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

2024-07-17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通用8篇)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 篇1

工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第三条 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 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第五条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第六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王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在公司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工程分包范围可从合同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分包

第十条 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塔等)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懈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懈合同中应强调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并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

(二)监理承包商必须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三)施工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章 劳务分包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务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时用工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第十六条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质审查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一)分包主控楼等建筑王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建筑专业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2015年1月1日起施工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及等级)

(三)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施工承包商应与其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第二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每年应组织(或监督分包单位组织)各类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退。建立各类人员登记制度,避免人员的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应按施工承包商的班组管理标准,严格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帐。

第二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三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第七章 考核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要力口强对所属施工企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法人应将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并随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施工承包商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的管理。多种经营企业承担主业工程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监理承包商依据工程合同对工程分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核工程分包商资质等分包报审文件,并加强监督检查。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监理承包商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要力口强对所属施工企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法人应将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并随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施工承包商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的管理。多种经营企业承担主业工程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 篇2

资质就是国家的一种行政许可。也就是说, 你具有了某种资质, 才允许你干某个类型的工程;你不具备这种资质, 你就干不了这种类型的工程。

从合同角度而言, 工程领域有三种类型的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这三种合同也不是一个工程企业可以任意签订的, 因为一个工程企业要想签订一个合同, 必须首先具备与这种合同相对应的资质。

就工程合同而言, 不同类型的工程企业有如下限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承包企业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劳务分包企业只能自行施工, 不能再行分包。之所以会有上述区分, 就是因为这是国家的一种强制许可, 如果一个工程企业任意越级签订合同, 这就意味着这种行为破坏了国家想要规范的建筑市场秩序, 破坏了这种行政许可制度, 那么, 这是国家的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这种越级签订的分包合同也是无效的。

分包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二种。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将承包工程中部分非主体结构和非地基基础的工程交给有资质的分包人完成。

工程分包的法律构成要件:

1、工程施工任务是承包人承接的而非第三人承接的;

2、总承包人及分包人均具有相应承包资质;

3、分包对象只能是主体结构以外的工程分包;

4、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或通过其他方式同意分包;

5、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了管理。这是合法分包区别于转包的特征之一。

工程分包有如下两方面的法律效果:

1、分包人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承担责任。《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2、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 按照《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劳务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 计取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对象是分部分项的工程, 计取的是工程款, 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

2、劳务作业承包人自行进行劳务作业的管理, 只对其劳务质量、安全及工期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 对工程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专业工程承包人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负责, 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包技术、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

3、施工总承包人和工程分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无需经发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同意, 而是施工总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 要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施工总承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应选择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对劳务作业承包人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2、劳务分包对象是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可以分包的十三种“劳务作业”。

3、劳务分包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 劳务分包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 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4、施工总承包人和工程分包人直接雇用农民工,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不签订劳动合同, 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 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 均被视为违章行为。

5、劳务作业承包人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最后再强调一下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之间的区别:

1、对应双方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 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规定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则属合法行为, 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市场劳务分包管理与分析 篇3

关键词:建筑市场劳务分包风险管理

1 分包管理的现状

伴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工程形式的变化,工程规模日益扩大,社会利益分配形式变革。建筑企业的内部结构也逐步进行了变革。在项目施工用工上也逐渐经历了由最初固定用工到包工头组织施工队再到现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承揽的过程。自2001年以来建设部已经将资质管理制度适用于劳务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劳务分包已经成为现在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经营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劳务作业分包没有统一的模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务公司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劳务企业虽然这几年已经发展起来,但在劳务分包作业过程中,主要的用工形式还是包工头组织劳力。安全、质量、工期、工伤、报酬等方面的管理如果缺位,在这种情况下将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2 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劳务分包的优点

劳务分包形式的出现使得总包单位公共关系、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资源得到有效分配和利用。减少对总包方精力的分散,使总承包方更专注于管理,摆脱日常生产作业中的琐事,统一调度。

2.2 劳务分包的风险

建筑业是劳务密集型行业,劳务人员的使用量大。总包单位把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又把单项分项作业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按照工日或者单位工程量包给具体作业者。多重分包尾大不掉,反应迟钝,造成管理的极大不便。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其从事工作的技术含量也相对偏低,大量的没有经过全面职业培训和严格安全教育的劳动力成为施工人员。一旦管理措施不当,这些工人往往成为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

劳务队伍、劳务作业人员的合同意识契约意识差,缺乏利润时容易失去诚信,拒不履约,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社会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的相关部门对于劳务纠纷解决,以行政干预为主。如果产生劳务纠纷,即使施工企业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最后还是要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 应对劳务分包风险的措施

根据劳务市场现状,如何做好分包方的选择与管理至关重要,我个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3.1 提高思想认识,总包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劳务队伍的稳定和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到施工生产,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正确认识并切实履行总包监管职责,积极探索、实践新形势下劳务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有重点、有计划地发掘培育一批“半紧密性”分包队伍,以实现长期合作,互利共赢。

3.2 建立专管网络,加强信息沟通

劳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总包、分包双方齐抓共管方可见效,因此首先必须要建立专管网络,落实专人负责,以确保政令畅通、措施到位。建议成立由公司、项目部、劳务公司组成的三级管理网络,落实专人负责分包队伍日常管理如劳务人员统计、用工合同管理、持证上岗管理以及教育培训、工资发放、投诉处理等维权工作。

3.3 加强劳务合同管理

劳务合同必须遵循国家规范合同范本要求,做到“全、细、实”。所谓全,就是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内容要全;细,就是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子目要细,不能缺项,漏项,或有歧义项;实,就是合同中对劳务队的要求要实事求是。尤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劳务合同中的分包范围和材料设备约定一定要清晰明确。

3.4 提高资格准入门槛,积极引进实力队伍

一支好的劳务队伍是完成项目施工各项管理目标的保证。在劳务选择上重点需要把关好如下的几个方面:资质审核、组织结构、现场实地考察和向其长期合作单位考证。

资质未经年检的不用,保证劳务资质符合市场要求;核查劳务队项目班子组建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理、五大员、三大工种负责人有无岗位资格证书,近期市场建筑项目业绩是否名符其实;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务队在建工程现场实地考察,走访业主对该劳务企业的评价;尽量选择在建筑市场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好、长期合作关系的劳务企业。特别是重点关注、优先考虑那些“组织健全、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施工队伍。

此外,正确分析、评估老牌施工队伍的承建能力,避免由于任务过度集中造成不堪重负。积极引进具有实力的分包队伍,严格管理,既可有效缓解施工高峰带来的队伍短缺,又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

3.5 合理安排好施工

进度安排在劳务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好的进度编排和流水划分,能支持劳务队伍的作业面展开和工序合理搭配。从成本角度考虑,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周期会对按时间计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现场临时设施费和水电费、施工机械和周转设备的租赁费等)会有明显的节约,同时还可得到开发商、监理单位的认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为了加快施工进度,也会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如,增加夜间施工的照明费、模板的使用量和租赁费等。因此,在安排施工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进度安排合理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务工人的工作效率,也就是增加了工人的收入,使其愿意配合项目部的工作,实现双赢。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指导,提供有利的技术、质量保障,严格质量、安全标准,提前向劳务队伍交底,加强过程控制,而不是事后通过检查处罚劳务分包方,同时合理安排材料、器材进出场,设身处地为劳务方考虑,为其提供工作服务,满足工人工作需求,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避免出现返工、窝工,造成劳务队伍损失。

3.6 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关键岗位实行人员锁定

加强现场人员管理,制止劳务“无序”流动是工作的重点。对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锁定。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像安全员岗位,必须做到“人证一致”。

3.7 细化劳务过程管理

劳务过程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除了日常需要强调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内容外,还需要考虑因为劳务队内部管理不力造成施工现场材料浪费。最普遍也是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奖惩约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劳务队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部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8 做好劳务结算

劳务结算是整个劳务管理的最终环节,必须做到有据可查。结算时,奖惩项、代买代租项、签证零工等都需要一并考虑,切忌漏项。如果是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结算的,必须检查核实是否是劳务队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严格控制合同内容和重复开工,对于未经认可部分严格把关剔除。

3.9 强化分级考核,实现优胜劣汰;适应发展战略,培育核心队伍

调整劳务分包队伍考核标准,重点针对长期合作的劳务分包商,除施工业绩外,把队伍性质、人员稳定性(自有员工数量及比例)、人员状况(持证情况、技能水平)、维权工作等也作为重要指标,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和等级评定标准,以促进分级管理。

3.10 尊重劳动平等相待,加强沟通交流

深入推进维权工作,切实关怀劳务民工,无论是对总包单位,还是分包队伍,首先都要怀有一颗“尊重劳动平等相待”的爱心,这样才可能彼此沟通、凝聚人心。总包单位要用实际行动赢得劳务民工赞许与尊重,工作中以身作则,严格管理;生活中与劳务人员打成一片,予以关爱,这样整个团队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11 开展教育,加强培训

针对农民工法制观念普遍不强以及劳动技能普遍不高的现状,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技能培训,项目部可根据情况,利用农民工夜校条件,因地制宜加强教育、培训,同时要注意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相结合,逐步提高劳务队伍综合素质。

总之,作为具体施工作业的劳务分包方,其综合实力、操作技能、执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成败。因此,施工单位在提高自身管理能力的同时,更要慧眼识珠,选好分包方,并给予正确的管理,这样才能做好工程、做精品工程,才能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

关于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的辨析 篇4

随着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行为屡见不鲜。正确认识、理解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行为的本质,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对于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对工程分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及区别进行浅析,以求与同仁共同探讨。

关键词:工程分包 转包 劳务分包

一工程分包的概述

(一)工程分包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据此,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总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

(二)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再次,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建设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转包的概述

(一)转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二)转包的法律特征。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都明确禁止建设工程转包。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三)转包的构成要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称“特殊工程”,系指压力、容器、打桩、高级装修工程等工程)”。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1)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若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2)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非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三、劳务分包的概述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

劳务分包属于建筑工程分包范畴,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包人工)的一种形式。在建筑市场中,虽然劳务分包作业属于相对简单的工作形式,但仍然要求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中,将劳务作业企业分为十三种,对每种作业的承包人应当具有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做出了规定。

(二)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劳务分包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衍生而来,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

其次,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再次,劳务分包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劳务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最后,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三)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

在劳务分包中,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分包人仅提供劳务,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的,是纯粹的工费,这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

二工程分包与转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一)工程分包与转包区别。

区别工程分包与转包的三个基本原则:(1)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如果是,则可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次要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2)承包人在将工程发包后是否对工程进行管理。在转包中总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便把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分包中的总包单位则需要独立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并对分包的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3)法律对二者的限制不同。建筑工程转包为法律所禁止。但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分包是合法的。

工程分包与转包区别

其一对应主体不同。而分包合同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

其二对象指向不同。转包的对象是部分项的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一部分;而转包仅指向建设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

其三合同效力不同。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分包并不禁止。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其四对应的义务不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

(二)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人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与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人提供技术和负责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发包人同意。

4、工程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三)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转包无效,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转包与劳务分包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①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②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 篇5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将简阳市东城新区蜀阳社区拆迁安置还房15、17、18号楼建筑劳务分包给乙方,双方协议如下;

1、工程地址;;

2、工程名称;蜀阳社区安置还房15、17、18号楼。

3、工程内容;

[1]、基础工程[泥工砌砖单价按每匹0.15元计算]。

[2]、主体工程;砌砖、抹灰、屋面[除防水工程及保温工程外]等图纸以内的全部土建工程。[泥工工种所用的工具;斗车、灰桶、灰铲及广线等其它工具自带。[3]、协助管理,抄平放线,班组长每天需在现场安排指挥工作。

4、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元/平方。5面积计算规则,按四川省定额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6、付款方式;

[1]、基础至三层砼浇注完毕后支付主体工程百分子20。[2]、主体完工支付百分子20。

[3]、内外装饰完工支付百分子30。

[4]、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一月内结清。

7、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合格。

8、总工期控制120天,工期提前一奖200元,推迟一天罚200元。

9、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管理及统一指挥,班组在工人入场时必须先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学习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严禁违章操作,若出现不安全的责任事故,5000元以下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5000元以上的按甲方百分子60,乙方百分子40分别承担经济责任[含保险公司的陪付除外]。

10、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未戴安全帽第一次罚20---50元,第二次处罚50---100元。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每次处罚50---100元。

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节约材料,每天必须做到工完料尽,不能浪费,一旦发现有浪费材料的行为,乙方将双倍赔偿甲方的材料损失。

12、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方应按期、按时、按合同给付劳务工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若乙方无故停工每停工一次处以违约金2万元,并承一切停工损失,班组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安排的,甲方有权更换班组。三次不服从甲方管理安排的,乙方自动撤除,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质量和现场管理,若因乙方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将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14、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1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

乙方;

2011-9-11

建筑劳务分包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将简阳市东城新区蜀阳社区拆迁安置还房15、17、18、号楼所有的木板工程分包给乙方,双方协议如下;

1、工程地址;

2、工程名称;蜀阳社区拆迁安置还房15、17、18、号楼。

3、工作内容;

[1]、基础工程,木板制作,安装、拆除、堆码。小型机自带含钉子铁丝。

[2]、主体工程,15、17、18号楼所有的木板制作、安装拆除,指定位置堆码。[小型机械自带,含钉子铁丝。]

[3]、协助管理,抄平、放线。班组长每天需在现场安排指挥工作。

4、面积计算规则;按四川省定额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5、计价方式;

[1]、基础木板工程、15号楼底层框架木板、15、17、18号楼斜坡屋面木板按砼接触面每平方19元计算。

[2]、15号楼二层以上,17、18号楼正负零至太子楼以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35元计算。

6、付款方式;

[1]、基础至三层砼浇完支付百分子20。

[2]、主体完工支付百分子25。

[3]、内外装饰完工支付百分子30。

[4]、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一月内结清。

7、质量要求;必须合格。

建筑劳务分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将简阳市东城新区蜀阳社区拆迁安置还房15、17、18号楼钢筋活路分包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地`址;

2、工程名称;简阳市蜀阳社区安置还房15、17、18号楼。

3、工程内容;基础、主体、太子楼以下所有的钢筋制作、安装、绑扎[含扎丝、焊接焊条等其它材料、机具设备等]。

4、协助管理,抄平放线,班组长每天需在现场安排指挥工作。

5、面积计算规则;按四川省定额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元。[含基础、屋面斜坡等]。

7、付款方式;

[1]、基础至三层完工支付百分子20。

[2]、主体完工支付百分子25。

[3]、内外装饰完工支付百分子30。

[4]、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一月内结清。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篇6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承建工程的施工任务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甲方决定将其承包工程施工中的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乙方。为了更好地加强协作,互相配合,明确双方责任,顺利完成本劳务分包的施工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工程劳务分包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劳务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二、工程劳务分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劳务分包范围:;劳务分包范围内容含:放线、基槽基底初平、M7.5浆砌毛石挡土墙、沉降缝安设、返滤层制作、挡土墙勾缝等分项工程。

固定综合单价为:元/m³[含砌体和勾缝材料、泄水孔和沉降缝等材料,含周转材料、搭拆操作脚手架、施工放线、基础及台背回填土、材料水平及垂直运输、场内道路维护和所有人工费及乙方合理利润(注:实体材料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买材料,结算并入乙方结算内)],各费用分项工程内容如下:

1、砌体工作内容:(1)、准备工具、修边坡、前后台运输、立层数杆、挂线、吊直、选料、铺灰、砌筑、修整,安放墙身排水管、灌缝、勾缝、划缝、清扫墙面及清理落地灰及建渣并运输至指定地点堆放等全过程。(2)、调制砂浆:均包括筛沙、上水泥、后台上下料、现场材料自行运输、清捡落地灰等全部工作内容,拌合料周边保持清洁。(3)、材料运输包括场内和水平及垂直运输。现场材料运输不分单双轮车和人力运输包括在内。(4)、浆砌体基础层清洗干净,并在基层上弹好轴线、边线、预留位置和其他尺寸线,并立好层数杆。(5)、砌筑前将基层清洗干净,并扫刷素水浆一道。(6)、砌筑工程应与其他分项(含墙背面填)仔细并巧妙的结合协调。(7)、砌筑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直灰缝宽度控制在20-30mm,砌筑时的铺灰长度不得超过1500mm,严禁用水浆灌缝。(8)、砌筑时先远后近,先外后内:在每层开始时,应从转角处或定位砌体处开始,应砌一块校一块,拉线控制砌块标高和墙面平整度。(9)、经常检查脚手架是否够坚固,支撑是否牢固,连接时是否安全,脚手架严禁超载。(10)、砌体不分材料规格种类,不分施工部位,不分墙体结构及艺术形式,不分砌筑方法(含留梯踏步、补施工洞等)。(11)、砌体不分施工部位,不分工程量多少和墙体厚度。(12)、含砌体工作安全文明施工用工等全部工作内容。单价均已综合考虑。

三、承包方式:

甲方通过将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分包给乙方。

四、分包工程价款:

该劳务分包工程包干价含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1、砌体工程(含以上劳务分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挡墙台背回填土等的全部内容):(按现场实际收方甲乙双方确认量结算)元/m³。

2、计时工:普工元/个;技术工元/个;按甲方签证单进行按实结算,每工日单价按工作8小时计算,不足8小时可折算。

五、工程劳务款支付: 乙方进入现场15天后先支付元给乙方,工程全部完工甲方再支付给元。待完成所有工作后,并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多方单位验收后,达到竣工条件且交付使用。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结算工程款的95%;余下5%为质保金,一年后无任何事故,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必须将工人工资及时发放给工人,并将工人签字的工资表交甲方存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中途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六、工期:

按项目要求,分包方应在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分包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内完成,若每拖延一天乙方按元/天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分阶段的工期安排,听从甲方指挥,若因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则工期顺延,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分阶段工期要求,每拖延一天,乙方按元/天赔偿甲方的阶段工期经济损失。

七、质量要求:

按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现行各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挂线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执行,以上分包内容经甲方质检人员、监理、业主或有关部位验收达不到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时,必须返修达到要求,其返修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乙方自理。若给甲方造成信誉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

八、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组织参战人员接受项目经理部的入场教育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交底,技术交底,人人签字,否则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做到正确使用“安全三宝”,杜绝伤亡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含经济赔偿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按“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规定处罚”。若发现三次以上违规,经教育帮组仍不改正,则按违规人次予以------元/人次的处罚,多次违规当事人经教育不改者将被清出施工现场。

九、文明施工要求: 按现行创标化管理规定,所有原材料、弃土、建渣等全部覆盖。做到操作场地内工完场清,达到工地要求并长期保持,达不到规定要求,不认真按期整改,出现第二次限期整改罚款500元。检查累计三次以上仍达不到要求,整改天都又不端正,则承担该项工程承包单价降低5元/m³计算在结算价中扣除。

十、综合治理管理:

按甲方及项目部内部治安管理执行,凡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由乙方或当事人自行负责,对打架斗殴或有偷盗行为者按照甲方及项目部内部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施工电气、设备及其他工具操作不当受损或被破坏所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一、劳动用具管理:

1、按《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条例》和甲方用工管理规定,所有劳动人员必须由乙方负责体检和筛选,并保证身体健康,无病史,年满18~55周岁之内,且具备身份证,如果乙方违反劳动用工制度,因此发生伤残、伤亡事故和疾病而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引发的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监督检查。

2、乙方再生产过程中由于违规操作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十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1)乙方工人进驻甲方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对入场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消防安全、社会治安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技术资料,并向乙方讲清技术、质量、安全、节约等措施及要求,及时提供甲方所供机械和材料。

(3)甲方应负责安排好乙方工人的连续生产,尽量避免停工、窝工。(4)甲方配合乙方为工人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宿和生活条件。

(5)甲方指定为该合同结算签证全权负责人,其签字确认后报项目部或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生效。

2、乙方责任:

(1)该项工程乙方无权分包和私自转包。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和用工计划,配备齐全各种低值易耗工具和小型机具、以及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满足工期质量等要求。严格遵守《劳动法》、《未成年保护法》选派合格人员,禁止使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进场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教育。

(3)乙方必须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若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负主要责任。

(4)乙方在施工中达不到甲方的要求(如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综合管理、劳务管理等方面),甲方有权更换施工队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人员进场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花名册一式四份及有效身份证,组织进场人员接受项目入场教育,遵守项目的管理制度,服从项目的统一安排和管理。(6)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7)乙方人员进场和撤离须随时与项目联系,不得使用无手续人员,施工过程中不得频繁变换作业人员。

(8)不准带小孩和家属进入施工现场。

(9)乙方在施工过程在由乙方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疾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经济损失。其他事故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乙方若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打架、斗殴等行为,项目部有权予以处罚,乙方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保证质量安全、工期等责任目标的实现,乙方必须派专人专门协调各种配合,并设兼职安全员对质量安全自检、互检,并及时向项目质安人员提供自检结论,安全班组活动记录等,配合项目进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专项检查。

十三、质量保修:

分包人按国家规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甲方按结算总价的____%预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退还预留的质量保修金。

十四、分包合同解除与撤场:(1)、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和承包人的要求施工。如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明显不能满足分包合同和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和加快施工进度。分包人应无条件的采取各种措施满足承包人要求。如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5日内仍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撤场。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撤场的通知后应在5日内无条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承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分包人应承担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2)对于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搭建的临时设施,如承包人要求拆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拆除,并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直至令承包人满意。

十五、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的;

(3)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4)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十六、分包合同生效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分包工程竣工交付双方签订分包工程保修合同、承包人付清分包工程结算尾款后终止。

十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份、由承包人、分包人各执__份。

工程承包单位(盖章):劳务分包单位(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担保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谈新形势下的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篇7

1.1 建筑劳务分包定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1.2 建筑劳务市场发展背景

1.2.1 劳务分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计划经济年代的建筑劳务,基本上是施工企业的自有工人,即固定职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业的不断改革和开放,建筑业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莫过于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两层分离”使得大量的施工劳务从建筑施工企业里剥离出来。与此相应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使得农业生产力得到巨大的释放,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了城市的建筑施工行业,两股力量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建筑劳务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建筑劳务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劳务市场独有的特色,目前建筑施工劳务市场还没有得到彻底地、有效地管理和规范,与建筑施工劳务相关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主要集中于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劳务权益保护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鉴于此,无论是国家还是施工企业,都希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劳务市场更加专业化、规范化。走专业化的劳务分包之路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1.2.2 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在法律层面,“劳务分包”一词最先由建设部87号令提出,2001年颁布的建设部87号令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从行业法规角度提出建筑劳务分包的概念,为劳务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建设部第【124号令】第六条: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2 加强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意义

日益激烈的建设市场竞争意味着营建以管理密集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的,总包与分包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新型建筑业企业组织结构是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保障。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道路。施工总承包企业发挥自身的技术、管理、品牌、市场资源等优势,获取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企业发挥其专业优势(劳动力资源、专业技能、施工经验、协作配合能力、资金等),与发包方合作经营,既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又能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施工成本。因此,施工企业只有通过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控制或最大限度地消除劳务分包带来的风险,才能圆满实现企业目标,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管理密集型甚至向项目总承包企业迈进。

3 劳务分包管理应加强的重点工作

3.1 建立健全分包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企业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成员组成的劳务分包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流程、制度,处理分包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同时,企业还应设立专门的劳务分包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劳务分包工作的日常管理。

3.2 依法择优录用劳务分包队伍

对拟用分包队伍进行考察评价,主要内容包括:1)五证一书: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专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委托书,外省专业工程分包方还需提供入境施工许可施工备案手续;2)人员配备情况: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技术员)、技术工人、普工的配备;3)工程业绩:劳务分包方工程业绩;质量、安全管理及履约信誉情况等。通过考察评价,择优录用符合法定资质且履约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强的劳务分包队伍。

3.3 注重依法经营、加强过程管控、降低分包风险

1)贯彻执行国家“以人为本”的大政方针,抓好安全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也属高危生产行业,建筑安全事故居全国行业第三,安全事故已成为影响施工企业发展的巨大风险。施工企业应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依法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务用工安全风险。例如严格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市【2005】131号”文等要求,做好对新入场的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要求特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要求劳务分包企业为务工人员缴纳劳动保险及社会保险;劳务分包企业要依法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等。承包企业一定要严格依法经营,降低分包法律风险。

2)严格合同管理,避免合同纠纷。

施工企业应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完善合同签订内容,杜绝未签合同先进场现象。合同中详细约定劳务分包的工程范围、内容、进度、质量、安全、价款及支付等内容,以防出现因合同漏洞而引发纠纷。同时应严格依据合同对劳务队进行有效地组织、管理、协调、控制。

“建市【2005】131号”文要要求“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劳务用工市场的主要纠纷和矛盾所在,处理不当甚至会引发群体、恶性事件,因此,合同特别要约定劳务发包人对劳务分包人支付工人工资的保障规定及违约责任,避免出现工资支付纠纷。

3.4 发展劳务分包战略,建立劳务合作伙伴

施工企业应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企业劳务战略。成熟度的市场经济必然遵循市场资源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规律。施工企业在与劳务企业合作过程当中,有目标、有规划地培养劳务队伍,并且通过自身资源优势吸引优质队伍,为优质队伍提供平台;同时,劳务队伍发挥其自身专业优势,优质高效地完成劳务专业,实现双赢目标,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相对稳定、长期合作战略合作伙伴。良性的劳务分包市场发展得到了规范,施工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便得到了保障。

摘要:通过对建筑劳务分包发展背景的分析,阐述了施工企业加强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意义,同时指出了劳务分包管理应加强的重点工作,以期促进劳务市场规范化发展,使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合作过程中实现双赢。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 篇8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概述

在经济学领域里,“劳务”是指凭借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服务,或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活动。[1]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行为。由于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具有高风险性,容易对作业施工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国家对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资质限制。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并非日常所谈到的“劳务”,而是具有严格资质要求的企业分包行为。尽管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本质上属于法律关系非常相似的合同,但因二者的合同内容、用工方式、法律责任等具有较大差别,因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从法律模式上来看,建设工程分包企业处于“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大序列金字塔结构中的塔基位置,其目的在于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建人”)提供劳务,在建筑市场的二、三级竞争层次中生存,是较为弱势的竞争主体。

二、我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用工模式与风险管理

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用工模式多样,既有专业的劳务分包企业,也有采取挂靠等承揽劳务作业的形式,使得劳务管理与法律责任承担具有复杂性。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用工模式

1.劳务资质企业分包模式

目前,大多数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由该企业实行劳务管理,并对相应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采用这种用工模式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应予以严格审查,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资本、管理、技术等方面不具有明显优势,其独特优势在于具有充足的劳务作业人员。随着生产化的扩大,劳务分包企业不局限于单纯地提供劳务人员,还提供一些辅材(如施工设备)或周转材料(如脚手架、模板)。

2.承建人自建劳务作业班组用工模式

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建人自行招聘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成立专门的劳务作业班组,专门负责劳务作业。目前,采用这一劳务用工模式的企业日益减少,主要存在于工程项目期限较长且不间断进行的承建人,由其对作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对其安全负责。

3.“包工头”挂靠资质企业提供劳务模式

由于建筑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其非常严格,很多“包工头”无法取得分包资质,但其具有人员优势,能够迅速地组织到劳务人员,且组织方式灵活,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往往不愿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而是将劳务作业再次转包给“包工头”,甚至不停地转包,试图通过延长劳务用工层级以达到其既定的目的。由此形成了“包工头”挂靠到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名下从事劳务作业,或再次将劳务项目违法转包的情形。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用工模式的风险管理

1.劳动关系风险。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要求愈加严格,因劳务分包引发的争议不断,如合同条款不细致、管理不到位,将会面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2.劳动安全风险。“目前的劳务层仍由包工头控制和掌握,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成规模的行业培训和组织,新工人基本安全教育、基本技能检测均无法实施”[2],在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仅配备一些简单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劳动安全保护缺位,不能真正地预防劳务作业人员人身伤害风险。

3.合同责任风险。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真正的劳务作业资质,使承包的劳务作业存在安全及质量等安全隐患,加入出现工程的质量问题,则总承包方就很有可能面临承担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使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法律方面的问题。”[3]

4.经济责任风险。由于劳务作业人员归“包工头”管理,为避免出现劳动关系风险,建设工程项目承建人一般不直接对其管理,而是将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包工头”,如“包工头”无故拖欠、克扣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或因资金链断裂而发放工资,则劳务作业人员将会向“包工头”所挂靠的资质企业或承建人讨要,资质企业或承建人将面临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支付工资等经济责任。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风险管理对策

实践中,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普遍存在,但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现象,进一步增加了劳务分包的风险。因此,从长远来看,应理清法律关系,依法加强管理。

(一)建立劳务分包企业法人制度,实现“包工头”向资质企业转化

加强对“包工头”等劳务层组织的政策支持,加强培训,使其具备申请资质的条件,鼓励其进行工商登记,成立企业法人,规范劳务层组织,有效防范劳动关系、劳动安全及经济风险。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建立劳务分包合格供方制度,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

一方面,建设工程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时,应首先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实质审核,避免出现“包工头”挂靠资质企业的现象。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审慎审查,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依据合同加强对劳务作业过程的监督。

(三)树立证据意识,加强劳务分包资料管理

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劳务分包企业,都应转变观念,认识到劳务分包的复杂性,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加强劳务分包资料管理,以便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结束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总之,劳务分包作为建筑业常见的一种用工模式,既具有显著的优势,同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在劳务分包时,应依法加强管理,从资质审查、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劳务分包资料等环节予以规范管理,以降低劳务分包可能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辛旭飞.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代文峰.建筑业劳务分包管理困境与对策建议[J].四川建材,2012(04)

[3] 王朝蓉.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的风险管理[J].企业研究,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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