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新1解读

2024-09-09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新1解读(精选4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新1解读 篇1

制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三级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

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以协议方式选聘乙方为“126文化园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名称: 126文化园区 物业类型:商业

坐落位置: 市 县(市、区)(路、街)

东至 用地红线

南至 用地红线

西至 用地红线 北至 用地红线 规划建筑面积: 第二条 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内容

(一)根据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并告知全体物业使用人;

(二)负责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

(五)负责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六)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

放、安全防范等事项;

(七)负责物业服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按照以下第 一 种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一)《四川省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三 级物业服务标准;

(二)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第四条 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以下第

(一)种:

(一)自 2015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止。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

(一)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费为包干制。前期由甲方每月以现金补贴的方式支付乙方每月贰万元整;(8、9、10、11、12)五个月,合计壹拾万元整;用于补贴乙方收支不足。从2016年1月开始,甲方不再给予乙方补贴,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按照甲方、物业使用人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收取。商业物业:

1.商业物: 2.00 元/平方米·月:物业使用人 4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绵阳市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2.物业使用人的二次装修应当提前向物业客户中心申请备案,接受物业客户中心的监督,并缴纳相关装修管理费用,管理费按绵阳市当地的标准执行。

(三)交费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四)物业服务费构成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物业使用人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合理利润。

(五)物业服务费交纳

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半年交或一年缴纳1次。

物业使用人应于到期前半个月缴纳下半年或下年的物业服务费,最迟不能超过15天。逾期未交纳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物业使用人在合理期限内交纳。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的,每天应按每月物业服务费的3%缴纳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甲方约定由物业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如甲方与物业实际使用人之间有交费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物业租赁发生转移的,原物业使用人应结清水、电、气和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结算至租赁转移之日止。

3、乙方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六条 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占用园区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按照 / 元/个·月收取占道租凭费用;临时停车位使用人按照 / 的标准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所交纳费用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外,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园区物业服务费的亏损。

(二)其他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绵阳市当地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摩托车 / 元/辆·月; 电瓶车 / 元/辆·月; 第七条 特约服务

特约服务是指除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服务,物业使用人需乙方提供的,与乙方订立特约服务合同。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物业使用人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二)代表物业使用人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监督并协助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公共管理 6

制度的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六)委托乙方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公共部分进行经营管理;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二)将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对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六)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物业的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园区所有公共区域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含园区内外广告位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

甲方在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经过装修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共有部分物业承接查验

(一)甲方在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于20日之内,与乙方办理完成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二)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相应的物业档案查验,甲方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该区域内房屋大部分为电子九所于60年代修建,部分资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约定内容以移交清单为准):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乙方查验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书面告知甲方或物业使用方,甲方或物业使用方应及时整改或处理,若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由乙方处理,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或物业使用方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物业保修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由于该园区没有设立公共维修基金,甲、乙双方约定如下:属于小修、中修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属于大修由甲方承担相关用。

备注:(3000元以内属于小修、中修);超过3000元属于大修;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的,相关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乙方不免除责任;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采用合理方式告知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因非乙方责任而出现需要维修的项目,但相关物

业使用人不配合而造成的损失的;

(六)物业使用人改变自用部分、使用共用部分时,乙方已提出合理的建议或已尽可能阻止的危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而物业使用人未采纳建议或未接受阻止,导致损害后果的;

(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部分,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己经交纳的,乙方予以返还,并向物业使用人支付 / %的违约金。

(二)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经乙方书面催告限期交纳仍未交纳的,承担违约期间未付金额 3-5 %的违约金。物业使用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物业使用人不得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给甲方、物业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先行赔付后向违约物业使用人追偿。

(四)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给甲方、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绵阳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无。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物业服务处各公示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新1解读 篇2

京建发〔2010〕62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的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新版示范文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并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进行网上签约。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要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四、当事人可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工商”()或“北京建设网”(),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五、新版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工商〔2008〕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10—2712)

2.《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BF—2010—2713)

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BF—2010—0116)

4..《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BF—2010—012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新1解读 篇3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来源:建筑时报

前言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详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进行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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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修改,但很多人却对其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还有很多培训机构也有意进行相关培训。由于部分解读内容与修(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订的目的和初衷不尽一致,为避免误导广大从业者,有必要从修订者的角度对2017版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国办发〔2016〕49号文

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

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2、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3、明确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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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三)建质[2017]138号文(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并于2017年6月20日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内容,发布建质[2017]138号文,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建质[2017]138号文主要针对依照国办发〔2016〕49号文保留的四种保证金之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和完善,并对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密切相关的缺陷责任期进行了调整。

(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

二、修订要点解读

(一)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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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针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九个条文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条文(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基本不影响原条文的结构合理性,且充分考虑与未修订条文的逻辑贯通。

本次修订对象为示范文本中与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主要依据建质[2017]138号文中的下列规定和调整:

1、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的规定

明确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及计息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以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下称两个“不得”)。(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

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上限由国办发〔2016〕49号文的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降为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2、对缺陷责任期的调整

对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起算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进行规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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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示范文本根据上述规定和调整,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相对于庞大的2013版示范文本体系,本次修订体量仅相当于一个小补丁,但因此引起的权利义务变化不容小觑,尤其是(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将多年以来规定的预留质量保证金上限下调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将进一步释放市场资金;规定两个“不得”以规制发包方的不妥行为,减轻建筑市场的乱象;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费用范围加以明确,明确承包人应承担缺陷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减少实践中可能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控制质量、降低缺陷发生率。

(二)主要修订要点解读

1、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建质[2017]13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本款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2年(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与2013版示范文本关于最长期限的规定一致,保留原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条“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规定。在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2.2款中明确“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2、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

建质[2017]138号文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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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通常情形下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常情况下即为“实际竣工日期”。为保持与建质[2017]138号文一致,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条第一款中将2013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款中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修改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15.2.1条第二款为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相对2013版示范文本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此时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日起计算;同时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形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由“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修订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而“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和“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两种情形下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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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4.4条,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与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条第一款均为通常情形下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条第二款为特殊情形下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

3、关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将建质[2017]13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整体(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置于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2.2条中。本条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费用范围和情形加以明确,包括鉴定费用和维修费用,发包人可从保证金里扣除;并且明确规定发包人可对超出的费用和缺陷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向承包人索赔;同时明确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4、关于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条件

建质[2017]138号文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本条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否定性条件。第一款是履约保证金覆盖期间对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要求的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因为履约保证金处于有效期间,发包人不得另行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第二款是已采取其他质量保证方式情形下对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要求的否定:在已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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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4.4条关于缺陷责任期的定义中,在“预留质量保证金”后增加“(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是对履约保证金覆盖期间发包人提取质量保证金权利的否定。通用合同条款第15.3条及专用合同条款第15.3条均明确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关于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退还(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

建质[2017]138号文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3(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2条据此进行了相应修改,保证金总预留比例最高值由5%降低为3%,进一步减轻承包方的负担,明确规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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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3.3条按照建质[2017]138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了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计息方式、质量保证金争议的处理程序

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3.2条、第15.3.3条中根据建质[2017]138号文第三条规定,分别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计息方式和质量保证金争议的处理程序。

(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

三、对适用2017版示范文本的建议

通过本次修订,总体上进一步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权利、义务,更侧重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应充分运用新版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应充分理解新版示范合同文本对缺陷责任期起算点的细化和改动、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和费用的明确以及质量保证金退还程序的细化,在招投标阶段和履约过程中强化管理和控制风险。

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非强制使用文本,但其中对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的设置更为公平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双方采用或参照2017版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可以有助于发承包双方建立稳定、和谐的合同关系和合作关系,避免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达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合作共赢。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本) 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11月

—1—GF-2016-2001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5.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2—

目 录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3—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联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4—

通 用 条 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1.2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 ②双人间 ③三人间 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1.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 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5—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 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 □ 押金计利息 □ 计息标准为:。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6—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1.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5.2.3 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7—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 —8— 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7.2丙方的义务

7.2.1 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患有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9—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日内不改正的;(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10—(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日,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 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

—11— 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0.5 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 元。11.5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11.6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 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 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 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13.2.4 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13—(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6)房间、设备物品表(7)公共设施、设备表(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11)经签署的《 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14—

专 用 条 款

丙方为付款义务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3.1.4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7.2.4 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7.2.5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全部费用。8.5 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款项承担支付责任。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经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15—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出,日内不改正的;(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1.5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16— 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7.2.4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按照本合同及时支付款项的,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 日内代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向甲方支付。

7.2.5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8.5 丙方保证系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自愿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6丙方为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供保证的期限为。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中断不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

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17— 丙方为合同履行联系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8.5丙方保证担任本合同履行过程的联系人,接收甲方的通知。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乙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新的联系人担任丙方。

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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