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24-09-08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共11篇)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1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

建国以来,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全国疫情仍较严重,特别是广大农村的患病率高,防治工作未充分开展,传染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源未能控制。严重地影响了工农业生产。望各地

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行动,全面开展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国发〔1978〕210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已有县结防所不要消并,应进一步加强,并与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协同工作;没有结防所的县,要在卫生防疫站内设防痨科,负责防痨工作。县医院要设结核病床。收治急需住院的危重病人。一般病人可门诊治疗。公社由卫生院卫生防疫组内科负责,落实到人。大队由乡村医生负责。各省、市、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所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厅(局)参谋,搞好防治技术方案,并指导全省防治技术工作。

二、加强防痨人员培训,壮大防痨队伍,提高防痨质量。由北京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和上海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分中心负责,为各省、市、自治区培训防痨师资。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层层举办防痨人员学习班,着重培训县防痨科人员及公社、大队负责防痨的技术人员。

三、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方式发现病人,对已发现的病人要坚持“查出必治,治必彻底”的原则,重点是传染源的控制。药费问题,原则上自理,对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者,可分别情况给予减、缓、免,但要保证病人的治疗。

四、要高质量地开展卡介苗普种工作。没有结防所的地区,要放到卫生防疫站内,由计划免疫统一安排。接种人员一定要经过培训。

五、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开展一些科研工作。

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防痨宣教,做到家喻户晓,使每个患者懂得只有按规律治疗满疗程,才能有良好的疗效。

各省、市、自治区要按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各方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面积极性,结合“五讲四美”活动,大抓防治工作,尽快地把工作开展起来,把结核病的疫情降下来。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2

济南、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9日

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其行动计划, 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2016-2017年) 》要求, 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 实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 以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为总目标, 以绿色发展为引领, 进一步强化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建立健全区域协同治污、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工作机制, 突出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五大举措, 推进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一体化, 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质量同步改善, 打造成为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生态文明和谐区。

二、主要目标

省会城市群济南、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等市 (以下简称7市)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17年,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35%左右。其中, 济南市细颗粒物 (PM2.5) 年均浓度达到70微克/立方米左右, 淄博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左右, 泰安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左右, 莱芜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67微克/立方米左右, 德州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85微克/立方米左右, 聊城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85微克/立方米左右, 滨州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 省会城市群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

三、重点措施

(一) 深入推动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

1.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7市要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15]791号) 要求, 明确阶段性和每年度煤炭减量目标, 争取2017年提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十三五”能源“双控”工作要求, 到“十三五”末, 进一步降低煤炭消费总量水平, 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使能源消费结构更加合理, 多能源供应体系更加完善。

2. 加快散煤综合治理。

7市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6]16号) 要求, 借鉴先进经验, 抓紧出台实施散煤综合治理方案, 构建洁净型煤、兰炭等清洁煤炭供应体系, 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炉具的使用, 完善散煤替代奖补政策, 加强煤炭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 全力推进散煤综合治理。到2016年年底, 7市至少分别在1-2个县 (市、区) 开展散煤治理试点;到2017年, 7市基本建立市、县煤炭应急储备配送体系及覆盖乡镇的清洁煤供应网络, 并逐步延伸到村, 完成辖区散煤治理。

3. 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7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逐步扩大禁燃区覆盖范围。到2017年, 7市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十三五”期间, 有条件的市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和重点乡镇 (街道) 驻地。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灶等燃烧设施 (除承担民生供暖的大型集中供热机组或锅炉外) , 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到2020年, 7市主城区基本实现无煤化。

4. 加快燃煤锅炉淘汰 (改造) 。

7市要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回收利用,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 加快替代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 推进电能替代, 加快燃煤锅炉改造。2016年年底前, 7市要完成燃煤锅炉摸底排查, 其中济南市按计划完成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2017年年底前, 7市要完成35蒸吨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6月底前, 7市要全面完成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城乡结合部和县城驻地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5. 全面完成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

按照“淘汰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的思路, 7市要在2016年11月底前, 全面完成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整顿的项目单位, 一律停止生产。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坚决遏制新出现环保违规项目。

6. 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结合生态红线划定和主体功能区划, 7市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划分, 实施差别化准入政策和排放标准, 倒逼行业转型升级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7市要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 力争2017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十三五”期间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其中, 济南市要按照“搬迁一批、改造一批、腾退一批”的工作思路, 推进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淄博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及周边全部建陶企业的搬迁改造, 实现建陶行业统一制气、统一制粉、统一废弃物处理。

(二) 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1. 加快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根据国家要求, 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物传输通道城市, 要先行一步, 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 (除2017年10月前实施改燃关停的外) 超低排放改造;泰安、莱芜2市要加快进度, 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年底前, 力争完成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省会城市群区域率先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2. 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

结合钢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以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标杆, 全面实施钢铁行业环保治理提标改造。烧结机机头及竖炉实行烟气脱硫及颗粒物深度治理, 2016年年底前, 钢铁企业烧结机全部完成烟气脱硫和颗粒物深度治理, 到2017年6月底前, 钢铁企业竖炉全部完成烟气脱硫和颗粒物深度治理;对高炉出铁场实行封闭改造, 转炉车间建设三次烟气除尘系统, 省会城市群区域钢铁企业生产废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 》 (HJ/T189-2006) 一级水平。以2017年1月1日落实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第三时段) 为契机, 7市要组织钢铁、焦化、石化、建材、火电、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和各类炉窑完成二氧化硫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结合产业实际, 以钢铁、焦化、建陶、玻璃、砖瓦、石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为重点, 在建设脱硝示范工程的基础上, 全面配套或改造升级脱硝设施;加强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治理, 全部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原材料和产品贮存、输送、装卸等环节采取密闭封闭等抑尘措施。

3. 加强重点时段工业污染控制。

加强工业企业生产调控, 每年11月至次年1月, 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水泥、铸造、砖瓦窑行业, 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 全部停产;对燃煤发电机组 (含自备电厂) 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的, 除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机组外, 全部停产;钢铁行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玻璃行业生产燃料全部更换为天然气、集中供应的煤制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7市要抓住冬春季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关键时期, 因地制宜组织制定重点行业冬春季节减排方案, 通过合理调整生产周期、安排集中检修等措施, 减少敏感时期污染物排放。结合重污染天气应对, 组织重点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 落实最严格的限排限产停产措施, 进一步降低冬春季节污染物排放对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的影响。

4. 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 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加油站、储油库三级油气回收改造, 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要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 探索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研究推广治理技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拓展治理范围, 力争到2017年6月底前率先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7年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三)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 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7市要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48号) , 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控。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 并将土石方开挖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对不能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整治, 2016年年底前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 做到现场围挡、路面硬化、物料苫盖、洒水喷淋、密闭运输和车辆清洗6个百分百, 对不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 在建项目一律停工整改, 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2017年年底前, 土石方工程要全部配备扬尘防治措施, 并安装喷淋设施或配备雾炮。加强渣土运输管理, 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 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 一经查处即取消营运资格;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渣土车, 一经发现即依法从严处理, 并追究委托处置单位的责任。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实现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机扫洒水“全覆盖”。以施工工地周边道路和渣土运输路线为重点, 明确保洁责任, 严格监督管理。

2. 强化堆 (料) 场规范化管理。

城市建成区内大型堆 (料) 场、混凝土搅拌站和拌合站, 要全部建成密闭贮存和传送设施;其他堆 (料) 场要配备围挡、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设施。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 原料装卸、堆放及物料传输等环节全部采取料仓加篷等抑尘措施, 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

3. 强化低空面源污染控制。

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为重点, 开展低空面源污染整治, 加强餐饮油烟、秸秆焚烧、露天采矿等综合治理。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2016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并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全面取缔露天烧烤, 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2017年6月底前, 全面关闭城乡结合部露天开采矿山。

4. 加快城市绿色生态屏障建设。

加快制定实施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覆盖率, 做到生态功能不降低、绿地面积不减少。优化城市绿色空间布局, 在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 建设绿色生态屏障。规范完善工业企业厂区及周边绿化, 实现生产项目与绿色生态隔离带同步建设。建立裸露土地绿化长效机制, 推进城市公共部位、道路两侧、临时闲置土地等裸露土地绿化。搞好城市周边裸露山体绿化, 加快国土绿化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四)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控。

1. 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

7市要加强机动车排气的污染防治, 严格机动车环保检测。有条件的地区, 建设机动车排气遥感检测系统, 加强对高污染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环境监管, 在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测, 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倒逼高污染车辆淘汰。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 持续开展监督性监测, 严格日常抽检和比对检测, 依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

2.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7市要如期完成油品升级任务, 从2017年7月1日起, 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Ⅳ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 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切实加强油品监管, 定期开展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 加大对炼化企业和加油站的抽检频次, 实现年度检测全覆盖, 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

3. 建立健全绿色出行体系。

坚持公交先行, 着力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智能交通体系完备的城市出行系统。济南市要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加快建设进度;淄博市要尽快启动轨道交通建设前期工作, 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其他城市也要结合实际, 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长期规划。创新绿色出行模式,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 规划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 2020年年底前, 7市基本建成覆盖城区的绿色出行体系。

四、联防联控机制

(一) 完善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7市要按照“定期会商、责任共担、联动执法、共防共治”的思路, 健全完善协同治污、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深化协同治污机制, 针对区域共性污染问题, 协同开展污染治理, 实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同步改善;深化联合执法机制, 开展交叉检查和行政边界区域的执法联动, 逐步将检查范围从工业污染治理拓展到油品煤质监管、机动车排气管控、秸秆焚烧等领域;深化应急联动机制, 实行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共享, 统一预警分级, 统一响应措施。针对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过程, 提前预警、区域联动, 共同实施最高一级应急减排措施, 减轻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二) 健全省会城市群环境监管机制。

7市要率先建立市、县、乡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并逐步向村级延伸。要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运行机制, 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 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 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要建立基于网格的大气污染源清单, 逐一制定限期治理方案, 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明晰监管和治污责任, 抓好督办落实。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基于网格的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逐步延伸到各县 (市、区) 和重点乡镇, 分清责任, 精准治污。要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 组织对7市火电企业及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钢铁、水泥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并严格依证管理。要严格“高架源”环境管理, 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所有“高架源”企业排放烟囱安装在线监测并实现四级联网, 排放信息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三) 深化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

7市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 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统一预警及响应级别, 统一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研究和潜势分析, 切实提高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编制发布辖区内重点行业和“高架源”限排限产停产企业清单, 组织相关企业制定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工艺、具体设备和具体人员。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督导检查, 严格落实工业企业限排限产停产、城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减排措施, 及时开展应急效果评估, 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和水平。

五、保障体系

(一) 加强组织领导。

7市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关于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环保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落实治污责任, 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专项检查, 及时进行总结评估。7市要结合《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 (2016-2017年) 》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层层分解治污任务。省政府将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省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 对工作进展缓慢、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进行预警通报、区域限批和行政约谈,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导致未完成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严肃问责。

(二) 完善政策保障。

强化行政调控, 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污染行业搬迁改造、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等方面, 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 严格措施落实。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治污减排, 对挥发性有机物开征排污费, 对超低排放和错峰生产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 落实峰谷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 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完善以奖代补激励政策, 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加价、增加发电小时数、政府收购排污权等激励政策, 研究制定散煤治理、电能替代等奖补政策。加大对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持力度, 对绿动力提升工程、超低排放等重点领域进行倾斜,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支持。引导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行政府与社会合作 (PPP) 模式。

(三) 完善多元共治体系。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3

近年来,随着艾滋病发病率的增加,耐药性结核分枝杆菌的出现以及吸毒等原因,我国结核病发病率与死亡率逐渐出现了回升的趋势,特别是农村,尤以农村与流动人口为主要的群体。农村发病原因:人口基数大、卫生条件差、诊断水平低下、人口流动性大、治疗不及时,用药不科学,服药不规范,未能按照现代结核病控制的早诊断、及时、足量、全程化治疗的要求,文化程度不高,对结核病认识不足,目前性服务工作者增多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农村结核病进行防治是降低我国结核病疫情的主要关键点,也是保障农村现代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全面实现,也是促进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奔小康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提高乡镇医生乡村医生对结核病的诊断水平,对于尽早筛查和确定结核病的诊断,有利于及时控制农村结核病传染源,也是全面实现农村现代结核病控制项目的有力补充。

据卫生部门2011年的通报中显示,我国的农村结核病的发病率是城镇人口发病率的1.6倍之多。本文就农村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分析探究,并汇报利用卫生初级保健网加强其防治工作的做法与体会。

初级卫生保健网

初级卫生保健网(Primary Health Care)是我国人民和社区个人及家庭能够普遍获得的基本卫生保健,其是国家卫生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内容。

从人民大众的需要方面来看,初级卫生保健网是不可缺少的,是居民团体、家庭、个人都能够获得的,费用低廉、人們乐于接受的卫生保健;从其卫生工作中地位与作用来看,其是广泛切实可行的,是最基础的第一线卫生保健工作,是国家卫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门;从政府方面来看,其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内容,是各级政府为人们大众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府参与卫生保健活动的有效体现;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其是社会经济的不可缺少部分,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与标致,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利用初级卫生保健网来加强农村结核病防治工作,是人们思考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重心。

利用初级卫生保健网加强农村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做法

加强乡镇医生乡村医生工作:农村中的乡镇医生乡村医生是人们患病之后首先求助的对象,是我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的网底,是我国卫生技术队伍中的一支特别的卫生技术力量,承担了大部分的农村保健工作,加强其关于结核病相关知识结构培训建设,使他们的水平大大提高,是最直接防范与控制结核病疫情回升的重要内容。目前的乡镇医生乡村医生主要有年龄老化、学历知识层次低下、理论实践技能缺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将现代信息技术引入农村,在乡镇乡村医生中建立起信息技术网,加强信息技术培训,教授其有关结核病疫情的相关知识,对乡村医生进行统一的网上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在信息网上面建立相关的讨论论坛,让其对自己从医多年的经验及问题进行发表、讨论,最终都能获益,逐渐形成一种网络学习-实践运用-提出讨论-学习进步的良好模式。

落实相关责任,加强监督力量:乡镇医生乡村医生具有地域局限性,无法从多种渠道获得有关结核病的有关资料,因此,对此类现象进行如下解决:县(市)医师定期选择有关的结核病例,召集患者所在的乡镇医生进行面对面的进行宣教,一方面可以做到良好的教学作用,一方面可以明确双方的职责范围,县(市)医师对乡镇医生进行宣教,负责主要的防治工作,监督乡镇医生的基础保健工作落实情况。乡镇医生负责对治疗情况的跟踪访问,监督患者定期复查、服用药物,检查药品的基本情况,统计乡镇结核病患者的发病情况、疑似症状,做到定期汇报,定期对村民进行有关防治常识的宣教工作,提高村民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程度。

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全面利用DOTS治疗:由于地方财政经费的短缺,对于结核病专业机构的财政投入没有达到标准,因此必须利用好初级卫生保健网来合理的利用卫生资源,全面采用DOTS治疗结核病,对于众多的地区,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创新型思路,根据实际情况来开展DOTS,努力提高监督管理,让结核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科学的有效的治疗。

讨 论

在利用初级卫生保健网进行农村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心,加强乡镇医生乡村医生的培训、督导工作,建立相关的网络信息平台,让乡村医生在发现疑似病例的时候可以及时进行询问,对自身多年的从医经验进行讨论,不断的充实自己,提高自身对结核病疫情的了解。对县(市)医师与乡镇医生乡村医生之间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分工,建立以县(市)为防制中心,乡村卫生院为枢纽的防治网络。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督导,做到乡村村民人人知道结核病,人人配合治疗,主动发现上报病例。合理分配利用好DOTS策略,保障农村人民的治疗工作顺利开展。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来防治农村结核病,目的都是尽早提高结核病的发现率治愈率,降低结核病死亡率,保障社会生产劳动力,促使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不再受到结核病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田红宇,焦晓磊,刘传玉,等.利用初级卫生保健网加强农村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做法与体会[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0,14(1):27-28.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8〕16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水害事故同比有所减少,水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但是,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所发现的问题和广西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煤矿企业存在水害防治意识不强、责任不明确,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水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今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存在水患的煤矿企业,要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使其真正达到关闭标准要求;同时要及时整理相关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凡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要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凡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水患的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的,超层越界开采的,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窑)水、承压水等威胁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将煤矿水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5

中江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防汛、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安全生产

消防相关工作的通知

园区各企业:

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及值班工作的通知》江委办函„2011‟63号和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关于认真做好近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江经信科„2011‟100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现

4.值班人员在日常及节假日值班、地质灾害防治值班、防汛值班工作中要规范填写《日常及节假日值班记录册》。值班领导负责对《值班记录册》审核后方可签字交接班。

二、认真做好防汛、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工作

(一)认真做好防汛值班工作

1.汛期值班按照中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的防汛时间,从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企业汛期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汛情、灾情以及其它有关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及时请示汇报,重大灾情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1.5小时内书面报告主要领导,由主要领导视情况报请上级部门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方案。

3.值班人员要熟悉个人职责,熟悉防汛防地质灾害工作流程和工作技术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及实施方法,熟悉天气预报、汛情灾情的分析方法,遇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提出应急处理意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主汛期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了解防汛工作的动态和形势,掌握防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并及时报告,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持经济社会稳定。

5.值班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汛情、灾情以及对外发布的信息由主要领导、值班领导会商后报相关部门。

理机构,实行一岗双责,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工作人员四落实,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八项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各企业法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年”相关活动,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企业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需出具特种生产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单,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三)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各企业要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好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必须坚持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安全生产原则,企业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必须经过厂(公司)、车间(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就业。特殊工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建立与消防部门的联系通道,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地实战演练,检验并完善各项应急救援措施,使预案更贴近灾害现场实际。企业可组建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消防器材设施。

(四)广泛宣传,提升消防安全主体意识

各企业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抓好从业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和自防自救能力的宣传教育,使其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基本的消防法规、懂基本的防火常识、懂基本的灭火常识、懂基本的疏散逃生方法,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切实提高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应变及自我防范能力,防火患于未然。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6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五、规范污泥运输。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六、实施信息公开。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

七、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要因地制宜,推动通过填埋、焚烧、建材综合利用,现有工业窑炉(如电厂锅炉、水泥窑等)共处置等方式,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上一污泥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03-14 00:06

薇薇

污泥脱水要达到50%,以现在的污水处理厂,一般都要再加上离心机脱水了,得两级以上脱水了,成本增加了!

03-14 15:42jsy3928 回复 薇薇

那是必然的。

02-12 09:49qianszhy

中国的环保事业确实存在一些不认真执行“三同时”的现象,政令贯彻执行的不好,主要是各级政府注重政绩而缺少社会公众的监督 01-15 21:18

willzzu

污泥还没有一个合适的处理方式

2010-12-14 13:28北桥湖畔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推进节能减排, 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 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 (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 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 (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 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 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 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 (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 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

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加强沟通配合, 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 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略)

国务院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8

环发[2011]56号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近期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涉铅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根据《规划》目标对本省(区、市)的所有新建涉铅的项目进行统筹考虑,禁止在《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非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必须遵循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的原则,且应有明确具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对于现有铅蓄电池或再生铅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护距离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经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铅蓄电池企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极板铸造、合膏、涂片、化成等工艺进行全面污染治理,必须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严禁将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接触铅烟、铅尘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和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完善基础工作,严格企业环境监管。按照《规划》要求,2012年年底前要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地方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施重点监管,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纳入数据库,已经被淘汰、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定期注销;企业生产、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监测数据、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执法等情况要纳入数据库,实施综合分析、动态管理。建立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属污染物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等。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现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监督整改力度,对于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确认隐患消除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 “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

五、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环境报告,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各地要按照《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7月30日前,在省(区、市)环保厅(局)网站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公布情况报送我部。

六、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发生重大铅污染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我部将对该区域所在地级市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市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造成环境危害的肇事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要从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各环节,依法依纪对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实施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其三年内在环保系统评先资格。今后凡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发生重特大铅污染事件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一律立即撤销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七、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引进市场机制,推进保险经纪中介服务,推行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挂钩。

八、加强宣传力度,把回收废铅蓄电池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让更多群众了解废铅蓄电池的危险性、回收的重要意义,把回收废铅蓄电池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抵制将铅蓄电池卖给流动商贩,自觉将置换下来的废铅蓄电池交给4S店或维修店。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9

各小学、幼儿园:

目前,正值冬春季节交替之际,也是呼吸道疾病易发季节,为了减少和控制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在我镇各学校中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现就加强学校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高度重视。

各学校要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学校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加强与镇卫生部门的联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大呼吸道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力度。

二、落实措施,严防严控。

1、建立长期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机制,健全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学生卫生保健。

2、建立健全晨午检工作制度,将晨午检工作落到实处。

3、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添置必要的卫生应急物资。

4、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认识,掌握防病知识。

5、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向相关卫生部门报告、取得卫生机构的技术支持、指导和帮助。

6、开展预防性消毒。必要时,每天对教室、寝室、食堂等重点场所和公用物品用含氯消毒液进行擦拭和喷洒消毒1次。一旦发生疫情,组织开展学校内的消杀工作。

7、对发病学生的隔离治疗进行监督,对治愈复学的学生要严格掌握复学标准。

8、开窗通风。学校应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每天通风不少于2小时。

9、开展应急的健康宣教工作。

三、疫情报告,及时规范。

各校要建立严格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一旦发现可疑传染病病人和群体性发病现象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镇防保所和中心校报告,并积极配合镇防保所做好疫情调查、处理与控制工作。

四、疫苗接种

各学校要动员无接种史的学生到镇防保所补种相关疫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近期,县教育局和县卫生局将对各学校进行联合检查。

杨疃中心学校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10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 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 细化部门职责,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 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 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 (休药期) 、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 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 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 提高准入门槛, 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 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 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 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 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 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 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 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强化畜禽屠宰厂 (场) 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其落实进厂 (场) 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 严格巡查抽检, 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 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 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 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 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 深入排查风险隐患, 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加强工作力量, 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整合各方资源,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 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 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通知出台后,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意义和《通知》的重点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通知》的出台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通知》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 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通知》的印发, 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 影响深远, 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必将对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印发《通知》是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此次印发《通知》, 就是要在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工作机制, 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从源头上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通知》再次强调了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属地管理责任。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这些具体措施的出台, 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 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机制。《通知》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出发, 按照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 从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跃上新的台阶。《通知》强调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通知》的印发, 有利于推动各地、有关部门树立绿色生产理念, 统筹好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关系,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到与数量安全同等重要的高度, 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通知》明确要求加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这些具体要求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定了重点, 为职能的顺利调整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通知》强调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必将得到有效控制, 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通知》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通知》对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为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指明了方向。

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篇11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17号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2003-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一些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组织纷纷捐款捐物,表示对北京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支持。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证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由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卫生、药品监督、商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捐赠物品的检验、仓储、发放和交通保障等工作。市和区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已安排使用的,应将情况告知民政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举行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捐赠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存入专用库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入库情况,为捐赠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卫生防疫用品、保健用品、食品等,由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和检验,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入库,并为捐赠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市商委负责调剂仓储设施,用于储存捐赠物资。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民政部门直接移交给受赠者。非定向捐赠资金,民政部门在收到后3日内,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捐赠资金用于购置治疗和防护设备、一线医护人员及其他防治工作有关人员的补助、困难家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的生活救助、贫困人群非典型肺炎卫生防疫,以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事项。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接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捐赠款物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用于本区县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

市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资金,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安排;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其他防治专用物资的分配,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物资保障组同意后调拨;其他物品的使用,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安排。区县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款物,参照以上原则安排使用。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款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

三、健全信息统计和监督检查制度

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全市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并及时报民政部、市政府和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都要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予以揭露。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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