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全国适用)

2024-08-02

委托合同(全国适用)(共8篇)

委托合同(全国适用) 篇1

乙方:__

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牙膏消费者满意度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诚信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调查项目

1、项目名称:牙膏消费者满意度市场调查。

二、项目工作组

针对甲方所委托项目,乙方由8位在职学生,负责项目调查工作方案的制订、市场调查的组织协调、市场调查结果的分析、市场调查报告的编制以及提供相关建议。

三、调查期限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甲方提供市场调查报告的文字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各三套,乙方保证调查报告中的数据均真实、准确、可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调查的全部原始资料,以核对上述数据是否真实。

2、乙方应当按照《调查纲要》所列的时间计划完成阶段性调查和报告工作。

四、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应提前五日向甲方提交所需相关资料明细,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向乙方提供,如甲方拒绝提供,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延期向甲方提供市场调查服务。

2、乙方独立调查有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可请甲方提供协助。

五、保密义务

1、乙方承诺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需要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书面资料(但提供给乙方以前已经公开的除外)和乙方通过调查取得的全部资料及调查报告等(以下统称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3、保密措施:乙方在甲方未公开披露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利用上述商业秘密;对于一项完整的商业秘密,如果甲方仅公开披露部分内容,对未披露的部分乙方仍要承担保密义务。

4、涉密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项目工作组成员及乙方其他全体员工。

5、保密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起至甲方向社会公众披露该信息时止,在此期间无论甲、乙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乙方都应无条件的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成果提交与验收

1、本次调查项目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调查成果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

2、调查成果包括:社会经济环境背景资料调研报告、项目自身条件和特点实地调研报告、项目区位和附近交通状况调研报告、项目周边人口状况调查报告、项目周边地区商业环

境调研报告、项目周边居民消费心理及需求调研报告、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者和业户调查报告、类似房地产项目调查报告和项目综合分析报告等。

3、乙方提交调查报告后,甲方应按照《纲要》约定的项目和目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乙方所提交的调查报告经甲方验收后,其所有权利归甲方所有。

七、合同的解除

1、乙方逾期提供合格的调查报告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得以与其他单位合作等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其他约定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咨询费,并按照本合同咨询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外,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对于甲方已付的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等违约责任。

八、其他

1、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调查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合同(全国适用) 篇2

B公司:

鉴于我司与贵司共同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的相关要求及业务需要,我司就 事宜 指定 D公司 为 发票类别 发票的受票方,并同意由贵司委托的 C公司 向 D公司 开具正式的 发票类别 发票,开票明细为,合计 元(大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由我司A公司(税号:)负责。受票方开票资料信息:

公 司: 税 号: 地 址: 开户行: 电 话: 账 号:

顺祝商祺!

C公司(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B公司(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A公司(公章)

委托合同(全国适用) 篇3

甲方:鸡西市口腔医院

乙方:鸡西中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对2011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审计目标和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医院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的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11的收入费用总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进行审计。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医院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甲方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的业务开展成果。

二、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

2.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医院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医院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在2012年 月 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也应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5.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6.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7.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8.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的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

5.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2012年 月 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6.除下列情况外,乙方需要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 日内支付 %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 结清。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部分第1段所述的审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本约定收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中止,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5.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 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需要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项第6段、第四、五、七、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鸡西市口腔医院(盖章)鸡西中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委托公民代理授权委托合同 篇4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性别:_年龄: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代理人公司法人(签字、盖章):______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协议书 篇5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关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_______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自有(币种)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________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________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向________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省(市)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篇6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一次或分________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有权批准机关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具体贷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并附上对贷款项目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材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和收回。

第五条 甲方指定的借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和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各项要求签订《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并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乙方并应在《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单位如不按《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进行必要的制裁,直到对担保人进行追索。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的存款,在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在贷出时按贷方余额的月________‰计收手续费。甲方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由乙方按________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利率或利率水平调整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的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收回的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乙方按规定对借款单位收取的罚息在扣除________%的手续费后,应在收取罚息后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亦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如果甲、乙双方未就重新指定委托贷款项目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则视为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但甲方应重新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影响委托贷款的发放,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材料;或者《委托贷款通知单》中列明的手续费率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同时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委托贷款通知》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且该《委托贷款通知单》未有违反合同约定之处,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果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单位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委托贷款。如果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而违约金数额又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本项违约金数额按延期贷款余额的万分之______计算,或按提前收回贷款额的万分之_______计算。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篇7

实践中,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不易区别,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定性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一、委托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6条也有类似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02规定、403条规定都有其规定。

二、雇佣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梁慧星先生认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二是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三、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相同点是均以给付劳务为内容,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法律行为,而雇佣合同的标的通常为事实行为。

第五,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受雇佣人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动。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委托合同(全国适用) 篇8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甲方:商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XX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商业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 商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 XXXXXXXXXXXXXXX 传真: XXXXXXXXXXXXXXX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方: XXXXXXXXX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 电话: XXXXXXXXXXXXX 传真: XXXXXXXXXXXXXXXXX 办公地: XXXXXXXXXXXXXXX 邮编: XXXXXXXXXXXX 账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以酬金制形式就乙方对甲方【河北省市秦皇西大街88号】提供专业化之物业管理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本合同中有关定义

1.1.1.2.「该物业」指【商业】项目,为甲方持有项目。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一期约26700平方米(不含会所)。物业类型:商业 1.3 「本合同」指乙方同意以酬金制形式为甲方该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同意 为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支付酬金而订立本合同。

1.4 本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筹备期物业管理”及“后期委托物业管理”。1.4.1 「筹备期物业管理期限」指自甲方提前30工作天书面通知乙方开始之日起为准,初步为2012年 月 日起至2012年 月 日止,乙方提供甲方于该期间筹备期物业管理服务。

1.4.2 「物业管理期限」指自甲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项目交付之日起为准,初步为2012年5月1 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为期24个月乙方提供甲方于该物业之物业管理服务。如上述起始日期延误,甲方需提前30工作天书面通知乙方。

1.5 「业户」指该物业各单元的业主、租户和使用人及其合法授权人。

1.6 「业户手册和临时管理规约」指依照现行国家法律为商业的业户 制订有关共同使用该物业公共部分和公用部分的权利和责任。是约束该物业业户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该物业业户必须遵守。

1.7 「物业服务」:指乙方在该物业中所涉及的物业服务及资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服、安保、消防、保洁、绿植及租摆、公共区域设备设施运行和维修及维护保养、建筑和装饰工程、改造和验收、停车场及车辆管理、业户管理、广告位管理及对外接待联络等。

1.8 「物业管理帐户」:指乙方于物业服务开始前以乙方名义开立专项物业管理帐户,以用于收支该物业物业管理费用及开出相应发票。物业管理帐户为甲、乙双方共管帐户,甲方保管人名章,乙方保管公章及合同章。有关物业费支出均须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每月度首五日从物业管理账户中划拨管理酬金。

1.9 「资产管理帐户」:指乙方于物业服务开始前以乙方名义开立专项资产管理帐户,以用于收支该物业除租金(租金由甲方设立专项账户收取)外其它资产经营性收益收入,如宣传推广费,广告收入及甲方拨款等开出相应发票。该物业的资产服务性经营收益费用将列入此专项帐户,此帐户同样为甲、乙双方共管帐户,甲方保管人名章,乙方保管公章及合同章。

1.10 「酬金制」:指乙方对甲方的物业项目提供的物业服务采取的是酬金制的模式,即在甲方物业项目以后的物业服务工作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物业费)按约 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乙方),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甲方)享有或承担。

1.11 「资产性经营收益」:

指该物业除物业费及租金外其他资产经营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入、宣传推广费,甲方拨款等。此项费用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对此科目费用进行日常管理,并享有使用权(如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但须经得甲方同意,方可使用。甲方将定期进行资金审计工作。

1.12 「外判商服务费」:指乙方将物业服务某些工序或服务(如保安、保洁)判予其专 业公司负责管理及维护所产生的外判费用。

1.13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物业所在地发生战争、洪水、台风、冰雹、地震或其他人力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之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遭受不可抗力之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条 筹备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甲方筹备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2.1 物业管理筹备与接管验收

2.1.1 乙方负责组建该物业之物业管理队伍,选派及聘用各级驻场物业管理员工; 2.1.2 按照该物业管理需要和该物业特定情况制定管理处各项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 2.1.3 按照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接管验收安排,负责接管该物业设施设备,与建设单位做好各项交接。该物业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及甲方、乙方有关接管验收的规定和要求;

2.1.4 物业工程维保事宜:

2.1.4.1负责与甲方制定有关该物业的工程质量保修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 2.1.4.2 查验、建立物业工程维保档案。2.2员工培训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对驻该物业之管理员工提供一系列物业专业课程培训。2.3 总物业经理

乙方将于筹备期起安排派驻总物业经理进驻物业负责协调及统筹各方面物业管理工作。

第3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乙方以酬金制形式自2012年 月 日起,乙方提供甲方为期24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3.1 物业管理一般事宜:

3.1.1乙方负责本项目的物业管理事务; 3.1.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资产经营事务; 3.1.3乙方负责管理业户装修管理工作;

3.1.4乙方负责处理业户有关物业管理方面之投诉; 3.1.5乙方制订并完善紧急事件处理方案;

3.1.6乙方从物业管理账户中为该物业公共设施及设备购置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械损坏险、物业管理责任险及其他有关该物业之保险。

3.1.7乙方负责租金的催缴(租金的收取由甲方负责)及管理费用的收取,对欠缴租金及管理费的业户,应收缴滞纳金,乙方可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所欠缴的费用;因此所引致相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将由该物业的资产管理账户或物业管理账户内支付;

3.1.8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清退欠交租金的租户或物业使用人;

3.1.9 乙方负责管理并保存与该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户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乙方对其管理的前述资料及时交甲方备案;

3.1.10 乙方负责安排该物业园艺保养及节日装饰;

3.1.11 如遇该物业各系统因任何问题不能满足业户使用要求或因系统老化而进行的改造工程,并此开支不在本年预算内,乙方须先向甲方提交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安排进行。

3.2财务管理 3.2.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物业管理财务收支事宜,唯本项目物业管理帐户、资产管理帐户均为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所有支出均需双方同意。

3.2.2 乙方负责制订该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费预算并提交甲方,在得到甲方审批后,乙方可负责预算内开销及预算项目的财务工作,唯超出预算工作需经甲方审批方可进行。(首年预算见附件一)

3.2.3 乙方负责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的预算,甲方在每年12月10日前审批完毕并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在每年1月15日前,书面向甲方报告上一物业管理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未执行的预算和预算超出部分作出说明。

3.2.4在管理期如遇预算外支出,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预算申请,甲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以资产管理帐户优先支付,待资产管理帐户不足以支付该支出时,甲方应支付剩余部分之费用。

3.2.5乙方于2012年5月1日前开立物业管理账户,以处理收支物业管理费用并开出相应发票。该物业所支付的物业管理成本列入此专项帐户;同时乙方于2012年6月1日前开立资产管理账户,以处理收支该物业经营性收益费用(除租金外)并开出相应发票。该物业所支付的运营成本、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均列入两专项帐户。

3.2.6 乙方须进行的会计工作包括:

 发出租金及物业缴款通知书予该物业各租户;

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存入乙方为物业所设之物业管理账户,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财务发票; 

 由物业管理账户支付所有物业管理开支款项。资产管理账户支付所有资产运营管理及宣传推广开支款项;

 使用按本合同所需而由乙方为该物业开设之物业管理账户及资产管理账户,作为该物业管理和经营收入或支出款项之用,包括定期检查账户结余,以确保维持足够款项,应付管理及经营性支出项目;

 每月核对空置单元面积和专项管理账户金额;

乙方负责收取各租户装修管理押金及预收款项并保存于物业管理账户。

3.2.7 乙方于2012年5月20日前向甲方预收已确定的月度物业管理费用作为物业管理押 金存入物业管理账户,做为物业管理运转之用,待收取全部第一期物业管理费用后退还甲方该费用。

3.2.8 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度预先交纳到物业管理账户。该物业管理费标准如下:

物业管理费: 人民币 15元/月·建筑平方米。

乙方可根据当地市场物价指数及当地最低工资涨幅比例情况,经甲方批准后,调整物业管理费。

3.2.8.1 在不违反适时调整的法律、法规和市的地方法规的前提下,物业管理费主要但不限于以下开支(具体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3.2.8.2 管理服务人员的招聘、工资、加班费和按法规规定提取的福利保险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等;

3.2.8.3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能源及维护小修费用; 3.2.8.4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3.2.8.5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3.2.8.6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3.2.8.7 办公费用及法律顾问、诉讼、审计费用; 3.2.8.8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金;

3.2.8.9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及物业管理责任险其它相关保险;

3.2.8.10 该项目的给排水、制冷费用; 3.2.8.11 物业管理酬金;

3.2.8.12 其他有关物业管理开支及国家规定由物业管理帐户支销的费用。

3.2.9 物业管理费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月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乙方提交专题报告供甲方审阅和拨款。3.2.10 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财务报告,包括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明细,以助甲方审核该物业管理费使用状况。

3.3 维护管理

3.3.1 乙方将编制短期及长期修缮工作计划,建立机电设备维护之标准及品质定位,并备有各类设备的保养报表。

3.3.2 按该物业交接各类设备设施类型甄选适合之保养承包商处理定期大型之维修保养计划,各项计划将由乙方准备工程细则并通过初选程序,并报甲方审批,最终确定合适外判服务商。

3.3 清洁及安全管理

3.3.1 乙方将根据预算标准,制定清洁服务计划及安排日常清洁工作。

3.3.2 乙方将开展物业管理之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保安人员岗位、巡逻路线及保安方案。

3.4 管理报告

3.4.1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每月物业管理之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处月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重大投诉跟进情况、工程维修保养等。

3.4.2 单个业户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3.5 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

3.5.1 乙方提供停车场管理服务,包括保安、保洁、设备维护及客户服务等。3.6 物业的交接验收

3.6.1 乙方验收该物业时,将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3.6.1.1 房屋建筑:包括房屋基础与承重结构、上下水主管、屋面(隔热、防水层、保护层、面层)、墙面、地面、顶、楼梯间、公共通道、装饰工程等。

3.6.1.2设施设备: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系统、电梯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楼宇控制系统、保安消防及报警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电视天线系统等。3.6.1.3 室外设施:包括绿化景观、室外管网、道路设施、标牌、水景、照明等等。3.6.2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向建设单位收取下列资料:

3.6.2.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电气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3.6.2.2 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6.2.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3.6.2.4 甲方认为必要的乙方进行管理所需的其它资料。

3.6.3甲方保证本物业交付使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及与业主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费用和责任。

3.7档案管理工作

3.7.1 乙方要对商业所有设备系统和设备重新进行核实、统计,建立设备档案,要做到帐、卡、物一一对应。并向甲方备案。

3.7.2 乙方要在设备档案中体现设备维修、维护保养项目更换零配件情况,以记录该设备整个寿命情况,为更新做好基础工作;同时,也为及时发现维修中的问题做好基础工作。每年向甲方提交一套设备更换零部件设备档案。

3.8 节能管理工作

3.8.1 乙方需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节能工作管理办法,例如:空调主机、新风机、排风机、照明系统等。

3.9人事管理工作

3.9.1 乙方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除需进行甲方商业设备设施熟悉情况(包括强电、弱电、空调给水、消防水管道控制部位,一旦遇到突发事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关闭事故区域开关、截门,将损失降到最低或没有损失)培训和考核外,应胜任其应聘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

3.9.2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调换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甲方要求乙方调换工作人员的,应提前30日内向乙方提出。

第4条【商业】项目筹备期费用及物业管理委托服务酬金及付款方式

4.1 筹备期费用:

4.1.1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筹备期预算供甲方审阅及拨款。4.1.2 如遇甲方未能按时支付筹备期费用于乙方已导致管理工作不能及时启动,甲方同意乙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4.1.3 乙方筹备期酬金为每月人民币伍万元整,启动期从2012年5月1日到2012年6月30日为期两个月,具体时间依据甲方提前30工作天书面通知乙方开始为准,其他时间顺延。

4.1.4甲方需于签订本合同后十五日内支付壹拾万元给乙方前期筹备期服务酬金,作为本合同签约后乙方介入本项目相关物业服务工作的保证金,如顺利开展筹备期工作,则该费用冲抵筹备期两个月的管理酬金。如遇筹备期延期,甲方同意每月首五日内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筹备期酬金予乙方。

4.2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酬金及酬金支付方式:

4.2.1 乙方提供甲方为期24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酬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伍万元整。

4.2.2 酬金支付方式为:乙方在每月度首5日从物业管理账户中划拨当月度的管理酬金。

第5条 关于使用“北京XX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及标识规定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情况下可使用“北京XX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标牌及标识(包括中/英文名称/缩写及标识)做本物业相关的所有宣传推广之用,在宣传推广的资料中不得有损乙方企业形象的文字出现,以维护乙方的声誉。

第6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 甲方有权每月对乙方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评价,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提出的服务问题进行整改。

6.1.2 在外判服务方面,乙方可通过乙方供应商名单挑选外判服务商进行招标工作,而甲方亦可推荐有信誉的服务商,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外判服务挑选过程。对于乙方提供挑选的外判服务商,甲方有否决权。

6.1.3 在乙方已履行收缴物业管理费的责任,且物业管理账户内资金按照预算支出或经甲方审批支出的前提下,如遇该物业管理账户不足支付开支的,则由资产管理账户垫付不足部分之款项,以确保物业管理之各项正常运作。待乙方足额收取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管理账户有盈余时,由物业管理账户将垫付款项划拨回资产管理账户。

6.1.4乙方所提供的与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资料的所有权和涉及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拥有该等资料和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以用于与该物业有关的联系和审批等工作,但在未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甲方不应将该等资料和知识产权用于甲方的其他项目或交给第三方使用。

6.1.5 甲方按时签收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管理建议等文件。甲方如有意见,应在收取文件后不迟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跟进指示。

6.1.6 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如甲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则乙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法及相关合同的约定,牵涉的一切费用包括员工赔偿解聘费用、外判商服务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6.1.7 甲方有权对该物业总经理提出工作要求及做出相应评估。如遇甲方不满意物业总经理的工作表现,并通过整改后亦未达到相应要求,甲方可要求更换,乙方须在30天内完成此项工作。

6.1.8 甲方应保证该物业具有物业管理用房,并可提供乙方免费使用,含物业办公室、会所、库房、员工宿舍,装修工作由甲方负责。其相关能源费用则从物业管理账户中列支。

6.1.9 如遇该物业系统不合乎业户使用要求需作出改造工程,甲方在审阅乙方报告后须给与乙方明确后续工作。

6.1.10如因项目工程质量问题及承包商遗漏工程导致的租户拒缴物业管理费,则由乙方提交处理建议供甲方批示和处理。6.1.11如果甲方曾承诺收取该物业任何单元租户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低于本合同3.2.8约定之物业管理费标准时,甲方必须负责代付差额部分,并须于每月首五日内支付乙方当期物业管理费的差额部分。

6.1.12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乙方统一服装样式及公共区域标识,以树立项目管理形象。6.1.13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合理化改善要求,乙方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改进。6.1.14甲方同意如遇本项目出售、转让等业权产生变化时,甲方将确保新业主方同意接受及履行本合同。

6.2 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 乙方应负责对该物业管理方面之服务、运营、品质控制及培训,提供有关物业管理技术,以保证物业管理质量。

6.2.2 乙方应具备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其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乙方将其员工的人员结构和工资标准(附件一:商业管理费用预算及架构)报甲方备案,在本合同期间内,如有变动,应征得甲方同意。

6.2.3 乙方有为甲方保守该物业之相关商业机密之义务。

6.2.4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给乙方有关该物业的全部工程图纸、管理资料及原始凭证。6.2.5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向该物业及业户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标准等应当符合要求。

6.2.6 乙方收取各租户之物业管理费,其面积以1.2条约定,物业费标准以3.2.8的约定为准。

6.2.7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需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6.2.8 乙方除接受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酬金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本物业项目或提供本物业的物业服务盈利。乙方不得挪用、私分、非本物业目的使用物业管理账户及资产管理账户中的资金。

6.2.9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60日内,与甲方指定的 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方面的交接。在财务上,账户审计及甲乙双方结清款后,由甲乙双方办理账户及现金转移事宜。

6.2.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需包括: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安全职责、紧急预案等内容)并负责实施,同时报甲方备案,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2.11乙方负责制定《业户手册》、《临时管理规约》和《装修手册》。6.2.12乙方在本合同期如需对总物业经理做出变动,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6.2.1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之时间及金额,从物业管理账户中按季度划拨管理酬金及相关费用。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如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则甲方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或修正该服务。如乙方在该期限内仍未完成有关服务或仍未做出修正及履行,则甲方有权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7.2 乙方应按照附件

一、附件三控制支出并保证服务品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标准没有达到要求并引起甲方或业户重大投诉的,视乙方违约。在接到投诉到整改完成过程中向甲方或业户支付违约金,每天标准为当月酬金的千分之五。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或业户重大投诉的,乙方免责。

7.3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 7.3.1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7.3.2 乙方已尽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或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

7.3.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户,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但因乙方未及时维修养护而致损失扩大的除外; 7.3.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7.3.5 其它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出现以上情况给甲方或业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方直接处理,乙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8条 合同终止事由

8.1 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本合同于期满时自动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8.2 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期内所有债权债务应于审计后结算,审计费用由物业管理帐户及资产管理账户支付,同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移交给甲方或新物业管理公司,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时完成移交工作。

8.3 如甲方承诺的有关该物业的软、硬件及管理费用不能及时到位,以至影响乙方的管理服务,而乙方为履行物业管理责任,所代为选择之专业承包商产生之服务费用以及为该物业所聘用之员工的解聘及赔偿费用,由甲方支付。

8.4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未达到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及项目的声誉、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时,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如在20天内乙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影响并达到甲方满意,则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9条 争议解决

9.1 凡因在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之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9.2 本合同一方对另一方之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之任何内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本合同享有之权利,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之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而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

第10条 通知与送达

10.1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之任何通知均以亲自递交,邮资已付之挂号邮件、特快专递服务或传真发至如下联络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之合同一方之下列地址或联络号码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合同另一方变更情况:

发给甲方的通知应发至: 甲方:商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发给乙方的通知应发至:

乙方: 北京XX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所有通知和往来通讯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并为其所知悉:2 3 4

第11条:其他事项 如果是采用亲自递交之方式,应以被通知方收到该通知之日期为准; 如果是采用邮件进行邮递之方式,应以邮件寄出之第七个工作日为准; 如果是采用特快专递之方式,应以交邮后之第三个工作日为准; 如果是采用传真之方式,应以传真发出并收到传真确认报告之日期为准。11.1 为保证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之信息沟通便捷和有关事务之决定效率,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指定一名联络人并通知对方,双方指定之该联络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且指定方仅通过联络人进行与对方之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协调、书面确认对方工作成果之完成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指定方应对其指定之联络人之职务行为负责。

11.2 本合同双方可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 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有关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3 本合同所载有关甲乙双方的地址、电话如有改变,须在改变后的24小时内通知对方。

11.4 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应就是否续约协商,如双方同意续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续约的期限及有关合同条款。

11.5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制定。

11.6 甲方同意全力协助乙方办理成立当地分公司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分公司办公场地等。

11.7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此合同文本内容泄露予第三方使用。11.8 甲乙双方须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11.9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首年物业管理费用测算及架构;

附件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三:商业项目物业服务标准(草案)

11.10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商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乙 方:北京XX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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