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2024-06-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精选11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1

为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发布《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到2020年,“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

《意见》明确了两大方面工作举措:一方面,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主要采取6项措施:一是明确城市二、三级医院、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二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三是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开办个体诊所等多种形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四是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五是整合并开放二级以上医院检查检验等资源,推动区域资源共享。六是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促进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主要包括6项制度机制:一是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制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二是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团队,与居民或家庭自愿签约。三是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四是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五是建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六是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第一箭:能力提升——让患者愿意去基层

70岁的肖大爷因心脏病,经常要往北京朝阳医院心脏中心跑,每次去都要先排大队挂上号,再排大队等着看医生、取药。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副院长高炜在出诊时也经常碰到这类情况。“有时我们定好治疗方案,让病人去基层医院治疗,病人不放心也不愿意。”她认为,大医院集中优质资源,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技术力量薄弱而无法取得患者信任。

“病人都去大医院,无疑会增加百姓看病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还会导致医保支出增高,加剧大医院的‘假性’资源短缺和病人‘看病难、看病贵’。”北京大学医学部主任助理、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吴明认为,病人越往大医院跑,基层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就越会下降,医生找不到自身价值,影响到基层队伍的稳定和对人才的吸引力。

对此,意见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培养内容和方法,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

“基层首诊是分级诊疗的发展基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滔认为,有数量充足、能力较高的全科医生团队,和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常见病、多发病患者才可能有信心留在基层接受诊疗服务。

为鼓励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意见还要求,大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第二箭:政策引导——慢病管理“放”基层

意见要求,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

这些重点慢性病在全球范围都属于患病率极高的疾病,患者多、费用高,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世界卫生组织提议各国建立社区为主的慢性病管理体系,节约资源、避免不必要的住院花费。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周军说,由于我国高血压、糖尿病患病率高,患者覆盖面广。另外,这几种慢性病的诊疗方案清晰,可通过规范治疗控制病情,能够在慢病分级诊疗中发挥作用。

“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启动高血压和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对诊断明确的患者提供社区为主的健康管理和诊疗咨询服务,取得了一定效果。”李滔表示,这一试点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探索了经验。

高炜非常同意分级诊疗把慢病作为突破口的想法,但仍离不开基层能力的提升。“需要明确的是,慢病不是小病、不是没有风险,没有好的治疗会带来很多后患。”她说。

第三箭:提高待遇——把人才留在基层

“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意见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

尽管基层医院被赋予重要的职能,但其“服务待遇低、社会地位低、人才流失严重”的现实不可回避。

同时,由于基层医护人员待遇偏低,使其从业积极性也受到影响。如何让人才真正下得去、留得住、能发展?在福建省立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侯建明看来,让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提升到位,才能使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得到尊重,更大程度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对此,意见提出,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合理的定价制度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含量和劳动付出是关键,同时,抑制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也是重点。”李滔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2

《指导意见》明确,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 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 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指导意见》从加强规划引领、统筹有序建设、完善支持政策、抓好组织落实等四个方面, 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科学编制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 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二是严格实施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 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三是完善标准规范。抓紧修订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四是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5年起, 城市新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 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 推进区域整体治理, 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建立工程项目储备制度, 避免大拆大建。五是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 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易涝点改造, 实施雨污分流, 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六是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 消纳自身雨水, 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保护与生态修复。七是创新建设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技术企业与金融资本结合, 采用总承包方式承接相关建设项目, 发挥整体效益。八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九是完善融资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等。十是抓好组织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3

《指导意见》包括六方面内容:

指导思想:突出以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要求把廉洁文化建设融入中心、服务大局。

工作目标:要求中央企业把廉洁文化纳入构建惩防体系和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分整体规划、夯实基础,巩固提高、形成体系,完善体系、形成长效机制三个阶段进行。

基本原则:企业要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作为廉洁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服务中心、遵循规律、全员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主要任务:根据中央纪委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教育优势,框架性地提出提炼培育廉洁理念、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洁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廉洁文化制度建设、加强廉洁文化理论研究和打造廉洁文化精品等六大任务。

方法途径:廉洁文化建设要融入党的建设、惩防体系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员工道德建设。总结和提炼中央企业近年来好的做法和经验,廉洁文化建设在企业深入开展的主要方法是领导示范、宣传教育、岗位建设、家庭助廉、评选典型、实施考试考核等。

保障措施:從领导体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培训教育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国资委纪委将对各中央企业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指导意见》落到实处,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文化支撑和思想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四)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强化产业支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等负责)

(五)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推广优质饲草料种植,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加强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推广适合精深加工、休闲采摘的作物新品种。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农业部、林业局、科技部等负责)

(六)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扩大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发展,促进其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加快消化粮棉油库存。支持农村特色加工业发展。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在各省(区、市)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

(七)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旅游村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有序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休闲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智慧乡村游,提高在线营销能力。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合理开发农业文化遗产,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农业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林业局等负责)

(八)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进行物联网改造。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提高本地鲜活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林业局等负责)

(九)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研院校和“星创天地”,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十)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部牵头负责)

(十一)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龙头企业要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农垦企业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业部、林业局牵头负责)

(十二)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供销合作总社牵头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农业部牵头负责)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旅游局等负责)

四、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十五)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十六)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地方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负责)

(十七)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八)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十九)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负责)

(二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负责)

(二十一)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到农村创业,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二)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加快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持续健康和环境友好的新农村。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逐步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旅游局、能源局等负责)

(二十三)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实施符合当地条件、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扶持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部、商务部、旅游局等负责)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二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投入,中央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负责)

(二十五)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六)落实地方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5

【发布文号】国发〔2013〕33号 【发布日期】2013-08-09 【生效日期】2013-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对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投资合理增长、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安全出行,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铁路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他交通方式和国外先进水平相比,铁路仍然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相对滞后。当前,铁路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现了政企分开,为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铁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面对铁路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综合考虑铁路建设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和施工力量等条件,应加快“十二五”铁路建设,争取超额完成2013年投资计划,切实做好明后两年建设安排。优先建设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及相关设施,大力推动扶贫攻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顺应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的迫切期盼。为确保在建项目顺利推进,投产项目如期完工,新开项目抓紧实施,全面实现“十二五”铁路规划发展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政策配套”的基本思路,完善铁路发展规划,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对新建铁路实行分类投资建设。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研究设立铁路发展基金,以中央财政性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法人投入。铁路发展基金主要投资国家规定的项目,社会法人不直接参与铁路建设、经营,但保证其获取稳定合理回报。“十二五”后三年,继续发行政府支持的铁路建设债券,并创新铁路债券发行品种和方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二、不断完善铁路运价机制,稳步理顺铁路价格关系。坚持铁路运价改革市场化取向,按照铁路与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国铁货运价格,分步理顺价格水平,并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创造条件,将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增加运价弹性。(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的制度安排,为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创造条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和紧急救援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要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形成合理的补贴机制。在理顺铁路运价、建立公益性运输核算制度之前,为解决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资本金不足、利息负担重等问题,考虑到铁路运输公益性因素,中央财政将在2013年和明后两年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过渡性补贴。(财政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四、加大力度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支持铁路车站及线路用地综合开发。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其原铁路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盘活利用。参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创新节地技术,鼓励对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继续划拨;开发利用授权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外的单位、个人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地方政府要支持铁路企业进行车站及线路用地一体规划,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

五、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提高资产收益水平。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坚持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改善经营、增收节支,依托干线铁路陆续开通、运力大幅增长等有利条件,千方百计扩大市场份额,依托运输主业开展物流等增值服务,力争客运年均增长10%以上、货运实现稳步增长。建立完善成本核算体系、绩效考核体系,有效控制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要在抓紧清理资产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资产评估工作,摸清底数,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要抓紧实现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做好站点设施和运营设备的配套,充分发挥铁路网络整体效益,提高增量资产收益。(中国铁路总公司、财政部、铁路局负责)

六、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形成铁路建设合力。中国铁路总公司、地方政府等项目业主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前期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施工监管和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加快项目审核,加快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铁路重点项目及时开工,按合理工期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继续积极支持铁路重点项目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负责)

国务院

2013年8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6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管不能成“剩管”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记者 闫祥岭)兰州城管打人事件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兰州城管局展开调查并回应称当事人并非在校大学生,1名执法人员手骨骨折。人们不禁要问,频繁曝出的城管打人事件,其症结究竟何在?

在网上搜索“城管打人”,竟有数百万条之多,打人事件分布之广、影响之大、受到公众关注之高,让人感到惊讶。形形色色的城管打人事件中,我们看到各种各样的责任分析和善后措施,但依然没有阻止此类新闻一次次曝出,人们不禁追问:谁能终结城管打人?

在频发的城管打人事件中,我们看惯了“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理”的姿态,也见多了“临时工”和“编外人员”的解释。部分人员习惯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不仅让这个人群在公众心中形象,更让地方政府在舆论中一次次受到批评。城管作为政府执法部门,依赖拳头执法的时候,法治思想何在?城管部门不能对包括临时工在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约束,其责任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毫无疑问,不管执法人员拳头挥向在校大学生还是街头小贩,已经触犯了法律。而街头小贩违规占道经营、拒不配合城管人员执法,其行为本身同样不可取。解决这一困局,只有纳入法治轨道。城管部门对打人的城管进行违规违纪处罚,不能取代相关方面对其打人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样,城管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不管是街头小贩还是其他人员,干扰甚至攻击执法人员,也必须受到法律惩罚。

只有法律不再旁观,城管打人的新闻才能在我们眼前减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取得长足发展,市场规模和企业竞争力显著提高,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 融资租赁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行业发展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不健全、 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等,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贡献力量。

( 二) 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 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 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 三) 发展目标。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 一批专业优势突出、 管理先进、国际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基本形成,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二、主要任务

( 四) 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融资租赁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 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完善相关领域管理制度。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 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 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 质) 押登记。完善和创新管理措施,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完善船舶登记制度, 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对注册在中国( 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 天津) 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将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

( 五) 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服务 “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 “中国制造2025”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 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 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 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 扩大国内消费。

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跨境租赁。鼓励工程机械、 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 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 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国内技术装备水平。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业务, 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优化资金、设备等资源配置,创新工程设备利用方式。探索在援外工程建设中引入工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 “走出去”发展,积极拓展海外租赁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兼并, 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 六) 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推动创新经营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 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快业务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融资模式相结合。

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加快建立标准化、 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集中力量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 差异化发展。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 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 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 七) 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

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快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设, 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提升行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政策措施

( 八)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级。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完善租赁物物权保护制度。研究建立规范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发挥租赁物登记的风险防范作用。 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 九) 完善财税政策。为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 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 “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 十)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 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 。 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 , 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 十一) 完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统计方法, , 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加强统计信息交流。建立融资租赁业标准化体系,制订融资租赁交易等方面的标准, , 加强标准实施和宣传贯彻,提高融资租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景气指数,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 十二)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教材编写、水平评测、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 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落实分工任务的具体措施,为融资租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商务部与银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商务部要做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 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8

《意见》提出了九个方面36条具体措施。

一是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

二是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推进海綿城市建设,推动绿色城市、智慧城市等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三是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加快特色镇发展,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加快城市群建设。

四是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

五是完善土地利用机制,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六是创新投融资机制,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多渠道保障城镇化资金需求。

七是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

八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深化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试点支持力度,鼓励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尽快实现重点突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9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 解读之三

(一)现实中总有属于历史的东西,抓住了,就会载入史册。《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给金秋的河洛平添了灿烂的亮色,为洛阳老工业基地重振雄风吹响了嘹亮的冲锋号。

(二)千年帝都,正镌刻新的年轮。

《指导意见》提出:“打造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必须让工业成为引领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抢抓产业转移机遇,促进结构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立结构合理、特色鲜明、节能环保、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助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字字千钧,“转型”板上钉钉。

(三)转型,是历史的必然,是现实的选择,是唯一的路径。在全球范围内,发展方式都在加速转变,世界各国都在后金融危机时期争相布局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在960万平方公里的神州大地,各个城市竞相经济转型,东北老工业基地“凤凰涅槃”,天津、唐山“绝地重生”,制造业大省四川战略性新兴产业“风起云涌”。

(四)千里中原春潮生,大河奔涌势正雄。

一座城市的独特气质,一定与这座城市的独特优势息息相 关。

工业兴,洛阳兴;工业活,洛阳旺。

工业是洛阳分量最重的“名片”:铿锵,激昂——工业经济的发展在这里奏响最强的乐章;浓墨,重彩——工业基地的建设在这里绘出最美的图景。

“一五”时期的七项重点工程,奠定了洛阳装备制造业基地城市的主体框架;60余年的艰苦创业,洛阳已成为中国著名的机械装备制造中心。

洛阳提供的动力液体燃料和中水介质轴承,助“天宫一号”飞上太空,中国从此迈向空间站时代;洛阳制造的世界最大、最先进的18500吨油压机,成功锻造438吨特大型钢锭,把我国的锻造能力提升到国际先进水平……一组组振奋人心的数据,一条条引人注目的消息,都在诠释着洛阳工业的“硬实力”、老工业基地的“底气足”。

(五)有实力,更有压力;有底气,更有忧患。

立足当前看洛阳,我们并不轻松。改革开放以来,洛阳不仅被沿海一些“后起之秀”赶超,与中部一些城市的差距也越拉越大;一度跻身全国五大工业城市的洛阳,至今没有一家企业跨入“河南销售收入超千亿俱乐部”;我们的工业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不足30%,洛阳名牌在国际市场上更是屈指可数。

一个又一个“难堪”,拷问着我们,警醒着我们,催促着我们。

(六)重振洛阳工业雄风,是发展之需,是福民之需,是强市之需。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推进洛阳经济转型的机遇千载难逢;“当好一个示范,打造两个品牌”,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担当分外沉重。

市十次党代会旗帜鲜明地提出:经济转型,是实现老工业基地焕发生机、重振雄风的必然选择,更是洛阳华丽转身、凤凰涅槃的必由之路!

(七)千红万紫安排着,只待新雷第一声。

洛阳具有很多外地城市无法企及的“工之势”,其势能就如“高高吊在空中的重物”,一旦落下,就会形成巨大的动能。我们要做的,就是让这种能量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强力迸发,构筑起支撑中原崛起的“钢筋铁骨”。

转型,开辟广阔天地;改制,激活内生动力;提升,占据竞争高地。唯有转型,才能变重压为重责,化包袱为财富;唯有转型,才能化优势为强势,促强势为胜势,杀出一条血路,完成浴火重生。

(八)呼应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转型”在洛阳显得如此迫切。不“转”不行,“转”慢也不行,“转”的质量不高更不行。

着力转型,让战略支柱产业做大做强。瞄准全球一流标准,改造提升装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硅光电产业和能源电力产业,强力打造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全国重要的新材料产业基地以及石油化工基地、硅光电产业基地、能源电力基地。

着力转型,让战略性新兴产业风生水起。构建“中国锂电池之都”,使大容量锂离子动力电池、电动车、新型混合动力车成为“洛阳创造”的新代言;积极开发新能源,用太阳能光热、光伏发电使洛阳的水更清、天更蓝;建设“中部声谷”,培育生物医药链条,在全国叫响“节能装备、洛阳制造”。

(九)机制转换,绝不能再“犹抱琵琶半遮面”。

机制制约,我们教训深刻。政企不分,束手束脚;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管理不严,效率低下。改革改制,宜股则股、宜民则民、宜上市则上市、宜退二进三就退二进

三、宜引进战略合作者就引进战略合作者,让企业真正到市场的大江大海击水扬波、冲浪弄潮。

(十)怀瑾握瑜,只有擦拭干净才能光彩夺目;立足优势,只有先试先行才能大展宏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10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试点要有利于推动解决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调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强化履职尽责。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搞好统筹协调。做好顶层设计,要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四)强化地方环保部门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五)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试点省份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三、调整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六)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提交市级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级人大任免;市级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直辖市所属区县及省直辖县(市、区)环保局参照市级环保局实施改革。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试点省份确定。

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注意统筹环保干部的交流使用。

(七)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经省级政府授权,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八)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级环保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直辖市所属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改革方案由直辖市环保局结合实际确定。

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九)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四、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省份要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环保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强化环境监察职能,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配强省级环保厅(局)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结合工作需要,加强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探索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试点省份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要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

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应按照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环保局设立党组,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市级党委领导,并向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市级环保局党组报市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级环保分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环保局(分局)党组指导。省以下环保部门纪检机构的设置,由省级环保厅(局)商省级纪检机关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三)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省级环保厅(局)可选择综合能力较强的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试点省份环保厅(局)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试点省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十五)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市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参加其相关会议,为市县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目前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其环境监测任务由市级环保部门整合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加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试点省份环保厅(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市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县级政府及县级环保分局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环保部门应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六、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十七)稳妥开展人员划转。试点省份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试点省份根据地方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八)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地方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十九)调整经费保障渠道。试点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地方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试点省份政府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实施改革试点。试点省份环保、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环保工作有序推进。

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跟踪分析,做好典型引导和交流培训,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十一)严明工作纪律。试点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二十二)有序推进改革。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并积极做好前期准备。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问题类型,结合地方改革基础,对申请试点的省份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统筹确定试点省份。试点省份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和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细化举措,落实政策,先行先试,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全面推开改革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篇11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肖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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