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024-09-06

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通用9篇)

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1

2011年12月24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细则》、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考核,是指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市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大连市司法局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律师执业考核,由市律师协会奖惩与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六条 律师执业考核对象为在我市执业的全体律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律师,不评定考核等次:

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

上一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

第七条 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励和处罚、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接受省、市律师协会业务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其他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八条 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九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管理制度;

(五)参加业务培训达到省、市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四)参加业务培训达到省、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学时要求60%(含60%)的;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业惩戒或连续两年受到行业惩戒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四)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参加业务培训的学时未达到省、市律师协会规定学时60%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考核,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完毕,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工作相衔接。

第十三条 律师参加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含律师本人上一工作总结);

(二)上一统一收案和收费情况说明;

(三)存档证明、退休证、兼职律师提供教师证;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包括培训及缴纳会费等情况);

(五)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

(一)、(二)必须由本人签署姓名,不是本人签署姓名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出书面说明,否则视为虚假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

(一)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二)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三)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市或区法律援助中心出具证明;

(四)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上一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本人不签署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应作出说明。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后,应当在1月30日前将对律师执业的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律师协会。

第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奖惩与考核工作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考核结果,对评定等次为“不称职”的,在公示前应当向会长会议报告。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确定并通过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于3月10日前将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报大连市司法局备案。第十九条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暂缓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由市律师协会奖惩与考核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奖惩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情况直接做出“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奖惩与考核委员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告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况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罚,并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律师事务所主任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建议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

第二十二条 在律师执业考核中,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组织完成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后,于3月30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大连设立分所的律师,律师协会应将考核结果抄送设立分所的外地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律师年度执业总结 篇2

**年4月,对我来说,是执业生涯又一次转折,转至河南**律师事务所,一转眼又是一年了,现回顾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

我于**年毕业,毕业后进入律所实习,2015年7月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已近三年,而在森鼎所执业的这一年经历对我执业有重大意义,特别是技能提升方面。

一、自己进步总结。

(一)独立办案能力。

在**年度,办理案件数量50多起,类型包括交通事故、宅基地纠纷、离婚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还有涉嫌盗窃、电信诈骗、组织传销等刑事案件。因为大量案件的操练,让我更加熟悉办案流程,并逐步形成对案件独立分析、判断能力,摸索着把握案件重点。做好庭审前准备工作,如证据目录、代理思路等,能完整的结束庭审,并对庭审中变化做出适当应变。

(二)和当事人沟通能力。

作为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对当事人来说,出钱请律师,要得到的是服务满意,满意不限于结果,虽然结果非常重要,但部分案件中,律师的服务过程很重要,有时,律师保证不了案件结果,但一定要和当事人沟通,给当事人讲,我们对于办理案件的思路,更详细的点,给当事人说出工作步骤,工作小目标,每进行一步,都要及时给当事人沟通,让当事人知道他花钱请的律师在一直帮助他,一直为他的事努力着,如果能达到预期效果,当事人会对你非常信赖,会非常满意;

即使结果不如意,因当事人看到律师所做的努力,对律师也不会埋怨。这个过程就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有时觉得有些当事人啰嗦,有些当事人理解能力稍差,后来发现,可能是自己沟通方式、表达方式让当事人理解不了,就要反思如何将想表达的意思用当事人能听懂的方式表达,并且,通过自己的重述来让当事人确认自己已经明白他所表达的意思,这样提高沟通效力。

对于当事人过高或超出法律的诉求,要耐心、充分讲解,避免进入程序后,因对结果存在不合理预期,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最终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三)开拓案源能力

开拓案源是律师生存的基本技能,换个角度,自己就是个推销员,把自己推销出去。推销自己首先得了解自己,律师是负责帮别人解决问题,要明白自己能帮当事人解决哪些问题,自己有多少知识储备。其次,懂法律是最基本的,能让当事人接受律师,并且,案件结束后当事人能给律师介绍业务,那律师就成功的推销了自己。

如何能做到成功推销自己,还是得用心给当事人办事,遇到问题后是坐下来一起想解决方案,因为你的所作所为,当事人是看在眼里的,也心里明白。

所以,最好的推销自己的方式就是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不分贵贱,均要尽心、尽力的办好。

其实,如果庭审前工作不做好,法官也会对律师有意见;

如果律师能把工作做好,如证据做充分、扎实,证据目录做好,庭审发问有重点、有针对性,辩护意见条理清晰、逻辑性强,法官也会对律师有好印象。法官对律师有好印象后,庭审后利于庭后协调沟通。

二、当然,回想一年多执业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现将问题总结出来,作为前车之鉴,以后多注意避免。

(一)事务忙、忙多错。

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案件太多,必须要团队协作,否则,凭一人精力,会弄得焦头烂额,甚至没有头绪,凡事让当事人催着去做,律师已经失败一半了;

凡事让当事人提醒着做,律师基本已经失败了。曾办理一个案件,当事人让调取证据,由于事情较多有懈怠情绪,导致后期当事人很大埋怨;

对于此,作为律师,根据情况分析,如果该证据有必要,则应当首先答应当事人的要求,并且,不能存在懈怠情绪。

故,要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案件数量要控制;

其次,办事要积极主动,想到当事人前面,把事情办到前面。

(二)诉讼请求一定要慎重,勿漏、勿多。

勿漏,就是诉讼请求项一定别少了,少了需再次起诉,很被动。曾办理交通事故案件,遗漏财产损失请求,导致另案起诉;

曾办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第一次开庭时才发现未主张丧葬费,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法院延期审理。以上漏诉求是业务水平问题,当提高业务水平能力,在起诉时根据法律规定,详细列明诉求。

勿多,一般在诉讼请求时多主张比少主张好,但对于特殊群体,过多的主张让当事人多缴纳诉讼费用,从另一方面讲,说明律师对案件结果没有把握,进一步说,对法律把握不准确。曾办理离婚后分割财产纠纷,对于已经离婚后又同居,在同居期间一方收入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为对法律理解不同,导致对当事人误导,缴纳过多诉讼费,事后当事人埋怨。这个问题解决避免,还是得慎重诉讼请求,把握不准的问题,不能闭门造车,要多请教,然后查找相关案例,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一个问题能把握个八九不离十,然后再落笔。

(三)沟通协调能力。

这里提到的沟通协调能力是指,如果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特别是和法官理解不一致时,如何说服法官的能力。之前理解,律师做好庭前、庭审工作,开完庭后就是等判决,后来发现,开完庭后,律师的见解法官能采信多少总是没底,甚至,结果出来与预期相差太大。这个就需要庭审后和法官沟通,如果对事实上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或双方理解存在偏差,那律师就需要及时在判决前做工作,思考法官如何思考问题,要么补强证据、要么通过案例索引等方式让法官改变观念,已达到最大维护当事人利益。这方面的能力我尚欠妥,需要不断加强。

三、展望新一年。

展望2018年工作,现已根据司法局的指派,每月一周在鄢陵县法院刑庭值班,我要做好值班工作,并不断加强自己刑事审判方面的业务能力。

此外,不断学习公司法方面知识,为公司服务做好准备;

也需学习破产法方面知识,为律师作为管理人做准备。

以上是自己一年的工作总结,也祝自己新的一年里能更上一层楼。

【篇二】

任何人一定是社会中一员,任何工作是经济活动的一个要素,无论作为社会的一员或为一个要素,都在系统内部或与外发生作用。作为律师,担当司法制度的法律服务职能,充当法制推进器,让争议或法律需求纳入法制轨道,与其它法治职能的组织机构和司法等人员共同在某种法律程序,互为协助,互为制约,解决案件争议,提供法律知识,共结法治成果。但是职业化的律师,仍然不失为自然人本有的属性,更多的需要与人交际,建立友好关系,信任关系,成为职业人的工作基础,否则将是无源之水,无缘之木。律师执业虽从属于案件服务,相当案件为利益而发生争端,但利益始发于经济活动,而利益分配涉及相关规则原则等规范和要求,专业性服务便利了自己,有时亦可能不便宜于当事人,则我们从经济活动要素中考察的工作效果,可能要作出一定牺牲或奉献。在这宏大叙事建构下,我在**年度的工作中对于如何认识自己,又如何对相关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始终不竭地推动律师行业并从中发展自己。

我的为人。我在**年度工作中,始终认真接案,认认真真办妥当事人委托的案件,让当事人满意,无愧于当事人是我的敬业和责任。我未曾受过任何所办案件当事人的投诉,因为我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从不迷恋当事人托办案件的经济利益。我与人相处,喜欢当面批评,反对背后弄人。一个人可以反对我,因为我没有权利让别人不反对我。反对和支持是一个人的情感、立场和处事原则所决定,自己决定的自由高于别人企求。然而为了反对一个人,或搞垮一个人,或弄臭一个人,不择手段,不知反省,这种人是非常可恶的。

代理具体案件中的政治原则。我在代理案件中把握行为方向,讲大局,讲稳定,依法办事,能从法理高度阐释案件利弊得失,让当事人知晓案情之所以然,不让案件当事人走向斗争,努力消除斗争倾向,充分发挥律师讲究法治观念的作用。

我认为,律师服务领域不仅仅是代理,可能会涉及网络政治言论。我不仅现实空间依法从事法律实务,也在网络虚拟空间,发挥出律师的法治角色,自觉肩负民族大义,忠于自己祖国,对一些可能背叛国家利益的,或一些心中存有不平的富于怨怼之人进行论战,以个人微博力量捍卫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话语权。

开拓业务的收案原则,从不抢不夺与其他律师可能有联系的案件。案件代理,是个人收益来源,亦是执业竞争对象。如果竞争无序,将他人案件囊括自己手中,可得眼前利益,但失去的可能应有的道义。无视道义,一个只会贬低他人的人,那等于贬低他自己。当然一定程度拔高他人,亦也会有意想不到惊喜。但是不涉及案件代理,仅为实事实是评议,这个需在合理范围内讨论,用合理批评之善意,绝不能放弃原则去迎合无能无耻之人搞和事佬,这正是社会正义所需要。

建立必要生活圈子,搞好对外友好关系,决定案件代理广度和类别。与老板打交道的律师,收费量高于与打工者交道的律师,相反收费量多的却不见得辛苦。这个我深有感触,干得很辛苦,还是赶不他人轻松收费。同时要改变我个人生活圈子,可能受累于先前所信任群体。但是以收费高低多少论“英雄”的时代,私有化程度较高社会里,是必然反映,在相当时期内无法改变。但我相信,一步一个脚印,走自己熟悉的路,一定是成功之路。

我也充分认识到,只有努力建设和完善好事务所管理职能,弘扬团结向上的文化,才能消弥各自为政,各自只为业务奔走,却不相往来的习惯。根据本所现状和历史缘由,当务之急是健全合伙人会议和主任的职能,根据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既有效发挥各自的职能,又要相互制约,共同服务好事务所稳定和发展,让事务所在新的历史时期经受风浪的考验。徜若不改革事务所制度建设,保留那些消极习惯和作风,那么分崩离析不远了。

尊重司法人员,坚守法律底线,共同服务好当事人法律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里充斥着利益至上,当事人或多或少有调节冲突的法律需求,或为参与调和相互之间规则商定,律师从中代理发挥效用,主要与司法人员联接,共同沟筑个案的程序或机制,引导在一定框架下解决法律争议。摒弃为一己私利牺牲一些法治原则,谋不正当关系,或夸大律师作用,或贬值司法。总之我意识到律师只能在法治框架范围内,发挥作用,不可能在法治以外,有律师作用空间。

上述我以个人执业经历总结的做人原则、工作方法,以及与事务所与司法人员间关系的认识,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改变不了他人观念,甚至改变不了自己一些秉性,当然也改变不了律师业发达方向,但我始终认为任何个人不管在律师执业中有多么成功,不管其生活圈子有多大,与司法人员关系如何融洽,这均是其个人效果,不是整个律师业进步和繁荣的根体保障。我们要为律师业作出自己贡献,推动律师走出仅为诉讼或非诉讼的服务角色,能在法制经济,法治政治中发挥更大话语和作用。否则改变不了律师不能自由进入法院大门的现状,这是当今所有律师的难堪。

【篇三】

2018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三灶管理区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金湾区法制局的业务指导下,本人始终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思想。积极做好**管理区的应债维权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接访应债、维权、维稳和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8年度律师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全年主要工作概况。出具非诉法律意见书16份。办理法院的协助执行事务12件。开展法制教育课3场,专题讲座2场次,接受普法的职工达200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多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80多人次,接访当事人的诉求达132批220人次,办理网上投诉回复12件16人次。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

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xx”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三灶管理区应债维稳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三灶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是针对三灶管理区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宣传劳动法。本人多次深入到天元公司、金湾房产、副食品公司、金海滩公司等企业,与职工交心,着力宣讲劳动法和劳动仲裁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宣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区属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每半年和节假期前都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督促,三年来,所有企业没有发生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教育,树立依法、高效、廉洁、责任公务员意识,为单位“争先创优”提供法律服务。

四是开展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意识。三灶管理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工作秘密要求高,保密工作难度大。通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签订保密责任状等形式进行保密法知识的宣传。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法理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正逢亚运在广州举办,航展在珠海举行,“两会”是向世界展示珠海的良机,也是挑战,实现两个确保的敏感时期,维稳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为认真落实区委、政府的要求,做好同区信访、司法部门的联络工作,建立互动、互通的信访联动机制,针对出现的个别影响较大、难以处理的信访案件,及时请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本人还对历年来的重点上访案件进行排查,并向领导提出建议,确保排查到位、措施有力、责任明确。同时着重参与了对重点上访人物的稳控工作,为珠海航展积极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努力。

3、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切实维护我方权益。

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正确处理司法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运用参谋职能,既主动有为,又依法慎为,以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效担负起“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司法使命。一是发挥优势,当好参谋。本人及时深入到相对困难的企业中去,为其积极解困,充分发挥自身精通法律法规、熟悉诉讼程序的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发展情况分析,梳理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帮助完善解困方案和措施;二是依托职能,建言献策。

在比较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下,针对经济纠纷案件增多、类型变化的实际,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妥善应对经济纠纷,切实防止经济下滑的建议;三是健全机制,争取主动。主动贴近基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影响面广的大要案和热点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利于从全局统筹的高度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风险,控制负面效应。建议建立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机制,完善与当事人调解沟通对接机制。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认识不全面、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不高的问题。二是思想解放不够、开拓创新发展办法不多的问题。三是工作作风有时漂浮,组织纪律观念淡漠,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四是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和探索不够,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方法不多,法律服务与单位的司法需求尚有差距,便民、惠民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五是涉债信访问题仍很突出,解释劝说工作不细致,缺乏说服力,应对措施还需加强的问题。六是对当事人存在态度欠文明、工作方法简单、公仆形象不佳等现象,有时不注意谨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草率,直接影响了办事效果。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积筹良策,在明年的工作中,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克服。

【篇四】

作为一名执业不久的律师,我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投诉记录。现就20xx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

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另外,在上一年度,本人改变以往传统等当事人上门咨询,律师解答的咨询解答方式,通过网络将自己推向公众视野,网站注册律师资料,积极参与律师互动、公益法律咨询、法律论坛等平台交流,为全国各地的咨询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当然也因此获得了不少案源。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

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篇五】

艰难的**年终于熬过去了,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感觉自己比起前两年刚执业时更加的小心、细心,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这种感觉就像开车一样,前两年时天不怕、地不怕,开车时间越长越胆小。经常是每时每刻都沉浸在对老案件的琢磨,对新案件的思考当中,时常在睡梦中因为对眼下一个案件的思考突然在三四点钟醒来不能再入睡;期间有为突然找到案件的死穴而兴高采烈,也有为找不到抽丝剥茧的那根主要线头而懊恼,这一年中,真的让我偿遍了案件带来的酸甜苦辣。为了更好地做好下一年的工作,现对过去一年律师工作做一总结,我认为只有更好地总结过去,才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指导**年的律师工作,因为我始终认为总结永远比学习更重要。

取得的成绩:全年共办理案件54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理民事案件44件(10人采光权案作为1个案件,4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作为1个案件),其中包括与其他律师合办的4件。

在办理的44件民事案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有以下几件:

案例一:李某某行政撤销纠纷案。

李某某之子杨某平是某公司的保安,在值班期间晕倒在岗亭,被同事发现后送到了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在医生的建议下放弃了治疗。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为当事人亲属放弃治疗就不予工伤认定。这是我接的第一个工伤认定案件,开庭前我搜集了大量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由于准备充分,本案在开庭过程中,我基本上做到了脱稿,最后休庭时审判长和对方两位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当着的全体参加庭审人员的面说“庞律师,这个案子你准备的也太充分了吧!”,我立即纠正说“我每个案件都充分准备,唯恐对不起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唯恐对不起自己的良心!”说实话,能得到法官和同行的认可,当时自己真的很有成就感,着实让我心里激动了几天。

案例二: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樊某某在果洛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受害人是当地的藏族同胞,语言不通,导致樊某某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连夜从交警队逃回西宁,委托我去办理此案。到了果洛交警队才知道,樊某某是在没有抽血的情况下逃跑的,而受害者家属20几个人一听肇事司机的律师上来了,就把交警队门口围住,不让我外出,非得让我掏各种赔偿费15万元,我给他们讲法律、讲道理他们根本就不听,连中午饭和晚饭也都是交警队长开警车赔着我去饭店吃的。更让我难忘的是正在吃午饭时,女儿打电话祝我生日快乐,我当即回答:“今年爸爸的生日能快乐吗?已经让被害人家属围困四个多小时了,姑娘听后哈哈大笑,交警队长和两个警察也笑了起来,可以这样说,今年的生日是我终生难忘的生日,因为是果洛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队长和果洛交警队的两名警察陪我过的生日。”最后,本案调解结案,我方只向对方赔偿了各项费用共计七万元,当事人对这样的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三: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杜某某作为债务人被起诉到法院,与我是战友关系,并且我当连长时当过我一段时间的通信员,九月里的一天,多年不联系的杜某某突然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刚才城西法院让我取原告的诉状,而我人在云南,得几个月后才能回西宁,你是律师,只能让你先去城西法院把原告的诉状取上了”,我告知他,我们所是先缴律师费才能取律所手续,只有得到当事人的委托后,法院才能给我原告诉状的。杜某某当即表示,你是我的老领导,我的为人你还不清楚吗?今天下午我就把律师费给你打过去,最迟明天中午之前,并要了我的银行卡号;出于战友情,我向律所主任说明了情况,并说明:“此人是你们山东老乡,绝对可靠!”在这种情况下,主任破例让我在没有先缴律师费的情况下拿走了全套律所手续直接代理了此案。然而,一直到本案开完庭,杜某某也没有把律师费缴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此案对我感触很深:我感觉自己做人很失败,自己当年在部队最信任的通信员就这样把我给骗了,当年我曾在全连大会上说过这样的话:“我和指导员不在时,杜某某所做的决定就是连里的决定,全连人员必须遵守。”而现在,当年的通信员对我做出了这样的事情只能说明一点,我与当年红军长征时的张国涛一样,连自己的通信员都跟自己不是一条心,此事让我难过了好长一段时间。

二、办理刑事案件9件。

在办理的9件刑事案件中,可以说我把每个案件都进行了精心准备,把每一次出庭辩护都作为自己的一次演讲机会,把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办成了精品案件,因为我万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演讲机会,所以,给当事人家属、公诉人、法官都留下了深刻印象,在办案过程中,跟有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成了朋友。经典案例有:

案例一: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需要说明一点,此案的一审、二审都是我代理的。苏某某是河南到西宁打工的一名单身女孩,在西宁某单位工作14个月时,因为单位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作为财务的一名工作人员,被检察院指控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到法院,此案我做了无罪辩护,尽管法院没有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但是,当事人家属对我在法庭上的辩护非常满意,所以,在二审时继续委托我作为本案二审辩护人,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此案给我感触最深的是在一审过程中,从接案到一审判决下来,我会见了当事人13次,创下了个人执业以来单个案件会见次数最多的纪录。

案例二:黄某某猥亵儿童案。

本案中,黄某某猥亵的是8岁儿童,由于受害人是黄某某老乡家的小孩,所以,取得了受害人及法定监护人的《谅解书》,最主要的是按照《出庭通知书》规定本案与我对话的是西宁市的金牌检察官,所以对于此案我比其他案件付出了更多精力,做了大量工作。然而,法院开庭时由于金牌检察官是单位领导,临时更换了检察官,这样我在法庭上的表现就相当的应对自如,通过我的辩护,黄某某被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对这个结果当事人家属非常满意。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件。

随着执业时间的推移,我每年只办理一至二件法律援助案件,就像办理收费案件一样,对自己办理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我都认真阅卷、仔细研究、精心准备,可能因为自己家庭出身的原因吧,我十分同情每一位受援人。

今年我代理的尚某某盗窃案,根据本人的工作作风,接受委托当天下午我就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通过了解发现,案发时尚某某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涉案金额2000多元,针对此情况,我回到所里后,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取保候审,七天后,尚某某的取保候审就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批准,当时尚某某的父母非常高兴,带着孩子和锦旗来到我们律所表示感谢。此案到了检察院后,我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申请书》,主要理由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尚某某涉嫌的盗窃罪不属于8类犯罪内容,最终检察院采信了我的意见,对尚某某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对此结果当事人及其亲属非常满意。

四、行政管理方面。

作为律所的行政管理人员,在今年所里的行政工作方面做的不是很出色,主要原因是把大部分时间放在办理案件上了,这就决定了放在行政工作的时间就减少了许多,导致行政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没有创新意识;行政工作十分被动,具体表现在司法局、律师协会通知的事情,基本上都是别的所已经全部完成后,在多次催促下,我才在夜晚或者周末加班去完成。我认为造成这种工作被动的局面主要原因是自己的心态发生了变化,想当初刚到所里实习时,对于每月600元的行政工资我当时的心情是多么自豪!---那可是所里唯一一个拿工资的执业律师。现在所里发的每月600元,对于我来说真的不多。还是那句话,既然所里那么信任我,把行政工作交给我,而自己已经接下了这项工作,就应该对得起律所领导对我的信任,在所里没有招聘到合适的行政人员之前尽力把行政工作做好。

五、锦旗方面

今年共获锦旗3面,其中,民事锦旗2面,刑事锦旗1面。**年比上一年多办了18件收费案件,而锦旗却比2018年少了一面,说明自己在对案件研究方面相对上一年有所松懈,自己的办案质量当事人满意率有所下降。

存在的不足

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3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我会实习人员期满考核规则,规范实习人员期满考核工作。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期满考核指引。

第一章 申请考核

第二条【申请人】本指引所指的申请人是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向我会申请期满考核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员必须在实习证载明的实习期满后方可向我会提出面试申请。

第四条【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申请期满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内容应体现下列内容:

(1)辅助办理的案件应体现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 次接待当事人、不少于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及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

(2)“个人总结”部分详实、准确,并由本人签名;

(3)“指导律师意见”应由指导律师本人撰写并签名;

(4)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应由事务所进行评价,并由所主任或负责人签名,加盖事务所公章;

(二)实习期间的工作日志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供在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列明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套并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已结案的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

(2)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

(3)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工作记录或归档的材料;

(4)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

除考核小组认为需要核实外,上述材料将在考核完毕后退还。

(三)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

(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人社保《个人缴费历史信息》和《养老年帐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广东省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六)我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材料的材料,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提供。

第五条【递交申请】申请人可在逢周一、三的工作日向我会提交考核申请。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六条【材料审核】我会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签发收件回执。

第七条【书面审核】我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第一次书面审核。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我会将要求进行补充或改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或改正。第一次书面审核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第二次书面审核。

第八条【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在十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参加期满考核。

审核不通过的,我会将通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

第九条【请假及缺席】申请人应在接到面试考核的通知后,若有突发事情需要请假的,应向考核委员会书面提出。因故不能在指定时间参加面试考核的,其申请日期自请假之日起重新计算。情节严重的,提交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执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考核小组

第十条【考核小组组成】考核小组由三名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第十一条【考核小组组长】考核小组设组长一名并担任主考,组长由执行委员担任;没有执行委员的,由执行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名委员担任。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十二条【考核参与人】考核参与人是指参加考核的申请人、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及参加考核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考核纪律】考核参加人应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考核参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面试地点。

(二)考核参与人均应注意考核仪表,男士应穿西服、系领带,女士应穿职业套装。

(三)应保持会场安静。考核参与人的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仪表和谈吐,不谈及与考核无关的内容

(五)保守秘密。除评议讨论外,考核参与人应对面试考核过程中接触到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供的案件、业务材料信息,考核小组引用的其他信息等。

(六)遵守规则。考核小组应严格执行面试程序和面试评判标准,保证全过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申请人不得与考核小组交换名片或以其他方式互留联系方式。

(七)其他影响考核顺利进行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签到】申请人应在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点的地点等候考核;申请人在签到截止时间后超过半小时仍未到达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次面试。

第十五条【考核顺序】申请人考核顺序根据签到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开始】考核小组三名成员到齐后考核方可开始。

第十七条【考核告知】考核开始时,考核小组应向申请人告知考核小组成员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需要申请回避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十八条【面试问答】考核小组可要求申请人进行自我介绍,结合申请人协助办理的案件从品行表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等方面进行提问。申请人应正面、系统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面试总结及点评】考核结束时,考核小组应就申请人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及点评。

第二十条【考核记录】考核全程录像、录音。

第六章 回避及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回避事由】申请人及考核小组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的;

(三)曾经考核过申请人的;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正、公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回避】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应在面试开始前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自行回避】考官或工作人员可自行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回避决定前的工作】被申请回避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考核小组成员的回避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称“实习委”)主任决定,主任担任考核小组成员的,由市律协分管副会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回避决定形式】回避申请,记录后以口头形式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如实记录后,不影响面试的继续进行。

第七章 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由考核小组视情况采取逐个评议、综合评议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三名成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就申请人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并作出评议结果。

第二十八条【评议结果】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八章 合格公示

第二十九条【合格公示】合格考核结果,将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的次日起,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可到我会领取考核合格证书及提交的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不合格的评议的处理】考核小组认为申请人考核不合格的,应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委员会认为合格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进行公示;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格结果及原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解释。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篇4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人员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3、市律协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律协出具的相关培训证明;

4、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第4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二、参加考核的方式

实习人员准备好上述材料后一并报送市司法局4号楼办证大厅。市律协将在60日内安排面试考核时间,并在西部律师网上公布。

请实习人员随时关注并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三、市律协出具考核意见

1、考核结束后,市律协将对考核合格人员在西部律师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公布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名单;

2、通过考核的人员,市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上出具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其申请律师执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3、未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市律协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四、其他事项

1、如当月申请考核人数较多,当月考核次数会临时增加,具体时间请随时关注西部律师网。

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5

(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一份)

(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

(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原件一份)

(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一份)

(七)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复印件一份)

(八)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原件一份)

(九)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

(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1月8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郑州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六)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

(七)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

(八)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九)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上述第八项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这10份证明材料可以是一个案件的不同程序,也可以是不同案件的不同程序。内容主要是实习律师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情况,包括会见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给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办理委托手续、到法院阅卷、开庭、实习律师对案件的看法、思路等)

实习期满6个月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考核的,需向郑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递交延期考核申请,经考委会批准可酌情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实习期满6个月内无故不申请考核也未递交延期考核申请的,交回原实习证,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条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郑州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

(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

(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材料审查。考委会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委会可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

(二)实地考察。考委会可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实地考察,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或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

(三)综合素质测评。考委会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执业操守及实务训练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第八条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程序为:

(一)郑州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考委会,考委会根据申请考核人员的数量等情况将考核人员随机划分为若干考核小组,每个小组由3—5人组成。考核小组接受申请材料后,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二)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

(三)考核小组可对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做出考察意见。

(四)在对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考察并认为合格的基础上,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做出测评意见,测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考核组组长主持并宣读指导语,然后开始提问,测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测评主要由考核组长发问,其他成员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追问。

3、考核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回答问题的情况评分。

4、测评结果采取当场公布的方式。

(五)考委会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测评意见,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确认。

(六)郑州市律师协会对考委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如在公示期内接到有问题的举报或投诉,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对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七)经过公示,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实习人员考核结果出具正式的考核意见,由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签字确认。

第九条实习期间,考核委可以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十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再次参加集中培训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完成相关实习项目或再次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待再次集中培训合格或完成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单独或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七)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八)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九)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十)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十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挂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实际在另一单位工作的(兼职实习人员除外);

(十二)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的;

(十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六)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七)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和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律师协会或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郑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郑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6

发布时间:2010-08-1

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实习人员填写在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中的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实习人员在提交申请实习考核材料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浙江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实习管理栏目内提交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

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7

一、考核要求

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人员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二、考核流程

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协提出面试考核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一式三份);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自2012年8月1日起,网上登陆,根据周记模版进行填写);

(4)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未来两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实习人员在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保中心开具的“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核定表”

样张见“附件”);

(6)实习人员参加在线培训证明;

(7)原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转至新所领取执业证的证明(此份材料仅针对老所实习期满,到新所执业的实习人员)。

2、实习人员网上点击“申请考核”按钮,进入考核排队系统,市律协根据点击时间先后安排面试。

3、市律协自收到实习人员考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考核方式

由市律协统一制定实习人员面试考题库,面试考题由会员部统一保管,严格保密。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答题情况及实务训练材料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四、考核内容

1、面试考题范围:

(1)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为处罚办法》;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4)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5)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013年1月1日起,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将正式启用考题库。

2、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

《实习周记》能较为全面、客观反映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情况,是作为考核小组考核实习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2年8月1日起,市律协正式开通网上《实习周记》填写模版,实习人员登陆东方律师网,每周上网填写实习周记,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自行装订成册,可自制封面。

请各律师事务所及时通知到实习人员,做好相关面试准备工作。

上海市律师协会

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篇8

湖南XX律师事务所,共3名律师,均为专职律师,其中合伙人3名。此次共3名律师参加考核(初审),考核结果3名全部称职。

二、考核工作安排和布署情况

1、收到市局文件后于第一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召开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由曾向前主任负责主持考核工作,对本所律师的品行鉴定、业务及收入、完成规定义务及会费缴纳几个方面并结合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省律协《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的内容,对律师进行考核。

2、考核的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七)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八)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

(九)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3、考核方式:由各律师严格按照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省律协《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自核,并认真如实的填写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作出个人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表上交给主任主持召开年度考核评审工作会议,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由曾向前主任在各律师考核表中对考核的结果作出评定。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重点

本所律师能遵守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完成法援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自觉遵守律师事务所管理,在律师执业活动中无被投诉情况,律师执业操守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从律师办案及收费情况来看,对规则熟悉度不够,尚在磨合阶段。

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七)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含个人简历)。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八项除外)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第十四条

外省律师来琼申请执业,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除外)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以及不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出具的品行考察报告;

(四)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出具的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省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律师返回本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向本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招回派驻律师的证明;

(二)与分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分所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四)分所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

本省律师事务所外省分所的聘用律师转入本省执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关于外省律师来琼执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律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原执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四)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五)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或者在检查考核中因发现存在问题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十八条

具有党员身份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或者党员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第二十一条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外省律师来琼执业的,省司法厅应当向该律师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调取其执业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但停止执业三年以上的,应当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二个方面。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二)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四)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考核。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向省司法厅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海南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被撤销执业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司法厅收缴其执业证书。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司法局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四)地级市司法局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除外);

(五)对律师进行表彰;

(六)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七)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八)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九)司法部、省司法厅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省司法厅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市、县司法局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四)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其执业机构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其执业机构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地级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以及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市、县司法局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级司法局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省司法厅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地级市司法局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应当向省司法厅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省司法厅应当加强对市、县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市、县司法局。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第四十九条

省司法厅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条

市、县司法局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管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司法厅。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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