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BOT、BT、TOT、BTO模式简析

2024-09-10

PPP、BOT、BT、TOT、BTO模式简析(共2篇)

PPP、BOT、BT、TOT、BTO模式简析 篇1

一、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 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

二、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

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BOT融资模式

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

BT融资模式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T融资模式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 TOT融资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TOT融资模式

4、TBT模式

TBT模式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ZF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ZF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ZF。实质上,是ZF将一个已建项目和一个待建项目打包处理,获得一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入(来自待建项目),最终收回待建项目的所有权益。TBT融资模式

5、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

一般而言,PPP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ZF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ZF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ZF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三、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详解 PPP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ZF部门或地方ZF通过ZF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ZF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ZF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ZF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ZF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ZF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ZF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ZF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ZF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ZF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ZF)。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ZF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

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ZF,是引入私人

ZF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ZF有关机构,负责对ZF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ZF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ZF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ZF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ZF、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PPP模式案例

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ZF投资方负责;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ZF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

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在项目成长期,ZF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ZF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ZF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ZF或续签经营合同。

PPP、BOT、BT、TOT、BTO模式简析 篇2

关键词:BT,BOT,TOT,模式结构,风险,所有权

近年来, PPP (公私合营或公私合伙) 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模式在国内外的应用日益广泛。政府在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时采用PPP模式, 可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项目建设之中, 为项目进行了有效的融资, 缓解了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同时因私人部门的加入,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可以在各参与方之间合理分配, 提高了项目建设的效率和成功率。更为重要的是, 私人部门在参与项目建设的过程中, 也能获取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 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随着PPP模式的发展与应用, 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与拓展。广义的PPP模式指公私合营的一切形式, 而狭义的PPP模式又可根据特定项目的性质、类别、所有权以及私人部门参与程度等的不同分为BT、BOT、BTO、BOO、DB、DBFO、PFI、TOT、ROT等子类别模式, 且不同模式有着各自的内在含义和特点。

本文着重分析比较PPP子分类下的BT、BOT、TOT模式在模式结构、风险类别与风险分担、项目经营权与所有权这三个方面的异同, 梳理不同模式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 以期为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选择适合的PPP模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 模式结构的比较分析

BT模式全称“Build Transfer”, 即建设—移交, 是指由政府授予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投资方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组建BT项目公司, 并进行投资融资及项目建设, 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且在项目竣工后按前期约定进行移交, 最终由政府部门支付项目投资。

BOT模式全称“Build Operate Transfer”, 即建设—经营—移交, 是指私人部门按合同规定从政府部门取得一定期限的项目特许经营权, 然后由其组建项目建设公司进行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经营, 在特定期限内运营并向其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来收回投资、偿还债务并赢得利润, 在特许期满后将项目无偿 (或以很低价格) 移交给政府部门。

TOT模式全称“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 即转让—经营—转让, 是指私人部门向政府购买已经建成并运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 并在一定的特许经营期内负责继续经营该项目以收回投资并获取利益, 而政府部门可将这笔购买资金用于偿还政府贷款、缓解财政压力或投资建设新项目, 特许期满后私人部门将项目重新交还给政府。

在三种模式的BT和BOT模式中, 私人部门承担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主要工作甚至是全部工作, 涉及到的私人部门除了项目的发起人外, 还包括项目公司、银行机构、保险公司、项目承包商、分包商、施工方、建造设备供货方、担保受托人等, 参与者众多, 建设、沟通、协商、分配、管理等在具体实施时都较为复杂, 因而项目的筹备与建设存在一定的难度, 融资成本比较高, 运行周期比较长, 项目风险也比较高。而TOT模式与之相比, 不同在于其目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政府原有、已经投产并运营的, 所以该模式下不存在项目建设阶段, 参与的私人部门承担的筹融资风险较小、前期投入的资金成本也相对较低, 面临的债务压力比较小, 项目的具体运营工作在实施时也因参与人员较少而更为轻松和灵活。政府在确定项目转让方并转交经营权之后, 也达到了盘活现有固定资本的目的, 缓解了财政压力, 甚至为新项目的建设筹集到了一定量的资金。

2 风险类别与风险分担的比较分析

项目的风险分担是应用PPP模式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时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包括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在内的各参与方之间进行风险分担, 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将风险分配给最有可能控制、规避该风险或在风险发生时最有能力承担并解决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将损失降到最低的一方。在健全、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下, 达到对项目各参与方的保护, 也为控制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提供保障。

BT、BOT和TOT三种模式在风险类别以及风险分担上也具有各自的特点。在BT模式中, 私人部门没有经营阶段, 因此无需承担项目经营中遇到的诸如同行业项目的竞争、收益较差、项目运行受天气影响等经营期内存在的一系列风险。而在TOT模式中, 政府将前期已经建成并投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转让给私人部门, 投资者只需负责项目的再次经营与运作, 所以不承担项目建设时的投资融资、施工方选择、建设周期超过预期、环境因素等建设风险。BOT模式与其它两种模式相比, 私人部门不仅要对特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建设, 还要在特许期内完成经营来达到获取收益的目的。综合分析, 私人投资者承担的风险, 无论是就风险的种类、数量还是风险的负责程度来说, 都是比较大的。高额的融资成本和现金流量要求投资者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 较长的时间周期也意味着在短期内投资者很难实现资金的回收, 盈利与否都还处于不确定的、无法预测的状态。但与高风险对应的是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在三种PPP模式均能成功运营的前提下, BOT模式势必会带来最大数额的经济利润, 这也是其在我国得以发展与应用的主要动力。目前, 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用了BOT模式并达到了较好的预期效果。例如湖南长沙电厂A厂、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等等。

在私人部门的选择上, BOT模式集高风险和高收益于一体, 更适合经济实力雄厚、筹融资能力较强、能妥善进行风险应对的大型私人投资者, 包括大银行、大型建筑公司、颇具规模的能源公司等。BT和TOT模式因其较低的风险和较为可观的收益率, 除吸引了大型的民营企业外, 更让一些其他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小型企业等有机会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中来。

在BT、BOT、TOT三种模式下进行风险分担时, 首先将风险承担方划分为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两大类。BT模式中, 由于私人部门并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 所以经营中的风险完全由政府承担;TOT模式中, 因私人部门仅从政府手中购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 所以前期项目建设的风险也相应分配给政府部门。BOT模式的风险来自项目建设期、项目经营期、项目移交期三个阶段, 风险种类最多, 风险分担机制最为复杂。结合风险分担的原理, 汇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风险以及在各阶段风险, 得到BT、BOT、TOT三种模式的风险类型、风险分担对比情况, 如表1所示。

3 经营权与所有权的比较分析

在三种模式中, 私人投资者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限度的项目特许权。

在BT模式下, 私人部门作为项目的投资方, 并不拥有所有权, 项目一经完成即对政府部门进行交付, 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 会支付给私人部门一定数量的项目建设资金, 以后项目的具体运营不再归私人承建者所负责。这种模式更类似于普通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模式。政府部门为发包人, 私人部门为承包人, 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工程进行建设、承担较大的建设风险, 并对工程质量做出保证, 而发包人则在工程完工后对结果实施组织验收、支付价款、交付使用等工作。BT模式从其产生到发展, 在我国应用情况也十分普遍。例如1999年上海黄浦江鲁浦大桥的建设、2002年吉林市江湾大桥的修筑、2004年南京九华山隧道项目、2006年北京地铁奥运支线的承建等。鉴于项目建成后由政府负责经营, 私人承包方的投资回报率较低, BT模式主要适用于非经营性的公益事业 (学校、医院) 、市政工程 (道路、隧道、桥梁、地铁) 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BOT模式下, 私人部门虽然不拥有项目的最终所有权, 但却在特许经营期 (一般是10年至30年) 内, 对项目的建造、经营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投资者可以从项目的服务群体中获取收益而不受政府支配。因为风险种类多, 项目周期长, 融资成本高, 要求投资者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私人信用和完备的管理体系。除了前文提到的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实例外, 国际上BOT模式的成功案例更不在少数。考虑到BOT模式的风险与收益的内在联系, 可以得知应用该模式建成的项目, 必然拥有其特定的服务对象和使用群, 收费有基本保证、受法律保护, 项目的盈利性较好、投资收益率较大, 更多地用于高速公路、污水排水处理、电力工程、服务事业等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中。

在TOT模式下, 私人部门直接从政府手中购买已建成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 所以在进行项目的类型的选择时较为自主和灵活。从服务方手中收取使用费用以获取收益, 回报率可观, 不过也承担着运营不佳的风险。但因为项目本身是政府财产, 所以受政府支持, 对政府部门而言还能缓解财政压力, 投资新项目。在第一次项目移交后, 投资者在特许期限内即可对项目进行经营, 以收回其前期投资并赚取利润。当特许期满之后, 私人部门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 将项目的经营权交无条件的还给政府部门, 即完成第二次移交。TOT模式的重点在于满足政府需求, 主要为达到政府盘活固定资产、偿清贷款、为新项目融资的目的, 因而项目类型大多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常见的是国防、水利、水电、铁路等。国内的河南新乡电厂项目、邓峡市天然气公司的组建、上海杨浦大桥经营权的转让等, 都是应用TOT模式进行政府资产盘活的经典案例。

4 结语

在我国加快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进程中, PPP模式已经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我国广泛的应用开来, 应用技术正在向科学性、成熟性、创新性方向逐步提高。PPP模式的分类原则也在具体化、特定化。就PPP模式的子类别模式而言, 不同的模式有着其不同的优缺点与适用范围。针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类别、建设目的、预期效果等的不同, 结合多种PPP模式的特点, 二者综合考虑, 更有助于我们选择出最佳的项目建设模式, 在顺利完成项目建设的同时达到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等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教富千.BOT项目风险分担模型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10.

[2]周长林.项目融资BOT模式与TOT模式的比较[J].经济论坛, 2005 (11) .

[3]唐冰松, 郭树锋, 等.基于投资项目收益最大化的投资模式选择策略[J].建筑经济, 2014 (12) .

[4]李思思.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应用TOT融资模式及政策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06.

[5]柯永建, 王守清, 陈炳泉.英法海峡隧道的失败对PPP项目风险分担的启示[J].土木工程学报, 2008 (12) .

[6]孔素民.BOT、TOT融资模式之比较分析——以经济分析法学为视角[J].阴山学刊, 2005 (1) .

[7]伍迪, 王守清, 余勇军.政府发起BT模式建设工程项目的关键成功因素及管理对策[J].建筑经济, 2015 (6) .

上一篇:社区综治半年总结下一篇:QE主管的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