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2024-09-12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共7篇)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2

质量保证金(下称质保金)是仪器设备采购程序完成,到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使用后,按合同约先定支付90%货款,留下的10%货款。如果产品在规定时间(一般为1年)内无质量问题,能正常运行,到期即可支付。质保金是合同中规定的履行要素,是维系实验室教学和科研正常工作的保证金。异地办学的校区设备采购工作程序、资金付款都是由校本部控制和掌握,仪器设备在校区接收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其质量保障由异地校区控制和管理,这就要求管理人员根据现场情况,有的放矢,利用质保金的约束力,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保证仪器设备质量,使异地校区教学和科研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1 质保金的约束力

质保金的约束力是通过经济手段,约束和监督供应方履行合同协议中规定之要素,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一种措施。其约束力是:(1)保证质保期内,设备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运行。(2)发生质量问题,及时沟通反馈,有效的加以处理解决。(3)根据质保期的合同要求,加强设备运行条件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和维护。(4)设备质量投诉解决和履行的保障,体现其经济约束力。

2 设备合同在质保期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现状

2.1 质保期内发现设备质量问题,沟通无法解决,合同执行无法继续,搁置质保金。

2.2 环节出了问题(如管理人员调动),未得到使用部门同意,设备管理人员就付掉质保金,导致设备质量有问题无法很好解决。

2.3 使用部门教学实验计划安排未到位,设备安装调试不抓紧,

质保期到后供应方催款必须按规定付款,等到设备使用时出现质量问题,无法约束供应方,质保金起不到原有约束力。

3 加强质保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设备质量合格。(2)供需双方联络畅通,质量问题处理及时。(3)建立设备维护机制,保证设备运行正常,提高设备使用效益。

4 加强质保金的优化管理和监督

设备质保金的管理不单是设备管理部门的事情,使用部门首先要对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对设备使用效益负责;而作为履约单位即供应方更要履行职责,遵守合约,保证质量,加强服务;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合同的执行和质量问题的解决负责。责任三方都要从各自角度做好应有的工作,履行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发挥质保金应有的效力。

4.1 从使用方的角度

(1)抓紧落实设备使用运行,及时发现设备质量问题,找供应方解决问题,消除设备本身的质量隐患。(2)与供货方建立良好协作关系,及时反馈产品状况,共同分析设备运行故障,提出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这也有利于产品的完善和升级。(3)建立健全维护保养机制,定期开机运行,检查设备状况,做好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发挥设备经济效益。

4.2 从供应方的角度

(1)对反馈的设备质量问题,迅速加以解决,不拖延,不推诿,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2)建立设备技术培训制度和设备技术升级服务。如前期设备使用操作程序和方法的培训,辅助教学计划和教案内容的编制,后期对设备软件的升级和技术创新的交流。(3)建立咨询回访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设备质量使用状况并加以改进,更好地服务于用户,提高使用方的满意度。(4)建立质量信誉度,终身提供维护保障,使用户无后顾之忧,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工作。

4.3 从管理方的角度

(1)建立质保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设备正常使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发挥学校经费投入的经济效益。(2)建立设备长期使用的联系桥梁。将使用方和供应方的关系建立在经济合同制约基础上,有责任、有义务推动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教学科研使用运行的效益。(3)建立设备技术创新和联合开发平台。校企合作,共同探索,对设备质量、技术、用途等方面联合攻关,提升产品质量,创新技术水平,拓展用途范围,实现共创双赢。

5 质保金的效果

近几年来校区将设备质保金的管理纳入设备采购程序后续工作的管理范围,加大对质保金兑付的管理和监督,做到质保金的支付必须由设备使用部门具体使用者的认可,各学院设备管理者检查认定,再经设备部门的管理人员监督确认,最后由校区主管领导把关,才能结算兑付。执行几年来,设备运行完好率明显提高,校企合作逐步增加,质量可靠度大幅提高,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令人满意。

摘要:本文对高校在异地办学的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合同质保金的约束力进行分析,对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说明,阐述了如何利用合同质保金来管理和监督仪器设备的质量,保障异地办学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关键词:高校,异地办学,质保金,约束力,管理

参考文献

[1]刘彦强.孟燕妮.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方案研究[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0,(15).

[2]《镇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委会.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与付款业务控制[M].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2010年度):327-366.

[3]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概论[M].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3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最后一个条件“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这个条款显然针对一些开发商在卖楼前描绘自己将来离轨道交通多少距离、周边有多少配套设施,而交房时付诸阙如的情况而设定的,这样,消费者就不容易被吹得天花乱坠的广告所欺骗了,这个条款值得其他城市学习。

为争议问题度身定做的条款

本次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提示,开发企业建设商品房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有其他问题的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开发企业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此外,由于北京冬天的供暖问题是购房者一大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的能源节约条款也成了这个合同的亮点。开发商另外应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其他设施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买房人对开发企业入住时必须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存在较大争执,甚至引起集体上访。本次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提示双方在签约时可就有关税费的缴纳是否委托进行约定。购房人不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的,购房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依法缴纳。当事人双方就交费的具体事宜应进行约定。

示范文本还约定开发企业应明确所售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该物业企业必须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同时还需约定地上停车费、地下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综合上面讲的几大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北京新版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它具备鲜明的地方特色,注重保护消费者,而且根据当地比较多发的房产纠纷,如虚假广告、配套设施不到位、税费交纳争议、供暖问题、停车费以及前期物业管理等,制定了密切相关的条款。

开发商大叫三难

新版合同出台后,给开发商带来更多约束,而很多条款对于开发商来讲实行起来异常艰难,而北京的开发商的“难惹”也是出了名的。对其中三个修改较大的地方,开发商提出了强烈质疑。

首先,新版合同中增加了出卖人对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承诺条款,要求出卖人承诺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空气质量,防水功能,装修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等方面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定以及和买受人约定的条件,否则需要承担赔偿甚至退房的责任。与以前的版本比较起来,不仅把质量约定的范围的规定扩大到了空气质量,而且对防水、装修、装饰的质量问题都进行了更明确的约定,提出了赔偿的方式。

而这一点对于开发商来讲扩大了责任范围。一些开发商认为对于工程材料的质量很难达到完善的控制,主要由于上游材料厂商的产品质量控制不是很严格,在如此大的工程中能够有完全质量保障的材料并不多,因此对如此多的细节进行约定增大了开发商的风险,而且建材厂商的产品质量也不会因为新版合同就有所提高,因此这样的条款对开发商来讲是不公平的。

而北京隆安律师事物所的陈旭律师对此认为,这样的规定的确增加了开发商的责任,但是其目的就是要求开发商更严格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材商,由此形成的风险需要开发商与建材商之间以更严格的法律合同加以约束,从而形成消费者约束开发商,开发商约束施工建材商的良性机制,形成整个产业链的良性循环。

其次,新版合同中新增加的条款还包括商品房实行节能措施的规定。此条款要求商品房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同时买房人可以向出卖人要求赔偿违约金。

对此条款一些开发商认为现在为市场竞争压力使得建筑设计越来越重视外观美化,大面积采用落地玻璃、包括大面积的挑高等措施都一定程度上对能源消费有所增加,完全按照“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行有难度。而且开发商担心很多买房人在购买的时候要求新奇美观的设计,而使用的时候又要求节能指标,这样会造成明知道这样的房子对能源有所浪费还是购买,而住房的时候有任何的不满都可以以没有达到节能措施对开发上要求索赔,这也是不公正的。

作为本次新版合同律师委员会委员的陈旭律师对此也有解释,他认为开发商在设计上有义务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或者与买房人事先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对房屋耗能情况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免除开发商在这方面的责任。

最后,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旧版合同中约定在若干工作日能开发商向有关政府单位提交产权登记合同,而在新版合同中做了细微而关键的变化,要求出卖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初试登记工作,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登记工作。

这个规定将以前开发商的提交材料义务扩展到了对办证结果进行负责。对此,很多开发商认为自己只能负责材料的提交,而接下来是政府审批的事情了,如果政府审批迟缓造成了产权证不能按期办理,而开发商确承担政府工作的责任,还是不公平的。

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篇4

1.目的

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规定。2.定义

“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的总称。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与质量相关的银行保函与质保金具有同等效力。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采购合同。3.1.以下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按规定预留和/或预付质保金:

 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合同(含一般技改项目) 专利、专有技术合同  检维修施工合同  设备采购合同

 工程项目特殊材料采购合同  经评估质量风险不可控的合同。3.2.以下合同可不预留质保金:  金额在10万元以下、技术简单的通用类设备采购合同;  金额≤50万元的非框架类检维修合同;

 标的明确且能够即时接收、后期不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采购合同;

 经评估质量风险可控的合同。

3.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4.工作流程

4.1.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质保金期限。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1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之日起1年后,物资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8个月或正常运行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法律法规有明确质保金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质保金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质保金期限的最长年限。

 质保金数量。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金返还后,并不相应解除乙方质量责任,其质量责任按照规定执行。4.2.质量问题的处理

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或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通知/反馈,由合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就该质量问题与合同对方沟通处理。

 合同主办部门应就质量问题的性质、内容、严重程度、拟处理意见、回复期限等通知对方单位,就争议处理与对方协商以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对方处理意见不能令我方满意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管理部门要做好质量问题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对方当事人不予确认、不予回复的质量问题必须留有监理、施工单位或质监等第三方对质量问题的确认和处理意见。4.3质保金的支付

 双方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工程承包商、或设备材料供货商应向公司合同主办人员提交《付款通知》(适用于工程类,详见附件1)、或《质保金申请/通知表》(适用于物资类,详见附件2)。

 工程项目类质保金在支付前应办理合同关闭(含质保金释放条款)手续,如没有办理,则应填写《工程质保金付款依据》(详见附件3),设备材料类质保金在支付前应填写《设备、材料质保金支付/质量保函释放确认表》(详见附件4),分别经使用部门、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按照公司《付款指引与程序》办理。

5.相关要求

5.1.对于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定第3.1条预留质保金的,合同主办人员应在合同报批时进行专题说明。

5.2.为规避合同风险,质保金到期后合同主办人员应及时办理支付签字确认与审批手续,相关使用部门/主管部门应予积极支持。5.3合同主办人员应会同财务人员定期清理质保金预留与支付情况,对于质保金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完支付手续的应分析原因、说明情况,并向部门月度回顾会议报告。6.附件

6.1《付款通知》

6.2《质保金申请/通知表》 6.3《工程质保金付款依据》

某公司质保部人员管理制度 篇5

为了加强本部门的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1.上班不迟到,下班不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天,除按公司规定罚款外并扣除当天工资。

2.连续旷工3天或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4.为了避免请假而影响部门工作,无论何种假别,员工均应本人持请假条逐级上报至批准人,请假期满应提前续假(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相关领导)。

5.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6.婚假,持结婚证书,可享受带薪婚假。最少提前3天向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方可休假。试用期间不享受婚假。

7.工作时间严禁吃零食、玩手机、打牌、看阅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刊、杂志等,一经发现,一次警告,二次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8.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和考核时作弊者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9.未经批准,擅自缩短工作时间和改动操作流程的,将按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10.工作时间无理取闹、吵架、打闹,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将给予经济处罚。

11.严禁用办公室的电脑打游戏、看电影电视、上网聊天等,一经发现将进行警告或经济处罚。

12.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脱岗、串岗、睡觉、干私活、打闹),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停发工资;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3.自觉维护办公及公共场所清节卫生,保持公共场所肃静、整洁。

14.破坏公共财物、故意损坏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处经济罚款。

15.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填写记录,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格式规范,不得乱涂乱改。对自己的数据负责,凡出现数据错误的,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予以处理。原始记录凡更改处必须由更改人署上自己的姓名和更改时间(年月日);对外出具的分析报告单一律不准更改,更改后的分析报告单无效;化验员在出具分析报告单时一处错误就需要重新填写;分析报告单中数据有效数字除特殊要求小数点后4位以外,其余要求保留小数点后2位。

16.操作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先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凡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7.维护好自己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卫生、整洁,每次试验操作结束后,所用过的仪器设备一律进行清洗、清洁,并归位放置。每日上班后或下班前清扫、清洁工作场所,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经理不定期抽查,对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卫生区域责任人进行考核或处罚。

18.工作有计划,做好必要的准备,有条不紊的进行。设备、仪器、用具放置整齐,操作台面及场地地面应该保持干燥、清洁。废弃物不得随地乱扔。

19.每日下班前,将各自负责区域内的门窗关闭,将不在工作状态的设备切断电源或关机。若有运行状态的设备,要查看其运行情况。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有限公司

质保部

退质保金申请函 篇6

*******单位:

我公司按要求于****年**月**5日汇款人民币******(¥**.00)付给贵单位作为项目保证金,合同编号:*****,*********项目,合同合计金额为人民币:******(¥*****.00元),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质保期已满,申请退还项目保证金,请贵单位核对无误后将款项汇至我公司以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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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支付申请书 篇7

保利民爆新疆分公司:

我公司于2012年6月 19日与贵公司签订的《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是壹拾陆万柒仟零叁元整(¥16.7003万元)。我公司截止目前共收到合同款的95%,即壹拾伍万捌仟陆佰伍拾贰元捌角伍分(¥15.865285万元)合同款,目前尚有5%合同款(质保金)捌仟叁佰伍拾元零壹角伍分(¥0.835015万元)未支付,现质保期满,设备无故障现象,申请支付质保金。

单位名称:新疆易为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南巡支行 账 号:***0019884 联 系 人:孙志文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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