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doc

2024-05-25

黑龙江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doc(共2篇)

黑龙江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doc 篇1

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原则,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作方针,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全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一是掌握全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的数量、类型、分布、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情况,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二是督促全省所有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达到《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要求;三是确保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

24、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是否按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7、是否按要求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8、生产区域布局是否合理,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工作场所是否按要求没有住人;

9、是否在生产现场醒目位臵设臵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卫生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是否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

11、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是否告知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等;

12、是否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13、是否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14、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和运行台账,明确责任人。加强防护设备使用维护,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可靠有效;

15、是否根据生产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16、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4年6月1日至8月30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治理工作的落实,督促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等问题的企业,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到2014年5月底没有达到上述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省局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交叉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9月1日至10月30日)2014年10月30日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于11月5日前将拟关闭企业名单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黑龙江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doc 篇2

为贯彻落实县安全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关于印发<长丰县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是扭转职业危害防治严峻形势的重要举措。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各村(居)及有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规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解决突出问题,着力改善作业环境,遏制职业病易发、高发势头,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

二、治理范围:全镇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重点是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轮胎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治理内容:主要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相关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九)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十)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十一)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十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组织与分工

镇安监站、镇医院、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镇工会联合成立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镇安监站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镇医院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镇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按照全镇统一部署,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专项行动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目标、任务、责任、措施和具体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企业自查阶段

由镇安监站督促镇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对照专项整治方案规定的内容开展督查,对督查到的问题要求企业认真进行整改,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三)复查阶段

镇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对自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未完成整改的上报县安监局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复产;对不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要报县安监局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集中整治存在的隐患。

(四)迎接县督查阶段

迎接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我镇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包括资料,建立治理台帐和档案,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制度的完善,对专项行动未达目标的责令补课。在迎接县督查中发现到的工作不认真,因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群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迎检总结阶段

迎接国家和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督查。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市关于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上来,列入今年第四季度和明年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克服畏难情绪,认真抓好各阶段工作的开展,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狠抓整治措施落实,推进整治目标的完成和实现,确保达到预期工作目标。

(二)明确责任,制定方案。各村(居)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分工,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范围、职责、工作措施和要求。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狠抓工作推进,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逐阶段抓好工作落实。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排查,并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职业危害因素未申报的企业,要加大工作监督指导力度,帮助企业落实申报;对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不加以治理的,要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防尘防毒设施落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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