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2024-05-27

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精选6篇)

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篇1

为防止预防接种事故发生,妥善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安全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置小组:

长:赵增辉

成员:金红、杨玲、王艳丽、辛君

2、职责:

依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控制措施,及时组织和妥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常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原则:

1、晕厥:

1.1保持安静、空气新鲜、平卧、松开衣扣、注意保暖。

1.2轻者给予热开水或糖水、针刺人中、合谷等穴位。

1.3观察生命体征:神志、血压、呼吸、心率、脉搏等。

1.4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

1.5以上处置后未见好转,立即送往就近的医院。

2、过敏性休克:

2.1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放松衣扣、保持安静注意保暖。

2.2立即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观察生命体征,必要时重复注射1:1000肾上腺素、地塞米松、呼吸兴奋剂等。

2.3速请医院急诊科会诊或立即送往医院急诊科救治。

3、群发性癔症:

3.1做好预防接种前宣传教育工作。

3.2及时疏散病人,进行隔离治疗;正确疏导,消除恐慌心理,暗示治疗为主,对症治疗为辅。

3.3做好思想教育与沟通工作,防止少数人利用不明真相的 群众聚众闹事。

三、预防接种事故的处置原则:

预防接种事故一般是由于疫苗的质量原因,或由于接种时的差错,或由于污染造成严重的个体或群体反应的事件。接种事故的处置重在预防:加强接种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其责任心,加强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接种制度,按照说明书和规程进行接种,正确掌握各种疫苗接种的禁忌症。接种事故一旦发生,首先应积极诊治病人,如实地向中心领导与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留与该事故中使用的有关物品、原始记录等证据,接受和配合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接受处理。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1、发生预防接种反应或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异常接种反应的报告卡。

2、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因免疫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免疫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发生群体性反应或者有死亡发生的,按照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时违反免疫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预防措施:

为尽可能减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防止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事前预防的各项措施,包括培训合格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1、承担接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职业护士资格,且经过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资格。

2、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购进疫苗时,进行检查,审核疫苗生产企业及疫苗批发企业的资格,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购进进口疫苗时,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并保存;疫苗的储存、运输和温度按照我国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做好冷链系统的管理。

3、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规范,确定受种对象。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严格掌握禁忌症。

4、按照接种操作规范,做好皮肤消毒,实施安全注射。使用后医疗废弃物循章处理,保持接种环境的整洁、宽敞舒适、定时通风消毒。做好院感控制的监测与消毒工作。

5、急救物品的储备:肾上腺素、地塞米松、呼吸兴奋剂、诊疗床、血压计、听诊器、担架、氧气、糖、开水、人丹、十滴水、银针等。

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篇2

一、事件报告过程

2014年4月2日,黔西县疾控中心向毕节市疾控中心电话报告,我县素朴镇发生一起接种无细胞百白破和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后发生弛缓性麻痹事件,请求毕节市疾控中心组织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置。

二、病例基本情况及就诊过程

患儿李月,女,汉族,2013年11月11日在黔西县钟山广惠医院行剖腹产出生,生后及时接种了乙肝疫苗。家住黔西县素朴镇灵博村9组。

患儿于2014年3月10日在素朴镇灵博村卫生室进行预防接种,村医(持有预防接种上岗证)询问李月病史和体检后,该患儿无接种禁忌症,村医予以接种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左臀部)及口服脊灰疫苗。

2014年3月16日家长感觉患儿双下肢不能主动运动,3月27日发现双上肢无力,触及双上肢后哭闹不安,家长否认患儿受过外伤。当日上午就诊于黔西县中心医院儿科门诊,儿科医师对患儿进行检查后,因患儿病情在中心医院不能明确诊断,建议转院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诊治,并以AFP上报县疾控中心,疾控中心人员对患儿进行个案调查后,当时未采集到粪便标本(患儿转院到贵阳就诊)。

2014年3月28日患儿到贵州省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省医医师体查:神清,烦哭,心肺腹阴性,双下肢肌力肌张正常,双上肢肌张力松,无主动运动,诊断为:1.双上肢无力待查;2.头皮血管瘤;给予补钙治疗,因无床位未住院治疗即返黔西县。

2014年3月31日患儿回到黔西县,当日上午,县疾控中心人员和患儿家长带患儿到中心医院请儿科主任对患儿进行检查,体格检查:神清,精神反应可,烦哭,双上肢肌力肌张力明显减低,双下肢肌力略低于正常,肌张力可(双上肢肌力Ⅱ—Ⅲ级,双下肢肌力Ⅳ级),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黔西县中心医院ⅹ影像检查):左肩关节正位片提示:左侧肱骨外髁颈、尺骨上段陈旧性骨折可疑。初步诊断:四肢弛缓性软瘫(原因待查)。建议转院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诊疗。

三、预防接种情况

2014年3月9日,灵博村(距镇卫生院5公里)村医从乡卫生院领取百白破疫苗20支,脊灰疫苗20粒,用冷藏包(内放3块冰排)保存带到灵博村家中,放于家用冰箱中,3月10日早上,吴大贤从家用冰箱中将疫苗拿出用冷藏包(内放3块冰排)保存带到灵博村卫生室,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对目标儿童进行接种,当日11时左右,经村医询问李月病史和体检后该患儿无接种禁忌症,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第一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左臀部)和喂服第二剂脊灰疫苗,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卡、证;接种后观察30分钟无异常后回家。

李月接种信息(来源接种证):乙肝(1)2013年11月11日,(2)2013年12月15日;卡介苗2013年12月15日,b型流感疫苗2014年1月19日;脊灰疫苗(1)2014年1月19日,(2)2014年3月10日;无细胞百白破疫(1)2014年3月10日。

四、疫苗相关资料

李月接种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生产企业为长春长生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疫苗批号:20120806,有效期:2014.8.9,有该批次疫苗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批签中检20133716号、总量为310398支),贵州省疾控中心用冷藏车于2013年10月21日和2013年11月18日分别将150000支和115000支百白破疫苗送到毕节市疾控中心,并予以冷库保存。毕节市疾控中心于2013年11月5日和2014年1月10日将24582支百白破疫苗送到黔西县疾控中心冷库保存。

李月口服的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为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学研究所生产,疫苗批号:20120942(1-24)有效期:2014.9.5,有该批次疫苗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批签中检20124386号、总量为2399940粒),贵州省疾控中心用冷藏车于2013年5月15日送100000粒、2013年8月2日送100000粒、2013年8月26日送110000粒到毕节市疾控中心冷库保存、毕节市疾控中心于2013年6月19日、2013年9月4日2014年1月10号用冷藏车送38500粒到黔西县疾控中心冷库保存。

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黔西县疾控中心用车载冷藏箱(内放10快冰排3~6℃)运送上述两种批号的计划内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和口服的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到全县各乡镇,乡镇用冰箱保存疫苗,乡镇每月分发给各村对目标儿童进行常规运转接种。

调查时素朴镇上述批号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和脊灰疫苗已全部用完,黔西县及毕节市没有接到该批疫苗的其他异常反应事件报告。

五、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现场调查情况

患儿左上肢肌力2级,右上肢肌力3级,双上肢肌力和肌张力降低,右下肢肌力2级、膝反射减弱,左下肢肌力3级、膝反射正常,现场询问家长及儿科主任,弛缓性瘫痪呈进行性加重。

六、后续诊断资料

2014年4月6日辅助检查结果:梅毒抗体检测阳性,甲苯胺红试验1:128阳性,予以青霉素治疗,2014年4月15日患儿病情好转出院。黔西县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为:1.先天性梅毒Ⅲ期;2.头皮血管瘤;3.左侧肱骨、尺骨陈旧性骨折。

七、调查诊断结论

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篇3

根据《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并参照全国的AEFI监测方法,结合我乡的2013年免疫规划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顺利完成了本我乡免疫规划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任务、指标,其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情况

1-12月份共发现疑似异常反应一般反应11例,我接种门诊每次发现后,有计划免疫人员及医生组成的疑似异常反应处置领导组成员对发生一般反应的儿童进行对症处置。

二、疑似异常反应上报及处理

乡卫生院每月上报县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疑似异常反应月报表,把发生反应儿童信息、疫苗名称、疫苗批号及时上报免疫规划科,我接种门诊还对发生的一般反应做出初步评估,对接种程序及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和怎么处理进行讲解。

四、存在问题

还存在着发现疑似异常反应不及时,缺乏方面的学习。

总之,随着免疫规划工作的发展,使用疫苗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病大幅度下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AEFI)监测工作重要。本我乡的免疫规划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管理工作方面正逐步走向规范化,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继续努力找出差距,缩短距离,尽快完善我乡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篇4

(第60号)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第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章 鉴定专家库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专家库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并依据相关学科设臵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实际情况,对专家库学科专业组予以适当增减,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流行病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免疫预防相关工作经验;药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疫苗相关工作经验;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

(一)、(四)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进入专家库。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和证件。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者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鉴定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原聘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责任。

调查诊断专家组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二)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三)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四)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五)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当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六)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分别提供由自己保存或者掌握的上述材料。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鉴定需要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受种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一)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

(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三)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四)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五)不缴纳鉴定费的;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鉴定

第十九条 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当根据受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鉴定组的人员由受种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受种方人员较多的,可以由受种方推选1-2名代表人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不出的,由医学会负责抽取。

第二十条 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受种者的亲属;

(二)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的陈述,对受种者进行医学检查。

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可以根据专家鉴定组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医学会组织鉴定时可以要求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不提供则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中资深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医学会邀请其他专家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

邀请的专家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地方医学会可以要求中华医学会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鉴定结论应当按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应当加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用章。

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有关人员、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接种、诊治经过;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及依据;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经鉴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对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自收到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90日。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现鉴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医学会重新组织鉴定。

第三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将鉴定的文书档案和有关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情况报中华医学会,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80年1月22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篇5

种异常反应处理

胡亚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长沙410004)

摘要:麻疹是全球性的疾病,人是唯一的传染源。在使用麻疹疫苗(MV)前,每人一生均要患一次麻疹。因此,平均每年麻疹发病数应等于出生人口数。估计全球每年约发生麻疹1亿例以上,死亡数百万人[1]。在未进行广泛预防接种前,每隔1~2年流行一次,我国麻疹发病占法定报告传染病的首位或第二位,城市流行的发病率在2000/10万以上,自1996年广泛使用麻疹疫苗后,骤降至100/10万以下[2-3]。尤其是1978年开展计划免疫后,麻疹报告发病率显著下降,1995年报告发病率为4.48//10万,降到历史最低水平[4]。但目前麻疹仍造成大量儿童发病或死亡[5]。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对麻疹病毒的认识及对麻疹疫苗的要求均 有新的进展。

关键词:麻疹疫苗、免疫、接种、过敏、预防

一、麻疹疫苗基础知识

麻疹疫苗简介:

目前应用的为皮下注射减毒活疫苗,系由麻疹病毒减毒株接种鸡胚培养制成。

常规免疫策略:初免年龄为8个月龄的儿童,18~24月龄再注射1针作为复种。

本次强化免疫策略:1994年3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期间出生的儿童,无论以往是否接种过麻疹疫苗,均需接种1针次麻疹疫苗。

注意事项 1.复溶后为橘红色或淡粉红色澄明液体。如发现颜色变紫(瓶体有微细裂纹)、变黄(有杂菌生长)、溶解不好等情况,均不可使用

2.消毒皮肤用75%酒精,待干后注射。禁止使用碘酒消毒。3.注射免疫球蛋白后4周方可接种麻疹疫苗;接种麻疹疫苗后至少2周才可注射免疫球蛋白。

二、安全预防接种

安全预防接种目的:

1、对受种者安全;

2、对实施者安全;

3、对环境安全。

怎样做才实现安全预防接种

1.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实施预防接种。2.熟练掌握正确的预防接种技术操作。3.加强工作责任心。接种

1、预诊

核实受种对象:

1.查验接种证、摸底登记册,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接种对象。

2.询问并记录儿童健康状况。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应提出医学建议并记录。

2、接种

(1)告知家长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2)再次核对受种儿童基本情况;

(3)消毒皮肤(严禁用含碘消毒剂);

(4)接种。(接种后不要用酒精棉球按压或涂擦注射部位)

3、登记

(1)在接种证上填写疫苗名称、针次、批号、接种时间、接种单位、接种者签名等;

(2)录入电脑

4、留观

告知家长或其监护人,儿童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如出现异常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5、接种现场疫苗管理 接种后工作:

1、清洁冷藏容器。

2、使用后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3、镊子、治疗盘等器械按要求灭菌或消毒后备用。

4、记录疫苗的使用及废弃数量,剩余疫苗按以下要求处理:

(1)废弃已开启的疫苗。

(2)冷藏容器内未打开的疫苗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保存,下次接种时首先使用。

(3)清理核对接种告知书和预防接种证,及时录入电脑。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麻疹疫苗常见预防接种反应及其潜伏期

一过性发热、皮疹等反应 6-12天

过敏性皮疹、过敏性休克 24小时内(通常1-2小时)血管性神经性水肿、惊厥 10小时内 休克/虚脱(HHE)12-48小时 癫痫发作(诱发)7-12天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5-35天

脑炎/脑病 3—5天,长至7-12天 神经炎 5—7天或长至28天

(一)过敏性休克 过敏性休克

是由致敏原引起的一种严重的以周围循环衰竭为主要的症侯群。有过敏体质的儿童在接种含有微量鸡胚细胞、小牛血清的麻疹、风疹和乙脑疫苗时可能会发生。属于Ⅰ型变态反应。• 临床表现

1.一般在接种疫苗后数分钟至30分钟内发生(个别可达1~2小时,一般不超过4小时)

2.首先出现全身发痒,随之出现局部或全身广泛性的红疹或荨麻疹、水肿等皮肤症状

3.以后出现胸闷、气急、面色苍白和呼吸困难等,甚至出现喉头水肿、支气管平滑肌痉挛,而导致四肢发冷、脉搏细弱、血压下降

4.脑节率障碍,发生昏迷等一系列严重症状,如 救治不当可致死亡 • 处理

1、立即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小儿为0.01ml/kg/次,最大量为0.33ml(1/3支)。如体重不明,用量为2岁以下0.0625ml(1/16支);2-5岁为0.125ml(1/8支);5-11岁为0.25ml(1/4支);11岁以上为0.33ml(1/3支)。必要时重复注射。注意:如受种者有心脏病史,应请专科临床医生紧急会诊。

2、吸氧、输入皮质激素、口服或注入抗组胺药。

3、由于过敏性休克为低血容量性,就地处理或搬运时均需采取头低足高位,并立即输氯化钠溶液。以尽快扩充血容量。严重情况下需行心肺复苏急救。

4、至少留观12小时,以防止晚期过敏反应的出现。

(二)不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反应

● 皮疹可出现在全身各个部位,多少不一,在不同部位引起不同症状和后果。● 常见的皮肤、粘膜血管反应性皮疹,表现为时隐时现的瘙痒性风团,俗称 “风疹块”。

● 荨麻疹发生眼睑或结合膜可妨碍视觉;

● 发生视神经周围可导致视力减退或复视,甚至一过性失明; ● 发生在尿道可致尿闭;

● 发生在呼吸道可出现喉头水肿、胸闷、呼吸困难,甚至窒息;也可引起心悸、心率加快、心率紊乱心电图异常;

● 发生在胃肠道者可有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

(三)晕厥 原因

 受种者在接种时,由于过度精神紧张,而造成暂时性脑供血减少或能量供应不足,导致脑缺氧或神经元能量代谢障碍而引起的短时间失去知觉和行动能力的现象

 由于情绪紧张、恐惧心理造成;受种者在接种时适逢空腹、疲劳,注射地点气温高,空气不流通 类 型

(1)晕厥样感觉:表现为短暂的意识模糊状态,伴有眩晕、恶心、苍白与站立不稳,或称为晕厥前兆

(2)真正的晕厥:常由晕厥样感觉发展而来,意识丧失可持续数秒或数分(3)惊厥性昏厥:意识丧失持续时间长,并伴有短暂而轻度的肢体与躯干阵挛性抽动及面肌抽搐,但很少呈全身性痉挛性惊厥,可伴有尿失禁

具体处理方法

1、宣传教育、预防为主:

做好接种前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受种者在接种前心理上有所准备,避免接种时的思想紧张和恐惧;避免在空气不通畅场所接种;注射时避免一过性刺痛而引起晕针。

2、排除干扰、疏散患者

一旦有个别异常反应病例出现,应及时疏散患者,进行隔离治疗,不应集中处理。避免相互感应,造成连锁反应,尽量缩小反应面。

3、避免医疗行为的刺激 如无需吸氧者吸氧、无需补液者输液等。

4、疏导为主、暗示治疗

正面疏导,消除恐惧心理,稳定情绪,防止顾虑,辅以药物治疗(不得使用兴奋剂),可酌情使用小剂量镇静剂。

5、仔细观察、处理适度

一旦出现,应及时报告学校和家长,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治疗工作。尤其要防止不明真相者谣言惑众。

参考文献:

1.楚金贵,曾秀芬、侯晓涛,等.麻疹可能是全球候选或消灭的第三个传染病.中国计划免疫,1995,1(7);13 2.上海第一医学院,武汉医学院主编.流行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171-177.3.王天根,魏承毓主编.流行病学.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88.205-201 4.孟庆丽;计划外免疫 如何选择[N];大众科技报;2001年

5.基因疫苗防病——长期发展方向[N];中国中医药报;2000年

6.陈刚;改善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利用的策略研究[D];复旦大学;2006年

7.俞雪莲;新疆部分地区麻疹野病毒分离与基因型测定分析(2001~2002)[D];新疆医科大学;2003年

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篇6

卡介苗(BCG)对预防和控制儿童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结核有较好的效果。BCG与1921年首次用于免疫人群,1974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纳入扩大免疫规划,我国自1978年将BCG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目前,我国结核病缺乏早期诊断和有效的治疗系统;而BCG接种方便,且我市自2009年实施免费接种,所以,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BCG普遍被人们接受。BCG接種同时,伴随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现将我市2006—2011年接种BCG后的AEFL发生特征进行分析。

1 报告情况

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我市共接种BCG 55698人次,收到AEFL个案报告29例,报告率为52.07/100万,全市24处接种门诊中19处有报告,无报告5处,最多报告3例,最少报告1例。

2 BCGAEFL与性别、年龄、时间的分布

29例AEFL中,男性20例,占68.97%,女人9例,占30.03%,年龄最小为接种后5天,最大为10月15天,<1个月1例,占3.45%,1—3个月20例,占68.97%,4—6个月6例,占20.68%,≥10个月2例,占6.9%。

3 异常反应的临床表现

29例AEFL中,均无发热、局部无红肿等,主要表现为锁骨上及左腋下硬结,最大硬结2.7×2.0cm,最小硬结1.0×0.9cm,均做过彩超,结果显示5人硬结处有液化,1例有破溃。

4 发生AEFL相关因素

4.1 与体质有关 接种前有肺炎、腹泻、湿疹、先天性心脏病、严重营养不良、联合免疫缺陷、窒息、头颅血肿等可增加AEFL的反应机会。

4.2 与剂量有关 接种剂量过大也容易增加AEFL发生机会。

5 BCGAEFL预后

接BCG常见的不良反应未局部红肿侵润、脓肿、淋巴结轻度反应、一过性发热反应(多数为轻度),罕见不良反应为严重淋巴结反应、极其罕见未骨髓炎、过敏性皮疹和过敏性紫癜。本次调查的29例异常反应中,均以锁骨上及左腋下淋巴结硬结为主,21例经外用利福平、口服异烟肼治疗后好转,8例未进行处理,自行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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