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2024-09-11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共13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1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2、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1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4、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5、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16、整理事故案卷。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2

1 当事人第一时间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1.1 调查取证

一旦发生渔业污染事故,当事人首先要及时报告渔业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安排2名以上渔业污染调查员到现场查看,准确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损失大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话笔录,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事实的依据。调查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水体类型、气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原因和损失程度等。

1.2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若能采取补救措施,要立即做好补救工作。如灌注清水,向池塘施加解毒剂等方法,尽量减少损失。

1.3 确定案件管辖区域

损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渔业污染事故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重大、特大案件及涉外渔业污染事故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1.4 水质监测

对持有异议的污染事故,必须进行水质监测。发生事故当事人委托具备资格的渔业环境监测站对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的结论是渔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处理污染事故的主要依据。监测的数据、结论鉴定结果报告书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5 损失评估

依据农业部[1996]4号《水污染事故损失计算方法规定》评估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水产品损失、渔具损失、清除水面及塘埂污染物费用、取证、鉴定费用(按水产品损失3%~5%计算),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是养殖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

2 当事人申请渔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2.1 选择好处理部门

渔业水域污染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2 审核相关条件

渔业主管部门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处理。(2)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3)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资料。(4)请求解决的问题。申请书一式3份,申请人自留1份,2份递交渔业主管部门

2.3 送达副本

渔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对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辩书的,视为拒绝调解处理。渔业主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4 申请回避

渔业主管部门受理后,可根据需要要求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调解处理工作,负责和参加处理纠纷的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请求。

2.5 坚持协商处理原则

调解处理过程中,召集双方当事人座谈协商,经反复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要双方当事人与渔业主管部门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据不履行协议,渔业主管部门督促履行。

3 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故难以调解或调解后难以履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协商不成。经多次协商不成的,无法达成协议的。

(2)逾期没有提供答辩书。受到副本15日内没有提出答辩书的和有关证据的。

(3)拒不执行的协议。经多次督促毫无效果的,协议无法履行的。

(4)当事人对渔业主管部门调解污染事故及赔偿纠纷处理决定不服。

4 结语

渔业污染事故调解关系到当事人双方切身利益,事关重大。作为渔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正确把握,做到廉洁办事,依法行政。对事故环节要做到周密调查,不遗不漏;对损失要正确估价。对赔偿要合乎情理,做到不偏不倚。及时处理好渔业污染事故,不仅帮助养殖场挽回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意识,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摘要:以发生渔业污染事故造成死鱼现象为例,阐述了渔业污染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为渔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渔业,污染,事故,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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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3

一、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处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种公权力行为,理清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明确思路,有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事故调查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是:1、民事关系:以死亡事故为例(下同)。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的关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赔偿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这层关系时的原则是“有效指导、掌控局面”(下文会具体阐述到)。同时,民事关系还包括死者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涉及劳动部门。当然,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工会应该介入。2、行政关系:一是应急救援,当还有需要救护的人员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有效充分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救助,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个工作应该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对事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及时进行取证工作。3、刑事关系:事故程度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基于上述对事故处理可能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我们就相对清楚事故处理的基本目的:民事关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赔偿工作得到有效引导,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能积极协商;行政关系方面,行政部门要通过有效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及时调查取证;刑事关系方面,司法机关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二、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和重点把握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善后、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关键环节,每个环节应该把握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时畅通

事故发生后,时间意味着生命,能否及时报告直接意味着能否得到及时救助。事故报告这一环节,应该重点落实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让企业清楚《条例》的性质和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及有关人员知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实践中,我们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企业本身没有存在隐瞒事故的故意,却因为无知而未报告,在相关矛盾激化经媒体披露后,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介入,该企业行为最终定性为漏报。在今年的安月活动中,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和集中宣传时都有意识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通知一定要衔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报送,安监部门等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2、向上级安监部门的报告。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和检察院(如前所述,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需要)。在事故报告方式上,必要时先电话报告,事后书面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从实践来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正是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战检验。和其它地方一样,我区已经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火灾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各预案都以抢救人的生命为重点,明确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预案制定后,有必要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间,我区都组织开展大型的事故应急演练,检验相关设备的实战效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配合等,这些措施将有效提高预案的实施效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性强、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如我区就投资500万元成立集美区应急救援中心,统筹全区各应急预案的实施,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专业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开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会赶赴事故发生单位,往往是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如在我们处理过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属近50人围堵在企业门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赔偿等。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开展。实践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须有效掌控局面,因为善后工作涉及到稳定的问题,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导,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整个善后工作由企业负责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综治部门可以在这个时候有效介入。2、明确引导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督促、引导:(1)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接洽等事宜,企业应当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死者家属,这个工作会起到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2)协商善后和民事赔偿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引导。企业和死者家属协商尽快进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确民事赔偿的前提,即福建省关于人身伤害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部门、各镇街司法调解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申请介入进行调解。这个工作能够防止死者家属因对有关规定不熟悉而无理取闹等。(3)督促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问题。(4)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不下来或已经没有协商的必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督促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及时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区法院有专门设立处理类似问题的“绿色通道”)。实践表明,上述处理方式能有效解决死者善后和化解纠纷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依法成立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监局一家在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这实际上与有关规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安监局是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是调查处理)”。首先:政府授权程序要办理,依据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有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条例》第22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经授权的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只有安监局人员在调查取证而其他调查组成员没有参与调查,只是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

(五)事故取证工作讲求方式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取证工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证据种类及时调取,要注意的是对容易缺失的证据要先安排取证。当然,事故取证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总结:1、责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种作业人员但没有特种作业证,我们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确认他没有特种证的证据——再查当时招聘后的安全培训情况,这样,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认定操作员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事故责任。2、专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个人个体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必须科学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监部门总体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复杂,由专家介入是一个高效又很有说服力的做法。从几起由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组介入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直接原因认定的比较有说服力,有些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也认可专家的意见。3、充分利用直接证据法。事故发生后,各当事人有可能基于种种考虑而回避相关问题,比如我们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就遇到事故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更加有效调取间接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我们应第一时间充分利用技术设备固定相关直接证据(相关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处理中,我们及时封存发生断裂的绳子,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等,证据客观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依法规范

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该把证据情况和证据论证列入,才能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建立在各种证据支撑基础上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办案人员凭空猜测的事实。应该说,这也是调查处理事故应该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应该进一步予以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就是要避免笼统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等之类的原因分析,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依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具体内容认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未使用个人防护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列出)缺少,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事故间接原因:“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定“一定责任”或“部分责任”。具体来分析,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为表现为:(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行为表现为:(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主要责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要主体明确,实体和程序合法

1、事故处理的主体。如前所述,事故调查一般是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而事故处理则必须依法明确具体执行的机关。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交通运管部门,建筑施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建设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对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两种课罚行为的相互交织,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行为,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必须对事故发生行为予以追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中往往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把事故发生行为认定为后果,而对事故原因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罚则。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总的来说,如果事故责任追究中已经吸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再处理该违法行为,而事故处理中没有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另行处理。

3、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都与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甚至有些标准会冲突,似乎无所适从。我们认为,事实上《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要达到“依法治安”的目的,针对的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针对的是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就不难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了。

三、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其它问题

我们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按照《条例》规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检察机关也充分履行职责。应该说,这是个比较新的工作,关键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职能定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的法律监督方面起到很好的把关作用,比如在2007年,我区检察机关就有关事故责任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提出意见,最终由事故调查组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4起,追究刑事责任人4人,社会效果凸显。当然,检察机关也会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调查是否涉及渎职犯罪等。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4

大连明远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厂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我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工厂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工厂安全委员会依据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定,负责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事故报告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遵循迅速逐级上报原则。

安全委员会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后有新情况要随时续报,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事故情况报表。

第七条 安全委员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无法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报告,并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安全委员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已初步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按照国家及本程序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通报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检察机关或公安部门,安全委员会协助执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与安全委员会沟通情况。

三、事故调查

第十条 安全委员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邀请公安或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部门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召开事故分析会,起草事故报告并经调查组成员部门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和确认签字后,报请董事会批复结案,并同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负责组织对责任人员及责任部门处理建议以及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责任事故中涉嫌触犯刑法、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侦查;负责对移送案件的办理和回复,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公安机关的的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结案。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调查组的领导下,各自依法按职责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及组成人员,在事故调查报告未得到董事会批复前,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将事故查处情况向外界公布或透露。

第十五条 安全委员会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时,应至少委派2名事件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事件调查人员应在到达现场后,要求事故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最短时间内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与事故相关的合同文件;

(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与事故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及相关生产、设备、工艺资料;

(五)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伤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证明(或安全教育考核答卷);

(六)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七)伤亡情况材料、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外地进连务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案件调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事件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全面收取事故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通过技术分析鉴定证据的,由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依法进行委托,委托费用支付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被委托单位应具有承担委托鉴定事项的相应资质,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相关部门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其生产作业场所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调查组成员可依法采取暂时中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部门整改工作完成后,经下达执法文书的调查组成员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对典型的事故现场可提出予以保留的意见,组织召开适当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以警示更多的生产经营部门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结束现场勘察工作后,应及时提出对事故现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主管领导及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后,由安全委员会报请董事会批复结案。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最多可延长至180日。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董事会批复后,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依法落实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及大连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

一、标题

xxx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xxx”可用发生事故的时间表示;若同一天发生两起及以上事故,可用发生事故的时间加事故部门表示。)

二、正文

1、概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伤亡人员、经济损失以及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情况。

2、基本情况:事故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及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3、事故经过:事故发生详细过程及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则及性质: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定性。

5、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部门的处理建议:

①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技术责任、领导责任等。

②对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应包括: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处罚依据和具体处罚情况,并按所处理责任人员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③对责任部门处理建议应包括:责任部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处罚依据和具体处罚情况,并按所处理的责任部门由重到轻排列。

6、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附件

1、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主管领导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人员签字表。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程序 篇5

1.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理。

3.权责

3.1 管理中心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 事故部门对已经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4.作业规定

4.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4.1.1 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主要管理者。

4.1.2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主任、管理中心;发生重伤事故,除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外,应急指挥中心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厂长;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消防、劳动部门、环保局、安监部门报告。

4.1.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 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消防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或其他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

4.1.5 当公司员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管理中心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主要管理者。

4.2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3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指定人员,组织各部门及应急指挥中心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公安部、环保局、安监部门等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指挥中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4.2.5 管理中心负责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写出书面报告,报管理者代表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4.2.6.1 组长由管理者代表或指定人员担任。

4.2.6.2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4.2.6.3 范围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 事故调查组应具备以下职责。

4.2.7.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2.7.2 确定事故责任者。

4.2.7.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及建议。

4.2.7.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 事故部门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 事故处理。

4.3.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及建议,应先由事故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管理中心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 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部门、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负责人。

4.3.3 事故处理应以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为原则。

4.3.4 公司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达至环保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各部门,以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4.3.5 对职业病患者的处理方法。

4.3.5.1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4.3.5.2 管理中心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应手续。

5.支持性文件

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6.相关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6

修改状态:0

1、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以有利于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

3、术语和定义

3.1采用GB/T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28001-2001标准及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3.2事件:是指职业健康安全中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包括: 3.2.1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引发的事件;

3.2.2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按规定要求搭设或无防护措施而引发的事件; 3.3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包括: 3.3.1造成人员疾病、伤亡的事故; 3.3.2造成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事故。3.4 事故等级: 3.4.1一般安全事故

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3.4.2较大安全事故

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安全事故。3.4.3重大安全事故

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4、职责

4.1项目管理部是本程序的主责部门,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2 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公司范围内职业病的统计、调查和防范工作。4.3 法规监督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4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事故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工作。

E OHS/EJB34-04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修改状态:0

4.5 发生事故时,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程序

5.1事故报告

5.1.1事故发生后,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受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迅速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预防事故扩大;同时,为了调查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于为了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破坏事故现场的,应做好事故现场的标识或留下照片)。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应急措施等。

5.1.2发生轻伤事故时,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及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现场负责人立即报告项目管理部和公司分管领导,项目管理部和公司分管领导根据事故性质逐级上报(上报时限为1小时内)。

5.1.3 如果公司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后,该职工或其亲属立即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综合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和防范职业病的再次发生。

5.2 事故调查

5.2.1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安全员分包方负责人等进行调查,并在十日内将事故处理情况报项目管理部备案。

5.2.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领导和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包括:项目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法规监督部、现场负责人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程序: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3根据事故性质,一般事故(发生二人以下死亡事故)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调查。

5.2.4当出现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时,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组织项目管理部、综 139 E OHS/EJB34-04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修改状态:0

合管理部、法规监督部及现场负责人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公司有关奖惩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在十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5如果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综合管理部会同项目管理部等成立职业病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报分管副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5.3事故处理

5.3.1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现场负责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责成事故发生单位处理。

5.3.2对于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事故责任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责成事故单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管理部监督、指导,项目经理部具体落实整改措施。

5.3.3对于一般事故(死亡)以上事故,由建设主管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处理措施,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期间,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进行停工整顿,制定纠正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以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6、相关文件

6.1《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6.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6.3《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 6.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记录

7.1《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7

当前, 开展电网风险管理工作主要面临的形势如下:

1. 电网规模不断扩大, 运行风险不断增加

特高压建设、大电网互联在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援的同时, 也使电网运行风险不断加大;近10年来, 浙江电网规模翻了两番, 负荷增长超过五倍, 因受土地资源限制, 当前浙江全网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70%以上均为同塔双回甚至四回架设, 线路同时故障跳闸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电网运行风险不断加大。

2. 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与外力破坏事件成为电网运行面临的新问题

作为沿海省份, 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事故频发, 给浙江电网运行带来新问题;如2008年的冰灾曾对浙江电网造成严重影响;2009年11月27日, 因外单位施工吊车误碰半山电厂出线, 导致杭州城北部分小区停电;等等。上述停电事件都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 使公司感受到较大的舆论和社会压力。

3. 各类法规、规程对电网调度运行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配合《条例》的颁布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也制定下发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一系列规程、规定, 上述内容的出台, 都对今后电网调度运行与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4.“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要求实现多级调度一体化管理

当前, 国家电网公司正在全力推进“三集五大”体系建设, 实现人、财、物集约化管理, 实现省、地、县三级调度一体化管理, 在此背景下, 开展省地县多级电网一体化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省地县一体化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

实现省地县一体化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 在于通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风险预控等多个环节, 建立起一套省地县一体化的风险闭环管理体系——纵向实现省、地、县三级联动, 实现风险的分层、分级管理, 提升各部门对电网风险的认知水平;横向以调度部门风险评估为主导, 将安监、运检、基建、营销等相关部门都融入到整个管理体系当中, 强化部门之间的联系, 实现跨部门资源整合, 确保各项风险预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最终实现风险的一体化闭环管理

如前所述, 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预控构成了本体系的三大关键环节。

所谓风险辨识,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结合电网的实际运行特点, 采用相关技术手段, 对潜在或固有的影响电网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归纳和鉴别, 并对事故可能引起的后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所谓风险评价, 指在电网风险辨识的基础上, 根据电网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对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结合《条例》, 以及国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 并考虑浙江电网的实际特点和需求, 将浙江电网运行风险分为一到八级, 其中:一到四级分别对应《条例》的四类事故, 五到八级, 则参照国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中的划分标准, 并做适当补充。

所谓风险预控, 指根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宗旨, 在科学的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基础上, 选择最优的风险预控方案, 避免或降低风险。风险预控是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部分, 直接决定了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效果。当前, 电网实际运行管理中, 可采取的风险预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网运行方式调整、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控制装置调整、有序用电、发电厂和变电站防全停、重要设备运维要求、事故处置预案与反事故演习等。

三、省地县一体化风险管理的实际成效

浙江开展省地县一体化风险管理实践已有5年, 现已基本建成省、地、县一体化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覆盖浙江省、地、县三级电网, 指导全省11个地区局、64个县局的运行管理, 并取得初步成效。

其经济效益, 主要体现在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避免停电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等方面。据统计, 5年来累计发布风险预警323项, 月均5.3项,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检修工作, 如配合舟山与大陆220千伏跨海联网建设、特高压交直流配合停电施工等, 都起到了很好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作用, 有力保障了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社会效益, 主要体现在实现电网风险的有效管控, 最大限度避免停电事故的发生, 为电网公司规避停电事故带来的社会和舆论压力方面。4.10深圳大停电, 罗湖、福田和龙岗片区大范围持续停电约2小时, 整个城市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上海电网“6.5”故障, 中心城市大面积停电, 受影响用户大约1.3万;上述停电虽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 但却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进一步折射出当前电网运行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在电网风险管理方面仍有许多工作有待开展。

四、一体化风险管理后续研究重点

后续, 结合电网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笔者建议从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角度继续深入开展工作, 持续推进一体化电网风险管理工作。

管理创新:基于已有成果, 将本体系涵盖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国、网、省、地、县五级电网, 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对电网风险管理的推动工作, 在整个国家电网公司范围内规范一体化风险管理标准, 不断提高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此外, 结合“调控一体化”要求, 对电网监控业务开展更加深入的研究, 实现电网调度与运行监控的有机融合。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8

五明确

1、明确了交警办案应有相应资格。

2、明确了涉及两个管辖区的事故的管辖问题。

3、明确了事故现场调查的内容。

4、明确了驾驶证的吊销时机。

5、明确了由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

深读:交警办案应具相应资格

“新规”明确,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深读:交管书面通知保险付费

“新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

六取消

1、取消了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的规定。

2、取消了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3、取消了当事人自行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规定。

4、取消了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

5、取消了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的规定。

6、取消了查获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七拓展

1、拓展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拓展了回避范围。

3、拓展了交警严重违规责任追究范围。

4、拓展了认定人身伤害程度依据。

5、拓展了可扣押物品范围。

6、拓展了重新检验、鉴定机构范围 。

7、拓展了需要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名现场签名的法律文书范围。

八增加

1、增加了自行协商程序。

2、增加了复核程序。

3、增加了人为造成交通堵塞可罚款200元。

4、增加了驾驶人当场死亡要验血。

5、增加了外国人肇事可禁其出境。

6、增加了对涉外人员进行调查时提供翻译的规定。

7、增加了逃逸案件要告知的规定。

8、增加了驾驶人和乘车人“疏散”责任的规定。

深读:自行协商前要撤离现场

“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深读:抽血化验更具强制性

此规定对肇事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更具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

九调整

1、调整了名称。

2、调整了检验、鉴定委托时间。

3、调整了取证原则。

4、调整了登报认尸时限。

5、调整了对无主车辆经通知仍不领取的时限。

6、将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事实由当事人提供调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7、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调整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8、把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责任时统一调整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把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整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的8种情况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體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9

学生安全和意外事故的处理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突发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我校特制定学生安全和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应急处理程序及报告制度:

一、学生安全和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1、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

2、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安全教育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小学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

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A)、加强风险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风险意识差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的风险教育,使学生对社会上存在的一般危险有基本的认识,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避免因缺少对危险后果的认识而酿成意外事故。

(B)、加强防范救护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自我救护教育时,要着力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不至于手足无措,能够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救护手段。这不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

(C)、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原因引发突发事故。要创新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学生的信赖度。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让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D)、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要进一步严明教职工的职业纪律,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对在职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对因身体等因素不适宜教育教学工作的,要调整工作岗位。要加强对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提高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技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引发的各种损失。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3、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建立安全制度,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有时是防不胜防,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学校要做好防范工作,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发生意外伤害。(1)、建立安全制度。

第一、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校舍,一旦发现危房,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定期检查教学设备,对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教学设备,要及时更换,一时不能更换 2 的,明令不准使用。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过期的起不到消防作用的,要尽量更换。

第二、安全值班制度。课前、课后、午间、晚间,凡是学生在校期间都要安排教师值班,做到时时处处都有人看着。值班要有规定、有记录、有检查。

第三、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明确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各自的安全责任。课堂上,教师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教师体罚学生要接受教育或行政处罚。当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切实完善信息上报制、事故报告制、大型活动校外活动审批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以电话、网络或纸质文字方式逐级上报真实情况。

第五、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全面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主动出击,优化管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要制订处置事故工作预案,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应急工作小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2)、采取安全措施。对一些可能造成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工作和活动要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做好安全隐患的经常性排查和及时整改。对学校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台帐,进行跟踪。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坚决立即整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明确监督责任,严防死守。(3)、消除安全隐患。

消除安全隐患,要以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以防止重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情绪,切实解决“标准不高、工作不实”的问题。着力抓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

发生;加强食品卫生和防疫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加强对学校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学校门卫的管理。

二、学生安全和意外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报告制度:

1、及时抢救紧急求援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伤害事故,应当得到及时救助。校医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学生进行现场救护并根据学生受伤情况,决定是否应当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如需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的,学校应立即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紧急报警电话:110 ;紧急救护电话:120)。

2、迅速疏散现场人员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在得知情况后,应立即组织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迅速疏散现场人员。疏散现场人员时,要本着 “ 爱护生命、少受伤害 ” 的原则,组织、指挥学生优先脱(逃)离危险境地。

3、及时向上级报告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电话报告,24 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如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救治的情况随时进行续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将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况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需要学生的监护人到学校参与救护、处理事故的,学校应尽可能地提供方便。

5、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发生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现场,学校要组织人员注意保护,防止任何人对事故现场进行破坏。事故现场是分析发生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6、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各部门、各专业部要处理好事故中受到伤害学生的善后事宜。

7、对事故按 “ 五不放过 ” 的原则进行结案处理

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按 “ 五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得到追究(处理)不放过、事故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结案处理,以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8、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积极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2)、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

(3)、加强学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和自我保护意识。

(4)、加强对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限期整改,不留隐患。

(5)、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要牢固树立 “ 安全第一 ” 的思想,精心组 织、周密安排,做好每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确保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6)、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7)、保证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篇10

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死者家属闹、赔偿不到位、时间拖得长、责任企业和法人没有受到刑事追责等问题。按照依法治安和分工负责的思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发生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停业整顿、限制人身自由等强有力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采取措施,确保事故依法处理,及时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结合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故所在地片区管委会(街道)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派人参加。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担任组长,由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11

【关键词】变电运行;集控站管理;安全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ccidents occur collector substation operation under the control of station management and its treatment.

【Key words】Substation operation;Centralized control station management;Security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产业的不断进步,以往的电路网络和电力系统都无法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因此,新型的变电运行集控站便应运而生。它不仅能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节约人力物力,而且还能合理地进行电力调度,提高变电系统的工作效率。所以,电集控系统的安全便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电网运行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再则,变电集控中心的使用和无人值班站的建设,现有的许多防误系统都已经无法满足集控站防误操作功能要求。因此,变电运行集控站管理模式下的安全防误操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2. 变电运行集控站中常见的安全问题

虽然变电运行集控站已经大规模的投入使用,但是由于网络的不安全和其他因素,它们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和问题。

(1)第一,由于安全管理的不到位或则因为管理上的漏洞和管理模式的不科学,因此,变电运行控制站的管理就存在漏洞,变电系统就非常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所以,归根到底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方面,其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的能力缺乏、员工的专业培训、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等方面。

(2)第二,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以及失误;不同的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式会有很大的区别,再加上员工缺少培训,这导致变电操作人员在工作当中可能会出现判断错误从而导致错误的操作,错误的操作会导致设备的损坏变,甚至造成变电系统的瘫痪,其后果都不堪设。

(3)第三,变电运行控制站的各种机械在运行中会不断的磨损、老化,这也成了控制站发生故障的主要原因之一。

(4)第四,操作人员对不同的变电运行系统的运行方式不了解,再加上在操作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操作人员之间配合不当,导致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另外,一些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操作以及工作的疏忽,造成漏项或跳项的现象,还有在操作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擅自处理问题,这些都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第五,集控站的防护闭锁装置功能异常,逻辑关系错误、程序出错、锁具或钥匙损坏,强行解锁造成误操作。或者防护闭锁装置漏洞,没有加挂机械锁、防护闭锁有漏点等原因造成电气设备误操作。

3. 变电运行集控站中一些安全问题的处理方法

3.1 根据众多变电集控站分析来看,其成功的安全防护措施主要有;设备的定期巡视和不定期更新,设备运行环境的优化,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所以对于变电运行集控站管理模式下的安全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第一,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心理素质、意识素质等都是决定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所以提高操作人员的个人素质是保证变电运行集控站安全运行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因此,为了提升员工的理论知识和动手操作能力,提高处理紧急事故及时性,集控站应该加强操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强化,单位定期组织以培训为辅,分层次、结合实际地进行进行培训。同时,变电运行集控站的管理人员也应该引导职工学会总结工作经验、加强自身修养、吸取教训。

(2)第二,加强设备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也是防止系统发生完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其具体的做法有落实各种设备的选购工作,使用性能优良的电气设备,强化对设备的维护工作,在设备的巡视时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所观察到的各种现象来进行合理的正确的判断。

(3)第三,为了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变电运行人员的安全责任感,使其能够严格地依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操作。可以用安全标语、安全简报、事故教育录像、事故快报等手段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思想道德的培训,以及增加安全事故分析研究探讨会、典型事故案例处理方式分析等方式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此同时,变电控制站的相关领导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科学的规章制度,还应及时对不科学的规章制度做出合理的修改。此外,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出发,可以制定一系列的奖罚制度,并将责任分化到各组、个人。

(4)第四,对于变电集控系统的网络安全可以将软件防火墙和硬件防火墙结合使用来实现。软件防火墙是一种无需更改硬件基于NDIS与控制系统接口之间通过检查由NDIS传送过来的信息实现防护的系统,不过它会占用相当部分的运行内存,因为它自身本来就是一种应用程序并且由于它在处理数据判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这种防火墙的使用势必会影响到整个控制系统的高效性而且某些软件也存在漏洞。由于“芯片”级硬件防火墙是在硬件平台上开发设计的而且它们也不是主流的系统,在它上面搭建的软件也是专门开发的,因此用这种防火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集控系统的网络安全。由于硬件防火墙的作用原理都是将接受和检测到的信息进行过滤处理后传送到位于防火墙后面的安全网络当中去,再则不同的计算机自身的硬件规格也是存在档次差别的,虽然大多数的硬件防火墙都能够实现比较快的处理信息,但是在一些对于运算速度要求相当严格的系统中,处理信息的效率仍成为普通硬件防火墙的障碍,所以大规模的变电集控站运行系统而言,只有芯片级的硬件防火墙才能更加满足网络化控制系统的发展需求。但是这种防火墙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管理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的连接方式来对防火墙进行设置工作参数,因此以上两种防火墙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漏洞。所以可以有机的结合软件防火墙和芯片防火墙来保证集控站的网络安全。

3.2 此外,各站五防系统之间无相互通讯、闭锁功能,设置方案较为简单是在集控站投入使用之前的变电站主要缺点。在变电运行集控模式下的变电站,主站可以监控子站的遥控、现场操作情况,主站与子站需进行通讯、闭锁信息的相互传输,实现倒闸操作防误闭锁功能从而能够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损失,减少人为造成的误操作,同时也提高了供电可靠性。

4. 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任何一个企业发展的前提,作为关系到人民生活、生产的电力部门就更应该重视安全生产。对于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要理性面对,分析事故并找出其根本原因以便做出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 先培.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在电力企业信息网络中的应用[J].电力系统自动化,2002,26(5):60~63.

[2] 黄玉龙.变电运行事故的根原因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8,08.

[3] 许丰博.防止变电运行事故的对策[J].电力安全技术,第7卷(2005年第8期).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篇12

工程名称:西班牙城市花园一期工程

事故经过:在2013年8月11日早晨6时左右,天气发生异常变化,大风将2#楼塔吊吹向8#楼,撞上西北角外脚手架,导致部分钢管弯着。

事故原因:天气变化较为突然,现场相应预防措施不到位;2#楼塔吊未及时提升,塔臂高度比8#楼外脚手架低,影响塔吊运转。

事故处理:及时安排操作人员对8#楼外架破坏的钢管进行更换,重新挂网;要求管理人员对其它脚手架详细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加快2#楼施工进度,尽快提升塔吊高度确保塔臂不受8#楼外脚手架影响,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采取的预防措施:在遭遇雷雨大风等异常天气变化后,要求专职安全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塔吊、外架、提升机、临时用电等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尽最大努力协调各工种之间作业,确保安全施工。

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篇13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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