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2024-09-07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制度(通用10篇)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篇1

1、事故报告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 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刻向各监理和业主同时报 告事故情况(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告监理。监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业主报告(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3、报告内容 工程重大质量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登记情 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3)、险情或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建立本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有效救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含)的;

(二)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食品为载体,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或发现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1人)死亡,或者事故跨越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直接报 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六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中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初次报告单位(或人)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是在事故处理阶段,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事故原因,以及对前次报告的补充和修正等。

总结报告是在事故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过程、原因及责任,今后防范措施,善后处理及赔偿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组织协调和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如有隐瞒、缓报、谎报事件发生,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项经费。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信联办发[2011]144号文件,完善信用社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用社及时、准确地获得管理信息,提高及时有效处理重大事项的能力,以利于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及《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规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是履行报告的主体,负责报告工作,具体报告途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向合规部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报告,经合规部门梳理后汇总上报联社合规风险委员会。

第三条 信用社报告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四条 信用社应按照管理职责,受理并处理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充分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金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职责,对报告科室和分社的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以确保本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分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和支付能力严重不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

(二)客户聚众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营业网点。(三)在一个营业期间内连续发生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同时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因资金头寸不足,且难以调剂资金,影响金融机构间清算能力,可能引发严重问题。

第七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案件、资金风险事件和重大经济纠纷等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被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包括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

(二)因借款企业(或法人代表)、信用社工作人员涉案形成的资金风险事件。

(三)因借款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形成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信贷资金风险事件。

(四)信用社对借款户提起诉讼或结案、执行事件。(五)信用社以资抵贷取得或处置资产事件。(六)因重大经济纠纷,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事件。

(七)各营业网点发生错账和短款事件。

(八)各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业务现象。

(九)对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或漏洞的。第八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七类”案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逐笔报告。(二)发生的盗窃案件。(三)发生的抢劫案件。(四)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

(五)发生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

(六)绑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案件。

(七)配置的枪支弹药发生丢失、被盗及人员伤亡等案件。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一)管理人员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由于司法、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岗位空缺的情况。

(二)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未办理离岗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岗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3天以上(含3天)。

(四)信用社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在其他企业、单位兼职情况。

(五)信用社工作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以上情况。

(六)信用社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七)信用社工作人员子女到国外留学情况。

第十条报告单位主要业务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或升级,计算机硬件等设置出现故障等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难以恢复而影响柜面业务。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单位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遭受损失或伤害,致使其无法正常营业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单位接受重大外部监管(银监局、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其他监管部门检查)情况,需要报告。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单位应按照逐级归口管理原则,向负责管理的信用社、联社科室或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采取快报和专题报告两种方式报告情况。

(一)快报方式:主要用于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事项概况。

(二)专题报告:主要用于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各类案件平息后进行完整的风险分析及其他需要专题说明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报告单位发生以下事件,应按如下要求报告:

(一)报告单位发生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要立即按快报格式通过加密传真报告或专人报告。要说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取款人数、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风险蔓延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拟采取的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态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等。

(二)报告单位发生“七类"案件、经济案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自然灾害,应在24小时内按快报格式报告。要填报“五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发生自然灾害的,还要同时说明基本情况以及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损失的种类、数量、金额和人员受伤害程度等情况。

(三)发生重大变动、接受重大外部监管的事项,应采用专题报告方式报告。

第十六条报告单位报送专题报告时,应对整个事件的过程、加强内控管理的整改措施等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七条报告要求文字简练,内容真实、准确,所有报告、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按本制度要求报告情况,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章 报告的处理

第十九条重大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处理,由信用社各科室分别受理。接到重大事项报告时,由各科室报分管领导批示后,正确、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信用社科室应按规定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按照管理问责制的要求,信用社将对重大事项报告处理实行问责制,要求有关责任人要按规定作好报告处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工作失职,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要完善信用社内部管理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应及时交流信息,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应根据重大事项性质和影响,确定是否上报上一级监管或行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应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各科室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档案,对有关资料、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各科室、分社及信用社各级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篇4

1月27日,山西省煤矿监察局对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作出部署,其中,将着重加强矿井安全预防和治本、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建设、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矿井隐患排查、井下现场监察,以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对于煤炭能源大省来说,煤矿安全一向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自去年我省开展全省范围内的煤炭资源整合以来,按照煤炭资源整合的规划,全省资源整合后矿井保留1053处,70%的矿井生产能力达到90万吨/年的规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全部淘汰,整合后的矿井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目前,虽然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已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对于资源整合的煤矿,省煤矿监察局将针对建设项目多、关闭矿井多、复工复产矿井多的实际情况,严格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和生产矿井的安全许可,以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点对边生产边改造和过渡期生产矿井开展现场检查和监察执法,全面掌控安全生产状况;对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良好的煤矿生产建设秩序。

煤矿瓦斯历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杀手,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省煤矿监察局对煤矿瓦斯治理提出特别意见,要求各地对矿井瓦斯治理和防治透水进行重点监察。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对高瓦斯矿井至少每季度现场监察一次,对抽采能力核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做实生产能力

核定,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对矿井三个鉴定(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班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国家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展开监督检查。

和平中心小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篇5

为做好依法治校的工作,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是

搞好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秩序以致于社会秩序的头等大事,为人人明确责任,加强机制建设,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工作有具体负责人,挂牌明示,各司其事,各责其责。

二、各岗位责任人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必须尽职尽责,必须履行义务。

三、学校实行条块管理,学校行政领导分管各部的管理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四、建立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四防”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各位责任人,一旦发现问题、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采取最迅速的措施办法,应急处理。

五、分管领导直接向主管领导(特殊情况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6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篇7

根据本企业特点,以及对施工现场危害因素识别,对以下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措施: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预防监控措施

1、支护结构的选型应考虑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基坑特点,选择有利支护的结构型式或采用几种型式相结合。

2、当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基坑深度超过6m时,可选用单支点和多支点的支护结构。地下水位低的地区和能保证降水施工时,也可采用土钉支护。

3、寒冷地区基坑设计应考虑土体冻胀力的影响。

4、支撑安装必须按设计位置进行,施工过程严禁随意变更,并应切实使围檩与档土桩墙结合紧密。档土板或板桩与坑壁间的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夯实。

5、支撑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必须与设计工况相符合,并与土方开挖和主体工程的施工顺序相配合。分层开挖时,应先支撑后开挖;同层开挖时,应边开挖边支撑。支撑拆除前,应采取换撑措施,防止边坡卸载过快。

6、钢筋混凝土支撑其强度必须达设计要求(或达75%)后,方可开挖支撑面以下土方;钢结构支撑必须严格材料检验和保证节点的施工质量,严禁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

7、应合理布置锚杆的间距与倾角,锚杆上下间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倾角宜为150~250,且不应大于450.最上一道锚杆覆土厚不得小于4m.8、锚杆的实际抗拔力除经计算外,还应按规定方法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可采取提高锚杆抗力的二次压力灌浆工艺。

9、采用逆做法施工时,要求其外围结构必须有自防水功能。基坑上部机械挖土的深度,应按地下墙悬臂结构的应力值确定;基坑下部封闭施工,应采取通风措施;当采用电梯间作为垂直运输的井道时,对洞口楼板的加固方法应由工程设计确定。

10、逆做法施工时,应合理的解决支撑上部结构的单柱单桩与工程结构的梁柱交叉及节点构造并在方案中预先设计,当采用坑内排水时必须保证封井质量。

11、基坑支护与降排水措施

坑底面以上土层对基坑边坡的稳定性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实验室土样试验指标,并结合当地经验,综合考虑,须对基坑井进行支护加固处理。

为确保基础施工能正常进行,必须采取降水措施。为防止地表水及雨水流入基坑,坑顶地表水采用明沟排水,沿坑口周围设300×400砖砌排水沟,经沉淀后引至附近下水道排放。

在基坑土方开挖期间施工期间,安排专人用经纬仪、水准仪、目测等方法观测护壁的沉降、裂缝、位移情况,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反映,以便采取加固措施。

二、土石方工程预防监控措施

进行土方工程前应已作了必要的调查和勘察工作;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不得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应做好排水措施;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架。

对于土质疏松或者较宽、较深的沟坑,不得使用一般的支撑方法,应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应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使用机械挖土前,应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装土车上;一切爆炸物的运输,应指定专人负责;雷管和炸药不得放在同一舟车或者同一容器内运输,运送时应妥为包装捆扎,不能散装、改装,也不能震动、冲击、转倒、坠落和摩擦等;运输时不得抽烟。

三、起重吊装工程预防、监控措施

各类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应由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其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转移工地重新安装的垂直运输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检验并对各安全装置的可靠度及灵敏度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试验资料应纳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的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的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稳定性的要求。

除按规定允许载人的施工升降机外,其它起重机严禁在提升和降落过程中载人。

起重机司机及信号指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每班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各机构进行空载运转,发现不正常时,应予排除。起重机司机开机前,必须鸣铃示警。

必须按照垂直运输机械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使用条件正确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严禁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作业。当需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挂警示牌。

作业中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交给非本机的司机操作。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箱。

维修更换零部件应与原垂直运输机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购件应有材质、性能说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设计规定的要求;维修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试验合格;机械维修资料应纳入该机设备档案。

四、拆除、爆破工程预防监控措施

建筑拆除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对作业区环境包括周围建筑、道路、管线、架空线路等,准备采取的措施;

2)被拆除建筑的高度、结构类型以及结构受力简图; 3)拆除方法设计及其安全措施; 4)垃圾、废弃物的处理;

5)采取减少对环境影响的措施,包括噪声、粉尘、水污染等; 6)人员、设备、材料计划; 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拆除施工前,必须将通入该建筑的各种管道及电气线路切断。建筑拆除作业区应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建筑拆除作业必须有统一指挥人员,施工前应向全体作业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岗位分工和岗位交底,使全体人员都清楚作业要求。

建筑拆除过程中,需用照明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另设专用配电线路,严禁使用被拆除建筑中的电气线路。由于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当涉及建筑结构的变动及拆除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爆破施工应按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施工,参加爆破作业人员应由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并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施工方案中应预估计拆除物塌落的震动及对附近建筑物的影响,必要时采取防震措施。可采取在建筑物内部洒水、起爆前用消防车喷水等减少粉尘污染措施。

爆破时,可采用对爆破区周围道路的防护、避开道路方向或规定断绝交通时间等方法。爆破作业应有设计人员在场,并对炮孔逐个验收以及设专人检查装药作业,并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

爆破时,除对爆破体表面进行覆盖外,还应对保护物做重点覆盖或设防护屏障。爆破时,必须待爆破稳定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研究处理,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安全后,方可下达警戒解除信号。

五、施工临时用电工程预防监控措施 配电箱的电缆线应有套管,电线进出不混乱,大容量电箱上进线加滴水管。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过道电线应采用硬质护套管埋地并作标志。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符合绝缘要求。现场照明一般场所采用220V电压。危险、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的照明及手持照明机具,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安全电压。照明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脚手架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距地面不得低于2.4m,碘钨灯固定架设,要保证安全。钠、铊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灯线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水泥杆、木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或脚手架上。

架空线应装设横担和绝缘子,其规格、线间距离、档距等应符合架空线路要求,其电杆板线离地2.5m以上应加绝缘子。架空线一般应离地4m以上,机动车道为6m以上。

电箱应有门、锁、色标和统一编号。电箱内开关电器必须完整无损,接线正确。各类接触装置灵敏可靠,绝缘良好,无积灰、杂物,箱体不得歪斜。线箱安装高度和绝缘材料等均应符合规定。电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选用合理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进行分极配合。配电箱应设总熔丝、分熔丝、分开关,零排地排齐全,动力和照明分别设置。配电箱的开关电器应与配电线或开关箱一一对应配合,作分路设置,以确保专路专控;总开关电器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熔丝应和用电设备的实际负荷相匹配。金属外壳电箱应作接地或接零保护。开关箱和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保险。同一移动开关箱严禁配有380V和220V两种电压等级。

接地体可用角钢、圆钢或钢管,但不得用螺纹钢,其截面不小于48mm2,一组两根接地体之间间距不小于2.5m,入土深度不小于2m,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

橡皮线中黑色或绿/黄双色线作为接地线,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接地或接零线截面最小不能低于2.5mm2多股芯线;手持式民用电设备应采用不小于1.5mm2的多股铜芯线。电杆转角杆、终端杆及总箱、分配电箱必须有重复接地。高层配电箱重设接地,必须从地下引入

高压露天变压器间的面积不应不于3m×3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3.5m,地平整无杂草,金属门应向外开启并接地,配有安全警告标牌,室外有散水坡。单列配电柜(板)通道,正面不小于1.5m,侧面不小于1m,背面不小于0.8m,双列配电柜正面不小于2m.配电间必须符合“四防一通”的要求。交配电间应配有安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并有各类警告标牌。开关应有编号及用途标记,保持室内清洁无杂物。

一、路基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1、当路基施工发生坍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塌方继续扩大,施工人员应迅速撤离塌方现场。

2、利用施工机械,转移其他要被掩埋的材料,尽量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3、当有施工人员受伤时,应迅速抢救伤员,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立即报告。

4、根据受伤人员的受伤部位和受伤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伤者 出血量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必须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止血治疗。如伤者 被压在塌方之下,抢救时不能盲目拉扯伤员,避免伤势继续扩大,如 伤者失去知觉、休克等症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胸按摩等急救措施,并立即拨打 120.5、应急小组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 教训,事故原因没有找到不放过,人员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同意不放过。

6、救援人员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及伤亡情况,初步估算损失,应以最快的速度简明扼要的将事故伤亡情况,初步损失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将详细的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补报事故经过和结果。

二、路面工程施工专项安全应急预案

1、路面施工过程中,难免发生安全方面的事情,为了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坦然应对,不至于手忙脚乱,在平时就要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那就是防范于未然,对路面施工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2、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维持好现场秩序,施救伤员,疏导过往车辆和人员,并设立警告标志和警示标志,及时向上级和交警部门报告,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是太扩大。

3、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并立即赶往现场。

4、发生险情后,施工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业务部门要立即查明事故原因,上报有关资料。

5、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路段安全、有序、畅通。

6、应急小组应立即现场了解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事故原因没有找到不放过,人员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同意不放过。

7、救援人员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及伤亡情况,初步估算损失,应以最快的速度简明扼要的将事故伤亡情况,初步损失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将详细的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补报事故经过和结果。

三、桥涵工程施工安全预案

1、根据中小桥工程施工的特点,在桥涵下部施工中,容易在桥梁基础挖方中造成塌方,或在水中施工中,围堰容易被水冲垮等因素,以及在浇筑水泥混凝土时,易造成人身伤害,根据这些已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中小桥涵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2、应惊颤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全面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处理事故的方法,并根据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采取各种应对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进行实战演练。

3、建立健全适用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方案,配备与施工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施工桥涵的危险点和控制措施。

4、监理健全施工桥涵的突发时间预控、监控机制,建立相应的组织,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5、标志设置规范,不错设、不漏设、突出重点部位、重点岗位。

6、发生事故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救助伤员,控制车辆,有效疏导交通,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把损失降到最小的限度。

7、当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了解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中心指挥组,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维持好现场秩序,抢救伤员,疏导人员,组织人员设立进行禁行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同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8、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根据事故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事故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不在扩大。

四、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1、特殊季节及夜间施工有与其他季节和白天施工的特点,就是施工特殊,需要采取安全措施特殊,因此,需采取特殊的施工安全应急预 案。

2、特殊季节及夜间施工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最快捷的方法,处理事故,并迅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事故部门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防止是太扩大一级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作出标志并拍照,纤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中的重要痕迹、物证等。

3、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人员),(根据事故大小同时向 110、120、119 报告),实施紧急救助和采取有效自救,控制事发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调动各方在最短时间内感到事发现场,到达现场后救助伤员,疏散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现场勘察,查明事故原因,调查事故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事故处理结束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全过程,并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

4、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事故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事故 采取紧急措施措施,确保事故不在扩大。

5、应急小组应立即现场理解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事故原因没有找到不放过,人员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同意不放过。

五、边通车、边施工地段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1、边通车、边施工地点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交通事故为多,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施工程序进行施工,不得违规操作,各种警示标志、警告标志按照规范设置,要有专人指挥交通,防治事故的发生。

2、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维持好现场的秩序,施救伤员,疏导过往车辆和人员,并设立警告标志和警示标志,及时想上级和交警部门报告,尽快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国道、省道及重要干道,当发生险情不能通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施工路段畅通,对于其他道路,要设立绕行标志,使车辆分流。

3、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事故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事故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不在扩大。

4、当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了解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中心指挥组,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维持好现场秩序,抢救伤员,疏导人员,组织人员设立进行禁行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同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5、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人员),(根据事故大小同时向 110、120 报告),实施紧急救助和采取有效自救,控制事发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调动各方在最短时间内感到事发现场,到达现场后救助伤员,疏散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现场勘察,查明事故原因,调查事故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事故处理结束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全过程,并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防范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2)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3)带电设备的防护。对经常带电设备,应保证防止意外情况下的接触,对偶然带电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并安装继电保护器。

(4)检修作业防护:应采用文字、符号等标志来区分电气设备各部分电缆和导线的用途、电器装置的运行情况等。向其他人员警告和指示运行和正在检修的情况。

(5)按施工用电安全规范规定,若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应急响应

(1)脱离电源对症抢救

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首先使触电者脱离心源。迅速急救,关键是“快”

(2)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插销,可立即拉开电源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以切断电源。

2)可用有绝缘手柄的电工钳、干燥木柄的斧头、干燥木把的铁锹等切断电源线。也可采用干燥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离电源。

3)当电线搭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也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为工具,拉开提高或挑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切不可直接去拉触电者。

(3)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1)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2)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

3)用高压绝缘杆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

(4)触电者如果在高空作业时触电,断开电源时,要防止触电者摔下来造成二次伤害

(1)如果触电者伤势不重,神志清醒,但有些心慌,四肢麻木,全身无力或者触电者曾一度昏迷,但已清醒过来,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送医院。

2)如故触电者伤势较重,已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将触电者抬至空气畅通处,解开衣服,让触电者平直仰卧,并用软衣服垫在身下,使其头部比肩稍低,一面妨碍呼吸,如天气寒冷要注意保温,并迅速送往医院。如果发现触电者呼吸困难,发生痉挛,应立即准备对心脏停止跳动或者呼吸停止后的抢救。

3)如果触电者伤势较重,呼吸停止或心脏跳动停止或二者都已停止,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及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抢救,并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应停止抢救,许多触电者就是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

4)人触电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呈现昏迷不醒状态,通常都是假死,万万不可当作“死人”草率从事。

5)对于触电者,特别高空坠落的触电者,要特别注意搬运问题,很多触电者,除电伤外还有摔伤,搬运不当,如折断的肋骨扎入心脏等,可造成死亡。

6)对于假死的触电者,要迅速持久的进行抢救,有不少的触电者,是经过四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抢救而抢救过来的。有经过六个小时的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挤压法抢救而活过来的实例。只有经过医生诊断确定死亡,停止抢救

(5)人工呼吸是在触电者停止呼吸后应用的急救方法。各种人工呼吸方法中以口对口呼吸法效果最好

1)施行人工正呼吸前,应迅速将触电者身上妨碍呼吸的衣领、上衣等解开取出口腔内妨碍呼吸的食物,脱落的断齿、血块,粘液等,以免堵塞呼吸道,使触电者仰卧,并使其头部充分扣仰(可用一只于拖触电者颈后),鼻孔朝上以利呼吸道畅通。

2)救护人员用手使触电者鼻孔紧闭,深吸一口气后紧贴触电者的口向内吹气,儿时约2秒中。吹气大小,要根据不同的触电人有所区别,每次呼气要个触电者胸部微微鼓起为宜。

3)吹气后,立即离开触电者的口,并放松触电者的鼻子,使空气呼山,工时约3秒中。然后再重复吹气动作。吹气要均匀,每分钟吹气呼气约12次。触电者已开始恢复自由呼吸后,还应仔细观察呼吸是否会再度停止。如果再度停止,应再继续进行人工呼吸,这时人工呼吸要与触电者微弱的自山呼吸规律一致。

4)如无法使触电者把口张开时,可改用口对鼻人工呼吸法。即捏紧嘴巴紧贴鼻孔吹气。

(6)胸外心脏挤压法是触电者心脏停止跳动后的急救方法 1)做胸外挤压时使触电者仰卧在比较坚实的地方,姿势与口对口人工呼吸法相同,救护者跪在触电者一侧或跪在腰部两侧,两手相叠,手掌根部放在,心窝上方,胸骨下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处。掌根用力向下(脊背的方向)挤压压出心脏里面的血液。成人应挤压3~5厘米,以每秒钟挤压一次,太快了效果不好,每分钟挤压60次为宜。挤压后掌根迅速全部放松,让触电者胸廓自动恢复,血液充满心脏。放松时掌根不必完全离开胸部。

2)应当指出,心脏跳动和呼吸是无法联系的。心脏停止跳动了,呼吸很快会停止。呼吸停止了,心脏跳动也维持不了多久。一旦呼吸和心脏跳动都停止了,应当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I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如果现场只有一人抢救,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可以挤压4次后,吹气一次,而且吹气和挤压的速度都应提高一些,以不降低抢救效果。

3)对于儿童触电者,可以用一只手挤压用力要轻一些免损伤胸骨,而且每分钟宜挤压100次左右。

(7)事故后处理工作 1)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2)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写出报告,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受伤(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受伤部位。

3)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4)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5)向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6)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火灾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防范措施

(1)施工现场应实行严格的明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明火。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要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使用的电线和配电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线路周边不得随意堆放可燃物;要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及时更换老化电线,避免电线、电器设备起火;要处理好施工与焊接、气焊切割等施工工序,杜绝因焊接、电气焊引起的火灾事故。

(2)施工现场必须购置、使用符合消防安全、结构安全规定的彩板房,并附有产品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严禁购置无生产厂家、铭牌、无产品合格证书的彩板房。彩板房内应使用36V安全电压电源,电线线路不得随意改动,严禁私拉乱接,不得使用220V电压以上电源。当彩板房内使用空调、油汀式大功率电暖气等取暖设备时,必须单独设置电源线,电源线要做穿管保护,加设符合规定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器,按规范标准敷设。

(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和热得快等不符合规范和消防安全的电器产品。农民工宿舍应有专人值班,坚持24小时值班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4)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型安全网,脚手架上不得堆放易燃材料,采用竹笆板防护的,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5)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6)在进行施工组织时,要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要设定防火间距,划分出明确的用火区;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要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电气焊工作点、办公室、食堂、仓库等)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临时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各种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显和方便提取的位置,并悬挂“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标志牌,临时用水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设置消防水池,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就近取水灭火。

(7)要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通过授课、培训等形式,对工地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

2、应急响应

发生火情,第一发现人应高声呼喊,使附近人员能够听到或协助扑救,同时通知施工管理部或其他相关部门,第一发现人负责拨打火警电话;“119"。电话描述如下内容: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周田显著标志性建筑物、主要路线、候车人姓名、主要特征、等候地址、火源、着火部位、火势情况及程度。随后到路口引导消防车辆。

(1)发生火情后,电工负责断电,值勤人员负责水源,项目经理组织各部门人员用灭火器材等进行灭火。如果是由于电路失火,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使川水或液体灭火器灭火以防触心事故发生。

(2)火灾发生时,为防止有人被困,发生窒息伤害,由值勤人员准备部分毛巾,湿润后蒙在口、鼻上,抢救被困人员时,为其准备同样毛巾,以备应急时使用,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吸入肺中,造成窒息伤害。被烧人员救出后应采取简单的救护方法急救,如用净水冲洗一下被烧部位,将污物冲净。再用干净纱布简单包扎,同时联系急救车抢救。

(3)火灾事故后,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逐级上报,如实汇报,不得隐瞒。

(4)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原因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5)找出负责人,制定防止火灾发生的预防措施。发生潜在(事故)事件、物质:盲目作业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生产作业区域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配备器材:防护器材、设施

土方工程作业机械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应急预案

1、防范措施

(1)工地的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岗,配备专人指挥进出车辆。(2)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

(3)机械挖土与人工清槽要采用轮换工作面作业,确保配合施工安全。

(4)距基槽边线5米内不准机械行驶和停放,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5)在挖土机工作范围内,不许进行其它作业。挖土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

(6)对支护体进行临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7)夜间施工要有足够 的照明度,进出口处专人指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挖机回转范围内不得站人,尤其是土方施工配合人员。

(8)坑下人员休息要远离坑边及放坡处,以防不慎。(9)施工机械一切服从指挥,人员尽量远离施工机械,如有必要,先通知操作人员,待回应后方可接近。

(10)做好各级安全交底工作。

(11)土方开挖应沿桩四周平均开挖,不得在一侧开挖,防止土层挤压工程桩,造成断桩。

(12)土方开挖过程中工程桩四周留出30cm用人工开挖以防止挖掘机磁撞工程桩,造成断桩。

2、应急响应(1)事故发生后,第一目击者应快速反应,如第一目击者身持手机(或者周围人持有)应立即拨打医救电话“120”,并通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项目部人员。

项目部经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出事地点,第一时间安排人员施救,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公司领导。

由于工程多位于乡村,交通不便,医疗设放不全。给外援人员到达带来不便函,往往在等待中丧失宝贵时间,对此,项目专职安全员在工程开工准备阶段应于最近的门诊、医务室取得联系,向者索取联络电话,购买必要的药品,器具。

(2)事故发生后,专职安全员同时应联络这些门诊、医务室、要求医生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

同时专职安全员应视为接受过基本的伤员救护,医疗培训,可协助伤员救治工作。

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一定的救援小组人员封闭现场,避免围观者阻碍救护和破坏现场,应控制住当事司机,防止其逃遁。

项目副经理带领其它人员,部门负责人为救援队组成人员具体参与救援工作,伤人应使用担架抬至安静、避阴,便于救护车到达处,由现场医务人员对伤者紧急施救,如人工呼吸、止血、清洗伤口,包扎等。

待救护车到达后,伤员移交救护车。项目经理、项目财务人员陪同伤员至医院。财务人员办理医院有关手续,项目经理负责接待伤者家属,并向公司领导做事故初步汇报。

项目副经理留守现场,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保护好出事地点原貌,直至事故处理的勘察方对现场勘察取证为止。中暑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防范措施

(1)合理安排高温季节施工,做到:“做两头,歇中间”(2)做好防暑降温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工人严格遵守高温作业安全规程及

卫生制度,并在防暑期间,做好工人身体检查工作,发现有不适于高空、高温作业人员,立即调离。

(3)合理安排高温季节施工,做到:“做两头,歇中间”,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高温下作业应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可采取小换班、增加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等方法。

(4)宿舍加强通风,以降低温度。

(5)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等劳动保护用品。合理供应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每年署前应积极做好清凉饮料,按时供给工人

(6)加强对工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

(7)凡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应急响应

当高温环境恶劣到一定程度,人机体通过一系列调节尚不能维持自身的热平衡,造成余热大量积累,从而产生中暑,一般当气温超过34℃ 时,就可能有中暑病例的发生,但气温高并不是唯一因素,在同样的高温条件下,如果同时存在高温和地面、周围物体放出的强烈热辐射,特别是风速小的时候,中暑的可能性最大。

中暑发生后,如不及时抢救,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1)事故急救

如发生先兆中暑或轻症中暑,应首先将患者移至阴凉通风处休息,擦去汗液,给予适量的清凉含盐饮料,并选用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一般患者可逐渐恢复。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篇8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三、参考文件

本制度是在《抚顺华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编制。本制度的实施以及变更均以“应急预案”为准。

四、事故处理程序

工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执行。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

2)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3)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项目部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公司安全员。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4)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5)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6)召开事故分析会,在会上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追究事故责任者、对周围员工宣传教育。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篇9

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筑工程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境内各相关企业:

现将《乐山市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结案批复上报备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有关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安全生产

通知

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月6日印

乐山市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

为全面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范各类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事故范围 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均属约谈范围。

二、约谈目的

(一)详细了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生产有关情况;

(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责任;

(三)督促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安全生产主体,切实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强化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四)帮助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深刻吸取教训,做好下步工作,遏制事故发生;

(五)督促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约谈时限及人员要求

凡出现约谈范围内事项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约谈述职。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5人的重大事故,施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监理企业法人、项目总监须参加约谈。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6—9人的重大事故,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站)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监理企业法人、项目总监须参加约谈。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监理企业法人、项目总监须参加约谈。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由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视具体情况通知约谈。

四、约谈主要内容

(一)听取重大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等相关情况,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

(二)帮助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事故责任,确定整改方案,对施工和监理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三)督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出强化监管和严格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的具体要求。施工与监理企业应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五、约谈时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供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施工企业

1、自查报告

报告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并应包括:①事故及隐患情况详细说明、善后工作情况;②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查找出事故和隐患出现的原因;③针对突出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自查报告;④企业下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打算及安排。

2、相关资料

资料应包括: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②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③项目经理证书;④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资料及事故相关照片、音像资料等。

(二)监理企业

1、自查报告

报告须经当地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确认并应包括:①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中查找出事故和隐患出现的原因;②针对突出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自查报告;③企业下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打算及安排。

2、相关资料

资料应包括:①公司资质证书副本;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汇总表及人员上岗证;③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日志、通知单、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1、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事故初步调查分析与处理意见的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与相关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界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意见与建议等);

2、针对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突出问题,下步加强监管的具体工作措施。

六、其它要求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有关单位,将进行全市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结案批复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制度建立相应管理规定。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篇10

一、目的

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二、防范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科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范及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管理。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程序,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防范规定

1、科室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13)特殊身份的病人;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他医务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菌药物,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2002年8月16日卫医发[2002]190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进行书写。各病区病历质量控制医师必须及时检查下级医师病历质量。

(2)首页填写完整。

(3)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写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 负责。

(4)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5)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6)上级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7)急诊病危病人入院当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门诊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8)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9)副主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10)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3天之内完成。(11)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1周之内完成。

(12)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主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3)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14)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5)杜绝病人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1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病人及亲属借阅和复印病历。(17)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门诊病历:

(1)必须使用使用门诊病历。

(2)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3)门(急)诊病历封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状况、民族、药物过敏史、住址、电话。

(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诉及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史婚育史、外伤/手术史、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

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主诉及现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等。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

(6)抢救危重病人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 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7)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8)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

13、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种借口拒收病人。

(3)凡具备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病人。(4)病人在住院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由其委托人负责代理病人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病人,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5)收治14岁以下病人前须请儿科会诊。

(6)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3年住院医师以上的人员。

(7)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会诊医师在24小时内到位。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型手术必须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召集相关科室术前讨论。中型手术病例必须经过科室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7)输血、造影、介入、射频、气管切开、化疗等。(8)其他需病人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3-8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病人或受托人签字。

四、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务部(白天),院总值班(夜间、节假日),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医务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务部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务部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5、根据家属要求,医务部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病人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病人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病人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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