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制试题

2024-08-15

税收法制试题(通用7篇)

税收法制试题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地税机关的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地税基层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基层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不含县、市、区地税局)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所属的分局(所)等直属、派出机构,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各项税收法制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

第五条 法制员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与合理、效率与公平、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做好基层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全省地税系统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税收法制工作。

第七条 法制员由热爱税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练掌握税收及相关业务技能,法律观念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及组织协调能力的地税机关干部担任。

第八条 法制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要求确定,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因病、因事暂离工作岗位的,可以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能够胜任的人员代理,同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九条 法制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主要是对基层地税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把关、监督检查、承办有关涉税法律事务和税收政策性工作。

1、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简易程序除外)的审核把关

(1)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交法制员审核。

(2)法制员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审核,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处罚意见是否适当;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法制员审核发现问题的,退还执法人员更正;未发现问题的,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4)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制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核,认为确需改变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2、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核把关

(1)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执法人员将有关情况资料送交法制员审核。

(2)法制员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审核。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是否具备;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价值是否与应纳税款相当;是否属于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是否有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3)法制员审核发现问题的,退还执法人员更正;未发现问题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

(1)基层地税机关自收到上级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法制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有关资料;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复议的书面答辩,制作《答辩书》;做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2)基层地税机关收到上级地税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后,法制员应当认真督促执行。对于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督促复议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对于撤销、变更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应当积极协助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

(3)对于本单位发生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法制员应当于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参加应诉的各项工作。包括:认真审查起诉状副本,查阅有关案件资料,提供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办理有关诉讼事项;协助诉讼代理人做好提交答辩状、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等工作;对本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协助诉讼代理人做好上诉的各项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对于因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在纳税人提出赔偿要求后,法制员应认真审查。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5)法制员应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1)对于达到标准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协助执法人员将案件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

(2)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法制员应按照审理程序,填写《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3)经上一级地税机关审理并作出决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督促执法人员做好决定执行工作。

5、税收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

(1)法制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执法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或违法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地税机关处理。

(2)对于上级地税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等,法制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开展,除牵头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协助组织开展检查外,对于上级地税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

6、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

(1)按照上级关于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法制员应积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认真研究、细化、落实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

(2)对于通过各种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法制员应当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上级的决定,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7、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学习、培训及税法公告工作

(1)法制员应按照上级关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学习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经常性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学习培训活动,增强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处理涉税业务事项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到位。

(2)法制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活动,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咨询服务。(3)对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制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8、税收政策法制调研工作

(1)法制员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积极撰写、整理和上报调研报告、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法制员应根据审核把关过程中发现的税务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不断督促本单位执法人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对基层法制员的教育培训,列入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和计划,定期对法制员进行税收法制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更新法制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上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法制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为基层法制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交流方式和条件。

第十二条 对基层法制员的考核,实行综合考核和系统法制机构专项考核的办法;综合考核纳入各级地税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统一进行;专项考核由上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法制员给予表彰奖励,在本辖区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将先进经验予以推广。

第十四条 对法制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规定予以追究。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税收法制员制度建设及思考

税收法制员制度是依法治税的基础,也是实现税收工作目标、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工作,我们对税收法制员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对制度的进一步建设有了一些思考。现笔者就税收法制员制度建设谈点粗浅认识:

一、关于设立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必要性

(一)新时期依法制税的工作要求。新时期依法治税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治税,必须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尤其是基层一线人员的执法行为,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设立基层税收法制员将成为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实践征管法的有益尝试。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基层地税部门特别是税务所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监督机构和人员,对税收管理人员自身的执法行为缺乏及时的审核和有效的监督,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针对此,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由法制员对基层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分权和制衡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无疑是实践征管法规定的有益尝试。

(三)真正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效能的保证。税收管理员制度赋予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纳税审核、涉税事项调查核实、对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报告涉嫌偷、逃、骗、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这些工作职责在日常征管中是相当有分量的,特别是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必须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工作效能。但由于受历史沿袭、人员素质和地域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多地方的基层征收单位尤其是边远落后地区,从税收专管员到税收管理员的角色转变仅仅是从“名义”上的转变,并没有完全实现“质” 的转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效能并未能真正发挥。

二、税收法制员的内涵及职责

(一)税收法制员的工作定位。税收法制员工作是税收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基层税务所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岗位,具体的做法是根据审核工作量在各基层税务所内部设立1~2名兼职(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对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和抽象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和具体办理有关涉税法律事务,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税收法制员的工作职责。税收法制员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可概括为十大方面:一是对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二是对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三是配合、协调基层所的内部部门、执法人员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四是变更、撤消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五是对同级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核查。六是协助上级局组织本单位业务学习和培训。七是协助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政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八是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级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相关资料。九是税务执法检查的自查。十是按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同时做好其他税收法制工作。对与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补交税款及税收滞纳金、限期改正行为、核定征收税款行为、税收保全行为、税收强制执行行为、减免税、税收行政处罚等等。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税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处理、处罚是否适当;使用文书是否正确,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合法等等。

(三)税收法制员的工作侧重点。税收法制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税源尤其是重点税源的监控。对重点税源户的控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质量,因此,法制员对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税源管理作出的税收执法行为,必须重点严格把关、指导监督。同时,对执法不到位问题也应加强监督,如对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不加收或加收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等问题,这些执法不到位问题隐蔽性较强,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不制发文书,应当在工作实践中加以重视。

三、推行法制员工作制度与当前税收实际工作的差异

法制工作制度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执法过错,是对税收征管实践行为的一种规范,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诚信征税,延伸纳税服务,是对纳税人的一种法律援助,是杜绝征税人员乱征乱罚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在具体实施法制员工作制度过程中职能制式的机关块状结构对这一新生事物在认识上还不够统一,在执行中这种块状结构,在统筹协调上还存在一些不够畅通的地方,加上税收所固有的强

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征纳双方这一对矛盾始终尖锐存在,受客观经济发展,税收外部环境的影响,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值得研究探讨问题,基层税收法制员工作的个人作为不符合集体审理规则,容易产生缺陷,因为现在绝大多数的基层税收法制员都是兼职,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务,对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何界定,在同一基层机关,在没有行政职务或无赋于特定权力条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长或所长的权限,对执法工作进行把关审理,如果外部环境不变,法制员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基层法制工作只能是留于形式被动应付,很难深化。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首先,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可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税收法制员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权益保障、考核奖惩等等,使法制员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其次,认识要提高。各级领导应重视和支持法制员工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充分认识到法制员岗位是严把税收行政执法的第一道防线,是违法行政的“防火墙”,从各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二)合理界定法制员的工作地位。税收法制员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就是运用税收程序,依据税收政策,对基层的税收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具体的事务办理,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从要以法治税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推行税收法制员的重要意义,促使深化征管改革,提高执法水平,减少税收流失,搞好纳税税务服务,维护和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合理确定法制员的审核范围。首先,应根据法制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范围,不可任意扩大审核范围,导致法制员疲于应付日常事务性工作,从而弱化了审核功能;同时,也不可过于缩小法制员审核范围,导致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得不到有效监控。其次,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合理确定法制员的审核范围,法制员的审核应重点设置在执法薄弱环节,而执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有共性问题,也有特性问题,某些问题在个别地区、个别单位可能表现得更突出,要在熟悉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执法状况基础上,对法制员审核的范围有所侧重,将存在问题较多、易发的环节纳入审核范围。

(四)充分发挥法制员对执法情况的管理和评价功能。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法制员审核登记制度,由法制员对审核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对发现的错误进行归类分析并登记执法人员。二是要建立法制员审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由法制员按季度或半年将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在管理的层面上提出改进执法薄弱环节的措施。三是要根据审核情况将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列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对执法质量低的执法人员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达到提高执法人员整体水平、树立地税形象的目的,对执法水平较高的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五)严格做好税收法制员的考核。根据相应的考核制度办法,按照“谁任命,谁考核”的原则对法制员进行量化考核,界

定税收法制员工作责任。同时,从有利于法制员队伍建设的角度,可考虑对法制员进行适当的福利补助。对于执法过错责任问题,应按权责一致原则区别对待,具体为:经过法制员审核和所长批准的执行行为产生过错的,由所长承担批准责任,法制员承担审核责任,经办人员承担主办责任;经过所长批准但未经法制员审核的执法行为产生过错的,由所长承担批准责任,经办人员承担主办责任;未经所长和法制员审核的执法行为产生过错的,由经办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执法行为有关信息的(法制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或弄虚作假导致法制员审理、审核错误的,应当免除法制员的工作责任。

税收法制试题 篇2

关键词:税收法制建设,税收立宪,税收基本法,税收司法保障

税收既是经济范畴, 也是法律范畴, 这是由税收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既是法治国家, 也是租税国家, 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成为国家机器的经济基础, 我国亦是如此。税收制度的完善既表现在形成了适应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税收经济制度, 也表现在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的法律制度, 两者是有机的统一, 要相互支撑、共同建设。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税收制度。主体税种中, 流转税地位稳固, 所得税作用在上升, 调节性、辅助性税种逐步完善。但与税制自身建设相比, 税收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还存在着税收宪法依据不足、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法律层次低、缺少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司法不完善等问题。税收法制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一、完善税收立宪、奠定税收法制根基

现代法治国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国家征税权源于宪法, 国家征税权行使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入要受到宪法的约束, 从而构成所有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缺乏对公民财产权保障和对政府征税权约束的社会就不是法制社会, 依法治税的根本是要有一部能够完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政府征税权的宪法。通过宪法上有关税收的条款和对税的征收与使用限制性规定, 有助于规范国家的征税行为, 防止征税权的滥用, 合理配置税权。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税的条款, 其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税收法定主义精神。比如在英国, 从1215年的《大宪章》到1629年的《权利请愿书》, 再到1688年的《权利法案》, 规定国王未经国会同意而恣意征税是非法的, 只有国会通过的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首先在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收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韩国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的种类和税率, 由法律规定”。正是由于各国宪法条款中具有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 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政府征税权的滥用。二是明确划分税权。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上规定了税权的分配问题。德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联邦拥有对关税事项和国库专营事业的专有立法权。……在地方货物税与联邦立法所征税收不相同的情况和范围内, 各州有地方货物税的立法权”。西班牙宪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地方财政应拥有行使法律赋予各级行政机构的职能所必须的充足的手段, 主要靠地方赋税和从国家、自治区税收中分成”。巴西宪法就分别规定了联邦、州和联邦区的征税权。三是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设置禁止性条款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保证重要税收的立法权由代议机关行使, 进而保护国内经济自由。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一州, 未经国会同意, 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输入税或关税, ……”。巴西宪法在第五章第十九款规定:“禁止联邦、州、联邦区和市:在本宪法规定的情况外, 设立或增加未经法律规定的税收项目”。意大利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各区不得在区与区之间征收输入税、输出税或过境税……”。

我国宪法中直接涉及税的条款仅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条款的重心在于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 这种以国家本位为基础的对纳税义务的片面强调, 将国家和纳税人置于一种不平等甚至对立的境地中, 虽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力, 保证人民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出发的。而税收立宪的要义是规范国家征税权, 在国家征税权和保障公民财产权上达到平衡, 因此要在宪法中规定税收基本制度, 专门规定税收立法权、规定税权分配及限制, 奠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最基本规范。

我们认为, 仅从制定《税收基本法》来规范最基本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主张, 由于缺乏宪法依据而难以起到驾驭、统领其他税法的目的, 应通过修宪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宪, 奠定税收法制根基。参考世界各国宪法规定, 借鉴世界宪政文明的普遍经验,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宪法进行完善:第一, 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的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 主要的税收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如税收基本法、征管法、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关税法等;省级人大掌握地方性税收立法权, 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等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二, 设立禁止性税条款。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对私有财产权承认的条款,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就要求税的征收要受到财产权保护的限制, 通过宪法条款的设定从宏观上平衡国家税权和纳税人权利, 以其中的禁止性税条款的规定约束国家税权力的行使。因此在宪法中设定禁止性税条款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 如禁止征收妨碍货物在国内自由流动的税收, 禁止将国家基本税的立法权让渡给政府。第三, 明确纳税人权利。纳税人在税的征收和支出方面的权利关乎到公民自身的财产权保护, 理应成为宪法条款的重要内容。应在宪法中明确公民有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决定税收立法的权利, 有寻求税收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健全税法体系、提升税法层次

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该是由宪法、税收基本法、税收程序法、各税种实体税法、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所组成的, 呈金字塔型结构。最高端是宪法, 其次是税收基本法, 第三层是程序法和各税种实体法, 第四层是国务院制定的全国性法规, 第五层是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国家级规定、国务院财税机关文件。第六层是地方性法规、办法和规定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特点是:宪法依据不足, 缺少税收基本法, 实体税法立法比重小, 程序法缺乏与《税收征管法》配套的有关法律, 暂行条例、实施条例与实施细则比较详细, 文件、规定等数量大、复杂、透明度差, 地方性法律法规不健全。

完善税法体系, 提升税收法律级次要侧重于健全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机构, 实现以国家立法机关立法为主, 以授权立法为辅, 并逐步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 最终取消授权立法。及时将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积极创造条件, 有步骤地将主要税种采取国家立法形式, 其他税种逐步完成立法程序;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 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尽快提高目前以暂行条例形式颁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法律级次, 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研究制定社会保障税法、遗产税法等新税法。对于税收程序法, 须制定与税收征管法相配套的税务机关组织法的有关税法, 从而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要按“简化”、“透明”的原则规范和清理涉税文件和规定, 逐步建立统一、公平、公开、高效透明的税法体系。

三、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

税收基本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制定税收基本法将开启我国税收法制的新纪元,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在立法过程中仍有几个问题需要斟酌。

一是税收基本法的称谓问题。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 全国人大的立法文件中很少冠以“基本法”的字样, 只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使用了这个称谓, 但那属于一国两制, 具有高度的特殊性, 不能与在内地使用的法律相提并论。主张使用税收基本法的称谓, 是为了突出其法律效力级次, 强调其在税法体系中的统领地位。但这样有悖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 与已经出台的税收立法不相衔接。“基本法”这个词不宜随意在法律文件中使用, 比如德国的基本法的称谓就是特定的, 即指宪法, 其他立法是不能使用“基本法”称谓的。根据我国立法实践, 还是称为《税法通则》或《税收通法》为好。

二是税收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法领域内的基本法, 是整个税法体系的灵魂, 是税收的一般性法律规范, 其范围包括税收法律的一切基本内容, 包括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基本制度, 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但税收基本法毕竟是宪法统领下的一个部门法律文件。作为部门法, 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必然要遵循中国现行宪政体制下的立法规范。而且, 税收基本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只能通过宪法的修改和完善加以解决。税收方面的重大原则应当诉诸宪法, 先立宪后治税, 这是法治国家立法规律所决定的。与其将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准备限制在少数专家学者和国家财政税务机关范围内, 倒不如推动全社会力量极力促成下次全国人大完成税收立宪, 并可同时或稍后通过税收基本法。

三是关于税收基本法的内容取向。从理论上讲, 税收基本法应该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一般的和共同的事项都要做出规定, 但鉴于我国税收法制化渐进性特点, 应突出重点, 抓住主要内容。大体可包括总则、税收立法程序、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组织机构和人员、税务执法、税务司法、税务违法处罚、税务争议的处理、税法解释、税务中介机构、附则等部分。重点围绕税收立法机关、税收执法机关、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来展开, 明确界定税收立法和解释权的占有和分配, 界定税收管理体制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既是当前我国税收立法和执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也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问题。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可围绕这一主要问题, 而对其他某些次要问题, 通过以后的修订来解决。

四、建立规范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税收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税收司法权的行使是维护税收程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目前, 我国税收司法权行使的一个特点, 就是大多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只有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税收司法权。对偷税、抗税、骗税等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这种不同的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的现状, 已经形成司法掣肘, 再加上由于信息不对称, 一些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该移送的不移送, 都严重影响到税收法律的效力, 尤其使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使税收法治显得异常乏力。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也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工作的现象, 有利于纳税人寻求司法救济, 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履行公检法机关的税收司法权;二是设置专门的税收司法机关, 如税务法院、税务警察。

参考文献

[1]李恩媛.刘建业.修雪丹.如何正确认识税收法制建设[J].当代经济 (下半月) , 2007, (7) .

[2]付志宇.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历史反省[J].财政研究, 2007, (8) .

[3]戴敬瑞.对中外税收法制现状的思考与探索[J].改革与开放, 2007, (6) .

[4]陈晓丽, 顾晶晶.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我国税收立法体系的完善[J].中国司法, 2004, (8) .

[5]刘国华.论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 2006, (04) .

[6]仲海峡.浅析我国税收立法现状[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 (06) .

税收法制试题 篇3

关键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法制

1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税收法制分析

1.1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税收法制的不足

我国的税收法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起到保护环境的功能。但是这是一种不系统的、缺乏持续性的作用,力度远远不够,并且税负较轻。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都为鼓励发展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和限制资源性产品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但是对高能耗、高污染、低效产品的限制、淘汰方面的税收政策基本空缺,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方面基本处于缺位状态,税收法制更多的是一种事后被动治理的形式。税收法制的调控力度由于定期优惠的设计而弱化,通常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优惠设计都会限定实施期限,无法与循环经济、资源长期有效利用的发展战略相契合,税收政策预期的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增加,对该产业的长期发展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当前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资源的关注度不够,对生态环境资源的补偿存在功能缺位,而专门保护环境的税种存在缺失,现有的税种中无法体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财税优惠政策中,更多的体现为财税减免这种单一的手段形式,在产业调控方面缺乏灵活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当前税收制度的结构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资源条件等不相匹配;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环节方面,现行税收政策的选择过于单调;税收分配体制中参与资源开采的收益分配方面并没有通过特别收益方式来实现。

1.2税收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当前在资源的调节作用方面,部分征税方式与征收范围无法起到良好的作用,而且税收政策不够完善,无法有效发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促进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方面的税收激励作用不足。许多低效率利用资源的行为无法得到有力调节,反向限制低效率企业与产业存在明显不足,许多税收政策的绩效水平明显较低。

首先,我国的资源税缺乏明显的激励与约束效用,在调控与激励资源合理利用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体现为我国的征税目的有待改进。我国资源税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但是政策目标的单一性使得应有的功能无法发挥,而且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没有得到彰显,税收的征收无法体现出资源保护及限制资源过度开采的目的。在计税依据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征税的范围偏窄而税额偏低,无法实现资源的节约、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次,现行增值税在促进节能生产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方面的效果不足,我国企业在原生产型增值税的影响下存在较重的税负,不利于其创新发展,在节能降耗产品的开发与利用方面存在劣势。而资源利用方面,增值税并没有形成合理的税负差,废弃资源与原生资源的税负差距并没有得到体现。

最后,消费税种在社会消费环节无法有效发挥诱导功能,该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狭窄而税率较低,缺乏调控能力。在未来发展资源节约型社会中,无法有效促进节能、降耗、治理环境污染等目标的实现。

2完善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税收法制的对策

2.1构建科学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

首先,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税收政策的激励效应,可以采用法律的形式将我国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相关决定、暂行规定、通知等类法律文件具象化、法制化,许多已经实施的临时性税收激励措施也可以归结其有效性与科学性,然后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更有利于引导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其次,设立环境保护税。国外环境税的设立由来已久,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环境税对保护环境有着重大作用。我国学者提出设置环境保护税的时间较长,但是设立环境税的时机一直不成熟。我国在转变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国家更加重视循环经济理念,社会对绿色经济也有了普遍的认可,设置环境税的外部条件已经成熟。当前与废弃资源相关的税种包括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但是这些税种零星而散乱,无法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无法实现税收法律保护环境、促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预期效果。设置环境保护税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并在治理污染等方面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引导社会资源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领域。

2.2制定统一的《税式支出法》

税式支出是偏离标准税率,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的,在实施初期会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如果税式支出方式符合长期利益,可以将其固定化与长期化,制定统一的《税式支出法》,对具体内容、方法、享受税式支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在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式支出已经施行了二十多年,并且被政府视为一种长期的本本政策,因此可以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税式支出作为《税式支出法》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法律来保障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而且税式支出立法能够强化中央决定的权限,避免各地方政府擅自改变政策的情况出现。

2.3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主体范围

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科研项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企业施行相应的辅助措施,例如对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实行免征营业税,能够间接促进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企业如果是为了进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技术研发的,可以对其发生的费用,根据投入费用所占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鼓励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极大对先进技术的投入。当企业为购买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进行产业升级时,可以按照购置的金额抵除一部分税款,以增加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投资。

3结论

本文以国内外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法律、政策研究为基础,对我国当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法律制度,特别是许多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政策、规定、暂行规定进行研究,深入分析我国税收法制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法制。

参考文献:

[1]李兴武,刘协伟.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申报系统研建[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06)

[2]陈甲斌,王海军.铜矿尾矿资源结构与综合利用政策研究[J].中国矿业,2012(01)

作者简介:

郭亮(1987.10.02~),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江苏扬州,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税法。

2011年税收法制工作总结 篇4

今年税收法制工作在市局法制科和区局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拓宽税法宣传广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进程,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优化治税环境,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了我局税收工作的全面依法开展。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积极配合区局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精心设计税收宣传活动方案,与国税、区政府等部门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宣传合力,切实推进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活动以税法进市中心、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等形式全面开展,形式多样,气氛浓厚活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税宣工作实现了三个结合:一是与组织税收收入相结合,二是与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相结合,三是与树立地税形象相结合。

税收宣传月期间,我局共出动宣传车辆30余次,在局办公大楼、各所、街道、社区等地张贴宣传海报60余幅,紧扣活动主题,悬挂“税收、发展、民生”宣传横幅70余幅,1

在公交车电视屏播放各种税宣提示,发放税法宣传资料4123份。强有力的营造出了有声有色的税宣活动氛围,取得了显著的宣传效果。增强了公民的纳税意识,获得了社会对税收的理解和支持,改善了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为全面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开展“六五” 普法宣传。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一方面认真吸取“五五”普法的先进经验成果,一方面积极推进“六五”普法有序开展。“六五”普法主要任务是:1.突出学习宣传宪法;2.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4.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5.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6.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7.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7.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8.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三、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进程。

(一)制定了区局《“六五”普法2011工作计划》。提出了我局今年“六五”普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制定了区局2010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今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3项重点工作和13项基础性工作。

四、切实抓好税收法制常规工作。

(一)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会签、备查备案和到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认真履行服务基层执法的工作。根据各税务所的具体执法情况,到各所加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法律援助和政策服务。

(三)落实惠民政策,切实做好地方税收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认真督促检查,全面掌握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今年新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8户,至优惠期满共优惠税款10.92万元。有效开展税收法律援助工作,多次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疑难的解决途径。

(四)牵头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为保证税收执法监督质效,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职能作用,切实规范执法行为,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按遂地税函[2011]83号文件要求,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

[2011]47号)文件精神,区局执法检查组从八个重点分四个阶段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检查。八个重点是:1.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2.企业注销清算工作;3.减免税政策执行;4.普通发票管理;5.税务稽查;6.重点行业税收管理是否到位;

7.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情况;8.税务行政执法案

卷评查情况。四个阶段一是各单位自查,做好迎检准备;二是区局全面检查;三是各单位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改;四是区局复查验收。经过我局的全面检查与整改,9月下旬顺利的通过了市局检查组的执法检查,市局检查组对我局依法治税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五)牵头组织开展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川地税发[2010]85号)文件要求和方法,区局案卷评查组对稽查局20111——11月期间形成的“四类”案卷,采取查阅税收执法卷宗、询问执法人员有关情况等方法,对其67户案卷,按评查面不低于20的%抽评了15户行政处罚案卷(无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也无涉税举报和查补金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案件)。经评查组评定12户优秀,3户良好。

(六)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严格、公正执法,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区局采取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发放《执法评议表》的方式开展税收执法评议工作。今年重点评议了城东所、城西所、城南所、直属所和稽查局五个单位。从收回的680份《执法评议表》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税收执法工作都很满意。

(七)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

(八)认真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今年我局没有发生重大税务案件,十二月上旬,重审办在稽查局抽取了两起案件进行复查。

(九)认真做好各类常规报表工作。今年通过调查清理,完成并上报各类报表共计16份。为上级部门准确掌握基层税收执法基本情况,正确做出税收政策决策提供了参考素材。

四、加强信息反馈,做好综合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当前解决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的有效途径。今年向市局报送信息8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4篇,为上级税务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提供了决策参考。

五、明年工作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执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以“构建和谐税收”这工作中心,以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质量为工作目标,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努力构建法制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搞好税收法制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地税干部的法律素质,打造一个法制意识强、专业水平高的法制工作队伍。

(三)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与广度,注重特色和效果。

(四)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案件复查和案卷评查工作。

(五)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切实做好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

(七)积极参与政府创建“法制船山”的工作。

税收法制试题 篇5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收征管法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是()。

A.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B.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C.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笔税款经审批可再延期一次

D.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经审批可再延期一次

2.因纳税人计算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A.5年 B.6年 C.10年 D.无限期

3.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国家税务总局局长B.省级税务局局长

C.县以上税务局局长D.税务所所长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A.15日B.30日C.60日D.半年

5.纳税人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7日B.10日C.15日D.3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A.契税B.关税C.车辆购置税D.教育费附加

2.下列各项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A.擅自销毁账簿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该设置但没有设置帐簿的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

A.申辩权、陈述权B.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C.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D.请求国家行政赔偿的权利

4.下列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法制教育试题 篇6

A扰乱公共秩序 B侵犯人身权利 C妨害公共安全

2、违反治安管理有( )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A承认错误 B检举 C立功

3、违反治安管理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处罚。

A从轻 B从重 C不予

4、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属于( )的行为。

A扰乱公共秩序 B侵犯人身权利 C妨害公共安全

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A个体 B私营 C企业

6、外部施工单位人员 、车辆在进入厂区大门 、施工现场时主动接受( )的查验。

A安全管理人员 B工程管理人员 C治安保卫部保卫人员

7、转让使用他人车辆通行证,涂改伪造通行证属出入厂车辆的( )行为。

A违法 B违纪 C违规

8、出入厂车辆的违规行为包括有通行证故意不出示或( )检查。

A接受 B不接受 C拒绝

9、强行闯入或冲出厂区,拒不接受门卫查验的,视情节承担违约金200—( )元。

A 500 B 800 C 1000

10、公司管辖以外施工单位,应与治安保卫部门签订( ),履行相关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如有违约,治安保卫部根据违约条款向公司财务部门开据违约金扣款单,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违约金扣款单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数额。

A安全责任书 B 建工程承包协议书 C治安承包责任书

11、外部施工单位(人员)出入厂区管理实行( )管理。对外来施工、作业队伍所有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登记、造册。

A登记 B注册 C实名制

12、施工单位与治安保卫部门签订( )时,应向治安保卫部门提供该单位与兰州石化公司或与石化公司二级单位签订的《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工程承包协议书》等文字文本。

A安全责任书 B治安承包责任书 C建工程承包协议书

13、外来施工单位按照“谁( )、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

A施工 B管理 C维护

14、各参建单位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明确一名( )保卫干部,接受公安、治安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现场保卫工作。

A兼职 B专业 C专职

15、凡进入厂区的车辆均实行一车一证制,经安全部门确认须安装阻火器的车辆必须安装合格阻火器,一律在厂门警戒( )停车,接受门卫人员查车验证确认后入厂,无证车辆不得入厂。

A线内 B线中 C线外

16、违反( )管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A安全 B施工 C治安

17、违反治安管理有较( )后果的,从重处罚。

A一般 B较重 C严重

18、违反治安管理六个月内曾受过( )的,从重处罚。

A警告 B治安管理处罚 C拘留

19、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 )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拘留。

A影响 B不影响 C不能

20、厂区禁止( )进入。

A自行车 B三轮车 C摩托车

答案

1 B 2 C 3 B 4 A 5 C 6 C 7 C 8 B 9 C 10 C

税收基础试题 篇7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1分,共15分)

1、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峭值税和消费税。

2、小规模纳税人

在我国增值税制度中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少;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取特殊方法征税,即按征收率计税额的方法,这些纳税人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3、起征点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税收三要素是指

,纳税人和税率。

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采取

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3、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4、属于征税目的物的规定,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

6、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准于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和损失。

7、资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

上的资源征收的税种。

8、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土地所取得的为计税依据。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基础上,实行

手续从简,优惠从宽的原则。

10、一般而言,税收管辖权包括

和居民管辖权。

11、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税率。

12、新修订的契税征税范围是

而订立的契约。

13、乘人汽车、摩托车和各种非机动车辆是按

计征车船使用税。

14、如果同一赁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

贴花。

15、是以纳税人实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个税同时交纳的一种税。

三、单项选择题。将每题四个选项中的惟一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增值税对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税率为(D)。

A

7%

B 10%

C 13%

D 17%

2、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个人是()。A实际负税人

B扣缴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

D税务机关

3、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为应纳税所得额,A每年收入额

B每次收入额

C每季收入额

D每月收入额

4、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内,就下列情况,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A盈利

B不盈不亏

C亏损

D无论是盈利或亏损

5、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消费品,受托方于()时代收代缴税款。A接受委托

B加工完成C收取加工费用

D委托方提货

6、我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A不允许

B限定条件准予

C准予

D无条件

7、下列税种中除对出口货物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减免税的有()。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资源税

D营业税

8、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A

33%

B

30% C

24%

D

15%

9、外国投资者将在中国境内分得的利润直接对原企业再投资,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纳所得税款可退还()。

A

40%

B

50% C

80%

D

120%

10、下列哪些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A对广告部门赞助的广告性支出 B对有意联营单位的赞助支出

C担保人承担的被担保人的贷款本息

D税收的滞纳金

四、多项选择题(将每题五个选项中的至少两个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多选或漏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下列收入项目中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有()。A婚姻介绍所的劳务收入 B医院的医疗服务收人 C农业机耕站的机耕收入 D纪念馆的门票收入

E展览馆展销服装的收入

2、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A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B私营企业 C股份制企业

D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 E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3、从增值税计税方法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相同点有()。A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一致

B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和计税方法一致 C对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一致 D对税款抵扣的规定一致

E使用的税率一致

4、下列个人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的有()。A劳务报酬所得 B偶然所得

C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工资收入

5、下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私营企业 D联营企业

E个体户

五、判断正误(正确的在括号内划“√”,错误的在括号内划“×”。每题1分,共10分)()

1、对税收对象或对税源直接征税,税收所起的阔节作用是完全一样的。

()

2、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货物的当天。

()

3、企业所得税的课税所得,仅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4、开平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进的原油免税。

()

5、对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税法规定不再征收消费税。

()

6、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的工会经费按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扣除。()

7、农林特产农业税是独立于农业税以外的一个税种。()

8、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纲耕地占用税。()

9、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均应征收消费税。

()

10、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六、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简述扣缴义务人及其有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3分)税务机关按规定给扣缴义务人代扣手续费。(1分)

同时,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规定期限缴库,否则依税法规定要受法律制裁。(1分)

对不按规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除限令其缴纳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或酌情处以罚金。(1分)

国家一般在收入分散、纳税人分散时,采用源泉控制的征收方法,在税法上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2分)

2、我国增值税制度中不刘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购迸固定资产。

(2)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赁证的。

(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赁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事项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8)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七、计算题(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共24分)

1、某人10月份营业额为8000元,规定的起征点为260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计算此人当月应缴纳营业税税额及城建税税额。(本题4分)

解:

(1)应纳营业税

=8000 ×5% =400(元)

(2)应纳城建税

= 400×7%

= 28(元)

2、某矿务局12月份生产煤炭2000吨,其中销售1800吨,100吨用于职工供暖,适用定额税率为每吨0、8元。计算其应纳资源税税额。(本题4分)解:

(1)销售煤炭应纳税额 = 0、8×1800 =1440(元)

(2分)(2)自用煤炭应纳税额 = 0、8×100 =80(元)

(1分)(3)未销售部分不纳税

(1分)(4)应纳税总额

=1440+80 = 1520(元)

(1分)

3、某国有企业1997年取得销货收入55万元,另外按合同规定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中,本年收回的价款为11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万元,产品销售成本(含以发出商品尚未收到货款的部分)

55、2万元,其他业务支出4万元,管理费用23万元,财务费用1、8万元,当期营业外收入0、08万元,营业外支出0、12万元。计算该企业本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题8分)

(1)本期销售收入总额

= 55+11 =66(万元)

(1分)(2)本期销售利润 =66—

55、2 =10、8(万元)

(1分)(3)本期其他业务利润

=5—4 =1(万元)

(1分)(4)本期营业利润

=10、8+1—

2、3—

1、8 =7、7(万元)

(1分)(5)本期利润总额 =7、7+0、08—0、12 =7、66(万元)

(2分)(6)本期应纳税额

=7、66×27% =2、07(万元)

(2分)

4、某外国专家,1999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被派遣到我国某工厂担任技术顾问,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工厂每月支付其工资6000元人民币其在国外所在公司每月支付其15000元人民币。该专家在该厂工作期间,获得境内讲学报酬2000人民币,设计和制图报酬35000元人民币。计算该专家在我国工作期间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本题8分)解:

(1)工资收入应纳税额

=[(6000+15000—4000)×20%—375] ×11 =33275(元)

(2)讲学收入应纳税额

=(2000—800)×20% =240(元)

(3)设计和制图收入应纳税额 =35000×(1—20%)×30%—2000 =6400(元)

(4)应纳税总额

=33275+240+6400 =39915(元)

2分)2分)2分)2分)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分)

1、征税对象

2、从价定率 3、5%

4、征税对象

5、销项税额

6、成本费用

7、狭义

8、增值额

9、税率从低

10、地域管辖权

11、超额累进

1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13、辆

14、全额

15、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单项选择题(将每题四个选项中惟一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每题1分,共10分)

1、B

2、B

3、B

4、D

5、D

6、B

7、B

8、B

9、A10、A

四、多项选择题(将每题五个选项中的至少两个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多选或漏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ABCD

2、ABCDE

3、AB

4、ABD

5、ABCD

五、判断正误(正确的在括号内划“ √”、错误的划“×”。每题2分,共10分)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篇:邯郸市某公司综合办公楼设计前期报告下一篇:哈拉峻乡中心学校德育工作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