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板

2024-08-0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板(共11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板 篇1

1、高新技术范围: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新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粮食深加工新技术;矿产资源及深加工技术;其它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

2、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

4、有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

5、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6%;新办企业高新技术领域投入占60%。

6、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技工贸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

7、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专职科技人员。

二、申报材料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有申报材料要规范、齐全,纸质材料要有目录,目录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按要求进行排序。

2、高新技术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纸质报送材料和各市科技局、高新区(所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三者要一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板 篇2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 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 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 月底前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谈专利 篇3

在这样的厂方看来,申请专利就等于公开地让对手仿制——专利保护不利是重大因素,由此联想到就企业技术革新的一种极端说法,即不搞技改等死,搞技改找死。与其找死还不如等死,这是一般的规律。技改是专利的分母,专利是技改的分子,如果依此邏辑延伸,那就是申请专利找死,不申请专利等死。

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利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自己维权还是外包委托专业队伍维权,皆要付出相当的人力和财力,都要分流并加大企业的成本与精力,这是不是企业不愿搞技术革新的缘由,并影响到申请专利呢?!

是否申请专利是企业的意识问题,能否运用专利则是企业的能力问题。此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环境下的现象;而在我国目前向标准环境的过渡完善发展阶段存在一些现象,如申请专利找死、不申请专利等死,或者说搞了技术革新也不申请专利的“只做不说”,属于企业自我保护的自救措施。

即便是在标准环境下也有类似的问题,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就超导的专利申请当属经典。上个世纪,IBM由于在高温超导方面的突出成就获得了1987年度诺贝尔物理奖之后,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超导专家都期待IBM对超导材料提出专利申请,以便获得IBM公司在高温超导研究方面的秘密。

对此,IBM公司曾经进退两难。鉴于IBM公司在高温超导方面的研究投资很大,自然希望能够长久地保持这方面的秘密。但申请专利虽可得到法律保护,却必须将发明内容公开给公众,无形中给对手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急于申请专利并不一定有利于IBM,但世界的超导研究又是相当热门的课题,一旦有人抢先于IBM申请了专利,又会利用专利权把IBM撇在一旁。

1980年,IBM也遇到过相似的情况。当时他研制出了一种新型的半导体器件,为了避免同行的注意,该公司用德文在欧洲提出专利申请,结果,用德文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在两年之后才被发现。

不同国家专利法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审批专利,直至授予专利权以前,专利申请内容都处于保密状态;而在欧洲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后的18个月,不论日后能否授予专利权,都要向社会公开申请内容。

就超导专利申请,考虑到IBM可能会“故伎重演”。所以,专家们当时都注意观察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专利局,IBM公司曾持续地按兵不动,显然,他是在煞费苦心地选择申请高温超导专利的最佳时机。

众所周知,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政治、经济、科技报道都是用英语的。相形之下,德文就变成小语种了,常常被忽视。这对企业和专利代理人也不例外,所以,IBM公司才有1980年那成功的一幕。但由于超导的敏感性极强,以任何一种语言文字出版的超导研究资料,都会引人注目,IBM“鸳梦重温”的困难亦在于此……

然而,这却体现了IBM公司申请专利的技巧意识;况且,现代的专利制度发展变化,相信还有其他法律条文的漏洞可用。在此援引这个例子,旨在抛砖引玉。只要企业经营者潜心研究,苦心经营,就有可能使竞争对手“重蹈覆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附件 篇4

一、对企业条件的要求:

1、注册时间: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2、技术领域: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①电子信息技术;②生物与新医药技术;③航空航天技术;④新材料技术;⑤高技术服务业;⑥新能源及节能技术;⑦资源与环境技术;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4、研发费用:企业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2017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比例不低于4%; ②2017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比例不低于3%。

5、财务关键数据增长:企业总资产与销售收入近三年平均增长率理想情况下为25%。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二、附件材料的要求:

(一)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

2、(客户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3、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生产批文、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二)人员情况

(客户必须提供)企业员工花名册。

注:花名册明细中至少含有姓名、学历(毕业院校)、所属部门、科技人员标注。

(三)(客户必须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1、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

2、专项审计:“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3、专项审计:“2017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报告”

4、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必须与税务局申报的一致。

(四)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

(客户必须提供)近三年,即2015年至今获得的授权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等证明材料。

注:

① 发明专利至少一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至少6项;或软件著作权至少6项;

② 专利权人与企业名称必须完全相符;

③ 专利授权时间必须发生在近三年,即(2015年至今); ④ 专利与企业主营产品(服务)密切相关。

(五)科技成果转化资料

1、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

2、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书及验收材料等

3、(客户必须提供)销售合同、产品照片。

(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

1、科研项目立项的管理制度

2、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3、产学研协议

4、研究开发机构及设施情况说明

5、研究开发人员考核奖励制度:如研发部门绩效考评制度、企业内部科技激励制度、科研奖励发放文件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优势 篇5

1、政策倾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政策也会向高新企业倾斜,可以优先获得办公用地及工业用地,高新技术产品会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并且是获重政策资助和必备条件,可以优先获得各大银行的贷款。

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而且这是科技企业唯一“国”字招牌,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电子商务时代极大地促进异地成交。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和购房补贴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可以获得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项目的人才购房补贴及租房补贴,大致有30-80万。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5、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板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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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体评价方法:(须70分以上,不包含70分)

序号 指标赋值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4成长性指标20

合计100

上述的评分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6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4个实用新型专利。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三.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

四.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

五.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板 篇7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工作是国家扶持高新产业的重要举措,审计通过后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进行认定审计时需要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三年内的研发费用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认定审计工作时主要工作流程有以下两方面。

(一)初步调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明确企业最终的目的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但是,在接受委托工作时应该对于企业的性质,研发产品,研发结果做详细调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支持的各项规定,避免因为想要享受优惠政策而出现的作假行为,同时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状况进行详细核查,保证审计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二)开展审计工作

首先,我们应该对于企业研发部门的岗位设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可以通过核对考勤表,人员安排表等确定研发人员的数量, 合理评估研发人员的薪资待遇。对于企业用于研发的费用和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的费用要严格区分,根据企业研发产品的性质合理确定研发费和其他费用的比例,避免出现两种费用重合的混乱情况。 在确定产品收入时,要对于产品的客户, 产品的性质以及产品发票进行核查,计算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 同时,应该取得企业的各种研发项目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以支持认定工作的结果。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无法精确划分企业所处的技术领域

由于技术判定并不是会计师所擅长的专业领域,因此常常会出现各种难以判定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随着我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报告数量逐渐增加,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也越来越广,如果企业提供的材料缺失或者不够精细,会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于研发的产品往往没有有力的判定证据,或者由于对高新企业所处的领域和各项业务不够了解,在进行核算时不能找到最适合企业特点的核算方法。

(二)不能确定研发费用比例

认定办法中提到, 保持大中型企业3~4%研发费总额占同期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 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于企业研发费用进行核算时,经常会遇到企业账目混乱的情况,企业往往因为涉及的项目繁多并且有一定的关联性,导致研发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有重合的现象,这就需要事务所对于企业的账目进行重新核算,逐项进行分类和认定,加大了核算的工作量,使得在确定企业的研发费用时十分困难。

同时,很多企业的研发费用没有明确的分配比例。有些企业是很多研发项目共同使用仪器设备和场地,这样就使得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比例很难确定,并且在进行研发活动时,企业员工可以相互交流和合作,没有明确的分工和考勤状况,使得研发人员的薪资状况不易确定。

(三)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国家制定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部分税负,这就给了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利润空间, 很多企业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负责人联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从而平摊所得利润,出现较多的造假现象,这不仅仅挑战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也给社会带来不良风气。

(四)研发工作人员认定模糊

认定办法规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这项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人员重合的现象,这就使企业上报的研发人员和其他技术及辅助人员的数目不一致,影响到工作人员薪资的确定。 同时,部分企业将其他工作人员列入研发项目工作人员之中,增加了企业的研发工资。

三、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

(一)细化审计程序,准确判断企业的技术领域

1. 成立专家认定小组,提高专业程度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超出了会计师的工作能力,这就需要建立专家审核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引入各个领域的资深专家为事务所提供咨询和建议服务, 组织专家小组对于研发项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进行详细的评审, 以确定企业是否为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成立专家审核机制可以提高认定审计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和真实性, 减少各种伪高新企业的出现, 同时专家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 更加熟练的进行各项认定工作,降低了认定审计的风险。

2. 要求企业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清单

首先,应该对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分类和细化, 可以将材料分为如下几个部分:一是研发项目所有材料清单及价值;二是研发项目的硬件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种类及用途; 三是研发时的人员配备和研发时间,以上三个部分的详细资料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认定审计时容易确定企业的研发性质,并且容易获得研发费用的使用情况。

3. 提高核算的精确度

应该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对于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研发项目的收入做详细评估。 首先,对于企业的各种销售记录,清单和销售发票要进行更加细致的核算,严格按照项目的明细清单做核查,保证各项记录的真实性,避免企业申报时出现伪造数据和作假账的现象。 同时,也要对于研发项目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提高核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准确反映企业研发项目的投入情况。

(二)合理设置研发费用明细

应该针对企业研发项目的性质制定更加清晰的研发费用账目,可以对研发项目的各科目进行详细的记录,确定更加合理的配置情况,进而提高核算的精确度。 事务所应该对于账目上不符合研发费用的发生额进行扣除,保证研发费用符合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特点。如果某些企业的研发费用所涉及的项目过多,可以设立辅助账,同时,事务所也要保证辅助账与总账在各项研发费用上的一致性,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出企业研发费用的占比,进而开展认定行为。

(三)设立对于认定工作的监管部门

国家应该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样调查。一旦发现企业所提供的材料有不实之处,应将认定结果及时更正,同时也要追究事务所的连带责任,严厉打击各种作假行为。 对于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如果已经享受了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应该将这部分款项及时追回,并予以一定的处罚,同时要求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继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完善信息交流与反馈,提高人员认定准确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认定审计工作时,应该重视与企业工作人员的交流和沟通, 及时获得企业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判断该项费用是否符合判定标准。 同时,事务所要明确企业研发活动中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工作人员在研发活动中的岗位及职责,定期对于工作人员的考勤状况和工作时间进行核对,便于确定研发工资。 同时,事务所应该对于企业的其他项目和投资活动有所了解,对于企业研发项目中硬件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便于对硬件设施的磨损和折旧费进行分摊,只有这样,事务所才能减少认定审计工作的风险,提高认定工作的真实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有力的支持了高新企业的发展,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我国产业经济转型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规范认定审计工作的各项流程,保证认定工作的真实性,这样才能净化市场,起到高新技术认定审计工作应有的作用,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周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主要问题的探讨[J].会计师,2015(12).

[2]米冬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J].财经界,2015(3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板 篇8

1993年11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部门认定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这40家企业技术中心也就是国家认定的第一批企业技术中心。二十年后的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确认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123家技术中心和5家分中心为第二十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二十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二十批,见证了中国企业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发展一步步走向健康成熟的艰难历程。

一、从中国的改革开放到企业技术中心的提出

在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而提出和践行的。

1977年8月12日,中共十一大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有企业改革。1981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六部门拟订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0月20日和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相继发布实施。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发布,提出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有起作用、靠得住的技术开发机构”,途径是“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也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等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进入企业”。规定中对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地位、权利、作用、义务、待遇以及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提出的《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目标,以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为重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2年7月23日正式发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

1992年1月1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的通知,制定了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了“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其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实施后,1993年8月3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同年11月13日,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这40家企业技术中心也就是中国第一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是国家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来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主要体现在鼓励和支持上,具体有三项优惠:

第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原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生技改[1992]92号)文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

第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享受优惠的企业技术中心具备的条件也很简单,只从运行状况、基本能力、设备仪器、核算形式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要求,没有量化指标。

按照《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从1993年11月到1998年1月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五批,共计203家。具体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1998年12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通知,发布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至此,基本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和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提出了九条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增加了对“技术中心的评价”内容,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体制与机制”、“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和“工作绩效”三大类共20项指标组成。

评价结果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实现了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动态管理。

另外,在认定和评价成员中增加了财政部,试图加大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财政支持,但财政部还不是文件的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年之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2002年5月10日公告(2002年第24号)执行。

在评价内容中特别增加了“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为不合格。上述三项指标的“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中的评价程序也更加规范,规定“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数据进行核查”;“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修订后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突出了“科技投入机制”中“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和“技术创新效益”中“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及“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对企业具有很强的引导意义。

由于增加了对“技术中心的评价”内容,实现了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动态管理,从2000年的第七批开始有四个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年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原有《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这一新的名称,于2005年4月20日以(发展改革委令[2005]30号)公布,2005年5月1日实施。文中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财政部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之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更加科学、全面、合理,更注重可操作性。对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强调了“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经济技术实力和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是认定评价的重要因素;并提出了从下而上逐级认定的原则,即“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进一步明确了三项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8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中的具体数值不再“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增加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提出了“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这一新概念,以适应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等新情况。评价频次由过去的“每年进行一次”改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增加了“调整与撤销”章节,规定“评价不合格”、“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等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评价不合格”的由原规定的“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改为不合格当年就撤销其资格。

还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2005年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是361家,分中心4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7年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第53号令发布了新版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科技部成为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和认定、评价成员之一,进一步突出了企业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依据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新版办法中,评价为不合格的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比原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即“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在“调整与撤销”章节中,强调和增加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比原《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包含了更多更适合企业科技开发概念的设备仪器,同时增加了科技部的科技专项计划支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41号公告,至2013年11月26日国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共1002个,分技术中心40个。

从第一批到二十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情况如表2所示。

从1993年8月3日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布至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经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历了二十年的时间。

这二十年,从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到制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规范、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形成了在国家规范、引导下建立起了相对统一的现代企业技术中心的中国模式。

这二十年,从鼓励和支持国有单一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开始到引导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不同经济体制的企业建立了国家规范的技术中心。

这二十年,在国家引导下,各省以及大部分地市也都制定了适合当地企业基本情况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评价体系,组织本省或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全国的企业,由大到小较普遍的成立了自己的技术中心,建立起自己的科技创新平台和体系。

总之,这二十年,见证了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见证了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完善的艰难发展历程。显示了国家政策对扶持、引导企业建立起科技创新机制,逐渐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的巨大力量和重要作用。

三、对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的几点思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走过了漫长的二十年,国家通过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步步引导企业,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企业特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运行体系。

首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制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对企业有很强的指导和引领作用,设置的评价指标等同于为企业规定了一条科技创新路线。

现行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出,二级指标“技术创新效益”中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评价指标占权重(分)分别为11和11,在评价体系中分量非常重,但在评价“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时,是按两项指标满分的60%计算,也就意味着这两项重要指标对“其他行业”不进行评价。

企业有他们的共性,但不同的行业也都有其特殊性,例如笔者所在的建筑业,“技术创新效益”中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都是有关“新产品”的,但在建筑产品中很难定义“新产品”这一概念,所以这两项重要指标无法准确评价。如果不能为建筑产品定义新产品的概念,建议用其他体现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效益的指标替代上述指标。

事实上,“其他行业”中的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都像建筑行业一样,很难用“新产品”来考核他们的“技术创新效益”。

其次,建筑业的许多科技创新内容和体现建筑企业科技进步水平的成果没有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体现出来。如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工法、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及企业资质等级等。如果将上述内容纳入建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评价体系指标中,可以适当降低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诸如“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等这些指标的权重(分)来实现。

最后,笔者认为,企业技术中心考核体系应分为共性指标和行业指标两部分,共性指标可由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而行业指标部分可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参与制定。

四、结束语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名牌”,它不但是国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推动中国企业向创新驱动转变的重要政策工具,它作为国内最高水准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现了企业的产品研发或服务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象征着企业的整体形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考核体系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其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不同行业企业科技创新特点,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推动企业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机制,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Z].国经贸[1993]261号

[2]国家经贸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Z].国经贸技术[1998] 849号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Z].发展改革委令[2005]30号

[4]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53号)[Z]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申报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甲乙双方保证其主体合法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促使项目申报成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服务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相关的项目申报材料编写以及网上申报等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1、策划企业的核心科研项目,协助办理科研项目的整理;

2、撰写申报材料,组织附件,执行全部网上申报流程;

3、推荐会计师事务所辅导申报企业做好最近三年的财务账目和专项审计;

4、协助企业确定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5、请市局相关领导定稿,并将纸质文件申报至政府指定部门。

第二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尽力为乙方提供项目申报所需本公司产品、技术、财务资料,并支付乙方相关服务费。

2、乙方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信息,完成申报材料编写及相关网上申报服务,有权收取服务费用。

3、乙方对代理过程中了解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审批机关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整理文件所产生的版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风险代理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方式如下: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前期服务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申报材料经市局定稿后收取人民币叁仟元整。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不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

2、当甲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成功公示发布后,即为乙方服务结束,验收合格。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伍仟元整。

3、若甲方第一次申报高企认定未成功公示,则乙方承诺继续免费为甲方提供高企认定咨询服务。

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好友协商解决。

第五条乙方付款账号: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账号:

甲方(委托方):乙方(咨询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篇10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填写

在“管理与研究人员情况”与“科技管理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两个栏目中要体现出以下内容:

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企业如具备上述条件请在这两个栏目中体现出来,并在附件中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二、RD表、PS 表的填写

R D表与PS 表代表了企业的研发能力与科技城果转化能力,如要取得高分数,应该尽量多填写,按照高企认定规则要求,如满分则企业每年科技城果转化能力要高于4项,如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则R D表原则上需要填写12张以上。即12个以上转化的成果。成立2年的企业要8个以上。由于PS 表仅要求描述上一企业科技产品的情况,PS 表数量可以适当减少。

注意R D表要求是技术描述,所以在项目名称栏目中要填写技术名称;PS 表要求的是产品描述,在产品名称栏目中要填写产品名称。

三、关于专利

对于09年认定的企业,必须是06、07、08、09年内获得专利才有效,注意一定是已经授权的,而不是申请过程中的,如果有缴费通知但还没有证书的也可视为批准授权。专利也可以通过转让获得,使用权转让就可以了,转让合同中必须有独家使用、5年授权使用的条款,同时合同需要到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数量上,一个软件著作权等同于一个实用新型专利。

四、科技成果、科技产品与专利的关系

在RD表与PS 表中体现得科技成果与产品要与专利挂钩,不需要有直接的联系,但需要有一定的关联。专利取得的时间可以在科技成果与产品研发前取得,也可以之后取得。

五、关于财务指标

1.科研经费百分数3、4、6的划取以企业上收入为计算基准;

2.科技产品收入要求60%以上是以上一为准;

3.审计报告中,企业管理费用一定要大于研发费用。

六、其他注意事项

1.要有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中要求注明人员的学历、从事的岗位;

2.企业主管部门是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注意不能写华苑产业区管委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板 篇11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高新技术申报企业需向认定管理机构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研发费费用明细表、技术性收入情况表和财务报表。笔者就此深入浅出的做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新经济 高新技术 创新 对策

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根据该项规定,申报企业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税率降低10%和研发费用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有效配合国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申报企业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框架,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的编制最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最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由于高新技术申报企业需向认定管理机构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研发费费用明细表、技术性收入情况表和财务报表。因此,注册会计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政策性强,理解难度大,执业困难多,质量要求高的特点,尽管有两项指引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提供了技术规范和实务指导,但在实务中仍有较多的审计错报风险点需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问题更为突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申报企业委托,对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企业中有很大部分中小型企业,该类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内部控制不够健全,我们在按《工作指引》、《审计指引》的要求计划审计工作,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后,不能通过进行简单风险评估,替代部分实质性测试,以降低审计风险,这是不可取的,应该实施详细的实质性测试为主导。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准分别进行核算。包括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两部分。内部研发开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和其他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在对人员人工的审核中,关键是研发人员的认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有限,技术人员除了研发任务外,还从事生产技术指导。同时管理层(业主)往往也参与企业的研发活动。在实务中,申报企业为达到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规定,会将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等的工资薪酬统计在人员人工明细中,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对于这一类的兼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人员的薪酬考核资料时,要防止企业将这部分的非研发薪酬列入其中。

对于判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领用的材料是否用于研发项目需要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材料费的品种很多,直接投入的认定和分配缺乏可靠的依据。研发活动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不是现有成熟生产活动,因此利用专家工作显得尤其必要。

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是指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在实务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为节省开支和成本,生产用固定资产和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共用,同样的场所不仅用于生产,也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对于非专门为研究开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以何种标准进行分配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分析。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发生的费用。对于中小高新企业研发人员力量薄弱,会将一些设计方面的支出外包。注册会计师应取得相关的原始凭证及外包合同。同时外包性质的设计费用不应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混淆。

对于装备调试费要区分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还是用于大规模化和商业化生产,对于没有专业背景的注册会计就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可能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研发活动,如何按合适的比例进行分摊具有较大难度。

取得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合同是判断确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的可靠依据。中小企业由于设立的研发机构力量薄弱,一般会与研究院、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与其签订相应的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协议。注册会计师需分析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判断是否真的为委托外部开发而形成的成果样品,项目成果是否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研发活动费用与非研发活动费用相互混合,部分高新企业的研发费用有很大部分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中列支。部分企业虽然在管理费用中设置了二级明细科目,但未能按研发项目设置明细。

部分申报企业研究费用的核算没有以研究开发活动为立足点,未以各个研究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明细核算。财务人员只是秋后算账,按当期实现收入的一定比例胡拼乱凑,核算出的研发费用未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真实研发活动。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都涉及高新技术的识别。注册会计师不是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家,《审计指引》为此做了如下规定:(1)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具体范围是申报企业的责任。(2)申报企业技术负责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共同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但《审计指引》也规定,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应当清楚地说明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包括就复杂的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问题利用专家的工作。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在确定高新支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产品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收入,注册会计师在审查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经过立项,明细表中的收入是否与立项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相互对应。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不一定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列举的项目名称完全一致,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收入产品名称与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完全一致,上述事项均较难识别,在利用专家工作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专项审计中应及时取得项目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的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重点关注申报企业是否以研究开发活动为立足点,按研究开发项目为切入点,以研发费用归集为关键点。同时根据指引,界定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发表专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该明确这两者之间的责任界限,降低专项审计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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