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业律师述职报告

2024-05-25

新执业律师述职报告(共8篇)

新执业律师述职报告 篇1

过去的一年里,我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躬身践行科学发展观。尤其是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路线和政策的自觉性。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我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规定义务,自觉强化自身的党性原则、理想信念、道德修养、法纪观念。

在执业过程中,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公平正义,执法为民,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作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及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所里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事,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违纪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总之,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始终坚持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所以取得了连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好成绩。总结过去,发扬成绩,纠正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本律师将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和要求,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继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xxxxx事务所

律师:xxx

新执业律师述职报告 篇2

一、检察机关加强保障律师权利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 必然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如果系统地保障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权利, 则有助于确保检察权的正常行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 曹建明检察长提出要尊重律师执业权利, 加强律师权益保障, 积极推动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 一) 保障律师权利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检察干警与律师的关系并不是矛与盾的关系, 而是共同促进, 共同学习的关系。新刑诉法以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的颁布, 对律师权利做出了系统的规定, 加强了律师的会见权、申诉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各项权利。这种调整加大了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 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将大力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在这种共同促进的改变与创新过程中, 控辩双方都不断地提升着自己的水平。

( 二) 保障律师权利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近年来高检院大力倡导与弘扬的目标, 且高检院曾明确提出过要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守法, 公正司法, 保障律师权利, 客观上可以有效监督检察机关, 强化监督制约检察权, 而且更加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 三) 保障律师权利是建设法治国家, 推行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 依法治国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充分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 才能更好地促使检察机关依法办案, 提高办案质量, 从而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推进依法治国大业的全面铺开。

二、《规定》对律师主要权利的保障

( 一) 会见权

根据一项权威调查显示, 75% 的律师会见权在现实中的行使和保障状况不佳。 (1)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 会见手续、条件名目繁多。第二, 有些办案人员以各种理由搪塞, 如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 阻止律师会见, 而且将国家秘密的外延限定过于宽泛、模糊, 增加了律师会见的难度。第三, 有些人员任意增加程序设置和会见手续, 对律师会见的条件限制过多。

针对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规定》第七到第十二条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明确了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 此外, 《规定》还提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要求。

( 二) 阅卷权

由于新刑诉法的出台, 不少律师认为近年来阅卷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有的地区还出台相关政策创新工作方式, 保证律师阅卷权, 比如建立阅卷预约制度等 (2) 。但与此同时, 我们也应看到在一些地方还是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 比如阅卷方式的问题, 有的地方至今仍然没有允许律师携带数码相机对卷宗进行拍照复制, 只是用传统的复印方式, 再比如阅卷的及时性问题, 案件什么时候到, 什么时候可以复制, 什么时候交办委托手续等等这些事物性的事项往往让律师头疼不已, 导致一些律师往返多次仍旧无功而返。

针对这类问题,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 对阅卷方式、阅卷时间、阅卷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进一步保障律师阅卷权, 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 不得将国家秘密披露, 散布。

( 三) 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直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 很大一部分律师都反映在执业过程中或多或少遭遇过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我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有关单位、个人不够配合。在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 往往遭遇不公正对待, 甚至以内部规定等拒绝律师调查取证。有律师去银行、房管局等地调查取证往往被拒绝。例如,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指出: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金融信息和账户资金的, 仅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3) 可以看到, 律师并未在其中, 所以, 当律师查询当事人账户信息的时候, 往往碰壁, 这种情况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是一些单位和机构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不予重视, 这种情况也会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停留在书面文件中。在实际工作中, 公检法机关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当律师提出需要调取证据之时, 往往也会遭到拒绝。这造成的后果就是律师难以有效、全面地收集证据, 尤其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收集不到, 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规定》第十六至二十一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 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 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 势必有效解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境。

三、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 一) 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及《规定》中关于律师权利的条款,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明代著名改革家张居正曾有言: “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不难于听言, 而难于言之必效”。有了好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就是要认真的贯彻落实, 将书面上的规定落到实处, 稳步推进律师各项权利的实现。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最近颁布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各业务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职责与职能, 深入分析《规定》颁布后对自己部门提出的新要求, 加大贯彻落实各项政策的自觉性。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权利, 确保律师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 二) 设立律师投诉窗口,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要坚决杜绝, 加大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的建设以及构建各部门联合会议工作制度。 (4) 一旦出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监察部门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真正保障律师权利。

( 三) 加强与律师协会的沟通。适当加强与当地律师协会的沟通, 不仅可以增进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理解与尊重, 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相互联系, 比如定期组织交流会、研讨会对法律疑难热点问题的讨论, 从而建立一套系统的检、律学习机制, 增进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 保障律师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陈光中, 江伟.诉讼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新刑诉法下律师执业风险 篇3

关键词:律师;刑事诉讼执业风险成因;风险防范

近年来,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律师被指控的犯罪案件也有所增加。新刑法306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规定,犹如高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加重了律师执业的心理压力。律师执业的环境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甚至出现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非法拘禁、绑架的事件,所以,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值得律师界各位同仁的思考……

一、執业风险产生的成因

(一)立法缺陷是形成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重要原因

(1)《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当事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对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特别规定;而对于法官、检察官,《刑法》却没有相应的刑罚规定。同样的行为,法官要比律师社会危害性大,对法官的处分却比律师轻得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业环境复杂性是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另一个原因

(1)目前仍有一些人对律师存在偏见,包括公、检、法人员的偏见,误解和侵犯,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话的”。不懂得被告人也需要司法公正,不理解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案件相对方当事人,经常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仇恨扩大到律师身上,以非法手段进行威胁、恐吓,干扰律师办案,甚至危及律师的人身、财产及生命安全。

(2)一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成见,认为律师挣钱容易,故意刁难律师。有的看守所管理不严,监管人员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财物,一经发现,便转嫁到律师身上;有时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一遇到案件出现翻供、串供、包庇、伪证等情况,就怀疑律师在其中操作;律师对案件中的证据提出异议,侦查人员、公诉人便对律师产生敌意;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上诉,是跟他们作对,让他们丢了面子,甚至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

(三)个别律师自身素质较差也是形成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原因。

(1)风险来自于少数律师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违纪行为。近年来,不断见诸媒体的律师因指使他人作伪证,贿赂办案人员、私自收费、不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而被判处刑罚,被取消律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些突出的不正常的现象,为谋求私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非法要求,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

(2)成名心切导致执业风险。有些律师幻想一举成名,一案成名,其追求轰动效应的欲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非法要求一拍即合时,往往为制造有利证据而作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3)包打官司的承诺导致执业风险。有些律师见利忘义,以高额收费承诺为当事人包打官司。其结果是官司输了,当事人到处告状,形成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二、执业风险的防范

面临日益增大的执业风险,除进一步完善执法环境,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严厉制裁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外,律师自身增强保护意识则更为重要。

(一)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能发生执业活动中。②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诉讼中。③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二)律师个人自我防范

法律对律师的定位就表明了,律师的双重身份,即法律人和商人身份,也决定了律师执业的价值取向是双重的。物质利益是必然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不妥或不好意思的事情。律师所要做到的是,要将物质和精神两种价值观在内心平衡、和谐相处。律师也要讲政治。律师是非常自由的职业,基本上是自己管自己。对从事自由职业的人讲政治,似乎有点可笑,至少,对于政治而言,律师会觉得自己只是一个打酱油的。但是,正如一首诗所说的那样,最应该记住的最易忘记,律师最应该记住的就是讲政治。

(三)加强律师的自身修养

做律师也要先做人,只有先“律已”,才能“律人”。如果这个基本问题不清楚、不明白、不解决,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就会毁于一旦。因此,律师的所作所为应有根有据,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非法的要求,如要包打赢官司等,应该拒绝。在法庭上要尊重同行,作到“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不能得理不饶人,穷寇猛追。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乃至对立,使自己的人身受到威胁。

(四)正确处理与公、检、法的关系

在于这三家国家司法机关交涉时,一方面要做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加强联系,尽量多做沟通工作,争取他们对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对恶意报复诬陷和其它非法侵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律协汇报,争取得到律协维权委员会的支持。如上海市律师协会邀请市公、检、法的领导作为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顾问,在解决律师维权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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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遵守刑事辩护各阶段的规则

律师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根据新《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由于历史原因,侦查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对律师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律师的提前介入,有些侦查人员认为就是与他们作对,甚至在律师提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设制障碍。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更加强自我保护,防范执业风险,首先是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关系,对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明确立场,我们律师也是在履行职务,互相尊重是一个大前提。而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的关键是严格依法办案,委托合同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所函、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都要严格依照《刑诉法》和《律师办案规则》的规定办理。办案时了解案情也只限于了解罪名、羁押地、刑拘、批捕時间等问题,物证、证人证言,在侦查阶段律师都不要主动去调取(特殊情况除外)。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尤其要注意,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见到自己的刑事辩护律师后一定会急于向律师谈案情,表白自己的无辜,即使侦查人员在场也是如此。而这时律师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一方面这是遵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律师的自我保护。

2.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刑事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职业冲突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与公诉人打交道,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上的对抗双方,职业上的冲突以及个人素质的良莠不齐,使检察官对律师整体的对抗心理,有时竟表现在对某律师个人的职业报复上!尤其《刑法》第306条,成了所有律师的“紧箍咒”,也成了某些检察官的“杀手锏”。动辄“祭起”这一条,把律师变成阶下囚,甚至在法庭外等着,开庭之后立即把律师逮捕!这种职业风险是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十分惧怕的,以致于很多律师都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职业风险的防范,关键在于律师要严格依法办案。

(2)律师取证时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律师取证时的风险防范就是将自己取得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核实查证真伪,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证人名单,认真审核,不真实的证据绝对不能上庭,尤其是证人证言。事实上,刑事案件中的证人的心态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已经做过证人证言的证人,其改变证言有时是出于害怕做证,有时是出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威逼利诱而变更了证言,最后,当检察官再找他时,为了逃避伪证罪的嫌疑而把责任全部推给律师,称是律师让他改变证词,指使其伪证的。这一证据被检察官掌控后,足以使该刑事辩护律师变成阶下囚。

(3)刑事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依法办案,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不做不正确、不严肃的承诺。要认真分析案情,对案件尽心竭力,会见嫌疑人时不能违反羁押场所规章制度。

3.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刑事辩护律师与审制人员的关系处理上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律师与法官的作用相辅相承、互为利益,因此,律师与法官的“钱权交易”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双方均抵制对方,互相看不起又互相利用,于是乎法官利用手中党和人民付予的权利与律师利用当事人给的钱进行非法交易。这种不正常的问题,虽为极少数,但足以给司法腐败“添砖加瓦”!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在审判阶段的“重中之重”就是不与审判人员私下接触!不私下接触主要是指工作上不私下接触。

(2)审判阶段是律师全面发挥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时候。取证、阅卷、会见、准备出庭等等,认真把握好法律付予律师的权限,充分掌握证据,与被告人做好法庭上的配合准备工作,在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后提出正确的辩护观点。

(3)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①一定不能与审判长和合议庭发生冲突、争执;②不与公诉人对立,不说“过头话”,不进行个人人身攻击。司法实践中常有辩护人与公诉人当庭争吵,甚至进行个人人身攻击的现象;③不做诱导式发问,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无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鉴定人等,都应当注意发问的方式和技巧,切忌做诱导式发问,以致遭到检察官的反对;④发表辩护意见和辩护词要专业,执业律师做刑事辩护案时一定要体现出执业的法律性、职业性、专业性,否则不仅会使自己对被告人的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不被法庭采纳,还有很大的执业风险,会成为各方矛盾与伤害的焦点。

虽然法律修改的进步之处有目共睹,但谁都知道,一线的办案人员应用的并非全是刑诉法。之后,或就在与此同时,公检法正在加紧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而那些内部规则便是日后他们办案的细则和纲领,任凭律师拿着刑诉法要求权利保障,公检法就是不理不睬,还会以内部规则搪塞之。

律师职业是神圣的职业,在我国走向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律师肩负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机遇与挑战并存,律师只有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严格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才有可能预防和避免自己执业风险的发生。

2014执业律师总结报告 篇4

时间最公平,最宽容,2014年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你经历了什么,时间都让每个人迈过2014年,跨入了2015年。逝去的2014年,对我来说,是悲喜交集的一年。

掐指一算,我从事法律工作已进入了15春秋,随着律师职业执业时间和自己年龄的增长,并没有感觉到从事律师这项职业的轻松,从执业过程中体会到的疑点与难点,更让我感觉所学知识尚浅,包括但不限于理论知识。于我而言,过去的一年,无论是沮丧、忧郁还是快乐,毕竟已经过去,留下的惟有沉思、改过、奋斗。现对我一年的执业情况回顾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国精神,在执业过程中深入贯彻并落实会议精神,严于律己,依法依章办事。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随着依法治国的序幕拉开,律师的地位也有望提高,律师将与公、检、法司法机关成为法律的执业共同体,律师也将会交流到司法机关。因此,身为律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克服以往自由散漫的坏习惯,克服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执业理念。2014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言行,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今后,在执业过程中,更要以《公务员法》和《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本具体执业情况汇总。

2014年,总共办理诉讼案件 60件,其中民事案件 50 件,刑事案件 6 件,劳动争议案件 2 件,非诉讼法律业务30 件,医疗事故案件2件,法律援助案件2 件,代写法律文书 150份。在过去的执业过程中,总是力求简单,每受理一桩案件,只是简单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就开始着手办理,没有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在具体分析给委托人后通过笔录的方式让委托人签字确认,以至于后期有个别不讲诚信的委托人翻过来“秋后算帐”,给自己职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2014年,在总结过去工作失误的情况下,对所接受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当事人请求解决的问题以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受案之前就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这样细致认真的作法,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而且接案数量越来越多,社会口碑越来越好。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这一年所承接的案件,数量、难度、金额及当事人人数都较以前大为增加,是自己执业以来最感觉最为疲惫又收获最多、最为欣慰的一年。挑战高难度的案件,敢于尝试,努力攻坚,在更大的压力和考验下,学到了很多,总结并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14,在办理完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同时,兼顾做好法律援助事务,2014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市妇联组织的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多次为十堰市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省中小企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

根据律师协会的通知,我认认真真完成了“楚天律师培训系统”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省、市律协要求撰写“法律论文要求”,根据执业过程中发现的亮点,我先后撰写了四篇论文都分别获得了省一等将、两个市二等奖两篇文章,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将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起来,今后,还会加大自己知识而拓展力度,力争取得更多的成果。2014年11份,应湖北省中小企业律师顾问团的邀请,作为十堰唯一一位律师,参加了省中小企事业协会组织的“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有幸聆听了各位专家领导及资深律师有深度地讲话,这次座谈会,不仅拓展了自己视野,还为自己今后服务指明了方向。

五、仲裁工作的现状。

2013,经十堰仲裁委员会的考核,有幸被聘为“仲裁员”,被聘为仲裁员以来,2014,自己参与审理了三件仲裁案件,独任审理了一件,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一件,担任边裁仲裁员参与合议审理的案件一案。三件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仲裁事务于我而言是刚刚涉足,为争取做一名合格的仲裁员,还需要努力学习,不断总结。

六、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考虑欠缺,诉前工作做得不够细心。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每天都面临着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案件,因此每天必须要坚持学习,执业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执业经验在于自己通过执业而不断的积累所得。在执业过程中,还是无法克服不细致的习惯,如:今年受理的二十多人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自己对地方政策把握的不精准,一味地从法律的角度去处理此案,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自己初始所预定的结果大相径庭。加大了诉讼难度,诉讼之路一波三折。今后,涉及到重大案件,较大在受理前要和当地司法机关先期有个初步的沟通,了解到法院对某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到知己知彼!

七、新的一年工作打算。

在思想上,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执业领域里,首先要不断地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其次要认真办理好受托的每一起案件。再者就是要尽力帮扶需受援助的对象;在公益事业方面,积极参与普发宣传,在需要法律帮助的岗位上尽心竭力为民办好事,办实事;在理论知识方面,完成各种论文撰写活动,尽量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之上,认真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中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并不缺少提供服务的律所和律师,但服务质量提高的程度远赶不上数量增多的程度,专业化、精细化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大化是行业发展大势。法律服务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大。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自己的执业规划与职业目标越来越清晰,在对各个专业代理事务充分掌握的情况下,有侧重点、有倾向性地对某一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做好法律援助事务,力争成为一名为百姓维权的、让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 篇5

XX律师事务所 1997 年建所.13 年执业期间, 始终不忘社会责任, 不忘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服务大众,服务弱势群体,13 年来司法 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给予了各种荣誉,但是却没有任何投诉, 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刑事处罚.一,本所开展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获得赞誉.本所开展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获得赞誉.本所 13 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办案认真,责任心强, 有非常敏锐的辨别能力和对证据的判断力.这种素质不但对刑事案件辨 明是非有巨大帮助,对民事诉讼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对协 调处理各种关系均有极大帮助.●为XXX被诉挪用公款一案,参与了 一审,两次发还重审,和两次二审,最终争取到无罪判决,并获得了国 无罪判决, 无罪判决 国家赔偿.●担任法律援助案件 20 件,尽最大努力维护被援助人合法权 法律援助案件 家赔偿 益;担任政府,公司法律顾问.本所律师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办案 技巧,为委托人避免了大量的经济损失.●XXXX,帮助XX县人民 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签订 10 余件经济合同,涉及资金 6 个亿,为政 府依法行政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帮助顾问单位与英国全球最大的商业 机构乐购公司签订的上亿元的合同中,花费 200 多个小时与进行谈判, 有时候连续 24 个小时进行紧张的谈判,最终帮助顾问单位与外企达成 协议,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帮助亨升化工有限公司成功转让, 双方对所签订的合同没有任何争议.●积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离婚 妇女争取最大的财产权利,受到委托人的赞誉.XX律师事务所律师爱岗敬业,对事业,法律,委托人怀着及其负 责的态度进行工作,充分体现了我所律师的敬业精神和认真态度。

二,本所积极参加大量的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尊重.本所积极参加大量的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尊重.1,为平山县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 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作出努力;为 5 县区女职工开展维护女职工合 法权益的法律知识讲座,为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意识和方 法,受到所有到会女职工的积极响应.2,担任裕华区两个居委会法律顾问,坚持每星期为居委会提供一 次新颁布和新更新的法律的传播,为提高委托人依法开展公司业务提供 法律支持.受到委托人的赞誉.3,担任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进行改制和转让工作中, 积极宣传法律,帮助企业设计,安排企业的股份转让,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等提供有力的帮助.标的达数百万.4,本所主任邓南燕担任众多社会公益事务,去年在律师协会组织 下,担任XXX女律师合唱团团长,为建国六十周年唱响《女律师之歌》 , 帮助女律师减轻工作压力,为维护女律师权益做出积极努力.在汶川地 震中,第一时间通过各种途径送去几万元的捐赠款,送去了作为社会工 作者的良好品行!本所律师担任的社会职务有: 本所律师担任的社会职务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执行委员,XXX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 员会主任,XXX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XXX市总工会女职工素质提 升委员会委员,XXX省民主建国会法制委员会委员,XXX市裕华区政 协常委,XXX市房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XX律师事务所获得司法行政系统和其他行政部门荣誉有: XXX省 AAA 级律师事务所,XXX省优秀律师事务所;XXX市优秀 律师事务所,XXX市文明律师事务所,XXX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等 荣誉称号.本所律师获得XXX省优秀律师,XXX市优秀律师,XXX市法律 援助先进个人,人民最满意的诚信律师,XXX市裕华区颁发的优秀政 协委员,XXX市妇联颁发的“XXX市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获 得民主建国会XXX省委颁发的“XXX省优秀民建会员”光荣称号.XX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愿意以优质的服务恪尽职守,以专业的 法律知识参与到破产管理人工作中来,为企业,职工作出应有的努力!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申请新执业需报材料 篇6

律师执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如为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应填写《聘用制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如为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应填写《兼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二)律师执业申请人员提交的《律师执业申请书》。

(三)律师执业申请人员填写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考核登记表》。

(四)律师执业申请人员与拟接收该人员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

(五)律师执业申请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副本复印件均要附上)。

(六)律师执业申请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律师执业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

(八)律师执业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复印件,或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固定职业证明复印件。

(九)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并附近期缴费单据复印件。

(十)律师执业申请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十一)律师执业申请人员的《执业律师上岗培训班结业证》复印件。

(十二)律师执业申请人员的《实习证》复印件。

(十三)特殊情况需提交材料:

1、非律师执业申请地户籍人员除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之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2、在实习期间存在转所情况的人员,需提交转出律所出具的对该实习人员自实习期开始至转所日期之间的实习鉴定;

3、如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申请实习的人员,现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申请律师执业,要同时提交C证、A证复印件。

4、若为已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复印件。

5、若在实习过程中中途转所,需附《流动审批表》复印件。

(十三)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材料,及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

(十四)注意事项:

1、填写个人简历时,要求从上大学开始填写,并以“某年某月—某年某月”的形式填写,简历时间不能有间断;

2、指导老师填写的意见需本人签名,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需加盖公章;

3、以上材料装订成册,需加封皮、目录(标注页码),一式三份;另单附一份《聘用制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或《兼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4、封皮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所在律所名称、申请日期;

5、维文材料(包括证明材料)需翻译成汉文,并需翻译人签字;

6、在递交材料时要求出示所有复印件材料的原件。

浅议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 篇7

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所谓律师执业风险, 是指律师可能承担的因其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这种执业风险既包括因律师自身行为的不当而产生的刑事、民事责任方面的风险, 也包括因律师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自身权益受侵的风险。整体而言, 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 刑事责任风险。

刑事辩护业务是律师的传统业务, 也是律师业务的永恒主题。但近几年来,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执业风险问题成为阻碍律师刑辩工作开展的最大难题。据北京市律协的一份资料显示, 2000年北京市执业律师5, 495人, 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 300件, 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只有0.78件, 而199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为2.64件, 这与近年刑事案件的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 同时, 因办案而触犯法律的绝大部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许多律师甚至“谈刑色变”。据统计, 自1996年以来, 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已经成为悬在中国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著名律师田文昌曾感慨:“在中国现阶段做刑辩律师是最难的, 比什么时候都难, 比哪个国家都难。”

辩护律师在执业中, 招致罪名主要来自两个环节: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供述, 律师被怀疑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是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 如果律师收集的证据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一致, 律师就有可能被怀疑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

(二) 民事责任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 律师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宽, 相应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高。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业务过程中, 基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 可能会因为对事实的真实情况调查不清, 对案件性质判断失误, 给委托人提供不实信息, 而使当事人利益受损。也可能因为自身的疏忽而使重要证据遗失、举证错误、延误诉讼期限而使委托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这些都有可能会引发当事人以此提出赔偿要求, 致使律师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嘉华律师事务所作为河北三河燕化公司的法律顾问, 因律师工作失误, 导致燕化公司1亿资金被骗, 最终在2004年被人民法院判处赔偿燕化公司800万元损失, 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的律师赔偿案件, 至今仍被认为是最昂贵的赔偿, 也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律师执业风险问题的关注。

(三) 人身伤害风险。

尽管我国的普法工作已开展了多年, 但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仍存在淡薄现象。表现为法律意识不强, 对律师的作用和功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当事人委托律师, 总希望通过律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甚至由此而获利, 当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者自己的权益未能得到保护时, 基于认识的狭隘性往往不去从多方面综合考虑分析, 相反却片面地将责任归咎于律师。由于对律师工作的不理解, 律师的参与还容易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不满, 产生报复心理。震惊全国的山西马海旺律师被对方当事人抠去眼睛的人身侵权案件, 就是典型的迁怒于律师而引发的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案件。

二、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 法律方面的原因。

尽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但从几部具体的与律师执业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来看, 并没有凸显出对律师执业的有效保护, 反之是更多的限制和约束, 甚至是歧视性的规定。

如《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授权性规定仅有几条, 大多数条款是对律师义务、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另外, 尽管《律师法》也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是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机构, 但至于如何保护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律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终还得依赖于执法部门, 而实践中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多产生在与执法部门共同处理事务的过程中, 让引发风险的部门来维护风险承担者的合法权益, 这大大降低了律师合法权益维护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与律师执业关联性较强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规定把本来应是所有诉讼主体都应共同遵守的义务, 反过来仅对辩护人尤其辩护律师这一主体加以特别强调, 本身就彰显了对律师执业的不信任, 把律师置于执业风险的边缘。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明显带有对律师执业的偏见, 从而在立法上就设置了律师执业风险潜在的空间, 在实践中更容易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陷阱。

(二) 社会方面的原因。

律师尤其是辩护律师, 由于职能原因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司法机关所起的作用有一定的对立性, 职权的发挥有一定的冲突性。当辩护律师与司法人员的观点不一致时, 容易引起司法人员对律师工作的不满, 潜意识里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 一些职业素养较低的司法人员甚至会基于此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况且《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 又使得司法人员借机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时不乏法律依据。因此,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尤其是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能时, 执业风险加大。

执法人员尚且如此, 普通公众对律师工作存在不正确认识便不难理解。有些当事人甚至认为律师的任务就是“拿钱办事, 替人消灾”, 工作方式就是“拉关系, 走后门”, 而不知律师的工作权限也有一定的范围。其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但也仅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就像法律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一样, 律师在处理一些问题时也会无能为力。但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性质不能进行正确认识时, 往往会对律师抱以过多要求, 对律师工作所能产生的效益期望过高。因此, 当自身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或者期望利益无法得以实现时, 就会产生心理上的落差, 认为律师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转而将责任推卸给律师或者迁怒于律师, 从而增加律师遭受人身侵权伤害的风险。

(三) 律师自身的原因。

毋庸置疑, 在律师这个大群体中, 大多数律师都在兢兢业业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 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尊严, 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不可否认的是, 在律师这个职业群体中, 确实存在着综合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实践中, 由于个别律师工作经验不足, 业务素质不高,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因为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利益受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有部分律师, 由于缺乏较高的执业素养, 在承办案件过程中, 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要求弃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于不顾, 隐瞒事实真相, 歪曲事实, 曲解法律, 规避程序, 从而以身试法, 最终受到法律的追究。显然,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放松警惕, 缺乏办案经验及敏锐的思维判断力, 出现工作失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知法犯法, 触犯法律甚至是刑法, 都是律师执业风险产生不可避免的原因。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与律师职业相伴而生, 不可能完全避免, 但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尽量减少和避免律师执业风险的发生。

(一) 完善相关法律, 保护律师合法权益。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所谓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是指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加刑事诉讼的过程中, 因履行职责而发表的有关案件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有关“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 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的规定, 被认为是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国际上的法律依据。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有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规定。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在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该规定被认为是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我国法律上的首次确立, 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 对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 《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却严重影响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真正贯彻落实。

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律师参与诉讼难免会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 但其在执业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和主张都只不过是请求权的一种表现, 根本无法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机关的权力抗衡, 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明显处于弱势。由于没有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在根本上的保障, 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现象屡屡发生, 极大地降低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如果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控诉方展开合法对抗的过程中, 没有被沦为被追诉者的担忧, 就会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促进诉讼程序的公正, 进而逐步实现法律实体的公正。

因此, 为了给律师参与诉讼营造和谐的法律环境, 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 同时也为了与《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内容的衔接,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将《刑事诉讼法》第38条修改为:“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刑事辩护豁免权, 其因履行职责而发表的有关案件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其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 发表的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除此之外, 为了与《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 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专门针对律师规定的罪名。

(二) 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减少和规避律师执业风险。

法律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进行执业, 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作为对律师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 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 加大对律师执业的有效管理、监督和引导, 是减少和避免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第一道防线。针对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律师事务所可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

1、加强执业风险认识教育, 提高风险分辨能力。

律师事务所在对律师工作的日常管理中, 要强调执业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性。对具有潜在执业风险的案件来源和类型要及时进行归纳, 对已经发生执业风险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 在受理案件之前或之后, 对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可能性及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和相应的防范措施要具体分析评估和判断, 从而增加对风险的事先防范及事后的教训吸取意识。

2、加强对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对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 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中违纪和违反执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比如, 建立律师违纪投诉制度, 及时发现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违纪问题, 对律师轻微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 对严重的超出律师事务所处理权限的违纪案件, 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尽量使律师执业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防止事态扩大。

3、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收费审查制度、卷宗档案管理制度、证据交接保管制度、案件质量回访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分析讨论制度等, 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律师执业风险的降低和避免。

律师工作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职业, 对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均有较高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对律师进行管理和教育的同时, 还要为律师的继续学习和深造提供机会和平台, 积极组织律师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 帮助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

(三) 律师自身要加强学习, 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业务素养。

律师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 律师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及办案技巧决定了律师执业水平的高低。一般情况下, 律师对专业知识越精通, 经验越丰富, 执业能力就越强, 执业风险发生的几率也就越低。因此,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善于总结经验, 还要不断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逐步提高执业水平, 增强办案能力, 从而减少执业风险的发生。

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律师执业应遵守的基本规范, 也是减少和预防律师执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基于高度的责任感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着善意代理人的心态参与诉讼活动, 坚持诚实守信的同时又能甄别是非曲直, 准确把握法律许可的界限, 做到维权而不触法, 依法维权。另外,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与委托人的有效沟通和交流, 使其明白作为律师的职责和权限, 拒绝当事人不当要求的同时, 又要使其相信作为律师的尽职, 从而避免与委托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减少执业风险。

摘要:律师本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职业, 但作为帮助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其自身合法权益却屡遭侵害, 使律师执业面临很大的风险。本文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 着重从律师执业风险的类型、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律师执业风险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 以期找到避免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对策, 从而为律师执业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实现司法程序及法律实体的公正。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雷绍玲, 陆俊松主编.律师事务[M].暨南大学出版社, 2012.8.

中国刑辩律师执业现实 篇8

张凯手腕上的伤差不多痊愈了。

但是八个月前的一幕让他记忆犹新,“我越挣扎,手铐的齿轮就嵌得越紧,我的手指失去了知觉。”张凯说。在派出所里,那群人拿走了张凯的裤带和鞋子,把他推进铁笼子,双手吊铐起来,直到凌晨他才被放出来。

“国家养你们干什么?”

在接“案子”之前,张凯没有想到风险如此之大。

2009年5月13日下午两点,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和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富春来到一当事人家里了解情况。此前,当事人的父亲在劳教所内死亡,家人对于医检报告中“死因是心臟病急性发作”的判断产生怀疑,请来了两位律师。

交谈中,门外有人用力敲门,“宣传法律的,快开门!”当事人没敢开门,敲门声持续了半个小时,来人离开了。到了下午五点,有人进门,他们冲着张凯和李富春喊:“你们是干什么的,出示一下身份证!”张凯说:“你们如果是警察,先出示一下警官证。”对方掏出了警官证,张凯刚想要记录他们的警号和名字,其中一个人便上来抢夺,后来这份记录在派出所被撕掉了。没过多久,又陆陆续续来了20多个人,有一个长官模样的人推搡张凯的当事人,“谁让你们请律师的?”张凯和李富春站起来制止,这群人随即扑了上来,一番拳打脚踢将两位律师打倒在地,然后两人的双手被反铐住带到了当地派出所。张凯事后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事件过去了8个月,依然没有回应。

一场在律师界震动更大的事件发生了,在重庆“打黑”风暴中,担任涉黑案犯罪嫌疑人龚钢模辩护律师的李庄,被控以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张凯一直密切关注着李庄案的进展,2009年12月17日,他与律师黎雄兵公开发出倡议书,提请最高检介入调查李庄案。倡议写道:“因该事影响重大,我们认为该案继续由重庆警方侦查、重庆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法院审理将有失公正,会引起公众质疑,且违反程序正义之原则。”倡议书发出后,很多律师响应,但公众对此却持有不同意见,新闻报道里出现的有关李庄嫖娼、收费高以及“背景”问题都被揪了出来,大量言论直指“黑律师”。张凯苦笑着说:“我不认识李庄,对他的道德问题我不做评判,我们只是倡议程序的合法性。”

另一位律师夏霖说,“老百姓习惯性地以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来定性律师,这些因素都裹挟在李庄案中。”夏霖经常接一些公益援助的案子,很多人慕名打电话到他的事务所,有时候他会拒绝一些人的请求,对方气恼了,就在电话里大吼:“国家养你这些人干什么?”

夏霖在上世纪90年代初进入律师行业,当时律师还都是司法局的干部,拿着国家给的工资,有好几年时间,他每天“戴着大盖帽”上班下班。1994年,律师与司法局脱轨,开始社会化,直到2008年6月1日施行新版《律师法》,才在法律上对律师做了定位——“社会法定责任人”。

“很多人搞不清楚,以为律师是公务员”,夏霖很无奈。

“刀尖上跳舞”

在2009年,夏霖这个名字一度与邓玉娇案联系在一起。

2009年的5月10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21岁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刺伤两位小镇官员,夏霖以公益援助的方式介入此案,并与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签署了委托协议。5月21日,夏霖在看守所里见到了邓玉娇,邓玉娇讲述了当天发生的事情,夏霖了解到一个细节——邓玉娇曾一度被扯下内裤,而作为重要证据的邓玉娇换下的内衣裤还保存在其野三关镇的家中,警方尚未提取相关证物。夏霖看到了一丝希望。

午饭时间,张树梅被野三关镇的派出所所长叫走。夏霖知道,一旦证据被毁,邓玉娇的言辞就变成孤证而失效力。当晚,他请求巴东县委、政府、公安局、检察院敦促巴东公安局立即提取这两件物证,都遭拒绝。第二天,恩施州公安局提取物证时,邓玉娇的内裤已被张树梅洗过了。

夏霖眼看着证据被毁,却无计可施,后来巴东县政府指责夏霖透露案情,并称张树梅已解除了诉讼代理合同。孤立无援的夏霖最终撤出了邓玉娇案。

在代理邓玉娇案的过程中,夏霖曾一度被指责为“作秀”,为什么不偷偷取证,而要报告当地公安局呢?就此,他说,很多人没有法律常识,以为中国的刑辩律师都像电影里的侦探那样潇洒。“这么说话的人是嫌我进去的慢啊!”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仅仅限定在提供法律咨询等相当狭窄的范围内,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成为辩护人,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根本就没有调查取证权,又缺乏《民事诉讼法》的申请证据保全制度,所以如果这一阶段侦查人员对有关实物证据进行破坏或销毁,律师就无能为力进行抗衡。

聊起往事,夏霖仍会很激动,他形容刑辩律师是“在刀尖上跳舞”。

另一位律师周泽则感觉到了“刀尖”上的锋利,他说,“当事人花钱找到我,我也自信自己的专业能力,付出很多努力之后,却像陪人做了一场游戏。” 周泽手上的案子有一点棘手,证人前后被“弄进去”三次,来来回回四次翻供,1月8日开庭,证人又推翻了接受律师调查时说的话,周泽在证人笔录上看到这样的话:“周律师说,检查院再来找我怎么办,他跟我说帮我协调一下就行了,我相信了周律师的话认为作假证不会有事。”这些让周泽感到紧张,“我说的是‘希望你实事求是,如果因为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我会帮助你’,怎么变了味道?”

同一句话,从嘴里到“书面证词”的味道之变,正是“李庄案”备受争议的原因所在。周泽也密切关注着李庄案,他说,律师会见当事人,都会告知一些信息,例如“根据法律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恐吓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定罪依据,当事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算教唆吗?这很危险。”

“缺乏安全感”,是多位刑辩律师的一致感受。“如果律师自己都感到不安全,谁还愿意为那些犯罪嫌疑人维护合法权利呢?”周泽很感慨。

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行业处分和遭遇人身危险的比例远远高于民事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刑事辩护律师出庭的刑事案件大约只占总数的30%左右。

认知偏差与道德漩涡

在这样的环境下,刑辩律师如何自处?

对于律师佟林来说,他的是答案是“先保护好自己。”“律师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好,还怎么替人打官司?”他说,“我的底线是一切按照法律规定的做,法律规定不能做的坚决不做。”

2003年,佟林与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共同出任“刘涌涉黑案”辩护人,他们也曾遭受诸多非议。说起此事,佟林依旧很坦然:“律师给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是依法履行职责,即使这个人罪大恶极,也拥有法律规定的辩护权。”

刘涌案历经一审判死,二审死缓,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死刑,一波三折。在二审中,辩护律师抓住了“刑讯逼供”这个要害点,在刘涌家属的努力下,找到8名现役或退役武警,这些武警都曾被抽调去看押过刘涌或其他被告。当时佟林守在公证处,让证人先后前来,取证过程和笔录全经过公证程序,“这样既获得了有分量的证据,也确保了自己取证的安全性。”

佟林的这一做法还是引起轩然大波,司法部门到公证处查证,还组织专家进行研讨,现在,已经没有哪家公证处会愿意承担风险再为佟林进行公证了。

律师夏霖也会经常面临这样的问题。当事人会问他:你跟法院院长、政法委私交怎么样?“有些人期待着律师用潜规则来为他们谋取利益,而不是真的关心一个律师的法律技艺怎么样。”在刘仁文看来,“司法暗箱操作导致关系盛行。”他直言不讳:“有的素质高点的法官说:不能去吃律师的,否则你吃他一百元,他到当事人那里说吃了一千。”

周泽告诉本刊记者,在律师行业里,有“很多要人的后代和官员子弟,”这些所谓“背景”给人们带来丰富想象,事实上,某些律师事务所也果真借此揽案。在周泽看来,这些“背景”对案件的判决最终能产生多大的影响,“不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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