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

2024-05-19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共9篇)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 篇1

田洪峰日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内容提要: 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来就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且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结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

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

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

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 篇2

一、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

史尚宽教授认为, 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 受雇人于一定或者不定期限内向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协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51 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简单的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概念显然无法在案件审理中准确判定何为承揽与雇佣。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 认为, 当事人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 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 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认定为雇佣。[2]通过反向利用此标准, 则可以判定承揽关系。此种区分方法与一般学理上的主张基本达成共识, 在解决一般典型雇佣与承揽能够适用。

司法实践中, 法官在判定雇佣关系时将人身依附性即一方对另一方的指示、控制作为黄金法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第9 条第二款, 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但经济形式与工作模式的不断更新, 单从外在形式上判断劳务双方是否具有授权、控制关系已不明晰。有些雇佣关系中, 雇员的自主权、工作自由度较大, 并非完全受控于雇主;有些承揽关系中存在定作人对承揽人颇有苛责, 并指示监督工作全程。司法审判中存在遇到无法判定雇佣与承揽关系时选择一种社会效果更好的判决处理。道德层面来评判责任及预设损害后果或者从避免上诉、上访因素考量审判, 这种由责任结果倒推法律关系的做法显然违背法律论证的基本逻辑思维。

二、以合同类型认定雇佣与承揽

本文以合同类型认定的视角分析雇佣和承揽的本质不同, 坚持在适用上应维持高度弹性, 以斟酌具体的契约内容、当事人的目的及利益, 而不能僵硬将契约事实套入特定的契约类型。[3]案件和规范是方法过程的原材料, 未经加工它们根本不可以相互归类, 它们必须通过一个积极的创立性行为被等置。[4]笔者主张认定雇佣与承揽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 一) 探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生效要件亦是契约自由核心的体现。近代大陆法系皆主张在解释合同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真意, 即合同解释上的主观主义原则。[5]探求当事人真意与国际劳工组织极力提倡认定是否为雇佣关系时的“事实第一原则” ( 雇佣关系的存在应取决于客观条件是否满足, 而不是一方或双方对这种关系进行怎样的描述) [6]异曲同工。

1. 明晰合意双方订约追求的目的

目的性解释的本质不是对抽象定义的法律概念进行加工, 而是对在其后所存在的类型进行加工, 即根据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所言“事物的本质”加以论证。[7]承揽和雇佣存在合同标的不同, 前者是劳务的效益呈现的结果, 后者仅是劳务价值, 不计较该劳务是否产生积极效益。其缔约追求目的亦存差异, 承揽中为定作人期望达到的状态, 承揽人为该期望运用自身技能获得收益。雇佣则是雇员将其劳动量市场化以货币表现来衡量, 雇主在实施某一行为因自身精力无法单独完成需要他人辅助, 期间必然会追求最低成本造成对他人劳务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最大限度榨取。

2. 根据体现当事人缔约意图的合同内容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时, 依照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性质。在认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时, 需要依照合同中的内容来判定。在雇佣合同中雇员需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指挥 ( 授权、指示) , 体现雇主的意志, 有较强的隶属性 ( 人身依附性) 。雇员的人身依附性表现为其在劳务中始终无法脱离雇主单独存在, 雇主对劳务的进度、方式有最终决定权而不是建议、协商, 并且该权利是基于雇主身份直接享有。承揽合同中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该平等地位可以明示约定或是隐藏在合同内容中。具体表现为承揽人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 工作完成方式和进度拥有绝对自主权, 若定作人干预正常劳务必须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笔者认为, 体现当事人缔约意图的合同内容, 不限于合同约定内容, 还应涵盖合同实际履行中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进行的必要活动, 从而对订立合同内容整体把握。

3. 根据当事人对合同风险分担和利益享有

苏永钦教授指出, 典型契约立法通过对各种典型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与风险成本的公平分配, 负担了一定的指导图像功能, 特别是对于民间不断大量生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有其制衡功能。[8]《解释》中规定, 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无论原因及主观过错雇主必须承担责任。承揽关系中, 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若其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的不需要承担承揽人及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由此雇佣与承揽在风险划分和责任承担设定上存在本质的不同。雇佣关系责任以视雇员为弱势群体设置, 加重雇主的责任承担; 承揽关系以双方平等、公平的分配承担责任风险。

英美法中在审判区分承揽人与雇员案件时遵循公共政策理论。此理论认为, 判定雇佣与承揽时法官除了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权外, 还应考虑契约结果对第三人影响。如果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但发生对第三人不利的情形, 法官可以将其转为雇佣, 让雇主就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以寻求一种平衡。[9]在司法实践中斟酌借鉴这一点仍有裨益。

4. 尊重当事人缔约时所存在的交易习惯

日本民法学教授我妻荣认为, 即使可以认定某具体契约为典型契约的一种, 如认定其为买卖, 也必须留意在该交易领域内是否存在特殊的习惯。[10]《合同法》第125 条确立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合意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 应遵循交易习惯来解释争议条款内涵, 并将之与诚实信用原则设置为并列地位。表明我国立法、司法审判中对缔约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交易习惯冠以较大权重考量。日常生活是一个熟人的圈子, 通常在进行交易基于熟悉信任订立合同大多为口头约定, 且内容多简短模糊。法院审理此类复杂案件时, 应结合当地交易习惯, 将合同中约定内容在当地达到的履行效果综合考量, 以此补充完善合同的内容。

( 二) 进行整体评价

对特定合同进行类型认定时并非要将个别特征逐一吻合, 更非直接根据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名称作为认定标准, 而应根据合同的“整体图像”即依据合同条文在体系上的关联性来探究其整体意义。[11]实际上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更多的是事实问题, 而非法律问题。因为法律的规定是概括、机械的, 将合同关系中呈现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分析才是难点关键。对法律事实的分析确定归属的合同类型, 判定法律关系, 进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随着经济变化发展,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会呈现更加复杂多元的情形, 此时更需统合合同中出现的一切重要特征, 分析争议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整体面貌综合把握判断。

( 三) 衡量经济效率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出发点是, 尽最大可能的减少社会总成本, 增加社会福利。如果当事人对合同风险和责任没有约定或是约定模糊, 根据传统的合同类型界定方法无法认定时, 法律经济学的这种观点大有裨益。当法院无法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雇佣或是承揽时, 或者认定为雇佣或是承揽时无法达到以判止诉的效果时, 可以考虑采用减少社会成本增加社会福利的路径。如上文所提英美法中审判区分承揽与雇佣案件考虑第三人利益而遵循“公共政策理论”。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选择取向, 如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 在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而当事人双方皆无过错时, 为了及时救济被害人维护社会秩序, 选择牺牲让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该损害作适当补偿。

摘要: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是实务中的难点亦是理论上的争点。本文在现有的区分标准基础上, 采用合同类型认定的方法对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及认定标准进行分析, 认为雇佣与承揽主要存在人身依附性、标的、风险承担等方面的不同。认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时要进行整体评价, 考虑交易习惯、经济效益等因素。

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合同类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291.

[2]胡科刚, 王林林.如何界定雇佣还是承揽?[J].山东人大工作, 2014 (5) .

[3]刘孔中.委任与雇佣之区别[A].载黄茂荣主编.民法裁判百选[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62-63.

[4]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J].法商研究, 2011 (6) .

[5]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J].法商研究, 2011 (6) .

[6]国际劳工局.雇佣关系[R].第95届国际劳工大会报告, 2006 (1) .

[7][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92.

[8]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6-17.

[9]张民安.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308.

[10][日]我妻荣.契约各论 (上卷) [M].徐慧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44.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 篇3

关键词:合同 合同价 固定价格 可调价格

一、常用的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三种方式,分别为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

1、固定合同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1)、固定合同总价。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

(2)、固定合同单价。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个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合同价分为可调合同总价和可调合同单价两种:

(1)、可调总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做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

(2)、可调单价。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在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的合同价。

由于成本加酬金的方法更适用于新型项目或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如震后救灾等),以及风险很大的项目,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较常遇到的普通工程的总价确定问题,主要针对固定合同价和可调合同价进行分析。

各种合同价的确定方式都是针对结算总价而言的,由以上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固定总价合同是结算价等于合同价(估称的总价包死合同),其它的结算总价都会根据合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各种合同价的确定方式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其具体的调整内容不同而已。

1、固定合同总价的方式应用时要慎重,主要是因为建筑材料市场的波动导致价格的变化巨大,这就要求承包商能够有一定的操作经验,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否则有可能造成亏损。对于发包商而言,虽然结算简便,表面上看好象是把价格变动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商,但是由于承包商要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总造价并不一定是最节省的。同时,如果承包商无力承担通胀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时,项目的进度等也会因此受到影响。例如,由于2007年6月份以来,建筑材料的上涨给承包商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天津市的很多项目因为建材价格原因而处于停工的边缘,发包商也是心急如焚,因此,天津建委于2008年1月7日发出了《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并于2008年9月23日发出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对副教授固定总价合同,应该对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化导致的总造价的变化给于调整,并给出了可调整价格的材料范围,最终较好的平息了这次事件。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篇4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

委托合同定义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定义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知识拓展: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 篇5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也分为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分11 个部分,共47 个条款,173 个子款。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合同条件后有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 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 中的“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2 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不同点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1)合同的完备性不同。

FIDIC 更加完备,如第2.4 条对业主的资金安排,第6 条对职员和劳工(雇佣、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法、工作时间、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监督等),第7 条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样本、检查、检验、拒收、补救工作、拥有权、矿区使 用费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示范文本》对这些内容都没有说明。2)施工期的规定不同。

FIDIC 规定实际施工期是从发出开工令,到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的实际完成时间,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示范文本》规定实际施工期是自开工日期到实际的竣工日期。而实际的竣工日期是指如果工程通过验收检验,承包商递交竣工报告的日期。综合第32.2 条“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从中可以看出《, 示范文本》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一是发包人对工程的修改意见。而这两个因素都常难以确定,即使是确定的,也还有一个28 天加14 天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不工作的日期在其中,这些都容易使承包人对“工期”这个重要内容予以淡化。

3)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同

FIDIC 中工程师是指业主雇用的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很广,涉及工程质量、计量付款、解释合同、评定变更索赔等各个方面。

《示范文本》中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以上定义可见,两种文本中的工程师都是受雇于业主的,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但《示范文本》中对监理工程师权利的规定与FIDIC 比,受限很多。(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的决定权受到限制。

FIDIC 第4.4 条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而在《示范文本》第38.1 条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可见,FIDIC 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分包决定权,而我国的分包决定权在发包人。从便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发包人要求的分包,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认可。

(2)监理工程师开工令的效力有限

FIDIC 第8.1 条规定:“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 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而《示范文本》第11.1 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虽然我国的监理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的权力。但《示范文本》中只规定了承包人按时开工的义务,未提及“开工令”的效力,两种文本未能相互照应,使承包人有机可乘,因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3)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权利被限制

FIDIC 第13.1 条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除了对承包人提出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有主动控制权外,其他方面基本处于被动控制位置。如《示范文本》第29.1 条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示范文本》第30 条规定“: 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由此可见,FIDIC 中工程师对待变更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而我国《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此是无权干涉的,虽然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但此时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通知仅仅是为了适应发包人的变更要求而作出的,显得及其被动。

(4)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的审核权也落空

在FIDIC 中,业主依据工程师各阶段开具的支付证书付款,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只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工程量的核实工作由业主完成,这样由于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审核权的落空,导致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同时也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素质的提高,使得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懂管理的高职能复合型人才难以引入到监理行业中来。

(5)对承包商代表撤换的权利受限

FIDIC 第4.3 条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而《示范文本》第7.4 条规定:“承包人如需更换项 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6)监理工程师的撤换。

FIDIC 第3.4 条规定:“如果业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 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业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而《示范文本》第6.4 条规定:“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权力受到了较多的限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不高。而建设监理制度产生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专业化、社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取代建设单位低水平、低效率的简单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效益;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机制,约束承发包双方的违规行为。既然如此,就应该对监理工程师寄予高度的信任,赋予其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的相应权力,使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严格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使真正有水平的人员来从事监理工作。

4进度计划规定不同。

FIDIC 第4.21 条对承包商提交月进度报告的期限、份数、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而《示范文本》第10条规定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计价方式不同。

FIDIC 是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时报的单价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业主按照据实测量

得出的数额支付款项, 以此也称为”复测合同”。而《示范文本》第23.2 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计价方式。6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规定不同。

FIDIC 对工程各阶段付款做了具体规定, 如第14.2 条预付款保函的提交、预付款开始抵扣的时间、扣除方式、扣除比例、特殊情况等;第14.3 条、第14.4条、第14.6 条进度款支付内容、方式;第14.5 条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材料的预支款额、抵扣比例;第14.7 条预付款、进度款、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第14.8 条延误支付的责任、处罚金计算方法;第14.9 条

保留金的释放时间、示范比例的计算方法;第14.10 条~第14.14 条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方式、责任等;第14.15 条支付货币等等。而《示范文本》第24 条、第25 条、第26 条对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确认、进度款支付也都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抵扣方式、计算方法。

7工程保修期不同

FIDIC 对缺陷期的要求为:次要部位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期的延长不超过竣工日后的2 年。《示范文本》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建筑市场高度发育的国家,工程质量普遍得到提高,质保期相应短一些。根据我国的建筑市场情况看,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应不低于《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为好。

8适用范围不同

FIDIC 在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中被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因此有人称FIDIC合同是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的“圣经”。《示范文本》基本适用于我国各类公用建筑、民用

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说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进行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两个重要依据。本文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条件,增强合同条件的实用性、可操作

承揽施工的合同 篇6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一、乙方作为公司项目部承揽施工该工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收取乙方管理费人民币 元。项目部的实际人员配置、运营和工程的施工由乙方具体实施,甲方予以监管。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施工的有关部门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认真执行国家安全、质量生产操作规程。涉及工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起重设备必须挂靠甲方名头进行检测以及备案的,甲方只负责盖章以帮助履行相关手续,不负担具体问题和责任。若因违反上述规定或本项目的其他事宜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撤销项目部。

三、甲方有权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地盘进行正常的管理和指导,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管理。对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或发现存有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况,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四、乙方不得将该工程转包。在施工中,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的一切合同、协议、承诺以以及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完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五、乙方必须妥善处理好本工程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所有涉及本工程项目的劳动工资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乙方应配备和组建好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及成员要有上级有关部门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并自觉遵守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时做好技术档案及安全内业等资料,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并将有关证件材料及时上交公司。

七、现场保险费、质保金、相应的规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办理,并负责为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全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八、乙方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及有关部门规定,正确计算施工成本,账簿设置齐全,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并及时上报统计财务报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必须先进甲方账户,甲方不得擅自挪用乙方工程款,甲方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其余拨付给乙方。

九、由于建设单位工程款不能按期拨付导致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方法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若工程质量、工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乙方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自行负责收集整理各项施工文件,该工程的技术档案在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30天内交公司一份存档备查。

十二、依据施工合同,挂靠有效期在合同范围内,有效期满,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以及乙方结清以挂靠单位名义在外的债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三、本协议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篇7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关于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①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能力或者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②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③国营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然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异同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相同点

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有很多相同点:主观方面都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方面都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了欺诈行为;两者行为发生时间都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不通电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方法来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采取签订合同方式来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使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目的在于使交易成功,获取合同上的利益。因此,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把握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结合案件中的各种事实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是否实施欺诈行为。合同纠纷中也可以是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目的旨在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对财物的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权,然后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用以生产经营并借以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意图永久排除对方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但两者都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之时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信任,从而让对方“自愿”将财物交付于他。所以客观是否实施欺诈行为只是判断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该要素是原则而非唯一判断依据。(2)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物质基础以及条件,若行为人自身本就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或者将其合同履行能力有意地夸大,以此来制造表面上的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了合同,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避免对方当事人损失持消极态度,原则上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备以下几点事实,即使无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①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但事后努力,具备了合同履行能力,兼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则最终合同是否得以履行,均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②行为人有部分合同履行能力或者担保,虽经过努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也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3)行为人如何处理所获得的定金、预付款和货物、货款等财物。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取得财物后,将会把其投入合法经营活动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义务作努力。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一旦获得财物后会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隐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拒不返还。(4)行为人事后的态度。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重要标准。

三、主观表现形式是区分二者的重要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则是间接犯罪故意。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犯罪故意构成,这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的故意形式不同,后者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四、客观表现不同是甄别二者的重要内容

两者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点不同:①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基于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前提,客观上不具备基本的履约行为,即使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也只是“放长线,钓大鱼”,以一种履约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而继续交付财物。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条件允许并无其他客观影响的情况下,便会积极的履行合同。②客观方面法律上要求的数额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财产型犯罪,只有在客观上诈骗对方当事人金额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时候,才能构成犯罪。相反,合同纠纷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多少并不影响其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

五、行为的完成形态不同

1996 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合同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其行为也分为既遂与未遂。依据犯罪形态论,对于结果犯,凡是已经造成了法定危害结果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法定危害结果未能发生的则是犯罪未遂。相反,合同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并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六、法律后果不同

农村建房承揽施工合同 篇8

身份证号码:

承揽建筑方(乙): 地址: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农村居民住宅楼一幢(内墙粉刷、地砖、所有外墙三面墙砖;主体建筑:一层架空,二层、三层现浇,屋架、构造柱以及圈梁现浇等。),为明确乙方在承揽建筑甲方楼房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合同法》、《中华人民建筑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确保建房过程中坚持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原则,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施工安全: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力等等的事故责任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一概与甲方无关,如施工人员需要参加生命财产、机械设备、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一切保险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中。

2、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工头负责人必须要对所有施工人员和出入工地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监督,控制好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对工程安全、进度、质量三大要素加强全面检查和督促,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施工要求:

1、甲方将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建筑,承包范围中含土建工程的一切工作。

2、甲方负责提供饮用的茶水以及施工用的石灰、砖头、水泥、砂子、水源、钢材等建筑材料。

3、乙方尽量避免在下雨天施工,以免影响房屋的质量。

4、室内外有线电视接口、墙壁接线盒、自来水管、下水管道等安全施工由甲方负责。

5、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内。

6、所有的乙方人员吃饭、抽烟等问题由乙方自己解决,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认真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员的督查。

2、乙方砌筑施工时应保证质量。使用前必须把砖头浇水湿润,砂浆的饱满度必须要达到要求,采用“三个一”砌筑法,即一块砖、一铲灰、一挤揉。

3、如果乙方因为自身水平原因达不到工程合格条件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或重弄,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使用条件的乙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材料款和人工给甲方,在工程结算时进行扣除。

4、房屋建成后,因为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仍由乙方承担修理返工或重弄的责任,并由乙方承担所需的人工及材料等费用,一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工期延误:

无正当理由,乙方不能延误施工,由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因停电或下雨等造成停工;

2、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洪水、冰雹等;

3、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五、工程造价:

1、全部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作价格调整。

2、浇筑楼层砼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大小工人的劳务报酬、饭菜钱、烟酒等费用;必要的招待与其他人家盖房招待相同。

六、建房工期:

建房工期为 天,自年月日起, 个日历天。附今年春节前,主体结构包括屋面工程必须封顶,屋面瓦必须要盖好。

七、付款方式:

开工付款(基础圈梁浇筑结束)后付 元;主体结构封顶屋面瓦盖好付 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 元,一年质保金 元(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支付)。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1、工程质量达到约定要求的,乙方要进行修理、返工或重弄;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赔偿所有的损失。因乙方原因有其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乙方要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若无视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采用消极怠工和延误工期等做法为难甲方,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辞退乙方,并只需支付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的50%给乙方。

3、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钱,则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办法规定,按照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乙方赔偿金。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工钱完毕后,该合同自动失效。

十、其它:

以上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见证方签字(盖章):

工程承揽合同 篇9

发 包 方(签章) (以下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 包 方(签章) (以下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甲方( )装修工程,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及义务,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室内/室外装饰工程;

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工程造价:总承包价人民币(大写) 元

施工工期: 本工程暂定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总工期为日历 天;另质保期限为 个月,从双方签字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条:施工图纸等

2.1 甲方进行设计,并向乙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说明。

第三条:工程变更和终止

3.1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工程项目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期。

3.2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1)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减,甲乙双方必须进行书面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否则该变更单无效。(2)甲方变更设计或非乙方原因使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则由甲方支付。(3) 乙方私自进行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乙方自付;如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须另行赔偿。(4)《工程项目变更单》签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3.3 合同终止(1)因不可抗力及政府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进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出现,双方都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并进行结算后双方签署结算单,本合同终止;(2)甲、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相对方根据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自行终止; (5)本合同依法解除。

第四条:工期延误

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因素;(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4.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4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另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负责解决施工用电、水、道路畅通及消防等法定相关手续。

5.2甲方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装修款。

5.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提出整改意见。

5.4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5.5 乙方应依照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所列品牌、材料购买装修材料,如确需变更、增加品牌、材料等与报价单不符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材料费用;

5.6 乙方应规范、安全施工,保质保量。如施工过程中导致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甲方的协助、配合工作不免除或减轻任何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如第三人依法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承担后可向乙方追偿;

5.7 乙方应积极主动与甲方配合,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要在合理时限内完成整改。

5.8 乙方在完成房屋装修,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安保工作,并清理好场地;

5.9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现因乙方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在接甲方通知后合理时限内免费完成修理或返工。

第六条: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给了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工程顺利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具体情况,达成以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价款:按图纸实际建筑面积50元/㎡,工程面积2772平方米,工程总价138600元

四、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2、承包范围: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的钢结构、墙板、屋面板的加工制作及安装,施工所需的工具及电缆、电线(包含切割片、焊条等)乙方自负,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脚手架及吊车由甲方负责。注;工程中钢结构的油漆由甲方涂刷,乙方只做焊口部位的补刷。

五、验收标准:乙方按照甲方签字认可的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甲方逐项验收,确认合格,施工完毕验收完毕。

六、工程开竣工日期:_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_年__月_日、因材料短缺、下雨停电等造成的延误,工期顺延。

七、付款方式:本工程乙方进场甲方支付10000元生活费,主钢立完,甲方支付人工费总额的___,次钢安装完再付总额的______%,墙板安装完再付总额的______%,顶板安装完再付总额的______%,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墙板、屋面板安装完毕,付工程人工总费的_____%,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余款一次付清。

八、甲乙双方责、权、利: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施工所需材料及时足额供应,若材料短缺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完成此工程,若因质量事故造成延误工期,材料浪费,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安全: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甲方指派_______为现场负责人,乙方指派____________为现场负责人,共同齐抓共管,在施工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法》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强干、蛮干。若因自身因素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在施工期间,乙方应理好自己的工人,不得在工地内发生偷、盗、打架、寻衅滋事等行为,若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友好协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完工、款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开发位于复兴镇鑫海铁厂土石方建设项目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决定将该工程场平土石方工程交由乙方独立负责施工完成,双方就该工程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甲方所提供的该项目施工平面图中,土石方承揽工程,工程量达州市鑫海冶炼有限公司测量的数量并由双方签字认可为准。

二、承揽方式

1、乙方以大包干形式完成甲方发包土石方工程,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所承揽工程转包他人;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2、乙方承揽施工过程中所有机械设备、爆破材料(土石方破碎,另行计价)、装挖机械、土石方外运、卫生清洁(必须设冲洗台和沉砂井)及因乙方施工与周边协调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因不文明施工内容承担了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

3、乙方是自然人承包,涉及到特殊作业人员及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承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

四、工程施工期限

1、乙方承揽施工工期为日,即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进场施工起计算工期至年月日止。

2、因不可抗拒造成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五、工程价款及支付办法

1、按实际完成量立方米计算,土方、页岩综合价每立方元整。大写:元整(税费由甲方负责)。

2、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如甲方没有按时付款。余款在该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不按时付清,乙方有权向甲方加由总造价的10%。

六、工程成果及质量

1、乙方完成土石方工作成果需经双方实测地场平达甲方施工图纸指定高程,场内平整度需经甲方签字认;

2、乙方所完成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经,同时接受甲方验收认可。

七、工程量计算方法

乙方进场时需经甲乙双方经现场对场平内指定范围内各点高程时行实测,甲方对各点高程计算后再向乙方交底作业,乙方作业至甲方规定高程后,双方测量合格按实际计算工程量。乙方场平土石方无论厚薄、坚硬等实行按土石方立方米均价计算。

八、工程验收

1、甲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要求组织对乙方所施工完成土石方工程时行验收。

2、乙方完成土石方分项工程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

九、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土石方倒土场地,场地的租金费用由甲方负责,运土在3公里以内(3公里外另行计价);

2、提供乙方施工场平土石方各点设计高程交由乙方组织施工,指派作为现场技术指导和工程测量;

3、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所承揽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并有权审查同意乙方所提供施工方案;

4、甲方为施工提供所需的用水、电接口,乙方施工作业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不按时付款造成停工,由甲方负责造成停工的各种费用;

6、乙方在按合同约定期限及工程质量完成工程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对乙方所完成工程验收。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甲方为其能力或行为已不能胜任本分项内相关工作的乙方的任何成员。

8、甲方在合同签字后一天内提供办理放炮手续的资料。

十、乙方权利义务

1、提供进场施工必备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证明其具备承接本工程资质的有关材料,提供民工团体工伤保险单和发票。

2、自行独立组织能胜任该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操作熟悉的作业人员,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人,负责合同覆行,指派为专职质安员,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独立承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所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及相应责任。

3、执行甲方所要求工程范围及技术质量指令,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根据甲方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确保按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程。

4、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服从甲方统一协调。

5、自行负责管理施工所有机械设备或相关材料,如损失或被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支付民工工资、运输、机械、爆破等相关工作费用应将支付明细交于甲方存档。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条款覆行就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覆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由甲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

十四、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结清账后自动失效,乙方合同原件必须交回甲方。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注明:油料如出现国家价在每公升0.1元左右不另计价,超出另行计价。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4

内容如下: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定作人承办单位: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定作人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承揽方

承揽装饰邮政楼外墙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定作人承办单位: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定作人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方法定代表(负责)人:签约人:

承揽方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

承揽方施工项目经理: 手机:

承揽方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行: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加工承揽下列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为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保证甲方邮政生产楼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做的GRS装饰件及安装工程标的额约为: 元。

第二条制作GRC装饰件规格、单价(单价款单位:平方米/人民币元)

序号GRC装饰件名称规格数 量 单 价合计

1

2

3

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装饰件固定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税费,GRC装饰件的总平方米及合同总金额以最后交工实际测量平方米为准。

第三条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欧式外观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施工现场

3、承包范围:GRC装饰件安装,艺术修形、刮腻子、修磨、涂料粉刷;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GRC装饰材料厂商: );

5、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按乙方于 年 月日上午参加 组织的工程招标会上中标单价,竣工按中标单价及实际工程量决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与保障责任

1、本工程施工期限为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章生效之日起计天;

2、甲方要求变更方案或增加工程内容所涉及的时间在原定工期外顺延;

3、因现场停水、停电、运输进场障碍或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

1、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堆放材料场地及施工人员食、宿临时用房;

2、提供施工用双排脚手架;

3、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4、严格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条乙方责任

1、负责安装中所有有材料供应。施工主要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资料,如:材质单、合格证等;

2、认真组织施工,严格按《GRC外装饰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负责安装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因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工程付款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按下列方式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增减,其费用依据预算明细的单价计算工程量,据实计算汇总工程总价款;

2、乙方带料进场开始施工15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总价50%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装完成,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15日内,再拨付工程总价45%;

4、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5%,质保期两年。质保金在壹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时,于 年 月 日付清。

第八条施工及竣工验收

1、安装要符合欧式装修风格,线条明畅、凹凸对正,尺寸标准及形位误差应服从于实际艺术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变更施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并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作为合同附件进入决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未予答复时,乙方有权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乙方服务承诺

1、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GRC装饰件保修两年,使用寿命不少于50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一年内免费为甲方更换GRC装饰件,两年内免费维修,超过两年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维修保证24小时赶到现场;

2、乙方承诺对本单位安装的GRC装饰件工程,进行终身维护;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RC装饰件损坏,乙方保证进行维修,但要收取材料费。

第十条双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扣减合同价款外,甲方还应从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元违约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条件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乙方按每日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加罚违约金。

第十一条纠纷的

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人:签约人: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 年月日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5

定作方: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营业地址:____3号。

承揽方:___,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址:___。电话:135386xxxxx。

签订地:__市__镇

签订时间:20xx年7月20日

一、项目名称

任务量、酬金、完成期限、备注项目名称:___公司位于___3号厂区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新建饭堂、厂区墙面改造、车间电梯的土建部分、茶水间、文化墙建造。

合同价金:00元整(大写:贰拾萬圆),不含税,此价格为包干价。

完成期限:要求20xx年x月xx日完工

二、项目的内容及质量技术要求

按通用标准和定作人的现场要求。

三、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墙身主体牢固、安全,墙面不能开裂、脱落,其它各项满足通用标准。具体以双方另行协商为准。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总价金的20%;工程完工并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

五、质保及违约责任

主体工程质保壹年,从验收通过后起算。

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遇争议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作方: 承揽方:

代表人: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6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经充分协商,就泗阳县人民路桃园公园户外全彩电子显示屏采购及安装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2、甲方提出本合同电子显示屏项目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合同规定负责该显示系统项目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甲方负责项目的总费用。

二、项目类型、费用构成

显示屏项目总费用为:578138.00元。大写:伍拾柒万捌仟壹佰叁拾捌元

具体构成如下:

1、显示屏体部分

P10户外全彩电子显示屏,8.88mx4.88m=43.33平方米,单价8800,合价381304.00元

小计:¥381304.00元,大写:叁拾捌万壹仟叁佰零肆元

注:红管为台湾光磊,绿管、篮管为杭州士蓝,亮度需满足标书中的要求。

2、屏体钢结构、外设、控制系统等费用

包括:钢结构(框架结构、立柱)、控制系统(接收卡,发送卡、DVI显卡、PCTV卡)、外接设备(音响功放、空调、视频处理器、电脑)、布线及线材、基础、监控系统、避雷针、电源箱、运输、安装、调试等。

小计:¥196834元,大写:拾玖万陆仟捌佰叁拾肆元

3、若甲方中途变更承揽要求,造成乙方增加费用或遭受损失,则甲方相应提高项目总费用。

4、乙方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项目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报价应包括全部费用,任何漏报、少报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以后不得追加任何费用。

三、运输、安装、调试及培训

1、乙方负责显示屏的运输、安装、调试及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

2、乙方承担的具体工作。

(1)显示屏由乙方所在地至甲方所在地的运输。

(2)显示屏的现场安装、调试。

(3)对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

3、甲方承担的具体工作。

(1)及时提供显示屏安装的具体要求、安装场地的施工条件说明及通讯距离。

(2)甲方责施工用电和显示屏及其控制设备用交流电源的协调。

(3)负责施工现场的有关办证、与有关部门的联络、消防等所有协调工作及相关费用。

(4)在显示屏安装、调试开始时,即派出熟悉计算机应用的操作人员,以掌握显示屏整体情况并接收现场培训。

四、项目维护

1、乙方负责对显示屏进行终身维护、屏体免费维修两年(自显示屏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三日算起),质保期之后乙方只收取维修成本费;显示屏外围设备的质保期执行供应商的相应规定。

2、若显示屏本身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赶到甲方所在地进行解决。

五、项目进度及验收

1、显示屏系统项目期总计30工作日,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到乙方安装调试完毕止。

2、显示屏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三天内,甲方应对整个显示屏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依据本合同各项条款及显示屏技术规范,乙方需提供整个项目各个部分的质量检测报告,以保证项目整体的质量问题。

3、验收合格后应填写显示屏采购及安装项目验收报告,并由双方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4、项目完工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整个采购安装项目的走线分布、框架结构等相关图纸,供甲方备用存档。

六、项目费用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乙方项目款20%,计:¥115627元,大写:拾壹万伍仟陆佰贰拾柒元,合同生效。

2、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总价50%付给乙方,计:¥289069元。大写:贰拾捌万玖仟零陆拾玖元。

3、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再付乙方工程总价20%,计:¥115627元,大写:拾壹万伍仟陆佰贰拾柒元。

4、项目总价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后十个工作日付清,计:¥57813元,大写:伍万柒仟捌佰壹拾叁元。

甲方:

乙方: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7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

经甲乙双方就 防水保温工程承揽有关事宜,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约定条款:

一、承揽工程概况:

1、承揽工程地址:

2、工程承包总面积: ,每平方米价款 元,工程总价款计 元。

3、承包方式:承揽方负责工时和SBC120防水材料及挤塑板保温材料,其余辅料(水泥、水、电等)由甲方无偿提供。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按照承揽标的物及甲方要求做好防水保温工程,但要求甲方必须提供屋面平整、完好。架子搭好,牢固安全。

2、如在防水保温工程运作中,发现屋面不完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处理,如延误工期,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经甲乙双方商定,签定合同后,甲方首先付材料费按总价70%付给乙方。实际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元。

2、所承揽的防水保温工程项目完工后,再付总工程款的20%,经甲方验收合格,把余下费用全部一次结清。

四、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除支付工程总价款外,应承担工程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乙方可根据《合同法》到当地法院对甲方提起诉讼。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此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不妥之处,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补充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摁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8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金宇时代奥城A地块基础土石方工程包给乙方施工完成。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资质

1、乙方是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和相关行政机构依法核准,并持有合法有效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施工资质的公司法人。

2、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出示上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和提交复印件以供检验。复印件由乙方加盖公章后作为本合同附属资料由甲方予以归档管理。

3、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上述资质证明文件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验变更后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乙方应保证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乙方以伪造、变造方式提交相关资质证明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金宇·时代奥城”B地块基础土石方挖运工程

2、工程地点: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西延线

三、工程施工承揽工作内容

施工图所示范围内放线,标高控制,劳动力及技术装备的组织,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含淤泥)及所需机械设施设备,地表清障(青苗费),场内排水、施工期间的排水、以及周边相邻建筑物、居民的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工程资料的编制,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土石方开挖、运输施工临时道路修建(甲方只提供商品砼),冲洗设备、设施,临时用水用电,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而作的协调,开挖土石方及临时道路开口须办理的手续等工作。

注:施工临时道路及冲洗池乙方施工完后无偿提供给甲方使用。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0天,每拖延壹天按10000.00元/天处罚。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单价包干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承揽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和工作内容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机械设备等的进、出场费)、管理费、行管罚款、保险费(含第三者责任险)、交验前成品保护费、利润、税金、工程周边社会关系协调费等全部费用组成,如挖土过程中有淤泥其单价为:23.5元/m;无淤泥其单价为:23.00元/m。

1、工程施工期间需排水其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工费由乙方负责。

2、如需加班施工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3、工程方量按实际收方结算。

六、工程结算

1、乙方按工程进度在每月30日前将已完工程量及价款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70%;

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依据甲、乙双方现场实际收方工程量办理结算,结算完毕,移交结算资料后,一次性付至结算金额的80%,剩余尾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

3、乙方收取每笔工程款支付时须提供足额建安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七、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土石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本合同约定:

1、土石方工程施工(包括清边捡底)完成后的验收标高与设计标高的误差不大于±10cm,垂直面边坡需用挖机夯实(如需做护壁喷锚等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如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进场施工前,必须提前2天向甲方分别提交:土石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施工保险费(含第三者责任险)交缴凭据及质量进度保证措施。

3、施工期间边坡如需覆盖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施工及其人工费。

4、竣工结算资料为壹式3套。

八、安全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乙方发生直接或间接所遇任何与工程相关的自身及第三者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如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按其损失的双倍赔偿从总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九、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合同签订后3天内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即生效,否则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退还方式:按总工期70天计算,第一阶段退款为30天,其余退款按每20天为退款阶段,退款时工程量须完成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款结算完毕后支付时一并支付)。

十、合同签订后,乙方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场或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被甲方勒令退场,工程款结算按已完工程量的60%计算。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转包/分包,若甲方核实乙方有转包或分包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该工程总工作量程款20%的违约金,乙方退场迟延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按其损失的双倍赔偿并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合格交验结清尾款后自然失效。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9

委托方: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承接方: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内容

本合同项所指的项目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统配件参考“附件一:物料清单”)

2.合同金额

2.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RMB:__________)

2.2 合同总价已包括执行本合同内工程全部内容之费用。

3.付款方式

3.1 付款

合同签订后两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RMB___________)。

3.2 设备进度款

当乙方进场并系统布线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RMB________)。

3.3 工程结算付款

本合同项下系统设备安装完成,由甲方人员验收合格之日起后两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RMB______)。

3.4 最终验收付款

经甲方代表正式验收合格之后的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RMB________________)。

3.5 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同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 按本合同第3条款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4.1.2 提供好施工现场的土建、水、电等条件。

4.1.3 安排好货物在工地的仓储设施。

4.1.4 协调各施工单位的关系,避免直接影响乙方施工进度。

4.1.5 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时起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4.2 乙方责任

4.2.1 按合同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设计、供货、安装、测试及完成整个工程。

4.2.2 负责安排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4.2.3 确保所提供的设备材料与<附件一>质量相符。

4.2.4 向甲方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支持。(响应时间为全天24小时)

5.安装及调试

5.1 安装及调试责任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负全部责任。

5.2 在整个安装调试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人员的督导及指引进行施工。

6.其它

本合同中一切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指定联络人员:________

指定联络人员:___________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10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______工程的________施工项目交由乙方负责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费用

5.工期:按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工进场之日起个日历天。

6.工程质量:本工程为合格工程

二、合同单价和付款方式

1.合同单价:

2.实际结算价款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单价为准。以上价格包括含税价,材料及其运输费,人工费,装卸费,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合同价款一经确定,不作任何调整。

3.施工完毕经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__%;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__%;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年后___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__%;剩余__%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年后___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4.该项目合同约定的款项由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的发票及合格证开具给有限公司。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票据,如乙方提供假票据则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及承担一切法律任。

三、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价款__%的违约金。乙方质量标准达不到甲方要求则乙方承担合同价款的__%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事故责任的,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费用、包括给施工人员或第三方人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六、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为年在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若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电话:

_____年___月____日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11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冷库聚氨酯发泡保温工程事项,以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范围:

1、工程名称:

2、地址:

3、工程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A、冷库顶棚,墙体保温,容重30-35KG。

B、冷库地面保温容重30-35KG。

C、聚氨酯加阻燃剂离火自熄3-5秒。

D、固化时间:1—15秒。

E、施工平整度:5-7MM。

F、抗压强度:0.17—0.2MPA/CM2.

G、闭孔率:≥90%

二、施式要求: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各项保温厚度标准施工。

2、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食宿。

3、因季节施工甲方保证冷库内发泡施工温度在零上18℃以上,以保证质量。

4、包装(桶)归乙方回收。

三、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1、工程总造价约200M3每立方米850元人民币。即200M3x850元/ M3 = 170000元。实际发泡数以甲乙双方实际丈量为准。

2、付款方式:合同签定甲方付乙方定金30%,款为5万元。材料进入现场付给工程款50%为9万元,工程施工完毕甲方付清乙方工程全款20%为3万。

四、工期;

1、每天施工量约:30—40M3

2、施工期间如停电等特殊原因工期顺延。

五、工程质量保修及期限

1、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

2、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正常使用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如保温层开裂,脱落)注,由于土建损坏造成的开裂,脱落乙方不任何负责。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当地人民法庭诉讼裁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12

发包人:

承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国家建筑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内容:

一、承包项目:甲方有 工程,地址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项目 ,工程价格 ,其中单价内容有一切辅助用工及图纸范围内一切相应工作内容( )等。

二、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确保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所有施工程序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要求执行,如乙方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的,工料损失均由乙方自身承担,在各项施工内容的间接或隐蔽施工之前,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施工程序: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甲方要求检测的材料需现场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因设计方案或甲方方案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及业主安排。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如期完成,不准找任何借口拖延工期或因短时间的下雨而拖延工期。

四、施工期限:总工期 天,要求乙方在所限施工期间合理安排穿插作业,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竣工,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图纸上的所有工作量,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造成工期拖延的,将以合同总价的5‰每天进行罚款,罚款在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

五、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程安全生产基本规定》,尽心尽责做好安全工作,不准做对各工种有危害的存在隐患的事情或现象。不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及抛物等现象,出现一次均处500元罚款,并要求肇事者从事发日至工程结束不准进入工地,罚金在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后果,甲方概不负责。施工现场乙方不准带小孩、闲杂人员进入。

六、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达到市级文明施工工地要求。

七、施工材料、机械及用具事项:所有材料、施工机械、用具及施工辅料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责机械的运输及保管工作,只负责图纸和技术服务。

八、付款方式:根据所做工作量按期付款50%,按要求将图纸范围内合同内的所有工作量全部做完并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0%,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交付后一年内付清。

九、备注: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字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承揽施工合同范文2

发包方:

承包方:

甲方经相关部门批准,在 建盖砖混结构房 屋 层, 约平方米。现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承揽施工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包工不包料。乙方自带全部建筑施工工具,自行进行建筑施工,乙方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清除室内全部建筑垃圾,甲方按建筑每层人民币 元/平方米支付工时费,结算面积以双方验收时共同确认的面积为准。

二、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按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无书面文件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四、工程劳务费在浇地梁时付 元;第一层浇顶时付 元;第二层浇顶时付 元;其余款项在房屋验收、结算后扣除3%的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发生的所有与劳务有关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主要义务

1、提供施工图纸给乙方,图纸经乙方签字后作为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2、签收乙方提出的材料计划并按乙方要求的材料数量和质量提供各种建筑材料。

3、按约定按时支付费用及时验收。

六、乙方主要义务:

1、按甲方要求和建筑规范完成打地板、浇顶、砌砖、贴瓷砖(室内、室外墙面装饰)、腻子粉涂刮等工程,工程应达到甲方扫地即可入住坐房。

2、提前提出合理、合规范的材料用料计划交甲方购买,对甲方购买回使用的材料进行验收、签收。

3、为甲方提出、提供合理、合规范的施工方案和许多技术。

4、乙方负责出檐盖青瓦压高及室内半墙瓷砖(厨房、客厅、卫生间、楼梯走道)。

5、柱梁无凸凹无蜂窝,如出现柱梁空洞大,由乙方负责返工。赔偿经济损失。

6、房屋支砖粉刷平整度不得超过1公分。

7、标高3.42米,一层二层3.42米。

七、乙方必须合法用工,对所用工人负责完全的法律责任: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规程施工、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完全责任。

八、乙方应本着合理、合规的原则节约用材,造成返工、浪费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九、工程按国家标准合格等级和双方书面约定进行验收、交付。

十、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一年,自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乙方依法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房屋无质量问题,保修金退还乙方。

十一、任何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含误工、诉讼、工程误期等)。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双方补充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十三、此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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