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2024-05-15

山东危险废物管理规定(通用8篇)

山东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篇1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五条

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我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月报表》,就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年报表》,并分别于次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二)从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

(一)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第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条

联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移出者,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时,有责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三)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

(二)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三)应将承运的危险废物按照合同要求运达接受单位,不得擅自转运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倾倒。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合同要求接受危险废物;

(二)按规定做好接受记录。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转移执行联单制度的特别规定:

(一)本省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交由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由处置单位向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转移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日常医疗废物交接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各自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双方交接时按要求填写后由处置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填写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报当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年报表,并于次年一月份前报当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或运送方式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十五日重新报批转移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山东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篇2

1.1废物类别

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类别:HW01-HW49, 共49大类, 每类有一个单独的名字, 如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工业废物等, 且各含有数种具体的危险废物。

1.2危险特性

腐蚀性 (C) 、毒性 (T) 、易燃性 (I) 、反应性 (R) 、感染性 (In) 。

2探讨当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在危险废物管理上, 我国与美国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是一致的。例如, 均以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为依据, 对危险废物实行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的管理。但在危险废物的豁免与排除上尚有较大差距。应当学习他们的经验, 尽量缩小这个差距。目前实际工作中有两个突出问题急待解决:①化学品包装物;②企业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

2.1化学品包装容器

化工原料大多有毒、有害。有人认为有毒有害的都是危险废物, 并将化工原料的包装物当成危险废物, 使废包装物的处理处置成为企业环保管理的棘手问题。

如前面所述, 美国规定, 空容器中的残留废物或内衬不属于危险废物。即便是装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内衬, 只要清洗干净即可豁免。对于盛放其他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内衬, 只要满足残余物不超过容器体积的一定量, 也可豁免。

2.2污水处理厂站产生的污泥性质

工业企业众多, 除市及各区县建有废水处理厂, 几乎所有企业均建有厂级污水处理站。如果将化工企业所产生的污泥均作为危险废物看待, 污泥产生量大, 且处理处置起来相当困难。为此,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统计分析。

2.2.1污水处理产生的含重金属污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对污水处理产生的含重金属污泥的类别名称、所含物质作了相关要求, 统计如表1所示。

2.2.2有机化合物生产中产生的污泥

2.2.2.1明确的生产工艺过程

具体工艺名称如下:①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②一氯甲苯、苯甲酰氯和含此官能团的化学品生产;③除农药以外, 其他有机磷化合物的生产配制;④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⑤有机氰化合物生产;⑥炼焦行业酚氰生产过程;⑦炸药工业——TNT生产过程;⑧生产配制装填铅基起爆药的过程;⑨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共计9种。

2.2.2.2特定行业的污泥

特定行业的污泥, 具体名称如下:①农药生产;②木材防腐化学品生产;③煤气生产过程;④炸药生产和加工过程;⑤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 (有机树脂类废物) 。共计5种。

2.2.2.3有机溶剂生产、使用产生的污泥

有机溶剂生产、使用产生的污泥有如下两种:

第一种:HW42废有机溶剂。其中, 又可分为两种: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有机溶剂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残液, 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水处理污泥及废载体。②非特定行业:其它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产生的废有机溶剂、水洗液、母液、废水处理污泥。

第二种:HW40含醚废物: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醚类残液、反应残余物、废水处理污泥及过滤渣。

从表1可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共有污水处理厂污泥66种。其中49种为含重金属离子的污泥, 占74%, 但在我市产生量很少。17种为化工行业污泥, 却在我市产生量大, 涉及企业众多, 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难点。

表1中具体指明工艺过程中的9种污泥, 按规定严格管理即是危险废物。而五种特定行业的污泥, 如“农药生产”, 虽然概念很广, 但其毕竟只占化工行业很少的部分。我们认为, 涉及到有机溶剂的这三条是解决污泥问题的关键, 是目前把所有化工厂污泥均当作危险废物的主要原因。在化工生产中, 有机溶剂的使用非常普遍, 特别是有机产品的生产, 或多或少均使用。目前工业上使用的有机溶剂主要有七大类:①醇类:如甲醇、乙醇、异丙醇等;②醚类:乙醚、乙二醇单甲醚、乙二醇单乙醚、乙二醇单丁醚等;③酮类:丙酮、甲乙酮、环已酮等;④酯类:乙酸甲酯、乙酸乙酯等;⑤烷烃类:环己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⑥烃类:苯、甲苯、二甲苯等;⑦其他类:松节油、四氢呋喃、DMF、二硫化碳等。从上面3条来看, 几乎所有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的污泥均包含在危险废物之中, 且3条中无一条标有★。

有机溶剂一般是小分子量的化合物, 使用普遍, 其毒性一般并不很大, 且并非很难生化的物质。而一般化工厂污水处理设施均设有生化处理装置, 美国“废水处理豁免”中就包含有多种有机溶剂。因此, 只要把49种含重金属污泥和9种明确工艺过程产生污泥及5种特定行业的污泥作为环保管理的重中之重, 即是抓住了污泥管理的关键问题。而生产、使用有机溶剂厂家产生的污泥, 因涉及面广, 特别是有机溶剂的使用, 几乎各行各业均有牵连。污泥处理需要脱水、干化和焚烧, 若把所有污泥均当成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 更增大了管理和处置难度。如污泥焚烧温度大于等于850℃, 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0 s即可;若定为废危, 则焚烧温度大于等于1 100℃, 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0 s。所以, 建议最好能分别界定其性质, 使之有豁免和排除的可能。

3危险废物治理与管理的几点做法

某市量大面广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和蒸馏残渣, 这4类总计91种, 占危险废物总量的22.75%.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目前主要方法有回收利用、焚烧、安全处置3种。首先要强调回收利用, 坚持危险废物资源化的“分类管理原则”和“经济技术可行”原则, 在该市第一批20个“三化”治理项目中, 有18个项目采用回收利用技术, 2个采用焚烧处置。

3.1废酸、废碱的治理

酸碱是化工生产中最普通、最常用的原料, 且它们的腐蚀性也极易消除, 采用中和法即可。因此, 若单独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其合理性有待商榷。该市公布的18个回收利用项目中, 有废酸项目6个、废碱项目2个, 如桓台县社会福利新型建材厂, 利用废盐酸生产1×105t/年氯化钙, 淄博鑫绿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利用废碱生产偏硅酸钠等。以上项目的实施, 企业既取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又减少了废物的排放和处置。

3.2废有机溶剂的回收

化工行业有机溶剂使用普遍, 种类繁多, 消耗量大。如头孢类药品, 仅一种单位产品的生产就需消耗上千吨之多的“混合溶剂”。这些废有机溶剂可视为“副产品”, 是可回收利用的“资源”。通常通过蒸馏法来回收废溶剂, 因回收费用低, 产品纯度高, 相对其他废物回收来说回收难度小, 且回收量要大的多, 即使组分沸点相差很小, 也可回收“混合溶剂”, 作为油漆、涂料的溶剂。

3.3蒸馏残渣的利用

该市制药企业较多, 许多药品生产反应步骤多、收率低, 因而蒸馏残渣多, 但其中仍有一些可利用的资源。如某医药有限公司蒸馏残渣中含有大量D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 , 通过回收即得到DM, 又减少了危险废物处理量。

3.4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该市企业众多, 污水处理厂站众多, 污泥脱水干化时由于污泥的细胞质与胶体结构造成脱水困难。为此, 积极鼓励企业采用清华大学的“水热干化技术”, 利用水热反应原理, 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使污泥中的黏性有机物水解, 破坏了污泥的胶体结构, 改善了脱水性能和厌氧消化性能。另外, 除单独建设污泥焚烧炉外, 还鼓励企业利用我市水泥窑炉多的优势, 把干污泥作为燃料焚烧掺入, 因为水泥窑中温度高达1 200℃, 污泥中的有机物被彻底分解了, 即使污泥中含有少量重金属等无机物, 由于参与了水泥熟料煅烧过程, 并最终被晶化在水泥熟料中, 不存在一般焚烧炉所产生的飞灰及底渣等二次污染, 成了水泥熟料成分之一, 削减彻底。

4结论

总之, 及时而有效地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意义极为重大, 鉴于危险废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面广, 管理难度大, 相应的技术人员应加强对于危险废物的研究力度,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危险废物豁免和排除等方面的做法, 深入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危险废物豁免和排除机制, 找寻更多的废物处理方法, 使得工业危险废物处理问题有相应的技术保障。

摘要:危险废物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危害, 及时、有效地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意义极为重大。阐述了危险废品的种类、豁免与排除, 并探讨了我国当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最后对危险废物的治理与管理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豁免排除,治理

参考文献

[1]王磊.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探讨[J].民营科技, 2015 (05) .

谈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 篇3

一、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现状

我国工业废物的处理办法主要是综合利用,而且近年来综合利用量上升明显切贮存量下降明显。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大体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有关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不健全而且建设缓慢,废物的处置能力结构不合理、不平衡。幸运的是,我国的危险废品相关的贮存管理条件已得到长足的发展,国家环境总局已根据特性将危险废物进行了明确的分类,要求危险废物在储存时应该严格的遵循相关的标准与规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来减少其对环境的破坏,实现安全贮存。

二、危险废物贮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在对危险废物处置时,贮存是十分重要的部分。在贮存危险废物尤其是染料涂料类废物、废矿物油、电镀污泥和废酸废碱等四类典型危险废物时,应该遵循如下要求:工厂、工作室等危险废物产生者与经营者应建造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分类摆放各种危险废品,避免其乱摆乱放;能发生反应放出氧气的废品要远离易燃的固体液体,氧化剂有还原性的要单独放置;在露天、潮湿或积水的贮存设施里严禁摆放在遇热、遇水条件下易爆易分解或产生有害气体的的危险废物;在自然光下容易发生自燃等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必须在一级建筑物中贮存;在贮存设施里,可以将一些常态下不发生反应的固体废物分类摆放,但在处置易反应如易爆、易燃的物质时,不能直接处置,必须对其进行预处理,避免事故发生的可能;另外,易燃自燃物品、爆炸物、强氧化性物品不能与液化和压缩气体贮存在一起;助燃气体要远离易燃气体;油脂不在有氧环境下贮存;压力容器必须要有压强表、紧急装置和安全阀门,而且要有计划的检查、更换。

(二)基本原则

危险废品在贮存时需要特定的环境,所以建造贮存设施前必须做制定以下原则:在地质地形方面,贮存设施必须要高出地下水位,要有稳定的地质结构,地裂度必须低于7度,不能在危险的区域如易受到台风、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远离溶洞区;建筑设施不能靠近居民区和江河湖海;有毒、易燃、易爆气体贮存要考虑到风向问题;易出现事故的危险废品贮藏区要远离输电线路。另外,设计时要注意防渗,最好建造超过1mm厚的粘土防渗层或2mm厚的其他材料防渗层,地面的坚固程度要强于所堆放的废品所造成的压力,建筑内层材料不与所堆放物品反应,而且要在一个坚固的底座上建造。仓库式贮藏设施要注意地面与裙脚的防渗和坚固度,每个仓库必须在墙上装有气体到处与净化装置、泄露液体回收装置等安全装置和照明装置与监视器;液体与半固体在耐腐蚀的地面上贮存;不相容的废品间要有隔离装置如隔离板或建造隔离间。

三、贮存设施的贮存与管理

危险废物的回收与处置需要一个特定的部门对其负责,需要由专业的团队建造贮存设施来进行贮存并建立明显标志,也能将危险废品交给专业的工作单位储存,但是需要注意储存期限,不能超过国家的标准。这些的单位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所颁发的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位严禁接受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仓库要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贮存前,该单位需对要贮存的废品进行实验分析并撰写有关报告,相关部门对其监督和了解,同时核查单位的许可,全部完成后才允许其单位贮存危险废品,否则严禁贮存。而且,贮存后要再去次核实危险废品的数量和预定接收量是否相同,不允许有任何出入。同时,驻村全程离不开相关部门与有关单位和生产者对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了解与记录,记录必须涵盖危险废物的全部信息和贮存容器的类别等相关信息。盛装时,同类物品可以堆叠但不同类物品必须进行隔离,不能混合存放,隔离室可以留有运输通道。尤其要注意的一点是贮存时必要的检查,检查包括对危险废品、容器及建筑的检查,检查要定期,全面,如果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更换容器或相关的处理,切勿拖延。

四、危险废物管理建议

就现在而言,我国尚未具备完备的管理体系,就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将管理重点放在废物源头,就危险废物的报告注册登记制度,调查产生源头和其可能造成的污染,尤其注重产生危险废物多的工厂企业的调查统计,减少风险,确定废物的危险系数和污染指数,并创建各地的信息平台,集中掌握并整理相关信息,以网络的手段进行共享。如果可能,加强危险废物检查管理和相关技术的体系建设,逐渐建设起一套完全的分析实验与监控系统,增强危险废物的处置监督工作,加大教育方面人才的储备,建立起危险废物应急机构,减少贮藏时发生危险的可能。还有,应加强危险废物的无污染处置能力,实现危险废物的集中管理、贮藏,提高贮存设施的规模与技术要求,早日建立完备的相关法规并有效监管,鼓励企业工厂拥有自己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与处置再利用能力,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别贮存利用,防止出现危险废物胡乱堆放的现象,有效利用空间,并合理建设一些能对危险废物一条龙收集、贮存、再利用的单位企业,鼓励各单位研发再利用与防污染的相关先进技术,实行相关政策。 其他方面,非工业危险废品的源头管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集中处理非工业产生废物,确定回收有关制度,加强各界生产者的责任感,回收危险废物。

参考文献

[1]王琪,黄启飞,段华波,等.我国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技术体系研究[J].环境科学研究,2010,19(5):165—179.

[2]俞清,尹炳奎,邹艳萍.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及处理处置现状探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31(6):147—149.

[3]邵春岩.危险废物收集一运输一贮存的管理现状和技术[C]//l~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管理培-i;l1与技术转让中心,第二期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培训研讨会,2011.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篇4

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生产经营工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涂料废物(废油漆)、废铅酸电池、医疗废物、含铬废物(铬渣)、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三条 公司监督检测中心对公司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产、机电、物资供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对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靠性。

第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第六条 禁止向厂区环境内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暂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二、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厘米/秒;

三、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四、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五、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禁止将非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中贮存;

六、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七、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八、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施工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废物和铬渣委托辽宁牧昌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其

他危险废物由物资供应公司统一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其经营范围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第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合理转移危险废物,按转移联单制度进行,保管好转移联单(三年内)。危险废物转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三、用作危险废物转移的车辆、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私自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二、未按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

三、向厂区环境内倾倒、堆置危险废物的;

四、未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

五、危险废物贮存防护设施不健全或损坏,危险废物标志不清;

五、未制定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办法、事故应急预案的;

六、未按危险废物转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私自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

第十一条 对私自转移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事件,情节严重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篇5

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 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 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 没有特殊 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 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 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 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 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 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 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 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 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 5月 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 通知》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国家目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国家规划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部门规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一)申报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固体法第 45条)—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报登记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 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 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三)危险废物鉴别制度 首先是废物-非废物鉴别。然后是危险废物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 11号)(看包装、看摆放)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号 2008年 6月 6)危险废物排除制度:《名录》标注“ ”的危险废物,其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 证明, 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 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四)应急预案制度

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 48号)执行,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五)经营许可证制度

产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号)(六)转移联单及跨区域转移许可制度 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报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5号, 1999年 10月 1日起 施行。正在修订(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样式见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的标签 样式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八)贮存限期及禁止混合制度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如果同时产生了危险废物, 则应承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 所有义务和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年限和存档管理要 求。

5、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 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 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申报登记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不按照国家规定

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管理计划的内容及依据: 依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检查危险废物标 志、贮存、转移以及自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行为, 危险废物的源头消减计划, 完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等。统一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标志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一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法第五十二条)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 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装运危险废物的 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 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 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 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制度(原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固体法第五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固体法第七十六条)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兴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用于处理、处置其它单位产生 的危险废物时,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自 行处置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鼓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持证单位回收利用。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自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危险废物强制处置和代行处置制度(原则)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处置费用由产生 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固废法第五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体法第 7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第77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少,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 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 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跨省、地级市转移的,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同意。目的: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是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 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5条)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固废法》第46条)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执行措施, 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危险废物现场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固体法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 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 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固体法第六十二条)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固体法第七十五条)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案件 1:中石化广州分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和碱渣)非法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经营单位处 理, 其中, 2004年委托处理 487吨, 2005年 2月委托处理 168吨, 违反了 《固体法》 和省《固废条例》规定。省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 5万元人 民币罚款处理。

案件 2:芳村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液案 广州市芳村海北化工购销部明知本部不具备处理污水能力,为了赚取利益,于 2006年 5— 9月,先后从佛山顺德华平热处理厂拉回 230多吨废酸液,在未作任何 处理的情况, 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 29条暗槽, 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 造成河 道严重污染。目前, 该购销部负有直接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何剑平已被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

案件 3: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案

北江镉污染事故发生后, 省环保局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超标排 放生产废水而造成北江水域污染事故的韶关冶炼厂罚款 100万元,并对该厂违法 转移含锌、铅、镉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 20万元罚款。并对韶关十多家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小冶炼企业进行了处罚。这些无证企业利用大型冶炼企 业产生的炉灰、烟道灰等提取铟、锗、铅、锌等金属,环境污染严重。

案例 4: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篇6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降低生产运营风险,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公司根据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废物种类:废矿物油(HW08):含油废棉纱、废手套;废乳化液(HW09);染料、涂料废物(HW12):油漆渣、稀释剂桶、油漆桶、废弃活性炭、油墨残余废弃物;感光材料废物(HW16):废显影液、定影液,石棉废物(HW36);含钎废物(HW31):废电路板,化学实验废液;含汞废物(HW29):废日光灯管,化学实验废液等。

二、危险废物的储存

1、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或专用储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2、各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到指定的位置,严禁乱存乱放。

3、各单位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交供应处废旧物资室,同时作好交接记录。

4、供应处废旧物资室必须建立危险废物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理情况。

三、危险废物处置

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并签订委托处置合同,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做到“三防”(即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防止二次污染。

2、减少危险废物产生措施。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

山东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篇7

根据《固体法》等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理法律体系的规定, 目前, 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联单、应急备案以及经营情况报告等相关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在我国得以顺利推行。以该法律为基础, 相关法制法规已经基本形成, 但是该法律中规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退役费用预留、代为处置制度等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践和落实。

我国对环境保护的认识逐渐加强, 相关监管措施和制度也进一步加强, 技术支撑能力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但是环保部门的基层人员污染防范意识不强, 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 企业自行处理危险废物的措施没有纳入环保机制, 从而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其次, 各地监管水平不一致, 导致环保监管实施起来存在一定复杂度[1]。

2 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对工业固体废渣引起足够的重视和严格管理, 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防治起步较晚。目前无论是管理法规、管理机构, 还是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处理处置方案都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全面。

2.2 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水平较低。

2.3 用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与需处理危险废物量部配套。

2.4 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涉及范围广, 处理技术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

2.5 缺乏资金支持。危险废物处理是一个高投入、低回报的公益事业, 仅靠政府投资远远不够, 还应引入市场机制, 改变运作方式, 多方投资, 为危险废物的处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6 危险废物排污收费方面不仅收费偏低, 而且也不够科学, 使工业企业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十分轻率, 无所顾忌。

正因为危险废物管理存在以上不足, 危险废物排放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对人体健康和区域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随着中国工业的不断发展, 危险废物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的环境问题。许多发到国家由于对工业危险废物管理不善, 对环境造成了难以治理、甚至不可逆转的恶果, 这些深刻而惨痛的教训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3 危险废物管理策略建议

针对以上危险废物管理的一些现状, 下面进行废物管理和处理策略探讨。

3.1 从源头抓起减少危险废物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原因以及污染现状实地调查, 逐步落实和完善危险废物申报处理以及管理计划制度建设, 弄清楚针对性地区的危险废物产生原因和产生源头, 并加强危险废物风险排除工作, 并掌握危险废物的流向和污染情况。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 建立全国全范围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处理和数据管理, 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信息共享。严格检查和审查新建项目的环境相关问题, 提高准入标准。

3.2 提高防范设施科技力量

依托科学技术的先进性, 以科技强警为有效手段, 实施有计划、分步骤的科技管理[2]。对具有危险物品产生、存储、使用环节的单位, 进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远程监督、应急措施处理等。比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全区范围内, 对危险废物进行视频监控管理。加强技术在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应用效果, 通过化学研究、危险废物性能试验等, 验证出一系列的处理措施, 通过技术处理, 获得无污染的或者是轻污染的物质, 从而有效降低危险物品对环境的污染。

3.3 提高净化和处理技术能力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相关规定, 对危险废物应该进行集中利用和处理, 强化处理过程中的合理布局, 提高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和处理技术能力[3]。在进行危险废物的净化与处理过程中, 应该鼓励产生危险废物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进行引进设备和设施进行自我处理, 并防止危险废物进行分散焚烧和填埋处理。

3.4 加强监管和技术体系建设

作为监管和处理废物的力量, 加强固体废物产生后的监督管理建设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能有效提高废物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支撑能力。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特性收集体系, 并进行完整的危险废物特性检验、处理实验和监督分析技术体系建设。

4 结语

加强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源头出发, 并提高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和技术处理能力, 再结合加强危险废物监督和管理以及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从这三个方面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管理, 有效降低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作用, 实现社会环境的逐步保护和优化。

参考文献

[1]勾红英, 罗智文, 吴玫.危险废物安全处理系统研究[J].安防科技, 2012, 02:14-15.

[2]阮关心.浅谈矿化垃圾生物反应床处理垃圾渗滤液[J].能源与环境, 2011, 03:17-18.

山东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篇8

关键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措施;新时期

我国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但是经济发展后工业和科学技术带来了更多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对社会、自然环境以及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些危险废物具有一定的毒性、腐蚀性、传染性以及易燃易爆等特性。工业生产、汽車、农业发展等都会产生铅蓄电池、化工污染物、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且这些危险废物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变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1、危险废物管理的特点

危险废物实在生产和发展中产生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废物,它不仅具备废物的特点,同时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危险废物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会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危险废物如果不能够及时的、科学的处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但这一后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欺骗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危险废物虽然具有污染性的特点,但同时也具备资源回收再利用的特征,通过循环利用或者二次利用危险废物,能够转废为宝,不仅保护了环境,还获得了经济效益。危险废物的管理要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做到管理与技术以及过程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的现状

2.1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起步相对较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知不足,管理的基础也较为薄弱。在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中,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主要是液体和气体等危险废物,部分固体废物但具备危险性的没有收录在其中,因此在对固体危险废物管理时没有依据可参考。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危险废物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具有可再利用的资源且无其他危险物质的废物也归类为危险废物,影响了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在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统计过程中,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性,甚至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2.2 监管体系不健全

由于危险废物的种类较多且性质较为复杂,在管理中需要更为专业的人员,但我国省级、县级等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队伍还难以具备高素质、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监管,在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以及处理等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仅仅停留在书面上,生产等各项活动中容易出现危险废物污染的问题。

2.3 危险废物处置水平低

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还较为落后,没有形成集中处理的规模,同时在集中处理过程中效果较低,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农业生产中残余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种类越来越多。

2.4 企业缺乏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注重经济效益,忽略了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忽视对环境的保护。由于企业缺乏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在日常生产中,企业中存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规范、超期储存危险废物、未能按要求上交相关单位等问题,危险废物档案的不完整给后续的管理和处置带来了困难。

3、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效果,对危险废物管理形成法律约束,确保各项管理和处置有据可循。首先,要对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进行完善和补充,同时要优化危险废物的鉴定程序;其次,要根据危险废物的有害成分、危险程度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区分,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要区别对待;第三,要对危险废物的集中、利用和处置进行法律规定,对企业的排污进行硬性規定,从而更有效的核算企业的危险废物数量;最后,要对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统计、企业违法行为调查进行法律保护和约束。

3.2 健全危险废物监管机制

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管,可建立废物管理中心,对所属区域的危险废物进行监管。例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辐射环境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当地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同时,可建立责任制,将危险废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成员等。保证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以及利用和处理等各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

3.3 规范企业危险废物管理

监管部门、环保部门要对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对于产生危险废物或者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具备完善的识别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应急预案以及分类制度,并且在经营许可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的管理。

3.4 提高危险废物处理水平

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提升危险废物的处理水平,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和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再利用,做到保护环境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生态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结束语: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中混入了大量的危险废物,最终流入到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威胁着人们的健康。政府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规范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预防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张丽军.试论我区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及其对策[J].科技资讯.2013(36)

[2] 邓志文,陈敬军,黎剑华,陈静娟.浅谈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及设计[J].矿冶.2006(01)

[3] 隋延婷,孙胜龙,汤红岩.浅析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及管理[J].中国环境管理.2003(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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