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租赁的合同

2024-08-23

餐厅租赁的合同(共8篇)

餐厅租赁的合同 篇1

甲方将xxxx有限责任公司紫金山大酒店三楼餐饮部,面积共计约950㎡,含附属设备,相关部门认可的合格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电话、网络线路等整体承包给乙方经营。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概况

该酒店位于xxx市xxx建华路1号xxx大酒店三楼餐饮部整层,包括餐厅大厅、后厨、四个雅间、一个多功能厅、一个公共卫生间、一个洗备间及一个平坝,产权归xxxx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租赁期限

乙方的承租经营期限为 四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承租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对外招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清当年全部租赁费用和保证金,即 万元,第一年后每年租赁费分

别在当年租赁期满前提前两个月付清。

2、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账号转账,甲方账号如有变化,须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收取乙方租赁等费用的银行账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万元,用以约束乙方在甲方场地守法经营,爱护甲方设施设备及合理使用场地。

4、甲方现有的后厨配套设施、空调、餐桌等物品,按当时购买市值 万元的 %折算给乙方,由乙方在第一次支付租赁费用时一次性付给甲方配套设备费 万元,折算物品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返还租赁物时可自行处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确保租赁物系合法建筑物,产权清晰没有争议,同时拥有租赁物及其附属场地、附属设施设备的合法出租权利。

2、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收到当年租赁费后三日内盘点相关设施设备将场地移交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经营规划。

4、甲方电梯仅供乘客上下楼层使用,乙方不得使用电梯转移、运送商品、物品。否则,发现一次处乙方罚款500元,因此损坏电梯,乙方必须照价赔偿,若因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自行申办营业执照(只能经营餐饮行业)、税务登记证和餐饮食品卫生许可证,依照法律和行业规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乙方因经营造成的一切责任概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可以在不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重新装修整个楼层场地,但必须提前向甲方书面报告装修方案,出示格调定位效果图和结构布局图,经甲方盖章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物时,不得破坏任何装修效果和设施设备,待完好移交甲方后方可退还保证金。

3、原有消防设备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经营需要按消防部门要求自行添臵新的消防设备。乙方必须确保整个楼层的所有消防通道畅通无堵塞,无乱搭线路等违规行为,绝对保证消防安全。否则,因消防隐患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签订后,水、电、气由乙方按标准单独装表,按实际使用量以水、电、气供应部门的价格计费,损耗部分按各自实际用量比例分摊。乙方应对租赁物的附属水、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维修,不得因为维护不及时和维护不当而干扰到酒店及楼下商场的正常运营。否则,按违约处理。

5、为了维护酒店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保证整个租赁楼层的望板、地面、墙壁内外的整洁卫生,管理人员更换后必须知会甲方酒店负责人,并积极配合酒店搞好宣传管理。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当年租赁费用总额作为违约金。

2、因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自然原因,或政府对酒店进行城市规划改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自行解除。

3、在租赁期间保证金顺延次年不予退还,直至合同解除。若乙方在经营中有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的修改和补充事项双方协商解决,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章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3、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八、附件

附件一:租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附件二:租赁房屋平面图 附件三:附属物清单

附件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附件五:甲乙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篇二:餐饮房屋租赁合同

餐饮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开办餐厅一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宜,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租赁房屋状况

1、地址:江陵县滩桥镇西街

2、计租建筑面积:320m2。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三年,自 2010 年6月 18 日起至 2013 年 6月 18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若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届时双方可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确认。

三、租金交付

1、场地租金:年租金为 5000元.2、租金的交付:租金自乙方计租之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甲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有保证租赁期内租赁场地建筑结构完好的义务,并应作好公共房屋和公共场地的维修保养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向乙方交付场地后,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进场装修和营业后涉及甲方需配合协作的工作。

3、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将该场地转租给他人。如果本协议系由甲方租赁他人另行转租乙方,甲方必须向乙方披露原租赁协议原件,并交乙方复印件留存。

五、乙方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出租的房屋和甲方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人为损坏,如有损坏,由乙方更换或赔偿。

2、乙方自行负责经营场所内的物业管理和租赁场地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在使用场地过程中,如需对场地内部装修进行维护、改造、更新、结构改变,必须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4、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时,乙方应将其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完整完好地向甲方交接,乙方不得拆除装饰物,甲方对未拆除的装饰物不予补偿,但乙方自行购置的家具、餐厨具、空调、冰柜等设施设备及店堂招牌由乙方收回并搬出租赁场地。

六、特别约定:

1、乙方若拖欠水、电、物管等费用逾期三十日,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等措施,直至乙方交清所欠费用为止。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等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如乙方将租赁场地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除不退还租金,乙方还应承担2万元违约金。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六月十五日篇三:餐饮店面租赁合同 餐饮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建筑地址:

甲方将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经营使用。

二、房屋面积:

1、甲方对其所有出租的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且无争议。

2、该房屋的面积为_____平方米(以产权为证)。

三、租赁期限: 租赁为_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应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使用。

四、定金:

乙方应付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租金:

1、租金额数及支付日期,详细如下列表。

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日期为____年___月__日。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日期为____年___月__日。第三年租金按附近同面积5家门面涨幅的平均价提升。

2、支付方式:

租金按______为一期支付,首期租金于____年___月__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上期租金到期前______天支付。

六、保证金:

1、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在乙方将房屋完好的的向甲方交割清楚、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后二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3、如乙方拖欠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或者租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予以扣除。甲方扣除后的保证金,乙方应在七日内予以补足。

七、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八、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并确保水、电、气的正常使用,以及房屋内外结构、设施等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甲方提供的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害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3、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房屋。

4、甲方应确保对该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份的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情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得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而遭受损害的,甲方应负全赔偿责任。

5、甲方同意乙方租赁该房屋的经营使用性质为餐饮、钦食行业。

九、乙方的义务:

1、在入租时应检查甲方所配备的设施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修复和配置。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坏承租房屋整体格局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改装及装修。

3、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4、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将该房屋进行转租、分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但须提前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允许并提供相应配合动作性 并对承租的房屋及设施有爱护,保管的责任。

5、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致使房屋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双方无违规行为,则按此条件继续续签3年合同涨幅按附近同面积门面5家的平均价。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章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中止。

十一、违约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

2、心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其他乙方在终止合同前在甲方监督下做到地板,墙面,厦门,厨柜,主体的复原。

2、甲方需提供给乙方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只能用于办理各类证件)。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餐厅租赁的合同 篇2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餐厅租赁的合同 篇3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酒店餐厅厨房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山海天大酒店西侧的国泰大酒店的厨房、餐厅(餐厅大厅,正对北侧两间单间,清单附后)出租给乙方。乙方必须注意维护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及时维修更换,确保正常使用。

二、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

三、租金数额6万元整(陆万元正,先付后用)

四、乙方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只经营餐饮、副食,并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及水电费、卫生费用付费。

五、乙方如需改装设施,须经甲方同意,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不得占用除乙方租用的房间设施。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将其转包、转租他人,乙方在承租期间如发生重大安全或管理事故及违法犯罪案件,责任自负。给甲方造成影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违约,加倍赔偿对方。

九、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餐厅整体租赁协议书 篇5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甲方将正在营业的饭店整体出租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饭店在充分了解情况下自愿承租。在承租期间内必须合法经营,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现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范围

甲方将位于

饭店整体租赁给乙方,饭店包括所有物品、餐具、设施等(附明细清单)租赁给乙方,乙方承包到期后归还甲方。

二、租赁价格

经双方协商租赁价格为

万/年,租赁期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于每年

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当年租赁费给甲方。在租赁期间内产生的电费、水费、卫生费等经营性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年到期后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若乙方按期未能支付当年租金,视乙方违约,甲方可收回饭店经营权。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整体出租包括厨房现有的设备、包间内桌椅、餐具以及空调等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间乙方无权处置或外运饭店内清单物品,甲方有权阻止外运清单内物品。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如实将上述物品清单内的设施、设备原物归还给甲方,如有损坏的,由乙方以货币形式对甲方进行赔付。

2、乙方负责餐厅食品安全及餐厅的正常运作。

3、乙方租赁期间因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租赁期间电费每度

元,水费每吨

元,每月15日前结清水电费。逾期甲方有权停电停水,损失由乙方负担。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规定,因甲方拆迁原因收回餐厅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租赁期间内的租金。不承担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2、合同期内因为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正常营业的,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经营权,甲方不退还租金。

3、乙方不得私自转让另租或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并不退还租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餐厅经营承包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需要将饭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经营的范围和内容 号餐厅。

二、承包期限:自年月日——年月日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 和固定资产提供给乙方经营使用。(固定资产明细单附后)

2、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水、电、气,并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3、餐厅的开业、停业由甲方根据安排统一规定时间。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若有停电,甲方应及时提供发电,但乙方应自备小型发电机一台,以备应急使用。

4、甲方对乙方经营期间的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检查监督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管理,并予以积极配合。如出现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的情况,一次警告,二次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5、甲方每日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项目包括采购、清洗、烹饪、售卖、留样、卫生状况、服务态度等方面。

6、甲方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乙方予以协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须独自经营,不得私自转包、转让、分包。违者给予经济处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2、乙方所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消防法》和校纪校规,为师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违者解除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乙方及所有工作人员需办理健康证以及校方、本地政府规定的各种证件,费用自理。食堂各处的安全管理、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市食药管理局的卫生认可标准,甲方有权监督检查。

4、乙方在经营期间需强化服务质量意识,保证饭菜优质足量,品种丰富,价格合理。主副食价格由甲方监控。

5、严格按《食品安全法》实行食品采购溯源制度,供货渠道清晰。主用主副食干调实行甲方集中采购,其他不常用干调、时蔬由乙方自购,并做好台账登记,接受有关方面检查。

6、甲方不负担乙方的一切债务。

7、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相关规定,为防止食具交叉感染,甲方在餐厅每层都购置有洗碗机,严格推行食具清洁消毒制度。各自供餐的碗碟筷勺,由甲方指定有质量保证的品牌和材质,在符合各自需要的款式下乙方购置。

8、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按时向甲方缴纳所用水、电、气等费用,每月结算。

9、乙方向甲方每月缴纳营业额的8%。用于食堂公共部分配电的设施运行和维护费用、公共区域卫生保洁费用、设备折旧费等。

10、甲方根据设计已配备了有关设备设施,乙方可按经营需要对承包经营场地进行装修、装饰、改造,但事先需经甲方同意,费用自理。承包期结束,甲方不承担任何改造费用和转让工作。校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由乙方承担,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1、乙方不得在餐厅经营烟、酒、生活用品、文具以及独立包装的饮料。乙方不得在食堂内开设小卖部,否则视为违约。

12、乙方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及有关安全工作,若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13、承包方所用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法》要求,依法用工,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纳各项保险,如发生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14、合同期满,重新招标,若师生满意率高,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15、尊重师生,不得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生冲突,应区分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批评、教育、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6、乙方确保在 年 月 日试营业,月 日正式营业。否则将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17、配合甲方完成其他工作。

18、乙方应做好承包期间的安全保护工作,如发生工伤或人身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1、乙方若中途停止营业,所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不正常营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不予退还。

2、乙方因违反《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给学校及师生造成损失,乙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

3、合同期满后,甲方所有固定资产应完好交还学校,否则甲方将按实际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

4、乙方逾期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因乙方不具备上述两证而被卫生防疫部门处罚,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四)若因国家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不负连带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

(六)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篇二:饭店承包经营合同书 xxx饭店承包经营合同书

发包人: 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承包人一: xxx 常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承包人二: xxx 常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此承包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2013年7月【 】日于中国深圳订立。经过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与xxx、xxx(以下合称“承包人”)友好协商,为着合作经营共同发展之目的。就承包人承包经营发包人的xxx饭店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承包标的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承包经营的xxx饭店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营业面积共平方米。具体可营业范围为中餐制售(不含须特别申报的许可项目),其中凭粤餐证字xxxxx号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xx年x月xx日。

2、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并按本承包合同的约定享有承包经营的收益和承担承包经营的风险。

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用于承包经营的设施、设备、用具(见附件 一)。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经营期间为2013年7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六(6)个月。承包人若未按本协议要求支付首笔承包费和押金的,则承包经营期间的起始日相应后延。

第三条 承包经营费及押金(以人民币计)

1、承包经营费:承包人承包经营期内,每月承包经营费为【 】元。不足一个日历月的部分的承包费用按照实际日数/30*每月承包经营费计算。

2、首笔承包经营费为2013年7月【 】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的承包经营费,共【 】元,于本合同签署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之后每个月的承包经营费于前一个月的最后三

(3)个工作日之前向发包人支付。

3、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相当于一(1)个月承包经营费的押金,即

【 】元,于本合同签署后三(3)个工作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承包经营期结束后待承包人与发包人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相关费用后七(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第三条 承包经营活动

1、发包人将xxx饭店的整体经营权交承包人承包经营。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支付了承包经营费后,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承包经营xxx饭店。承包经营期开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对xxx饭店在承包经营前的财务状况等进行审计。承包经营期结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对xxx饭店在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有承包利润的,发包人在审计结果出具后十五(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承包利润;有承包亏损的,承包人在审计结果出具后十五(15)日内向发包人弥补承包亏损。

2、本承包合同签署后三(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将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承包人指定的人。承包经营期结束后三(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重新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免去承包人指定的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3、承包人必须守法经营,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4、承包人对承包经营期间出现的全部安全责任问题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食物中毒;经营场地因管理不善出现火灾、坍塌;消费者因经营场地管理不善致使滑倒、摔伤、踩踏等,承包人应全部承担其后果。

5、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任何投诉、处罚、第三方索赔,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若因承包人处理不善或无力支付,致使发包人承担向第三方赔偿或向政府主管机关缴纳罚金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全额返还。

6、承包人应购买适当的责任险,以减少发生事故和产生责任时的赔偿风险,该等保险以发包人为受益人;承包人应为xxx饭店内的资产购买适当的财产险,该等保险以发包人为受益人。

7、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等证件进行及时更新和登记,发包人应予以配合。

8、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不得变更xxx饭店的名称。

9、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只能在xxx饭店范围内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各类用具用品等,承包人不得将其携带或搬出xxx饭店范围之外使用。承包人应对xxx饭店的建筑物、设备设施、日常用品、低值物品、工具等精心维护、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10、承包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但是其经营活动、员工聘用及薪酬制定等安排应符合市场水平。

11、承包经营期满,承包人应将xxx饭店返还给发包人。xxx饭店的资产、设备设施、用具等应与原清册相符,并返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因经营需要而对xxx饭店添臵的设备设施及增加的其他动产均一律无偿归发包人所有,不得搬离、拆除或损坏。

1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13、本合同中有关承包人的权限与发包人企业章程中有关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董事监事及股东的权限、利润分配等约定有冲突之处的,发包人应当及时修正其章程,使本合同的约定与发包人企业章程的规定相一致。发包人未能及时制定章程修正案的,不得以章程与本合同书约定冲突为由,影响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享有合同权利。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的财务管理

1、承包人负责承包经营所需要的物料采购和服务采购费用,并负责承包经营期间的场地租金、员工工资(包括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及提成、营业宣传、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和缴纳相关费用。

2、发包人指定【 】为承包人承包经营的财务管理人,【 】的工资由承包人负担。【 】同时负责保管发包人的营业执照、印章、发票、支票、工商税务登记证、安全卫生合格证等证章。

3、承包经营期间xxx饭店的全部经营收入均存入发包人的帐户,所有支出均从发包人的帐户支付。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截取任何进出帐户的款项,也不得另立帐户。

4、在核算承包损益时,承包人缴纳的承包经营费不计入承包期间的经营收入。承包人为xxx饭店场地租赁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入承包期间的经营支出。篇三:餐厅经营权承包合同 餐厅经营权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共同信守,双方自愿的原则,经双方洽谈。甲方将自己经营的餐厅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房屋的位置(见本合同附件)

2、房屋建筑面积(见本合同附件)

3、甲方转交给乙方的设备,家具等的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4、餐厅装修的影像资料 第二条 对餐厅使用的约定

1、当双方承包合同签订后,甲方将餐厅的房屋和设备移交给乙方。双方必须在移交清单签字,作为合同的附件一起保存。

2、甲方交给乙方的各项手续和资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3、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机构的管理规定,如果造成违法、违规的民事、刑事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合同签订后,乙方进行装修,不能对房屋的主体结构造成影响,如果对房屋的主体结构造成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第三条承包费及承包费的交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的当日,乙方交给甲方租餐厅和设备押金伍万元(50000.00元)。如果押金未交,本合同不生效。如乙方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此押金。

2、承包期间,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租凭费壹万壹仟捌佰捌拾元(11880.00元)。

3、承包期间,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设备租赁费柒仟元(7000.00元)。

4、房屋租赁费和设备承包费共计每月18880元,其交付办法为,当合同签订后,甲方交给乙方房屋和设备的当天交付当月的费用,以后每月开始交付当月的费用。第二年,每两个月交纳一次费用,每次月初5号前交纳。第三年每三个月交纳一次费用,每次月初5号前交纳。

5、乙方在经营期间的水电气税费,由乙方按相关部门规定按时交纳。如未交纳按时交纳造成停水、停电与甲方无关。

6、设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不能维修的交还给甲方,不计损失,不计赔偿。

7、装修时间20天。

8、乙方交给甲方的费用甲方不承担税费。甲方只开收据,如果乙方需要发票,甲方可以代为办理,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9、乙方承包之日起三年内房屋租赁费不变,三年后如果原房屋单位单价房屋租费涨价,涨多少,乙方必须认多少,但最高不能超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伍拾伍元。

第四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将餐厅转交给他人经营,如有发生,所交费用甲方一律不退。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承包期限为五年,即从2013年 月日至2018年 月日。租赁费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交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处理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期间必须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捌万元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八条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合同生效期间餐厅房屋及所有手续证件的正常使用。如因手续、证件不完善所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国家指令性政策,导致餐厅不法履行时,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合同生效期间如果发生违法、违规造成餐厅停业,合同期未满提前退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如果乙方不在续租,必须把甲方的设备退还给甲方,乙方投入可移动的设备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 当甲乙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两天内甲方将50000元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第十三条 乙方在正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乙方经营,如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所欠合同双方各持两份。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洽谈后,另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租赁合同期权问题研究 篇7

一、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其一, 隐式期权。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在租赁结束时, 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新的合同, 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一些学者认为, 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构成了隐式期权, 应纳入对租赁期的考虑;同时指出, 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届满时重新谈判, 与其在租赁市场上拥有续租的合同期权是相似的。如果仅仅只考虑合同期权, 拥有隐式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的租赁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 有合同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租赁期时可以包括续订期。也有部分学者指出, 有延长租赁期权利的承租人的合同立场, 与没有这种权利的承租人是不同的。因此, 其不赞成在租赁市场中将有续租期权的承租人与没有相同权利的承租人置于同一经济立场。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的期权 (合同期权) 对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 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合同期权。

其二, 期权租赁的确认。如果一项租赁给予承租人延长租赁期的期权, 承租人将有在可续订期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但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这样做。例如, 承租人签订一项5年期的租赁合同, 包含延长3年租赁期的期权。在这个租赁中, 承租人根据合同可以租赁5年, 但有可以继续使用3年的期权。这个租赁与8年期且在第5年终止合约的租赁经济形式相同。而在之前的讨论中, 理事会初步决定对租赁合同不采用组合的确认方法, 而是采用确认单个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因此, 尽管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合同都符合资产的定义, 理事会仍然决定不根据资产使用权分别确认。类似地, 在租赁合同的组合方法下, 在可选期内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但是, 理事会初步决定采用确认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方法, 租赁合同引起的单项负债 (租金支付义务) 应包含可续订期的租赁付款额。对于包含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 理事会考虑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1)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来解决; (2)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采用确认的方法来解决——即选择一个可能的租赁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通过计量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对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来解决。

[例1]一台租赁期为10年 (初级阶段) 的机器。租赁合同中包括承租人可以另外租赁该机器5年的权利 (第二阶段) 。初级阶段和第二阶段每年的租金为100万元。承租人决定有80%的可能性会选择在第二阶段继续使用该机器。忽略贴现的影响, 计算结果的期望值, 承租人应确认的租金支付义务为1400万元 (20%×100×10+80%×100×15) 。出租人移交机器给承租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将引起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基于确认的目的, 没有必要具体指明租赁期是10年还是15年。租金支付义务已经产生, 且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没有导致对续订权的单独确认。然而, 续订权及其将被行使的可能性包含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中。因此, 可以说这种方法比方法 (2) 更好地反应了期权的存在。然而, 可靠地预测执行新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此外, 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时没有反映可能的结果。在例1中, 承租人确认的租赁付款额为1400万元, 符合租赁期为14年的情况。然而, 例1中的租赁期仅仅可能是10年或者15年, 不可能是14年。

二是通过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的方法, 那么在例1中, 无论该租赁期事实上是10年还是15年, 在会计处理时直接确认为10年期或15年期租金支付义务的租赁资产。出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给承租人是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在这种方法下, 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将通过确认来解决。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10年的租赁期, 那么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将不包括承租人行使续订权的可能性。同样地, 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租赁期为15年, 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包含承租人将行使续订权的假设。这种方法考虑了对作为不确定问题的续订权的估价, 该不确定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实的义务。换句话说, 承租人是拥有10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0年租金, 还是获得15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5年的租金呢?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 租赁期一旦确定, 期权的存在会被有效地忽略 (除非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如果确定例1中的租赁期为10年, 在计量租赁支付义务时第二阶段的续订权将被忽略。相反, 如果租赁期确定为15年, 将忽略10年租赁的可能性。

理事会通过对两种方法的评估, 初步决定采用方法 (2) , 关于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确认的方法解决, 且承租人应该对具体的租赁期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例1中为10年或15年) 。理事会指出, 这个方法避免了方法 (1) 中的许多计量困难, 更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 应该对确认类型进行额外披露, 以便使用者能够区分包含期权和不包含期权的租赁。此外, 针对该方法忽略期权存在的担心, 可以通过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来解决。

其三, 租赁期的确定。理事会考虑了三种方法来确定具体的租赁期。一是概率临界点法。概率临界点法是指承租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决定租赁期是否包含续订期。在这种方法下, 如果承租人将在续订期执行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可能性大于规定的概率临界点, 续订期就应该包括在租赁期中。这种方法与现行会计准则中的方法相似, 但有学者批评这种方法使用明显的界限测试来确定租赁期。在现行准则中, 通常将租赁期是否包括续订期作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理事会讨论使用不同的概率临界点来确定租赁期, 包括:基本确定、合理确定、不太确定。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会计人员非常熟悉、便于操作, 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不存在概念上完全正确的概率极限值, 采用任何一个概率临界点都是比较随意的;部分学者认为确定概率临界点体现了一项规则, 而不是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二是租赁期的定性评估。承租人对租赁期进行定性评价, 是根据会计人员的判断, 在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基础上确定实质的租赁期。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会计人员便于操作。尤其是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估计将使用租赁资产多长时间, 并且可通过预算或其他内部目的来评估租赁期;避免了随着概率临界点产生的明确的界限。然而, 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将降低不同主体的可比性, 相似主体的相似的租赁业务可能确认的租赁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应对如何定性评估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三是最有可能的租赁期。该方法要求承租人根据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来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根据定性评估方法, 承租人将根据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来确定租赁期。然而, 在最有可能租赁期的方法下, 承租人被明确要求确定出最有可能的结果。

[例2]承租人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房地产租赁。在第一个5年结束时, 承租人有权根据市场租金率 (续约时) 续约5年 (在第10年末、15年末和20年末时承租人拥有同样的期权) 。承租人认为对房地产等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期是10年。因此, 租赁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的概率分别为10%、30%、15%、20%和25%。

该案例是一个相对成熟的企业, 具有新领域扩张的经验 (例如一个成功的连锁餐厅) 。这个假定反映了一个事实, 承租人普遍需要多余5年的时间在这个领域建立投资。然而, 还存在承租人愿意承担不延期的费用这种可能性。考虑到租赁资产改良, 管理层分析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10年 (即为最有可能的租赁期) 。因此, 在这种方法下, 承租人将决定租赁期为10年。理事会通过对三种方法的讨论, 初步决定采用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法来确定租赁期, 认为该方法可以避免其他方法存在的问题。但这一方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 就是不能反映以下两者 (举例说明) 的区别: (1) 为期5年的租赁, 享有3年延长期权且该期权很可能被执行。 (2) 为期8年的租赁。这两种租赁下, 承租人都将确认8年的租金支付义务。然而, 在5年的期权租赁中, 承租人可以避免第二阶段的租金支付。因此, 很多学者不赞成这一方法, 认为只有通过对续约期权定价来吸引承租人选择续签, 否则承租人将会选择最短的期间来确定其租金支付义务。

二、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与一些金融期权差异很大 (例如买进或卖出外币的期权、买进或卖出股权的工具) 。承租人是否行使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取决于一些因素, 而不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因此影响租赁期的因素概括如下: (1) 合同因素, 可能影响承租人是否选择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明确的合同条款, 如, 任意第二阶段的租金水平 (折扣、贴现率、市场或固定利率) ;任何担保余值的存在及其数额;任何终止罚则及其数额;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返还租赁资产或返还到合同指定的位置产生的费用等。 (2) 非合同财务因素, 决定延长或终止租赁的财务因素 (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 , 如, 由于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存在, 承租人如果终止或者放弃延长期权将会遭受损失;非合同重置费用;生产成本损失;税务后果;采购替代项目成本等。 (3) 商业因素, 可能影响租赁资产的非财务商业因素, 如:资产的属性 (核心或非核心, 专业或非专业, 允许竞争者使用租赁资产的意愿) ;资产定位;行业惯例等。 (4) 承租人的特定因素, 承租人的具体考虑, 如承租人的意图, 过去的做法等。理事会初步决定在确定租赁期时, 应该考虑合同因素、非合同因素以及商业因素, 而承租人的意图和过去的做法将不予考虑。

三、租赁期重估

现行会计准则不要求将租赁对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影响进行重估, 除非达到了特定的条件 (如租赁期改变) 。因此, 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通常不随着租赁期的改变而调整。例3体现了在延长期权行使前, 不需要在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对租赁结果进行重估。在租赁开始时, 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5年。一旦行使延长期权, 承租人要确认新的资产使用权和相应的义务。

[例3]假设初始不可撤销租赁期为5年, 第二阶段续订期为3年;年租金是100万元, 期末付款;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10%;在初始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是在预计租赁期内, 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贴现得到的现值, 资产使用权等于租金支付义务。在后续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预计租赁期内摊销, 资产使用权在预计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承租人不能在5年期结束前行使续约权。在第5年末, 承租人行使续约权。在行使该期权时, 承租人将根据修订后的租金支付义务 (249万元) 的租赁剩余支付额, 调整资产使用权。表1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部分。

例4说明了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影响进行重估。最初确定的最有可能租赁期为8年, 通常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租赁期重估, 会造成承租人确认一项收益。

[例4]提前终止租赁无需重估。除了例3的假设之外, 假设在租赁成立时确定最有可能的租赁期为8年, 在第5年末, 延长租赁的期权没有行使。表2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相关部分。

提前终止确认的增益是49万元, 反映了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小于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 这是因为资产折旧的速度快于负债摊销的速度。

由于承租人在每个报告日对租赁期重新估计可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信息, 因而建立在数年前假设的基础上估计的租赁期可能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然而, 要求重估租赁期对报表编制者来说很可能更加复杂且成本更高。理事会初步决定在每个报告日, 根据新的事实或情况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四、购买期权租赁

购买期权给予承租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后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这项期权的执行价格可能是折扣价、公允价值或者固定价格。购买期权可以视作续约期权的最大值。提供购买期权与在租赁资产经济寿命内提供续约期权没有差别。因此, 理事会认为购买期权的会计处理与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购买期权不应确认为单独的资产;在确定租金支付义务时, 承租人必须决定是否将行使购买期权。如果承租人决定将行使购买期权, 租金支付义务将包括期权执行价格;租赁期的确定将基于承租人最有可能决定的结果;在确定最有可能结果时, 承租人将考虑合同、非合同和商业因素;在每个报告日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由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引起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将导致资产使用权账面价值的改变。在讨论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时, 一些学者反对理事会对该期权拟议的方法, 认为包含购买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的贴现值可能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因此, 包含溢价以及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贴现值将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反对者认为, 只有购买期权定价对执行期权产生重大诱因时, 租金支付义务中才能包含期权执行价格, 这与他们处理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租赁》准则的修改过程中, IASB和FASB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期权问题, 对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租赁期的重估和购买期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初步结论, 为我国租赁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方向, 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实施, 还有待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也将是未来两个理事会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8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注意问题;分析

在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十的频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从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合同鉴定的实际情况来看,出租人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由于人们对自身的权责不够明确,因此这就容易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存在着许多的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述

在我国《合同法》中,人们并没有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概述,只是将其作为租凭合同中的一种进行介绍,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凭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开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进行相应的研究分析。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是指房屋出租人们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载人必须定期给付出租人租金所签订的合同,并且在合同终止时,租出人必须要将房屋完好的归还给出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就对其相关问题予以重视,从而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其中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性质和产权问题

在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当中,房屋的性质问题是经常出现的,这就使得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所谓的房屋性质的问题其实就是指的土地性质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对土地性质进行划分时,主要可以将其划分成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以及商业用地这几种类型。然而,在早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房屋并不重视,这就使得房屋性质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对房屋的性质问题进行考虑,这就使得人们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所有权入)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是拆除恢复原状,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甚至没有凭证,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及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明文规定企业法人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于租赁合同來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租赁经营权,只有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确定了财产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才有权从事财产租赁业务。在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承租方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及确认

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方无履约能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具有履约能力,还要看其商业信誉如何。只有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在实践中,要搞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是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问题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造成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频繁发生,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除了注意这些问题以外,还要对房屋租赁管理机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以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解决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着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尹中立.解读新一轮房地产调控[J].当代经济管理. 2013(04)

[2]陈光华,李红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拟[J].河南科学.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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