也引发出一系列的精神危机,而无法解脱。

D.“舒一舒眉,为自己减刑吧。除了自己,还有谁能让你恢复自由?”,这话的深意是:其实在人生的旅途中,的确会有许多坎坷和不如意,然而灰心、失望于事无补,不如振作奋发,善待生命,才是可取之道。

E.作者说世界上最恐怖的监狱并没有铁窗和围墙,是因为无论多么坚固的铁窗和围墙都关不住人的心。

参考答案:

1. 实指是:那种有形的铁窗,荷枪实弹的严密监管下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改期限的减缩。虚指是:为自己的精神、思想获得自由所做出的积极努力,它超脱了自身的狭隘和专指性,升华至人生哲学的高度,成为了蕴涵作者人生体悟的“减刑”。

2. 因为他迷入了棋谱里去了,他一心一意地钻研棋谱而忘却了时间,所以说日子过得飞快。

3. 作者的朋友是一个善于把握自己生命舵舟的人,也是一位关爱自己、积极乐观的人,他懂得如何不浪费生命而让自己生命的能量即使是在严格限制的环境中得以相对的释放。

家属代表在减刑大会的规劝发言 篇6

今天,作为一名犯属我非常激动,建国50周年、澳门回归和千禧新年大庆曾经那样地牵动过我的心,但没有今天的犯人减刑大会更加牵动我这个做母亲的心。所有的犯属们都在殷切地期望着亲人早日减刑与家人团聚,各级领导和监狱干警无时无刻不在希望服刑人员早日立功减刑重获新生,正在服刑的你们也

时刻渴盼早日走出大墙重返家园。所以说,今天是我们共同盼望的同一天,这一天牵动着我们的共同心愿。然而,这一天是多么的来之不易啊!这一天的到来,各级领导和特殊园丁们为之付出了辛勤汗水和心血。今天获得减刑特别是即将踏上回家路途的亲人们,你们能有今天,是监狱领导和干警与你们朝夕相伴、风雨几度,为你们指路引航、扶正祛邪,才有了你们改观换魂、减刑直至走上新生活的今天。为此,请允许我代表所有犯人家属,向各位领导、全体干警们致以最由衷、最深切的谢意!并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今天,作为一位母亲,我深深地为你们能够获得减刑而高兴。俗话说,儿行千里母担忧。你们犯了罪,走上了生活的岔道儿,最伤心的是母亲,最担忧的是母亲,最牵挂的还是母亲。从十月怀胎到你们长高长大,是母亲含着辛酸把你们抚养成人,可你们却把母亲寄托在你们身上的希望变成了失望!党和政府宽恕了你们,母亲也原谅了你们,你们在这所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优越的环境里服刑,亲人们放心了,可母亲依然在牵挂着你们,你们是母亲身上的一块肉啊!每当我看此文来源于:wenmi114.com到邻里乡亲们的儿女事业有成承欢父母膝下的情景,我的心就在颤抖、在抽搐。同是母亲啊,是母亲没有尽到责任?!你们在这里改造,家人好吃的给你们送,好用的给你们使,甚至勒紧裤带省吃俭用。面对亲人们的这份关爱,你们再不安心改造、贪图享乐甚至违规违纪,怎么能对得起母亲的心、母亲的泪和母亲梦靥中的呼唤呢!人们常说,失足未必千古恨,回头浪子金不换。这话语很有道理。今天,我十分欣喜地看到又有一批回头浪子受到政府奖励和重新回到母亲身边,心里抑制不住酸楚的情感在流淌。同时,我也相信,在党的监狱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各级领导和特殊园丁的辛勤培育下,在亲人们的期盼中,会有

更多的回头浪子早日回到亲人身边,回到社会大舞台,报效国家,做守法公民。为此,我们希望在这服刑的亲人们,要切记听政府的话,不要顶撞政府,走光明的路,不要再惹事生诽,让政府放心,你们的亲人才放心啊!

我坚信,**监狱这所特殊学校,必得为社会、为国家经济建设培养出更多的有用人才。

最后,我再次感谢**监狱给我这次机会,感谢监狱全体干警为教育挽救服刑者和保一方平安所做出的艰辛努力。

谢谢!

犯人家属代表:**×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篇7

第十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予以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减刑。

第十一条 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无论其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如实申报,拒不申报或有证据证明不如实申报的,视为故意隐瞒财产以逃避执行、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除外,但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

第十二条 罪犯服刑期间的考核评定情况(取得嘉奖、记功、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及扣分、警告、记过、禁闭等奖罚)是认定罪犯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

对监狱服刑罪犯,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惩规定进行考核、奖惩。

对看守所服刑罪犯,应严格按照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奖惩。

对社区矫正罪犯,应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考核、奖惩。

对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必须是罪犯服刑期间独立完成。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须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严格审批,并接受同级检察机关监督。

第十三条 罪犯考核结果已被作为提请减刑的依据且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并裁定减刑的,不得再作为提请和裁定减刑的依据。

对罪犯服刑期内,属同一事实重复获得的考核奖励或受到的处罚,按就高不就低、就重不就轻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对罪犯提请减刑,罪犯应认罪悔罪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拘役的及余刑不满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机关考核评定具有悔改表现;

(二)余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获得四次以上嘉奖;

(三)余刑超过一年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获得八次以上嘉奖;

(四)余刑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获得十二次以上嘉奖;

(五)余刑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获得十四次以上嘉奖;

(六)无期徒刑的,获得十六次以上嘉奖;

(七)管制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期间被评为一次以上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余刑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剩余刑期(即经刑期折抵后的剩余刑期)或上次裁定减刑之日的剩余刑期。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 因查证原因,罪犯的立功表现未被生效裁判认定,裁判生效之后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立功表现规定予以减刑。

第二节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第十八条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缩减后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的刑期。

第十九条 提请减刑起始时间:

(一)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刑一年以上;

(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判决执行之日起余刑不满二年有期徒刑以及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满余刑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依法提请减刑,不受上述提请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

判决执行之日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签署执行通知之日。

第二十条 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

(一)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提请减刑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在服刑期内获得三次以上表扬、记功或者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以上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提请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服刑期内获得三次以上表扬、记功,或者一次改造积极分子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获得二次以上改造积极分子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每次减刑时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条 提请减刑间隔时间:

(一)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九个月以上;

(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一年以上;

(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一年六个月以上;

(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二年以上。

上次被裁定减刑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二年以上。

对考核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经减刑后余刑已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服满余刑二分之一以上,可不受上述提请减刑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实际执行刑期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拘役、有期徒刑罪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管制罪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即人民法院签署执行通知之日起,服刑二年以后,可依法提请减刑。提请减刑幅度: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服刑期内每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或者三次以上表扬、记功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多减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但最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二)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4月30日以前犯罪的,服刑二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服刑二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服刑二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服刑五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再减刑时,按本实施细则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但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

第二十七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应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但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或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犯新罪的,应依法裁定减刑。

第三十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再减刑时,按本实施细则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规定办理。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可作为减刑幅度从宽的依据。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严重违反监规或者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再减刑时,按本实施细则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但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二年;对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前款所指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第五节 附加刑的减刑

第三十三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相应更改。减为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为十八年以上不满二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至十年;减为十三年以上不满十八年有期徒刑的,一般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七年。

第三十四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罪犯,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第六节 从宽、从严情节的具体适用

第三十六条 对服刑期间自觉剖析犯罪原因,认真反思犯罪行为,积极争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真诚悔罪的罪犯,减刑幅度比客观改造表现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可放宽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自身罪行及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不思悔改的罪犯,减刑幅度比客观改造表现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可减少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拒不反思自身罪行,恶性不改,投机取巧获取改造成绩的罪犯,可不予减刑。

第三十七条 对服刑期间因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刑罚执行机关处罚的罪犯,提请减刑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应相应延长:受警告的,提请起始时间或间隔时间延长二个月以上;受记过的,延长三个月以上;受禁闭的,延长六个月以上。受禁闭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受记过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受警告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严重违规违纪一次性扣三分以上的或者累计扣八分以上的,减刑幅度酌情从严。

第三十八条 对原判期间身份情况自报的罪犯,刑罚执行机关应及时对其身份情况进行核实,对拒不如实交代真实姓名、住址、家庭等身份情况的罪犯,一般不予提请减刑,非因罪犯自身原因所致身份情况不能查实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罪犯及老、病、残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提请间隔时间可缩减六个月以下,减刑幅度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可放宽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对裁定减刑时已满十八周岁,但在提请减刑之日或服刑考核期截止之日尚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参照本实施细则关于未成年罪犯的规定办理。对在服刑考核期内年满十八周岁的罪犯,结合其认罪悔改表现,减刑幅度可酌情从宽。

第四十条 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应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和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履行、退赃、退赔情况。对此类罪犯的减刑,应综合考察其经济条件、日常开支等情况,区别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服刑期间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或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在服刑期间积极执行部分财产刑或尽力履行部分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减刑幅度可酌情从宽掌握。

(二)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有正当理由致暂不能执行财产刑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可依法减刑;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财产刑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经教育后执行、履行的,可依法减刑;经教育仍拒不执行、履行的,通知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且一般不予减刑。

既判处财产刑又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原则上应先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后执行财产刑。

第四十一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罪犯,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累犯,毒品再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或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以及假释考验期间触犯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被收监执行罪犯的减刑,应从严掌握。符合减刑条件的,提请减刑起始时间及间隔时间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延长六个月以上,每次减刑时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一)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四)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下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限制。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此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每次减刑时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减刑申请书范文 篇8

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司法改革重要任务之一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减刑、假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公示

问:减刑、假释案件为什么要开庭审理?具体案件范围有哪些?

答: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为什么要一律公示?应如何公示?

答: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对于仍然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1)罪犯的姓名;(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5)公示期限;(6)意见反馈方式等。

问:规定在加强程序监督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两点:一是切实加强检察监督。规定明确,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执行机关减刑、假释“不当提而提”和“当提不提”均有着重要的监督和纠正职能,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可以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提供重要而有力的帮助。

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自身纠错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但并未规定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减刑、假释裁定存在错误后的纠错程序,无疑是个缺憾,不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因此,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设置人民法院的自身纠错程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无论检察机关是否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严格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

问: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那么,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执行中应如何减刑?是否可以假释?

答:规定积极配合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刑罚结构调整的制度落实,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规定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关于被限制减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可见,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其即使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仍然不得假释。

问:未被限制减刑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执行中应如何减刑?是否可以假释?

答:关于未被限制减刑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规定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应如何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将其实际最低服刑刑期由十二年提高到十五年,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关于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明确,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确符合假释条件,实际服刑刑期在十五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且不属于前述不得假释情形的,可以假释。

问:刑法修正案

(八)将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最低执行刑期由十年提高到十三年。那么,关于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哪些调整?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上述修改,规定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了二年,即将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修改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将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修改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修改后的条文规定为: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有关“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规定对此是否进行了修改?

答:根据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三年;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如此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规定删去了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规定,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上来。

问:规定在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同时,有哪些规定体现了从宽精神?

答: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二是规定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三是规定对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有期徒刑的一般减刑条件,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是规定对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条件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明确减刑假释标准推动与社区矫正顺利对接

问:应如何理解和判断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减刑条件?

答:我国刑法关于减刑、假释一般条件的规定较为原则,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掌握减刑、假释标准,规定对刑法规定的一般减刑、假释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规定要求,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问:应如何理解和判断刑法规定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一般假释条件?

答:我国刑法此前关于“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一定程度上导致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在刑法修正案

(八)将其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后,增强了该标准的可操作性。在规定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仍然较为原则,且属于主观判断的范畴,为便于实践中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故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点调研。规定明确规定: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该一般假释条件的进一步细化,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假释制度的进一步适用。

问:在刑法修正案

(八)确立假释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后,规定在推动假释与社区矫正顺利对接方面做了哪些努力?

答:主要有两点:一是将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作为人民法院裁定假释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定》明确要求,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二是明确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必须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包括社区矫正机构,从而确保假释罪犯的顺利交接,防止脱管、漏管,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着力解决刑罚执行疑难复杂问题

问: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假释是否有影响?有何影响?

答:规定建立了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与其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当前,财产刑执行难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对于确有财产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罪犯,不仅难以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不利于缓和与消除社会矛盾。将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与其减刑、假释关联起来,对于解决财产刑空判现象,推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具有明显和积极的作用。因此,规定明确要求,对确有财产刑执行能力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当然,对于确实没有执行和履行能力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不应从严掌握。同时,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也表明其能够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

问:案件再审后,原减刑、假释裁定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案件再审后原减刑、假释裁定的处理问题成为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各地在具体操作上也不完全统一。考虑到,案件再审与原减刑、假释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法律条文难以涵括各种情形,若作具体列举,反而将可能不利于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此,规定在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司法成本,将该问题区分两种情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是再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二是再审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问:实践中还有哪些突出问题?规定是如何解决的?

答:规定主要根据执行机关的意见,对以下三个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即应减为无期徒刑,这导致有些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虽未构成犯罪,但抗拒改造,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也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二是严格在执行期间又犯罪罪犯的减刑条件。在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尤其是原判罪行较重或者新罪罪行较重的罪犯,体现出很大的人身危险性,是监管和改造的重点。规定明确: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奖金申请书范文 篇9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担任电梯管理人员以来,一直尽心职守,把电梯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放在第一位,悉心执行好电梯管理要求和制度,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电梯运行安全隐患。

目前,我负责的另一项工作是总务科内部所有采购进出库单的制作和备份。作为已经工作十几个年头的老员工,深知自己的工作,虽然繁琐机械,但其重要性不减,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关乎每一位乘坐电梯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医院白衣天使形象的重要代表之一;而进出库单的制作,更是马虎不得,关系到采购物品的库存实际。

那么,我觉得有如下的几点因素支持自己向领导申请个人奖金的提高:

1)目前,我负责院内7台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除了能保证电梯轿厢、梯级的清洁卫生,每日检查电梯状况,并做好运行记录,降低故障率;

2)当发生电梯故障时,无论上下班时间,甚至是半夜时候,我从来都是第一时间到现场稳定乘客情绪,尽快解救人员;

3)为增强工作能力,使电梯的管理规范更加有序,我每年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也全部合格;

4)为了处理每天总务科采购的物品进出库单,以及更好更流畅的操作出入单系统,我都会主动自觉的学习电脑各项操作;

5)当要完成的出入库单数量和种类都繁多时,我从来都是坚持今日事今日毕的行为准则,都会加班坚持把所有单子制作完,并做到细致检查,不出错误后才放心下班。

最后,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处理我的个人申请事宜,望领导批准!

此申请

批准为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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