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2024-07-04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精选11篇)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

2、直接原因。驾驶人右手残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载客;下长坡时未使用低速档,车速过快,制动效果差,临危措施不当。

3、间接原因。一是县、乡、村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真正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辖区违法载客和村民乘坐非客运车辆出行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将该安全隐患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二是有关职能部门日常执法、监管不严,对无证驾驶和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行为打击不力。

4、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人,包括1名驾驶人(死亡免于追刑外)、3名村干部、1名乡联工委主任、1名交警中队长、1名运管所稽查队队长;依法给予政纪处分的10人(其中撤职2人、降级4人),依法给予党纪处分的9人,麻阳县人民政府向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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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2

一、撰写事故性通报的写作方法

撰写事故性通报具体从格式、内容两方面来说。在格式写作方面, 事故性通报与其他类型的通报类似, 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 标题。

标题写法一般有三种:一是写明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 即写出完整的、标准式的公文标题, 二是写明发文事由和文种, 省去发文机关, 三是只写明文种, 这种标题是在通报内容比较简单、不作为正式文件发布、在机关内部使用的标题。

2. 正文。

正文是通报的主体和核心部分, 其写法应视通报内容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写法是:首先, 写明制发通报的原由, 其次, 写明通报的事项, 比如可贵的精神, 主要经验等, 通常是采用分段、分层逐步深入叙述和分析的表达方法;结尾, 写明有关的态度和决定。

3. 落款。

即在正文之后之下写明制发通报机关的名称。

4. 日期。

即在落款的下面写明制发此通报的年、月、日。

在内容写作方面, 是指正文部分。由于事故性通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写法也就稍有不同。

1.表彰性通报。即是用来表扬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事迹, 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树立先进榜样, 推动工作、生产和其他活动的通报。此类通报正文的写法, 一般是:首先简要写明表彰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先进事迹, 以及对此的赞扬和肯定的态度;其次, 比较具体地写明表彰对象先进事迹的基本过程、主要的感人的情节和经验,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所具有的性质、重要意义和作用, 使人从中受到茅塞顿开的启迪和深刻的教育;最后, 写明表彰的决定, 给予表彰对象的荣誉称号或奖励, 或者针对性地提出希望、要求、号召。有的通报则把表彰的决定奖励写在前, 把表彰的事迹和分析写在后。

2.批评性通报。即用来揭发批评违法乱纪和重大事故等反面典型, 归纳教训, 提醒和教育人们引以为戒的通报。一般是:首先, 写明揭批对象的基本情况, 其次, 具体写明有关事件的过程, 最后写明批评的决定, 或者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改进措施。

二、撰写事故性通报的写作要点

1. 通报缘由。

在较长的通报开头都用几句话概括通报的核心内容, 一般写事件主要结果和对事件的总体评价。这部分文字要精炼, 避免与下文重复。较短通报一般没有这部分, 直接写通报事实。

2. 通报事实。

这部分要重点写清先进或错误的主要人员、主要事实经过、情节、结果及有关数据。

3. 分析评价。

对事实进行实质性分析评价。这是对事件的认识, 要指出其先进性和错误的性质, 对人或事作出中肯评价。

4. 要求号召。

分析从典型事例中应学习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 由典型引申到普遍, 最后针对现实情况提出一般性要求或号召。

三、撰写事故性通报的注意事项

1. 注意时效性。

行文要及时。通报的时间性较强, 写作要及时迅速, 以指导当前工作, 否则, 就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2. 注意真实性。

事例要真实、典型。通报所据应当是真人真事, 不能有半点虚假, 否则不但影响教育效果, 还会有损发文单位的声誉。因此, 写通报前, 一般要调查、核对事实, 做到准确无误。此外, 还应注意事例的典型性。无论表彰或批评, 其事例应让人感到确实值得学习或引以为戒。如果某人犯了一点小错误, 就将其通报批评, 会给人以小题大作的印象。

3. 注意主次性。

详略要得当。通报的事例是写作重点, 固然要多用笔墨, 但要注意详略得当。若过于简单, 变成抽象的概述, 人们难于受到教育, 产生不了爱憎之情。若过于详细, 将“通报”写成近似“通告”或“报告文学”, 又会使人难以把握要领。

4. 注意指导性。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3

对此,教育部高度重视,事故发生后立即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展开调查。日前,教育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发文,就2012年高考期间发生的四起考务事故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地认真吸取教训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事故一:错发试卷 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6月7日,湖北省天门职业学院考点考务组工作人员冯旗、刘欣将普高理科一考场和高职理科一考场的语文试卷和答题卡发错,两个考场的监考员易欣、王冰、张伟和杨帆在领卷和考试过程中均没有发现问题。考试结束后,考点考务工作人员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时才发现问题。该事故共涉及2个考场53名考生。

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天门市纪委、监察局对这起严重考务责任事故有关人员分别作出处理:停止张伟、杨帆参加本年及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给予冯旗、劉欣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给予易欣、王冰行政记过处分,停止其参加本年及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给予天门职业学院考点考务组组长薛明霞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给予天门职业学院考点副主考严卫东、阳军行政记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给予天门职业学院考点主考徐炎舫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天门市招生考试院院长余新江行政记过处分。

事故二:提前4分48秒结束考试 司铃员降级 考点校长记大过

6月8日,高考综合科目考试临近结束时,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九中考点司铃员错发终考信号,导致考试提前4分48秒结束,涉及35个考场1 039名考生。

事发后,有关部门负责人赴考点现场维持考试秩序,召开考生家长座谈会,通报高考组考工作和司铃失误事故的真相,发出公开致歉信。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洞口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作出处理:给予洞口九中考点主考、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唐精武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洞口九中考点副主考、洞口九中校长袁明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洞口九中考点考务组组长、洞口县教育局普教股干部刘丁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洞口九中考点司铃员、洞口九中工勤人员肖浴龙行政降级处分。

事故三:错发考试结束信号 7名责任人受处分

6月7日,高考数学科目考试结束前10分钟,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三中考点司铃员及广播员先后错发考试结束信号和错误播报考试结束时间已到,但很快发现错误并立即广播通知考生继续答题。问题从发生到纠正,持续1分1秒,对考生正常考试造成影响。事故发生后,该考点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当,没有补偿考试时间,也没有第一时间向省招办报告,错失了稳妥处置问题的最佳时间。

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子洲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7名有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主考、县教育局党总支书记薛子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副主考、县教育督导室主任杜修章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副主考、县教研室主任马润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考务办主任、县招生办副主任刘鹏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监时员、县教育督导室干部乔凤伟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司铃员、三中教师张维德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子洲三中;给予子洲三中考点播音员、三中教师拓霞行政警告处分。

事故四:考场挂钟故障 修订完善考务细则

6月7日,高考语文科目考试期间,四川省广元市广元中学考点第13考场挂钟出现故障,挂钟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慢17分钟。

据调查,广元中学考点共有98个考场,2 922名考生参加考试。6月4日,广元中学考点按照四川省普通高考考场设置要求,对所有从区招生办领取的挂钟全部安装新电池,并进行了统一校对。6月6日,考点逐一将98个考场的挂钟挂到规定位置,并将挂钟时间与标准时间核对,均无异常。10时30分时,第13考场挂钟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一致;当考点广播提示时间时,第13考场监考员和考生发现考场内的挂钟显示的时间为10时58分。监考员立即强调要以语音播报的指令为准。第13考场全体考生均继续答题至考试结束,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对于故障挂钟,调查组委托广元市质检局送权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石英钟走时不准,内部机械故障。”

关于工伤事故处理通报 篇4

通 报

2014年8月1日机修分厂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一人受伤。该事故属于严重违章操作事故,在距上次机修分厂***工伤事故不到一月时间又发生类似的事故,在公司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将事故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8月1日上午,机修分厂工人**、***两人在焊接过程中由于**无实焊能力而贸然去做,导致焊接不牢固出现断裂,***看到钢板与焊接点脱落,用手试图去扶钢板,结果未能扶住钢板,导致钢板砸到了脚背上,造成右脚大拇指与小拇指处两处骨折。

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伤者送到*******骨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定于8月6日进行手术。8月4日生产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

二、事故原因

1、机修分厂工人**、***违章作业,安全意思极差,且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2、机修分厂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对工作过程安全监护不力。

三、事故责任

1、**(机修分厂工人):安全意识差,工作不负责,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盲目操作,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机修分厂工人、伤者):安全意识极差,未对自己采取 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机修分厂厂长):对员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班组安全管理薄弱查处不严,承担此次事故的领导责任。

四、事故处理

近期机修分厂连续发生工伤事故,此次事故属于重复发生典型安全责任事故,反映出安全管理存在松懈。经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处理如下:

1、对机修分厂处罚500元,费用从分厂年底绩效奖金中扣除。

2、对厂长***处罚200元。

3、对机修分厂工人**给予开除处理。

4、对机修分厂工人***给予留岗查看6个月处理,并处罚款100元。

5、此次事故伤者的医疗费用由机修分厂承担40%(分厂自行分解到事故责任人)。

五、事故预防措施

1、各生产分厂要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及分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实行危险挂牌制、安全确认制及安全提醒制。

2、所有进场员工一定要进行安全教育三级培训后方可上岗,遇突发事件要做到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责任未分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公司各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整改,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5

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以上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有关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事故发生时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事故前该矿共有1个采煤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2007年6月,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实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事故发生前该矿仍按低瓦斯矿井管理。

200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范围内年产30万吨及以下矿井进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新华区四矿

为停工整顿煤矿。2009年4月23日,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四矿进行整顿。但该矿却借“入井整改隐患”名义违法生产,新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多次检查中未予制止。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201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擅自变更技改设计方案、边技改边违法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使该矿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产验收;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该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规批准供应火工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政府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64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43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新华区四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二、2010年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4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28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同时,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三、201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1996年11月筹建,采用两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98年10月修改设计为三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独立块段小煤矿,可以进行技改”的范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泵房、主要进回风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贯通。2009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所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2010年2月26日后,该矿属于退出、关闭矿井。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采矿许可证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该矿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属私营企业;对外名义矿长为黄永贵。实际上,该矿主井、副井为两个生产区域,是“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主井、副井都各自生产出煤,共用一个风井。主井的投资主体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资主体为黄永贵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矿长、副矿长和管理机构。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兴东二矿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平顶山市、卫东区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非法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机关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小煤矿停工停产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改革委执行小煤矿断电工作不力,致使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落实;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6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34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3)。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兴东二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真正落实,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张德江副总理8月19日在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加强班组建设,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深入推进集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要集中、公开严惩一批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要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监管的力度,严禁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生产,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整合、技改的矿井,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对不符合要求或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挂牌督办,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要积极推进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资源枯竭的煤矿,依法依规实施立即关闭,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要加强煤矿爆炸物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储存、运送、使用爆炸物品行为。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6

公司全体员工:

2008年10月25日、27日,乙炔站发生了两起违章作业事故,因处理及时,未造成人员受伤和企业财产较大损失,具体事故经过及原因如下:

第一起事故经过:

10月25日晚上22:30左右,乙炔发生器溢流管、放空管着火,经当班员工xxx、xxx、xxx及时扑救灭火,事态没有扩大;并且,当班员工报告了公司有关负责人。事故原因分析:

1、没有按规定定期排渣(《安全操作规程》规定,3小时左右排渣一次,本班5小时没有排渣),致使发生器内积渣太多,气、液相空间缩小,发生器温度升高,反应剧烈,乙炔气从溢流口、放空管喷出与空气自燃。

2、振动器电流调整过高,达到3.8A(工艺规定3-3.2A),致使加料量不易控制,乙炔气产生快。

3、发生器上液位计不通,显示不出真实液位。

4、气柜进气管的放尽阀没有及时排放,致使大量冷凝水凝聚,气管发生水阻,乙炔气不能畅通。

第二起事故经过:

10月27日中午14:05左右,乙炔站低压发生器储料仓温度异常,该站负责人xxx在检查中发现后立即命令停车,并与当班员工xxx、xxx、xxx、xxx等一起处置。事故原因分析:

当班操作工加料完毕后没有关闭加料阀即启动发生器,致使发生器内湿乙炔气和料斗内电石发生反应,造成料斗温度过高。

综合上述两起险肇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总工办、生产办、安环科及该站负责人一起论证分析,最后认定这两起事故是严重的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不按工艺控制指标、不负责任、不精心操作所造成。两起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但事态严重,性质恶劣,给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经总经理批示,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班长xxx负直接管理和操作责任,给予其就地免职、否决当月全部浮动工资、调离乙炔站另外安排工作之处分,同时写出书面检查,以观后效。

2、员工xxx、xxx是发生岗位的当班操作工,负有操作责任,分别给予两人否决当月浮动工资的50%之处分。

3、站长xxx负有监管责任,对该站员工管理失控,给予其否决当月浮动工资的50%,并提出通报批评之处分。

特此通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7

2008年11月-12月,全国公共互联网网络整体上运行基本正常,未出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大规模网络安全事件,四川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行基本正常。本省各类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次数最多的事件为发送垃圾邮件类事件,对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内影响较大的事件主要为网页篡改类事件、僵尸病毒类事件、恶意代码类事件等。

2008年11月-12月本省各电信运营商累计共处理一般网络安全事件共2499起,其中漏洞类事件16起(占0.64%),散播恶意代码的网站事件1起(占0.04%), 恶意代码类事件1起(占0.04%),发送垃圾邮件类事件2466起(占98.68%),其他类型事件15起(占0.6%)。

2 各种网络安全事件统计及分布情况

2.1 木马数据分析

通过CNCERT/CC全国抽样监测,境内外控制者利用木马控制端对主机进行控制的事件中,11月-12月累计被植入木马的IP地址总数为858647个;中国大陆地区有44087个IP地址对应的主机被境外控制者植入木马。其中11月-12月被植入木马主机有1703个在本省范围内。我国大陆地区木马活动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通过木马程序控制大陆主机的境外控制者累计来自68616个IP地址,这些地址按国家和地区分布如图2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本月绝大部分秘密控制我国大陆计算机的IP来自我国台湾和美国。

2.2 僵尸网络数据分析

2.2.1 僵尸网络控制服务器分布

2008年11月-12月,CNCERT/CC对僵尸网络的活动状况进行了抽样监测,发现国内外累计1803个IP地址(中国大陆有384个)对应的主机被利用作为僵尸网络控制服务器;其中有14个位于本省范围内。僵尸网络服务器在中国大陆地区分布情况如图3所示。

2.2.2 僵尸网络被控制主机分布

2008年11月-12月,通过CNCERT/CC对僵尸网络的活动状况抽样监测共发现累计260875个位于中国大陆地区被僵尸服务器控制的IP;其中有7345个位于本省范围内。被僵尸服务器控制的IP在中国大陆地区分布情况如图4所示。

2.3 被篡改网站监测分析

2008年11月-12月,CNCERT/CC监测到中国大陆地区被篡改网站累计总数为4192个,其中政府网站(.gov.cn) 375个,占8.95%;本省有178个被篡改网站。代号为“ZoRRoKiN”和“Real_Karizma”的攻击者对大陆网站进行了大量的篡改。其中政府网站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党委、水利部门、电力部门等。

2.4 恶意代码捕获及情况分析

恶意代码是对认为编写制造的计算机攻击程序的总称,包括计算机病毒、网络病毒、木马程序、僵尸网络、网页恶意脚本、间谍软件等。通过对恶意代码的捕获和分析,可以评估互联网及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安全威胁情况,以及掌握黑客的最新攻击手段,通过研究可以对真实应用系统的防护提供建议。

2.4.1 捕获恶意代码样本数量的前十位排名

2.4.2 恶意代码样本捕获趋势

2008年11月-12月,CNCERT/CC累计捕获恶意代码195640次,平均每日捕获恶意代码3207次。图5是根据每日捕获样本的次数绘制的样本捕获趋势图,其中11月26日恶意代码活动最为活跃,捕获样本的次数超过14000次。

2.4.3 新样本捕获趋势

2008年11月-12月,CNCERT/CC累计捕获新样本7148个,平均每日捕获新样本140个。图6是根据每日捕获的新样本数目绘制的捕获趋势图,其中11月26日捕获的新恶意代码数量明显多于平均水平,超过了600个。

3 计算机恶意代码监测数据分析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通过对互联网的监测发现,近期出现蠕虫“U盘杀手”的新变种(Worm_Autorun.FCQ)。该变种除了继承先前蠕虫通过U盘等可移动存储设备传播等特点之外,还具备了更强的自我保护功能等一些新特点。

变种运行后,会在受感染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系统目录下生成并运行两个可执行的病毒文件 (分别为svchost.exe和winlogon.exe) , 这两个文件和系统进程名相同。同时, 该变种使用多进程(两个或两个以上)保护功能,即如果其中的一个进程被终止,那么另外的一个或多个进程就会立即执行强制关闭操作系统的指令,以躲避系统中防病毒软件的查杀,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另外,变种会不停地向受感染系统所有磁盘分区的根目录写入一个可执行文件 (svchost.exe) 和一个配置文件 (autorun.inf) 。一旦计算机用户点击任意盘符,就会启动运行该变种。该变种还会通过修改系统的注册表启动项,使得变种随计算机系统启动而自动被运行。除此之外,变种会迫使受感染的操作系统主动连接访问互联网络中指定的Web服务器,下载其他木马、病毒等恶意程序。最近流行的病毒如表2所示。

在对以上监测结果分析,近期病毒疫情仍以蠕虫和木马为主,排名没有变化, 感染计算机的数量整体保持平稳态势, 但其传播途径仍是网络共享、网页挂马、即时通讯工具或电子邮件等。

另外,近期视频播放软件暴风影音内嵌的Web网页被植入恶意木马程序,很多计算机用户受到感染。我们分析发现,被植入恶意木马程序的Web网页为暴风影音软件主界面右方内嵌的迷你资讯页,计算机用户安装了最新2009版暴风影音之后,播放视频时会自动打开迷你资讯网页,因此造成计算机用户的操作系统受到恶意木马程序的入侵破坏。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8

通报说,2007年10月以来,内蒙古、重庆、河北、广西、湖南等地接连发生6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40人死亡、23人受伤、3人失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0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林家地金华泰烟花厂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

10月22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镇一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事故,炸毁3栋二层砖混结构楼房,造成17人死亡、2人失踪、15人受伤。

10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鲍墟乡南五夫村村民王某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经查,爆炸系王某存放的陈旧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受潮挤压自燃引发。

10月30日河北省阜平县易家庄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

11月3日广西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苏烟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11月10日湖南省浏阳市达浒花炮总厂组装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1人失踪。

通报指出,上述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当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烟花爆竹生产中忽视安全、违规操作的问题十分突出。随着新春佳节日益临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陆续进入旺季,也进入事故高发期。

事故通报关于对事故通报 篇9

一、事故经过

20xx年4月28日晚8时许,公司工程机械市场部员工刘阳,驾驶LG953新装载机给襄垣一买主送车,刚出市区接买主电话要求改在次日再送,当其驾车返至市新体育馆由北向南出口路段左转弯时,与从太行西街由东向西驶来的晋DF7186箱式货车碰挂,致对方货箱挂坏,货箱内所载香蕉等水果部分撒落路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200元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刘阳违章抢道,间接原因是销售部牛向华、吉潞军未能按销售部经理要求履行随车安全监护的职能。管理原因是销售部经理陈小强对送车各环节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决定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经20xx年5月12日上午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对“4.28”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驾驶员刘阳承担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决定给予其1000元处罚;

2、牛向华、吉潞军承担随车安全监护失职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其800元和 500元处罚;

3、陈小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500元处罚;

4、魏淑芳、郜姝瑛承担主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其200元和100元处罚。

四、整改措施

针对“3.20”、“4.28”接连发生的两起事故,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会议分析研究,力求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1、公司涉及送车(工程车、轿车)的单位,要尽快拿出具体可行的安全方案并上报公司,公司据此研究并出台治本措施。

2、凡内部之间调车或向购车用户送车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夜间进行,需在夜间送车时必须经副总以上分管领导批准。送车的部门领导必须做到送车司机、安全监护人、预防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3、凡与二网之间的往返调车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凡公司各类推介会、车展、巡展都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做到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分工明确,安全责任到人。

5、凡展车(轿车、工程机械)移位、清洗必须指定专人按规程操作,未经授权严禁擅自操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20xx年1月20日宁波龙湖滟澜海岸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件,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区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1月20日下午约14时45分,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龙湖滟澜海岸二期2号地块I标段50号楼19层进行承重支模架拆卸作业时,木工班一小工将钢管搬运至19层的卸料平台时,由于卸料平台防护不严,操作不当,造成一根钢管从卸料平台孔洞坠落,砸中一名在地面整理脚手片的勤杂工,造成头部受伤致死。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料平台底板松动,形成孔洞,造成隐患,木工在搬运钢管至卸料平台时,堆放不当,导致钢管从卸料平台的孔洞处坠落,砸中受害者头部,受伤致死。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到位,对模板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缺乏,无针对性,拆除、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隐患。监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64号)和《关于加强区外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收回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鸿雁,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收回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xx年1月30日下午6:40左右,溧阳市丰联置业平陵商业广场地下室砼浇筑时发生一起模板支撑坍塌事故。该工程由溧阳丰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为吸取教训,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办法》的规定,决定:

1、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由市安监局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2、责令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军、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承林,向建设局、安监局作深刻书面检查,建议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上报相关部门。

3、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以上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望各有关单位认真汲取该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检查和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类隐患,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通报 篇10

7月份以来,全国连续发生6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共造成54人死亡、148人受伤,其中湖北省仙桃市发生一起26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惨重,教训十分深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7月1日7时40分,一辆号牌为湘U62362的中型客车(核载19人、实载30人),从湖南省龙山县靛房镇苏竹村前往镇政府,行驶至龙两线(县道)35公里800米处一转弯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撞断防护墩后,翻下边沟,造成5人死亡、xx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在转弯下坡路段车速过快,车辆刹车失效。7月2日4时28分左右,河南省郑州市翔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豫AL3639的大型卧铺旅游客车(核载32人、实载31人),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开往河南开封,当行至太长高速827公里200米处一转弯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撞断右侧护栏后,翻入路外沟内,造成9人死亡、22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在转弯下坡路段未减速行驶,加之大雨路滑,导致车辆失控翻车。7月2日8时28分左右,广东省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粤W01200的大型客车,由广东省云浮市往肇庆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广肇高速63公里360米处时,与紧急停车带内因故障停车的桂R65976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3人死亡、28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客车驾驶员违反安全驾驶规定,帮乘客捡矿泉水瓶,致使车辆失控所致。7月2日xx时40分,河南省鸿运旅游汽车公司一辆号牌为豫AL6358的大型旅游客车(核载47人、实载35人),从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开往忻府区,当行至忻武旅游公路40公里处一转弯下坡路段时,翻入路外沟内,造成7人死亡、27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初次在该路段行驶,对路况不熟悉,加之大雨路滑,导致车辆失控翻车。7月4日3时48分,湖北省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鄂AE3892的大客车,行驶至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300米处(仙桃市毛嘴镇珠玑村)时停车下客,被襄樊市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鄂F1N210 的半挂货车(挂车号牌为鄂FEA30)追尾相撞,导致大客车撞断右侧波形护栏和护栏外交通标志立杆后,翻入路侧排水沟,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客车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停车下客,半挂货车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7月4日5时50分,一辆号牌为粤BK9688的大客车(核定载客59人、实载9人),在行驶至湖南省永连公路105公里(永州市宁远县境内)附近一处路口时,与一辆号牌为湘LA1467的大客车(核定载客35人、实载25人)发生侧面碰撞,造成4人死亡、28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两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未按有关规定让行通过,超速行驶,且在通行时疏于瞭望。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客运车辆超速超载、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下客、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问题,也暴露出一些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货运车辆监管有漏洞等薄弱环节。针对近期道路客运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97号)要求,在4月至6月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梳理、总结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突出整治的重点、集中解决的问题、巩固专项行动成效的工作意见和措施。针对7月至9月继续开展的专项行动,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继续健全完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之间的配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细化整治措施,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格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精神,加大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管理,严厉查处所属客运车辆沿途违规上下客等行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线路牌。要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企业对营运客车驾驶员强化培训,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大对驾驶员的管理力度,对于安全意识薄弱、屡次发生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强教育;对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其运营驾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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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篇11

关键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损害赔偿;对事故认定不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的持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显著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道路建设的日趋扩大,人、车、路的矛盾日渐明显,交通事故频发。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往往因为对处理的流程以及相关法规的不熟悉,在处理过程中不知所措,在保险理赔和事故认定方面,又很被动。下面我就简单的解释一下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一些法律常识。

一、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交通事故中所谓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工人员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常见的机动车有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随着新能源的推广,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电动汽车无论从驱动方式、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等方面,均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常见的非机动车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事故处理工作中常见一些超出技术标准没有号牌的电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其中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交通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必须包含车辆,至少应有一方是车辆,由此可得,若行人与行人碰撞,或者在行走过程中摔倒,都不是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中所谓的“道路”,是指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中所谓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住宅小区是否属于非道路,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尚有疑问,从道路的定性上看,小区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是否有设施将住宅小区与外界道路隔离开,都是判断是否属于非道路的因素。

下列地点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或者道路外事故。

(1)全封闭式的或有门卫看守的机关、学校、单位大院内,货场内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2)用于田间耕作的机耕道及晾晒作物的场院内发生的事故。

(3)有障碍物或有禁止标志设置禁止驶入的断路施工未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路段上发生的车辆自损、人员伤亡事故。

(4)在铁路道口与火车发生的事故。

3.交通事故必须包含“过错”或者“意外”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事故中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这是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的特征。

意外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不能控制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后果行为。如台风、地震、暴雨、雷击等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又或者是车辆自身的机械故障,都属于意外的范畴。

交通事故的后果必须有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能称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交通事故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法律上的责任,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根据《刑法》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在民事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反应了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和责任,但它不是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其性质是证据范畴,在诉讼过程中,事故认定作为证据使用。

交通事故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理论依据:

1.因果关系

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交通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会造成事故。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却只有一个违法行为。所以在做出事故认定之前,要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该事故造成的原因确认之后,再对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同时在事故认定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有无积极地采取措施去避免事故发生,或者有无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

2.路权

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的道路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道路通行权和道路先行权。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比如机动车、非機动车、行人应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走。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比如转弯让直行,红灯让绿灯、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线停车让行人等。

3.确保安全

确保安全是指交通参与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在享有通行权和先行权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各种义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8条都对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确保安全行驶做了明确的规定。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要集中注意力,注意其他车辆、行人动态、发现险情,及时有效的采取避让措施。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就目前的机动车购买保险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车辆除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购买了诸如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他的商业险种。如果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能够完全弥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则肇事方不再向受害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保险责任限额不足以弥补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则保险公司根据购买的相应险种在范围内按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来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协商及理赔阶段也同样适用该赔偿原则。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伤者就医期间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受害人死亡后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对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情况

1.简易程序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第15条,“……(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有以上情况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或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对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①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②当事人拒绝签名的。③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书,是不能提起复核的。

2.一般程序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和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再设置明确的救济途径,当事人或家属可在就此事故提起的相关控告和诉讼中,反映情况,陈述理由,要求受理机关一并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

参考文献:

[1]管满泉主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胡凤滨主编.《交通事故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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