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2024-08-25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大坝安全检查系指水库大坝运行后,对其结构和运行安全可靠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以作为大坝维护、修复或加固、改善的基础。

二、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观测、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五种类型。

三、日常巡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溢洪道、输水洞、启闭闸门、电源、通信设施及水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正常情况下每日巡查一次,水库高水位、暴雨、特大洪水、地震、大风时应连续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处理。

四、定期观测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由水库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对水库大坝、输水洞、溢洪道等建筑物的变形、渗流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观测。正常情况下,变形观测应2-3月观测一次;渗流观测应每十天观测一次;特殊情况,水库高水位、强烈地震、水位骤降、特大洪水或暴雨等水库非常运行时变形应立即进行观测,渗流应每日观测一次。观测结果应以表格形式记载,对观测结果应及时进行计算、整理、分析。

五、详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档案,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的现场检查,提出大坝安全详查报告。

六、定期检查由水库主管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和安全度;对巡查观测资料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等建筑物及其设施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

七、特种检查由水库主管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全特种检查报告。

八、巡查观测组织。水库大坝巡查观测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水库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巡查观测总负责人;大坝巡查观测人员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或水库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参加;每次巡查,巡查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每次观测,观测人员必须在四人以上;水库大坝的巡查观测工作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包括检查观测项目、方式、顺序、路线、记录表式,每次巡查观测的文字材料及检查观测人员的组成和职责等内容,水库大坝巡查观测情况应及时归入水库技术档案。

九、大坝日常巡视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十、巡查次数。在正常情况下,水库大坝每天应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非汛期水库水位达到正常蓄水位,汛期水库水位达到或超过汛限水位,每天不少于二次。当大坝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十一、巡查重点:大坝上游附近水面,坝顶,上、下游坝面,坝脚,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

十二、检查方法:通常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

1、眼看——察看大坝迎水面附近水面有无旋涡、冒泡;坝顶、上下游坝面有无裂缝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迎水面有无风浪冲刷,护坡块石有无移动;防浪墙有无裂缝、倾斜;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渗水是否清澈,坝址有无流土、管涌现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等;大坝附近及溢洪道岸坡山体岩石有无错动或裂缝;通讯、电力线路是否畅通等。

2、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3、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4、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作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逸出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

十三、定期观测。定期观测是水库管理的重要工作,是掌握工程变化规律,水库安全管理运行的科学依据。

观测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流量。

坝基有承压水的还应观测坝基及坝址附近减压井的水位。有绕坝渗流的,应观测绕渗。

(二)、混凝土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流量。

(三)、溢洪道泄水建筑物:裂缝、伸缩缝、绕渗、气蚀、冰凌。

(四)、输水建筑物:裂缝、伸缩缝、水流形态、振动、气蚀、上下游河床变形。

观测方法:

(一)、沉陷观测:采用水准仪对各沉陷观测点进行水准测量,其水准测量往返闭合差△h≤±1.4n0.5(n表示站点数目)。

(二)、水平位移观测:采用经纬仪或大坝视准仪按视准线法小角度法三角网法对各位移标点进行观测。每种观测方法测回的差值不大于4mm。

(三)、渗流量观测:根据渗流量的大小和渗水的会集条件,采用容积法和量水堰法进行观测,对于渗流量小于1L/s的应采用容积法,渗流量大于1L/s的采用量水堰法。另外还应对渗水透明度进行观测。

(四)、浸水线及坝基渗透压力观测:浸水线观测主要指坝体测压管水位观测,其观测方法是采用电磁水位器或皮尺对测压管管口至管中水面距离进行测量,并根据管口高程换算管内水位;坝基渗水压力的观测方法与浸水线观测方法相同。对装有渗压计和扬压力观测仪器的水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观测。

(五)、裂缝、伸缩缝观测:土坝坝体裂缝观测应首先对裂缝进行编号,然后分别观测裂缝所在位置、长度、宽度、深度和裂缝两侧有无错位。主要采用皮尺或钢卷尺进行测量。混凝土建筑物裂缝、伸缩缝观测主要包括裂缝分布、裂缝位置、长度、宽度和深度,主要采用钢卷尺、游标卡尺进行测量,对于漏水的裂缝,还应同时观测漏水的情况。

(六)、其他观测:其他项目主要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观测。

十四、巡查观测记录和报告。每次巡查观测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记录要求清楚,准确反映巡查观测结果,有关人员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计算,并将本次巡查观测结果与以往巡查观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巡查观测中如发现险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巡查观测人员工作要求。各水库巡查观测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水库、塘坝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熟悉本水库、塘坝基本情况;保持大坝、泄洪、输水设施畅通,启闭设施灵活,坝面整洁,观测设施完好。按规定对水库大坝定时全面进行巡查观测;不发生人为安全责任事故;汛期各水库必须按防汛要求严格控制水库水位;各水库、塘坝巡查人员必须保证上坝道路畅通、有固定联系方式。

十六、现场检查是安全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检查时间应尽量安排在每年用水影响最小,大多数受检结构部位易于观察和可进行试验的时间,如有条件,检查过程中的水库水位应有以下三种工况:

l、接近最高水位工况;

2、接近正常水位工况;

3、接近最低水位工况。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比较全面了解大坝的性质和主要的不安全因素。

主要检查项目:

(一)大坝检查应注意其稳定性、渗漏、管涌和变形等。

1、两岸坝肩区:绕渗;溶蚀、管涌;裂缝、滑坡、沉陷。

2、上游面:护面破坏;滑坡、裂缝;鼓胀或凹凸,沉陷;冲刷、堆积;植物生长;动物洞穴。

3、下游坝面及坝趾区:位移;滑坡、裂缝;渗水坑、下陷区;渗漏水水质;浑浊度;坝基冲刷;植物异常生长;动物洞穴。

4、坝体与岸坡交接处:接合处错动,渗流、稳定情况。

5、下游排水系统:排水量变化、水质、排水不畅、测压水位变化。

6、观测设备、仪器工作状况。

7、其他异常现象。

(二)溢洪设施检查,应着重于泄洪能力和运行情况。

1、溢洪道:进口附近库岩塌方、滑坡;漂浮物、堆积物、水草生长;渠边坡稳定;沉陷;边坡及附近渗水坑、管涌;动物洞穴;流态不良或恶化。

2、溢流堰、边墙,堰顶桥:混凝土气蚀、磨损。冲刷、裂缝、边墙不稳定,流态不良或恶化。

3、消能设施:堆积物、沉陷、冲刷、下游基础淘蚀、河床及岸坡变形,危及坝基的淘刷。

(三)输水洞设施检查,应着重于输水洞竖井、洞身及出口建筑物的稳定、变形及运行情况的检查。

1、竖井闸室、井身:闸室裂缝、沉陷、变形、倾斜。

2、洞身:混凝土气蚀、磨损、裂缝。

3、建筑物:堆积物、沉陷、冲刷、基础淘蚀。

(四)启闭闸门及控制设备

1、闸门、阀门:变形、裂纹、螺(铆)钉松动,焊缝开裂;钢丝绳、钢筋锈蚀、磨损。止水损坏、老化、漏水。

2、控制设备:变形、锈蚀,润滑不良、磨损,操作系统故障。

(五)道路交通检查道路交通系指为观测大坝和事故处理所必需的主要交通干道。

1、公路:路面情况,路基及上方边坡稳定情况,排水沟堵塞或不畅。

2、桥梁:地基情况,支承结构总的情况,桥面情况。

(六)水库检查

水库包括库区和库边。水库检查应注意水库渗漏、塌方、库边冲刷、断层活动以及冲击引起的水面波动等现象。尤应注意近坝区的这些现象。

1、水库:渗漏、库水流失、地下水位波动、库区原地面剥蚀、淤积。

2、塌方与滑坡:库区滑坡体规模、方位及对水库的影响和发展情况,坝区及上坝道路附近的塌方、滑坡体。

十七、巡查观测监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库、塘坝的巡查观测工作实施监督。各水库、塘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巡查观测工作负总责。各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水库、塘坝巡查观测总负责人。

十八、巡查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期、汛后,对水库巡查观测工作进行检查;抽查:主要是在汛期,对巡查人员巡查观测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篇2

a) 具体落实安全责任。中国水库管理法规在立法层次上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这些内容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修订, 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中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所有者等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与权利义务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使其有制可依、有章可循;b) 建立独立正规的大坝安全监测中心。目前, 中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漏洞主要集中在安全监管上, 大部分水库只在每次强降雨到来时对水库的安全工程进行临时性检查, 这种检查的随机性较强, 很难透视到工程的内部, 收效甚微。因此, 对水库大坝的安全建立独立的监测中心就显得尤为重要, 独立的监测中心的职责明确, 对大坝水库的安全管理被纳入日常, 中心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设备, 提高监测的专业性, 使监测工作落实到实处;c) 通过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目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中, 专业性滞后是一个非常显著的问题, 也就是说, 水库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技术, 水库运转设备缺乏专业支持, 这和国情有一定的关系, 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对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风险意识, 当水库一旦出现安全隐患, 管理人员无法及时有效处理, 导致问题越来越大。因此, 对水库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 对培训也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使管理人员可以接收更多专业培训, 并在培训中熟练掌握水库大坝运行观测、度汛预案编制、洪水调度运用和大坝应急抢险等水库管理知识, 以此提高水库管理水平。水库的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承担管理工作。

马鞍山水库大坝安全评估报告 篇3

马鞍山水库地处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瑶干村,属山区、丘陵区地形,水库集水区域植被尚好,坝址处河谷宽50m,基础为裸露的千枚岩和红砂岩。该水库属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系,气象上属中亚热带北缘湿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1719mm,但雨量年内分配不均,春夏雨量多,六、七份常出现暴雨,而易产生洪涝灾害,秋冬季雨量少,又易出现旱灾,在这样的气候区内,水库的调节作用越见明显,水库的正常运行对当地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极其重要。

二、工程概况

马鞍山水库始建于1958年月12月,原为大山塘,1974年3月由社队在原山塘自行扩建成,由于建水库时的特殊历史原因,该库施工时属于“三边”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导致大坝渗漏严重,属病险水库。

水库大坝为均质土坝,坝顶长47m,最大坝高13.7m,内坡面1:2.6,外坡面1:2,内坡经多年的雨水风浪冲刷以及耕牛踩踏,内坡填土塌陷严重,外坡倒滤体高3.0m,风化倾斜剥落严重。

水库溢洪道位于水库左岸,为开敝式溢洪道,溢洪道左岸为自然山坡,右岸为浆砌石侧墙,1981年拓宽为10m。

水库放水涵洞为B×H=1.2×1.5米圆拱形隧洞,隧洞进口20m采用混凝土衬砌,放水建筑物为40mm直径启闭机放水。

三、防洪能力

马鞍山水库溢洪道位于大坝在左端与山丘交汇处,宽10m,高2.3m,系开敝式宽顶堰。

1、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根据《防洪标淮》(GB50201-94)执行,即20年一遇洪水设计,200年一遇洪水复核。

2、防洪标准复核

水库无实测降水、径流等资料,根据《安徽省暴雨参数图,山丘区汇流分析成果和山丘区中、小面积设计洪水计算办法》进行洪水计算。

马鞍山水库流域特征值:F=1.16KM2,L=1480M,B=F/L=784M,J=[(164.2+168.4)×900+(168.4+220)×340+(220+253.5)×240-2×164.2×1480]/1480/1480=52.09/1480=35%.H24=130mm,H1=40mm,CV24=0.5,CV1=0.45

200年一遇点暴雨量:H24=KP×H24=3.06×130=397.8mm HI=KP×H1=2.79×40=111.6mm

面雨量:P24=397.8mm P1=111.6mm面净雨量:R24=397.8-60=337.8mm

P1/P24=0.28查得n=0.6 R3/P24=0.43 R3=171.05mm

K=6(F/J)0.16R3-0.55(F/J)-0.55=0.12取K=0.12,据n=0.6查得qm=89 m3/S

洪峰流量Q 0.5%=qm×F×R24/1000=89×1.16×337.8/1000=34.87m3/S

同理经计算(略)20年一遇洪峰流量Q5%=17.25m3/S

经调洪演算:200年一遇洪水下泄流量26.85 m3/S,20年一遇洪水下泄流量13.28 m3/S

3、水库防洪能力复核

通过计算已知马鞍山水库200年一遇洪水下泄流量26.85m3/S,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28m3/S溢洪道宽10m,溢洪道底高程164.3m,坝顶高程166.6m,采用宽顶堰公式H=(Q/BM)2/3计算设计水位与校核洪水位。

设计洪水位H=(13.28/10×1.5)2/3=0.92m:

则H设=164.30+0.92=165.22m

校核洪水位:H=(26.85/1010×1.5)2/3=1.47m

则H校=164.30+1.47=165.77m

4、坝顶高程校核

水库校核运行时,坝顶高程=H校+H波+安全超高△h,

H波=0.208V5/4D1/3(取7、8级v=15m/S,D最大坝程300m)经计算H波=0.45m.

安全超高设计洪水取0.5m,校核洪水取0.3m,

则坝顶设计高程=164.3+0.92+0.45+0.5=165.17<166.6m(现状坝顶高程)

坝顶校核高程=164.3+1.47+0.45+0.30=166.52<166.6m(现状坝顶高程)故水库大坝能满足防洪要求。

四、结构安全评估

水库大坝抗滑稳定,经计算(略)稳定安全系数K0=1.70>1.1根据抗滑稳定计算成果,马鞍山水库现有坝坡稳定,不会产生滑坡问题。

大坝基础经多年运行未见沉降、位移,内坡面塌陷严重,外坡面未设排水设施,局部渗漏,内外坡均为土质护坡,质量较差,反滤体,块石风化剥落严重且倾斜,底涵渗漏。

五、渗流安全评估

大坝在1974年3月扩建后运行三十多年来,大坝未产生滑坡迹象,但坝体渗水严重,在水库水位达到兴利水位时,坝脚沿线均有渗水,据管理人员目测,渗水量达0.02m3/秒。

1、基本资料

坝顶高程式166.60m,设计水位165.22米,校核水位165.77m,外坡地基高程152.90m,坝顶宽5.0m,内坡1:2.6,外坡面1:2按不透水地基上的均质坝考虑,下游无水。

2、下游逸出逸点高度

计算公式:hO=√(H12+L2)-L式中:H1=165.77-152.9=12.87m

L1=(166.6-165.22)×2.6+5+12.87×2=34.33m △L=(mh1/2m+1=5.44m L=L1+△L=39.77m

则ho=√(H12+L2)-L=2.03m

3、渗漏出逸出点比降

JO=1/√(1+m2)=0.447

经计算下游逸出点高度2.03m小于滤体高度3m,高度达到设计要求。

六、输泄水建筑物安全评估

水库溢洪道布置在大坝左端的山丘边,属开敝式宽顶堰,堰顶宽10.m,高2.3m,右侧墙为浆砌块石,经过多年运行.砌石已老化脱落,消力池砌石被洪水冲松,底板杂草丛生,影响洪水下泄安全。

水库灌溉底涵为1.2×1.5m混凝土圆拱隧洞结构,由于建设早衬砌质量差,涵洞有漏水现象。

七、运行管理安全评价

马鞍山水库主要以灌溉为主,结合防洪养鱼,由所在地瑶干村进行管理,在重要的小(二)型水库要达到的三有中,该水库基本的不能达到,在主汛期按照区防汛指挥部控制运用计划控制蓄水,但平常管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底,报酬不能及时兑现,加上水库存在众多问题,给水库的运行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建立运行机制,落实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制是水库运行管理安全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八、大坝安全评估结论

按照2007年安徽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办法,对马鞍山水库的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以及输泄水建筑物安全进行大坝安全评估,该水库属三类坝。

九、水库加固处理意见

1、坝体上游面设置防渗设施。

2、下游坝面、坝址、坝肩处设排水系统。

3、重修底涵。

4、溢洪道底板,侧墙,消力池整修。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篇4

省长 石秀诗

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万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 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 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 第二款、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篇5

山东省政府(颁布单位)19940603(颁布时间)19940701(实施时间)20040715(失效时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文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994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

(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

(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

(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

(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并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大坝施工,须接受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严格质量管理。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完成确权发证和树立标志等项工作。第十二条 大坝开工后,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兴建大坝时,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投资计划应当同步安排。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大坝工程组织验收。非水利部门修建的大坝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五条 大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管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大坝,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需改建、扩建时,须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小型水库扩建为中型水库,或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分类排队,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险坝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按新建大坝的有关规定执行。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和物料,有关方面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险坝的存有遗漏工程项目或出现险情需要进行加固的大坝,可编制单项工程设计,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或安排其他资金解决。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除及其他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在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建立公安派出所,一般中型水库设公安特派员,以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大坝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米方以上的取水工程;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从事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防汛期间禁止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第二十四条 大

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可以由交通部门拨给大坝主管部门,也可以由大坝主管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禁止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雨雪泥泞期间,禁止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顶上行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 大坝工程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并按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编制定员标准,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水利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六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行政、经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搞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七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巡回检查和安全监测与鉴定,并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第二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用。

大坝工程需大修(包括岁修、水毁)时,应当做好设计,并按规定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时应严格质量监督,履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有关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防汛组织、防汛准备及抢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有关大坝注册登记的具体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

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以内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的,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擅自进行爆破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坝体上放牧、垦植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大坝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

大 坝 管 理 范 围

大 坝 保 护 范 围

-----------------------------|-----------------------------

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 |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 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

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 |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

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 |100米。于15米者,不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

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

米。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米。

|250米。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米。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篇6

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

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

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

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

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

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鉴定材料《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对三类大坝,应即立项,安排计划,进行除险加固,限期脱险。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

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

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认可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1.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清水河水库大坝安全分析 篇7

清水河水库位于安陆市北部孛畈镇境内, 安陆与随州交界处, 距安陆城关36 km, 拦截府河支流清水河, 区域多年平均降雨量1 104.6 mm, 承雨面积165.7 km2, 其中上游14.5 km处的桃园河水库拦截支流承雨面积47.87 km2, 本区间来水面积117.83 km2, 桃园河水库下泄洪水泄入清水河水库。清水河水库正常蓄水位71.20 m, 死水位68.20 m, 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76.02 m, 1 00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79.28 m, 总库容4 572万m3。是一座以提水灌溉为主, 兼有防洪、养殖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利工程, 工程等别Ⅲ等, 永久性水工主要建筑物级别3级。工程于1959年10月开工兴建, 1962年3月建成, 没有进行竣工验收, 直接于1964年12月蓄水。水库枢纽部分由大坝、溢洪道、取水建筑物组成。枢纽布置如图1。

大坝为均质土坝, 坝顶高程78.60 m, 最大坝高22.8 m, 坝顶长380 m, 宽6 m, 上游坝坡为混凝土框格干砌块石护面, 下游坝坡为草皮护面, 高程68.0 m处设马道一条, 宽3.0 m。大坝坝脚全长230 m, 其中仅在老河床段坝脚设有40 m长反滤坝, 坝顶高程62.0 m, 顶宽3.0 m, 反滤排水基本正常。

溢洪道位于大坝左端一山坳处, 为无闸开敞式宽顶堰, 宽28 m, 堰顶高程为71.2 m。出口无消能防冲设施。

取水建筑物位于大坝右端120 m处, 为3×180 kW电力抽水泵站, 单机设计流量1.5 m3/s。

2历史险情和大坝现状

清水河水库建设于特殊年代, 未经详细规划仓促上马, 于1959年10月动工兴建, 1960年4月大坝合龙。 1960年10月至1962年3月开挖临时溢洪道进行脱险。1987年实施了枢纽局部脱险施工, 建设内容有大坝坝身加高培厚、新建部分反滤坝、整修大坝护坡、拓宽溢洪道等。由于建设过程的特殊性, 1964年12月水库枢纽工程竣工蓄水后, 即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坝基渗漏和坝坡变形, 被列为病险水库。工程运行近四十年来, 水库一直在死水位下运行才确保了大坝安全。水库运行中险情不断, 其中主要有:

(1) 水库大坝建成蓄水后, 即发生严重渗漏险情。在坝脚处出现大大小小五处渗漏点, 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管涌, 渗漏水量较大, 主要集中于坝体垅口部位和左坝肩处。

(2) 由于大坝与两岸山体边接部位未处理好, 左坝肩一直存在绕坝渗漏现象, 大坝下游面草皮护坡片状沼泽化, 坝坡出现大面积的“鼓皮陷”。

(3) 1982年首次发现大坝有两处白蚁窝, 此后大坝白蚁危害一直存在。2001年发现两处白蚁已穿大坝, 危害达到乙等。

(4) 1997年7月1日, 库区降雨达220 mm, 库水位上涨至73.50 m, 大坝外坡脚出现9处集中渗漏点, 最大一处渗漏点直径有90 mm, 二级平台以下漏水严重。

(5) 溢洪道经常滑坡, 阻碍溢洪道正常溢洪。1996年7月和1998年7月发生两次比较大的滑坡。

(6) 2001年6月9日, 库区降雨量达298 mm, 库水位猛涨至74.2 m, 为历史最高洪水位, 大坝外坡脚渗漏散浸严重, 由于高水位持续时间较短, 未对大坝构成危害。

3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大坝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左、右坝肩绕渗严重, 渗漏处沼泽化严重, 形成明流;②溢洪道底板衬砌老化、裂缝, 无消能设施;两岸山体陡峭, 岩石破碎严重, 易导致失稳, 从而阻塞溢洪道;③取水泵房机电设备老化, 压力钢管锈蚀;④大坝无安全监测设施, 管理设施不完善;⑤抢险道路不畅, 雨天不通。

4工程安全分析评价

针对本工程分别进行了防洪标准复核、大坝工程质量评价、大坝渗流安全评价、大坝结构安全评价、运行管理评价。

4.1防洪标准复核

根据《防洪标准》 (GB50201-94) , 清水河水库枢纽工程正常运用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为1 000年一遇。

洪水复核计算根据《湖北省暴雨径流查算图表》和《湖北省可能最大暴雨图集》采用瞬时单位线推求坝址洪水, 洪水频率分别为2% (设计洪水) 和0.1% (校核洪水) 。桃园河水库下泄洪水泄入清水河水库, 所以考虑了桃园河水库溢洪道泄水的影响。经计算, 清水河水库设计洪水洪峰流量为1 591 m3/s, 洪水总量为3 754万m3;校核洪水洪峰流量为2 814.7 m3/s, 洪水总量为6 361万m3。

水库调洪演算采用列表试算法, 其中泄流为无底坎开敞式宽顶堰流, 起调水位71.20 m, 经计算, 水库设计洪水位为76.02 m, 对应库容为3 237.2万m3, 最大下泄流量为504.8 m3/s;校核洪水位为79.28 m, 对应库容为4 572.0万m3, 最大下泄流量为1 079.1 m3/s。由此复核坝顶高程为80.75 m, 而大坝实际坝顶高程为78.60 m, 低于复核坝顶高程2.15 m, 需要复核大坝现状抗洪能力, 经计算大坝现状抗洪能力仅为20年一遇。

综上所述, 大坝坝顶高程欠高2.15 m, 不能满足防洪要求;现状抗洪能力不满足水库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要求, 其防洪安全性分级应属C级。

另外, 溢洪道仅进口段衬砌71 m, 还有499 m未予衬砌。衬砌边墙欠高, 且两侧山体陡峭, 岩石风化破碎, 溢洪道出口无消能设施, 不能安全泄洪。

4.2工程质量评价

根据工程的地质勘探资料、原有施工资料、大坝运行管理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测报告等成果, 对清水河水库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如下。

(1) 坝体施工前未对坝基砂卵石覆盖层、清水河逆断层和左坝肩处的挤压破碎带进行任何处理, 造成坝基、坝肩渗漏至今, 严重危及大坝安全。因此评定坝基和岸坡处理施工质量不合格。

(2) 大坝填筑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施工行为, 工程竣工后相当长时间内, 都面临垮坝的危险, 地质勘探揭示其填筑质量较差, 坝体接头部位碾压不实, 坝体内夹有多层具中等透水性的软弱夹层。因此评定坝体填筑质量不合格。

(3) 溢洪道所在山体岩石破碎, 侧壁陡峭高耸, 溢洪时极易引起山体滑坡, 虽有部分断面经过硬化处理但衬砌不全, 衬砌边墙欠高, 且溢洪道又无出口消能设施, 因此评定其工程质量为不合格。

(4) 抽水站经过近二十年的运行, 虽存在诸多问题, 但均系结构和设备磨损老化所致, 不属于施工质量事故, 因此可认为抽水站质量合格。

4.3大坝渗流安全评价

大坝直接位于砂卵石层强透水层上, 该砂卵石层呈中密-密实状态。属强透水层, 渗透系数为1.0×10-2cm/s。其下伏层为志留系中下统变质岩系列。

本次大坝渗流稳定分析依据《清水河水库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采用二维渗流有限元法来进行计算。计算工况取设计洪水位和正常水位两种情况, 因大坝在老河床段坝脚设有40 m长反滤坝, 还有190 m长坝脚未设反滤设施, 所以还应分别考虑有无反滤坝情况。渗流计算的分区情况见图2, 渗流计算参数如表1所示。

本文以设计洪水位下有反滤坝的等势线及浸润线图为例进行说明 (如图3所示) 。

根据计算结果, 综合评价如下。

(1) 坝体:

无反滤坝段坝坡出逸, 最大渗透坡降为0.37, 大于允许值, 坝体渗流安全不够, 需要增加反滤;有反滤坝段反滤体排水尚好, 该段大坝坝体渗流还是稳定的, 总体来说大坝坝体渗流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2) 坝基:

坝基渗流分析中砂卵石层的出逸坡降为0.23, 超过其允许坡降0.20, 存在管涌破坏等渗流安全隐患。水库在运行过程中经历几次高水位, 皆在坝脚发现集中渗漏点, 亦证实大坝坝基渗流是不安全的。在校核洪水位 (79.28 m) 的情况下, 该水位高出坝顶0.68 m, 已造成洪水漫坝, 对大坝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 坝肩:

本次地质勘探揭示在大坝左侧坝肩存在破碎岩体, 具有中等透水性, 是造成左坝肩绕坝渗漏的原因。

因此清水河水库大坝坝体出逸较高, 较大部分坝段无反滤, 尤其坝体白蚁危害严重, 因此大坝坝体存在渗流安全隐患; 坝基砂卵石透水性大, 渗流压力大, 渗流坡降大于允许值, 坝基存在渗流破坏的可能; 现状下坝脚已经出现渗漏险情, 坝基渗流不安全;左侧坝肩存在绕坝渗漏问题, 对大坝渗流产生较大危害;特别在校核洪水位 (79.28 m) 的情况下, 洪水漫坝。因此综合评定该工程的渗流性态是不安全的, 大坝渗流安全等级定为C级。

4.4结构安全评价

(1) 大坝:

大坝稳定分析计算采用了瑞典圆弧法和简化毕肖普法。计算断面选取河床坝段地质勘测剖面 (最大坝高附近) , 并考虑有无反滤坝两种情况。

计算工况取:①设计洪水位下形成稳定渗流时的下游坝坡的抗滑稳定 (有效应力法) ;②正常蓄水位下形成稳定渗流时的下游坝坡的抗滑稳定 (有效应力法) ;③设计洪水位骤降至正常蓄水位的情况下上游坝坡的抗滑稳定 (有效应力法) 。由于校核洪水位时洪水已漫坝, 因此不必作该工况大坝的稳定计算。根据大坝的填筑材料及构造, 坝坡稳定计算共分四个区, 分区情况同图2, 各分区的稳定计算参数见表2。

经计算设计洪水位下的滑动面如图4或图5所示。

从计算出的安全系数可知:在设计洪水位下, 能满足规范要求。在校核洪水位下, 洪水已漫坝顶。由于坝顶表层为厚0.7~1.5 m的含碎石或碎石填土, 其结构松散, 抗渗性极弱, 是不可忽视的一大安全隐患。

(2) 其他建筑物。

溢洪道衬砌不全, 衬砌边墙顶高小于设计洪水位, 且溢洪道两岸山体陡峭, 岩石破碎, 一旦溢洪, 将导致岸坡失稳, 边墙破坏, 另外溢洪道底板衬砌老化露筋, 裂缝现象严重;提水泵站防洪墙顶部高程低于设计洪水位, 且墙体存在三条贯穿性裂缝, 泵站钢管蚀余厚度仅为6 mm, 影响泵站安全运行。

(3) 抗震复核。

清水河水库建设时没有进行抗震设计。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01) , 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05 g, 动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 s, 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小于Ⅵ度, 根据《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可不考虑地震影响。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综合评定清水河水库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C级。

4.5运行管理评价

①水库管理单位能按照相关法规对大坝等建筑物进行日常维修管理, 调度落实一般 ;②水库大坝无安全监测设施, 缺乏安全通讯设施和防汛公路, 无法满足大坝安全管理和防汛安全抢险的要求;③大坝虽多次除险加固, 因资金缺乏, 除险加固不彻底, 险情依然存在, 加上坝体蚁害严重, 大坝不能安全运行;④大坝存在坝基渗漏及左右坝肩绕渗现象, 常年渗水, 坝下游大片沼泽化, 需尽快处理, 确保大坝安全。

综合上述分析,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第3.5.4条规定, 清水河水库大坝运行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4.6大坝安全分类

根据各分项安全分析评价报告, 按照《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附录B, 关于安全分级的标准, 结合清水河水库工程现状, 作出分项安全综合评价。安全性分级评价列于表3 (大坝级别:3, 坝型:均质壤土坝) 。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中安全分类标准, 结合《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 第9.3.2条规定, 评定清水河水库大坝为三类坝。

5大坝安全评价结论

本次对水库大坝进行了各分项分析评价, 总体对现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结论如下。

(1) 大坝欠高, 水库防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

(2) 坝基长期渗漏危及大坝安全;

(3) 坝体填筑质量差, 坝后缺乏反滤排渗的工程措施;

(4) 大坝坝顶表层为厚0.7~1.5 m的含碎石或碎石填土, 其结构松散, 抗渗性极弱;

(5) 清水河水库位于白蚁危害重灾区, 白蚁危害较重;

(6) 溢洪道衬砌不全, 边墙高度不满足要求, 两侧岩体易倾覆, 底板老化露筋, 裂缝现象严重;出口无消能设施;

(7) 抽水泵房防洪墙欠高, 墙体3条贯穿裂缝, 泵站钢管蚀, 厚度不足6 mm, 严重影响泵站的安全运行;

(8) 泵站主要电气设备老化严重, 部分受损, 需更新换代;

(9) 大坝无安全监测设施;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不健全。

总之现状大坝属病险坝, 应尽快除险加固, 以防造成重大灾害。现水库已经立项除险加固, 加固后水库将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L258-2000,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201-94, 防洪标准[S].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L274-2001,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

[4]毛昶熙, 段祥宝.渗流数值计算及程序应用[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 1999.

水库大坝加高方法探讨 篇8

摘要:本文分析了水库大坝加高的意义与存在的难度,阐述了大坝加高的主要形式与影响因素,并结合实例探讨了大坝加高技术的应用。

关键词:水库大坝;加高;探讨

1 水库大坝加高的意义与难度

1.1水库大坝加高的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对水资源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满足水资源继续增长的需求,一个最简单的对策就是新建更多的水库。然而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优秀坝址也越来越少,所以发挥现有大坝潜力,通过加高大坝扩大库容就是既经济又有效的策略;况且不少运行久远的水库需要除险加固,那些淤积严重库容减小的水库,也有加高加固的需求。可见,水库大坝加高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

1.2 水库大坝加高的难度

从技术角度看,水库大坝加高并不一定比新建大坝更容易,很多情况下难度更高,究其原因如下:首先,不少枢纽工程不允许放空水库施工,施工期间不仅要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还要保证大坝的安全不受到影响。这个难度颇高,因为要满足安全要求,大坝往往既要加高又要加厚,因而施工时坝肩、坝基要重新开挖,就有可能对原有大坝坝肩、坝基稳定性造成一些影响。其次,必须考虑加高加厚时新旧坝体的结合问题。如果结合面处理不好,新旧坝体就不能协调受力,同样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再次,旧坝经过长期运行,外观和内部都可能存在缺陷,尤其内部缺陷的探查、处理有相当难度。但如果不利用加高加厚机会处理,新坝体建成后再处理难度就更大了。因此,水库大坝加高方案必须周全地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以确保水库可以长期稳定地运行。

2 水库大坝加高的方法

2.1水库大坝加高的目的与主要型式

王博等人[1]概括了国内30余座水库大坝加高的情况,这些水库分布于国内大约15个省、市、自治区,有一定代表意义。加高的大坝类型包括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面板堆石坝、浆砌石重力坝、砌石重力坝、粘土心墙砂壳坝、混凝土双支墩、宽心墙土石坝、混凝土砌块石双曲拱坝等,原坝高度9.1m~97m,加高高度0.8m~90m。可见,各种类型的大坝都可以加高,加高的目的包括水库扩容、大坝除险加固,对于那些防洪标准偏低的土石坝,加高加固处理也是重要目的。

大坝加高型式多种多样,主要加高型式如下:(1)土石坝加高相对简单一些,加高形式主要有不培厚直接加高、坝下游培厚加高、坝上游培厚加高、坝上下游同时培厚加高。(2)重力坝加高技术更为复杂一些,目前国内外成功案例中有后帮整体型、后帮分离型、前帮整体型、前帮加后帮型、直接加高型、预应力钢索加高型等。其中前帮、后帮是指大坝的上、下游坡面;整体型是指新旧坝体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分离型指新旧坝体之间采用隔离材料如金属板隔开;预应力钢索加高型是指在坝顶钻孔至基岩,埋入锚索并灌浆,再在新坝顶上施加预应力[2]。(3)更复杂的是坝型转换,例如某薄拱坝加高因不能放空水库、施工期间需要正常运行、拱坝结构难处理及风险大等原因,最终改造成折线型重力坝[3]。

2.2 水库大坝加高的影响因素

水库大坝加高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来自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技术上包括大坝安全性、环境影响等方面。大坝加高之后必须满足现有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稳定性、应力条件、防渗能力、抗震要求等规定,例如大坝加高不加厚是最简单的方法,但大多数情况下因为加高之后无法满足安全性要求而难以采用。水利工程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环境影响,将施工对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例如对野生动物保护、土石料开采等环境影响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水利建设在满足安全、功能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寻求最佳经济效果,这些也要通过合理设计、施工实现。下面结合实例分析这些因素。

3 水库大坝加高技术应用

3.1 土石坝加高技术应用

土石坝是历史最悠久、世界坝工建设应用最广泛的坝型。我国95%以上的大坝为土石坝,所以研究土石坝加高技术非常有价值。曼格拉大坝[4]位于巴基斯坦吉勒姆河上,其于1967年建成,多年来一直发挥着灌溉、发电、防洪等多重效益,但因库区泥沙淤积库容已减少20%,所以需要加高扩容。大坝整体加高9.15m,可增加库容35.6亿m3。主坝是粘土斜心墙坝,两个副坝中加里坝为粉土斜心墙坝,苏坎坝为砂岩直立心墙土坝。曼格拉主坝和加里坝采用坝后培厚加高方式,所以原坝轴线将向下游方向偏移;苏坎坝则采用上下游同时培厚加高方法,原坝轴线不变。大坝加高方法为:开挖坝基并延伸坝后排水体;拆除培厚一侧的护坡;填筑至原坝顶高程;拆除原坝顶后继续填筑至最终高程。该案例最可取之处在于材料使用环节的高效,其中即挖即填、旧护坡材料重复利用等做法很值得借鉴。苏坎坝上游水平防渗铺盖、加里坝心墙料都采用粉土料。这种土料的最佳含水量为14.7%,大坝附近取料场不同位置的土料自然含水量不同,大坝下游料源自然含水量为8%~10%,上游水库最高水位线附近料源自然含水量为17%~24%,因此上游料源土料开采后直接用于填筑,下游料源土料开采后与砂砾料混合后直接用于加里坝下游过渡区填筑。主坝和两个副坝上游护坡采用坚硬砂岩块石保护,下游护坡分别采用河卵石、漂石和砾石料。由于护坡料仍然完好,大部分可以继续利用。将加高坝体从上至下划分为2.44m高梯段,完成该梯段加高后,将上一梯段的原坝护坡料拆除,并就近铺筑在新坝护坡位置。这种措施的实施,节省了材料转运和存储环节,材料利用非常高效。

3.2 重力坝加高技术应用

如前所述,重力坝加高技术比土石坝更复杂一些,其中结合面处理是关键环节。现以梅州清凉山水库混凝土重力坝后帮加高技术应用案例[2]进行说明。清凉山水库位于梅江一级支流白宫河中游石壁背村,原库容3681万m3,大坝加高7.2m后库容增至4307万m3。国内外大坝加高多采用台阶法或设置滑动缝来提高结合面粘合强度。由于建坝时一般不留台阶,加高施工再开凿台阶可以说费时费力。而采用滑动缝方案,由于砌石坝坝坡平整度较差,难以形成理想的滑动缝,新旧坝结合面粘合强度达不到要求。通过模拟结合面之间的力学状态,最终选择了结合面凿毛+梯形键槽的方案。图1~4是四种方案的结合面摩擦应力分布图。可见,在坝踵垂直应力方面,设置键槽比不设键槽有明显改善,后者存在拉应力而前者是压应力;设置锚筋的效果不如键槽,并且远达不到其轴力设计值;抗剪性能方面,梯形键槽优于台阶键槽。于是综合考虑选择了梯形键槽方案。

4 结语

无论是为了提高防洪标准,还是通过扩容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水库大坝加高都是很好的选择。但是大坝型式多样,加高方法也各有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同时水利工程实践性很强,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才能提高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博,纪园可,周厚贵.国内大坝加高情况概述[J].水利水电技术,2014,45(2):57-60.

[2]罗志唐.梅州市清凉山水库混凝土砌石重力坝加高技术方案论证与筑坝材料优选[J].水利规划与设计,2011(1):67-70.

[3]许敏.木浪河水库大坝扩建加高设计方案分析[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3,41(1):167-169.

[4]卫云.曼格拉大坝加高工程主要施工技术[J].水力发电,2012,38(10):50-52.

作者简介:

上一篇:人音版小学一年级音乐上册《小蜻蜓》教学反思下一篇:五年级学生成绩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