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挂靠合同

2024-09-12

律师挂靠合同(共7篇)

律师挂靠合同 篇1

甲方(公司):乙方(个人):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用

乙方兼职担任一级建筑师事宜并包括使用乙方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通

过甲方办理注册并用于甲方办理资质有关事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使用乙方职业资格及其相关证书,用于资质申报、资质年检、工程招投标(3-5项工程/年)、以及工程中标后的相关工作等公司

行为,乙方必须提供使用同时使用期为贰年,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前贰个月与

乙方协商是否续签。履约期内,由甲方保管乙方的证件原件有:

①、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证书编号)原件由甲方保管,一级注

册建筑师注册章由乙方自己保管。甲方在投标时,如需使用乙方印章时应征得乙

方的同意,不得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意预先安排造成合作不愉快或影响

乙方的工作。

②、其它证件:毕业证、职称证。

2、履约期内,在未得到乙方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一级注册建

筑师资格证书挂靠到其他企业,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

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赔偿。

3、履约期内,甲方能将乙方证书用于甲方的设计资质评定和与资质相关的主管部门的审查,可用于任何工程项目,但不得私自以乙方名义在任务工程中签

字盖章。如甲方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在工程中盖章,须经乙方书面签字同意后执行。

4、如遇甲方设计资质证书年检、评审检查等需要乙方本人亲自到位的情况

(以主管行政部门的书面函为依据),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

合甲方,乙方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位,由此引发的费用(含路费、住宿费等)由甲方负责全额报销。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证件从事任何交易,否则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6、甲方有权使用乙方资质的合同期为贰年(从执业资格转注成功之日起算),甲方必须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贰个月与乙方协商是否续签。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7、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聘用期满后无法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注销和变更注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日计算。自本合同期满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协助乙方办理注销和可以变更注册为止,如因乙方原因,甲方无须支付违约金。

(2)在合同期满时若因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件,不能及时归还乙方证件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挂失和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补办证件期间按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日补贴乙方。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被吊销,甲方应赔付给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无犯罪前科,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2、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3、同意将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委托甲方注册并注册在甲方,期限:贰年。(从执业资格转注成功之日起算)乙方同意给甲方20个工作日为转注册或变更办理手续时间不收费用。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必须是真实、有效并能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如乙方不符合上述条件,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已付的所有费用。同时,合同终止。

5、乙方须积级配合甲方办理设计资质申报相关手续。乙方须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和证件(即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和学历证

书、工作简历及其它甲方因资质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乙方不再为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需乙方亲自到场的,乙方应配合,相关费用(含路费、住宿等)由甲方为乙方全额报销。

6、履约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签转注册。

7、合同到期前贰个月(即年月日)双方应明确告知合同续签还是终止,如续签费用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8、在征得乙方同意使用证书与相关资料,并同意出场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工作,在甲方提出因投标、工程需要乙方签字、出场等工作,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1000元/次出场费。如因乙方配合不当,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无法正常投标等,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合同费用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使用费用:小写,大写:。

2、付费方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挂靠的所需资料时,甲方核实乙方证书真伪,若验证无误,注册成功时,一次性付清。

四、其它事项

1、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近期电子彩色照片、职称证书、和学历(含学位)证书、工作简历及工作业绩证明文件等甲方所需材料的原件。

2、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为避免错过必须参加的继续学习,甲乙双方应共同关注建设部门网上的培训通知,并及时告知对方做好准备。聘用期间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挂靠维护所需费用(包括注册费、印章费、年检费、继续教育学习费、注册地业务培训)由甲方负担,乙方应配合参与完成。

3、在本合同签订到期之时甲方应出具乙方两年后的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材料,方便乙方办理一级注册建筑师转注手续。在合同期满后,甲方

应无条件将乙方的证件及时还给乙方。若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五、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签于第三人,如发现有此类现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履约期间所有费用总额的50%损失并解除合同。

六、解约、续约:

乙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后,并按照本合同的第四款第3条给予办理解约手续。如甲方要求提前解约的,则甲方不得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合同期满,双方有意续签订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如无法达成续约,甲方应3日内退还乙方的所有证件及资料,并按本合同的第四款第3条要求为乙方出具解聘证明以及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转出等相关手续。

七、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应对其所知道的或接触到的任何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所知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工作信息。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义务,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效力,签字生效。此合同双方应妥善保管,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失密,如因合同丢失及失密而引起的纠纷,费用由丢失方负责。

九、本合同条款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

十、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未续签后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船舶挂靠经营双方的合同责任探析 篇2

问题的提出

船舶挂靠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营管理方式,通常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挂靠于某一运输企业或管理公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和/或管理船舶,并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作为酬劳。船舶挂靠经营存在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分离、安全责任不明、船舶物权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合同项的法律责任裁判尺度不一,影响了司法权威性。

船舶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

在逻辑层面上,一种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明确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民商事法律界对船舶挂靠经营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观点并未统一,理论界有隐名合伙论、雇佣关系论、联营关系论、名义借贷论等多种观点。

笔者认为,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的水路运输资质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日韩等国法律的名义借贷行为。有学者曾对名义借贷下过如下定义: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商号进行营业的契约为姓名商号借贷契约,也称名义借贷契约或字号借贷契约,即有信用的人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取得营业许可者把名义借贷给无许可者等使用。向他人借用营业名义的情形,在台湾地区俗称为“靠行”或“寄行”,其表现为挂靠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向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被挂靠人,借用其营业名义以经营货运业务。在船舶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允许挂靠方借用其水路运输资质并以其名义对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且名义借出者(被挂靠方)与名义借用人(挂靠方)从事的营业种类相同,因此,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性质最类似于名义借贷。

船舶挂靠经营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

我国大陆地区民商事法律并没有名义借贷的相关规定,那么应该依据何种法律制度确定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呢?有学者认为,如果名义借用人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名义借出者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应无疑义。还有学者指出,如果公司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为同一营业者,他人所经营之公司,固不因此而成为公司之一部,惟其许他人使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即系民法第169条所谓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之行为,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责任。那么,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是否均为表见代理呢?船舶挂靠经营过程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实施行为、交易第三方凭借挂靠方出具的资质证书以及船章等文书和印鉴足以相信挂靠方具有代理权、交易第三方没有过错、交易第三方与挂靠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符合民事行为成立要件,船舶挂靠经营行为似乎成立表见代理。但笔者认为,船舶挂靠情形下的行为应区分借用《水路运输许可证》签订的水路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行为区别对待,不能一律认定为表见代理,直接由被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

◎挂靠方以自己或被挂靠方名义签订水路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没有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应当认定其为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第10条规定,“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被挂靠企业亦签章予以确认,应当认定被挂靠企业为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上述二条文均有“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字眼,按照文义解释,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挂靠方借用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签订水路运输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并根据水路运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指导意见》的第3条和第9条、第10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挂靠方在挂靠经营情形下根本没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以自己还是以被挂靠方名义均应认定为无效。因为船舶挂靠经营行为并不具备经济效率上的正向收益,会导致市场无序竞争阻碍社会财富增进。而且,国家设定水路运输许可的本意绝不仅在于水路运输直接相关主体的利益,更重要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公共利益。至于《指导意见》第3条和第9、10条出现的表面冲突,应按照体系解释的方式进行理解,即:第9条和第10条条文中的“合同”和“合同责任”指向的是纠纷的实体解决,实际上是在认定水路运输合同无效情形的前提下,按照《指导意见》第4条确立的“无效合同按有效审理”的原则来明确合同无效情形下挂靠方或被挂靠方应承担的合同无效下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以及《指导意见》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若被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水路运输合同,则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以挂靠方为义务主体,对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被挂靠方不应作为义务主体;若挂靠方系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签订水路运输合同的,且被挂靠企业加盖船章或企业印章予以确认的,此时承担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义务主体就是被挂靠方而不是挂靠方,至于被挂靠方可否依据其与挂靠方的内部协议来进行追偿则与被挂靠方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关。

当然在此种情形下,对托运人的保护力度似嫌不足,一个最典型的情形是:托运人与挂靠方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但由于水路运输合同的无效,而使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没有适用空间。在此种情形下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时托运人的救济途径并未完全丧失。在挂靠方以自己名义与托运人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时,托运人作为经济理性主体,本身就有对与之缔约的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慎审查的一般性义务,如果托运人对挂靠方是否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不加任何审查,实际上此时托运人与挂靠方签订的合同关注点并不在于挂靠方有无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而只在于挂靠方提供可能适航的船舶完成运输义务。那么,此种情形下对于水路运输合同的无效,实际上托运人是负有一定过错的。而挂靠方故意规避法律规定,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比托运人更大。此时,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参照《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配相应的责任。但必须明确,如果托运人与挂靠方只约定了违约条款但并未因挂靠方违反约定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托运人主张挂靠方因其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而在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时,此时作为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仍然是挂靠方而不是被挂靠方,而且托运人即便尽了一定注意义务也很难查清挂靠方没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出于对托运人的保护,此时法院不应依职权认定水路运输合同无效,而将此项权利交由托运人选择行使。如果托运人以被挂靠方为合同相对人并主张水路运输合同有效,并主张被挂靠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而不以实际损失是否发生为前提;如果托运人主张水路运输合同无效,则如果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实际损失,被挂靠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其他合同时的法律责任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营运过程中与他人签订油品供应、船舶修理合同等应成立《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此时跟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无直接关联,而只是为了保障船舶正常营运而进行的民事行为,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增进财富的目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在有效合同情形下,由于出名的被挂靠方,此时应依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被挂靠方为合同相对人,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若被挂靠方承担责任后,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向挂靠方主张追偿的,法院也应予支持。但涉及到船员劳务纠纷时则应有所不同,虽然挂靠方的行为仍成立表见代理,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从维护社会正义、特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民诉意见》第43条、52条及《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在程序上将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实体上则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方以自己名义签订其他合同时的法律责任

此种情形下,合同相对方的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无关。因为此时并不存在挂靠方表见代理被挂靠方的情形,第三方(包括船员)对实质和名义上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明知的。而且即便从经济效率出发需要加重船舶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加重并不能也不应该置基本法理而不顾,对合同相对性等法律原理进行任意突破。因此,此种情况下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只能由挂靠方单独承担,与被挂靠方无关。

结语

船舶挂靠经营行为对初期航运市场的繁荣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在当前运力过剩航运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其不但会冲击航运市场、阻碍航运经济的集约化发展,而且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混乱。法律必须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变化,对于船舶挂靠经营这种不符合整体功利主义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从严规制,通过明确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的方式使挂靠双方趋利避害,主动放弃挂靠经营转而从事合法经营,促进航运市场最大效率化规范发展。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车辆挂靠合同2 篇3

甲方:东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5859)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全资购买的自有机动车挂靠甲方名下入户,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双方互相遵守。

一. 该车辆基本情况

车 型 号:江淮牌车牌号:粤SXXX

发动机号:P11C-UL P1XXX0车架号:LJ19R4CJ1XXX742

二. 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2012年08月01日至2013年08月01日止。

三.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挂靠期间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挂靠服务费,作为甲方为乙方代办各种事项及甲方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

2.乙方负责办理营运证,代缴交通规费,乙方车辆使用期满后,由甲方向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辆的报废手续。

3.乙车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应自行组织货源依法运营,盈利自享,亏损自负,按时缴纳该车辆路费、保险费、车船税等一切国家规费,严格遵守国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该车如出现毁损、丢失、被盗等情形,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乙方不得私自将车辆改型、不得利用该车辆进行非法活动,如有违反,致使该车辆被司法部门查封、扣押、没收、注销车户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聘请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驾照。

6.如乙方在挂靠期间内将该车辆转让或迁出,甲方在确认乙方车辆所有税费全部缴清的情况下,无条件提供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如承让人继续挂靠甲方,必须与甲方另行签订合同。

7.乙方以任何形式在银行或个人借款及其他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 违约责任及处理

1.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证件。

2.甲方如有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五. 其它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优先适用补充条款,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东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挂靠合同 篇4

为了广昌振兴公司与配货车的长久合作,实现双赢目的;就目前货物运输市场情况及运价情况,结合广昌振兴公司的长期发展计划,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太仓市广昌振兴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车主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权益与义务责任

1、甲方负责组织货源,配货。

2、甲方需按时支付乙方运费

3、甲方负责开出运输托运单、运输协议,负责结算配货车的回单、月结等各种单据款项回收。

4、协调与发货方、收货方运输事宜配货给负责配货站只负责货物运输前的适宜,货物上车后和运输路程中的相关事宜直到收货人受到货物后乙方结束运输责任。

二、乙方的权益与义务责任:

1、乙方货车需常年在甲方装货且接受甲方公司常年运输价格

2、物一经装上车,货物风险由车主负责。若出现丢失、破损、雨淋等意外事故或未

送到目的地均由车主负责。

3、公司建议车主购买货物保险

4、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5、了保证甲乙双方权益、声誉及收货人的权益,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运输保证金30000

元。待解除合同后,无任何纠纷甲方原数退还乙方。

6、乙方若未经甲方允许在别处装货,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运费2000元/次。

三、广昌振兴运费价格如下:

太仓、昆山发往东莞、深圳、广州一装一卸运费370元/吨(净重),两装两

卸且卸货地址较远价格为380元/吨(净重),具体运费详见货物运输协议。此价格为常年固定价格。

四、此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望双方认真遵守以上协议。

甲方:太仓市广昌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乙方:车主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挂靠合同 篇5

甲方: 南京创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某街70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总经理

乙方:某某

身份证号: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目的:

为了有效利用资源,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经营方式:

1、乙方挂靠在甲方的企业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可有权须知厂方每月的就餐情况及菜品质量;

2、乙方每月的经营款项全部划入甲方账户,由甲方于到账之日支付乙方。

3、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7500元管理费,并在当月餐费中扣除;

4、乙方在经营中需要开发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其他手写收据,不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范围可正常开具)。

第三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招标技术支持,并授权乙方与托管单位签订食堂托管合同。

(2)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人员技术支援,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向乙方提供托管单位所需要的资质文件。

(4、)甲方提供全套企业文化宣传资料、人员服装标识、工作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向乙方提供制度建设和制度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卫生和菜品质量事项进行整改。

第四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享受甲方所提供的厂方食堂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根据托管单位要求,向其缴纳风险保证金向托管单位交纳保证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及厂方相关的规章制度。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设备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

(5)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6)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要经营的需自己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证件。

(7)乙方在食堂经营期间认真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如造成厂方工人就餐食

物中毒的情况下(注:需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任何费用。

第五条终止合作协议:

1、乙方破坏性经营导致甲方利益或声誉受到损失且乙方在甲方规

定的时间内不做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不能按本协议项下的约定配合支持乙方经营而给乙方造成利益或声誉受损,且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不做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合同期限

合同日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续订权;

第七条附则:

1.在经营过程中,若发生不在本合同内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抵触的,则按有关法律条款办理。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自甲方与厂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同时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律师挂靠合同 篇6

造成行业成员激增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专业人才数量增加,就业形势严峻,迫使很多刚刚走出校门的学子选择律师行业作为人生目标的起点;另一方面,北京律师较为优质的执业环境,也将很多外地律师吸引进来。

尽管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同国家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相适应,但在发展理念、管理水平等条件尚不具备时,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北京部分律师所管理水平欠缺,却盲目扩张,大量吸收外来律师及新入行的律师,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投诉事件增多,大大影响了律师的对外形象以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针对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业内人士献计献策,提出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方法。有人指出:律师界应该提升行业门槛,如增加新所成立的注册资金、合伙人人数;增加实习律师实习年限等,以此提高行业成员综合素质,并达到北京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笔者认为,有意识地调控行业发展速度,无疑对行业的良性发展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通过提升门槛来调控成员数量和质量的方法值得商榷。综合多年律师协会工作经验以及律师所管理经验,笔者建议,以现有法律为基础,通过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律师所及执业律师的综合素质,或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的问题。

律师行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律师行业发展过快所导致的人员素质下降、违规事件增加等问题,实质上是由于律师行业本身的操作特点和管理模式所引发的,只有深入了解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选择应对措施。

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

律师职业的相对独立性。同其他行业人员相比,律师职业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律师工作(特别是诉讼领域)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尽管律师须挂靠在某一律师事务所名下,并以律师所的名义才能对外执业,但很多时候,律师所与律师之间仅仅是形式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仍采取提成制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即律师凭借自身案源代理案件并获得收入,除去税收及交纳给律师所的费用以外,其余部分归个人所有。因此,很多律师所与律师之间形成的是相当松散的管理,除了出具文件需加盖公章,以及分配提成费用外,律师和律师所之间没有更多的联系,律师不需每天按时上岗,律师所也没有针对律师更多的管理。律师执业,更多的是凭借个人的能力与关系,而不是借用律师所搭建的平台。由此,律师不在意律师所的规范化管理和长远发展,律师所也不关注律师在外如何开展业务,不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加以规范、引导,导致执业风险由此产生。

律师事务所的低成本运营。目前,在国内,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和风险还相对较低。律师所采取松散管理模式,可以使律师管理成本相对低廉。律师所不需为提成制律师提供基本薪金,大多数律师所也不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金。通常,律师所除了代律师向协会交纳个人会费以外,只需给律师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更有个别律师所只收取管理费,不尽任何管理职责。而对于律师的职业发展空间、业务培训机会、开拓市场费用等,律师所则更不愿去关注,不需投入任何成本。

与之相对,一旦提成制律师揽到法律业务,获得收入,律师所便可以坐享其成,从中分一杯羹,确有无本万利的感觉。

律师所采用简单的提成制度,不利于律师职业生涯的整体发展,也为律师事务所带来潜在的风险。低成本的松散管理模式,使得律师所对律师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只要能够保证按时交纳各种费用,可能为律师所带来收益,律师所来者不拒。尽管律师的执业很可能给律师所带来一定的风险,但在利益面前,律师所常常忽略风险。事实上,这与整个行业缺乏投资意识有关,从长远规划讲,律师所应该增加前期、持续投入,以期获得最终丰厚的回报。

提成制律师的高成本执业。与律师事务所低成本管理相对应的是提成制律师的高成本执业。律师执业的前提是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每年需交纳个人会员费,同时需要向所内交纳金额不等的资源占用费、管理费等。

提成制律师没有基本薪金保证,只能完全依靠代理案件获得律师费,收入很不稳定;大多数提成制律师没有社会保险,缺乏基本的医疗、养老保障,生存压力巨大。并且,现今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律师找到案源并获得收入难度很大,很多律师为开拓市场、获得案源,需要前期投入不菲的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特别是外地进京的执业律师还要负担房租等,无形中增大了执业成本。

为了获得收入,争取利益,以承担执业过程中所需付出的高成本,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甘冒风险,采取不规范的执业方式,以求获得案源,保证收益,在给自身、给律师所带来巨大风险的同时,影响了律师在社会群体中的形象,阻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劳动合同法》对律师行业的促进作用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段时间以来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关于这部法律的很多讨论至今没有停止,同时,关于律师行业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也由此开始。

律师行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较1995年《劳动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初步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施行不久,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部分未明确的规定做出了解读,其中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至此,关于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该受《劳动合同法》制约的争论立显清晰。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这将对今后律师所的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给律师行业带来的益处。如上文所述,造成律师行业扩张过快、成员素质下降、执业违规现象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律师事务所的低成本管理和提成制律师高成本执业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遵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恰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应该与执业律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基本薪金,并为律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应该缴纳的保险等费用;而且,律师事务所在随意解雇律师时,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规定,无疑大大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用人成本,使律师所在招收律师时,要充分考虑其投入与收益,认真权衡,择优录用,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与监控,保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规范的法律服务,以增加自身的收益。此外,上述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律师的生存压力,降低律师执业成本,有利于提升律师的整体素质,使律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为当事人服务中去,对规范律师执业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律师行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意味着律师所对律师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这对律师所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目前,律师行业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通常不愿主动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尽管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但从短期经营角度考虑,为节省成本,律师所通常并不愿意依法采取此种方式。因此,切实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需要行业主管机关的督促执行,也需要律师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

行业主管机关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作为律师行业管理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作为律师执业自律机构的律师协会,应该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律师行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管理与监督,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依法同律师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给律师提供基本薪金作为工作保障,给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与否作为律师所评级的重要标准,同时对于违法操作的律师所给予相应惩戒,以促进律师所合法执业、科学管理,引导律师行业向着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律师应增强维权意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需要适应时势,关注新法,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处理相应纠纷。但是,很多时候,律师考虑的是当事人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等问题,对于自身的权益,却不是每个律师都十分关注。事实上,恰恰在律师与律师所之间,时常存在某种违规,甚至违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法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圣经”,给律师的职业生涯也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支持。广大律师应该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同操作规范、管理先进的律师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熟悉的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抗争,在用法律武器保护当事人的同时,保护自己。

现有法律规定与律师行业特点之间的差异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用工制度随之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之一,在用人机制、分配制度等方面需要做较大的调整和修改,从而使原来的制度模式受到冲击。如何将新法与原有模式对接起来,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行为,将成为律师行业能否顺利实施劳动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

综上,律师行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业发展过快、执业风险提升等问题,有利于律師行业健康、平稳向前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行为,则有助于维护律师所和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挂靠,运输合同 篇7

篇一:运输车辆挂靠合同

**公司

车辆挂靠、代管合同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为有序地开展运输业务,更好地为运输户谋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汽车挂靠(代管)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筹资金自购**牌**型 * 色汽车 **辆,车牌号:,车驾号为,发动机号。乙方自愿将该车“挂靠”于甲方,交甲方代为管理经营,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车辆证照所有权(管理权)归甲方。

第二条: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车转售或抵押担保,如乙方需将车辆转售,转售前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到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向甲方交纳过户手续费。

第三条:乙方车辆挂靠交甲方代管后,甲方为乙方代办各项手续(费用乙方自付),交付乙方使用,并确保乙方货物运输的道路畅通(严禁违规、违法、违禁物品运输)。

第四条:甲方收取乙方挂靠费 元/年或代管费 元/年,甲方力争多方联系货源,使乙方有更多的货物运输,为运输户谋取更多的利益。

第五条:该车辆营运年限为国家规定的车辆营运报废期(含各种

因素而提前报废),该车报废后,乙方应在**日内将车辆牌照及其他所有证照交回甲方,车辆报废残值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乙方车辆在上户前,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保险,保险

费由乙方出资,甲方负责办理。该车次年保险,必须由公司统一办理,乙方按时在上年保修期前十日以前缴纳保险费用,如乙方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缴纳保险费,其逾期期间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安全事故责任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该车上户后,乙方应严格按照上户的技术参数营运,乙

方不得将车辆擅自改型,如乙方自行做主改型,后果自负。

第八条:乙方按时参加季检、年检,甲方负责代办有关手续,所

需花费由乙方承担,逾期不参加季检、年检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自年法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篇二:运输公司车辆挂靠合同

XXX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如下:

第一条:挂靠车辆简介

乙方拥有产牌型,发动机号:

车架号:,汽车牌照号,汽车

第二条: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在甲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共计五年)。挂靠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支付挂靠费,如不服

从甲方管理报停车辆全部手续和场站协议及电子车牌。

第三条:车辆保险

乙方挂靠车辆必须按甲方要求和标准以甲方名义由甲方投保,保险

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年提前半个月投保,如自行投保者本公司将停办所有手续。

第四条:车辆所有权

挂靠车辆归乙方所有。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本月挂靠

费,集装箱车的准运证及其他营运手续终身归甲方所有,不允许车辆办理过户,如私自办理车辆过户本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车辆的经营管理

1、车辆由乙方自主经营,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问题,概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挂靠等原因致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商务事故,必须及时报警通知有关方面,并在24小时内告知甲方,甲方可以协助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处理不当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挂靠车辆的性能良好。车辆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须在车辆的年检、审验之日前15天通知乙方,并统一组织安排参加。若临时审验。甲方应及时告知。年检、审验的相关费用均有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延误年审或其他审验,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5、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私自将车辆转租、转让、赠与、抵押、拆卸、改型等,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所雇用的驾驶员,必须严格审查,并到甲方进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登记。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各种款项的,将承担应交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预期1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车辆依法拍卖或变卖。

2、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连带责任损失、执法部门罚款、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等),乙方须于损失确定后(以甲方通知日为准)10日内支付,预期将承担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预期1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车辆依法拍卖或变卖。

3、如出现本合同中“将车辆依法拍卖或变卖”的情形时,甲方将优先从拍卖或变卖车款中扣除乙方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剩余车款归乙方,如有不足由乙方另行给付。

第七条: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须重新签订挂靠合同。

第八条: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裁决,本公司电话XXXXXXXXXXX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年月日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篇三:车辆挂靠运输合同

车辆挂靠运输合同

甲方:通道县宇晖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特签订本运输合同。

第一条、第二条、本合同为长期合同。挂靠期限及责任。

1、乙方自愿将车型:---------—

车号:————发动机:——————

车架号:——————吨位:————吨的货运车辆一台挂靠甲方经营。

2、车辆挂靠经营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3、乙方及其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

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车辆安全运行,运输车辆货物安全、货运货源、车辆收入、各项费用支出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条、结算方式

1、运输距离为(8)公里,超出8公里,由双方再

行协商。

2、运输车辆均为密封式自卸车。车厢规格(统一):

车厢长为:米,车厢宽为:米,车厢

高:米—米。

3、运输价格暂定为()元/车,结算时间———

—(以甲方渣土票计算为依据)。

4、如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调整,运输价格经双方协

商同意调整。

5、所有车辆在公司第一次结算时扣除5000元押金,如按协议或允许退出的话押金可以退还。

第四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1、根据合同条款按时结算运费。

2、负责协调与运管、路政、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以

及社会人员和周边关系,确保道路顺畅,由甲方原

因造成乙方车辆被相关部门扣押所产生的相关费

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住宿地点,但早、中、晚餐(餐

费费用从运费中扣除,每天20元)。

4、甲方为乙方车辆提供标号(0#柴油)燃油,如原

油市场出现大幅度涨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油费从

运费中扣除(按当地市场价格供应)。

5、乙方不得无故停工或怠工造成甲方损失,否则甲方

有权向乙方索取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保证所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渣土运输管理部

门的要求,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相关有效证件(车

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驾驶

员资格证、身份证)。

2、服从甲方统一管理、调度,如需加班,不得有异议,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不服从调度和

指挥的,所有造成的损失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自行负责车辆保养、年检费用。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交通安全,如发生任何交

通事故,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乙方在运输工地领取票据,并在消纳场交票,每车

一交,否则不予计数。

6、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停工,乙方不得向甲方索

要误工费。

7、乙方以及所有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期间发生的 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甲方:(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章)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四:运输车辆挂靠协议书(1)

运输车辆挂靠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适应运输管理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的车辆挂靠加入到甲方,以甲方的名义经营,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挂靠车辆

1、乙方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挂靠在甲方,以甲方名义经营,2、乙方系该挂靠车辆的合法、实际支配人,车辆可以转户到甲方,但甲方仅为该车登记车主。合同期满后20天内,乙方将该车户迁出,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车辆挂靠经营期限:

自XX年3月1日起至XX年2月28日。到期后,如双方未续签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经营。

三、挂靠期间,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伍仟元整(元)。该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若乙方完全履行合同和没有违反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将保证金(不计利息)金额退回乙方。

四、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投保金额:车险按车辆价格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伍拾万元(50万元):驾乘保险人不低于壹拾万元(10万元/人),货物险不低于壹拾万元(10万元)。乙方应将上述保险费用于原保险合同到期十五日前交由甲方办理续保手续。但合同起始月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纳全部保险费用。

若乙方拒绝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或其它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甲方有权先予购买,后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交纳保险费的,甲方向乙方每日收取5%的滞纳金。

五、乙方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法规的,必须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及甲方的规定从事运输营运,按期参加车辆的审验、二级维护和日常保养,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进行营运。

六、运输任务由甲方负责调度并为乙方提供纯点生活用纸运输货源配载服务,运输价格如下表所示:

七、结算方式:

八、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乙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请求下协助乙方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以上事故、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能按时足额交纳保险及相关费用时,甲方可自行解除合同。(2)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向甲方申请,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办理。

十、乙方所聘人员与甲方无劳动、劳务合同关系,乙方自行管理其相关工作人员,若由乙方工作人员引起甲方企业信誉、财产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纠纷时,经甲、乙双方约定,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进行补充或修改。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户: 账户: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篇五:货物挂靠运输协议

货物运输挂靠协议

甲方:华坪县xx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华坪县中心镇河东村委会十六组15号(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为确保公司生产及销售环节中货物运输畅通,兼顾公司利益与车主利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规定

(一)乙方自购有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云pxxxxx,该车所有权及使用管理权等均属乙方,证照及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完善。

(二)乙方车辆在完善了运输协议、交付了货物运输质保金后,便于长期固定在甲方运输。

(三)乙方所有货物承运必须是在甲方统一管理下展开。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货源、安排货源;

2、结算运费,根据资金情况分期支付承运费;

3、协调车辆运输中的有关业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结算从甲方财务兑现承运费;

2、对自购车辆的所有权有处置权利;

3、乙方应配合甲方搞好货物运输及其销售环节中的采样与计量监督。

三、交通事故处理及货物安全

(一)乙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因为承运甲方货物而要求甲方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

(二)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承运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按照损失吨位以当期市场销售价格对甲方进行赔偿。

四、其它约定

(一)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如过路费、超限、超载费及其它费用,全部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车辆途中搭乘人员,其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

(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车辆由甲方到保险公司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不按本规定办理的车辆,甲方每月从乙方运费结算中收取5%的管理费或解除运输协议。

(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杨源公司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对扰乱装车秩序的车辆,按不服从管理论处,每次处1000元/次罚款。

(五)货物运输质保金未交清之前,甲方每月从乙方运费结算中收取5%的管理费,直到货物运输质保金扣足为止。

(六)严禁车辆堵路、堵厂违发行为的发生,发生堵路、堵厂甲方有权对当事人或车辆按10000元/天进行处罚(依据司法鉴定标准处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华坪县xx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协议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篇六:运输汽车挂靠合同

运输公司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汽车挂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挂靠车辆 本合同的挂靠车辆车号为:,车型为:,吨位:。乙方对挂靠车辆拥有所有权及管理权,乙方将车辆挂靠在甲方经营运输。

第二条 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经营的期限:自第三条 挂靠费用

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缴纳挂靠管理费用

元,每季度共计

可先行后交。

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等相关费用,足额交付给甲方,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其他

1.乙方在甲方的运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付款

方式为月结,时间为每月8号。(现金或电汇)元,挂靠管理费每季度交纳一次,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

2.乙方在甲方的运营活动中的路线由甲方决定,运费按低于

市场价计算。

3.短途运输和零星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车辆挂靠期内,乙方车辆以甲方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

2、车辆挂靠期内,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3、挂靠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的保险,应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

4、车辆挂靠期内,乙方车辆运营账款从甲方账户出入,甲方不得拖延支付,最迟不得拖延10天。

5.车辆挂靠期内,必须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和指挥,不服从的甲方有权取消车辆挂靠资格并终止合同。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挂靠期间,车辆管理权属于甲方,产权和收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使用。

2、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甲方的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检、季检、二维、技评。

3、挂靠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的保险,应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

4、挂靠车辆发生车辆损失或交通事故,乙方除应及时报案外,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案后,征得乙方同意,协助乙方

处理事故,涉及保险索赔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双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甲方负责将收到的保险索赔金转付给乙方。

5.乙方车辆在甲方无运输任务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其他运输活动,如甲方需用乙方在接到通知的2个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条款的违反,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个月的挂靠管理费;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甲方5个月挂靠费。

3、甲方无故延迟支付乙方运营款项的,应赔偿乙方该笔款项日均千分之五的迟滞金。

第七条 补充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争议解决方式

1、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如在协议履行期间,因情势变更需修改协议条款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因协议某方单方丧失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或其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诉至乙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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