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2024-09-10

科技创业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精选9篇)

科技创业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篇1

发布日期:2015-04-15 11:57:29信息来源:科技局作者:科技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即创业苗圃,是由桐乡市科创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园)发起成立的,以互联网项目为重点培育方向,兼顾其他高新技术创新创业项目的公益类低门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也是科技项目前期孵化的苗圃。

第三条 众创空间(创业苗圃)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科创园,由科创园提供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入驻

第五条 申请条件

进入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项目方向必须是互联网或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科创园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科创园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

(三)申请批准后,科创园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进入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使用网络或设备发表不当言论。

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科创园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九条 科创园可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一)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手续;

(二)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创业指导等服务;

(三)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四)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五)提供通讯、网络服务;

(六)提供其它服务。

第八条 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分为初级区和高级区两块办公区域。初级区为全开放流动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尚无成熟创业项目的初级创业者,办公空间及器具材料公用,无固定座位;高级区为半开放专座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有较成熟创业项目的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办公空间公用,但创业者有固定的办公桌及相关器具材料。

第九条 科创园对创业者实行动态管理,采用定期考核机制,对创业者进行差别化管理,实现及时纠偏和优胜劣汰,优化平台资源配置,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科创园对初级区域创业者不设考核,但创业者应在每个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公社提交能反映自己创业计划或项目最新进展状况的报告。对入驻高级区域满六个月的创业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发展前景、资金状况、经营策略等方面,根据考核结果可转为科创园正式入驻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进入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的创业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创园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半个月之内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主要从事与互联网或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试行。

科技创业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篇2

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18年,实现”1211“发展目标。即:构建100个以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新增2万个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达到100个以上;提供10万个高质量的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形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全链条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帮助各类人才实现创业梦想。

二、主要任务

组织实施”众创空间建设“、”创客培育“、”创新创业服务提升“、”财税金融支撑“和”创新创业文化培育“等五项行动计划,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共享平台,引导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众创空间集聚,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一)众创空间建设行动计划。

1、开展众创空间示范。依托省工业设计创新平台、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等,在互联网应用、智能制造、工业设计、生物医药等领域,构建10个左右有影响力的众创空间示

范基地,带动全省众创空间建设。

2、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转型升级。制定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推动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优化运营机制和业务模式,转型升级为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专业服务型和创客孵化型等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支持园区和县市区建设众创空间,促进省、市、县联动。

(二)创客培育行动计划。

3、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培育示范基地,组建省大学生创业基地联盟。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加强创业培训。组建由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为主的创业导师队伍。组织创业导师编辑出版创业辅导培训教材和政策汇编,开展”创业学院“、”创业大讲堂“、”创业培训班“等各类创业培训。支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平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和公共服务。加大对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等群体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时间。

4、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等方式,走出来创办、领办或与企业家合作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应根据科技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符合条件的可正常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深化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除涉及

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外,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入股股权),成果持有单位按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加大”企业科技特派专家行动计划“和”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推进和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和农村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一线创办、领办、协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服务实体和专业合作组织,实现生产、技术和市场的有效连接。

5、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创业。建立和完善海外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机制,通过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到创新创业。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相关政策。重点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在落地转化。

6、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依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等农村创新创业平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各类创业服务。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农产品深加工、农村服务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开展创业。培育一批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兴办企业和经济实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为返乡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三)创新创业服务提升行动计划。

7、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实行”一照多址“、集群注册。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预约服务等措施,为创客企业工商注册提供简捷便利服务。鼓励各地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8、推进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省农村农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整合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构建全方位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一站式"创业服务。搭建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平台,促进军民深度融合。研究探索创新券应用试点工作,推动众创空间各项创新活动有效开展。

(四)财税金融支撑行动计划。

科技创业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篇3

8月6日,省工商局出台《关于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助推全省广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意见》从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增容、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综合服务等六方面对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大学创业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根据《意见》,该局将全面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大力支持鼓励众创空间、创客工场、商务秘书公司以及“互联网 ”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在驰、著名商标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开展“工商进校园活动”,帮助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对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资金紧张、生产成本上涨等原因导致连续12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可根据申请,暂不吊销营业执照;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新体系,实现专业行业 培训 实(见)习就业创业(政府扶持)“全链条”式帮扶。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篇4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6日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型众创空间。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工作。委托云南省科学技术院开展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州(市)科技局、国家级和省级高开区负责本地区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入驻3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3年服务,其中第一年提供免费入驻服务(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第二年按市价的3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价的50%收取租金。

(四)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审查、成果申报、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技术转移、成果孵化、翻译、沟通交流等创新创业服务,通过一站式窗口、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七)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专业型众创空间,应具备固定的活动场所、必要的服务条件,突出特色和效果。

第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1)。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三)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编写提纲见附件2)。

(四)工作计划。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常年受理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云南省科技厅颁发“云科xxx众创空间”牌匾。众创空间发展基础较好的,可构建众创空间联盟、众创空间聚集区。

第八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应接受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科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财政引导。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协调省级有关部门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就业资金优先支持云南省众创空间发展。

第十条

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云南省众创空间。引导和鼓励云南省众创空间的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一条

服务提升。帮助云南省众创空间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云南省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对云南省众创空间开展的科技服务活动提供帮助、指导和宣传。

第十二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析测试平台、科技情报信息、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等科技创新载体优先对云南省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三条

人才扶持。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云南省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重点发挥创业导师库作用,为云南省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作为众创空间的管理服务机构,对于众创空间中发展成熟的企业、创业团队,为其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优先提供合适办公场所继续加速孵化产业化,并协助其办理地址变更,迁出众创空间等手续。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考核与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创业承载能力、支撑服务能力、社会协作能力进行综合考核。根据量化打分考核排序,给予政策性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云南省众创空间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合肥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篇5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速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孵化机构,结合我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托社会资源,为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新型创业服务载体。具备线上服务平台、线下孵化载体、创业辅导体系以及技术与资本支撑四项基本功能。

第三条 众创空间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主要为早期创业的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构成创新创业孵化链条。

第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各县(市)区、开发区等利用自身条件优势建设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事业单位、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众创空间。

鼓励众创空间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种子轮、天使轮投资。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该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和行业资源,运营管理团队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所在的孵化器等机构场地面积重复。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软硬件开发平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众创空间通过减免租金为创客或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场所,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100人,以服务创业团队(创业企业)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团队(企业)不少于20个,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有5-10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项目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等等创业相关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结合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融资对接、项目推介、技术转移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商业发展模式,积极开拓互联网股权众筹、众包等融资渠道;鼓励设立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六条 众创空间备案认定流程

(一)众创空间采取自愿原则申报备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集中认定制度。

备案材料包括:

1、合肥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独立法人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证明文件;

3、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

4、管理制度,创客、创业团队名单及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5、上众创空间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6、众创空间建设规划(3-5年)。

(二)认定流程

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函。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的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函。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以上所述的推荐函后,按照管理要求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认定为合肥市众创空间。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接受科技、教育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给予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区域内众创空间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依据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给予支持。

(二)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众创空间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通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通过的,取消其合肥市众创空间资格。

(三)对于提高虚假材料、欺骗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科技创业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篇6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4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6月1日

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落实《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74号),指导和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各自优势,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尤其是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高新区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各类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章 众创空间主要功能

第四条 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成功创业,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三)强化创业融资服务。综合运用种子基金、天使基金、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扶持培育种子期初创企业,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服务链,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众创空间内初创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积极与高校、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

(七)链接各类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引进国内外先进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八)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湖南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湖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为租赁的,租期应在3年(含)以上),众创空间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10个(含)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驻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运营半年以上,并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场地不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30%。

(二)配套创业服务功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开放共享制度、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等。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四)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培训机制完备。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组织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五)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基金,或者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担保机构等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且有2个以上成功投资实例。

(六)为创业实体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入驻(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服务。

第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受理湖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报。申请认定湖南省众创空间的建设主体向所在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湘部属高校和省属本科院校、中央在湘和省属科研院所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函;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湖南省众创空间,并由省科技厅授牌。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促进和指导省级众创空间发展工作。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用于场地维修改造、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及维护、宽带接入、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业培训等初期开办费用和运行补贴。对于入驻省级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所申报的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通过湖南省科研仪器设施和检验检测资源开放服务平台为众创空间使用科技资源提供免费或低价服务。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对省级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条 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投向众创空间和孵化企业。

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推荐的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赛事获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扶持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为入驻其内的发展成熟的创业企业和团队在相关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加速孵化提供服务。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省科技厅组织对全省众创空间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统计、评估,对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的评价程序:

(一)省级众创空间提交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并出具全省众创空间发展综合评价报告,省科技厅组织核实。

(三)评估考核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优先给予政策性补助和优先推荐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湖南省众创空间称号。

众创空间入驻协议 篇7

《兴信众创空间入驻协议》

出 租 方:XXX有限公司/XX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甲方”)

所 在 地: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自主创业项目入驻甲方运营的兴信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1.1甲方合法拥有坐落于 大厦 层 室“兴信众创空间”项目所有权。

1.2甲方同意将众创空间 层 室 工位(“工位”指该集中办公区含办公桌、椅,约2平米的座位),建筑面积 提供给(以下简称“乙方”)使用,乙方应于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入驻众创空间。

1.3乙方入驻甲方众创空间主要经营范围为:。

二、入驻期限及费用

2.1工位入驻服务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2每个卡位服务费按 元/月(大写:人民币:),合计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2.3提供办公设备有,编号为:。2.4续租:该工位入驻服务限届满,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权。如乙方继续租用,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两周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租赁押金

众创空间发展与建设 篇8

2015年1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指出:顺应网络时代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构建面向人人的“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对于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带动扩大就业,打造经济发展新的“发动机”,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众创空间”这一名词,并从国家层面确定了支持发展“众创空间”的政策措施,为创业创新搭建新平台。在此后的2年多时间里,李克强总理先后在多次会议、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要大力发展众创空间,鼓励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制度顶层设计方面,国务院及有关国家部委、各省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的一系列文件,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5年5月天津市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在中央至地方各级政府、各项政策的强力推动下,众创空间应运而生,日益发展壮大。

众创空间是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众创空间的诞生体现了市场的要求和市场的需求,是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特别是坚持创新发展、共享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有效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区政协整体安排,今年5月份以来,河东区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活动组围绕“关于河东区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这一课题开展了调查研究,结合河东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众创空间发展与运营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一、开展调研的基本情况

按照区政协2017年工作要点和区政协常委会议2017年议题计划总体安排,将《关于我区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的调研》确定为共青团、青联界别活动组本协商议题。区政协领导对本次调研工作高度重视,袁昆副主席先后2次召集专题会议,就调研目的、调研方向、调研重点、撰写思路等提出了指导意见,为调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按照区政协对本次调研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认真拟定了调研计划,组建了课题调研组,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查阅资料,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自5月上旬至8月上旬,调研组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个别访谈等形式,深入到区内各众创空间及兄弟区县部分众创空间开展专题调研。调研期间,袁昆副主席,周志芬主任多次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对于做好课题撰写工作提出富有指导性、参考性的意见与建议,对于调研报告各板块和具体内容的修改、补充、完善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指导和帮助。此外,调研组还分别与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积极沟通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

增强调研课题对策建议部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我区众创空间建设的基本现状

自2015年以来,河东区坚持“先公益、后效益,先栽梧桐树、再引金凤凰”的工作原则,按照“政府倡导、政策支持、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思路,立足“金贸河东”功能定位,积极做好众创空间的发展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众创空间6家,分别是M3创空间,天津电气院智能电气众创空间、天津手牵手众创空间、宜棠熙悦众创空间、纳什空间以及勤坊众创空间。6家众创空间总面积为16300平方米,共提供工位466个。

(一)发挥特色优势,众创空间落地生根 在众创空间建设中,河东区坚持“不干第一,只干唯一”的工作思路,注重精准选址,注重高标准选择运营商,注重区别不同发展定位,着力打造具有河东特色的众创空间。其中,宜棠熙悦众创空间、纳什空间是全市首个坐落在大型商业综合体里的众创空间,手牵手众创空间是全市首个坐落在5A写字楼里的众创空间,天津电气院智能电气众创空间是全市首个以智能电气为特色的专业型众创空间,M3创空间是在原有老旧厂房基础上打造众创空间的典型代表之一,勤坊众创空间是全市各高校众创空间中音乐文化艺术特色最显著的众创空间之一。同时,M3创空间与天津电气院智能电气众创空间还通过了科技部第二批众创空间备案,被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截至目前,我区共认定市级众创空间5家,认定数在中心城区居于前列。

(二)加大扶持力度,众创空间栽树引凤 3

在众创空间发展中,河东区坚持“先栽梧桐树、再引金凤凰”的工作原则,对经市科委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市、区财政7:3的比例给予匹配,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目前,M3创空间、宜棠熙悦众创空间获得300万元财政补贴,电气院智能电气众创空间、手牵手众创空间获得200万元财政补贴。同时,M3创空间、电气院智能电气众创空间、宜棠熙悦众创空间、勤坊众创空间均设立了300万元的种子基金,纳什空间设立了200万元的种子基金,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一定额度与期限的借款。6家众创空间对于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均提供3至6个月的免费工位、宽带网络及水电设施等硬件保障,同时为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政策申请、金融等一系列软件服务。截至目前,各众创空间建立了共计60余人的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各类创业辅导培训82次、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百余场。政府与众创空间推行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为创客与创业团队提供全方位的扶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截至2017年8月,6家众创空间共入驻创客280余人、创业团队163个,吸纳应届毕业大学生就业230余人,累计获得投融资2100余万元。

(三)孵化孕育成长,创业氛围日益浓厚 作为创业的先行者,各众创空间内的创客与创业团队顺应“互联网+”趋势,依托各众创空间的产业定位与优势把创意转化为项目,进而把项目转化为生产力。截至2017年8月,6家众创空间共有83家企业孵化成功,实现注册。其中,M3创空间及天津电气院智能电气院智能空间中的注册企业呈现出明显的产业聚集特征,前者孵化企业多集中于互联网及文化创意产业,后者孵化企业则主要与智能电气领域各生产环节相关联。孵化4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注重提高核心技术竞争力与拓宽资本渠道并重。在提高竞争力方面,企业共申请专利42件,专利授权28件,研发技术成果48个,转化技术成果16个。随着孵化注册的企业越来越多,拉动投资、带动就业效果逐步显现,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我区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两年,众创空间的竞相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服务不专业、特色优势不明显,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从本次调研来看,当前河东区众创空间发展与运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盈利能力较弱,创客数量偏低

由于我区众创空间的发展建设存在“起步晚、基础差、赶时间”等问题,目前大多数众创空间的运营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其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向创业者提供办公工位的房租以及为创业团队提供增值服务,还没有形成长期良性循环的盈利模式。同时,由于创客来源渠道相对单一,主要是通过创客的相互介绍而入驻,尚未与高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客观上导致了众创空间入驻率偏低,办公位冷清等问题,也阻碍了众创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二)人才项目短缺,服务跟进缺失 一是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不健全。目前,各众创空间距离打造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仍有差距,一方面创业者得不到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服务商和投资人也难以寻找到合适的项目,导致项目在成长过程中易碰壁,阻碍了从项目研发到技术成果转化之间的一系列过程。二是创5

业孵化作用不明显。当前各众创空间提供培训辅导、活动沙龙、咨询服务相对较多,对于项目对接、媒体宣传、融资渠道等方面的配套服务相对欠缺,个别重创空间甚至成为办公工位的租赁,失去了众创空间的服务初衷。三是运营管理人员不足。调研中发现,我区部分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团队工作经验不足,专业运营人才匮乏,人才吸附能力不足,客观上导致众创空间的运营发展受到直接影响。

(三)特色优势不明显,资源利用不充分

调研中发现,我区众创空间存在“特色不特、专业不专”的实际问题,各众创空间的独特优势作用发挥不明显,聚集效应、规模效应、品牌效应尚未凸显。如宜棠熙悦众创空间、纳什空间作为全市首家坐落在商业综合体里的众创空间,运营发展仍过多停留在传统模式,对于如何借助商业资源,尚未探索形成融合发展、互动双赢的创业新模式。天津电气院智能电气众创空间虽入驻了一批以智能电气为特色的创客与创业团队,但仍尚未充分调动其依托运营机构天津智能电气研究院所拥有的检验检测平台、实验设备租赁、行业协会平台等专业资源,对创客、创业团队的专业辅导与扶持能力有待加强。

(四)融资渠道欠缺,创投力量不足

由于天津市天使基金、风投机构的总体数量和规模与北京、上海等地仍有较大差距,可供众创空间培育项目选择的融资渠道相对较窄,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调研中发现,众创空间内的诸多初创项目,资金缺口较大,企业虽多方寻求投资但效果不明显,项目持续运营较为艰难,由于资金的缺乏直接导致众创空间内项目的孵化成功率相对较低,造成企业发展成6

长缓慢。

四、加强我区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做好顶层设计,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

1.严格落实考核工作,提高现有众创空间运营质量。落实好天津市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由区科委、区人力社保等部门牵头,合理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众创空间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强化日常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注重提升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企业存活率。对于一定时限内评价考核不达标、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应认真分析原因,找准用力方向,对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标的,应取消其众创空间认定资格,逐步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引导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2.依托我区特色资源,引导众创空间科学化发展。在众创空间建设中要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立足河东实际,坚持错位发展,突出比较优势,将其做特做专、做大做强,引导各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一是依托我区智能电气的传统产业优势及驻区科研院所等资源,借助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的实验设备与先进技术等平台,推动天津电气院智能电气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促进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将其建设成为国家级示范专业化众创空间。二是借助河东直沽文化历史优势和天津音乐学院等高校毕业生资源,将文化创意、音乐艺术等作为切入点,将M3创空间打造成为全市具有代表性的以文化创意为特色的众创空间,将“勤坊”众创空间打造成为天津各高校中最具音乐艺术元素集成的特色众创空

间。三是积极探索在大型商业综合体中建设众创空间的新思路,借助商业商圈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引导爱琴海文创街区内橙郡众创、纳什空间健康持续发展,着力打造“商业+创业”、消费体验式众创空间的新模式。

3.聚集多种要素,打造“2.0版”新型众创空间。在以往众创空间注重提供场地、基础设施、创业培训等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发展融合项目孵化、市场营销、中介服务等多种要素的新型众创空间,打造众创空间2.0升级版。注重选择具有“三力”:即有实力经营、有能力管理、有眼力培育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和运营人员,打造机融资与融智、线上与线下、培育与孵化相结合的众创空间,真正通过众创空间这种新型平台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构建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体系。引进、培育以神州易桥为代表的集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多种功能的高版本众创空间。

(二)强化政策扶持,打造服务平台,加强外部资源整合与利用

1.全面落实现有扶持政策,研究出台符合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对众创空间、创客及创业团队,全面落实现阶段已有的资金扶持、注册登记简便化、大学毕业生创业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并根据众创空间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加快创业导师队伍建设,邀请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新创业导师,为创客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创业培训辅导,进一步提升创业成功率。加快推出面向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的科技项目以加速创业项目的成长。如果把众创空间入驻企业 的孵化成长比喻成小鸡成长的话,就是要由政府先撒“一把米”喂养小鸡,经过精心培育使其加速成长为能下蛋的母鸡,最好还是下双黄蛋的“战斗鸡”。要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学习借鉴兄弟区县的经验,探索打造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至5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

2.结合创业者现实需求,打造全方位公共服务平台。针对创业者在资金、技术、中介服务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完善众创空间发展的生态系统,政府运用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打造包含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中试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平台,着力搭建政府、高校、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创业者与服务商、投资人之间的精准对接,实现创新创业项目和金融资源的有效集成。

3.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逐步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众创空间的发展关键在人才,要以落实“翔东人才计划”为契机,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归国留学人员、专技人才等来我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严格落实人才引进各项优惠政策,为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着力打造“人才创业—企业孵化—加速成长—走向资本市场”的全周期服务链。同时,加强各众创空间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支持引导众创空间与上述单位建立起良好的互动联动、协作协同机制,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孵化平台,联系高校、科研院所开放实验室资源,鼓励区内重点企业开放研发设备,充分调动、利用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与人才资源。9

(三)加强舆论宣传,打造品牌项目,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全面)众创空间入驻协议 篇9

入驻协议

甲方:安徽皖江云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安徽皖江云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入驻皖江云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为实现甲方的规范化管理,更好的助力乙方实现创业成果商业化,双方就有关众创空间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内容和期限

1.乙方入驻皖江云众创空间主要经营范围为

2.乙方入驻皖江云众创空间期限为 年,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其中项目考核期3个月,自入驻之日起计算。

二、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对众创空间及入驻创业团队进行监督和管理。

(2)根据乙方发展计划,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对入驻三个月的创业团队进行经营性考核,未产生实际经营或考核不合格的创业团队,予以清退。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入驻场地及员工位,免费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WiFi。

(2)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解决入驻期间的管理问题。

3.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入驻项目自主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2)享受甲方提供的免费创业场地。

(3)对园区的日常管理,有权提出合理性的建议。(4)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公共办公设施。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入驻协议与遵守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2)乙方应对甲方对其创业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予以配合,共同推进众创空间内各项工作的开展。

(3)乙方不得在众创空间内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办公场地转租给其他人。

(4)乙方应自觉维护公共办公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爱护桌椅设备,注意保持公共卫生。

(5)自愿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管理办法;

(6)乙方应建立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按月、季向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报送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便于乙方了解项目经营情况。

(7)每半年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考核检查;每向甲方上交企业总结和第二计划,接受每的考核。(8)配合甲方日常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双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违反其职责,导致乙方无法实施原入驻创业团队的计划和目标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乙方需提前10天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4.本合同规定的入驻期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5.乙方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其入驻项目仍未成熟,尚不能转化成果或难以实现商业化的,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入驻期,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入驻协议。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视情收回乙方在孵化期内享受的房租减免等优惠措施:

a.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b.不符合本合同第所列的条件;

c.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d.经考核,甲方认定乙方项目进展与拟定计划差距较大或考核不合格;

e.违反本合同规定且情况严重的。

四、违约责任

1、双方应全面认真的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 协议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所造 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状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扩大。

五、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经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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