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4-08-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用11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1

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要规范排 1

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对病级排土场,要限期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促其达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清理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坡脚扒渣捡矿等违规行为,保证排土场边坡稳定以及底层留存大块岩石。同时,要加强对排土场周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禁在安全距离内有居民点或建设与排土场安全设施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一旦发现应及时组织搬迁或拆除。企业要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降低排弃废石中的矿石混入率,从源头上杜绝扒渣捡矿行为。

五、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企业制定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责任,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科学、快速、有力、有序、有效施救,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此外,要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3

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所:

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涪府发2003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补充通知》(涪府发56号)精神,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分局、环保局、林业局参加,建立了《区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涪安监发136号),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国土资源部门在非煤矿山管理中的安全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管理所负责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换、发的初审工作,在初审时,必须到矿山现场进行核实,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

二、各分局、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含非经营性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按规定参与上述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每个季度对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区局将进行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及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各分局、管理所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行为。必须建立(来源:好范文 http:///)非煤矿山档案,随时审查企业的采矿资格,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通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延缓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的依法停止开采行为,并告知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分局、管理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环保条件,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整改的对采矿许可证予以暂扣,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对采矿许可证予以收回,交区局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各分局、管理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新建矿山的矿址进行初步审查。

六、鉴于目前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的实际,从本通知之日起,各分局、管理所每个季度须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分局、管理所须于每个季度末将排查和查处情况报区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4

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今年我市将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总局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现将《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1]24号)及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三函[2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传达至相关单位,要求企业认真学习,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前期准备工

作,在省安监局出台相关方案后,我市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

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企

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

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

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

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

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

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4.新建危化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并运行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5.提出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6.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把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作为主要目标,切实改变一些企业“重达标形式,轻提升过程”的现象;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要求,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注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注重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注重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注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严格达标评审标准,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评审通用标准。三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对照《基本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要求,逐要素细化为达标条件,作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一级、二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在下一级评审通用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逐级提高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制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危化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对本地区危化品企业较为集中的特色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条件等硬件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使评审通用标

准得以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8.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要按照评审通用标准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时,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则上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首先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托熟悉危化品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强、人员素质高的技术支撑单位对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进行相关标准宣贯、评审人员培训、信息化管理、专家库建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地区也应依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单位。

10.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单位工作,督促评审、咨询单位建立并执行评审和咨询质量管理机制。评审单位、咨询单位要每半年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服务的情况,及时向接受评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11.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危化品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措施,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帮助危化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化品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1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危化品企业把着力点放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际效果,严防走过场、走形式。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3.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要掌握并运用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通用标准,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工具,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通用标准,用标准化标准检查和指导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水

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5

川安监〔2011〕33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今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附件1)、《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附件2)、《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3),为进一步推进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强化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分级达标;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完善和规范评审体系建设,20%的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2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地下矿山年开采规模15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山年开采规模50万吨及以上,下同)和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2年底前,40%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5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二、完善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体系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对非煤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在一个采矿区域内(即只有一个采矿许可证或矿权)具有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按照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的生产系统作为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具有多个下属矿山企业的上级管理公司可不进行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

(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全省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本辖区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并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原则上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承担,也可委托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或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承担。

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三级评审工作。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机构均可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二、三级评审单位名单将在省局网站上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客观、公正,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作出的评审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非煤矿山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矿山自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二)自评、申请: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向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三)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企业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评审组织单位应对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五)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发生《评分办法》中明确的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事件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进行评审、确定标准化等级。

(七)2011年8月底前按原考核标准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认定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的非煤矿山,原三级标准化矿山视同为新标准的二级标准化矿山,原四级和五级标准化矿山视同为新标准的三级标准化矿山。三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新标准评定等级。

按原规定已经企业自己评审和考评单位初审达到三、四、五级标准化,但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的矿山企业,必须经原考评单位按照新的《评分办法》规定的否决项对考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报告安监部门。对符合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且未发生《评分办法》中明确的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事件的,仍按原三、四、五级标准确定等级,三年有效期满,再按新标准评定等级;经复核不符合《评分办法》规定的参加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的,或发生《评分办法》中明确的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事件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按新标准重新申请评审。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将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安监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省局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制订和完善推进工作方案,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非煤矿山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持续改进;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评审组织单位,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和评审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认真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积极主动为非煤矿山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对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有效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机构、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严格执法,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出现两次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评审单位资格;对取得标准化等级认定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其标准化等级;对在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严格遵循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

(四)非煤矿山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如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评审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在行政许可和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

(五)砖瓦用粘土、卤水等矿山可参照本意见开展相关达标工作,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可自行提出具体要求。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试行)》(川安监[2009]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国家局网上下载)。

附件2:《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国家局网上下载)。

附件3:《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国家局网上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中央企业:

近期, 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2年2月20日, 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 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 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3日,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3月2日,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 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 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 监控不到位,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或执行不严格, 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 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 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 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 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是源头控制不到位。有些企业在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控制把关不严, 对供应商质量源头控制不到位, 对分包商或协作队伍管理方式粗放, 以包代管、管而不严, 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屡禁不止, 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精神, 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 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 的要求, 细化处罚标准, 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2]14号) 精神,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强化源头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 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勘探、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 优化业务流程, 推行标准化管理, 加强过程管控和审核, 把好第一道关口;要加强供应链管控, 建立健全供应商资格审查、产品准入、能力评价、业绩再评价和退出机制, 把好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的入口关;要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 做好资质审核, 加强过程管控, 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要求, 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强化现场管理, 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并认真组织实施, 抓好创建工作, 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全面梳理, 查找不足, 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安委办[2012]1号) 要求, 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 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 加强信息化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突出行业特点, 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 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立即责令整改, 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企业要立即予以排除;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健全应急管理机构, 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 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 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 加大投入, 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救援装备建设, 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 落实预案报备制度,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 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2011]75号) 有关要求, 进一步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9〕19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今年上半年,各地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共关闭小煤矿473处、淘汰落后产能2500万吨/年,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假关闭、假整合、假技改及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仍然存在,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导致的事故多发;二是部分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整合技改矿井事故时有发生;三是部分地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资源整合项目未按设计进度和工期施工,拖延工作进程,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新的压力。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江西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求,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4个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确保国庆期间和今年后几个月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及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无证非法开采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坚决关闭。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法纪,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监察。要将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监察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管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依靠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整合技改矿井,要取消其整合资格,纳入关闭范围。

三、严格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整合技改矿井的审批工作。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中,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通过全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要严肃查处越权审批项目问题,坚决打击未经审批的项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四、明确审批时限,严防整合技改矿井拖延整改。审批整合技改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审批时效,自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半年内不开工的,2年内(特殊情况经批准3年内)不能完成改造施工工程的,其批复结果自动失效,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打击边建设边生产、假建设真生产行为,促进整合技改矿井按期开工建设、按期竣工投产。

五、落实关闭责任,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按照国家4部委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要求,认真落实今年的关闭计划,逐级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公告关闭矿井名单,确保年内关闭1000处小煤矿工作目标的按时完成;要强化煤炭资源管理,严禁审批(核准)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下的新建项目,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小煤矿数量的增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8

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8-07 15:47 发布单位: 矿山处

浙安监管矿〔2007〕15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许可证申办条件和要求,严格把关,积极做好许可证申办资料和矿山现场的审查工作,促进了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重新申办

由于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主体发生变化后,《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统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矿山有偿转让、重新拍卖等原因,导致矿山业主、采矿许可范围、开采规模和工艺发生变化的,须按以下要求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新的矿山业主取得采矿许可后,矿山开采规模(不超过原设计能力30%)、工艺基本没有变化的,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由业主单位提供按原设计或开采方案组织生产的承诺,并由原设计或开采方案编制单位出具该矿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条件与原设计或开采方案基本一致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原安全评价编制单位出具安全生产条件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证明文件,并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不另行提供“三同时”实施证明文件。

(二)新的矿山业主取得采矿许可后,矿山生产规模(变化超过原设计能力30%)、或开采工艺等安全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按规定提供“三同时”实施证明文件,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山开采主体未变,而矿山企业因法人代表、企业名称变化和许可范围有调整,(生产规模不超过原设计能力30%)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生产规模调整超过原设计能力30%或易地建矿和矿山开采主体发生变化的,不办理变更手续,由矿山业主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申报材料: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矿山企业延期(变更)审批表》(见附件);

3.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法人代表的,应提供法人代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5.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批文。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1)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申报企业应当在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送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连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一并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

2.受理

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审查颁证

对于已受理的,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凭受理单和原《安全生产许可

证》正、副本,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含工程建设所需矿山)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到期后注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需重新领证的,按新办矿山程序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期间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更事项的,可将延续、变更事项一并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项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矿山企业延期(变更)审批表》及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事项内的所需材料);

2.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条件或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应填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报告》,载明申请直接延期的理由。

3.矿山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将按上述要求准备的材料送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由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连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一并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

2.受理

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审查颁证

(1)对于已受理的,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组织或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成审查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状况等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同意延续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凭受理单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四、其它事项

(一)非煤矿山工程建设期的延期

经批准的矿山工程建设期原则上不得办理延期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允许适当延期。年开采5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审查,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其它企业需审批延期事项的,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批。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对安全生产许可主体发生变化或因资源枯竭等原因停止开采和因违法违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收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附件:矿山企业延期、变更审批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9

浙安监管矿〔2010〕50号

省安监局矿山处2010-03-2

5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矿山事故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局总体工作安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1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2010年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0年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09〕88号文件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督促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着力推进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安全整治工作,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度的工作目标是:

1.实现全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稳步下降,尽力遏制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2.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安全技术管理比较规范,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

4.矿山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到100%,主要提升设备、主要通风设备检测检验比例达到100%;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率、机械铲装率均达到95%以上,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分层分台阶开采比例达到98%以上;有关企业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工作。

5.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2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70%以上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按照《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另行发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组织开展一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3.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抓好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无主尾矿库的监管主体,做好无主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依法闭库工作。

(二)加强“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监管,严格源头管理,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1.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握新办矿山准入条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建设项目的联合踏勘,严格把握准人条件:一是矿山最小规模和开采年限必须符合省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二是矿山与周边居民、厂矿、电力线

路、铁路及其它重要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露天矿山开采范围必须能形成正常开拓系统及满足台阶式开采的要求。

2.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要求,充分发挥预评价的把关作用。矿产资源整合区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必须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完成,其它矿山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执行。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联合踏勘和设立采矿权的依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应认真予以落实。同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报告,要及时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3.严格矿山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设计或方案确定的采矿方法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矿山的实际,矿山的开拓系统必须满足采矿方法的正常实施,矿山设备的选型、安全设施的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4.严格把握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要督促有关中介机构做好矿山建设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矿山开拓系统、采矿方法、主要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设计及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予以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工作

1.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审查人员要充分掌握国家总局20号令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省局对各市的发证工作将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择时举办相关的培训班。

2.在审查资料符合性的同时,要注重对矿山现场的审查。对换、发证矿山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到矿山现场进行抽查,发现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问题错评漏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进行处理,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以换、发证。

3.充分发挥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在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到现场进行审查的,应邀请专家审查为主,专家须在省局公布的专家库中选用。同时要提高专家的政策与职业道德水平,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培训;加强对专家工作的监管,发现不称职的专家,应及时停止使用或取消专家资格。

(四)进一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1.要继续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法。对露天采石场进行相关许可审查时,继续把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作为必备条件,严禁采用药壶爆破方法,控制使用浅孔爆破。露天矿山须严格按《金属与非金属矿安全生产规程》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落实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要求。

2.提高爆破设计与施工水平,鼓励与支持专业爆破施工队伍依法进入矿山施工。

3.引导露天矿山使用机械装备进行二次破碎,限制二次爆破的使用。

4.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矿山的安全监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企业应用视频系统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全面实施井下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鼓励有条件的地下矿山采用井下人员跟踪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全面推行在线监测系统。

5.督促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与中国计量学院做好《矿山重大危险源尾矿库预警监测系统及示范工程》课题的研究工作。协调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对叶腊石矿、方解石矿等的开采技术进行研究,提高地下矿山开采技术水平。

(五)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1.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和帮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2.将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和考评达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条件,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3.积极培育从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专家队伍,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支撑体系。

(六)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1.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露天矿山要重点查处没有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掏底崩落开采行为;地下矿山要重点查处提升系统安全设施缺失、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等违章行为。

2.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监察工作,逐步开展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全面完成对提升系统和通风系统的检测检验工作,逐步落实其它关键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检测检验。

3.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举报矿山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4.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开展对事故多发地区的重点督导。

(七)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切实做好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矿山应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绘制有关实测图纸,并在矿山安全生产办公场所张贴;地下矿山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或聘用不少于2名以上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每个采矿、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应编制作业规程,并向有关职工进行宣贯。

2.提高企业自身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习。规模较大的矿山,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矿山救护队或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其中地下矿山必须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矿山专、兼职救援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能熟练使用相关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3.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矿山企业要制定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工培训教育,重点做好对新职工、转岗职工的培训教育,自己没有能力培训的,应当请外部力量帮助培训。地下矿山要选派人员参加采矿等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争取在三年内配备全职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10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43号)要求,整合区内采矿权的设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坚持一个采矿权设置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

2.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和以探矿名义实施采矿的违法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或取缔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九)进一步做好对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工程的安全监管

1.认真落实有关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备案制度,督促非煤矿山有关工程项目做到“人员、制度、责任、管理”四到位,严肃查处“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

2.在采掘施工企业中选择试点单位,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10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培训„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保障农民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完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相关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稳妥解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农民工问题,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 1 健康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不懈努力,使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相关法规、标准更加健全;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改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大幅降低,伤亡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高危行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明显提高,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三)主要任务。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农民工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强化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维护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

二、2009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一)加强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

1.完善高危行业安全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修订工作。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办法》,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按照成熟一个、下发一个的原则,确定《特种作业范围》,明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2.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办好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变招工为招生,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安全培训机构的复审检查,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支持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集中的地区设立联合培训基地,强化农民工培训。积极倡导各地有关部门组建讲师团,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民营小企业,开展“送教上门”活动,解决农民工培训难问题。组织制作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相关政策解读专题影像教材;指导编写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通俗易懂的农民工安全知识读本;组织开发《煤矿新工人(含农民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册和多媒体光盘》。

3.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的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把农民工安全培训与现有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就业、职业技能等培训结合进行,统一考核,分别发证,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加快建立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农民工安全培训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继续实行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年报制度,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信息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4.强化农民工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修订《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将高危企业安全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发现未依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一律不得审核和颁证。2009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一次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专项监察。

5.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企业抓好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等活动,采取网络、多媒体、电视等方式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继续配合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向全社会特别是农民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6.推广安全教育培训典型经验。在2008年调研和对培训机构复审检查的基础上,选树农民工安全培训示范单位和企业,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继续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推广上海、浙江、江苏海安、深圳、大连和山西长治等地方政府,以及开滦集团、阳泉煤业集团和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等企业在农民工安全培训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7.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系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规程和标准,尤其是 农民工就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督促各地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农民工就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

8.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强化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和落后设备的淘汰,提高本质安全度,减少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发生。

9.落实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项,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0.加大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执法力度。积极探索职业安全健康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切实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权益。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11.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推进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探索研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12.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与保监等部门配合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四)加大事故查处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3.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基本要求,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事故查处内容,对不履行培训职责、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及时予以通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事故预防和警示教育。

1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以及损害农民工安全生产权益的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5.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提高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高危行业农民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的执法检查力度,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其安全生产待遇与企业职工同工同酬。16.做好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组织实施好第三次农民工工作督查。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把解决农民工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办发„2008‟130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制定相应措施,突出重点,明确进度,整体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全省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有关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司,联系电话:010-6446308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11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推动和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专业)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确定排查周期,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完善应急预案,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通过定期演练,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强化安全管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改进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计划,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搞好培训教育,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措施,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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