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报告

2024-06-14

违章建筑拆除报告(共11篇)

违章建筑拆除报告 篇1

拆除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龙王庙市场的违章建筑

举报:2009年,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龙王庙地区,不法开发商趁政府规划改造龙王庙市场工程之机,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公共用地大兴土木,严重破坏周边居民的生活设施,该违章建筑长达33米,高14米,为三层楼房,共计十户,严重影响了报告人的通风采光,给报告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大大降低了报告人的生活质量。

2009年7月27日,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龙王庙市场一带的楼房为违章建筑并于同年9月26日下发强制拆迁通知。但是,直到11月27日,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几名执法人员才来进行所谓的拆迁:拿着锤子四处敲打几下,拍摄几张照片作秀了事。之后,再也没有任何拆迁的行为,违章建筑不但未见拆除,反而逐步建成。试问,难道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了吗?

报告人曾一度向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情况,要求尽快拆除该违章建筑。但各部门相互推拖责任,相关执法人员总是敷衍了事,并用各种理由来搪塞。后来,在都市日报等相关媒体的曝光下,不法开发商竟不顾媒体的批评指责,一边假借亲友关系与居民“套近乎”、“谈条件”,一边强行建房。更有甚者,他们竟然对报告人说:“这是我们的地方,我们有规划,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和你们毫无干系!”可是报告人去南昌市规划局土地处查询,根本不存在该建筑的任何规划图,任何审批手续。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开发商如此的胆大妄为,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合法有效的拆迁决定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发人深省!

如今,该违章建筑不仅破坏城市美观,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居住在违章建筑附近的报告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晴天时不见阳光,点灯相伴,雨天时被雨水和潮湿侵蚀身体,恶劣的环境给报告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真是苦不堪言!现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为何却存在着这样的事情?难道真的只有出了人命大事,才会引起社会的真正关注?才会引起领导的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法开发商趁改造龙王庙市场工程之机,擅自在未规划的土地上建房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报告人合法权利。而政府相关部门在报告人多方举报的情况下,竟如此不作为,置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于不顾,给报告人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此,特具此报告向贵部门反映,肯盼贵部门能依法查清事实,尽快拆除违章建筑,并追究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以彰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内涵。

期盼该事情在年前落实到位,让报告人过上一个舒适、安定、祥和的春节。

此致 敬礼

报告人:

2010年

违章建筑拆除报告 篇2

刘某2006年在县城农贸市场附近购得一幢房屋,下为两间店面,上有两层住房。2009年,刘某看到房价飞涨,未经县规划建设局批准,擅自在原来的住房上再加建两层。同年8月,建了一层(即第四层)后,被县城管大队(县规划建设局内设执法机构)发现,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上交罚款后,继续建了一层(即第五层)并装修好,出租给别人。同年12月,全县开展非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刘某的两层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

刘某不服,认为执法机关对其违章建筑已经作过一次罚款处罚,不应再强行拆除。

[分歧]

执法机关对违章建筑的罚款和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规建房从着手准备材料到建成第五层,整个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对刘某作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房屋进行拆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 城管大队发现刘某违规建房, 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刘某此时不但不改正其违规行为, 停止建设, 反而继续建第五层, 应视为实施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不属“一事”, 而属“二事”。对于新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中对刘某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有法有据。城管对其罚款是对其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罚完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如果说罚完款后你违章建筑就合法了,这有背于立法的本意。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案中刘某不属同一违法行为而是多个违法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就如一客车人员超载被甲县公路管理局处以罚款,过后并未将超载人员卸下,而是继续前行,至乙县又被发现仍可处以罚款。

故宫将拆除违章建筑 篇3

有网友戏谑地发问:“故宫都有违建,城管哪儿去了?”事实上,故宫里的违章建筑,不同于社会上的普通违建,它们是建于不同时期的彩钢房、花房以及其他现代建筑,分别用于办公、文物库房和其他方面。故宫的所谓违章建筑,其实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与维护故宫,这种违建,在其他名胜古迹也普遍存在。但这种建筑会影响名胜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的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说,除了从事古器物、古建筑的员工以及负责保卫的员工重新集中安置外,所有行政人员将统一搬出故宫。这无疑是一次动作比较大的整治。

点击 近年来,为促进商业开发,提升旅游经济,不少地方的名胜古迹,都兴建了与古建筑不协调甚至破坏景观的现代建筑,使得古迹的特色和观景视线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名胜古迹不是任何单位任何人的“大杂院”“后花园”“财富源”,它是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是不可多得、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我们既要防止一些历史文化名胜古迹倒在城市建设的推土机下,也要防止它们的原有风貌,被管理部门的违章建筑一步步地蚕食。

拆除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4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

1、擅自占用楼顶平台、退层平台、公共绿地、房屋底层周边空间、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搭建的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牌和其他设施。

2、在室内装饰装修时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的门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室、酒窖等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建设。

3、擅自修建的永久建设、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纠正;已实施或存在的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清查并拆除,恢复土地或建筑原状。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自查自纠的,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外,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征信系统等通报。

四、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130881123xx;市监察局政纪举报中心:25394xx。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1日

>>>下一页更多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的通告范文”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简报 篇5

据房山城管拱辰街道执法队副队长谭伟介绍,此处违建是12月开始建设,建成后准备出租给商户,用于商业经营,由于该违建是彩钢结构,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并且占用公共土地,周边群众反响强烈。

房山城管接到村民举报后,执法队员多次走访东关村,向村委会及周边村民了解违建情况,掌握此处彩钢房格局、面积、用途,找到违建所有人,进行询问谈话和实地现场勘察,并向规划部门核查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严格执行违建处理各项流程,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限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联合办事处多次走访违建所有人,宣传讲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在多部门合力攻坚下,此处违建最终得以拆除,拆除过程中城管队员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及时清运垃圾渣土,降低交通影响,减少环境污染。

违章建筑拆除报告 篇6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加快我市“森林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冬季绿化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划为绿化用地上的各类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违法占地全面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清除范围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东陵、于洪和浑南开发区内规划为绿化用地上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占地。重点拆除各类违建商亭、棚厦;清理取缔各类违法摊点、加工点、废品收购站及占道市场。

二、按照绿化规划需要,应拆除的临时建筑,其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其拆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违法占地的使用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本次清理拆除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委、房产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清理拆除工作,凡阻碍清理拆除工作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章建筑拆除报告 篇7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

【导读】

“民告官”,在国人的情怀里一直都是灰暗的,谈讼而色变。自2014年底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行政诉讼由审查立案制改成了登记立案制,受案范围扩大,只要是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通过介绍湖州张某的13.81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在接到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通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过程。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撤销行政机关下发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

关键词:民告官、违章建筑、诉讼、撤销 【案情介绍】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

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1393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该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没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860元)。张某于2003年12月12日签收了该处罚决定书。

2003年12月25日,张某建造的某家私厂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关于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接受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土地性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04年3月1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

2003年4月2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关于统一折价购回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决定》,同意某市家私厂以13930元购回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2004年5月8日签收。

2004年5月2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了13930元罚款。

2005年8月31日,某市某区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做出的《关于某镇某联村某家私厂等四家企业立项的批复》,同意某市某家私厂在内的4家企业补办立项佘手续。

2016年7月5日,某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做出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其余2016年8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某联村的违章建筑,如到期未自行拆除,将组织相关部门代为拆除。

2016年8月19日某镇政府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发出《关于张某所建的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征询意见函》

2016年9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复函《答复函》,告知某市家私厂及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建造厂房,占用地类为水田,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且至复函时,某家私厂及张某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16年10月27日,某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复函《关于张某、某市家私厂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复函》,张某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未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律师参与】

我所律师参与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的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并结合当地拆迁的政策措施,给张某提供的法律意见,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张某该用地的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进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张某占用土地的征收政策及其详细的名单及补偿情况。并申请信息公开该占用土地的土地性质。接收《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审查明确,并撤销某镇政府做出的该行政处罚。若复议维持,则面临行政诉讼来撤销该行政处罚。

本案例中,律师结合办案经验,首先面临的理论问题是《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定性为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要是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遵循行政处罚法中的实体性及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按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在其余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由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例中的具体事实,可以推论出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是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结合该案例中的事实,对该案例的案情分析:

1、在张某补交土地使用费后,该占用并使用土地的行为已属于合法行为。张某已经在事实上是合法使用该土地的企业主。

2、该厂房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张某是在某镇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引导下入驻某联村投资建厂,其符合“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先发展、后规范”的政策。即使张某占用的是集体土地,那也是该地镇政府的经济政策下对土地性质的变通使用。该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某镇政府应当协助办理。

3、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是在认定事实不清,未对张某的土地使用核查的情况下,连张某所占用使用的土地的具体面积数目也未实际勘测,就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

4、某镇政府作出的该处罚通知程序违法。

该通知书并没有明确告知张某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及侵犯的具体权益。尤其现行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限期拆除”这类重大诸如涉及标的比较重大、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举行听证。

某镇政府更应该在限期拆除通知中明确告知张某有申请复议、诉讼的救济方式及救济的期限。该案例中,通过信息公开查询的资料、复议、诉讼中某镇政府既某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及回复,可以得出,张某仅仅是在形式上未取得书面审判文件,未申请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证书,并不影响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事实,更不影响其建筑在实质上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于张某维权过程中各阶段的法律建议:

信息公开,是核实其于2003年时接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以此证实张某曾经因该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使用费的经过。张某回购其地上建筑物等的相关依据。

另外通过信息公开张某使用土地范围内的“三改一拆”的范围及具体名单。明确张某是否在该“三改一拆”范围内。

行政复议阶段,是申请上级政府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某镇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阶段,因为行政复议维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本案件诉讼时,某镇政府、某区政府均是被告。

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

关于本案,我所律师做到的具体工作还包括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收集证据,书写书面法律意见,提交相应的信息公开申请给相关行政机关,实地测量土地、实地拍照留存当事人占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及拆迁状况,依次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准备书面复议及诉讼资料。本案例维权进程时间轴: 申请信息公开:

2016年11月21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政府、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2016年12月1日向某镇政府、2016年12月5日向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2016年8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7日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

2016年11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听证:

2016年9月14日,原告以案情复杂、重大为由向某区政府申请听证。2017年6月2日申请听证。【案件评析】

本案例十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大量企业拆迁案例之一。对企业主来说,招商引资建造厂房,却被一纸公文否决,尤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惯例认可在1998-2008明确这期间建造的建筑物不是违法建筑。本案例企业主张某是招商引资的政策性于2002年建造的厂房,完全符合上述的时间段及政策性建房并投入使用,尤其张某还因为此占用使用土地缴纳过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如此明确的事实却经历政府信息公开、两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流程后,才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从该案例中可以得知张某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取得土地使用证导致了其“无证”使用土地而“违章建筑”,但事实是其缴纳过土地使用费并且是在招商引资的者政策下租赁使用土地。针对该现象,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招商引资比较多的城市,类似张某这种使用土地的现象,作为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是否有在政策性指引措施下来主动核实并为张某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者类似案例中的情形,在面对“三改一拆”政策时,又何来的依据给张某扣上“违章建筑”的高帽?

本案例中,对于撤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结合本案例中的事实情形: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三)项的情形,因而要撤销该行政处罚通知。虽然非因为70条中所列举的其他相关实体原因。同时也反映出来一个问题,就是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程序性规定的忽略,尤其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每个程序适用的条件及期限等均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在结合其具体的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其行政行为的程序,从程序上做到依法行政理念的实施。

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违章装修及违章建筑调查报告 篇8

————学校附近建筑

11月4日,我们对学校附近的建筑进行了观察调查,发现有不少违章装修和违章建筑的现象。所谓的违章,包括以下的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等行为。

如上图所示,该厂房刚好是学校外面旺堂街边的一间室内工厂。由图片可以知道,该工厂的装修明显是违章装修,符合违章装修的第四条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等行为。

图片显示,该工厂为了生产效益,私自从房间内安装排气管通向天台上面。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并且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破坏大气层,污染环境,这种做法明显是违章装修。

其实,不只图片里的工厂是这样,学校周边游很多工厂都是这样做的,有些甚至是从第一层楼修排气管都顶层的,一眼便看出是工厂私自修建的。更有些饭店为了生意,为了排烟,不顾周边的环境,直接把油烟排在相应的地面上,对周边居民和学生的生活是有很大影响的,也让人觉得这些饭店表面干净,食物很脏。曾经有报道说学校旺堂街的某饭店是使用地下沟的油做饭菜的。很明显,造成这样的结果,便是这些建筑物没有按照政府的要求去装修。为了学生很更多人的利益,建议学校应该向有关部门上诉,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观察违章装修的过程中,我们还看到了不少违章建筑。所谓的违章建筑就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情况。从违章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方面,违章建筑大体可分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如上图所示,该房子原本是不应该建在这个地方的,原本也没有这个小屋子的。而该房子正是一间烧烤店,这个小屋子正是店长为了增加生意的来源,在店子外面搭建帐篷,而用于烧烤食物的屋子。这间屋子明显属于违章建筑。

其实,从观察和调查而知,并不只做生意的人会这样做,还有很多自家的人会这样做。他们未经政府批准,不按照正常的程序,为了个人的方便,私自在自家房子附近搭建停车场,杂物房等等,甚至在房子的阳台外面加阳台,或者加框子装空调机,这些都是属于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拆除报告 篇9

案例2:昆明滇池卫城部分业主搭建雨棚案例

部分业主在自家房屋楼顶搭建雨棚,这属于认定为“违章建筑”,物管公司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对没有拆除“搭建违章建筑,发通知要求郭整改,如不执行不排除强拆。最后,郭自行拆除其栅栏等违章建筑。

对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章建筑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小区安全、景观的不合理不恰当的违建设施,就能在第一时间按照约定予以排除,对搭违行为予以制止。

4、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授权管理小区日常服务工作的机构,在小区设施设备、景观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巡检、维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职能,对于临时出现的一些违章建筑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局面、停止违建施工,并快速向相关部门报告。但需注意,物业公司作为普通企业,不具有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和强拆权。物业公司的行为意义在于防止违章违建事态进一步恶化,在查处违章建筑实质问题上,只能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一是实施私力救助,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律自治作用。《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作为小区主人,是小区事务的管理主体,享有自治权。

第一,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业主公约中对有关装修、搭建的各种情形进行约定。比如,业主公约可以约定采用何种材料封闭阳台,也可以约定在屋顶或者其他适当地方安装太阳能接受器。需要通过业主公约进行授权的搭建行为,主要是可能影响小区整体外貌的搭建行为,因为,不进行约定,这些搭建行为都将因违反履行共同维护整体物业存在和良好的义务,而被禁止。一旦通过业主公约承认该类搭建行为的合法性,则可以视作各业主都放弃相关权利,并愿意承担容忍义务。业主公约通过后报物业公司备案,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的监督执行;发现违反业主公约的情况,应当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二,召开业主大会。对违反业主公约,搭建影响小区景观、外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对搭建行为进行协商处理,物业公司应当列席参加。业主大会可以综合考虑,根据违法搭建的程度,作出以下决定:(1)对小区整体外貌基本无碍的搭建,可以通过修改、补充业主公约,允许业主搭建。(2)对小区整体外貌有一定影响,但不甚严重的搭建,可以通过增收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经济性措施,弥补其业已造成的损害。(3)严重影响小区整体外貌,或者侵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搭建,业主大会应当督促当事人遵守业主公约,自行拆除;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业主大会或者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公权力介入解决。

二、注重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物业公司专业服务优势。在小区日常管理上,物业公司拥有熟悉情况、易于沟通的优势。在物业管理小区违法搭建现象上,应当充分发挥物业公司的作用。

第一,告知义务。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对物业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已造成物业危害后果或者经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据此,物业公司应当在业主、使用人进行装修工程前,重申有关装修中的禁止性行为,并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

第二,制止义务。对违法搭建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劝阻,并可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制止,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公司只是一个民事主体,不是国家执法部门,只能在其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能范围采取相应手段,如制止个别业主违章建筑的材料、施工人员进入小区等。

违章建筑请示 篇10

区住建局:

肖金镇李城村南庄组在建的瓜果蔬菜批发市场未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六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违章建筑。经我镇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未取得实质性效果,工程还在继续建设中。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该集体土地不受侵犯及我镇的集镇建设依法有序进行,现特请上级相关部门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强制停工整顿。

此请示妥否,请批复。

肖金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肖金镇李城瓜菜批发市场违规建设行为的

报 告

区住建局:

肖金镇李城村南庄组在建的瓜果蔬菜批发市场,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20日,在肖金镇中一街李城村南庄组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六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该建设项目属违法违章建筑。经区建设局、镇政府多次制止,该工程于2010年10月10日停止建设,补办相关手续,但至今手续仍未办理齐全,并与2011年9月13日,又重新开工建设,镇政府多次制止无效。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小城镇建设依法有序进行,特上报你局对该宗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停工整顿。

违章建筑通告 篇11

为全面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面貌,根据峨山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峨山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全县上下掀起了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工作新热潮,在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下,城区面貌、小区环境整治等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车库、雨蓬、牲畜圈棚,房顶违法加盖,破窗开门,乱堆杂物,毁绿种菜,占用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等行为依然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上行为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各住宅小区内若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整改到位,逾期未拆除、整改的,县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或清理。对抗击、阻挠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xxxx自治县人民政府

上一篇:四川大学商学院简介下一篇:教师党员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